조선왕조실록/세종장헌대왕실록/30년

三十年 春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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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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영의정 황희가 백관을 거느리고 경복궁에서 망궐례를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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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朔/領議政黃喜率百官, 行望闕禮于景福宮。 命除本朝賀禮, 進表裏鞍馬, 諸道進箋及方物。


곡연을 내전에서 베푸는데 품계에 따라 다른 장소에서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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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宴于內殿, 宗親二品以上侍宴, 世子及諸大君、諸君, 以王后大祥前不與。 宗親三品以下, 賜宴於朝啓廳, 文武二品以上於議政府, 三品堂上官於禮曹, 耆老所、承政院、集賢殿於各其本司。 闕內各衙門及軍士, 皆賜酒殽。 又饋倭、野人于勤政殿庭。


충청도의 남포·서천·한산·은진에 지진이 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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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淸道藍浦、舒川、韓山、恩津地震。


1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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장물죄를 범했던 설유와 양치를 갑사로 소속시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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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以偰猷、楊治屬甲士。 初, 二人皆以守令犯贓, 收告身。 前年上言, 欲赴武科重試, 下政府議之, 贓少且有武才, 故錄之。


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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야인에게 잡혀간 사람을 찾아올 방법을 강구하라고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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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諭咸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 “有人告朴龍等九人被虜在野人, 欲令刷還, 議于政府, 皆曰: ‘可刷。’ 非特此也, 累次被虜在野人者頗多, 卿其知悉, 刷還方略, 商度以啓。”


충청도 처치사 박배의 졸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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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淸道處置使朴培卒。


흉년이 들어 황해도 염간의 공염 3분의 1을 감면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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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饑, 減黃海道鹽干貢鹽三分之一。


1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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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만이 뿌다귀있는 두건을 쓰는 것을 사모로 쓰도록 청했으나 불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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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議政府錄事金尙呂等上言: “內直司樽以至養賢庫錄事、戶曹重監, 皆着紗帽, 獨臣等着有角頭巾, 尙循前朝弊習, 深以爲憾, 許令幷着紗帽。” 不允。


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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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관찰사와 절제사에게 연변의 수어를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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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諭平安道觀察使節制使: “沿邊守禦, 固不可解弛, 近因年饑, 民生艱苦, 欲贍民力, 專務農業。 且也先聲息, 未知虛實, 然以節日使所啓觀之, 似無虞矣。 卿其知此, 勿騷擾, 以厚民生, 以嚴邊備。”


1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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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연변의 구자로 토착민 이동을 하지 않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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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頃以也先聲息, 平安道沿邊口子之孤單勢弱者, 倂合防戍。 今無緊急聲息, 而遽移土着居民, 以搖其心, 恐將流亡。 且沿江賊路要害之地居民戍卒, 幷入內地, 儻有賊變, 如入無人之境, 有違備邊之策。 其已倂合口子人民, 卽令還業, 未倂合者, 勿令移置。

從之。


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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국산 약재 채취를 적시에 제대로 처리할 것을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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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諭諸道監司: “凡諸鄕藥, 外方無知之人, 或採取不以其時, 乾曝不如其法, 遂使藥味失性, 治療無效, 甚不可也。 自今須要採之以時, 乾曝如法。 且於上供時, 某官某人某月所採某藥, 幷錄以聞。”


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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북경에 보낸 표문과 방물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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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遣工曹參判李思仁, 如京師謝恩。 表曰:

天心字小, 克敦撫綏。 海曲覃恩, 冞深感激。 佩銘曷已! 糜粉難酬。 伏念臣幸際昌辰, 叨居弊服。 唯知謹於屛翰, 曾未報於涓埃。 豈意漂風之船, 獲依上國之岸! 特紆睿鑑之顧, 再造餘生; 俾及賤价之回, 復還舊業。 歡騰鄕井, 事光簡編。 玆蓋伏遇大度包容, 至仁育物。 保萬民而如子, 德侔乾坤; 合四海以爲家, 澤洽夷夏。 遂令遐裔, 得荷殊私。 臣謹當恪守箕封, 庶殫釐東之職; 恒申華祝, 倍輸拱北之誠。

方物表曰:

聖化無外, 特還漂海之氓; 誠懇由中, 庸修執壤之禮。 謹備黃細苧布。 白細苧布各二十匹、黑細麻布五十匹、黃花席。 滿花方席。 雜彩花席各一十張、人蔘。 五味子。 松子各一百觔。 右件物等, 名般甚尠, 製造匪精。 豈充享獻之儀! 聊表歡欣之志。


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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함길도의 소개어피를 구하도록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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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諭咸吉道觀察使節制使: “以大浪皮爲貴者, 用以飾兵器, 不忌水而堅好也。 曩五鎭子弟進召介魚皮, 堅好與大浪皮無異, 而花紋尤奇, 乃得之於野人也。 金保之爲吉州判官, 於海濱見此魚皮。 或者又言: ‘慶尙道盈德等處有之。’ 以此而觀, 其出於我國無疑矣。 大抵新産之物, 官家求之, 則民必厭憚而諱之, 我國所出切用之物, 不可不知也。 卿其訪問以啓, 毋令急急騷擾。”

又諭于慶尙、江原道求之。


섣달 그믐에 병을 칭탁하여 숙배하지 않은 봉헌 대부 황유를 파직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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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奉憲大夫黃裕, 歲除日, 詐稱病, 不詣闕肅拜, 命召之, 亦不卽進, 下憲府劾而罷之。 諫院啓: “事涉不敬, 請正其罪以懲之。” 議于政府, 奪告身。


노비 문서에 세를 매겨 달라는 최익겸의 청을 상피한 박회와 이중윤을 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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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禁府啓: “崔布生妾子益謙欲稅奴婢契券于都官, 當該正郞朴回託以知曹事李中允相避, 告中允不稅, 勒令止訟。 請依《續典》奴婢誤決條, 回爲首, 杖一百; 中允爲從, 杖九十, 竝收告身, 充水軍不敍。” 從之, 命除充軍, 付處外方。


원종 공신 3등의 후손도 성은을 입을 것을 청하였으나 회보하지 않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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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從功臣子孫李英美等上言: “元從功臣一二等子孫, 已曾敍用, 而獨三等之後, 未蒙聖恩, 許令臣等亦均被聖恩。” 不報。


황해도에 종자용 곡식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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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道監司請穀種一萬六千四百石, 從之。


일본국 사신 선위사 강맹경에게 내린 사목의 내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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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使臣宣慰使知承文院事姜孟卿發向慶尙道, 禮曹啓授事目曰:

“使臣伴從人來京者, 毋過二十人, 若强請, 則依癸亥年嚴光例, 以二十四人爲定。 其齎來貿易之物, 若一二百駄, 則分三道上送, 若三百駄以上, 則開陳道途轉輸之弊及京外同價之狀, 如負重丹木、銅鐵等物, 須令留浦, 看品知數, 以給其價。 若又强之, 國王使臣非常時往來之人, 可從其請。”


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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함길도 감사 권맹손에게 야인이 꾸어간 곡식을 돌려받는 것에 대해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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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諭咸吉道監司權孟孫: “戶曹據卿所報啓: ‘野人糴穀, 雖不可督徵, 亦不可虛棄, 姑徐定限以徵。’ 議諸政府, 或言當徵, 或言不當徵。 予爲野人告糴, 不可遏也; 旣給之, 亦不宜督納也。 卿知此意, 與野人云: ‘當初告糴, 守令不稟國家, 私自給之。 迄今四五年, 皆不納還, 甚爲不可。 若然則後日汝雖貧乏, 必不賑貸。’ 反復詰責, 能自納者納之, 其不能者, 不須督之, 勿刻迫以致浮動。”


서운관에서 역서를 재조정할 것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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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雲觀啓: “今戊辰年正月十月上弦, 大明曆在初八日, 本國曆初七日。 大明用《通軌》日出分, 本國用《內篇》日出分。” 命更令推算。


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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경기도·평안도에 봄보리 종자를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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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慶尙道監司請春麰種四千六十五石, 平安道監司請春麰種一萬五千三十石, 從之。


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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귀양간 변효문을 보고 싶어하는 조모를 위해 석방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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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獻陵直卞鈞上言: “臣父孝文, 付處稷山。 祖母年今九十有六, 餘日未久, 欲及生時相見。” 命放之。


황해도에 봄보리 종자를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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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道監司請春麰種二千七百三十石, 從之。


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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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지중추원사 윤득홍의 졸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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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同知中樞院事尹得洪卒。 得洪, 務安人, 生長海郡, 慣舟楫。 歲己亥, 倭賊寇忠淸, 又犯黃海道, 得洪時爲京畿水軍僉節制使, 追捕失機, 體覆使欲論軍法。 得洪請更追賊不及, 然後就死, 體覆使許之。 得洪追及與戰, 殺十餘級, 獲船一艘, 賜宣醞表裏鞍馬, 尋拜右軍僉摠制, 明年, 陞同知摠制。 癸卯, 出爲全羅道處置使捕倭, 賜衣酒鞍馬。 累遷中樞院使, 改同知, 常管諸道兵船及漕運之事。 卒年七十七。 諡襄靖, 因事有功襄, 寬樂令終靖。 子建官。


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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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부승지 이계전이 인육을 먹은 것에 대한 처벌의 불가함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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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義禁府啓: “曺守命供招: ‘食人肉之事, 不親見之, 但聞諸海州女福德, 曰: 「兒屍頭, 在盲人女子家籬下。」 以告金間, 間誤傳於李季甸子塾曰: 「海州人有啗人屍者。」’ 請金間照妖言惑衆律, 當斬; 福德杖八十; 守命杖七十。”

各命減三等。 先是, 同副承旨李季甸使宦者金得祥啓曰: “金間之獄, 臣悉知始末。 金間所言海州盲人女子啗屍之言, 與福德所說盲人之女之言吻合無異, 曺守命, 特中間傳言耳。 今義禁府以金間爲誤傳守命之言, 照以妖言之律, 罪至於死。 臣竊謂福德所傳盲人之女之言, 實虛語也。 若其實事, 何肯自說食人肉之事乎! 逮問福德而斷之, 則玆事之爲虛也可明矣。 不絶其根株, 而論其枝葉, 臣恐未安也。 此事出自臣兄, 忘其所言之人, 率爾啓之, 罪不可免, 然不聞於耳, 敢發詐言乎! 若造詐言, 罪亦無悔, 只以受其道監司之命, 欲救飢民而請穀種, 乃發此言, 始起是獄。 臣意謂自此之後, 雖眞有食人之事, 人皆諱之, 殿下必不聞矣。 言路通塞, 實關治體, 誠非小事。

柳仲郢家法, 在官不奏祥瑞。 奏其祥瑞, 似若無害, 然人君聞其有祥瑞, 則誇其心曰: ‘吾治足矣。’ 驕心自此而生, 不亦害治之大者乎! 丞相李沆入謁帝前, 必陳水旱災變不孝惡逆之事, 帝慘然不樂, 同列亦非之。 沆謂: ‘人君不可一日不憂懼, 一日不憂懼, 則無所不至。’ 人以沆爲知大臣體。 言路之塞, 非國家之福也。

臣觀歷代書史, 書人相食者多矣。 且以我東國言之, 三國史書人相食者, 不一而再, 飢饉之餘, 有如此之事, 勢所必至。 今海州連歲凶荒, 人之死亡, 大抵五分之一。 此事雖不實, 而虛言之出, 理所當然, 不可以爲妖言也。 相爲容隱, 已有法, 以此爲妖言, 不論其法。 金間、守命, 叔姪也, 窮推極詰, 臣意亦以爲未安也。 臣心懷此, 非一日矣, 恐瀆天聰, 未敢以聞, 今不忍含默。 然亦未知臣言之是與非也。”

上曰: “爾言是矣。 非爾, 無說此者。 高麗五百年間, 固無是事, 予無德政以及民, 而又有如此之言, 心甚愧焉。 此事初議于政府曰: ‘昔李沆、魏尙聞四方災異, 報未至而先言之, 凡災異之事, 啓之是矣。 然季疄則問其言所出, 雜錯不的指何人, 又歷問諸同列, 固非大臣之體。 然若以此爲罪, 無奈言路不通乎? 何以處之?” 政府啓: ‘此非小事, 固當問之。’ 予從其請, 鞫之。 初旣與大臣議之, 又當與大臣議決, 爾之所言, 亦與大臣言之。”


경기도에 봄보리 종자를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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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畿監司請春麰種一萬三千九十石, 從之。


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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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국에서 자랐던 부사직 이상이 중국과 조선의 다른 제도를 상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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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副司直李相上書曰:

臣本遠方草萊賤士, 漂轉犬羊之地, 自料必死異域, 特蒙殿下之恩, 得入聖朝, 仍請存留, 命賜配妻, 授官六品, 已有年矣。 臣材無寸效, 業無片善, 雖終身飽暖, 愧無絲毫之補, 不勝惶恐。 竊思臣初來, 未知本朝風化, 住經累年, 乃知禮樂文物粲然可觀, 與中國無異, 但聞有異於中國之規模者頗多。 臣謹觀司馬光曰: “國家治亂, 本於禮, 而風俗之善惡, 係於習。” 赤子之啼, 無有五方, 其聲一也。 及其長, 則言語不通, 飮食不同, 無他焉, 所習異也。 至於古今亦然。 有服古衣冠於今之世, 則駭於州里矣; 服今衣冠於古之世, 則戮於有司矣。 衣冠烏有是非哉! 習與不習耳。 夫民朝夕見之, 其心安焉, 以爲天下之事, 正應如此, 一朝驅之, 使去此而取彼, 則無不憂虞而莫肯從矣。 昔秦廢井田, 而民愁怨; 王莽復井田, 而民亦愁怨。 趙武靈王變華俗效胡服, 而群下不悅; 魏孝武帝變胡服效華服, 而群下亦不悅。 由此觀之, 民情安於所習, 駭所未見。 是故上行下效, 謂之風; 薰蒸漸漬, 謂之化; 淪胥委靡, 謂之流; 衆心安定, 謂之俗。 及其風化已失, 流俗已成, 則雖有辨智, 不能論也。 臣昧死, 謹以中朝今時宜行之事條陳以進, 伏望聖裁。

一, 本朝宴中國使臣, 率用女樂, 其於敬上宴賓之誠至矣。 然齊人女樂, 見譏於聖人, 況殿下高拱至尊之位, 豈用妓女歌舞於御前! 亦非中國之典禮。 臣竊以爲自今殿下及東宮親宴之日, 用男樂勿用女樂, 以尊瞻望; 諸君宰相之宴, 仍用女樂, 慰悅使臣。

一, 中朝文武臣僚, 皆服花樣胸背, 文以飛禽, 武以走獸, 自一品至九品, 各有等差, 雖天下朝覲會同之時, 卽知職秩尊卑, 是乃章服也。 本朝大君、諸君、駙馬、三公大臣、百僚等官, 竝無胸背, 服色混同, 瞻儀莫辨。 乞依中朝之制, 文武百官凡諸朝會及接中國使臣之時, 悉令服胸背, 以別尊卑。

一, 中朝自京至于諸路, 每於十里, 皆置急遞鋪, 以傳送公文。 請依此法, 於諸道要路, 每十里置一鋪, 以旁近居民守之, 專委遞送公文, 免其雜役, 庶得兼省驛馬之弊。

一, 中朝巡警之法, 在京設五城兵馬司, 晝夜把守門禁, 巡綽街道, 遇有盜賊及不公不法者, 竝捕送刑部斷罪。 又京城內外道路, 皆置巡警(冷)〔鈴〕鋪, 或一里或半里, 每鋪相望, 夜必提鈴。 坐更, 如有盜賊非常之事, 卽以鈴相報, 旋卽捕獲, 雖千百人, 無一得脫。 本朝旣無兵馬司, 又無巡警鋪, 惟中樞院堂上率軍士夜巡街路, 巡于東邊, 則西邊預知; 巡于西邊, 則東邊預知, 一時巡過之後, 盜賊生焉。 請依中朝之制, 置五城兵馬司, 又立巡警鋪, 專委把守門禁, 巡綽街路, 擒捕非常, 則盜賊自然屛息。

一, 中朝自畿內達于諸路關津要害之處, 皆置巡檢官ㆍ巡吏各一、守卒或二三十或五六十人, 巡捕草寇山賊, 把守關津, 譏察逋逃, 故軍民不得逃, 盜賊不得亂。 本國各道無把守譏察之法, 亦無巡檢捕獲之令, 盜賊橫行, 軍民逃竄。 請依中朝之制, 如此設施, 則軍自軍、民自民, 各安其業, 且無奴婢逃亡之弊。 臣學術荒疏, 聞見淺陋, 不敢仰瀆天聰, 伏惟小垂意焉。

下議政府議之。 僉曰: “不可。” 右贊成金宗瑞曰: “女樂, 歷代不用, 中朝亦然。 凡諸宴賓, 悉令勿用。” 竟不行。


평양부와 함흥부의 육방 주사의 인원수와 거관의 격례를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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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吏曹呈啓: “平壤、咸興府六房主事額數及去官格例, 不曾詳定, 隨宜除授, 實爲未便。 自今平壤府主事八十九人加一, 每三十人, 一人七品去官。 咸興營六房八人減二人, 府六房十八人加二人, 竝一人六品去官。 府主事五十六人加四人, 每三十人, 一人七品去官。”

從之。


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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형혹성이 방성을 침범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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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熒惑犯房星。


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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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계린의 직첩을 박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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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議政府啓: “金間、曺守命, 已治其罪, 而李季疄獨免, 請幷罪之。” 上曰: “初欲問季疄, 議可否于本府, 僉曰: ‘非欲治季疄進言之罪, 只欲得發言之人, 知其虛實耳, 雖推問可也。’ 是以問之, 今欲罪之, 不亦非乎! 若罪季疄, 則後日誰肯進言乎!” 明日更啓曰: “臣等初以季疄爲無罪者, 怪異之事, 聞而啓之, 是也。 及劾之則乃無根之言也, 及上問季疄, 又不以實對, 固當治罪。” 乃收奪告身。 或者曰: “自古凶年飢歲人相食, 著在史冊, 匪獨今時, 況黃海道年比不登, 而丙寅尤甚, 死者相枕, 人之相食, 無足怪者。 廟堂大臣曾不救民, 使免於餓莩, 反陷言者, 以蔽聰明, 何哉?”


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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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계린은 상서 때문이 아니라 거짓말 때문에 처벌한 것이라고 해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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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集賢殿啓: “今收李季疄告身, 雖不以進言之故而罪之, 外人安知非進言之故歟! 如此則後日雖有災變, 必無進言者矣。” 上曰: “憲府與政府, 皆請罪季疄, 豈無意歟! 季疄以憲長, 聞怪異之言, 徒然聽之, 忘其發言之人, 殊無風憲大臣之意。 及予下問之時, 以爲聞諸同列, 奔馳面質, 同列皆曰不言, 則又以爲聞諸金間爲辭, 其計巧矣。 儒者見其一弊, 不顧其餘。 若等徒知後日言路之塞之弊, 而不知飾詐欺君之心之不可長也。”


강도 산수 등 6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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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咸吉道永興囚强盜山守等六人, 依律處斬。” 從之。


충청도·강원도에 봄보리 종자를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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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淸道監司請春牟種一千六百五十石, 江原道監司請春牟種一千九百三十九石、鬼麥種九百八九石, 從之。


1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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역서와 산학을 공부하는 생도에 대한 고과와 서용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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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傳旨承政院:

曆算生徒, 每月每旬, 算書曆經中講一書, 每於都目, 必取講通五十以上者。 其中通多者, 給遞兒職二, 隨品加資, 準職除授, 六品去官後, 隨才敍用。 受職者, 除通五十外餘通竝錄, 後都目, 病三日削通一; 無故不仕一日, 亦削通一; 無故滿三十日, 論罪充軍。 生徒缺, 擇四部學堂衣冠子弟年十七歲以下聰敏者各三人, 幷取自願人。 提調覆考塡缺, 六品去官內, 算法精明者及他官算法精明者三人, 提調選揀, 爲提擧訓導, 其生徒, 改稱學官。 所讀算書曆經, 每日置簿, 依講肄官例, 每月給初八二十三二暇日。 勤怠, 知禮曹承旨糾察。


1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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회령 도만호 동야오대에게 제사를 지내주고 종이를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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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致奠于會寧住都萬戶童也吾大, 賜布紙。


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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각도 감목관의 전최를 세초에 1번 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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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議政府據吏曹呈啓: “各道監牧官殿最, 今後依謄錄, 除春夏等, 於歲抄摠計一年馬匹蕃息之數, 以爲殿最。” 從之。


지함양군사 이보흠을 대구로 옮겨 임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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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慶尙道監司: “以知咸陽郡事李甫欽移任大丘, 欲試社倉便否, 及時置倉試之。 亦諭于甫欽。”


대마도 종정성에게 목서·대견고 등을 내려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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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對馬島宗貞盛木鼠、大犬羔、白鶴鴉、白鵝、人蔘、連錢騘馬一匹、米豆二百石, 從其請也。


1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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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에서 군사 증강에 대해 세목으로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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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國賴於民, 民賴於兵, 募民益兵, 實爲保國之計。 況我國四面受敵, 尤不可小弛! 今昇平日久, 生齒漸繁, 軍額宜加, 而尙循前數, 儻有緩急, 將何以應之? 有違國家長遠之慮。 謹以一二可行條件, 具列于後。

一, 甲士四千五百, 今加三千; 別侍衛三千, 今加二千; 防牌四千五百, 今加三千; 攝六十一千八百, 今加一千二百;近仗六百, 今加四百; 銃筒衛二千四百, 今加一千六百。 上項軍士, 分爲五番, 四朔相遞, 各於當番都目遷轉。

一, 別侍衛每年正月番上者, 受四月祿; 五月番上者, 受七月祿; 九月番上者, 受十月祿。

一。 步甲士、銃筒衛, 初取才仍舊, 近仗、防牌、攝六十則姑以鍮壺水竭之間, 能走二百三十步, 兩手各持五十斤之物, 行至七十步者, 取之。

一, 近仗、防牌、攝六十、銃筒衛, 下番改取才, 姑以兩手各持五十斤之物, 行至五十步者, 取之。”

從之。


녹양에서 은계까지만 찰방을 복구시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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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今忠淸、江原、京畿驛吏等, 請置察訪。 然曾罷察訪而置驛丞, 法立未久, 不可遽改, 但自綠楊至銀溪, 野人來往之路, 受弊尤多, 凋殘益甚, 可復察訪。” 從之。


뇌물을 준 서흥 도호사 최약지를 국문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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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府申: “瑞興都護〔府〕使崔瀹之以獐肉贈遺於兵曹判書金世敏、京畿監司趙惠、刑曹參判趙遂良, 請執致鞫問。” 從之, 竟以赦免。


지병조사 정이한을 평안도에 보내 의주의 읍성터를 넓히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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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 遣知兵曹事鄭而漢于平安道, 增廣義州邑城之基, 石築三千一百八十尺, (璧)〔壁〕城一千五百二十尺。 役本道民三千二百人, 自二月十五日始役, 三月十五日而止。


三十年 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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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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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라·함길도 감사에게 왜인이 헌납한 감초를 심어 가꾸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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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朔/諭全羅、咸吉道監司, 培植倭人所獻甘草。


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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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 감찰 안종생으로 증 좌의정 송선의 묘를 수리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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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遣前監察安從生于大丘郡, 修元敬王后外祖贈左議政宋璿墓, 立表石。


함길도 함흥의 토간 중에 재능있는 자를 경외관으로 서용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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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吏曹呈啓: “咸吉道咸興土官內才幹特異者, 令監司薦望, 京外官敍用。” 從之。


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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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승손·민신·강석덕 등에게 관직을 제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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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以李承孫爲刑曹判書, 閔伸知中樞院事, 姜碩德開城府留守, 金銚兵曹參判, 李震同知中樞院事, 鄭陟慶昌府尹, 金何漢城府尹, 成得識、朴薑、李宗睦竝僉知中樞院事, 洪海忠淸道都節制使。


왕손을 책공하고 사부와 조치개를 두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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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啓: “王孫年今八歲, 天姿岐嶷, 氣稟英明, 已當學問之時, 未有位號, 依古制封拜, 且置師傅僚屬, 保養德性。” 從之。


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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악공에 있어서 양인과 천민의 직함의 칭호를 구별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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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議政府據禮曹呈啓: “雅樂署樂工, 率皆良人, 與典樂署賤人樂工職銜同號, 良賤混淆, 人不樂爲。 參詳古制, 從五品稱嘉成郞、雅樂署令, 從六品純和郞、雅樂署副令, 從七品司音郞、雅樂署郞, 從八品和聲郞、雅樂署丞, 從九品和節郞、雅樂署副丞, 以別典樂署。 且前此五六品各二, 今各減一; 七品三, 今減一; 八品五, 今減二; 九品七, 今加十一, 每年四都目敍用, 以爲勸勵。”

從之。


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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강도 득문 등 16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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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刑曹申: “平安道龍崗囚强盜得聞等十六人, 依律斬。” 從之。


2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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강도 용길 등 17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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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刑曹申: “平安道殷山囚强盜龍吉等五人、慶尙道居昌囚强盜林奇等三人、淸道囚强盜尙德等九人, 依律斬。” 從之。


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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황해도 감사에게 굶주린 백성을 구제할 방법을 강구하도록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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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諭黃海道監司申自謹: “中官李穆啓: ‘豐川民飢死者一人, 絶食而飢困者一人。’ 中官李春亦啓: ‘飢饉瀕死, 載寧三人, 信川九人。’ 予惟時方早春, 民飢尙且如此, 至三四月, 舊穀旣盡, 兩麥未熟, 將何以救之? 且今所見如此, 其所未及見者幾何? 予甚惕然。 卿之所見如何? 體予至懷, 其賑恤之方, 盡心布置, 使一道之民有所賴焉。”


장번 환자의 귀성과 역마주는 것에 대해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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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兵曹: “長番宦者父母年七十以上獨子, 一年一歸覲。 若父母病, 依前例給傳, 此外竝不給傳。”


2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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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도의 감련관에게 총통의 주조를 정밀히 하도록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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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諭諸道監鍊官: “大抵工匠, 率皆賤隷, 雖監掌官, 嚴加檢覈, 必乘間盜竊, 奸僞難禁。 且銃筒鑄造, 功力甚多, 民間騷擾, 其弊不貲。 然禦敵利器, 軍國所重, 不得已分遣鑄造。 若被盜竊, 或鑄之不如法, 以致改造, 則弊不可勝言。 如其厚薄不均, 體不平直, 鐵性柔軟, 穿漏不完, 則非但痛治工匠, 亦將罪汝。 汝知此意, 益勤毋忽。”


강도 득춘 등 6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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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江原道淮陽囚强盜得春等六人, 依律斬。” 從之。


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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왜인의 무역하는 물건을 무조건 하품으로 하지 말고 본품에 따라 분간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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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議政府據禮曹呈申: “倭人貿易丹木、銅、鑞、鐵、烏梅木、白(燔)〔礬〕皮張等, 看品之時, 不分物之精麤, 皆置下品, 實爲未便。 今後從其本品, 詳加分揀。” 從之。


2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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형조에서 금천의 죄수 산수 등의 참형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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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刑曹申: “京畿衿川囚强盜山守等三人, 依律斬。” 從之。


전라도 무장현의 염전에 목욕간을 짓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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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羅道監司啓: “茂長縣鹽井, 請設浴室, 令人沐浴療病。” 從之。


2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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철따라 천신하는 물건의 질을 사옹방에서 조사하라고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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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諭諸道監司: 節物薦新, 實是重事, 今諸道所進節物, 或不合薦新, 或闕而不進, 有違臣子奉上之義。 今後薦新節, 司饔房看品置簿, 每於節過後, 考其品第高下, 其不入上第者及闕進者, 告承政院, 下攸司鞫之, 已下旨于禮曹及司饔房。 大抵物産不異, 而美惡不同者, 以其人用心不用心耳, 卿其益謹。


《선원록》을 편찬하는 데 춘추관으로 더불어 편찬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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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 “《璿源錄》修撰, 令宗簿提調及郞廳, 必兼春秋館, 與春秋館同掌纂錄。” 從之。


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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찰방의 요청에 따라 평안도 목장의 말을 합배리에게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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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以平安道牧場馬五十匹, 給合排吏, 從察訪請也。


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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고·초도에서 어업하는 일본 어선이 세로 바친 고기의 사용처를 규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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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議政府據戶曹呈申: “孤ㆍ草島釣魚倭船稅魚, 從監司區處, 以支使客之費, 其餘米布, 以備國用。” 從之。


중추원 부사 김을현이 죽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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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樞院副使金乙玄卒, 致弔致賻。


동지중추원사 윤득홍에게 내린 제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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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祭于同知中樞院事尹得洪。 其文曰:

惟卿天資雄毅, 秉志醇慤。 結髮從戎, 赤心衛國。 折衝禦侮, 茂績實多。 干城是賴, 寵賚有加。 遂置宰府, 屢分旌節。 頃備海(冠)〔寇〕, 戰艦是急。 命卿提領, 措辦益勤。 西土連荒, 漕運事殷。 卿又摠護, 以濟凶歉。 出入賢勞, 一節夷險。 庶享頤期, 永擬心腹。 何遽嬰疾, 乃爾不淑! 聞訃以還, 倍切哀傷。 節惠易名, 備擧恤章。 仍命禮官, 伻奠菲儀。 英靈不昧, 尙克享之。


2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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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간원에서 국상 초에 기생과 논 거제 현령을 추핵한 것을 헌부로 돌리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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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傳旨司憲府: “今司諫院聞巨濟縣令成小積當國喪初, 使妓行酒宴飮, 移文監司推劾, 如此之事, 當歸憲府。 且風聞之禁, 已有著令, 諫院越職犯禁, 劾問以啓。” 憲府啓: “小積所犯, 非臣子所忍爲, 而放縱無所忌憚, 罪涉不忠, 諫院之事, 不爲過矣。 雖有小失, 當優容以開言路。” 從之。


2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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충청도의 옥천 등지에서 지진이 일어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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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忠淸道沃川、靑山、懷德等處地震。


2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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통사 매우가 북경에서 돌아와 정조사 김조가 도착할 것을 보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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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通事梅佑還自京(歸)〔師〕言: “正朝使金銚齎賞賜勑諭來。” 賜佑衣一襲。


왕손의 조회 위차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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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朴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 議王孫朝會位次。 演等皆曰: “東宮先入行禮乃出, 王孫入, 領議政率百官隨入行禮。 致辭, 以領議政爲之。” 仁獨曰: “東宮先入行禮乃出, 王孫次入行禮, 領議政率百官次入行禮。 三次皆有致辭。”


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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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역원 판관을 일기도에 보내 풍랑으로 표류된 사람을 쇄환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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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遣司譯院判官皮尙宜于一岐島, 刷還漂風人。


2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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강원도 감사에게 구황할 소금 3백 석을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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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江原道監司請救荒鹽三百石, 從之。


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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불충, 불효한 죄인 이외의 도망한 죄수를 수색할 때 성문을 닫지 말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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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傳旨刑曹: “凡逃亡罪囚搜索之時, 除不忠不孝外, 其餘雜犯, 勿閉城門。”


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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왜인과 야인이 진상한 물건의 간품을 호조와 예조가 함께 함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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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議政府據禮曹呈啓: “倭、野人進上雜物, 禮曹郞廳獨自看品, 移文戶曹, 戶曹但將移文, 不看物品, 臆度定價, 以致差謬。 自今戶曹當該郞廳率市準人, 與禮曹郞廳眼同看品。” 從之。


함길도에 종자용 곡식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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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吉道監司請穀種, 下戶曹, 給二萬九千七百石。


황해도에 종자용 곡식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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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道監司啓: “穀種不足, 請加給六萬三千三百三十石。” 從之。


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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염초 약장의 무례한 행동을 문책할 것을 청하는 성균 생원 김유손 등의 상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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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成均生員金宥孫等上書曰:

文宣王, 百世之師; 學校, 風化之源, 自古帝王莫不以是爲重者, 所以明禮義重儒術也。 肆我國家旣設文廟, 釋奠素王, 雖元老大臣, 過門必趨, 至如賤隷, 旋立以節, 其尊師重道之心, 誠千載所未有也。 今二月二十四日, 焰(焇)〔硝〕藥匠托以掘土, 入于芹宮, 怒目攘臂, 毆打館奴, 臣等以大義反覆告諭, 不以爲聽, 捽書吏髮, 夷踞階上, 慢罵諸生, 其爲肆毒, 所不可道, 臣等深有憾焉。 況國忌之日, 臣民所謹, 朝(示)〔市〕不擧, 豈以匠人之賤, 敢肆暴怒, 至於此極乎! 此臣等尤所痛心者也。 焰硝, 國家重事, 固不可廢, 不謹國忌, 陵慢文廟, 豈儒生忍見! 伏望殿下下攸司, 痛繩以法。

下刑曹。


야선의 동향 보고와 군역으로 백성을 피로하게 하지 말 것을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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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議政府左議政河演等, 議備邊之策。 諭咸吉道都節制使曰: “也先兵馬, 去冬至海西, 則本道境連彼土, 聞見聲息非難, 前已降諭書問之, 何至今不啓乎? 更於親信野人, 細聞聲息以啓。 夫未知聲息, 預聚軍卒, 固不可也, 姑將烟臺候望、烽火防守等事, 益加謹愼; 沿邊居民農務, 亦仍舊勸課。”

又諭平安道都節制使曰: “賊變未形, 而先困吾民, 固非良策, 毋得別徵兵馬, 仍舊遠斥候、謹烽火; 邊民耕種, 亦毋令失時。” 又諭兩道備禦事件: “一, 三衛韃靼、海西野人、李滿住等諸種野人, 或迫於也先, 事窮勢窘而來, 或詐稱歸款, 勿令度江。 彼若曠日持久, 先有陵犯之心, 應機勦擊。 又若請糧, 當應之曰: ‘軍需不可擅給, 且無嬴餘, 難以塞請。’ 雖凡察、童倉, 亦勿令度江, 觀其徒衆多寡、誠心與否, 飛報取旨施行。 此條, 節制使及邊將潛心區處, 愼莫喧騰。

一, 烟臺候望, 備邊重事。 官吏以單寒老弱愚惑之人爲之, 且役他務, 以致疎虞。 前日見敗, 皆由於此。 自今擇定富實人戶, 時以給糧, 冱寒則亦給毛衣, 曲加矜恤。 似前不用心官吏, 重論其罪。”


강도 원철 등 2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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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江原道金城囚强盜元哲等二人, 依律斬。” 從之。


2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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올량합 상호군 김대두마와 매하가 조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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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兀良哈上護軍金大豆麿及每下來朝, 且還被擄咸吉道民姜吉。 授大豆麿都萬戶, 每下副萬戶, 賜衣帶笠靴緜布。 其從者, 亦除職, 賜物有差。


三十年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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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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강도 중 덕유 등 4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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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刑曹申: “强盜綾城囚僧德乳等三人、鎭川囚韓田守, 依律斬。” 從之。


3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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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조사 김조가 북경에서 칙유와 반사한 물품을 가져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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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正朝使金銚奉勑回自京師, 百官迎于慕華館。 勑曰: “王世居東藩, 敬天事大, 克修職貢, 愈久愈虔。 玆以海靑來進, 尤見謹誠, 特賜王綵幣表裏, 用答至意, 王其領之。 頒賜紵絲四匹、羅二匹、紗二匹、熟絹四匹、生絹二匹。

上賜鞍馬, 又賜宴于議政府。”


중국 행차시 자기를 무역하는 것을 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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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禮曹: “聞中朝禁靑花磁器, 賣與外國使臣, 罪至於死。 今後赴京及遼東之行, 貿易磁器, 一皆禁斷。”


4월에 번을 교체하는 법을 고칠 것에 대해 의논하여 법을 존속키로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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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副承旨李季甸啓: “今加設軍額, 分爲五番, 一年三次番上。 正月八月農隙, 可也, 五月正當農月, 別侍衛一千、甲士一千, 計其傔從, 一人所率不下二人, 摠六千餘人, 番下亦如是。 上下者, 計萬餘人也。 非特此也, 隊長、隊副、銃筒衛等, 亦當此時遞番, 幾至數萬。 其在京畿者, 尙且有弊, 況居遠道者乎! 必當四月初吉, 理裝而來, 乃及五月之期。 當此之時, 一人之力, 過於十人; 一日之事, 倍於十日。 若國家有急, 邊境有事, 則何計其弊, 何計農時乎! 當此無事之時, 不計民時, 起數萬之衆, 今年如是, 明年如是, 以爲定法, 無乃不可乎? 先儒〔云〕: ‘國無遊民, 則生之者衆; 不奪農時, 則爲之者疾矣。’ 今農月動衆, 無乃有遊民乎? 無乃奪農時乎? 此國家之大弊也。

且京城穀貴, 倍於他年。 今春試甲士, 遠方之人, 雲聚京城, 豈皆齎糧! 或賣布貨, 或賣衣服, 以資其糧, 京城米穀之減損者至矣。 大抵擧一知三。 闕內各厥所供, 蔬菜已盡, 魚醢亦絶。 闕內如此, 闕外可知; 京中如此, 外方可知。 如此貧乏時, 又試別侍衛, 則四方之人, 輻輳駢進, 必當如試甲士之時矣。 請停試取。

下政府以議。 僉曰: “四月遞番, 臣等非不知農時也。 然二月遞番, 亦農時也。 四月則播種已畢, 除草未始, 非是正農之月, 不可改已立之法也。 別侍衛試取, 姑停爲便。” 從之。


3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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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영릉에 참배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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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世子謁英陵。


황의장을 더 만들 것을 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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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慶昌府尹鄭陟, 參酌大明官制郡縣迎詔赦儀, 製拜表及迎本國使臣齎勑儀仗, 黃陽繖一、黃龍扇ㆍ紅龍扇各二、黃蓋二、金銀橫瓜ㆍ立瓜ㆍ金銀鈇鉞ㆍ金銀粧刀各一、令字旗二、前導黃旗二。 前此, 迎詔勑黃儀仗, 於拜表及本國使臣齎勑之來, 皆用之, 易致汚毁, 故今命別製之。 其前黃儀仗, 只用於迎詔勑。


3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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호군 안견으로 하여금 동궁 의장에 대소가 의장도를 그리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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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傳旨禮曹: “凡製作禮器, 初雖至詳, 然傳之旣久, 必失其眞。 今考大小駕儀仗圖, 竝皆訛謬, 不合古儀。 今所製東宮儀仗, 令護軍安堅依法圖寫, 其大小駕儀仗圖, 亦令改正, 粧䌙成冊, 新舊官相代, 置簿交割。”


산릉에 돌을 운반할 때 손상된 곡식의 싹을 배상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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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戶曹呈啓: “山陵輸石時, 踐蹂民田, 多損穀苗, 計其所損給種。” 從之。


3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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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에 도절제사를 보내는 문제로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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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議政府啓: “平安道沿邊防戍之處本多, 以故士卒分戍往來之弊, 倍於他道, 加以遼東迎護送軍往來不絶, 殆無寧息。 且大小將帥軍官供億及赴京與遼東往還使臣, 糜費多端, 救弊之策, 在所講究。 當初擬議以爲: ‘江界、朔州, 分遣節制使, 令都觀察使兼任都節制使。’ 議已定, 第因聲息, 姑寢之。 都節制使退營寧邊, 指授方略, 以爲聲援, 然脫有大賊, 雖都節制使, 豈能獨當! 必別遣大將矣。 都節制使多率軍官, 供億之弊, 旣已不貲, 又如營屬衙前隨營軍, 不得已各差備, 以各官軍卒爲之, 兵分力弱。

且江界、朔州兩節制使以時點檢軍兵, 都觀察使、都節制使亦或親往, 或遣人點檢, 驛馬困弊, 如其不足, 奪騎戰馬。 此等之弊, 比舊尤多, 坐受疲弊, 有損而無益。 若如初議, 觀察使兼任都節制使, 則都節制使支待之弊、軍卒分守之弊除矣。 請依國初舊例, 觀察使兼任都節制使, 本營則仍置寧邊, 其不緊各差備, 竝皆革罷, 各還本役。”

命六曹參判以上三軍都鎭撫同議。 都鎭撫鄭孝全, 同政府所啓。 兵曹判書金世敏、刑曹判書李承孫、禮曹參判柳義孫、兵曹參判金銚、刑曹參判趙遂良、戶曹參判李先齊、都鎭撫成勝曰: “江界、朔州(旣)〔都〕節制使, 依慶尙道左右道都節制使例, 以上項兩節制使爲左右道都節制使。” 戶曹判書李堅基曰: “平安道境連彼界, 變在朝夕, 罷主將而監司兼治, 有違大體。 若以江界、朔川節制使爲左右道都節制使, 則罷一置二, 弊有甚焉。 都節制使仍舊, 但當減損幕僚軍卒, 其餘有弊條件, 訪問本道議之。” 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曰: “平安道備禦之策, 比他道尤重。 咸吉道北境, 旣置單節制使, 又有都節制使, 不宜獨重於咸吉而輕於平安也。 若有緊急聲息, 則必別遣大將, 與其別遣大將, 孰愈於仍置都節制使, 預鍊軍卒, 以備不虞之變乎! 論大計者, 不計小費, 然此道困弊, 誠爲可慮, 宜停不急之費, 除雜冗軍士, 休養撫恤, 以存大體。” 工曹判書安止曰: “仍舊遣都節制使, 罷京都鎭撫, 減京軍士之數。 朔川、江界, 置三品以下僉節制使。”


3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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장성과 읍성을 쌓는 순서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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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召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朴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謂曰: “長城邑城, 皆禦敵之具, 不可偏廢, 但不可竝擧也。 長城畢築後, 乃築邑城乎? 邑城築後, 畢築長城乎?” 演、從愚、宗瑞、苯曰: “若鼠竊狗盜, 雖壁城猶可守之, 若遇大賊, 則小堡之民, 須聚邑城, 當廣築以石, 使民有所倚, 先築邑城爲便。” 甲孫曰: “長城事功幾成, 不可中廢。 且慶源、會寧、慶興邑城, 皆已石築, 但鍾城、穩城, 雖曰壁城, 然甚堅築, 又有坑坎, 當畢築長城。” 仁曰: “會寧平, 乃賊路最緊之處, 須防塞此處, 然後石築邑城。” 上曰: “若石築邑城, 民力不足, 雖至十年, 似不能。 昔河敬復云: ‘木柵, 亦足禦敵。’ 卿等以爲: ‘木柵不能禦大賊, 莫如石築。’ 若然則雖民力不足, 必須大擧。 若木柵猶足禦敵, 則賊路要害, 畢築長城如何?” 僉曰: “上敎允當。 鐘城、穩城邑城, 固當石築。 兩邑民, 勿赴長城之役, 各築邑城於木柵之外, 一擧兩全矣。”


나이 70이 된 판진주목사 배환을 특명으로 유임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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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晋州牧事裵桓以年七十, 例當致仕, 特命仍之, 桓上箋謝。


3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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도성 내외의 산에서 채석을 금하자는 음양학 훈도 전수온의 상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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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陰陽學訓導全守溫上書曰:

謹按《地理全書》, 《撼龍經》曰: “水口重重生異石, 定有羅星當水立。 蓋緣羅星有眞假, 眞假天然有人力。” 《坤鑑歌》曰: “水口不嫌關鎖密, 千重萬疊摠奇岡。 羅城鐵障幷華表, 寶殿龍樓摠是强。” 《掌中歌》曰: “切要水口, 山勢固密。 千兵簇立, 名曰貴地。” 《捉脈賦》曰: “水口無關, 謾說當年富貴。 天外有鑰, 仍知積代豪雄。” 然則水口不可以寬闊, 羅星不可以空缺。 歷觀新羅之業, 千有餘年, 而造山種樹, 以補空缺之處, 至於州府郡縣, 亦皆有裨補, 造山種木, 以補寬闊之處, 則《至賢論》所謂“山有不足, 法貴增添。 典脈旣乘, 氣猶是生”者也, 而況京師則萬水千山, 俱朝一神; 千形萬狀, 更無異情, 五行之氣全, 八卦之用備, 故一山不可以空缺, 一位不可以不朝。 今我國都, 羅星空缺, 水口寬闊, 則羅星水口, 不可以不補矣。 然築土爲山而補缺, 則功不易成; 種木成林而鎭塞, 則事半功倍。

且《攄龍經〔撼龍經〕》曰: “羅星要在羅城外, 此與火星相作對。 火星龍始有羅星, 若是羅星不居內。 居內多爲抱養關, 又爲患眼墮胎山。” 然則羅星不可以居水口之內。 今都城之內射廳之傍造築之山, 未知何據? 補之不如法, 峙之非其位, 則非徒無益, 而又害之矣。

且《洞林照瞻》曰: “石者, 山之骨也。 山不可以無骨。” 《明山論》曰: “山之爲山, 以土爲肉, 以石爲骨, 以草木爲毛髮。 昔有毛髮細秀, 而或爲洪水衝破, 或爲人力傷殘, 則爲破龍。 破龍者, 村里多破也。” 然則山不可以無石也, 亦不可以破傷。 今都城內外之山, 民聚如林, 堀土伐石, 打裂崩摧, 草木以之而不盛, 山顔由玆而疲弱。 若彼濯濯, 則是《掌中歇〔掌中歌〕》所謂草木衰殘如崩, 又薄行藏困倦者也。 若曰主山之外, 餘位不妨, 則臣恐大不然矣。 從衛護托, 形勢雖異, 而皆是一家之龍, 則此感彼應, 理勢然矣。 伏望自今都城內外之出, 公私伐石, 一皆禁斷, 以補山岳之氣。

下風水學提調議之。 啓曰: “都城內山伐石, 已有明禁。 若竝禁外山, 古無其論, 不必禁焉。 且自南山至箭串一山, 泝流作案, 陰陽交度, 至爲牢密, 吉山也。 自水口山至徃心驛西, 曾禁耕種。 木驛里以東, 自箭串大路伐兒峴至外面山腰山脚, 亦禁耕田伐草, 培養山氣。” 從之。


3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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갑사·별시위·총통위의 서용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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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今別侍衛分五番, 加設二千, 然取才者少, 難以充額。 請以甲士入格未受職者及外方甲士都目狀付者, 從自願考其家風族系, 移差別侍衛。 又銃筒衛取才受陳省者蓋寡, 是守令利其使喚而不給也。 自今依甲士、別侍衛例, 慶尙道七百、全羅道六百、忠淸道四百、京畿三百取才, 都目狀上送, 更試充差。 其不入格者, 移差防牌、攝六十。 又甲士七千五百, 依元額充差, 每番九百, 竝皆番上點考後, 二百輪次權除放遣, 庶無錯雜之弊。 又新甲士不拘司勇元額, 竝授司勇後, 當番都目, 以次陞授。 又防牌、攝六十、近仗、銃筒衛下番取才不入格者、犯罪及滿限屬散者, 從自願更試, 一次敍用。”

從之。


3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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누이상을 소홀히 하고 사사로이 악공으로 영업을 한 부윤 박연을 파직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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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司憲府啓: “府尹朴堧乞告歸鄕, 姊死, 托以回京日乏, 四日而葬, 遂分財産, 駄載而來。 且以樂學提調, 私率樂工, 俾營生産, 請罪之。” 命罷其職。


개성부에 종자를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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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城府請穀種二千石, 從之。


직집현전 박팽년에게 일본 중 숭태의 부모의 화상에 찬을 짓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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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僧崇泰以父母畫像請讃, 命直集賢殿朴彭年製之。


경상도·함길도 감사가 소개어의 가죽을 올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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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尙道監司啓: “伏承諭書, 召介魚皮, 移文海濱州縣訪問之, 盈德縣令報: ‘召介魚一名鮪魚, 出於九十月之間, 今非其時, 未得捕捉。’ 姑將道內前所得皮二領以進。” 咸吉道監司又啓: “今得召介魚一尾及皮三領以進。 此魚, 濱海諸郡皆出, 但不知皮之爲可用也, 率皆取肉而棄其皮也。”


3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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안숭선과 이인화에게 관직을 제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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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以安崇善爲藝文大提學, 李仁和中樞院副使。


도절제사 등의 지나친 말의 사용을 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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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啓: “側聞平安道沿邊州郡, 苦於入保, 人心未安, 恐有流移之弊。 且都節制使及江界、朔川兩道節制使, 凡有文移, 皆令驛遞, 驛騎無則代以軍士之馬, 馬多困斃。 時無緊急聲息, 而軍令大嚴, 文移頻數, 以致人心擾動, 馬匹疲弊, 有乖撫綏。 自今除軍機重事外, 毋給馬, 依《六典》, 以懸鈴挾板行移, 休養士馬, 以安邊民。”

從之。


강도 김사민 등 21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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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平安道德川囚强盜金思敏等二人、龍崗囚强盜禿豆伊等十九人, 依律斬。” 從之。


휴가를 갔다가 돌아오지 않은 순성군 이개를 파직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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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簿寺啓: “順城君, 去歲冬, 請告歸晋州, 命令乘傳, 及歲前上來, 淹留旬月, 不卽還京, 請罪之。” 命罷其職。 宗簿又啓: “臣之於君、子之於父, 忠孝之心, 人人所同, 歲時令節, 必欲侍側。 父母在京, 又有召命, 顧以遊戲爲樂, 久不上來, 略無畏忌, 止罷其職, 何以戒後! 請繩之以法。” 不允。 憲府亦請之, 上曰: “, 不識事理者。 過誤所犯, 不必强論。 且弟譿坐罪, 已斥在遠方, 今又罪, 予所不忍。” 臺諫再三固請, 竟不聽。


3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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북경에 보내는 사은표와 방물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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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遣同知敦寧府事安進, 如京師謝恩。 表曰:

睿謀諄至, 庸篤寵綏。 宸貺稠重, 冞增感激。 粉身圖報, 擧國均懽。 伏念臣幸際昌辰, 叨守弊服。 惟不懈於屛翰, 曾未效於絲毫。 何期賤价之還, 荐被殊恩之渥! 明綸密勿, 昭示褒奬之辭; 綵幣氤氳, 特加便蕃之錫。 驚惶罔措, 荷戴難堪。 玆蓋伏遇度擴兼容, 仁推一視。 憐臣述職之謹, 諒臣事大之誠。 遂令孱資, 獲紆深眷。 臣謹當夙興夜寐, 常存挾纊之懷; 日升月恒, 倍殫添籌之懇。

方物表曰:

天眷悉深, 特蒙殊(涯)〔渥〕。 土宜雖薄, 聊表寸忱。 謹備黃細苧布白細苧布各十匹、黑細麻布六十匹、黃花席ㆍ滿花席ㆍ雜彩花席各二十張、人蔘一百觔、雜色馬一十二匹。 右件物等, 品彩匪精, 名般甚尠。 豈足充及物之享! 祗以效獻芹之誠。


왜인이 공무역의 간품이 높다고 해서 사무역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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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大內殿使倭送人徒步(經)〔徑〕至禮曹曰: “留浦公貿易物件, 看品甚高, 請行私貿易。” 適堂上罷還館。 至是, 禮曹使通事尹仁甫言曰: “物之不齊, 理之常也。 豈有不見其物, 預分高下! 必看品而後定其高下也。 若看品之官, 高下不中, 曹必檢之。” 倭答曰: “禮曹, 父母之官; 閣下, 吾所親信, 所言如此, 吾何敢更言! 然前此公貿易, 一匹紬銅鐵至十斤, 私貿易則或五六斤, 今皆公貿易, 而又不如舊例, 雜物皆例以下品, 尤爲痛悶。 今聞吾鄕博多島爲小二殿所火, 父母妻子, 失所流離, 日夜望吾之來。 今如此, 則以何物償債, 以何物養父母育妻子乎? 願將此意告禮曹。” 禮曹又遣仁甫言曰: “留浦物價, 當啓聞加給。”


서부 학당의 생도 권종남·조칭을 소천령 극문을 구타한 것으로 국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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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學堂生徒權從南、趙稱, 嘗於路間, 毆小川令克文, 下義禁府鞫之, 從南等以爲: “初不知爲宗親而毆之, 後乃知之, 惶恐以謝。” 義禁府啓: “事情曖昧, 且無證驗, 似難得情。” 上曰: “小川令, 本宗親之微劣者也。 今又微服而行, 不能以禮檢身, 爲人所辱, 自取之也。 但小川令云: ‘從南等知而毆之。’ 從南等以爲: ‘不知也。’ 凡人與宗親相訟, 獄官不非犯者, 而獨以宗親之言爲不可信, 於義何? 宜更鞫之。” 乃拷訊從南等, 猶不承, 請加拷訊, 上不允曰: “以義理反覆窮詰。” 遂皆服, 從南杖八十徒二年; 趙稱爲從, 杖七十徒一年半, 命減二等。


3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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집현전 직제학 김문의 장사에 부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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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賻集賢殿直提學金汶葬用棺槨米十石、紙七十卷。 汶字潤甫, 系本寒微, 人言其母業巫, 食紺嶽祠。 汶沈厚寡言, 少嗜學, 登第入成均館, 累遷注簿。 歲乙卯, 選爲集賢殿修撰, 陞至直提學。 於經書子史, 靡不硏窮。 其爲學也, 通而不固, 博而能精, 義理之可疑、典故之可考, 有問之者, 響應輒中, 當世服之, 上亦重之。 然不能著述, 凡作文, 必借僚友。 爲人有城府機井, 外似廉靜, 內實多慾, 侫己者悅, 其不付者嫉之。 鄭麟趾嘗面謂汶曰: “爲學, 正心術爲貴。” 汶慙恨, 率弟子梅佐, 庭立仰天, 終夜不寐, 丙寅, 集賢殿抗疏論列時事, 汶稱疾不出。 又執義鄭昌孫等以言事繫獄, 擧殿詣(關)〔闕〕請赦, 汶獨不與, 時論鄙之曰: “金汶六經, 掃地矣。” 至是命汶譯四書, 特陞資, 方將擢用, 而中風暴死。 汶恒在禁中, 使其學不傳於學者, 人頗恨之。


3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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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예 박욱·지리산 군사 박화·전 직장 이배륜의 제수의 부당함을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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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司憲府啓: “司藝朴彧, 心行不肖, 自拜參職以來, 不得齒列京官, 今爲宗學敎官。 知理山郡事朴煥, 父母家産, 不分與姊妹, 互相爭訟, 不宜復用。 前直長李培倫以朴回所擧, 還拜直長。 凡用人, 必考擧主賢否, 朴回旣爲永不敍用, 培倫不可用。”

上曰: “煥, 將改之。 培倫之事, 議于政府。” 政府以爲: “所擧者有大罪, 則罪及擧主, 古有是法, 未聞以擧主之被罪而棄前日所擧之人也。 培倫, 不可不用也。” 朴彧, 或以爲不必改, 或以爲勿兼宗學。 上以右贊成金宗瑞嘗薦彧爲幕官, 必詳知其人問之, 宗瑞曰: “彧, 臣之同年, 且幼與同學, 素知爲人, 文武之才, 俱可用, 但恃才誇張, 不自斂飭, 此其短也。 臣爲咸吉節制使, 彧爲都事, 彧嘗與鄕人金和鬪, 和罵辱以彧祖母爲白冠。 彧告狀以辨, 和坐誣, 遇赦而免。 臺諫疑此, 久不署告身, 特命署之。 後朝議革都事, 彧遷爲其道敎授官。 監司李叔畤素疑彧世累, 又忤其意罷之, 他無可議。 且或言彧在臣幕下, 不恭於臣, 多所倨傲, 此言皆非。 若如此, 臣豈不知! 苟知之, 臣敢掩護, 不以實對, 以欺君上哉!” 彧竟遞宗學。


강도 이옥 등 8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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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京畿水原囚强盜李玉等八人, 依律斬。” 從之。


전라도에 종자와 식량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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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羅道監司請種食二十七萬五千四百四十石, 下戶曹, 給九萬二千一百三十石。


3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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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운사 고득종이 육로로 다닐 것을 청하나 불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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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轉運使高得宗啓: “臣初欲由水路押船而行, 到此觀之, 若由水道, 先運已行, 後運未發, 待監送後運, 則先運行之已遠, 恐不及檢察。 請遵陸(經)〔徑〕行, 每至險惡處, 親自監護以送。” 令政府議之。 左議政河演以下皆曰: “轉運使, 當由水路。 初以得宗爲轉運者, 以慣於海道也, 宜令得宗常由水路而行。 若有不得已徑行審視之處, 則隨宜陸行便。” 上從之, 下諭于得宗。


황해도 참로가 부성해지도록 도유의 죄인을 영속시키는 문제를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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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道察訪鄭之夏請: “限站路阜盛, 犯徒流者, 鄕吏則永屬爲站吏, 其餘永屬日守。” 下政府, 議定其法。 上問承政院曰: “鄕吏, 通仕路者也。 今永屬站吏, 以錮子孫, 無奈太重乎? 若《六典》所載, 只云愿惡鄕吏耳, 其餘雜犯, 不在此例, 何以處之?” 承政院曰: “止役其身, 不及子孫爲便。” 上曰: “若是則似違阜盛之策, 更議諸政府。” 河演、朴從愚、金宗瑞、鄭苯曰: “鄕吏所犯, 不問愿惡與否, 例以徒流, 永屬站吏, 誠可憐悶, 宜以《六典》之法, 參酌時宜。 其愿惡鄕吏犯流罪應屬他道驛吏者, 固當永屬站吏, 犯徒罪應屬其道驛吏者, 雖在本道, 子孫禁錮, 無(意)〔異〕於他道, 其輕重不甚相遠。 臣等以爲限站路阜盛, 苟爲愿惡, 則勿論徒流, 竝屬站吏, 其餘雜犯徒流, 依舊施行。” 皇甫仁曰: “《六典》, 祖宗成憲, 何可紛更! 且站驛凋殘, 非獨黃海, 諸道皆然。 今必欲移之於彼, 無奈不可乎?” 演、仁等又曰: “日守, 本欲役使, 今若不分貴賤, 犯徒流者, 皆以永屬, 則弊亦隨之。 有職有蔭人外, 凡民之犯徒流者, 屬之日守, 徒滿則放遣。 流者遇赦, 亦令放遣。”


3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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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로 조전할 곳으로 대창이 적당한가 살펴보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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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議政府啓: “平安道漕轉, 一輸于三和縣虎島; 一輸平壤府石毛老; 一輸江西縣狗島。 然虎島狹隘, 石毛老距城遠, 未易轉輸, 露積于外, 以致腐朽, 可令皆輸大倉。 然大倉以下, 江水湍急, 恐行船爲難, 願遣人審其便否。” 乃遣知印韓承錫審視。


세손의 고명에 중국의 제도를 따라 교명을 쓰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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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承政院: “聞中朝之制, 雖五六品官, 其誥命皆有制詞, 首論其人才德, 中言命官之意, 終寓勸勉規戒之辭。 我國東宮及嬪之誥命, 皆無制詞, 然褒美勸戒之意, 有竹冊以載之。 今世孫誥命, 依中朝例乎? 只依東宮與嬪之例, 別爲竹冊, 以載其辭乎?” 都承旨李思哲等曰: “若爲竹冊, 則與東宮無別, 依中朝之制, 用敎命爲便。” 從之。


동국이 영릉에 제사할 적에 헌릉에도 제사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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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議政府: “昭憲王后大祥後, 東宮祭英陵, 當祭獻陵。 前此英陵行香使不拜獻陵, 大君諸君往英陵, 則拜獻陵乎否?” 政府啓: “臣等過陵必拜, 行香使過而不拜, 甚不可也。” 遂命禮曹, 令獻、英二陵行香使執事, 互相拜陵。


충청도에 종자와 식량을 더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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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淸道監司請加給種食十萬三千二百二十餘石, 下戶曹, 給七萬三千石。


곽산군 능한성을 수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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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郭山郡凌漢城。


3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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경기도에 종자와 식량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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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慶尙道監司請種食十八萬五千四百八十石, 從之。


휘덕전 기신제의의 절차에 대한 예조의 보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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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輝德殿(忌晨)〔忌辰〕祭儀: 前享三日, 詹事院請(齎)〔齋〕戒, 王世子散齋二日於別室, 致齋一日於齋室。 凡散齋, 不弔喪問疾, 不聽樂, 有司不申刑殺文書; 致齋, 惟(申)〔行〕享事。 凡獻官諸執事及從官應從升者, 竝散齋二日, 致齋一日於享所。 凡散齋, 治事如故, 唯不縱酒, 不食葱韭蒜薤, 不弔喪問疾, 不聽樂, 不行刑, 不判署刑殺文書, 不與穢惡事; 致齋, 唯行享事; 已齋而闕者, 通攝行事。 諸從官諸衛之屬侍衛殿門者, 俱淸齋一宿。【享官以下凡與祭者, 皆前享二日, 沐浴更衣。】前享一日, 殿司(師)〔帥〕其屬, 掃除殿之內外。 王世子出宮乘輦, 導從如儀, 至殿門外降輦。 左中護引王世子就齋室, 侍衛如常。 執禮設王世子位於東廊, 西向; 設亞獻官、終獻官位於王世子之後近南, 西〔向〕北上; 設執事者位於神門之西南廊, 北向東上; 監察位於其西; 【書吏陪其後。】設執禮位於東階之西, 西向; 謁者、贊者贊引在南差退, 俱西向北上。 享日未行事前, 宮闈令整拂神幄。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 奠祝版於神位之右,【有坫。】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 次設祭器實饌具; 設尊於戶外之左, 置盞三於尊所。 享日丑前五刻,【丑前五刻, 卽三更三點。行事用丑時一刻。】宮闈令整拂神幄。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 設饌具畢。 前二刻, 亞終獻官以下, 皆素服就殿門外。 贊引引監察升自東(偕)〔階〕, 點視陳設。 前一刻, 亞終獻官及諸執事盥洗訖, 執禮帥謁者、贊者、贊引, 先就殿庭拜位, 重行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 贊引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 入就殿庭拜位, 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 執禮曰: “四拜。”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凡執禮有辭, 贊者皆傳旨。】監察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引監察以下各就位。 謁者引亞獻官、終獻官入就位, 宮闈令開櫃, 奉出神主, 設於座, 覆以靑紵巾, 設几於後。 副知通禮進齋室前跪請行禮, 王世子素服, 盥洗以出,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就位,【從官翊衛從入。】執禮曰: “四拜。” 副知通禮贊請鞠躬四拜興平身, 王世子鞠躬四拜興平身。 亞終獻官同。【贊者亦唱, 先拜者不拜。】 執禮曰: “行初獻禮。”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升自東階, 詣尊所西向立, 執尊者酌酒, 從官以盞受酒。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詣神位前北向立, 贊請跪, 從官一人奉香合跪進, 又一人捧香爐跪進, 副知通禮贊請三上香, 從官奠爐于案。 【進香在東西向, 奠爐在西東向。 進盞奠盞, 準此。】 從官捧盞跪進, 副知通禮贊請執盞獻盞, 以盞授從官, 奠于神位前, 副知通禮贊請俯伏興少退北向跪。 大祝進神位之右, 東向跪讀祝文訖, 副知通禮贊請俯伏興平身, 引降復位。 執禮曰: “行亞獻禮。” 謁者引亞獻官, 升自東階, 詣尊所西向立, 執尊者酌酒, 執事者以盞受酒。 謁者引亞獻官入詣神位前北(司)〔向〕立贊跪, 執事者以盞授亞獻官, 亞獻官執盞獻盞, 授執事, 奠于神位前, 謁者贊俯伏興平身, 引降復位。 執禮曰: “行終獻禮。” 謁者引終獻官行禮如亞獻儀訖, 引降復位。 執禮曰: “四拜。” 副知通禮贊請鞠躬四拜興平身, 王世子鞠躬四拜興平身。 亞終獻官同。【贊者亦唱。】副知通禮白禮畢, 引王世子還齋室, 侍衛如常。 謁者引亞獻官、終獻官出。 贊引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 俱復拜位。 立定, 執禮曰: “四拜。”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 監察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以次引出。 宮闈令納神主如儀, 執禮率謁者、贊者、贊引就拜位四拜而出。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撤禮饌, 大祝捧祝版瘞於坎, 王世子乘輦還宮如來儀。


관원을 보내어 예를 행하는 의식 절차에 대한 예조의 보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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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官行禮儀: 前享三日, 獻官諸執事, 竝散齋二日, 致齋一日於享所。 凡散齋, 治事如故, 唯不縱酒, 不食葱韭蒜薤, 不弔喪問疾, 不聽樂, 不行刑, 不判(暑)〔署〕刑殺文書, 不與穢惡事; 致齋, 唯行享事; (二)〔已〕齋而闕者, 通攝行事。 守衛殿門者, 淸齋一宿。【享官以下凡與祭, 皆前享二日, 沐浴更衣。】前享一日, 殿司帥其屬, 掃除殿之內外。 謁者設獻官位於東廊近南, 西向; 設執事者位於神門之東南廊, 北向西上; 監察位於其西;【書吏陪其後。】設謁者、贊者、贊引位於東階之下, 俱西向北上。 享日未行事前, 宮闈令整拂神幄。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 奠祝版於神位之右; 【有坫。】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 次設祭器實饌具, 設尊於戶外之左, 置盞三於尊所。 享日丑前五刻,【丑前五刻, 卽三更三點, 行事用丑時。】宮闈令整拂神幄。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 實饌具畢, 贊引引監察升自東階, 點視陳設。 前一刻, 獻官及諸執事俱素服盥帨訖, 皆就殿門外。 謁者、贊者、贊引先就殿庭拜位, 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 贊引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 入就殿庭拜位, 重行北上西上。 立定,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 監察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引監察以下各就位。 宮闈令開櫃, 捧出神主, 設於座, 覆以靑紵巾, 設几於後。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 獻官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先拜者不拜。】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 詣尊所西向立, 執尊者酌酒, 執事者以盞受酒。 謁者引獻官入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 執事者一人捧香合, 又一人捧香爐, 謁者贊三上香, 執事者奠爐于案。 【捧香在東西向, 奠爐在西東向。 授盞奠盞, 準此。】 執事者以盞授獻官, 獻官執盞獻盞, 以盞授執事者, 奠于神位前, 謁者贊俯伏興少退北向跪。 大祝進神位之右, 東向跪讀祝文訖, 謁者贊俯伏興平身, 引降復位。 少頃, 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 詣尊所西向立, 執尊者酌酒, 執事者以盞受酒。 謁者引獻官入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 執事者以盞授獻官, 獻官執盞獻盞, 以盞授執事者, 奠于神位前, 謁者贊俯伏興平身, 引降復位。 少頃, 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訖, 引降復位。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 獻官鞠躬四拜興平身, 謁者引獻官出。 贊引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 俱復拜位,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 監察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以次引出。 宮闈令納神主如儀。 謁者、贊者、贊引就拜位四拜而出,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撤禮饌, 大祝捧祝版瘞於坎。


3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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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자성군의 서해 구자와 벽동군 초구비의 거민을 이사시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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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平安道慈城郡西解口子, 人稠土瘠, 又爲鴨綠江分流之處, 行城亦且難築, 勢甚孤單, 不宜民居。 請罷西解萬戶, 移其民于奉浦洞等處。 且碧潼郡椒仇非, 守禦單弱, 道路險遠, 儻有賊變, 必不及救援。 其居民九戶, 聽情願徙居樂土。”

從之。


3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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왕세손의 관속을 두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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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置王世孫官屬: 講書院左右翊善各一, 從四品; 左右贊讀各一, 從六品; 衛從司左右長史各一, 從六品; 左右從事各一, 從七品。 講書院, 以集賢殿官帶差; 衛從司, 以東西班他官帶差。


농사철이라 전라·경상·충청도의 총통 만드는 것을 정지시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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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農時, 命停全羅、慶尙、忠淸道銃筒鑄造。


충청도·평안도에 곡식 종자를 더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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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淸道監司請加給穀種十三萬石, 下戶曹, 給六萬石。 平安道監司請加給種食四萬石, 給二萬石。


3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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소헌 왕후 기일에 동궁이 휘덕전에 나갈 때 의물 쌌던 것을 이튿날 버리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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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司僕寺啓: “東宮於昭憲王后忌日, 詣輝德殿時, 儀物皆裹以黑, 還宮時去裹。” 上曰: “不必去之, 翼日卽吉可也。”


수릉관 남지에게 옷과 안마 등을 하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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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右承旨李宜洽, 賜守陵官南智衣一襲、鞍馬笠靴。


함길도에 종자와 식량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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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吉道監司請種食二萬石, 從之。


함길도 온성부 초도에 목장을 두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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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吉道點馬別監李宗睦請於穩城府草島, 置牧場, 從之。


3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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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기신제를 휘덕전에서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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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世子行(忌晨)〔忌辰〕祭于輝德殿。


영릉과 휘덕전의 반감과 색장 45인에게 역사를 놓아주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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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刑曹: “英陵飯監崔壽丁、各色掌李浥等十四人, 限己身放役。 輝德殿各色掌末應金等九人, 限三年放役。 今音叱知等二十二人, 從自願或妻或族親, 放役三年。”


경창 부윤 정척이 새로 만들어 올린 동궁의 대가 의장과 소가 의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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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昌府尹鄭陟進新制東宮大小駕儀仗: 大儀仗: 靑扇二, 靑陽繖一,【居中。】雀扇六,【靑質左右。】靑蓋二,【泥金畫雲居中, 分左右。】金銀鐙各二,【分左右。】旌及旄節各二,【分左右。】金鼓各一,【居中分左右。】金銀斫子各二,【分左右。】金銀橫瓜各一,【分左右。】金銀立瓜各一,【分左右。】金銀粧刀各一,【分左右。】哥舒捧二,【分左右。】鼓字金字旗各一,【碧質紅緣, 分左右。】令字旗二,【碧質紅緣, 分左右。】熊豹骨朶子各一,【分左右。】玄白鶴旗各一,【分左右。】駕龜仙人旗二,【分左右。】角端旗二,【分左右。】三角旗、龍馬旗、白澤旗各二,【分左右。】靑蓋一,【居中。】淸道旗二。【靑質赤緣, 畫(猉獜)〔麒麟〕, 分左右。】

小儀仗: 靑扇二, 靑陽繖一, 雀扇四, 靑蓋二, 金銀鐙旌節。 金銀斫子。 金銀橫瓜立瓜各一, 金銀粧刀各一, 金鼓各一, 鼓字金字旗各一, 令字旗二, 熊豹骨朶子各一, 玄白鶴旗各一, 角端三角旗各一, 龍馬白澤旗各一, 淸道旗二。


황해도의 참로가 부성해지도록 도죄와 유죄를 범한 자를 영속토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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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刑曹: “黃海道站路凋弊, 限阜盛, 鄕吏犯徒流者, 若涉愿惡, 則竝全家永屬站吏。 其餘各人犯徒流者, 流品及權務成衆官有蔭子孫外, 竝屬站日守, 徒滿則放遣, 流者遇赦, 亦放遣。”


3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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수릉관 판중추원사 남지에게 주식을 대접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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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守陵官判中樞院事南智自陵所詣闕, 命同副承旨李季甸饋之。


부사정 박신을 따라 죽은 그의 첩 초생에게 관곽 등을 내리고 제사지내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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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正朴伸病劇, 其妾初生曰: “夫若不幸, 我亦隨死。” 及伸死, 初生自刎而死。 各賜棺槨衣衾賻紙, 又命祭之。


갑사에 입격된 자를 별시위에 이차케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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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甲士入格未授職者及甲士都目付人內, 自願屬別侍衛者則已令移差別侍(矣)〔衛〕。 其甲士取才時, 二才入格者, 亦從自願, 考其家風族系, 幷令移差別侍衛。” 從之。


갑사가 도목을 드리는 일에 관한 절차를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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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前此甲士分三番時, 六朔相遞, 一年兩都目。 今分五番, 四朔相遞, 一年三都目, 已曾立法, 然無都目日限節次。 今後正月初一日番上甲士則三月初十日, 至計十五日內呈都目, 二十日後敍用。 五月初一日番上者, 六月初十日, 至計十五日內呈都目, 依前六月都目敍用。 九月初一日番上者, 九月初十日, 至計十五日內呈都目, 二十日後敍用。”

從之。


3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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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조참을 계조당에서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정사를 보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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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世子始以大儀仗, 受朝參于繼照堂, 又視事于承華堂。


동궁이 대의장을 쓸 경우를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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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曹啓: “東宮代行迎詔勑、講武、使臣接待、視學及宗廟。 輝德殿代享、正至受賀、日本國王大內殿使臣、忽剌溫接見時, 用大儀仗。” 從之。


병선과 군사로 사냥하였다 침몰, 익사시킨 경상도 처치사 홍사석을 처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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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禁府啓: “慶尙道處置使洪師錫遣兵船十六艘、軍士四百三十餘人, 獵于海島, 十一艘敗沒, 溺死者十六人, 律該絞。” 命收奪告身, 遠方付處。 鎭撫牛安德等五人, 罪之有差。


3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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영릉에 제사할 때의 대군과 제군의 옷을 제복으로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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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傳旨議政府: “世子祭英陵, 當服淺淡服。 若大君諸君則用何服?” 政府啓: “世子旣用淡服, 大君以下宜從群臣之例, 不可與世子同也, 宜服祭服。” 從之。


황해도에 진대할 미곡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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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道監司請賑貸米穀六萬一千五十石, 下戶曹, 給五萬石。


3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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영의정 황희의 아내 장사에 물품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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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賻領議政黃喜妻葬用棺槨米豆三十石、紙八十卷、石灰五十石。


상주사 김구를 불러들여 《사서》를 언문으로 번역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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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召尙州〔牧〕使金鉤。 鉤爲尙州未半年, 時集賢殿奉敎以諺文譯四書, 直提學金汶主之, 汶死, 集賢殿薦鉤, 故特召之, 尋拜判宗簿寺事。


강도 김덕생 등 12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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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平安道成川囚强盜金德生等十二人, 依律斬。” 從之。


동궁이 회덕전에 제사드릴 때 제복을 사용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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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 “東宮祭輝德殿時, 依宗廟例用祭服。” 從之。


청주의 초수행궁이 불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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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淸州椒水行宮火。


3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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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군과 제군의 서계와 제복에 대해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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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議政府申: “大君諸君爲輝德殿初獻官則受香祝受誓戒, 爲英陵行香使則受香祝服祭服。” 從之。


가뭄에 대하여 도랑 수리·원옥 처리·떠도는 시체 매장을 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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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申: “今當農月, 雨澤愆期, 請修溝壑淨阡陌, 審理冤獄, 掩骼埋胔。” 從之。


죽은 참판 이긍의 아들 이숙문이 추증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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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李兢子叔文上言: “臣父拜二品, 未幾入朝道卒, 肆未及追贈三代, 伏望追贈。” 下吏曹議。 以身死後追贈無舊例不允。


양주의 옥으로 어대를 만들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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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州産玉品甚美, 命尙衣院作御帶。


3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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경기·충청 감사에게 민간에게 곡종을 주는 문제를 해결하도록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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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諭(京幾)〔京畿〕、忠淸道監司: “卿等曾請穀種, 有司題給, 不滿所請之數。 司憲府啓: ‘民間無種, 未得播種者多矣。’ 至從監司之請, 議于政府, 政府以爲: ‘雖甚凶年, 穀種民必預畜, 況去年京畿、忠淸不甚失農, 而穀種已加給矣, 憲府實未知加給之數而言也。’ 此二議不同, 然穀種不可不及時以給, 卿知此意。 前請之數, 必須盡給, 然後乃足, 則更啓題給, 雖不滿前請之數, 猶可足, 則酌量題給, 要須農不失時, 國不虛竭, 持大體斟酌施行。”


전라도에 종자와 식량을 더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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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羅道監司請加給種食二十三萬五千八百八十石, 下戶曹, 給九萬石。


三十年 夏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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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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큰 바람이 불어 조전선을 살피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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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朔/大風。 命分遣騎馬驛子于忠淸、全羅、京畿、黃海等道, 審視漕轉船。


4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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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에서 경기·충청에 곡종을 더 주게 한 유서를 거둘 것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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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議政府啓: “今下諭書于京畿、忠淸道, 加給穀種。 臣等以爲凡民猶可備種, 而專仰於官者, 以其給之易而成其例故也。 今使守令部民自備種者, 計戶以聞, 然守令之奉承者, 亦不以實。 如楊州自備種才六十石, 以臣等所見聞言之, 楊州如盧閈、吳溥二人, 皆不受種, 其田各不下二三十結, 而所報自備種六十石, 纔二十餘結所播。 楊州居人, 此二人外, 又豈無自備者乎! 以此知其守令之不以實也。 去年, 下三道請穀種, 量減以給, 而終無陳荒, 反有年, 願急還諭書, 勿令加給。 如其春而分給, 秋而畢收, 則固無所損。 三分給之, 而不能收一分, 虛匱可慮也。”

上曰: “卿等之言, 固當矣。 然已下諭書, 不可還也。 後日當與卿等更議。”


수운하는 배가 돌아갈 때에도 떼지어 가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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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都轉運使及京畿、忠淸、黃海道監司: “漕轉船米穀下陸後回來時, 任意散泊, 遭風破傷, 甚爲可慮。 大抵人情始勤終怠, 當如初漕運時, 戒飭押領萬戶千戶, 作䑸領還, 曲加布置, 俾無後悔。” 又下旨于轉運色。


4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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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손 이홍위를 왕세손으로 삼고 사유를 반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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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封元孫弘暐爲王世孫。 其敎命曰:

王若曰, 於戲! 予承丕緖, 思祖宗附托之重, 夙夜寅畏。 粤稽古昔帝王, 國本旣端, 又世其胤, 所以重宗統繫人心也。 惟爾元孫弘暐天資岐嶷, 稟性英明, 乃今年可就師。 爰命爾爲王世孫, 爾其親近正人, 緝熙于學, 惟新厥德, 以孚永世之休。 敬哉!

又頒宥旨于中外:

王若曰, 自古帝王, 莫不建儲副以端國本, 推嫡孫以定名分。 予以涼德, 承祖宗之緖, 念繼序之道, 永思其艱, 夙夜祗懼。 今元孫弘暐, 時年已八歲, 岐嶷夙成, 玆命爲王世孫, 旣擧彝章, 宜霈鴻恩。 自四月初三日昧爽以前, 犯流以下之罪者, 除奸盜外, 已發覺未發覺, 已結正未結正, 咸宥除之。 敢以宥旨前事相告言者, 以其罪罪之。 於戲! 慶延邦家, 旣正名於世嫡; 恩推渙汗, 庶均福於黎元。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백관이 전을 올려 하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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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左議政河演率百官進箋賀。 其辭曰:

黼扆居尊, 方撫熙運。 璿源毓粹, 爰擧徽稱。 慶衍邦家, 喜溢朝野。 恭惟主上殿下聰明時乂, 聖敬日躋。 善繼述而臻隆平, 繩其祖武; 重宗統而正名分, 貽厥孫謀。 玆當縟禮之成, 益致懽聲之沸。 伏念臣等猥將庸品, 幸際昌辰。 父母萬年, 竊効唐人之頌; 本支百世, 願賡《周雅》之辭。

諸道皆上箋賀。 百官賀時, 禮官欲用軒架備賀儀, 政府欲除軒架用鼓吹, 只行四拜之禮, 爭之未決以啓, 竟從禮官之議。 時人惜政府之簡其禮也。


궐내의 각 아문·위사 등에게 술을 하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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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酒于闕內各衙門及衛士諸色差備人。


왕세손이 대궐 밖에 출입할 때 별시위 8인이 오장을 잡고 인도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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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 “王世孫闕外出入時, 別侍衛八人執烏杖騎馬, 分左右導從。” 從之。


4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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양재역에서 안부역까지 찰방을 세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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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自良才驛至于安富驛, 下三道要衝之路, 使客繁夥, 驛吏轉運, 奴不堪其役, 逃亡日多。 請復立察訪, 俾得蘇復。” 從之。


4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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햇무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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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日暈。


전라도 조운선 6척이 표몰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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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羅道漕運船五十艘至喬桐鷹巖, 六艘遭風漂溺, 遣知印崔廣明審視之。


종부시에서 종파에 연속한 것에 대한 주장의 진위를 가리길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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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簿寺啓: “今妄稱連屬宗派, 上言者頗多, 已下義禁府覈之。 今若以宥旨前事, 置而不論, 則復將誕妄文籍, 似前汎濫申訴, 弊不可〔勝〕言。 請以上言人及連累者, 令其道監司考其連派根因及可驗文籍。 其文籍有列祖國諱, 其職銜、年號、印跡眞僞, 備悉分揀區處, 以絶姦僞。”


경기 황수어를 문소·휘덕전에 천신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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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禮曹: “京畿産出黃水魚, 文昭、輝德兩殿三月薦新, 以爲月令。”


경주와 상주를 감사의 본영으로 삼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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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 慶州人民以本府仍舊爲監司本營, 下政府議之。 領議政黃喜、左贊成朴從愚、左參贊鄭苯曰: “謹按先正《益齋亂藁》云: ‘東南州郡, 慶爲大, 尙次之。 然而奉使命者, 必先就道于尙, 而後至慶, 故風化之流行, 由尙而南, 未嘗由慶而北也。’ 若平安之平壤、全羅之全州、江原之原州、黃海之海州等本營, 皆於近京, 竊謂以此意也。 今京畿旣罷水原數百年舊營而移於廣州者, 所以重監司之兼任也。 慶尙監司兼牧尙州而捨兼官仍舊營, 非惟名實相違, 風化之行, 由南而北, 發號施令, 似有滯緩, 一道兩營, 亦非體統之意。”

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右參贊鄭甲孫曰: “今考慶州人吏所持文籍, 自前朝至今, 以慶州爲本營, 其來已久。 且他道留守府如全州、平壤、咸興等官, 皆爲本營, 獨於慶州, 未有關係生民利害, 而遽削久遠本營之號, 似爲未便。 前此慶州爲本營時, 亦以尙州爲留營, 進上及雜凡公事, 皆行於尙州, 二州竝稱本營。”

上從演等議。


4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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복몰한 조운선으로 피해입은 사람을 구제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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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諭京畿監司: “今四月初一日, 大風, 全羅道漕運船六艘敗於喬桐, 忠淸道漕運船二艘敗於南陽, 押船人失其衣糧, 恐或至飢寒而死, 衣糧隨宜題給。 其破船可修葺者, 修葺而給之, 不至失所。” 又諭忠淸道監司曰: “全羅道漕運船一艘, 至安興梁觸石而敗, 全船覆沒, 押船人盡失衣糧, 恐至飢寒, 衣糧隨宜題給, 不至失所護送。”


왜인이 가져온 물품의 등수를 정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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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守藝文直提學鄭賜于慶尙道, 第其倭人齎來丹木銅鑞鐵之品。


평안도에서 조전하는 미두를 군량으로 삼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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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戶曹呈啓: “平安道漕轉米豆二十八萬一千餘石, 除救荒四萬石外, 二十四萬一千餘石, 皆爲軍餉。 守令毋得擅發, 必待戶曹文移, 方許支給。” 從之。


4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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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궁에 숙배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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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禮曹啓: “大祥已過, 請依舊行東宮肅拜。” 從之。


이맹진·이선·윤 등에게 관직을 제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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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李孟畛判漢城府事, 李渲中樞院副使, 尹仁壽府尹, 李邊禮曹參議, 河潔司諫院右司諫大夫。


제수 관련 별건을 미리 계달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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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吏兵曹: “凡干除授內別件事, 預先啓達, 毋於除授日雜亂啓達。”


4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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풍랑을 만난 공사선의 선주나 격인의 구휼을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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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傳旨戶曹: “公私船主格人漕轉之時, 卒遇風浪敗船, 或絶糧飢餓, 或天寒凍傷, 甚可哀也。 今後敗船者, 所在守令審其敗船之狀, 如或盡失衣糧, 例給救恤。 如不救恤而後現, 按律科罪。”


도체찰사 종사관 박심문이 죽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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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體察使從事官朴審問回自平安道道死, 賜棺槨及斂襲之具, 驛傳屍柩。


위의색에게 기를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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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兵曹: “今圖畫各色旗樣, 書正統十三年三月日詳定, 遂印其上, 付諸威儀色, 藏之謹密, 毋使朽破。 新舊官解由交割, 曹亦不時點檢。”


4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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수양 아비의 재산 상속을 둘러싼 분쟁에 대한 부지돈녕부사 권총의 상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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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副知敦寧府事權聰上書曰:

臣素多沈疾, 加以緩風, 凡有動作, 專賴人扶; 性本愚昧, 無所知識, 百爾所爲, 皆爲人所棄, 特荷殿下覆育之恩, 去歲甲子, 命臣爲晋州牧事。 一二大臣及臺諫爭人之能, 抑人之善, 群議衆排, 假仁義飾巧, 同聲非議, 使臣無所得任, 反加詆辱, 遂終不得出頭。 臣見大臣之子弟得志者非一, 然中有過於臣者, 亦有不過臣者, 殿下之懿親, 反不如大臣之子弟歟? 苟不圖之, 其弊不貲, 萬世之下, 可不謂寒心哉!

臣生二歲, 慈母見背, 太宗哀臣孤弱, 使盈德縣事崔一夫妻爲收養, 特拜崔一判軍器監事。 臣自是長養此家, 年及九歲, 適養母大病, 其侍養五寸姪女夫金晅等巧說養母, 盡傳其臧獲, 臣則不給一口。 歲癸丑, 臣將此意啓達, 命下刑曹劾之, 金晅以養母祖上遺書, 力對刑曹, 乃取見遺書, 滿張亂草, 未成之書, 難以取信。 且聰承先王之命, 曾爲收養遺棄小兒, 卽同己子, 雖有遺書, 不在此例。 養母卽成許與, 令臣進上, 卽下承政院, 命召都官官吏, 覈文賜臣。 臣伏受許與, 已有年矣, 今也知刑曹事金文起交結養母使孫金允茂, 指揮陰約, 以遺書呈狀都官, 劫納許與, 侵辱尤峻, 不就公論, 綢繆臨決。 病臣惴惴之心, 無路上達, 以訟者之分, 含噤難言, 亦累月矣。 惟仁聖特命攸司, 鞫問其情, 以懲貪冒。

臣今已有終身之疾, 恐謗不仕尸祿, 貪榮欲富, 非敢固惜微身, 實悖聖明私恩之弊也。 伏望恕臣不肖, 矜臣風病, 以罷臣職, 則聖朝有無私之美, 病臣有知止之風。 然臣已蒙寵恩, 得至四品, 曾無毫釐之補, 欲陳一二之弊, 謹以六條上聞, 曰察外官、哀民生、勿期限、廣咨訪、愼用人、求遺逸。 瞻望宸極, 惶恐戰越。

且藏胎者, 養壽防疾之備也。 今星州牧使柳之禮厚結權勢, 巧媚監司, 上侮聖上, 下苦其民, 人苦倒懸, 萬口嗷嗷, 皆欲食之禮之肉也。 此語遍於境內, 其罪有十, 皆不下流罪。 然經赦宥, 不敢盡達, 有一不赦之罪。 胎山之木, 擅自斫伐, 創營衙門百有四十餘間。 其州品官一人又從而伐之, 山林幾兀。 臣竊念如此之徒, 擅動先王之胎室, 陵轢東宮之藏胎, 以搖國本, 奚異取長陵一抔土、入太僕蹴馬芻者乎! 惟仁聖深裁。

上覽之, 下司憲府, 劾聰私嫌誣告之罪, 罷其職。 憲府請按律治罪, 上曰: “不識事理者, 不可一依法律治之。” 聰, 吉川君跬之子, 生長豪富, 稍得心疾, 所行多狂妄。


백정에 대한 대책을 논한 전 동지돈녕부사의 조뇌의 상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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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同知敦寧府事趙賚上書曰:

臣以不才, 謬蒙聖恩, 官至二品, 歲乙卯, 以病乞骸, 退休楊州, 于今十四年矣。 特令復戶, 一家安枕, 聖恩益深, 更何所憂! 但近年盜賊興行, 剽掠村落, 耳目所及四隣之內, 或被燒廬, 或被刀杖, 父母妻孥, 僵仆流血, 見者酸鼻, 莫不痛惜, 豈特老臣所居一村而已! 八道皆然, 而閭巷少民因此失産者, 不可以數, 是誠國家所當深慮者也。 是以弭禁之方, 靡所不擧, 而强竊益盛者, 豈無其由! 老臣久在民間, 備嘗見聞而悉知其然矣。

蓋成屯作黨, 强暴彌甚者, 率皆無賴之徒。 姑以老臣寓居一村觀之, 今年正二月之間, 燒焚人屋者四, 路上搶奪傷人者三, 牛馬家産被盜者, 不可勝記, 皆未知何人之所作也。 但以顯迹者言之, 前郡事尹臣發捕馬賊, 乃才白丁也。 又有里人夫妻爲强盜所害, 隣里捕獲, 乃禾白丁也。 臣家數月之內, 牛馬爲盜所偸者四, 跡之至才白丁聚居之里, 然未卽捕獲, 不敢言也。 以是知其强竊尤甚者, 皆此輩也。

蓋此輩, 本無田宅, 不事農桑, 常以丐乞資生, 飢寒迫切, 少則穿窬夜竊, 大則殺人火屋, 無所不至。 歲甲辰, 改號新白丁, 給田籍軍, 許令平民相婚, 以安生業。 然立法以後, 未聞平民之婚白丁, 白丁之嫁平民, 而服田力穡者也。 蓋平民厭其異類而不欲婚嫁, 守令視爲餘事而不給田宅, 彼雖欲不盜, 其可得乎! 京外强竊, 此徒過半者宜矣。

臣竊謂申明此法, 男女老少, 一皆付籍, 仍禁自相婚嫁, 勿論平民及公私賤, 勒令婚嫁, 違者痛繩以法。 其中年老及已成婚嫁者, 官給閑田, 俾令安業。 如此, 猶且遊手恣惡者, 竄于新設邊鎭, 永充水卒, 如或逃散, 論以軍法, 以徵其餘。


함길도 도절제사 영의 공억의 폐단을 대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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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咸吉道都節使營, 以鏡城爲本營。 以故鍾城爲行營, 兩處往來供億之弊不貲。 請於鏡城, 止置都護府使, 革判官, 移節制使營于古鍾城。 其供億及各差備, 竝以本營奴婢爲之, 勿役五鎭人民。”

從之。


4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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종자가 없어 파종을 못하는 경상도 백성에게 종자를 더 주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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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戶曹判書李堅基啓: “臣近謁告往星州而還, 慶尙之民, 已皆耕田, 而無種未播。” 卽下政府議之。 僉曰: “雖官不給種, 亦足以播, 不必加給。” 右贊成金宗瑞曰: “臣前年巡忠淸道, 人皆曰無種未播, 然終無不播之田, 民之此言, 常事也。” 上謂承政院曰: “此事何如?” 承旨等對曰: “民之貧乏無種者多矣。 前年雖稔, 遠年公私所糴及移轉徵納已盡, 其無種, 勢所必至, 豈可必知其周足而不之給乎!” 上曰: “宜加給種。” 乃諭慶尙道監司閔恭曰: “前請穀種十萬三千石, 已令題給。 今李堅基啓: ‘道內之民, 無種未播。’ 其道農事, 比他道爲早, 道內穀種不足, 則何不及時加請歟? 隨其不足, 量宜加給, 啓達其數。”


4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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박중림 등 부처된 자와 도유,충군된 자를 용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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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宥付處朴仲林等十人及徒流充軍者百餘人。


권총의 상소로 인해 자기 결백을 변호하는 겸 지형조사 김문기의 상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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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知刑曹事金文起上言曰: “臣以蓬蓽孤蹤, 過蒙聖恩, 官至三品。 又被謬薦, 濫爲兼知刑曹事, 專掌都官決訟, 才劣任重, 夙夜惕慮, 猶恐不稱。 今者副知敦寧權聰上言, 訴臣以 ‘交結金允茂, 指揮陰約, 遺書告狀都官, 勒刼而欲納許與, 侵辱尤峻, 不就公論, 綢繆臨決。’ 果如此言, 臣之罪惡, 死有餘辜, 以事在赦前, 勿竝論之, 臣之萬幸也。 然臣以決訟長官, 實有所犯, 而幸因赦免仍在職, 則於臣貪位慕祿之計得矣, 其於聖上委任之意如何? 其於朝廷公議如何? 此臣所以不得不辨也。

臣稽諸事由, 允茂等乃於宣德八年, 將遺書始訴都官, 又於宣德九年十年, 相繼追呈, 權聰親自對訟, 至今不決, 實非臣任都官後發狀也, 豈臣陰約指揮之事乎! 且金允茂名面, 臣未曾見聞。 今因訴訟, 始聞其名, 然使人代訟, 故尙未見其面也。 臣雖貪冒, 安知今日之爲當職而預爲之指揮! 臣雖不肖, 敢與平生未曾相識者陰約而告爭乎! 況權聰托故不納宋氏文契, 故臣尙未考其訟案, 安有不就公論, 而綢繆臨決之理乎! 若以赦前所犯, 置而不問, 則臣將死且不朽, 生將何顔, 更立於朝班乎! 伏望聖上察臣痛悶, 不拘赦例, 特下攸司, 與聰對問。 臣若實有所犯, 肆諸市朝, 以爲後來決訟官之明鑑, 臣當無憾。”

不報。


4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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강도 임생 등 4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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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刑曹申: “全羅道昌平縣囚强盜林生等四人, 依律斬。” 從之。


군자감의 감수 방식을 바꾸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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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戶曹呈啓: “軍資監米穀, 以補充軍監守, 相遞立番, 不能專一。 因此軍需日以耗欠, 誠爲未便。 本監奴諸處供役者, 如各殿別監、小親侍飯監、別司饔、尙衣院匠人及樂工等不得已各差備外, 其餘諸處供役者, 竝皆刷除, 分定各庫, 錄名置簿, 專委監守, 萬有耗欠, 竝令徵還。 今後本監奴, 毋役他事。”

從之。


4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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잉자한 것은 가자할 때에 계산하지 말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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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傳旨吏曹: “參外十五朔內未滿二考, 有待後考, 依他例施行。 仍資者, 後加資時, 毋得幷計。”


4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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우의정 황보인 등으로 선원록 등을 수찬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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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命右議政皇甫仁、都承旨李思哲、宗簿提調鄭甲孫, 修《璿源錄》、《宗親錄》、《類附錄》。


경상도에 종자, 식량을 더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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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尙道監司請加給種食八萬一千九百二十石, 從之。


4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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햇무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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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日暈。


4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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각도에 총통전 제작을 위한 양식과 함께 감독을 내려 보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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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諭諸道觀察使節制使: “今送銃筒箭樣, 依倣製造。” 又分遣司鑰何雲敬於慶尙道, 副司直吳尙禮於全羅道, 司勇金有江於忠淸道, 監造銃筒箭。


여러 도감의 지색을 더 정한 관원의 포폄을 실차의 예에 따르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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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吏曹呈申: “諸都監枝色加定官員, 無褒貶之法未便。 請依實差例, 竝令褒貶。” 從之。


조운선의 상패 여부를 물어보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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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風變, 分遣騎馬驛子于全羅、慶尙、忠淸、黃海道, 令訪問漕船傷敗與否。


전라도에 종자, 식량을 더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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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羅道監司請道內種食十八萬八千九百四十石, 從之。


4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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양주 마전현의 풍수를 논한 목효지의 상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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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睦孝智上書曰:

地理之術於人, 吉凶禍福最大也, 而或者不究其理, 反以陰陽書爲誣誕, 略不加意, 誠可笑也。 其法源於赤松子《靑囊之經》, 今其經旣亡, 不傳於世。 三代而上, 其見於經者, 曰相其陰陽, 曰相宅卜洛, 此皆聖賢著書立言之深意也。 降及於漢, 淮陰侯之葬其母也, 欲營高燥之地, 令旁可置萬家。 於是山川之勝、地理之學, 有自來矣。 魏有管輅, 晋有郭璞, 隋有蕭吉, 唐有一行、李淳風, 五代有范越鳳, 大宋有陳希夷, 皆得古人之傳, 以名于世。 由玆觀之, 相地之術, 尤不可不察也。

微臣之學此術, 蓋亦有年矣。 歲在辛酉, 特蒙上恩, 安居閭巷, 夙夜戰兢, 而涉獵諸書而粗知其理, 于今八年矣, 若其淵源精義之妙則非臣之所能知也。 然其大略, 不過山水之向背、氣脈之聚散耳。 郭氏《葬書》云: “全氣之地, 宛委自復, 回環重復。” 又云: “來積止聚, 沖陽和陰。” 世之人或遇氣聚之地, 則神靈安而子孫盛, 若遇氣散之地, 則神靈不安而子孫凌替, 其可忽諸! 朱文公《經濟文衡》云: “葬之爲言, 藏也, 所以藏其祖考之體也。” 以子孫而藏其祖考之體, 則必致勤重誠敬之心, 以爲固安久遠之計, 使其形體全而神靈得安, 則其子孫盛而祭祀不絶, 此自然之理也。

近世以來, 卜筮之法雖廢, 擇地之說猶存, 士庶稍有事力之家, 欲藏其先者, 無不廣招術士, 博訪名山, 擇其善之尤者, 然後用之。 其或擇之不精, 地之不吉, 則必有水樂螻蟻地風之屬, 以賊乎內, 使其形神不安, 而子孫亦有死亡滅絶之憂, 其可畏也。 以是微臣(酤)〔酷〕嗜此術, 不忍釋手, 而去歲丙寅冬, 自楊州至于麻田縣北, 見其江山之勝, 雄偉非常, 尋得一山, 大利南向, 坐癸向丁, 其地甚合古人之說。

祖山之來脈, 自孤陽山委蛇曲折, 磊磊落落, 或大或小, 或起或伏, 天一太乙夾從左右, 群山擁衛, 如《葬書》所謂勢如萬馬自天而下, 其葬王者也。 至於入形入處, 主山高峙, 穴道豐厚, 明堂寬平而邃密, 龍虎蜿蜒而回抱, 橫案重重, 朝對疊疊, 水口捍門, 高峯卓立, 兩山關鎖, 不犯天外, 如《葬書》所謂形如負扆, 有隴中峙, 法葬其止, 王侯崛起者也。 溪澗朝集而環抱於明堂之內, 大江悠洋而繞纏橫案之外, 如《葬書》所謂悠悠洋洋, 顧我欲留, 其來無源, 其去無流, 山來水回, 貴壽而財也。

陶侃《捉脈賦》: “發跡迢迢, 形容端正。 左右交固, 山水朝應。 胸乳之間, 穴法一定。 神魂由是安(馬)〔焉〕, 子孫綿緜昌盛。” 臣參考衆說而質諸此山, 則似不違於古人之說, 伏望特命精於地理者, 更考其形勢, 而後栽植樹木, 預養山氣, 此臣之至願也。 然而微臣以鄙繆之術, 仰塵天聰, 悚悸交心, 輒昧萬死, 罔知攸措。

下風水學。


상호군 배상문에게 매년 봄, 가을의 근친을 허락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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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承政院: “上護軍裵尙文, 其父年八十八歲, 每歲春秋, 許乘傳歸覲, 令其道監司給酒肉惠養。” 尙文, 金海府吏也。 以醫術進, 爲上所知, 得至正三品。 常在內藥房, 夤緣市寵, 蔑視朝官曰: “都承旨不可望, 他承旨則可爲也。” 其往金海也, 必使人持胡床前導, 與堂上官無異。


4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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북교에 비를 빌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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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禮曹啓請祈雨于北郊, 沈虎頭于漢江楊津、朴淵, 從之。


경상도 수직군을 혁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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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慶尙道盈德、慶州、蔚山、長鬐、迎日、寧海、淸河、興海等各官於海邊, 差人防戍, 晝夜候望, 號爲水直軍。 此本不立法, 又他道所無, 且勢甚孤單, 恐爲倭賊所虜。 今國家廣設烟火, 以備不虞, 上項水直軍, 有弊無益, 許令革罷, 以定他役。”

從之。


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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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조참을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정사를 보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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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視事于承華堂。


4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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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품 이하의 사은·개함·하직 등의 숙배를 동궁에서 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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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傳旨禮曹: “堂上官及別例事外, 三品以下謝恩、改銜、下直、復命等肅拜, 除大殿, 竝於東宮行之。”


조칙 맞는데 황기 2개를 더 만들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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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住詳定官啓: “新製拜表儀, 有黃旗二前導而迎詔勑, 黃儀仗無之, 未便。 請依拜表儀, 黃旗二加製。” 從之。


각도 감사의 임기 등을 다시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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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吏曹呈啓: “各道監司, 方面重任, 在任一期, 道內弊瘼, 未能周知, 僅行文書, 深爲未便。 請諸道及兩界, 皆滿三十朔乃遞。 慶尙道尙州、全羅道全州、黃海道海州、江原道原州、忠淸道淸州、京畿廣州, 隨職秩兼任, 挈家赴任, 亦竝錄於京中座目。”

從之。


향과 축문을 여러 도에 내려 비를 빌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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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香祝諸道, 禱雨于名山大川。


이전의 취한하는 법의 존폐를 의논하여 존속시키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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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 吏曹判書鄭麟趾請罷各司吏典就閑之法, 下政府六曹議之。 至是, 領議政黃喜曰: “吏典仕滿, 都目去官, 常典也。 就閑之法, 非其所願, 乃國家因無窠闕不得已權宜之法也。 且吏典纔得去官, 不數月而卽罷, 終無仕路, 此吏典之通患也。 蓋其就閑之吏, 豈皆有才, 而仍仕者必無可取也! 若曰入屬日淺, 更事未久, 則就閑之吏之次之人, 入屬日月, 執事經歷, 豈皆疎闊耶! 雖罷就閑之法, 仍仕者若以其次, 皆得去官之日, 將誰與爲用也? 臣以爲各曹各司郞官, 自尊其身, 凡事專委吏手, 或不檢擧, 値有違緩, 托以就閑者多, 不能整理耳。 凡立條章, 隨復隨罷, 有戾示信之義。 夫子以信易生, 豈無謂歟! 請仍已成之法。”

左議政河演曰: “各衙門高下, 自有等差。 吏典族勢才品, 不相上下, 而或有權務九品去官者, 或有八品去官者, 或有七品去官者, 吏典仕路, 有躐等之弊。 去官高處, 爭先入屬, 故卑官則只有一二人, 或無一人者, 實爲未便。 謹按《至正條格》, 掾吏陞轉條: ‘察院書吏, 依例須歷二十月, 轉報部令史, 一考之上, 許轉臺院等掾吏。 省掾有闕, 於臺院及考掾吏內選用。’ 吏部議得: ‘各衙門掾吏令史有闕, 依上轉陞。’ 是則古者亦有吏典陞差之例。 自今新屬吏典, 皆於權務九品去官衙門差定, 待仕滿授職, 移八品去官衙門, 待仕滿授七品, 次次去官。 以此陞差, 庶合事宜。 議者謂: ‘貧寒之徒, 二十餘年, 裹糧留京甚難。’ 然校之成衆官率馬從經二十餘年, 然後得拜六品, 吏典則無馬從獨身留京, 雖經二十餘年而陞授七品, 斯亦可矣。 況其間再陞品秩, 足以暢情。”

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朴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兵曹判書金世敏、刑曹判書李承孫、戶曹參判李先齊曰: “《續六典》吏典去官之法, 至詳至備, 行之已久。 近年因吏典所告, 乃立《六典》不載就閑之法, 更改數年, 其弊不貲, 依已行《續典》之法。” 工曹判書安止曰: “凡爲吏典者, 率皆遠方人, 旅寓於京, 桂玉之苦, 日甚一日, 竚待箇滿。 近來或因失農而闕其額, 又因加設甲士銃筒衛, 頗有移入者, 執事之吏, 就閑者不止, 而新屬者甚少。 諸司劇務, 因以滯緩, 亦爲未便。 姑從權典, 期以數年, 漸充額數, 然後更申就閑之法。”

兵曹參判金銚曰: “前此各司吏典執事者, 皆給遞兒。 自革遞兒, 呈都目仍仕者, 不勝其苦, 告訴蜂起, 於是立就閑之法。 若今革之, 告訴如前, 若仍就閑, 則各司廢事, 其中堪爲執事者, 給口食仍仕, 待都目方許去官。”

上從黃喜議。


군자와 의창의 운용에 대해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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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戶曹呈啓: “軍資儲軍需, 義倉備賑恤, 國家設置之意, 各有攸當, 而諸道監司守令不顧大體, 混雜分給, 軍需日減, 故歲在癸卯受敎: ‘義倉不足之數, 以軍資米穀補之, 其軍資米穀, 毋用賑恤。’ 然監司守令不能奉行, 惟懷姑息之計, 軍資米穀, 煩瀆啓請分給, 又不能一一收納, 中外倉庫俱竭, 弊復如前。 儻有軍旅倉卒之變, 或遇大饑, 將何以支? 反覆思之, 誠可痛心。 若不變而通之, 難以救弊。 今將諸道軍資義倉米穀之數, 參酌加給義倉, 以優賑恤之資, 令監司分道內州縣豐歉, 量宜支給, 每於月季, 計數移文戶曹。 其年分給義倉, 須於歲前, 督促收納, 以備明年種食, 軍資米穀, 毋得分給。 至於開閉, 其官守令, 毋得擅便, 若有開閉之時, 使其他邑守令爲之。 其中義倉分給之後, 不能用心收納, 或不撙節分給, 以致義倉虛竭者、年之大饑, 非若忠淸之丙辰、京畿之甲子、黃海之丙寅, 而請發軍資者, 令攸司推劾, 監司罪之。 其義倉加給之數及合行條件, 具錄于後。

一, 軍資監義倉, 本七千八百十二石九斗, 今加二千一百八十七石六斗, 摠一萬石。 自今令漢城府監掌斂散。 開城府義倉, 本一萬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五斗, 今仍之。 京畿義倉, 本十三萬八千八百三十九石七斗, 今加二十一萬一千一百六十石八斗, 摠三十五萬石。 忠淸道義倉, 本十八萬三十石二斗, 今加十六萬九千九百六十九石十三斗, 摠三十五萬石。 全羅道義倉, 本十萬七千六百九十一石十三斗, 今加二十四萬二千三百八石二斗, 摠三十五萬石。 慶尙道義倉, 本二十五萬六千八百九十一石八斗, 今加十四萬三千一百八石七斗, 摠四十萬石。 江原道義倉, 本八萬六千九百十一石十二斗, 今加十一萬三千八十八石三斗, 摠二十萬石。 黃海道義倉, 本十三萬六千四十八石二斗, 今加六萬三千九百五十一石十三斗, 摠二十萬石。 平安道義倉, 本十八萬六千六石五斗, 今加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三石十斗, 摠三十五萬石。 咸吉道義倉, 本五萬二千七百二十石, 今加十四萬七千二百八十石, 摠二十萬石。 上項加給之數, 以前給軍資米穀, 收納充之。 若又不足, 則加出軍資米穀補之。

一, 丁巳年以上義倉軍資米穀, 受出未償者, 竝以布貨收納, 聽民情願, 貿易雜穀。

一, 民居貧富不同, 不是皆受義倉以生。 爲守令者, 民居貧富, 不曾分揀, 隨民所居, 無所可否, 一樣分給, 或爲奸吏所弄, 貧者受少, 富者多得, 國庫因以虛竭, 反無實惠。 自今各其境內人民田畓多少、人口衆寡、居計貧富, 守令預先分揀置簿, 如遇凶荒, 必其貧甚不自資生者, 然後撙節分給。 若妄給於不當受之人而因事後現, 則依《六典》論罪。”

從之。


4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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햇무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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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日暈。


불조심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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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兵曹、工曹、漢城府: “今年天旱多風, 火災可慮, 申嚴禁火。”


세자가 익선관을 쓰는 문제로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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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議政府及吏曹判書鄭麟趾、漢城府尹金何曰: “世子冠服, 已曾奏聞, 未蒙兪允, 今欲更奏, 何如? 且今世子撫軍監國, 非他世子之比, 而只服平角紗帽, 與臣下無異, 似乖於理。 今欲令冠翼善冠, 無奈有所妨乎? 若以爲可冠而冠之, 則設有朝廷使臣出來, 或世子入朝, 則何以處之? 擬議以聞。”

左議政河演以下皆曰: “冠服, 君上所命, 不可期以必得, 姑停之, 以待後日何如?” 鄭麟趾、金何曰: “臣等爲奏聞可也。 奏而得之, 則我國之福, 奏而不允, 庸何傷乎?” 右議政皇甫仁曰: “翼善冠, 惟殿下服之, 其餘不得服也。 若服之, 則不幾於渾而無別乎?” 金何曰: “冕服則已不得蒙允矣, 若翼善冠, 常時之服, 雖服之, 無所妨也。 昔讓寧以世子朝見, 着平角紗帽, 中朝人問曰: ‘爾世子, 何用此冠乎?’ 蓋以爲不可也。 然則世子服翼善冠, 常例也。” 右贊成金宗瑞曰: “中國之禮, 服冕服者冠翼善, 郡王長子以下服, 非冕服, 故只着平角紗帽。 脫有中國使臣來見世子服翼善冠, 據法詰之, 其將何辭以對?” 諸議亦以爲: “若未請冠服之前服之, 猶之可也, 今請冕服, 未蒙允兪, 而遽服此服, 無乃不可乎?” 上曰: “衆議甚當, 姑停之。”


추핵이 끝나지 않은 범죄인이 사면되면 직첩을 환급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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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司憲府啓: “犯罪人收職牒, 推劾未畢, 而遇赦免者, 其職牒, 請還給之。” 上謂河演等曰: “職牒旣已收奪, 而今欲還給, 於理何如?” 演等皆曰: “罪未結正之前, 旣蒙赦宥, 職牒亦宜還給, 但奸盜及罪係風俗者外, 其餘隨罪輕重, 或給或不給。” 從之。


내지에 살기를 원하는 동가개의 의향을 떠보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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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咸吉道都節制使: “童加介, 性本奸詐, 反復難信, 其請居內地, 亦未可信。 卿當與加介言曰: ‘鏡城於亂等處, 野人聚居之地, 且田少難居, 端川以南則可居也。’ 彼若欲之, 又諭之曰: ‘今方農月, 挈家移徙, 彼此之間, 必失農業, 至秋移居。’ 反復開諭, 以觀其意。”


함길도에 찰방을 두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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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咸吉道, 野人往來之路, 而驛丞皆以參外爲之, 非徒野人蔑視參外, 新進之輩, 或未更事, 驛路庶務, 措置失宜, 日至彫弊。 請依江原、黃海、(京幾)〔京畿〕諸道例, 復置察訪。” 從之。


4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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함길도 도절제사에게 야선의 동태를 보고하고 방수에 힘쓰라고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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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諭咸吉道都節制使: “今謝恩使通事金辛來言: ‘也先軍擊三衛韃靼, 又擊老溫江、其里未等處野人, 野人同力拒戰, 不利還退。’ 本道境連彼土, 且有親信野人, 而如此聲息, 何不聞見以啓? 卿其細聞啓達。 其防守諸事, 暫不懈弛, 以備不虞。


사간원 좌정언 김의몽이 감사가 겸임하는 법의 폐지를 청하나 불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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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諫院左正言金義蒙啓: “今立監司兼任之法。 臣等以爲監司所兼, 皆界首州府, 地廣民稠, 事務煩劇, 監司出巡之時, 判官獨任, 事多留滯, 將不能堪。 雖有才能, 不得一一詳察, 如其不賢, 事務必皆委諸猾吏, 其弊一也。 愛憎之偏, 人情所不能無也。 監司三十箇月, 當守令之五考, 五考之間, 褒貶上下, 或出於愛憎, 擧措失宜, 賢否混淆, 久而不辨, 其弊二也。 監司所在, 有首領官、差使員, 又有驛丞、敎諭、檢律、營吏, 供億萬萬。 今監司兼任州府, 則其在本營之時, 必居多矣。 若以國庫供之, 則厥數猥多, 不可勝辦, 支辦不給, 則其勢亦至於橫斂, 其弊三也。 監司率眷赴任, 則子壻往來所經州縣, 豈無作弊者! 其弊四也。 監司職係風憲, 若所兼之官, 義倉斂散及當該事務, 或失其宜, 則不可不劾。 若劾則監司儀體都無, 不劾則又無兼任守令之意。 己旣被劾, 而治守令之罪責, 不得無嫌, 其弊五也。 請依舊制。”

上曰: “此法已行於兩界, 未聞有弊, 獨於諸道, 何不可之有! 且予立此法, 爲義倉斂散也。 義倉斂散之數, 一期之內, 不能詳知, 穀種多寡, 亦未之知, 當春播種, 煩冗啓達者, 比比有之, 若久任, 則必無如此之弊。 欲立此法, 以觀其効。” 義蒙又啓曰: “太宗嘗立此法, 旋卽革罷。 又立三十箇月之法, 行之未久而復廢之, 此法若善, 不應如是也, 請停之。” 上曰: “當初議諸大臣, 亦有如若等言者。 然於予心以爲便, 故立之。 大抵立法定制, 務在固守, 不可以一人之言立之, 又不可以一人之言廢也。 此法業已定矣, 當行之, 以觀便否, 不可以若等之言改也。”


도망간 김만을 놓친 사은사 이사임 등을 추핵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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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司憲府: “謝恩使李思任迎逢軍定州人金萬至遼東逃亡。 思任及書狀官金國光、通事金辛ㆍ咸仲良等不能檢察, 推劾以聞。”


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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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조참을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정사를 보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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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又視事于承華堂。


충청도에 두종 3만 석을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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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淸道監司請豆種三萬石, 從之。


4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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휘덕전 진향과 장경을 청하는 일본 국사의 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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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宣慰使姜孟卿報: “日本國使已到乃而浦, 爲進香輝德殿及請《藏經》而來。” 日本正使文溪正祐再拜頓首, 上狀朝鮮國禮曹諸位閣下:

小僧壯年遊方於大國, 辱爲左右所知, 衣服鞍馬, 拜賜寔多。 非趐攀楓岳金仙之躅, 抑亦獲覩大朝文物衣冠之美, 何幸過焉! 邇來二十八年, 銘佩不忘, 寤寐思之, 若丐貰察。 我王不幸, 數年之間, 父母繼薨, 矧又邊徼騷然, 道路不通。 源義成雖接兄之武而卽其位, 然歲尙幼矣, 不克嗣音, 國人爲之怏(快)〔怏〕。

去歲丁卯八月, 特擢小僧, 以銜修好之命, 才乏專對, 恐有遺失, 不勝戰慄之至。 丁卯仲秋, 辭我王京, 戊辰孟夏初, 入大國之境, 已經九月, 可謂逆旅日久矣。 從者之輩, 勞苦萬端, 不言而可知也, 仁慈幸甚。 竊承太上皇后, 前年厭世, 兩國中間, 鯨波萬里, 不能當時相恤, 因循至今, 玆命小僧, 虔備禴祭于月宇下, 故裝小船, 以載土宜若干, 所以別凶事。 伏丐大朝肅拜之後擇日, 二三子謹詣尊廟, 諷演佛(俓)〔經〕, 以祈冥福。 是則我王之命, 而小僧將之, 亮察。

太平、興國、南禪寺, 廼我朝第一禪刹, 而王臣尤崇敬之。 頃者鬱攸作變, 法寶盡燼, 上下失所依歸。 唯願獲一《大藏經》七千餘卷, 以付回舶, 我王書中, 已言之詳矣。 預令左右知之, 勿勿怪怪。 江南産二員, 曰趙文端, 曰柴江, 其官則共位于正五品, 久旅日域, 宣德中、正統元, 一再使于本邦, 以通國事。 天子殿前, 親拜龍顔, 恩渥甚厚, 詔許又到日域, 故我王亦待之以禮。 玆仰大國之風俗, 從余而來朝, 左右若一接見之, 不亦幸乎! 凡列國會同之燕, 主人烹宰物, 命以贍賓筵, 禮也, 然禮隨其宜。

夫佛者之爲道也, 不殺生戒爲第一。 余雖辱使命, 其是沙門也。 從者或僧亦或俗, 其俗假令雖許食肉, 是故君子遠庖廚。 若新爲殺之, 一切禁焉。 不得已用之, 則惟市脯買魚爲可也。 請先勑廚知之, 幸甚。

夫商賈之藥, 交易者無由私到外邦, 每有使者從之而來, 自古爾矣。 今此船中所載賈客若干員, 土宜亦若干駄, 咸欲入王京鬻之, 而今農時, 若許陸行, 驢載馬駄, 恐費民力也, 非所以大賢爲政。 若又憚勞民, 止之海隅, 不利市易, 則絶商賈人遠來之心, 亦非所以大國懷遠。 吁! 爲之奈奈何何? 以余計之, 惟舟行爲可也。 若然, 大國得息民之政, 遠人遂交易之志, 則一擧而有二利, 不亦善乎! 諸公圖之。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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가뭄을 근심하여 술과 각도의 진상을 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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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上憂旱徹膳。 傳旨禮曹: “文昭、輝德殿、顯德嬪魂宮供上外, 各殿各宮, 勿進酒。 諸道朔望進上, 除薦新外勿進。”


4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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가뭄으로 박중림 등의 직첩을 도로 주는 은사를 베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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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以旱還給朴仲林等數十人職牒。


요동에 김만을 돌려보내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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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通事康文寶, 移咨遼東, 請還金萬。


三十年 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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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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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문소전에 별제를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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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朔/世子行別祭于文昭殿。


행수의 법에 구애없이 현능한 자를 선발한 예로 이인손을 예조 참의로 제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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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副承旨李季甸啓: “《書》有三宅三俊, 三宅者, 就是位者也; 三俊者, 他日次補三宅者也。 旣能用賢, 使居其位, 又須預養次補之人, 隨其位闕, 精擇而用之, 此天下古今用人之大法也。 監司之任, 係生民之休(威)〔戚〕, 其選固重, 必用政府、六曹、臺諫之薦, 其擇之也精矣。 然政府及任事大臣不得出使矣, 其餘堂上官, 或聯宗室之親, 或在勳舊之裔, 或以武略, 或以邊功, 其以賢能而擢之, 堪任監司之職者, 幾何人哉! 以此不多之賢能, 雖欲擇之, 蓋亦難矣。 無問賢否, 不擇而遣之則可矣, 若欲精擇, 則當今在位, 恐未滿各道八人之數也, 豈預養次補之意乎!

近日平安監司之選也, 上曰: ‘若有可堪者, 雖階通訓, 當陞二品以遣之。’ 其急於用人者至矣。 然拘於行守之法, 以賢能爲通訓者蓋寡, 誰能當其選哉! 李仁孫雖爲通訓, 頃者知兵曹以未滿判軍資箇月, 從有司之請, 旋卽改之。 臣不識仁孫之賢否, 然旣已陞之, 而又降之, 用人甚狹, 臣實憾焉。 徒守其法, 而使賢能滯於下位, 豈國家用人之大道乎! 已成之法, 不可遽革, 其在常流, 用資格可矣, 若才德奇偉之士, 不次擢用, 以廣待賢之路。”

上曰: “予已知之。” 未幾, 仁孫拜禮曹參議。


비를 비는 제사를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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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 “請聚巫僧禱雨, 徙市, 祭五方土龍, 令京城各戶祀門。” 從之。


5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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종친은 모두 녹색 마담을 쓰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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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傳旨禮曹: “宗親勿論職之有無, 皆用綠色馬韂。” 又傳旨宗簿寺: “宗親不用綠色馬韂者及無儀章徒步者, 竝皆檢察。” 時有宗親微服而行, 爲人所辱, 故有是命。


가뭄으로 여러 곳의 영선을 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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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旱罷諸處營繕。


평안도의 도망하는 자를 찾고 요동의 영송군 중 개걸하는 자를 벌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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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平安道監司韓確: “歲壬戌, 昌城民多逃亡, 慮其潛往他境, 下旨尋訪, 皆逃在深遠之地, 未久乃還。 今政府啓: ‘平安道沿邊入保之令, 過於嚴猛, 人心未安, 或有流移之弊。’ 卽令兵曹移文問之, 都節制使啓: ‘沿邊各官之民, 前此逃亡者九百八十八人, 今逃者四十人。’ 如此無知之民, 逃入他境, 甚可畏也。 上項民人逃去之處, 旣得聞之乎? 何故略不致意, 至今不刷還, 而又不啓達乎? 其逃去之處, 訪問以啓。 且遼東迎送軍, 率以無産業者差送, 及至遼東, 或逃隱生事, 或丐乞穀米, 或以物市米, 貧窮之狀以著, 甚爲不可。 自今擇有恒産者差送, 若有冒名代行者, 痛行禁理。 此後如有丐乞及交易者, 非但罪至其身, 押行千戶及守令, 竝令重論。”


사직과 소격전에 비를 빌고 석척 기우를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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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禱雨于社稷及昭格殿, 又行蜥蜴祈雨。


5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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판중추원사 성억의 졸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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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判中樞院事成抑卒。 抑, 禮曹判書石因之子也。 蔭補供正庫注簿, 累遷司憲監察, 歷工曹佐郞、正郞。 甲午, 以軍資副正居父憂, 起復爲大護軍。 丙申, 再轉爲承政院同副代言, 明年, 陞左軍同知摠制。 壬寅, 出爲全羅道都觀察使, 遷工曹參判。 丁未, 拜右軍都摠制, 居母憂, 踰年起復。 庚戌, 拜工曹判書, 尋改中軍都摠制, 明年, 擢議政府參贊。 乙卯, 復拜工曹判書。 己未, 進議政府右贊成, 明年, 除中樞院使。 丙寅, 判中樞院事、兼判兵曹事, 至是卒, 年六十三。 輟朝二日, 賻贈有加, 官它葬事。 諡僖靖, 小心畏忌僖, 寬樂令終靖。 抑之女, 爲誠寧大君夫人。 太宗悼誠寧早夭, 嘗囑世宗曰: “成氏一族, 待以功臣之例。” 由是待遇殊異, 恩眷優渥。 子得識、重識。


종묘에 비를 빌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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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禱雨于宗廟。


평안도 감사 한확에게 흉작과 요동 호송군의 문제를 문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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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平安道監司韓確: “予聞黃海道今年耕種有實, 而民亦不至飢困, 其道自安州至義州, 民有飢色, 田多荒蕪。 予惟黃海連年凶荒, 恐其民未蘇復, 耕種或失時, 而今乃如此。 其道則近來不甚失農, 而人民計活、田野之闢, 反不如黃海, 其故何哉? 又聞遼東護送軍, 其數不多, 而以貧窮無産業者遣之, 至有乞食買米, 以著邊民貧殘之狀, 何也? 卿其致慮施行。”


5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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고 직장 윤희의 집에 미두를 주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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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賜故直長尹熺家米豆三十石, 以其女將選入東宮也。


5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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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휘덕전에 단오제를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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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世子行端午祭于輝德殿。


평안도 여연에 우박이 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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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道閭延雨雹, 或如馬蹄, 或如鷄卵, 氷塊交下。


안동부 아전들이 왕세손의 분봉으로 인하여 숙배오는 것을 허락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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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 “今安東府吏等以賀封王世孫上來。 竊稽宣德八年受敎: ‘凡有慶事, 疎遠各鄕人爭先來賀, 甚爲煩弊。 今後璿源大鄕、皇妣內外鄕、皇祖妣。 皇曾祖妣。 皇高祖妣內鄕、中宮內外鄕外, 毋得來賀。’ 安東爲世孫外鄕, 許令肅拜。” 從之。


봉상시 재랑의 자격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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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禮曹呈申: “奉常寺齋郞, 本爲祭享歌舞而設, 元仕及參祭習樂取才仕, 摠計滿三千一百八十六日者, 方許去官。 然近來爲齋郞者, 不顧本業, 爭望別仕他務。 由是不解音律, 一不與祭, 專以別仕, 或三四年或五六年之內去官, 有違設置本意。 今後元仕別仕參祭習樂取才仕相半者, 乃得去官。 別仕雖多, 元仕及參祭習樂取才仕未滿一千五百九十三日者、不解音律、一不參祭者, 勿許去官。”

從之。


전악서 공인의 수를 늘리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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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禮曹呈申: “典樂署工人之數本少, 文昭、輝德殿祭差備及殿庭鼓吹、行幸大駕前後部鼓吹、東宮鼓吹、俗樂文武舞歌工、雜技差備不足。 工人元額二百三十人, 今加七十人, 定爲三百人, 漸次充定。 但本署祿官, 只有二十一遞兒, 若依舊一年一都目敍用, 則受祿者少, 工人生理甚艱, 自今一年兩都目敍用。”

從之。


5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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햇무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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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日暈。


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조참을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정사를 보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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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視事承華堂。


윤희의 딸 윤씨를 동궁에 들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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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尹氏于東宮, 封昭訓, 卽熺之女也。


강도 전수 등 8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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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黃海道殷栗縣囚强盜田守等八人, 依律斬。” 從之。


평안도 양덕현의 백성에게 3년간 잡역을 감면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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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道都觀察使韓確申: “陽德縣, 土本塉薄, 年又連歉, 民多流離, 其僅存者, 亦困於貢賦及赴防築城, 不得安居, 將盡逃散。 請限三年, 蠲其貢賦、赴防、築城等雜徭, 以待蘇復。” 從之。


6, 7월에 평안도 부방하는 번을 3번으로 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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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平安道沿邊州縣各口子赴防本邑軍人, 自十月望後至明年二月晦入保, 合番戍禦, 自三月初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分二番戍禦。 然正當農月, 分二番戍禦, 因此不能專力農事, 以致飢寒, 軍額日減, 誠爲可慮。 若六七月則天氣極熱, 雨水漲溢, 且草木暢茂, 又有蚊虻蛇蝎之患, 雖野人似不得成群犯邊, 戍禦稍歇。 今後每歲六七月, 分三番戍禦, 以便民生。”

從之。


부방·시위의 체아직의 인원수를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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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三軍甲士每番元額一千五百內, 兩界赴防者各三百, 京中侍衛者九百。 其去官遞兒護軍十五內赴防遞兒六, 侍衛遞兒九, 而自司直至于副司正各品遞兒, 不曾分揀, 赴防者到多, 每先受職, 侍衛者有沈滯之患。 自今司直以下, 亦依護軍遞兒分屬之例, 司直元額一百二十內, 赴防遞兒四十八、侍衛遞兒七十二; 副司直元額一百八十內, 赴防七十二、侍衛一百八; 司正副司正元額各三百內, 赴防一百二十、侍衛一百八十, 以此定額分屬。 其都目遞兒遷轉及疾病在喪等項各品窠闕, 若赴防者則以赴防者代之, 侍衛者則以侍衛者代之。

從之。


5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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청주, 김포의 옥을 사사로이 채취하지 못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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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議政府啓: “淸州、金浦等地産玉, 合用服御之物, 依碧潼産玉例, 禁人採取, 毋得私用, 且禁用碧潼之玉, 屢有條令, 謀利之徒, 潛隱採取, 私相買賣, 深爲不便。 自今凡諸處産玉採取買賣者, 依《大明律》, 僭用違禁龍鳳文者, 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 工匠杖一百痛懲。”

從之。


5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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기우제를 지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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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禮曹啓: “旱災迫切, 請再禱于北郊風雲雷雨, 三角、漢江、木覓、社稷、宗廟、雩祀。” 從之。


5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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병축의 아내의 상사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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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初, 宗室李湛先娶白氏, 後娶李氏, 及李氏死, 白氏出孝孫不服喪。 李氏出誠孫告憲府, 憲府以竝畜之妻, 不可指爲某母, 令禮曹定制, 禮曹又以爲無古制, 難以臆議。 至是, 命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同副承旨李季甸問之, 思哲曰: “立法前竝畜之妻, 通謂之妻, 則孝孫宜服三年。 且祔祠堂, 宗室各服其服, 弔賻祭如常儀。” 季甸曰: “家無二嫡, 天下定理, 竝畜之妻, 不可以一體論。 然孝孫亦不可不服, 宜服期喪。 其弔賻祭、宗室各服其服、祔祠堂, 臣恐不可也。” 世子曰: “若服三年, 宜祔祠堂。” 季甸曰: “此禮之大節, 不可容易論定, 宜博考古制更議。” 世子入啓, 上曰: “其與禮曹集賢殿考古制而更議。” 於是, 禮曹判書許詡、參判柳義孫及季甸議曰: “禮, 諸侯不再娶, 大夫無二嫡, 此古今不易之定理也。 高麗之季, 竝畜二三妻者, 專是紀綱陵夷越禮犯分之事, 初非國家之定制也。 若《六典謄錄》所載 ‘尊卑相等竝畜之妻, 恩義深淺分揀, 封爵給田。 其奴婢, 於衆妻子息平分’ 者, 特以先後妻子息, 互相爭嫡, 故姑立權宜之法, 以救一時之弊耳, 非萬世通行之正典也。 然猶曰分揀, 則蓋緣禮無二嫡之義也。 且封爵給田, 止於一人, 而其奴婢則平分者, 無他, 以爵田, 國家錫與之公器; 奴婢, 一家相傳之私物故也。 至於服制, 亦國家之公法, 《六典》雖不及論, 如其論定, 豈可以奴婢爲例哉! 其不得竝行於二三妻明矣。

李湛先娶白氏, 後娶李氏, 俱有所生。 白氏則終身同居, 專堂執祭, 李氏則長在遐方, 元不同居。 方其李氏之歿也, 議者以爲: “兩妻之子, 均服三年之喪。 夫黨亦皆以服服之, 國家亦皆致賻致祭。 白氏之子孝孫宜奉祀祠堂。” 臣等參詳, 昔王毖當漢末上計京師, 値吳、魏分隔, 妻子在吳, 身留於魏, 更娶妻生昌。 後毖先妻卒, 昌聞喪, 求去官行服, 議者以爲: “竝尊兩嫡, 禮之大禁。 昌若追服前母, 則是自黜其親, 兩嫡之禮, 始於今矣。 開爭長亂, 不可爲訓。 昌等宜各服其服。” 夫王毖之事, 出於不得已也。 且其吳妻旣爲先娶, 而執義守節, 尙且以爲不可竝尊以追服, 況於越禮犯分之妻乎! 今孝孫專堂執祭, 所生之母尙在, 而爲父後娶之妻服喪三年, 是自黜其母, 旣爲不可, 況身爲主祀嫡子, 服父後妻之喪, 廢其祖先三年之祀, 尤爲不可。 雖然禮, 爲妾母尙且有服, 況父竝畜之妻, 可無服乎! 孝孫且從權典, 服齊衰期年, 情理爲近。

或曰: ‘孝孫若服期喪, 則無乃同於妾母乎?’ 是亦不然。 律文, 爲妾母雖服期年, 《家禮》則服緦麻, 國制亦只給三十日之暇, 何嫌之有! 雖所生之母, 若父在或被出, 且服期年之喪, 今爲父後妻, 服喪期年, 亦何所不可! 且以夫黨之服言之, 李氏旣爲李湛越禮犯分之妻, 則禮官據法議制, 安敢効尤, 以擬正嫡乎! 又況賜祭致賻, 上之恩數, 尤不可竝行於竝畜之兩妻也。 至若孝孫奉祀之事, 則題主之際, 號稱何母乎? 謂之妣則疑於親母, 謂之繼妣則嫌於其母之見黜, 李氏之不得祔祠堂, 尤爲明甚。 今强以因循衰亂, 越禮犯分之妻, 竝導兩嫡, 其賜祭致賻宗親之服與夫奉祀祠堂, 一體施行, 則旣非禮經之所載, 又非《六典》之本意, 非臣等所敢議也。”

集賢殿應敎魚孝瞻議同此。 都承旨李思哲、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直提學辛碩祖ㆍ崔恒ㆍ朴彭年、應敎申叔舟、校理金禮蒙ㆍ河緯地ㆍ李塏、副校理梁誠之、修撰鄭昌ㆍ柳誠源ㆍ李克堪、副修撰李承召ㆍ徐居正、正字韓繼禧議曰: “禮有正有變, 若遇事之難處, 則禮不得不隨時而變。 大夫無二嫡, 禮之正也; 竝畜數妻, 通謂之妻, 禮之變也。 高麗之季, 士大夫竝畜二三妻, 遂成風俗, 國初因循不已, 至永樂十一年, 始立法定限, 凡有妻娶妻者, 以先爲嫡, 而本年以前竝畜者則不論前後, 但以尊卑相等, 通謂之妻。 此專以當時國無定制習俗因循之使然, 非若一二人越禮犯分之事, 故不得已爲一時權宜之變禮耳。 若於其前, 國家明立禁章, 使不得竝畜兩妻, 而有人踰制僭禮, 則謂之越禮犯分, 然矣。 李湛之事則擧世滔滔, 罪其習俗則可也, 獨以湛爲不能拔於流俗而歸罪, 恐不可也。 借如娶妻親迎, 禮之正也。 男歸女第, 我國習俗之弊也。

今若以不親迎爲不由正禮而獨歸罪於一二人可乎! 何以異於是! 國家旣制爲變禮, 皆名爲妻, 而載諸《六典》, 則其不可有所輕重明矣。 父旣以妻畜之, 國家亦以妻論之, 子亦生時, 以母事之, 獨何死後而疑其服乎! 今湛李氏之娶在立法之前, 白氏、李氏固無尊卑之嫌, 則孝孫之爲李氏服喪三年, 而祔祠堂無疑矣。 旣爲湛妻, 則夫黨之各以其服服之, 亦無疑矣。 且賜祭致賻, 出於上之恩數, 苟恩之所在, 則雖庶孽亦及之, 況旣爲湛妻則其賻祭也, 尤爲無疑矣, 豈可以竝行於兩妻爲嫌乎!

或謂: ‘《六典謄錄》, 不得幷封其爵, 分給其田, 緣禮無二嫡之義也。’ 臣等謂《謄錄》所載封爵給田, 專以其夫恩義深淺同居與否爲之分耳, 非以其爲有二嫡之嫌也。 若以封爵給田爲嫡, 則正嫡固當以先後爲重, 豈以一時恩情爲之區別耶! 立法之意, 蓋謂均是妻也。 故於二之中, 擇其恩之重而爲之異耳, 非獨指一爲嫡明矣。 且後之娶妻, 旣曰越禮犯分之妻, 則其不得爲嫡明矣, 而隨恩淺深, 則後妻亦有封爵給田之時, 而曰不得竝封給田, 緣禮無二嫡之義, 前後相悖, 而恐無謂也。 若王昌之事則當時議者或以爲: ‘當服。’ 或以爲: ‘不當服。’ 或以爲: ‘各服其母服。’ 衆議紛紜。 然其事, 與此不同, 恐未可據以爲證也。

或以爲: ‘孝孫所生之母尙在, 而爲父後妻服喪三年, 是自黜其母。’ 臣等謂孝孫之視李氏, 誠孫之視白氏, 均爲父之妻。 若孝孫嫌於自黜其母, 不服李氏, 則後日誠孫亦豈可服白氏之喪而自黜其母乎! 若然則兄弟相爲路人, 而不以父之妻待其母也, 豈近於情理哉! 生時竝畜, 旣無嫡妾之分矣, 死後服喪, 寧有自黜其母之嫌乎!

或謂: ‘孝孫且從權典, 服齊衰期年。’ 又謂: ‘妾母只給三十日之暇, 與此無嫌。’ 臣等謂期年, 乃律文妾母之服, 今李氏旣非妾母, 則無故而降服, 義所未安。 蓋非妾則嫡, 非嫡則妾, 必居一於此。 旣謂孝孫不可服嫡母三年之服, 又曰無嫌於妾母三十日之暇, 是非嫡非妾, 進退無據, 而創爲古制所無之服, 恐未可也。

或又疑題主之際, 稱號爲難。 臣等謂前母繼母奉祀稱號, 亦非前賢所定、古典所載, 而士大夫家以義起之, 定爲稱號, 何獨於此, 以稱號未定而廢其祀哉! 且曰二母不可竝祔, 假使白氏無後而誠孫奉祀, 則以李氏祔乎? 白氏祔乎? 以李氏祔, 則是自黜其父之前妻也; 以白氏祔, 則是自黜其母也, 其不得不竝祔無疑矣。 孝孫之於李氏, 亦猶誠孫之於白氏也, 豈可輕重於其間而不祔祠堂乎! 大抵竝尊兩嫡, 禮之大禁。 國家當其時, 斷以大義, 決然以先娶爲嫡, 則今日無此議矣。 旣爲立法, 通謂之妻, 而一朝遽爲分別, 則非惟有違於立法示信之義, 於事勢亦多防礙, 不得不爾。 且此已有限年定制, 非後世通行之法, 固無開爭長亂之患也。”

將兩議以啓, 下政府議之。 僉曰: “禮官之議是矣。 然《六典謄錄》, 先王定制, 雖二三妻, 皆許爲嫡, 凡喪制, 何得不同! 宜從思哲等議。” 季甸又條陳其不可: “一。 天下之事, 不過經權。 經者, 不易之正道; 權者, 變而得中者也。 雖曰立法前事, 三綱五常, 萬古不易, 豈立法然後, 使綱常得其正乎! 以不立法亂其綱常, 謂之變而得中可乎!

一。 雖曰《六典謄錄》所載, 先王定制, 雖二三妻, 皆許爲嫡, 凡喪制何得不同! 然二三妻者, 貴賤皆同, 未可的指某爲嫡某爲妾, 故私家奴婢, 使之均分, 此特一家之事耳, 至於封爵給田, 只給一人, 此國家公論變而得中者也。 今二人喪制, 一體施行, 則無乃與《六典》之意相悖乎! 意非變而得中之事也。 況《謄錄》, 一時之事乎!

一。 《禮記》: ‘小功不稅。’ 註: ‘據正服而言。’ 此非正服, 而宗親稅服, 恐亦未安。

一, 繼母祔祠堂, 張子曰: ‘一堂之中, 豈容二妻! 祔以首妻, 繼室別立一所可也。’ 程子曰: “凡配只用正妻一人。 奉祀之人, 是再娶所生, 卽以所生配。 若再娶者無子, 或附別位。” 夫繼室, 養親承家奉祀繼後, 所不可無也。 其禮之正, 明白無疑, 而程、張之論, 若此其不同, 至朱子, 然後同祔之論定, 竝畜二三妻, 其可謂之變而得中, 得入祠堂乎! 若竝祔論定, 則專堂執祭, 先妻尙在, 以奉後妻, 可謂變而得中乎! 然衆議如是, 政府之議亦如是, 服喪三年, 亦是厚事, 服之猶可, 同祔祠堂, 斷不可也。 臣非堅執己說, 若違於禮, 恐貽譏於後世也。”

命世子, 引見季甸, 仍示內製書曰: “此書, 與爾意同。 然以傳旨下議, 則必有以予意所向而附之者矣。 書爾名, 似若爾議, 令文臣六品以上議之。” 其書曰:

《六典》所載二三妻, 皆以嫡論者, 全爲其子而言也。 若欲論其正, 則雖有先後之殊, 而其族勢也, 其成禮也, 初無輕重之別, 今以某氏之子爲妾子, 某氏之子爲適子, 則不唯其人之鬱抑, 而當時見用之士, 勢有不得黜者多矣。 故國家不得已而立此權制。 然其妻之封爵, 不可以二, 只於一人施之。 以此觀之, 國家立法之意, 可見矣。 國家命爵, 只在一人, 則謂其人爲正妻, 明白無疑, 當附祠堂, 其餘則於父恩義已輕, 於國家不受爵命, 雖不以爲正母可也。 旣不以爲正母, 則當服期年。 或雖曰服期, 則與父妾同服不可, 然禮窮則同, 聖經多有之, 雖服期, 何嫌之有! 不以爲正母而當服期, 則不祔祠堂之義明甚。

議者曰: “繼母雖多, 皆祔於廟。 今此數母, 皆以爲嫡, 則獨不祔廟可乎!” 此說似矣。 然繼之一字, 其義甚正, 爲禮之經, 故當祔於廟, 竝畜二字, 其義非正, 爲禮之權, 不祔於廟, 又何疑乎! 受爵命之母, 旣祔於廟, 己所生母不得祔, 則當祭別處。 己母雖不得爵命, 而己之服喪, 當服三年如常。 假如所生母爲父所黜, 則不祔於廟, 而其子不得不以正稱, 其母不得不以嫡稱, 今此事, 正與此同。 國家只於一人命爵, 餘人不命爵, 其不命爵之義, 是國家黜之也。 國家雖黜, 而不命爵, 其母不得不以嫡稱, 其子不得不以正稱, 今議者徒執《六典》竝稱正嫡之文, 而不究國家命爵只在一人之意也。

於是, 六品以上議之。 大司憲尹炯等三十二人同季甸議, 兵曹參判金銚等四十二人同思〈哲〉議。 吏曹判書鄭麟趾、參判李審、參議卞孝敬曰: “禮無竝嫡, 天下古今之所共知, 故聖人之議變禮雖多, 皆不之及, 前朝之季, 竝畜二三妻, 越禮犯分極矣。 永樂十一年, 始令痛禁, 誠爲美法, 但論其恩義淺深, 雖後妻, 終身同居, 則給爵給田, 是使之縱欲長亂也, 而可乎! 何其當時有司議法如是之草草歟? 今不載之正典, 收入謄錄而已, 其不可爲經遠訓世之意, 亦可見矣, 議者之據以爲定法, 亦爲未安, 國家亦不可爲越禮者制法明矣。 宜依王毖故事, 兩妻之子各服其服, 如欲極禮之變, 則亦不過服衰或變服會葬而已。”

戶曹判書李堅基、參判李先齊曰: “今觀禮官之議, 說禮之經, 無以加焉。 然李氏爲湛之妻, 使孝孫服妾母之喪可乎! 集賢殿說禮之變, 曲盡無餘, 然竝畜之妻, 强擬諸前母繼母而竝祔者, 非惟國典所無, 亦禮經之未聞也。 臣等以爲白氏、李氏, 湛旣以妻畜之, 則孝孫、誠孫皆以母事之。 白氏死則誠孫服齊衰之服, 李氏之死, 孝孫當依父在母死之服, 行期年之服。 奉祀則白氏當祔於廟, 李氏則專堂別祀, 略倣魯仲子之法可也。 如是則白氏不爲加尊而祔廟, 李氏不爲居卑而別祀, 名雖同而禮自別, 實不異而分自定, 合古之道, 得今之宜, 禮雖小變, 不失大經矣。”

刑曹判書李承孫、參判趙遂良曰: “當依王毖故事, 各服其服。 然通謂父妻, 則亦不可無服, 當從權典服期喪, 給三十日之暇可也。 賜祭致賻, 尤不可竝行於兩妻, 夫黨亦不可遍服二三妻之服矣。 今孝孫專堂主祭, 而所生母尙在, 將李氏稱何號題主祔(祀)〔祠〕堂乎? 宜令誠孫別祠奉祭。”

慶昌府尹鄭陟曰: “孝孫之於李氏, 雖非繼母之正, 姑依《六典》先後妻之法, 比繼母義服三年, 至後日白氏之喪, 誠孫亦義服三年。 奉祀則誠孫別立祠祭母。 至若封爵給田, 湛已得罪, 無復有議, 賜祭致賻, 亦宗親之禮, 一從禮官之議停之。” 其餘或以爲降服妾母之服, 或以爲服期竝祔祠堂, 或以爲服三年待白氏歿後竝祔, 群議不一。 上謂季甸曰: “孝孫爲李氏服期喪, 誠孫別於他所奉祀李氏, 令禮曹如此定制。” 至是年十二月, 禮曹報政府。 政府啓: “不必立法。” 思哲、季甸亦啓曰: “立法前如此者, 必不多矣。 立法之後, 斷無此事, 何必立法! 但孝孫不可不服, 然亦不定爲期三年之喪, 任其所爲。” 從之。 使其從兄李穫言其不服之非, 孝孫始服喪, 已近期矣。


처첩한 지인산군사 이경유를 파직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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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府啓: “知麟山郡事李耕㽥曾以有妻娶妻, 被本府之劾, 因赦幸免。 又爲熊神節制使, 自作婚書, 娶妻星州之地, 其薄行如此。 夫守令, 近民之職, 不宜除授。” 上議于政府而罷之。 初, 憲府以吏曹謬擧竝劾之。 掌令元自直詣闕請劾兼判事左贊成朴從愚, 上曰: “初當除授, 擇之不精, 固可責也。 然勿劾之。” 自直聞命, 乃曰: “劾政府大臣, 心甚難之, 今命勿劾, 足爲吾等之喜也。” 喜形於色, 無一言而退, 時議譏之。


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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투하한 야인이 노비를 거느리고 돌아가지 못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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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議政府據禮曹呈申: “投化野人等受賜奴婢、交易奴婢、妻家奴婢, 率歸本土, 甚爲未便, 痛行禁止。” 從之。


함길도의 사노비를 역호에 붙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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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刑曹呈申: “咸吉道驛路凋弊, 以其道散居私奴婢, 聽本主情願屬驛戶, 以下三道在典農寺奴婢, 準年歲換給。” 從之。


5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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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조참을 받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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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對馬島宗貞盛使送人等獻土物。


북교에 비를 빌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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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禱雨于北郊。


우찬성 김종서가 가뭄을 당하여 인사 수성 6조목을 상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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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贊成金宗瑞上書曰:

近來屢被旱災, 公私俱竭, 今年之旱又甚, 來牟已不遂矣。 若又十日不雨, 則已生之苗, 或至枯槁, 未生之苗, 亦不萌動, 西成之望絶矣。 瞻望昊天, 略無雨徵, 天數適然耶? 人事有闕耶? 是未可知也, 而豈可謂天數適然, 不求諸人事而修省乎! 方今政治, 綱擧目張, 纖悉無遺, 固無闕失, 但行之有過不及之差, 則亦足以召傷和氣。 臣今連遭重服, 獨處於家, 晝夜思所以弭之之方, 罔知其要, 敢以一二碎屑條件, 謹陳于後, 願寬多言之罪, 少垂睿覽, 不勝隕越之至。

一, 全家入居, 以實邊塞, 固國家長遠之慮, 然親犯, 只一身耳, 其餘妻子族親之不知情不同犯者, 只以家長之故而離鄕土遠遷邊邑, 必生怨咨。 自今一家同犯者外徒流, 依律文只坐犯者, 法外全家入居, 一皆停寢。

一, 平安一道, 境連上國, 國家要衝之地, 人物阜盛, 器械精備, 必百倍於他道, 乃可維持。 近來各官, 人物流亡, 物故日增, 凋弊殆甚, 而賦役之煩猶在, 故或役或戍, 勞苦倍昔, 愁嘆不絶。 若不變而通之, 臣恐弊痼已甚, 救之難矣。 願詢管掌大臣, 極救此弊, 以寬民力, 以弭怨咨。

一, 刑獄之事, 易起怨咨, 自古而然。 聖上灼知此弊, 誕降愼刑之敎, 丁寧訓誡, 然法官議刑之際, 務從重典, 少有平恕, 習俗已成。 雖聖上每從寬典, 末減施行, 然萬機至繁, 豈皆一一皆如是也! 或有不中之差, 致傷和氣。 願益廣寬大, 以救此弊。 且赦者, 所以蕩滌瑕咎, 以開自新之路, 有司或以情涉故犯, 不可全釋, 或請罷職, 或收職牒。 凡人之情, 皆慕爵祿, 寧受刑杖, 不願削職。 自今例當原宥者, 一切不問, 前此宥而削職者, 亦宜寬貸, 以悅人心。

一, 行守職之法, 誠美矣。 然施行之際, 或有過不及之差, 賢愚同滯, 古人亦言其弊矣。 姑以一事言之, 別侍衛甲士, 一年四品去官者, 無慮五十餘人, 內直、司樽、錄事直受六品者, 亦不爲不多。 東班從仕者, 號爲賢能, 拘於資格, 高秩陞遷者鮮少。 此則賢能獨滯, 而反不及於雜進者矣。 士大夫雖無冒進之心, 榮進之望, 人人皆有之, 願小變而適中, 以慰士大夫之心。

一, 各司蒼赤內, 富實者投屬閑役, 貧寒者獨受苦役, 晝夜皆在官家, 固無營私之暇, 無衣無食, 不能自存, 必有起怨傷和者矣。 自今不緊各差備求屬者、求屬匠人而未成才者, 一皆除下, 以均勞逸。

一, 本國之俗, 習尙侈靡, 衣服鞍馬, 務飾華麗, 婚姻之禮, 競用綾羅。 以此婚姻愆期, 或有傷和之女。 大抵風敎, 自上而下, 故今於嘉禮, 皆用土物, 獨士大夫之家, 尙用綾羅, 誇耀無知, 甚非以禮導民之義。 申明禁令, 先自士大夫之家, 以及平民, 嚴加痛禁, 使儉素成風, 婚姻以時, 則是亦弭災之一端也。

一, 國家昇平已久, 四境無虞。 然旱乾爲災, 民間多苦, 此正修省恐懼之時也。 其邊警聲息、軍情緊急事外, 凡有興作, 一皆停寢, 以答天譴, 待其時和歲豐, 然後擧之。


이화·이변·이인손 등에게 관직을 제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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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李樺同知中樞院事, 李邊中樞院副使, 李仁孫禮曹參議, 鄭昌孫集賢殿副提學, 朴健順司諫院右正言, 金自雄慶尙道左道都節制使, 李宗睦全羅道水軍處置使。


경회루 못가에서 석척 기우제를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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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蜥蜴祈雨于慶會樓池邊。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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비가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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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雨。


김종서의 상서를 놓고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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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子引見議政河演ㆍ皇甫仁、贊成朴從愚ㆍ金宗瑞、參贊鄭苯ㆍ鄭甲孫, 議宗瑞上書條件, 傳上旨曰:

其一, 妻子族親之因家長所犯幷入居者, 予亦惻然, 但今邊鄙已實, 不須入居則已矣, 邊鄙未實, 入居之法, 不能煩革, 則除妻子族親, 獨身入居, 有妨於固邊之策。 且家長遠遷遐方, 爲妻子者不許同赴, 則不合人情。 間有無狀者, 不念家長遠遷, 惟以無罪隨去爲冤, 然豈可爲此等人改其法乎! 今若革此法而無後弊, 則善矣, 如不得已復還此法, 則民怨倍於今日矣, 何以處之?

其二, 平安道事務雖多, 無非禦寇之備, 民雖受弊, 不能盡革。 古之人處事至當, 禦敵便民, 兩無所妨, 今之人, 安能爾哉! 欲禦寇則有弊民之事, 欲便民則失禦寇之方, 深可愧也。 然彼此無害, 不甚失宜, 則庶乎其可矣, 何以處之?

其三, 刑獄之事, 有司固守法度, 君上務從寬厚, 恩自上出, 是固然矣, 故近年以來, 有司所讞, 予常末減, 不依重典。 且爲君之道, 以不失信爲貴, 故赦後追奪告身, 必不得已而後爲之, 不敢輕擧, 但今國家待大臣甚優, 雖已罷職, 儀章如舊, 腰金冠玉, 固自若也。 大臣有大罪者, 輕給朝謝, 無乃不可乎? 其亦何以處之?

其四, 箇月行守之法, 予以爲行之甚便, 不可革也。 前此未立此法之時, 効力邊圉, 累立軍功, 勞苦尤甚者, 未蒙超擢, 而安處京城, 略無功績者, 驟遷高秩, 其弊不少。 且資格重事, 不可委諸有司, 以專其權, 以騁其私也, 故此法不必更議也。 頃者, 宗瑞亦以爲言, 今乃有此言也。 卿等以爲何如?

其五, 各司富實奴婢, 濫屬工匠, 予亦嘗聞, 深以爲不可也。 其亦去其可去者, 使不至於有弊可矣。

其六, 婚姻之家, 僭用綾段, 其顯然易見者, 猶可以禁, 若其閨房深密之處, 外人所不到, 雖有犯禁者, 孰得以知之哉! 國制, 堂上官外不得服用綾段, 而婦女則公然服用乎! 尤爲不可也。 禁之之勢, 若是其難, 何以處之?

其七, 興作之事, 稍稍除去。 且今南大門之役, 已告畢矣。 未罷之事, 又欲一切停罷, 卿等其逐一商議以聞。

河演等退而議之。 宗瑞曰: “入居, 非欲得請, 但陳心所懷耳。 行守之法, 非欲罷之也, 但欲小變耳。 其餘數條, 亦非以吾言爲可行也, 在議之如何耳。” 第一條, 河演、皇甫仁曰: “入居, 所以固邊, 亦以懲惡, 不可停也。” 朴從愚以下曰: “罪犯奸盜及敗常亂俗者外, 勿令入居。” 第二條平安道之事, 僉曰: “權罷都節制使, 令監司兼之, 弊可革矣。 且遼東迎送軍, 闕數猥多, 量宜減損。” 第三條, 僉曰: “罪涉重大者, 告身不可不奪。 然其間豈無不必奪而奪之者! 願聖上知此意, 務從寬典, 則庶乎其可矣。” 第四條行守之法, 僉曰: “不可更改, 然其間多有過不及之差。 假如監察爲承議, 而持平爲承訓, 在本府祇迎祗送, 一從職事, 其在朝班, 持平在下, 而監察居上。 且曾經守四品者, 出則爲都事, 而不得爲經歷。 又如西班或以折衝而行司勇, 或以彰信而守護軍, 賢否勞逸, 不甚相遠, 而爵不稱職, 乖錯如此, 竝皆改正。” 第五條, “各司工匠, 稱爲傳習, 濫相投屬。 且以鞍工一事言之, 私家一人所作之事, 十餘人爲之, 各異其任, 他工類此者頗多, 竝皆刷除。” 第六條, “婚姻之家, 禁用綾段, 令甲所載。 願申明此禁, 犯者痛繩。” 上曰: “平安道革節制使, 卿等以長遠之策, 熟計而言歟? 後日便否更議以聞。 收奪告身行守之法, 予以卿等之議, 斟酌行之, 不必更立條章。 各司工匠, 令鄭苯與承政院同加磨勘刷除。 綾段之禁, 亦宜申明。” 僉曰: “平安節制使, 必須罷之, 亦無後弊。” 上曰: “然。”


역산관의 포폄하는 법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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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吏曹呈申: “曆算官, 本不口傳, 臨時承命, 而仕無仰曹及褒貶之法。 今生徒稱學官, 官員稱訓導, 請令屬禮曹褒貶。” 從之。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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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마도 종정국이 토산물을 바치고, 쌀 하사량을 늘릴 것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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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對馬島宗貞國遣人獻土物, 通書禮曹曰: “父盛國時, 歲賜米五六十石, 或至八十石, 今只給十五石。 請依舊例賜給。” 下禮曹議之, 歲給米豆二十石。


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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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본국 정사 정우가 복종을 많이 데리고 서울로 수운하는 것을 말리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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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宣慰使姜孟卿馳啓: “日本國正使正祐等欲多率僕從如京, 商舶所載之物, 亦欲盡輸京師, 臣反復開諭, 欲定爲二十人, 如丹木銅鑞等物, 皆令留浦, 京外之價, 固無絲毫之別, 雖使輸京, 負重道遠, 徒爲有弊而已。 正祐等尙不肯, 以爲: ‘銅鑞若不輸京, 便還本國。’

命都承旨李思哲、禮曹判書許詡, 議于政府曰: “遣尹仁甫往諭如何?” 僉曰: “率來人, 更以四十爲定。 銅鑞輸京, 不宜許之。 當擧義諭曰: ‘此事已立法, 立法固守, 彼我所同, 不可以一時之請輕改之也。’ 又讓之曰: ‘人臣受命, 通信隣國, 乃以商價之徒, 不遂其欲, 棄其君命可乎? 去留任意爲之。’ 如此則彼必感悟而來矣。 願以此意, 令仁甫往諭。” 卽賜仁甫衣遣之。


사헌부에서 첩의 소생 하복생의 판사됨을 반대하나 윤허하지 않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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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府啓: “河福生, 本妾産也, 今爲軍資判事。 一司之長, 所繫至重, 身爲庶孽, 何以率其下乎! 漢城府, 決事之官, 趙淸老爲參軍, 其父石山, 國喪奸妓, 罪涉不忠。 父有如是之行, 而其子可以禁人非乎?” 上曰: “福生, 功臣之後, 雖除此職, 未爲過也。 況軍資, 非臺省政曹之比乎! 淸老之事, 將議諸政府。” 政府啓: “漢城府, 雖云決事之官, 所決類皆雜訟, 不關大體, 淸老之爲參軍, 無所妨也。” 從之。 憲府復請改福生曰: “身爲妾産, 外祖又犯贓當死, 蒙宥幸免, 福生不可爲一司之長。” 上曰: “良妾之子, 雖至宰樞可矣。 且今贓吏之後, 非獨外孫, 雖直孫或有登科者, 福生之爲判事, 何以過乎!” 竟不允。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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지대구군사 이보흠의 사창 사의에 대한 집현전의 의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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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諭知大丘郡事李甫欽: 爾所啓社倉事, 宜下政府議之。 僉曰: “難行。” 又下集賢殿議之, 或以爲姑試之, 或以爲不可行, 衆論如是其不同, 故其社長賞職節次, 不可據以爲定。 然社倉之法, 朱文公固已行之, 且爾方銳意爲之, 便欲姑試一邑, 以觀民之好惡, 爾其試之。 其布置之方略, 務要徐緩, 勿致煩擾。 同封集賢殿議, 幷考之。

一, 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直提學辛碩祖ㆍ崔恒、直殿李石亨、校理金禮蒙ㆍ河緯地、副校理梁誠之、修撰柳誠源ㆍ李克堪、副修撰徐居正曰: “社倉之法, 前賢所已驗, 行之得宜, 則誠如甫欽所言, 而甚便於民也。 但議者以爲: ‘此法雖實爲民而設, 然取息之名, 似累大體。 且社長未能盡得廉謹者, 則或僥倖得爵, 或窺竊羨餘, 務於取息而收納過中, 或慮還收之難, 只給富戶, 而不給煢獨。 其他侵漁豪橫, 無所不至, 惠未及民, 而先受其弊。’ 臣等妄議大抵立法之初, 以爲永終無弊者, 及其久也, 弊必生焉, 況此法利害之議, 今已紛紜, 要當先甲熟講, 詳加節目。 姑於大小膏塉不同數郡, 行之數年, 驗其法之利害與民情之便否, 果有利無害, 遍行諸道爲便。”

應敎魚孝瞻曰: “社倉之法, 意則美矣。 然其斂散辦集, 非柔弱者可能, 必歸猾吏之手, 自古未聞管財利之權而能惠澤及民也。 甫欽論糴之弊, 乃曰: ‘十五斗, 幾至十八九斗, 社倉收息, 不過三斗。 比之於糴, 可無大弊。’ 此不然也。 今以社倉之法觀之則於十五斗收息三斗是十八斗也, 而豪吏斂之, 則必至於二十餘斗, 弊又甚焉。 雖百巧言, 謂實無弊, 臣不信也。 夫立法, 必審民情之好惡, 若民情厭之, 則終必病民, 利雖百倍, 莫如勿行。 若不得已而必行之, 則請於四五郡縣, 行之四五年, 俟其民熟驗便否, 仍加訪問, 雖守令社長皆曰可行, 勿聽, 必一邑之民, 皆曰可行也。 不獨一邑之民, 必四五郡縣之民, 皆曰可行也, 然後行之可也, 不如是則亶不可行。”

應敎申叔舟、校理李塏、修撰鄭昌曰: “近年飢饉相仍, 民生凋瘵, 義倉之糴, 尙未能償, 又立社倉而取息, 竊恐民不能堪也。 取息, 本欲爲民, 而其於大體, 實亦有累焉。 且其斂散之間, 姦橫日滋, 弊將萬端, 反違國家救民之意。 雖曰社倉前賢所已行之法, 然是亦特試於一邑耳, 及其頒諸天下, 則果皆無弊乎? 固不可徒以先儒已驗之法而必謂之可行也。 以靑苗錢法觀之, 當初試之於陝西, 非不利也, 至於通之於天下, 則四海嗷嗷, 悉受其弊, 豈可以便於一處而遂謂可通於四方也! 凡立法, 貴因民情事勢之所當爲, 不可强之也。 臣等妄意社倉之法, 不必試驗然後知其不可也。”


5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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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간원이 이인손을 예조 참의로 제수한 것에 대해 위법을 주장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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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司諫院啓: “今以李仁孫爲禮曹參議。 軍資監, 箇月衙門, 仁孫爲判事, 未滿箇月, 而超拜堂上官, 有違於法。” 上曰: “堂上官除授, 非他雜職之例, 予非不知而爲之, 以特旨除授, 何不可之有!” 諫院又啓: “前此仁孫爲知兵曹事, 政府以爲不可, 故改之。 今若以堂上官而枉法(經)〔徑〕遞, 則箇月之法, 無乃從此而毁乎?” 上曰: “前日之事, 意必自下啓之而除授, 故改之。 若堂上官出於特旨, 豈宜如此不通!”


이종원이 만호를 받은 것과 별시위에 입속한 연유를 추핵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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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司憲府: “李宗元, 特授西生浦萬戶之故及三軍鎭撫口傳別侍衛入屬年月與其出處, 推劾其時兵曹官吏以聞。” 安崇善少時爲啓聖殿直, 與月令向上李烋相友善, 及崇善爲兵曹判書, 烋之子宗元謁見自言曰: “曾入別侍衛, 至拜司直屬散。 願毋忘先父之交, 授一微官。” 崇善卽以爲三軍鎭撫, 未幾除萬戶, 其實宗元未嘗入別侍衛, 乃白身也。 議政府發其事以啓, 遂下司憲府劾之。


5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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강원도에 메밀 종자를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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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江原道監司請木麥種四千五百六十石, 從之。


5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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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도절제사 김효성이 흰 꿩을 바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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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平安道都節制使金孝誠獻白雉。


강도 의련 등 10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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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晋州囚私婢吉加伊歐罵其母, 慈山郡囚强盜義連等十人, 依律斬。” 從之。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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서얼, 장리의 후손인 하복생을 판사로 제수한 것에 반대하나 불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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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大司憲尹炯等上疏曰:

分莫嚴於嫡庶, 惡莫大於贓汚, 故庶孽不齒於士族, 贓吏累及於子孫, 所以重名分勵廉恥, 誠古今之大防也。 主上殿下以寬仁之德、包容之度, 庶孽贓吏之後, 如有可取, 亦或收用, 至許赴擧, 其所以善善長惡惡短, 恩之至也。 然未嘗以通顯之職, 輕許除拜。 河福生, 河久良妾所出, 贓吏金音之外娚, 別無才德, 只以勳臣之裔, 久玷東班, 分固過矣, 今又拜軍資判事。 夫小司之長, 猶云不稱, 而況判事, 衙門之高也, 僚佐之多也, 尤不可以此輩而處之也。

大抵俯仰無愧, 自反不縮, 乃可以非人之非, 而人亦敬畏。 福生一身, 兼有兩咎, 已爲士林之所卑矣, 將何面目摠治同僚, 以尊體統, 以副人望也哉? 今使福生靦然就職, 長于一司, 與門閥士族略無區別, 則聖朝所以嚴族屬之別, 重贓吏之罪, 勵士風之義, 恐自今日而始毁矣, 豈特卑以陵尊, 賤以防貴之弊而已哉! 將見士夫爲子孫守廉介欲垂令名於後世者, 亦變前日之所守矣, 末流之弊, 誠可慮也。 臣等職在風憲, 不敢含默, 再(續)〔瀆〕天聰, 未蒙兪允, 非徒臣等缺望, 實惟物議之未孚。 伏望改授他官, 以正名分, 以勵廉恥。

上曰: “贓吏之後, 旣許赴生員及第矣。 判事雖尊, 何加於此! 況福生, 非他功臣之裔, 雖其庶孽, 能繼其家, 足爲國家之喜也, 宜當掩護其咎, 以繼先業。 爾等之言固善矣, 予不能從。” 諫院亦諍之, 不得。


5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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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조참을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정사를 보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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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視事于承華堂。


초수에 있는 행궁 방화범을 바쁜 농사철이라 하여 방면시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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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忠淸道監司: “聞椒水行宮失火人, 逮繫鞫問。 今當農月, 累日繫獄, 甚爲不可, 速令放遣。”


도둑 주금, 강도 김유산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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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典獄囚尙衣院匠朱金盜御府眞絲, 長水縣囚强盜金有山依律斬。” 從之。


5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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함길도 정평, 경흥에 우박이 와 벼를 손상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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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咸吉道定平、慶興雨雹損禾。


5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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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서교에서 벼 심는 것을 보고, 농사하는 이들을 먹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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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世子觀稼于西郊, 餽農人。


5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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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모와 통한 사온 주부 이백도의 고신을 뺏고 국문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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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司憲府申: “司醞注簿李伯道通其司酒母, 請收奪告身鞫問。” 從之。 竟死獄中。


5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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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강계부에 우박이 와서 벼를 손상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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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平安道江界府雨雹損禾。


김만이 요동에서 돌아와 도망한 것이 아님을 변명하다 처참당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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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康文寶押金萬, 回自遼東。 都司回咨曰: “萬至靑石嶺, 以病在後, 還就崔家寨, 病愈來, 首付文寶以送。” 都指揮使王祥因謂文寶曰: “此人非逃, 欲還本國, 因病未果。 人命至重, 此意須啓殿下。” 上曰: “此人若向本國而來, 則疑其不逃也, 慮或恐怖自盡且逃避也。” 饋酒食, 差人監守, 令承政院取其供詞。 萬曰: “謝恩使未至遼東, 萬因乞食入遼東城留四日, 出城還館, 謝恩使已回還矣。 萬向本國出來, 遼東差人捉還。” 召謝恩使李思任、書狀官金國光、通事金辛ㆍ咸仲良等, 問金萬逃狀, 對曰: “臣等初到遼東館, 照名給糧, 萬親受。 發遼東之日, 萬亦在。 翼日, 道中乃逃。” 此言與遼東咨略相似, 而與萬之言大不同矣。 命下萬于義禁府鞫之。 仍謂承政院曰: “頃者李思儉爲義州牧使, 有一僧逃入遼東, 思儉移文遼東以爲: ‘僧强奸處女以逃。’ 遼東執其僧, 以强奸取招, 轉送朝廷, 朝廷亦以强奸取招, 實非强奸者, 思儉詐稱重罪移遼東, 遼東及朝廷因其移文而以强奸取招, 實爲可笑。 今遼東咨與思任之言相同, 亦未可深信。 然萬向本國出來之狀, 中國皆知, 而以逃避蒙戮, 則後日中國聞之, 得無笑乎! 此事係人生死, 不可容易決之, 其召義禁府提調, 丁寧訓飭。”

萬竟坐誅。


三十年 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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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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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종원을 잘못 쓴 것에 대해 변명하는 예문 대제학 안숭선의 상소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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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朔/藝文大提學安崇善上疏曰:

竊聞嬰兒病傷於飽, 大臣病傷於權, 權之所在, 乃自古危疑之地, 而不可不愼也。 臣猥以庸資, 謬蒙恩遇, 自筮仕以來, 凡所揚歷, 必淸且要。 旋顧一身, 未得一藝之可稱, 實是天地之私、雨露之恩也。 臣之尋常至願, 處權重之地, 雖未効絲毫之補, 常懷競惕, 庶欲免一身之失。 近日無狀之徒宗元之事, 出於愚臣在任兵曹之日, 陷於姦術, 察之不精之罪, 則雖至誅戮, 尙有餘辜。 然宗元之見獲於小臣, 小臣之見侮於宗元, 有由然矣。

歲在甲午年間, 臣受啓聖殿直之任, 宗元父李烋亦以向上, 爲是殿月令, 常同寢處, 相要以子孫毋忘之戒。 臣於烋, 雖無族屬之分、宿昔之恩, 旣與之同僚, 積日相交, 烏得無情! 癸亥年臣爲刑曹判書時, 有稱前司直李宗元投刺云: “烋之子也。” 始知名貌。 乙丑年兵曹判書時, 於入直之所, 累次來見, 且願從仕。 觀其外貌, 信其巧言, 自陷其術, 問其出身之地, 則答云: “別侍衛, 母喪終制, 百日不仕。” 此乃可欺以方也。 且問前資, 則乃忠毅司直也。 臣問別侍衛都目遷轉無正品之例, 宗元曰: “別侍衛五品遷轉後, 連中都試, 加資至此耳。” 此亦言順理直, 且鎭撫所職銜單子內, 以忠毅施行, 則尤非如臣愚暗者之所可疑也。 臣謂政之所在, 權之所重, 一資一級, 題品注擬, 裁自聖旨, 臣雖至愚, 豈不顧莫測之禍而自爲陷身之機乎!

宗元以白衣奸侫, 一朝得受五品, 駭於聞見, 千古罕有。 衆人則然矣, 雖臣之親戚子弟, 謂臣必有所以, 有口皆欺, 無顔可措。 臣念至此, 不覺痛裂心肝, 臣之此心, 將何以明? 姦詐小人, 瞞官情狀, 曾不察見, 徒以舊知人之子許接, 臣之罪也。 臣若於烋與宗元父子之間, 暗受一毫之財, 且心知宗元之姦計, 知非用意, 冒濫聖聰, 則天之降禍, 豈止臣之一身! 今雖不有顯戮, 子子孫孫, 世受殃禍。 臣之至情, 無由上達, 呼天痛哭而已。 臣之於君, 子之於父, 苟有窘迫疾痛之苦, 則疾呼而告哀者, 仁愛之至也。 故敢冒天威, 仰陳鬱抑, 伏望憐臣孤直, 諒臣卑懇。

不報。


지대구군사 이보흠이 사창 건립에 대해 보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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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大丘郡事李甫欽報: “頃承諭書及集賢殿議, 又將甲子年諭書, 布告境內, 言其立社倉本意及賞職社長, 願爲社長者, 二十餘人, 擇十三人爲社長, 分爲十三社, 每社給本二百石。 又作小圖書付社長, 每當分給, 籍其受者姓名及斗升之數, 遂以圖書印之, 以防奸僞; 成二件, 一社長自藏, 一納官, 以備遺失。 境內人民皆云: ‘有義倉, 又有社倉, 自今以後, 豈復受私家長利!’ 人皆利之, 唯私畜長利者, 不便焉。”


6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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안숭선의 조카 전옥승 안전의 파직을 청하였으나 불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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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司憲府啓: “李宗元所犯至重, 安崇善懷私擧用。 崇善從子詮, 今爲典獄丞, 恐與宗元漏洩言辭, 相應修飾。 且監禁虛疎, 致令逃亡, 亦可疑也, 姑令罷職。” 不允。 憲府又啓: “若不罷職, 限事畢勿令出仕。” 上曰: “崇善之事, 固爲非矣。 然待遇大臣之道, 豈可逆料而曲爲之防乎! 若等所啓, 甚爲峻密, 不可從也。”


의령부원군 남재 등의 제전을 주사에게 주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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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戶曹: “宜寧府院君南在、領敦寧安天保、漆原君尹抵祭田二十結, 恭安府尹閔時、判開城柳源、敎授官林西筠、書雲正鄭均祭田十結, 竝給主祀者, 三代而止。”


6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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안숭선과 연루된 이예장·정인지 등을 추핵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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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司憲府啓: “安崇善與李宗元父, 自少交親, 及掌武選, 非不知宗元非別侍衛司直也, 而擧以爲鎭撫, 又授行副司直萬戶, 累加敍用, 猶稱陷於術中, 誤錯用之, 巧飾不承。 且西生浦萬戶, 旣以宋溥爲之, 後欲以宗元爲西生浦, 妄托以溥所居近於道安浦, 啓達換差, 亦不輸情。 鄭麟趾、成念祖、李審、李思哲等非不知崇善綢繆不公之狀也, 而曰: ‘全不與知。’ 郞廳李禮長、具致寬、宋守中阿附堂上, 飾詐不服, 竝奪告身鞫問。”

遂下崇善、宗元、禮長、致寬、守中于義禁府, 麟趾、念祖、審、思哲竝令保放推劾。


일본 국사 중 서울로 올라오는 인수를 정하고 물건을 수송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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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宜)〔宣〕慰使姜孟卿: “日本國使, 非他島倭之比, 上京人數, 從其請, 以六十人爲定。 且其銅鑞丹木等物, 竝令輸京。”


6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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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조 정랑 이영서가 사정 민서의 기생을 간통한 것으로 민서가 사사로이 처벌하여 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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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吏曹正郞李永瑞入妓笑楊妃所寓, 妓乃司正閔叙所私者也。 叙率其弟司直發、姪孝元, 持杖突入, 縛永瑞斷其髮, 以刃擬之曰: “吾不斷汝頭者, 以吾恩門故也。” 杖之濱死, 褫衣反接, 驅至刑曹, 道中有一朝官下馬哀請, 叙於馬上怒目叱之, 人不敢近。 刑曹囚其妓放永瑞, 永瑞舁歸于家。 叙赴武科時, 永瑞參試, 故曰恩門。 明日永瑞奴告狀刑曹, 刑曹具啓。 上問承旨曰: “爾等所聞如何?” 左承旨趙瑞安等啓曰: “臣等聞永瑞被酒, 路入笑楊妃所寓, 閔叙因而毆打耳, 非奸所捕獲也。” 上曰: “永瑞果奸叙妾, 則固有罪矣。 然旣斷其髮, 則可以已矣, 又於路上, 反接歐辱, 無乃已甚乎?” 瑞安等曰: “永瑞雖奸叙妾, 如非奸所登時殺死, 則不可擅自打傷, 且朝官雖有大罪, 有司推劾, 必須啓聞奪職, 然後乃囚。 況永瑞爲政曹郞廳, 叙烏得而擅杖哉! 宜當痛懲。” 上曰: “叙系出何閔?” 政院啓: “非議親。” 遂傳旨刑曹曰: “奪叙、發職牒, 幷孝元禁身鞫問。” 仍敎曰: “永瑞若死, 叙等罪干死刑, 宜以死囚例監禁。” 永瑞初欲掩而不發, 托安平大君瑢, 召閔叙請勿告, 叙不聽, 永瑞不得已使奴告狀。 永瑞初以生員奸成均館奴妻, 被執斷髮, 至是, 兵曹正郞李賢老到永瑞家慰之, 因戲曰: “君之髮, 正是薤菜。” 永瑞慙赧。 薤菜, 剪而復生故云。


6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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종친의 정3품 이하의 구종을 문무 정3품 이하의 구종수에 의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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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議政府據刑曹呈啓: “節該謄錄: ‘文武各品驅從之數, 正三品代言七名, 副提學以上五名, 司諫以下四名, 從三品至四品三名, 五品至九品二名, 宗親元尹、正尹二名, 副元尹、副正尹一名。’ 然宗親驅從之數, 不及於文武各品未便, 自今宗親正三品以下各品驅從, 一依文武正三品以下驅從之數。”

從之。


조례·나장 등 사령의 위임과 천전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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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皀隷、螺匠、杖首、喝道、所由等諸色使令, 呈都目、隊長、隊副去官受祿後作散, 或差, 或工, 或定軍役。 今方加設軍額之時, 請於上項去官人內自願仍仕者, 以攝六十初取才格例試之, 入格者許令仍仕, 依例遷轉。” 從之。


6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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안숭선과 이종원의 처벌에 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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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命承政院, 議安崇善、李宗元之罪。 政院啓: “崇善, 宜坐大臣專擅選用律; 宗元, 知而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召議政府及義禁府提調南智、李堅基、安止等, 以政院之議問曰: “崇善罪律如何? 宗元罪律, 不其太輕乎? 崇善、宗元及其他與於除授官吏所犯, 雖是一事, 或在赦前, 或在赦後。 推劾之際, 赦後之事, 連於赦前, 則不計赦前而鞫之歟? 赦前之事, 竝皆不問乎? 其署宗元告身諫院官吏, 以赦前不問乎? 抑鞫之歟? 其時入參政房承旨, 亦何以處之?”

仍以崇善上書示之曰: 大臣上書, 發明其罪, 至有誓辭, 固不可不信也。 然其曰“與宗元父烋, 素與之交, 有子孫毋忘”之語, 崇善與烋, 道不相同, 其交契必不如此。 若與父交深, 則安有不知其子至于今乎! 假使不知, 又安有不問其人踐歷, 遽授職任乎! 此皆遁辭。 且鎭撫口傳之後, 中外喧騰, 崇善獨何不聞而又除萬戶乎! 此其所當問也。 崇善, 功臣之後, 且有才識, 擢用顯任, 久爲都承旨, 自後常任重寄, 予之旨意, 靡不詳知, 今乃如此, 雖至斬律可也。

宗元以早藿一箱、山鳩一首, 致贈崇善, 予謂此特小小物耳, 固無所妨, 其他所贈, 更問可矣, 而事無證驗, 臆度强推, 亦不可也。 然鞫問盜賊, 必推前後所犯, 今宗元姦計萬端, 以白身冒受正五品之職, 其所犯, 豈止於此乎! 宜以此問之, 義禁府尙不問此, 而徒以拷訊爲請, 宗元姦惡至重, 雖至壓膝, 猶爲不足, 況拷訊, 且待啓請而後爲之乎! 無乃緩乎?

南智等對曰: “臣等請拷訊者, 非指宗元也, 乃欲問除授官吏, 但郞廳誤啓耳。” 右議政皇甫仁與南智等同辭以啓曰: “安崇善罪律, 政院所議, 然矣。 李宗元, 宜坐以詐假官之律。” 又曰: “赦後之事, 皆連累於赦前, 則不可不竝問, 待其畢劾, 然後考其赦之前後而定罪爲便, 諫院但不能覺察耳。 且在赦前, 似若輕矣。 然不可不推。 承旨之罪, 又輕於諫院矣。” 右參贊鄭甲孫獨曰: “赦前之事, 一切推問, 無乃不可乎? 赦前赦後所犯, 皆其詐假官也。 旣無輕重, 惟以赦後一端, 推劾定罪, 臣之意也。” 上曰: “予意及卿等之議, 禁府固已知之矣, 其以此鞫之。 然赦前赦後之論, 鄭甲孫之言甚善。 赦前之事, 必須證驗考覈者外, 竝皆勿推。” 後義禁府啓: “崇善事情明白, 匿不承服, 請拷訊。” 命除拷訊, 反覆詰問。 又啓: “宗元已經拷訊五次, 猶不服, 請壓膝以問。” 從之。


중국인 2인이 일본이 중국에 조공하는 일을 청한 것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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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謂皇甫仁等曰: “有唐人柴江等二人, 隨日本國使來, 欲以日本朝貢中國之事請於本國, 大臣或言: ‘使邊將不納。’ 或言: ‘可納。’ 予謂國之大事進退之權, 出於邊鄙一將, 不可也, 故許令來京。 若來京而請之如前, 則何辭以對?” 皇甫仁曰: “當初不欲納者, 小臣也。 領議政黃喜之議, 亦如此, 但衆議不一, 而上亦許來京。 臣謂彼人雖發此言, 當曰: ‘朝貢上國, 唯在貴國(後)〔處〕分, 非我所敢進退也。 任意爲之, 何所不可, 而必欲依我國爲之乎?’ 宜以此對之耳。”


민서가 어미를 구타하고 이영서를 무고한 것에 대해 조사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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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義禁府: “閔叙嘗在忠州, 歐其母, 推鞫得情, 以懲其惡, 幷鞫誣告李永瑞奸所捕獲之故。” 又遣副知通禮門事愼詮于忠州, 鞫歐母之狀。


6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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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강무하고 문밖을 행할 때 일각 사조 청룡기로 인도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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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傳旨兵曹: “世子講武及門外之行, 以一角四爪靑龍旗前導。”


죽은 사람의 직첩을 환급하는 일 등 세 가지 일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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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承旨李宜洽、左副承旨安完慶、右副承旨李師純、同副承旨李季甸議啓三事: “其一, 前此傳旨: ‘身死者, 不得與還給職牒之例。’ 臣等謂職牒有無, 雖不關於死者, 然其子孫, 書於四祖, 題於神主。 且曾經三品及臺省者, 子孫以此承蔭, 其緊關如是。 文王之政, 恩及朽骨, 其身無存歿。 不赦之罪則已矣, 例給之人, 以身死而不給, 恐未安也。

其二, 律文常赦所不原條: ‘其赦文, 臨其時定罪名特免及減降從輕者, 不在此限, 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 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今降赦宥之後, 減死徒流者, 不與放赦之例, 恐亦未安。

其三, 以起爲陳, 收奪職牒首領官守令等, 亦未與還給之例, 罪重於此者, 猶得還受。 此輩職事如舊, 而未得與還受之例, 亦實未安, 伏惟上裁。”

越二日, 世子承命, 引見宜洽等, 議三事, 對皆如初。 世子曰: “身死人還給職牒, 久遠之事, 定限爲難。” 季甸曰: “久遠難知者則已矣, 其所可知者, 論其輕重, 可給則給可也。 假若十人犯罪, 竝收職牒, 一人身沒之後, 九人還受, 而一人未受, 則罪同罰異, 豈不深可惜也!” 世子入啓, 上曰: “還給死人職牒, 定限爲難, 不可從也。 二事, 予當思之。” 後還給以起爲陳首領官守令等職牒, 命季甸議于政府: “如强盜等罪當死而減等從徒流者, 會赦則在原免之例乎? 赦文云: ‘但犯强盜外。’, 則似不可赦也。 律文歷擧常赦所不原之罪, 其下乃曰: ‘減降從輕, 不在此限。’, 則似可赦也。 何以處之?” 政府僉曰: “但犯强盜外云者, 非如減降從輕者例也。 若減死從徒流者則律文旣如此, 宜在放赦之例。” 上曰: “例則然矣, 今將何以處之?” 僉曰: “但當隨其罪之輕重放赦。” 從之。 初, 封世孫而肆赦也, 令承政院議還給職牒及赦徒流人, 左承旨趙瑞安掌之。 季甸謂曰: “身死人職牒、以起爲陳者職牒及減死徒流者, 亦當取旨施行。” 瑞安曰: “身死者, 不還職牒, 已有傳旨, 復何有議乎! 減死從徒流者, 其所犯則死罪也, 安可與直犯徒流者比而取旨乎! 以起爲陳, 則我亦曾以晋州牧使, 降資收職牒。 予自晋州而來也, 首相河演謂予曰: ‘見奪職牒, 終當不還。’ 以此知其不當取旨也。” 季甸曰: “上二事, 有言可執, 猶云可矣, 以起爲陳守令之事則雖國家立法, 若有可疑, 則當請而改之, 況一相之單辭乎!” 瑞安終不從之, 季甸乃與宜洽等議而啓之。 及還以起爲陳守令之職牒也, 餘皆來謝恩, 瑞安終不謝, 以固其執, 時人非之。


6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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각종 의장에 동궁의 말의 숫자와 명칭을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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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儀註詳定官啓: 今參詳《唐書》《百官志》: “東宮官廐牧令率典乘, 習路馬。”, 則東宮馬, 宜稱路馬。 然《禮記》路馬註云: “君駕路車之馬。” 又云: “蹴路馬芻、齒路馬, 皆有誅。” 宋皇帝鹵簿稱路馬, 則路馬之稱, 不可用於東宮明矣。 唐、宋制䩠馬, 皇太子二十匹, 親王八匹, 群官一品六匹, 二品三品四匹。 程氏議曰: “䩠馬用色帛, 周裹一方氈, 蓋覆馬脊, 更不施鞍。” 《元史》云: “路馬䩠馬, 竝鞍轡鞦勒。”, 則䩠馬亦或有鞍轡矣。 謹按本朝大駕鹵簿, 御馬二匹, 仗馬十六匹; 法駕, 御馬二匹, 仗馬十二匹; 少駕, 御馬二匹, 仗馬六匹。 今東宮儀仗, 於小駕儀仗, 差減其六, 則馬匹亦宜差減。 東宮用大儀仗時, 當前立馬一匹, 左右分立三匹, 摠七匹。 用少儀仗時, 當前立馬一匹, 左右分立二匹, 摠五匹。 其當前立馬, 依唐王府官典軍兼知鞍馬之文, 稱鞍馬; 左右儀仗內馬, 依唐、宋王公以下鹵簿之制及程氏之議, 稱䩠馬, 用畫氈蓋覆如何?

同副承旨李季甸啓曰: “鞍馬之言, 以其兼知而言也, 本非馬號也, 疑不可稱於仗馬也。 當前及左右分立之馬, 皆稱䩠馬如何? 且《元史》, 䩠馬竝施鞦勒鞍轡, 則今䩠馬施鞍轡, 亦無妨也。” 上從季甸之議。 傳旨禮曹曰: “前此大駕法駕小駕儀仗, 中心分立馬稱御馬, 東西分立馬稱仗馬, 今後竝稱御馬。 東宮大儀仗用馬七匹, 一匹當前立, 六匹左右分立; 小儀仗用馬五匹, 一匹當前立, 四匹左右分立, 皆著鞍, 竝號䩠馬。


어미를 구타한 혐의로 민서를 끝까지 추국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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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議政府:

或云: “閔叙歐母之事, 吏卒多言之, 侍從之臣多言之, 朝士多言之, 宰相有言者, 勳臣子弟有言者, 侍衛之兵有言者。 義禁府官員至家鄕, 推得其情, 與京中喧騰之言無異。 以此觀之, 其歐母之罪, 十分明白, 當殺無疑。 假使不歐, 而歐妹不已, 逆母之言, 至使其母自削其髮, 其爲不孝何如? 自知罪重, 忍杖不服, 必至死無言矣。 雖死杖下, 何惜之有! 境外野人有犯綱常者, 國家不計生釁, 必殺無赦, 而如此惡人, 得容於天地之間, 必無此理也。 曰罪疑惟輕, 曰俯從輕赦。 從輕者可以論於雜犯, 不可以論於不孝元惡之人也。” 或曰: “此說極是, 但此事本無告狀, 而其人今已三壓膝而不服, 終必不服矣, 當減其死, 流海島如何?” 予謂雜犯之事則當從輕, 而此事固不可從輕論, 當於二說之內, 求得其中而行之。

議政府議曰: “今承內旨, 考其案, 閔叙毆母之事, 雖不承服, 然以衆證之事觀之, 與妹相詰, 使母自斷其髮, 又杖其妹家婢梅花, 其母止之不從, 曳出于外杖之, 母號痛謂曰: ‘與其杖無罪婢, 寧杖我身。’ 叙以手推其母, 因墜地, 又杖其奴, 使母哭泣, 又抗言於母曰: ‘以一女子而納兩壻, 年長長子, 尙不成婚。’ 其惡有甚於罵詈, 當殺無赦, 雖死杖下, 果何惜哉! 若以忍杖不服, 減死從輕, 則元惡不道之人, 何所懲乎! 限輸情拷掠鞫問。

遂下諭書于愼詮曰:

閔叙隨母在忠州時, 忌其妹壻, 侵責不已, 使不得安接, 與妹相詰, 或推擠, 或麾打其母。 且誘致其妹家婢梅花, 欲奸之, 因與相詰, 母曰: “毋奪汝妹婢。” 叙曰: “試嚙十指, 何指不痛!” 陵辱其母, 且歐之, 至使自斷其髮。 京家隣里及士林喧說, 鄕中隣里衆人聞而切齒者頗多。 所犯情狀, 明白無疑, 必須得以懲其惡。 爾知此意, 窮盡推鞫。

叙之毆母, 無他證驗, 只因永瑞之事, 朝野皆疾之, 必左右構此言, 故時人疑其誣也。 且叙之母, 朝夕哀號, 以辨其誣, 與律文親告乃坐之義乖矣。


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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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근당에서 조참을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정사를 보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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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視事于承華堂。


세자가 평안도 도절제사를 혁파할 것을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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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子引見右承旨李宜洽、左副承旨安完慶、右副承旨李師純、同副承旨李季甸, 議罷平安道都節制使。 宜洽曰: “但除有弊之事耳, 一道主將, 不可遽革。” 完慶曰: “當罷之。” 季甸曰: “臣於平安一道, 未曾親至, 聞諸朴薑云: ‘平安道雖無節制使, 旣有江界、朔川兩節制使, 可以將一道之兵。’ 以此觀之, 節制使可革也。” 師純之意, 與季甸同。 時議者曰: “都節制使, 摠一方兵政, 下三道亦皆置之, 況平安爲國重藩, 不可一日無主將也。 今以有弊, 欲革之, 是何意也? 平安之弊則不在乎是也。”


부사직 박흥미를 다시 먼 지방에 부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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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府啓: “副司直朴興美曾犯奔競之罪, 付處稷山, 中路誘押去人, 竊付處公文, 逃歸其家。 雖赦前所犯, 其用意甚姦, 縱不追罪, 仍還付處。” 下議于政府。 政府議曰: “《大明律》: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 計行程過限者, 不得以赦放。 若曾在逃, 雖在程限內, 亦不得放免。’ 據此而論, 興美不宜放免, 當更付處于遠方。” 從之。


강도 법련 등 8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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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黃州囚强盜僧法連等八人, 依律斬。” 從之。


6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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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본 국왕 사신에 대한 예를 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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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召禮曹判書許詡曰: “今來日本國王使臣, 予旣不出見, 除肅拜於予, 只令行禮於東宮如何? 若爾則東宮接見之時, 使臣拜於階上乎? 階下乎? 東宮起而受禮乎? 坐而受禮乎? 我國雖蔑視日本, 然稱爲敵國, 其接待之禮, 不可不議。 前者卞孝文使日本見國王之時, 令拜於階上, 及館待之時, 館伴坐北壁, 令孝文坐西壁, 孝文不坐曰: ‘吾坐東壁, 館伴坐西壁, 禮也。’ 館伴坐東終不西, 孝文意以爲初欲坐北壁, 今已下坐東壁, 不可强之, 遂坐西壁。 又昔我使至日本, 路見一大臣乘轎子而來, 下馬, 彼人不下轎子而與之語, 彼亦有輕我之心矣。 今來使臣接待之禮, 何以處之而可乎?”

詡對曰: “臣以爲遙拜大殿, 次拜東宮。 且其接待之禮, 本我國臣民, 旣已稱臣於東宮, 倭人亦稱爲少王。 東宮當坐於繼照堂上, 令倭使立於西班三品班頭, 拜庭下, 引見臺上, 竝皆坐而受之, 何所不可?” 上曰: “卿言當矣。 然大事也, 亦當議于政府。”


6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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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도절제사를 혁파하는 등에 대해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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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傳旨議政府: “平安道都節制使, 今姑革之, 依國初舊例, 令監司兼之, 統理軍民之事。 然依舊例, 以平壤爲營, 則庶事繁夥, 且遠於北方, 當依黃海、江原道例, 節制使營, 仍置寧邊。 其軍官及各差備, 不可闕者, 令監司磨勘啓達, 其餘不緊各差備, 一皆罷之。”


6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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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종원·안숭선 등을 처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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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義禁府啓: “李宗元以詐假官斬, 安崇善以大臣專擅選用斬, 李禮長、宋守中減崇善罪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禮長等以事在赦前當免。” 從之, 特減崇善死, 收告身, 付處于忠淸道鎭川縣。 宗元竟死於獄。 崇善見人所長, 不知其短, 聽人巧言, 不知其詐, 故陷宗元術中, 以至於敗。


6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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내전에서 곡연하고 술과 안주를 궐내의 제사에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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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曲宴于內殿, 賜酒肴于闕內諸司。


6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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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본국 사신 정우 등이 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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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日本國使僧正祐等來, 宣慰使姜孟卿復命。


강도 망룡 등 8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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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平安道嘉山郡囚强盜亡龍等八人, 依律斬。” 從之。


동궁이 대행할 때의 시위하는 수효를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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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曹啓定東宮代行時侍衛之數:

宗廟、輝德殿祭代行: 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 蓋陪近仗十二, 別侍衛一百, 步甲士六十, 各分左右。 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 䩠馬七匹, 兵曹堂上、郞廳各一, 都鎭撫、承旨各一, 郞廳鎭撫一。 文昭殿別祭: 司辟、翊衛司竝全數, 差備忠義衛九, 蓋陪近仗十二, 別侍衛一百, 步甲士四十, 各分左右, 郞廳鎭撫二。

健元陵、獻陵、英陵別祭: 司辟翊衛司竝全數, 差備忠義衛九, 蓋陪近仗十二, 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 別侍衛一百, 分左右。 持標旗甲士二, 䩠馬三匹, 捉虎甲士二十, 兵曹堂上郞廳各一, 都鎭撫承旨各一, 郞廳鎭撫一。

至正受賀及日本國大內殿使人、忽剌溫諸種野人酋長接見時: 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 蓋陪近仗十二, 別侍衛二百, 槍牌甲士二百, 各分東西, 䩠馬七。

受朝參及武科殿試、諸島倭客、雜種野人肅拜時: 司辟翊衛司差備忠義衛竝全數, 蓋部近仗十二, 別侍衛一百, 槍牌甲士一百, 各分東西, 䩠馬三。

迎詔勑及使臣接待時: 司辟、翊衛司、忠義、衛蓋陪上同, 別侍衛二百, 步甲士二百, 各分左右, 前後各二運槍牌射牌各五十, 䩠馬七匹, 兵曹堂上一, 郞廳二, 都鎭撫、承旨各一, 郞廳鎭撫二。

觀射時: 司辟、翊衛差、備忠、義衛竝全數, 兵曹堂上一, 郞廳二, 都鎭撫、承旨各一, 郞廳鎭撫三, 訓鍊觀提調別侍衛一百, 步甲士六十, 各分左右, 前後運槍牌甲士各五十, 䩠馬三。

成均館視學: 司辟、翊衛、忠義衛、別侍衛步甲士、前後運槍牌甲士, 竝上同。 轎子陪近仗四十, 䩠馬三, 兵曹堂上、郞廳各一, 都鎭撫、承旨各一, 郞廳鎭撫二。

講武: 司辟、翊衛竝全數, 差備忠義衛九, 前一運槍牌甲士五十, 二運射牌甲士五十, 前隊壯勇別侍衛五十, 捉虎二十, 武夫銃筒衛五十, 獅子衛五十, 吹螺赤六, 隊壯勇別侍衛五十。 後一運槍牌甲士五十, 持標旗甲士二, 兵曹堂上一, 郞廳三, 都鎭撫二, 承旨一, 郞廳鎭撫十一, 司僕官員䩠馬三, 內禁衛。

無時門外之行: 司辟十六, 翊衛十, 兵曹堂上一, 郞廳二, 承旨、都鎭撫各一, 郞廳鎭撫二, 差備衛六, 蓋陪近仗十二, 別侍衛六十, 分左右, 內禁衛前後運射牌甲士各五十, 䩠馬三匹。


6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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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헌부 대사헌 윤형이 안숭선의 율에 따른 처벌을 상소하였으나 불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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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司憲府大司憲尹炯等上疏曰:

人臣之罪, 莫大於欺罔, 欺罔之罪, 王法所不赦, 固不可以屈法而伸恩也。 今安崇善特蒙殊遇, 待以腹心, 歷揚淸要, 屢任重寄, 恩至渥也。 宜當至誠敬謹, 矢心圖報, 乃昵比少人李宗元, 累次濫用。 當崇善執政之日, 阿附歸依者幾人, 而獨於宗元, 用意如是, 夫豈徒然! 反覆鞫問, 則必有情由, 姑擧欺罔之實, 條陳之。

宗元, 非徒白身之人, 至有盜竊之行, 累及其父, 見黜於鄕, 薦之無因, 用之無據, 多方運謀, 通情相應, 稱爲別侍, 妄作來歷, 遂於鎭撫, 注擬擧用, 以累武班重選, 其欺罔一也。 又稱前資忠毅, 卽除行副司直, 詐與人官, 其欺罔二也。 至若萬戶, 職掌邊方, 所係非輕, 必考武才, 方許除授, 乃以宗元公然注擬, 其欺罔三也。 西生浦之近於宗元鄕曲則然矣, 宋溥之家, 隔在韓山, 其於道安浦, 實不便近, 雖愚者可知, 崇善豈不知哉! 妄稱各種附近, 曚曨啓達, 一日之中, 輒使換差, 陰濟宗元之欲, 必行而後已焉, 其欺罔四也。

原其情則欺君之心極矣, 按其事則弄權之罪著矣。 是殿下以大臣之禮遇崇善, 而崇善敢以小人之心欺殿下也。 一蔽天聰, 罪已大矣, 四犯欺罔, 罪不容焉。 曾謂聖明之朝而有如此之姦乎! 天道昭然, 終以自露, 情見事白, 律該極刑, 殿下特從寬典, 俾全身首, 只收告身, 黜諸近地, 凡有耳目, 孰不觖望! 古人云: “治而不嚴, 不若不治之爲愈也。” 又曰: “旣知之而復赦之, 則姦臣何所懲乎!” 此又可法可戒之言也。 儻或治而不嚴, 知而復赦, 則安知後日將復有如崇善者乎! 臣等忝叨法官, 不敢含默, 請置於法, 仰煩天聰, 至于再三, 尙未蒙允, 不勝痛憤。 伏望殿下斷以大義, 依律科罪, 公道幸甚。

於是, 移貶于慶尙道固城縣。


전 참판 유한이 죽으니 관곽 등을 내려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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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參判柳漢卒, 賜棺槨石灰六十石。


6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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감호관과 일본국 사신 정우의 사사로운 행동을 논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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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鄕通事金貴善從日本國使正祐來, 與倭相狎, 監護官元尙孚、李桂遂等欲治其罪, 縛致庭中, 正祐等發憤, 先使從者至監議官廳事, 解貴善縛, 仍詰辱之。 正祐尋至, 尙孚等下堂揖之, 正祐怒而不答, 因上堂坐繩床, 使人執尙孚等下庭, 督令跪之, 尙孚等不屈, 大言責之, 猶不聽益憤, 尙孚等奔告禮曹。 正祐又使通事朴有生告禮曹曰: “吾所率來之人, 不告而擅罪, 無禮爲甚。” 禮曹以啓, 上曰: “前此倭使未嘗如此無禮。 昔者有倭使因求經板而來曰: ‘若不給, 吾當死於此而不返。’ 其從者密言曰: ‘上官人通書本國, 欲以兵船一千來伐, 奪經板以去。’ 上官人聞之, 大怒曰: ‘此非吾之所知也。’ 因叱之曰: ‘何爲發此言也?’ 縛而欲殺之, 不與食, 亦自不食。 使尹仁甫和解之, 上官人猶不解縛, 與回禮使朴安臣同還日本, 至九州乃解縛, 實上官人所爲也, 非誣也, 然其怒在其身, 不至若此。 正祐曾到我國稱臣, 今又銜命而來, 我國亦禮待, 乃懷忿肆行無禮。 初入境, 蹴踢繩床, 今又如此。 若如島倭則使不得肅拜可也, 此乃敵國奉命使臣, 不可不待。 以予不知而惟以禮曹之意開說責之乎? 佯若不知, 置而不問乎?” 令左副承旨安完慶往議于政府及禮曹判書許詡, 皆曰: “正祐所爲, 固是無禮, 不足責也。 尙孚、桂遂亦且輕擧, 其受辱有由矣。 宜令禮曹問于正祐曰: ‘監護官言使臣無禮陵辱, 使臣之言, 則乃以監護官爲無禮, 願聞其故。’, 則彼必有所答矣。” 於是, 遣姜孟卿、尹仁甫問之, 正祐曰: “鄕通事, 吾自浦所率來者也。 雖有罪, 不告於我而擅縛, 實爲無禮, 故吾使從者往請釋之, 不聽, 又送副官人, 亦不聽, 老僧親往請之。 監護官見不爲禮, 從者以爲無禮, 諭以下庭耳, 何敢督跪哉!” 孟卿曰: “此等事, 我皆掌之, 鄕通事有罪, 宜當告我以罪之。 監護官輕以處之, 上官人亦不告我而親往監護官廳事, 是可笑也。” 正祐曰: “吾意監護官必殺貴善, 急往救之。 不爾, 則吾何必親往!” 孟卿又曰: “自館詣闕, 道過宗廟, 乃我殿下下輦之處也。 又過輝德殿, 東宮下馬之處也。 前此諸種野人過此路, 不以爲言者, 以彼人不足數也。 今上官人以禮自處者, 敢告。” 正祐謝曰: “今待我以禮, 引諸善道, 感喜無已。 我國亦有宗廟, 凡人不得騎而過。” 孟卿還啓, 上曰: “初聞監護官之言, 使臣甚爲無禮, 今聞使臣之言, 不至若此。” 乃下禮曹議之。 禮曹啓: “監護官輕擧之罪, 不可不問。 鄕通事, 亦所當問。” 遂下元尙孚、李桂遂、金貴善于義禁府獄, 罪之有差。


사간원에서 안숭선의 율에 따른 처벌을 상소하나 불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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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諫院上疏曰:

刑罰當罪, 則爲惡者知所懼; 罪重罰輕, 則爲惡者無所懲。 今者安崇善以元勳之裔, 久居喉舌, 位至二品, 其殿下殊待之恩至矣。 爲崇善者固當夙夜盡忠, 圖報聖恩之萬一, 不此之顧, 嘗秉政權, 宗元片無才技, 且無前職, 詐稱忠毅, 夤緣請托, 徇私曲從, 曚曨申達, 旣於鎭撫, 注擬入抄, 授以忠毅副司直鎭撫。 未久又萬戶薦望之時, 詐論來歷, 道安千戶, 旣已受圈, 俄而托故改望, 一日之間, 再行欺罔, 綢繆換差。 原其用意, 豈無其情! 其擅權自恣, 誣上行私, 不忠不敬, 莫此爲甚, 此誠國家不赦之大罪也。

義禁府請以鞫問情由, 殿下姑從寬典, 命除拷訊; 義禁府照律以啓, 殿下不忍致辟, 只(追)〔收〕職牒, 付處近邑, 臣等不勝憾憤, 擬欲陳聞, 請置於法。 於正統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司憲府具疏以聞, 殿下不準其請, 又下南極付處之命, 臣等職在言路, 倍增痛憤。 竊惟罪重罰輕, 非爲政之小失也。 此等之罪, 若不置之於法, 則後日爲惡之徒, 將何所懲乎! 伏望殿下斷以大義, 將此崇善之罪, 依律施行, 以快臣民之憤。

不允。


강도 12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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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典獄囚强盜守山等三人, 原州囚强盜姜萬等九人, 依律斬。” 從之。


평안도 영변 도호 부사를 혁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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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吏曹呈申: “平安道寧邊都護府使, 其道都節制使必兼之, 今不別遣都節制使, 請革判官。” 從之。


일본 국사의 숙배의를 계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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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定日本國使肅拜儀: 前期一日, 攸司設典儀位於勤政殿月臺上東邊; 通贊及奉禮郞位於殿庭西邊, 東向北上; 使臣位於殿庭道西, 北向東上, 異位重行。 又設使副位於月臺上當中, 北向東上; 設案於勤政殿前楹外當中,【有函。】又設使臣歇所於弘禮門外西邊直房。【設案於北壁】其日前一刻, 兵曹勒所部屯門列仗。 使臣至歇所, 置國書於案上。 時至, 奉禮郞引使臣由西俠門, 就殿庭位。【使至勤政門捧書以入, 自歇所至門侍奉齎持前行。】立定, 奉禮郞引使副升自西階, 詣月臺上。【奉禮郞至階而止, 別通事引升。】通贊贊跪,【凡贊謁及司謁傳旨, 通事傳言。】使副跪進國書,【船主以下皆跪】承旨跪傳, 捧置于案上。 通贊贊俯伏興平身, 使臣皆俯伏興平身, 引降復位。 少頃, 司謁傳旨, 通贊贊跪, 使臣皆跪, 通贊贊俯伏興四拜興平身, 使臣皆俯伏興四拜興平身, 奉禮郞引使臣以出。

東宮肅拜儀: 前期, 攸司設使臣位於繼照堂庭中道北, 東向南上, 異位重行,【使副爲一行, 設席當西班正三品。 行船主押物侍奉爲一行, 伴從人爲一行。 每行通事率入。】又設門外位於弘禮門內道西, 北向東上。 時至, 通事引使臣就門外位, 待朝參官班齊, 奉禮郞引使臣入就庭中位, 隨班肅拜。 訖, 司鑰傳旨, 奉禮郞前承旨, 引使副由西階升堂。【奉禮郞至階而止, 別通事引入。】使副入堂東向俯伏, 船主至楹外東向俯伏, 押物以下仍立拜位, 待使副俯伏皆跪。 引見畢, 引使臣以出, 通事引宴廳。


6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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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본국 사신 정우의 진향을 받을 것인가 여부를 논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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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日本國使僧正祐等隨班, 引見于堂內, 宣上旨勞之, 賜宴于朝啓廳。 是日早朝, 正祐等先詣勤政殿庭, 獻國書行禮如儀。 其書曰:

日本國王源義成奉書朝鮮國王殿下。 兩國中間, 海程萬里, 隣好不渝, 天水一碧。 頃年, 西南沿海吏民數擾, 音問阻絶, 不勝愧怍也。 今遣僧文溪, 致眷戀之意, 菲瑣物件具別幅, 採納爲幸矣。 偶逢利涉之時, 有懇請, 此方一禪刹轉法輪藏, 嬰八人災, 誦上殿闕三寶數, 以法寶七千卷付回便何? 惟弊邦敎法流通, 豈非貴國淸平善利乎! 抄秋稍寒, 順時保重。 不宣。 正統十二年八月日。

別幅: 彩畫扇二百把, 黑漆鞘柄大刀一十把, 練緯絹二十段, 香五十觔, 胡椒三百觔, 焰硝二十觔, 沙魚皮二十片, 生腦二十觔, 鮫魚皮五十片, 朱漆木車椀一百一十事, 白鑞一百觔, 蘇木一千觔。

上謂承政院曰: “正祐嘗言: ‘爲進香而來。’ 今觀來書, 但有講和請經之事, 而無進香之語。 且觀祭文, 乃正祐承命之辭, 非國王之文也。 吏人說此意於正祐而問之歟? 抑若不知而不言歟? 其令政府禮曹議之。 且其所進禮物, 竝皆草率, 非復前日之比也, 召禮曹判書許詡議之。” 詡啓曰: “進香之事, 正祐豈妄言! 實王所知也。 臣謂日本國王年方十四, 少不省事, 議事之臣, 亦不詳審也。 遠人進香, 以疑事阻而不進, 恐不可也, 且島夷不識禮義, 豈可一一以禮責之乎!” 上曰: “遠人進香, 自是國家之美事, 豈宜沮之! 回禮與否、姜碩德相見與否, 卿其議于政府。” 初正祐之寓興天也, 碩德久相從, 今之來, 欲請見之, 故有是議。 詡議于政府回啓云: “僉曰: ‘遣禮曹郞廳與姜孟卿, 以禮曹堂上之言詰之, 可知其情。 回禮之事, 前此我使之往也, 待之以薄, 且倭俗云: 「朝鮮使來, 我王便薨, 是朝鮮厭之也。」 彼深忌之, 回禮使不必遣也。 姑使人問之曰: 「昔嚴光之來也, 問其回禮與否, 答曰: 『今道梗, 不可使人回禮, 就付吾行可也。』 今聞貴國亦不安靖, 回禮之事, 何以爲之?」 碩德相見則人臣義無私交, 碩德雖在京城, 猶且不可, 況在外乎! 彼若再請, 當以在外答之。’”

從之, 乃遣孟卿及正郞權琦, 問於正祐, 答曰: “吾之來, 非專爲進香, 我新王聞貴國東宮襲位, 且未得通信已致七年, 故專爲講和而來。 見我在浦書契, 可以知矣。” 孟卿曰: “在浦書契及與我相話, 皆有進香之語。 且吾問: ‘唐人, 何不錄書契?’ 答曰: ‘專爲進香大事而來, 故不錄餘事。’ 官人之言, 何先後相悖歟?” 答曰: “專爲通信而來, 到博多島聞諸宗金, 乃知后升遐, 卽稟于國王, 國王使人云: ‘繼使人備祭文進香, 汝亦率僧而去, 進香稟經。’ 其奠物, 宗金備給, 馳報于王所矣。 君謂我變其初辭, 言多, 豈無不同者乎!” 孟卿曰: “我國致祭貴國, 我殿下親爲祭文; 中國致祭我國, 皇帝親爲祭文, 安有隣國致祭, 使臣爲祭文之理乎!” 答曰: “此言然矣, 吾國前王之薨, 貴國或祭或否。 曩者尹仁甫之還, 知前王之薨, 貴國亦不致祭。 今來書不論致祭之意者, 專以繼好而來, 吉凶異宜, 故不錄耳。 無乃以我爲詐乎? 宗金雖我國之人, 深蒙貴國之恩, 屢自來朝, 連遣子弟, 因此必聞其實。 若不信吾言, 回書幷錄此事, 則可知其非詐矣。” 孟卿回啓, 上曰: “進香大事, 豈國王不知之乎! 宜令進香。” 命詡議諸政府, 詡來啓云: “僉曰: ‘進香, 固是國王所知, 然其差謬非一端, 揆諸正道, 不受可矣。 但以利害言之, 不受則恐有恨我之心矣, 受之爲便。’ 又曰: ‘唐人柴江等無書契, 只隨使而來, 今待以使副從者之例, 不問出來之意, 待其自言, 然後隨問而答。’”

從之。 祭文曰:

南贍部洲日本國正使沙門文溪乾琢欽奉國命, 虔備菲薄之奠於朝鮮貴國先太上皇后尊廟下, 以告同盟相恤之誠。 謹率僧侶, 同音風演大佛頂萬行首楞嚴神祝, 所鳩善利, 奉爲尊廟莊嚴報地。 伏願處生死流, 驪珠獨耀於蒼海; 踞涅槃岸, 桂輪孤朗於碧天。 覆蔭後昆, 國家永泰。 右伏請三寶証明, 諸天洞鑑。 謹疏。

乾琢, 卽正祐也。


일본 국왕 사신의 진향시 의복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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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 “日本國王使臣進香輝德殿時所着衣服, 上副官人, 賜黑麻布長衫、白苧布長衫、靑紗僧冠各一; 侍奉僧八人, 黑麻布長衫、靑苧布僧冠各一; 船主以下八人, 黑麻布直領衣各一。” 從之。


6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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여진 홍화마하의 귀순을 허락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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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諭咸吉道觀察使、節制使: “女眞洪和麿下今欲率妻子, 願居內地, 若果誠心歸順, 依曾降綏恤條件, 許令安業以居。”


함길도 갑산군의 공부를 일부 감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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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吉道甲山郡人民等上言, 請減貢賦, 下戶曹議之。 戶曹申: “甲山所貢獤鼠皮則進上服御之物, 阿羊鹿角及皮, 他處所不産, 用度最切, 竝不可蠲減。 人蔘限五年減半, 白(磻)〔礬〕限二年蠲減, 態皮、樺皮、芝草永蠲。” 從之。


귀화한 야인에 대한 녹봉 등을 차등을 나누어 정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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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報議政府曰: “投化野人奴婢賜給者多, 都官奴婢不足。 請以典農奴婢充給。” 議政府啓: “投化野人, 旣受祿俸, 又受月料馬芻, 資用已足, 反生驕心, 晝夜聚飮使酒, 侵虐奴婢, 以致逃散, 或放遣收價, 其弊不貲。 且諸種投化野人, 無所區別, 一樣賜給, 恐將難支, 令禮曹分其族類, 差等定給。”

從之。


6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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안숭선의 율에 따른 처벌을 청하는 대간의 연명 상소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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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臺諫交章曰:

崇善當秉政薦宗元, 欺罔天聰, 弄權行私之實, 謹於前章, 具載無遺, 是皆殿下所灼知者也, 而不忠不敬, 莫此若也。 爲人臣而不忠不敬, 則不可容於世, 而王法所必誅者也。 臣等未知殿下之不忍致辟者, 以其世有勳舊而然歟? 以其前日親信之大臣歟? 抑以好生之心厚重而然歟? 以爲世有勳舊, 則崇善先世之勳, 無以贖其欺君之大罪也; 以爲親信也, 則殿下雖以親信而待之, 崇善今日之事, 未見其以親信之意報殿下也。 殿下好生之心, 雖出於天性, 然於懲惡戒後之大義, 特一時之小惠也。 若不置之於法, 而得保首領, 則非特不稱其罪, 後日之如崇善者必將以此爲幸, 而無所忌憚矣, 此臣等所以寢興不寧, 仰瀆天聰, 至再至三而不能自已者也。 伏望廓揮剛斷, 一從前日所啓, 按律施行, 以快臣民之憤。

上曰: “疏內不敬之言是矣。 然自祖宗以來, 大臣之罪, 非關宗社, 未嘗置諸極刑。” 不允。


6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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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향의 악장에서 전헌과 악을 맞추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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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議政府據禮曹呈啓: “凡祭享樂章, 歌頌功德, 以祀神明者也。 前此祭時奏樂節次, 一從行禮遲速, 不計樂闋, 奠獻已畢, 則樂雖未闋, 輒令樂止, 有違頌功德本意。 自今奠獻雖畢, 必待樂闋, 乃贊樂止, 獻官亦待樂止興平身。【若軒架, 不在此限。】樂雖闋, 奠獻未畢, 則還頭再奏, 奠訖樂止。” 從之。


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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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본 국왕 사신이 휘덕전에서 진향하는 의식을 계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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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禮曹啓定日本國王遣使進香輝德殿儀: 前享三日, 應行事執事官, 竝散齋二日, 致齋一日如常儀。 凡守衛殿門者及工人, 俱淸齋一宿。【凡與祭者, 前二日, 沐浴更衣。】前享一日, 殿司掃除殿之內外。 典樂設樂部於殿階上及庭, 俱北向。 殿司設使臣位於外庭, 異位重行;【使副爲一行, 侍奉押物船主爲一行, 伴從人爲一行, 每行通事率入。】設執事者拜位於神門之東, 北向西上; 設贊者贊引位於東階之西, 西向; 設典樂位二於樂部之北, 俱北向。 享日未行事前, 內侍整拂神幄, 殿司入, 奠祭文於神位之右; 【有坫。】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用使臣所進香燭。】設祭器實饌具; 設尊所竝如常儀。 典祀官設案於前楹外, 置使臣所進饌物於其上。 享日丑前五刻,【卽三更三點, 行事用丑時一刻。】內侍整拂神幄。 典祀官、殿司入, 實饌具畢。 前一刻, 贊引引使臣就殿門外, 贊者、贊引先就殿庭拜位四拜訖就位, 典樂帥工人入就位, 贊引引典祀官諸執事入就拜位。 立定, 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 典祀官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引諸執事就位。 內侍一人捧出神主如常儀。 贊引引使臣入就位, 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 使臣鞠躬四拜興平身。 內侍一人詣尊所, 樂作。【殿上樂。】執尊者酌酒, 執事者以盞受酒, 內侍入詣神位前北向跪。 贊者贊跪, 使臣皆跪, 執事者一人捧香合, 一人捧香爐, 內侍三上香。 執事者以盞授內侍, 內侍執盞代奠于神位前乃退。 樂止, 大祝讀祭文如儀訖, 樂作, 贊者贊俯伏興平身, 使臣俯伏興平身。 樂止, 有頃, 內侍復詣尊所。 立定, 樂作。【殿庭樂。】執尊者酌酒, 執事者以盞受酒。 內侍入詣神位前北向跪, 贊者贊跪, 使臣皆跪, 執事者以盞授內侍, 內侍執盞代奠如上儀。 贊者贊俯伏興平身, 使臣皆俯伏興平身。 樂止, 終獻如亞獻儀, 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 使臣皆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引使臣以出。 典祀官以下俱復拜位。 立定, 贊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 典祀官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引出。 典樂率工人出, 內侍納神主如儀, 贊者贊引就拜位四拜而出, 典祀官殿司撤禮饌, 大祝捧祭文瘞於坎。


6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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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근당에서 조참을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정사를 보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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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視事于承華堂。


중추원부사 한승순이 죽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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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樞院副使韓承舜卒, 致弔致賻。 子瑞龍、瑞鳳、瑞龜。


황보인을 함길도에 가지 말도록 하자는 좌의정 하연의 청을 불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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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議政河演啓: “都體察使皇甫仁, 來七月向咸吉道。 臣以爲築城基址, 旣已審定, 若別有布置則可矣, 否則體察使不必往也。 鄭而漢久爲從事官, 猶可爲也, 若以大事不可委諸從事官, 則而漢知兵曹, 已是堂上官之職, 稱體察使遣之。” 不允。


강도 명혜 등 4인을 처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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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平安道龍岡縣囚强盜僧明惠等四人, 依律斬。” 從之。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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윤형 등이 안숭선을 율에 따라 처벌할 것을 청하여 공신의 적을 삭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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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大司憲尹炯、知司諫李活等請安崇善之罪, 依律置極刑, 上曰: “卿等之言善矣, 然大臣不可輕殺之也。” 炯等固請, 上曰: “本朝之法, 與《大明律》不同者頗多, 況自祖宗以來, 未聞輕殺大臣者也, 至我而輕殺, 無乃不可乎?” 炯等曰: “崇善所犯, 律有正條, 而曲法赦之, 通天下古今之法, 至崇善而始廢矣。” 上曰: “有司執法而言之, 人主進退之, 自古而然。 今予恕崇善之罪, 其是非, 予未知也, 然不可輕殺之也。” 炯等曰: “如其不殺, 有一焉。 律凡減死者, 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乞依此律, 又削功臣籍。” 上曰: “崇善雖功臣之後, 固非長孫, 而亦有他繼嗣者。 削籍則當從卿等之請, 若杖之則固不可也。 流三千里, 我國境本不廣, 固城亦南道極邊, 不可加也。” 炯等更請流兩界, 上曰: “已付處固城, 不必移置兩界也。” 遂削功臣籍。


6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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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본 국사 정우 등이 휘덕전에서 진향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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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日本國使正祐等進香于輝德殿。 饌品與俗節別祭同, 奉常寺供進。 使臣所進饌物, 置於前楹外案上。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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속절에 진상하는 함을 나전으로 꾸미지 않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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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傳旨工曹: “今後俗節進上函, 勿飾螺鈿。”


三十年 秋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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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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남지·김효성·안지·조부 등에게 관직을 제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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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朔/以南智判中樞院事、兼判兵曹事, 金孝誠爲工曹判書, 安止藝文館大提學, 趙傅同知敦寧府事, 李樺同知中樞院事, 趙克寬、李仁和竝中樞院副使, 郭惲行僉知敦寧府事, 朴仲林工曹參議, 趙壽山、金俒之、兪應孚竝僉知中樞院事, 盧皓守司憲執義, 金淳守司憲掌令, 趙惠京畿都觀察使、兼判廣州牧事, 權克和忠淸道都觀察使、兼判淸州牧事, 閔恭慶尙道觀察使、兼尙州牧使, 申自謹黃海道都觀察使、兼判海州牧事, 愼幾江原道觀察使、兼原州牧使, 韓確平安道都觀察使、兼兵馬都制節使, 成勝慶尙道右道處置使。 監司兼牧, 平安監司兼節制使始此。 盧皓爲南陽府使, 欠國庫米穀二千餘石, 又善事權貴, 擢拜執義, 時論鄙之。


7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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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부에 의논하여 일본에 회례하는 물건과 사신 접대형식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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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禮曹判書許詡啓: “日本回禮物件及使臣賜給衣服物件, 已依癸亥年嚴光之例, 於他例最優。 又於進香時使副及從人, 皆賜衣服, 此前例所無也。” 又啓曰: “進香日, 欲別饋於本曹, 政府寢之。 然迎餞兩宴, 常例也。 雖諸島倭, 皆別饋餉, 而進香者, 獨不饋之, 似爲不可。” 上曰: “以進香而來, 別給物何如? 若不別給, 則別饋可也。” 又曰: “日本國王所進之物, 率皆麤惡, 且不緘封。 進香雖國王所知, 而以使臣之文祭之, 多失禮節, 然未可以此而較之也。 名爲進香, 而回禮物件, 只依前例, 無乃太簡乎? 議于政府。” 政府啓: “回禮物件, 量宜加數。 使臣不必加賜物, 當別饋於禮曹。” 從之。


죄수가 더위 먹지 않게 하는 법을 집현전으로 하여금 상고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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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曰: “予前此不畏暑, 自年前始中暑, 以手弄水, 暑氣自解。 因念罪囚在牢獄, 暑氣易著, 或致殞命, 誠可哀也。 當其暑時, 以盆盛水置獄中, 屢更其水, 使囚人或盥其手, 俾暑氣不得着如何? 前有此法歟? 其考以啓。” 承政院啓: “未聞前有是法。 古文有罪囚洗沐及淨掃獄中之事, 請考古制施行。” 卽令集賢殿考之。


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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좌의정 하연의 청을 듣고 아들인 철원부사 우명을 경기지역 사무를 맡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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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左議政河演啓: “臣子友明, 今除鐵原府使。 臣年老且病, 臣妻亦老, 宿疾尤劇, 若京畿則往往猶可入省, 乞換畿縣, 使得以時相見。” 上曰: “予命加資耳, 何外敍乎!” 卽命吏曹改差。


황해도를 제외하고 한 달 기한으로 시위패를 대열, 강무한 뒤에 보내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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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兵曹判書金世敏、參判金銚、參議趙順生、知事鄭而漢曰: “每歲季秋大閱之法, 載在《六典》。 予卽位以來, 但行三度, 然其時國家無事, 當今北邊有警, 尤不可弛, 近以歲歉, 久未講焉。 今承政院請行之, 以未知今年豐歉姑停之, 然今秋等講武則不可廢也。 予雖不親行, 必使東宮代之, 自八月至十二月, 下三道侍衛牌, 除當朔番上, 許留家鄕, 定其徵聚之期。 唯以京中軍士, 預先敎閱, 及期侍衛牌皆至, 卽行大閱, 仍隨講武後放遣如何?”

世敏等對曰: “上敎允當。 大閱後又行講武, 侍衛牌, 若滿當番一月之期, 則講武雖未畢, 隨卽放遣。 若驅軍則江原、黃海兩道侍衛牌, 亦可用也。” 上曰: “當從卿等之言, 但黃海道, 雖驅軍, 不可用也。”


판중추원사 성억에게 제사를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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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祭于判中樞院事成抑。 其文曰:

惟卿稟資溫良, 秉心端慤。 小登仕版, 中外敭歷。 遇知昭考, 昵司喉舌。 倚任匪輕, 恩眷益篤。 及予承緖, 累加超擢。 判書工部, 杖鉞南服。 置諸相府, 參贊機密。 判于樞院, 兼典兵機。 所至有聲, 予甚嘉之。 天胡不憖, 而至於斯! 訃聞以旋, 心用是悲。 策贈弔恤, 國之常規。 遣使致祭, 伸以哀詞。 靈其不昧, 式歆庶幾。


7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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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역원 판관 피상의가 일기도에 표류한 제주 사람 막금을 데리고 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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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司譯院判官皮尙宜還自一岐島。 尙宜至對馬島, 見宗貞盛, 遺禮物, 因言曰: “聞我國人漂流至五島等處, 欲刷還而來。” 貞盛以五島、一歧等地海賊竊發, 備兵船兵器, 遣人護送。 尙宜至一歧, 漂流人乃琉球國人, 非本國人也, 唯得濟州人莫金以來。


맹경으로 하여금 일본 사신 정우에게 국가의 뜻을 전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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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禮曹同議啓: “皮尙宜云: ‘宗貞盛所示日本國王敎書內, 使臣船一。’ 今來船則三, 其二非日本所送明矣。 館待賜物, 一樣爲之, 固不可也。 宜使姜孟卿以禮曹之議告(正佑)〔正祐〕等曰: ‘自古使臣之來, 船不過一艘, 人不過百餘。 今來三船, 人幾四百, 素疑非本國之船。 皮尙宜回來言: 「見御所敎書, 使臣船一。」 與前所疑相合。 其二船, 乃博多興利之人也。 興利人, 不可與使臣同處。 今若同處, 則貴國聞之, 得無不可! 以故禮曹將以兩船人處東平館。’ 如此詰之, 宜使彼知我意。 今若不知而待之一體, 則後日日本國使船數, 必倍增於前, 弊將難救。”

上從之, 令孟卿往北平館, 與(正佑)〔正祐〕詰之, 答曰: “吾等船, 非本國船也。 至博多備來, 博多人, 亦有從來者。 船皆不大, 而《藏經》秩多, 恐不容載, 故加率二船以來。” 孟卿曰: “前時請《藏經》, 亦一船耳。 且我國使至貴國, 使副只率正官入城, 不若官人多率興利之徒也。” 答曰: “禮曹言之是也。 但此輩視我如父母, 我亦烏得無情! 今若異處, 彼必觖望, 願令同處。” 孟卿以此來啓, 上曰: “正祐直陳其志, 懇請同處, 接北平館二所。” 他日, 副官人與孟卿言曰: “吾等船漏破, 請令修葺。” 孟卿曰: “此非官人之船, 乃博多興利之船, 何敢以官人之請告于禮曹乎!” 副官人忿曰: “宣慰使以我爲興利人歟? 我乃京都南禪寺僧也。” 上官人曰: “吾等嘗往來江南, 船艘至七八, 所至不問多少, 且往者本國使船至十七, 貴國亦不以爲多。 吾輩初至浦所, 宣慰使强以丹木銅鑞不輸于京, 故予欲還國, 行至(永澄浦)〔永登浦〕, 萬戶請之, 故回來。 其後丹本等物, 終不輸京, 又數以不平之言詰之, 是不欲修好也。 吾輩回還後, 誰肯復來!” 孟卿曰: “本國固非官人船數爲多, 但聞御所敎書, 只錄一船, 其餘皆以商船, 故不可以一體待之, 蓋欲尊正使而抑商賈也。 官人, 學問達理者, 何乃輕發此言? 兩國通好, 豈係官人一身乎!” 孟卿旣退, 正祐呼通事曰: “慰使自浦所至京, 屢詰於我, 近日之言, 亦非禮曹之意, 實宣慰使自浦所深知事因, 故有此詰耳。 自後不欲相見也。” 孟卿回啓, 令政府禮曹議之。 同議啓曰: “初, 令孟卿詰之者, 欲使正祐知國家之意, 本非强令異處也。 依上敎接於北平館二所, 其船楫修葺, 例當從之, 孟卿之言過矣。 更請之, 則從之可也。” 上謂承政院曰: “接待使客, 不獲已。 可言之事則言之可也, 其不當言之事, 不必屑屑以動使客之心也, 孟卿答副官人修船之請, 已失之矣。 上官人前此使船十七艘之說, 宜答以‘此則國王所知也。 若國王所知, 則雖至百船何害! 今二船, 非國王所知, 故言之也。’, 則可矣, 而孟卿又不能以此對之。 然事已過矣, 未可追改。 其與孟卿詳說之, 使不言細瑣之事, 以安客心。”


일본국 등원정에게 막금을 쇄환한 것에 한하여 상을 내리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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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筑前州博多津藤原定(請)〔淸〕遣人獻土物, 請賜圖書, 欲官其子多羅, 又言其刷還濟州人莫金之意。 禮曹議曰: “多羅年少, 又爲庶孽, 不宜授職。 圖書已曾賜給, 竝宜不允。 其刷還莫金, 固當嘉賞。” 從之。 於是, 答賜緜紬十匹、正布一百二十六匹, 特賜白細綿紬十匹、白細苧布。 黑細麻布各五匹、虎皮二領、松子百觔、燒酒一十甁。


대마도 종정성에게 인삼·사피·백학과 쌀·콩 등을 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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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馬島宗貞盛因皮尙宜獻土物, 又遣人獻土物, 仍請人蔘斜皮白鶴等物, 命賜人蔘十觔、靑斜皮三領、白鶴一雙。 又以護送尙宜之功, 特賜米豆各五十石。


7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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판중추원사 남지에게 의정부에서 잔치를 내려주고 육조 참판 이상이 참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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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賜宴英陵守陵官判中樞院事南智于議政府, 六曹參判以上與宴。


7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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경상도 도절제사 권맹경을 탄핵하여 파직시키자는 사헌부의 청을 거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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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司憲府劾慶尙道都節制使權孟慶率妾赴營之罪, 請罷職鞫問, 上曰: “率妾赴任, 予已知之。 且此特細事耳, 置而勿論。”


일본에 회례하는 저마포의 척수를 의논하여 35척으로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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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禮曹: “前者日本國回禮紵麻布尺數, 斷爲三十五尺, 自今勿令斷也。 其斷布尺數, 始自何時?” 禮曹啓: “己未年高得宗之行, 用三十五尺。 庚申年傳旨: ‘回禮布匹, 用四十七尺。’ 癸亥年卞孝文之行, 亦用三十五尺。” 上曰: “諸島倭人賜布則用此尺數可矣。 日本回禮, 宜用四十七尺, 其議于政府。” 政府啓: “進獻布用五十尺, 倍中朝帛二十五尺之數也。 日本回禮, 定四十七尺, 臣等未知其何據也。 我國各色之布, 以三十五尺爲一匹, 亦倭人所共知也。 且倭客貿易, 不貴尺數之短長, 但給價有高下之差耳。 今回禮依成法用三十五尺爲便。” 上曰: “日本回禮, 初定四十七尺, 非無所據。 進獻之布, 雖定爲五十尺, 然四十七尺以上則用之, 故於回禮, 用進獻極短之例以定之也。 雖斷爲三十五尺, 所斷之餘幾許? 當定爲四十五尺, 其更議以啓。” 竟以三十五尺爲定。


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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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덕흥이 제사에 쓰는 양을 마음을 다하여 기를 것을 승정원에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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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傳旨承政院: “李興德所養分禮賓之羊, 比典廊蕃庶。 昔太宗時, 欽賜羊五百頭, 予卽位之後, 幷前賜羊一千五百頭。 許稠久爲禮曹, 以爲供祭之羊, 不可輕也。 蓄養之事, 盡心爲之, 羊亦蕃庶。 然其時只用親祭, 今李興德之事, 比舊爲加, 此法不可墜也。 其以此語諸禮曹, 更加盡心施行。”


7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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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부대신의 의논에 따라 금년의 대열을 정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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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議政府啓: “大閱講武, 皆久不行, 此國家大事, 不可不講也。 然下三道困於移轉, 牛馬頓斃, 聞有駄載於所騎之馬者, 用此瘦困人馬, 不可竝行兩事。 臣等謂大閱則不可行講武, 講武則不可行大閱也。” 上曰: “春秋講武, 固不可廢也, 大閱亦逐年當行之事也, 久廢不行, 故議者或難之。 侍衛牌之來, 雖有先期後期之異, 其留一朔則同也, 何弊之有! 然大臣之議, 不可不從, 其停今年大閱。” 承政院啓: “今以政府之言停大閱, 臣等以爲移轉之後, 涉夏徂秋, 則人馬庶乎蘇復, 不至於困矣。 況八月當番軍士則後期而來, 冬節當番軍士則先期而至, 又免苦寒行旅之弊。 等是立番也, 而六七日大閱之苦, 何至極乎! 原其情則皆其所願也。 大閱, 爲國大事, 不可緩也。 甲寅年以來, 迄今不講, 將士之及見其時者, 十不能一二, 敎閱之法, 無乃泯而不傳乎? 下三道軍士, 只使於大閱, 不兼講武; 京畿、江原之軍, 用於講武驅軍。 且講武只驅平地, 雖只用此軍, 亦無不足。 如此爲之, 則大閱不可停也。”

上曰: “爾等之言然矣, 但大臣之議如彼, 故停之。”


7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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회령·갑산·지항포·경원·경흥 등처에 백성을 역사시켜 행성을 쌓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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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 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咸吉道, 審定會寧等處行城之基, 役本道民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人, 築自會寧府北至于邑城前平江邊, 長三萬一千一百七十四尺, 石築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二尺, 削土一萬七千八百十二尺, 設杙八百尺, 作里十七里一百十二步二尺。 八月十五日始役, 九月十五日而止。 又築甲山池巷浦等處行城, 役本郡及三水民一千人, 自甲山西池巷浦洞口至于古軍營, 長三千二百九十六尺, 石築三千四十六尺, 削土二百五十尺, 作里一里二百四十九步二尺。 八月初五日始役, 二十五日而止。 又以慶源、慶興邑城狹隘, 增廣城基改築, 自慶源府邑城北門至于東南隅, 石築五千一百尺, 作里二里二百五十步。 役本府民一千六百五十人, 八月十五日始役, 九月二十六日而止。 自慶興府邑城東南隅至于城北城隍堂峯頭, 石築四千九百五尺, 作里二里二百二十七步三尺, 役本府及穩城民一千四百人, 八月十五日始役, 九月二十八日而止。


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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충청·전라·경상도와 함길도의 양전에 대해 정부로 하여금 의논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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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初, 政府及田制詳定所議啓: “下三道郡縣, 每歲隨其稍稔之處, 漸次量田, 依已驗六縣例收租。 咸吉道則軍餉最潔, 無他道移轉, 而五鎭全不量田, 其除各官田品亦不正, 收租失中。 請自五鎭以六等田法量田。” 至是, 傳旨承政院: “昔金墩爲都承旨, 下三道量田, 初以爲好, 後來却云: ‘失中無過於此。’ 其後鄭麟趾、許詡定田制於京畿, 多有錯誤而後改者。 曩在椒水, 使金宗瑞、李叔畤、鄭麟趾同審靑安之田, 深識分田之例, 然後分遣五縣, 定其等第, 田品庶幾得正。 今三道田品, 一時竝擧, 則必有其弊, 予意以爲不可如此草率爲也。 忠淸、全羅、慶尙道各十縣, 遣大臣, 徐以審度, 不至於差誤矣。 咸吉道不量田, 收租過輕, 有同兒戲者久矣。 然此道多事, 今不改正, 亦是特恩。 若一一改正, 隨卜結收租, 必起怨咨, 姑令仍舊如何? 其令政府議之。”


의금부에 명하여 드디어 판군자감사 하복생을 삭직하고 회덕현에 부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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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軍資監事河福生, 與姪女夫申順爭奴婢, 因而刦奪, 又以庶子稱適母爲義母, 下刑曹劾之, 福生抗拒不承, 乃下義禁府鞫問, 遂削職, 付處于懷德縣。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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하삼도·함길도에 전품 실시여부를 정하고 평안도 연변의 사적인 중국왕래를 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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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召政府議曰: “田品已於下三道六縣行之, 卿等向與戶曹啓請行田品, 故今秋欲於六縣之外, 一道各十縣遣人, 分等而收稅, 使諸郡聞而慕之, 漸次而行。 卿等若以爲三道竝行, 則予固從之, 雖行一道, 其餘二道, 固相隣近, 非如胡、越之隔也, 行之一道則二道亦必有聞而慕之。 卿等若以爲只行一道, 予亦從之。 咸吉道則今有築城之役, 不欲行之。”

僉曰: “宜行一道。 且咸吉道田品高下, 甚爲差謬, 以致貧富不均, 有桀、貊之弊, 乞須改正。 築城之事, 二十年間, 必不能畢, 欲待畢築, 然後爲之, 似爲不可。” 上曰: “田品分等, 當先全羅, 遣一大臣治之。 咸吉道則所言雖是, 今年不可行也。” 又曰: “採金已令州縣試驗, 欲定常賦, 然州縣不肯盡力爲之。 將以京軍十人, 差官押去, 盡一年之役, 以定其數, 如何?” 河演、金宗瑞曰: “自今秋始, 至明年夏爲之。” 鄭苯、鄭甲孫曰: “明年自春至冬爲之。” 上從演等之議, 仍曰: “全羅田品分等, 則其採金築城, 一皆罷之。” 又曰: “近者李思任啓: ‘赴京時, 於東寧衛路上, 見一人服中國衣冠而說本國之言者, 問之則曰: 「我是龍川人。 吾父始到于此。」 觀此則本國人逃往彼境者必多, 不可不慮。’ 此言然矣。 然禁防之事, 不可露其形迹, 使彼知之也。 如之何則可?” 僉曰: “流移刷還之法, 已有其典, 宜當申明。 又當爲撫恤之術, 使不流亡。” 上曰: “卿等之議固善。 我國邊民, 與東寧衛之人族屬相連, 因而往來者頗多。 如其不禁, 或於入往之時, 竊其財物牛馬, 以生釁隙, 則甚不可也。 宜以此防禁, 則上國聞之, 又何害哉! 又密諭此意于監司, 以爲撫恤之術, 如何?” 僉曰: “上敎允當, 非臣等所及也。” 遂以上敎起草曰: “平安道沿邊州縣, 與上國連境, 今者遼東人民出居至松站, 其東寧之民, 元系我國, 與國人族類相屬, 無識之徒, 托言謁見族戚, 潛相往來, 或招誘上國人物, 或盜竊財物牛馬。 因此生釁, 遂失事大之義, 不可不慮, 嚴立禁防, 毋使私相交接, 擅自往來。 如有犯者, 許人陳告, 元有職者超二級, 無職者初授八品, 自願受賞者及公私賤, 給緜布一百匹。 若始雖同謀, 能自首, 免坐, 又於上項賞例, 折半賞之。 其不能檢覈守令、知而不告正長, 竝依律論罪。

上曰: “以此具題以啓。”


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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문소전 서북에 불당을 설치할 것을 명하자 이사철·이의홉 등이 불가함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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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下書承政院。 其書曰:

佛氏之道是非善惡, 古人多言之, 今人多言之, 三尺童子, 皆習聞之, 何必更論! 世之凡事, 不過取與捨而已。 沙汰無遺, 則謂之捨可也, 不能沙汰, 則謂之取可也。 (忌晨)〔忌辰〕之設齋、大喪之追薦、諸寺食租之田、度牒納錢之令, 皆所以不能捨而取之也。 初, 文昭殿在昌德宮重墻之外, 殿之墻東有一佛堂, 七僧守之, 與開慶、衍慶、崇孝同一義也。 癸丑年移安之時, 因而破壞, 至今未復。 國家旣不棄絶佛氏, 則此一堂, 尤其所先者也, 而廢撤不顧, 於心安乎? 仁人孝子試以心度之, 則可知矣。 今欲於文昭殿西北空地, 營構一堂, 七僧守之。 其制度正堂一間, 東西廊各三間, 門三間, 廚三間, 止此而已。 近日以此意語兩議政, 皆曰: “不可。”, 而在宮城之內, 尤以爲不可。 然古基在昌德宮重墻之外, 此亦在重城之外, 以遠近言之, 彼近而此遠, 未見其不可也。 興天、興德、開慶等寺, 或雨漏, 或傾危, 勢將頹落, 則國家必使工匠修葺之者, 以先王之所建, 義不得不然也。 若以坐視頹落不修爲是, 則他人忍之乎? 我不忍也。 今此佛堂, 比之他寺, 其義尤爲親切, 而廢撤累年, 於心有所愧恥, 孰甚於此! 不修且不可, 況廢之乎!

仍敎曰: “予意止此, 更不他言, 亦諭於政府。” 都承旨李思哲、右承旨李宜洽、左副承旨安完慶、右副承旨李師純、同副承旨李季甸等同辭以啓曰: “禁內設佛堂, 固不可也, 且文昭殿淸齋之所, 使僧徒處於其傍, 尤爲不可。 號僧爲桑門, 桑之爲言, 喪也。 吉凶不可相干, 故大小之祭, 香祝之行, 必禁僧從, 比喪人也。 今文昭殿用牲與樂, 奉以吉禮, 而凶穢之徒, 間於其側, 豈安於心乎! 且其出入, 必由孝先門, 異服之人, 由孝先門出入禁中, 於觀聽何如? 願停此擧。”

上曰: “予何言哉! 若一一答之, 則人君至於多言, 可乎?” 思哲等請至再, 不允。


7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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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사철·이계전·신석조와 정부·육조 판서들이 불당설치의 불가함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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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都承旨李思哲等又啓: “今建佛堂, 比諸開慶、衍慶、崇孝, 然此三寺, 或在陵傍, 或在遠地, 非如禁內之近。 太宗於健元陵、文昭殿〔建〕佛宇者, 不能違(之)太祖志耳, 實非太宗之志也。 若以文昭殿立佛堂爲萬世之法, 則於廣孝殿, 必建之矣。 初有人請建齋刹於獻陵者, 太宗非之曰: ‘吾將終歸於此, 安可使凶穢之流喧擾於陵寢之側乎! 予當正終, 使後世子孫不復崇佛法也。’ 太宗遺敎如此, 令於原廟之傍建佛堂, 太宗昭昭之靈以爲如何?”

同副承旨李季甸曰: “臣從兄孟㽥嘗爲太宗司禁, 一日, 太祖、太宗出舍於野, 孟㽥侍從, 親聞兩聖論佛法之是非, 太宗力陳佛氏之非, 太祖厲聲曰: ‘盡知之乎?’ 且太宗不建獻陵齋刹、廣孝殿佛堂, 則太宗之闢佛可知。 前朝先王先后眞殿, 必置寺社, 習爲常例, 故太祖奉安桓祖眞於興天寺, 文昭殿之佛堂, 因其古而不改也。 《傳》有曰: ‘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太宗之置佛堂, 卽此意也, 不可力以此爲言也。 今置佛堂於禁內原廟之傍, 其於太宗之意, 無乃相悖乎?”

上曰: “予之此擧, 爲祖宗耳, 夫復何言!” 思哲等再(二)〔三〕請之, 不允。 議政府左參贊鄭苯將僉議來啓, 亦言佛堂之非, 且曰: “上敎以在重墻之外爲辭, 然昌德宮之文昭殿, 本非闕內重墻之外也。 在近闕之處, 欲禁外人通行, 故築垣墻以連於闕耳。 且隔一丘山, 不得通望禁中, 此則不然, 俯視宮禁, 不可置寺。” 上曰: “以禁內立佛堂爲非, 則然矣, 何其曲爲巧辭以啓乎?” 思哲等又進月華門內, 請之再三, 不許。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闔司來請, 不聽。 碩祖等曰: “臣等雖欲盡言, 未能親達, 何由展盡所懷! 願賜見。” 上曰: “雖親兄弟老大臣, 尙不能親見, 汝等何物, 必欲引見乎!” 俄而政府六曹判書皆詣闕, 上曰: “自佛法之興, 歷代人主, 或賢或否, 垂二千餘載, 未有能盡汰之君, 亦未有盡汰之日, 間有明哲之君, 沙汰佛僧, 固無有盡去其法者。 在予卽位之初, 國人以予爲賢君, 而期望與否, 未敢知也。 近年以來所行之政, 皆不當理, 無一事可稱, 獨於佛法, 吾何能除之! 旣不能除, 則爲先王建一佛堂, 何所不可! 卿等雖以爲昌德宮佛堂在重墻之外, 今此佛堂, 營於宮內, 然昌德佛堂, 非遠於闕也。 以此比彼, 則彼近此遠。 卿等又以爲太宗不立獻陵齋刹, 然此則固有前例, 非如獻陵之比也。 獻陵則予已從太宗遺敎, 不作齋刹矣。 昌德宮佛堂, 乃爲先王而設, 今之復立, 專出於奉先之孝心, 不忍坐視其廢。 卿等之言雖多, 皆非直切, 類多巧飾, 若但云宮禁建寺非矣, 則似矣, 如此構巧辭, 何哉? 卿等以宮禁建寺爲不可, 故將於闕外文昭殿近地百餘步間爲之。”

左議政河演等合辭啓曰: “雖其宮外, 亦不可也。 若建於闕後, 則寺在闕上, 朝夕鍾鼓梵唄之聲, 聞於禁中, 其於瞻視, 豈所安乎! 自古雖有崇佛之君, 不可藉以爲法, 彼崇佛之君, 豈爲賢乎! 臣等期於得請而後已焉。” 吏曹判書鄭麟趾曰: “昌德宮文昭殿, 特以俗禮安影幀, 此則專倣宗廟之例, 佛堂之作, 其不可也明矣。” 禮曹判書許詡曰: “興天、興德兩寺, 且欲革罷, 況復立新寺乎!” 上問麟趾曰: “卿以影幀神主分別言之, 若今文昭殿, 非神主而影幀, 則卿意以此事爲可乎?” 麟趾曰: “昌德宮則俗禮, 此以正禮, 故爲此辭耳。” 問於詡曰: “卿以二寺爲可革, 予今抄丁夫付卿, 卿能往壞興天之浮屠乎?” 詡曰: “臣意以爲興天, 又非興德之比。 初建是寺, 爲貞陵追福也, 後以貞陵非禮, 壞而遷之。 旣爲貞陵而建, 亦當在壞去之例, 而因循至今, 故臣意以爲可壞也。” 上曰: “昔政丞何崙力闢佛氏, 其時有壞銅佛鑄火筒者, 崙曰: ‘吾所不及知也, 若及知, 則必不使至於此也。’ 柳廷顯、朴訔爲議政時, 皇帝求興天所藏捨利, 廷顯等以爲不可出也, 其言無乃天然乎? 昔日爲先王所立佛堂, 今也廢而不復, 縱予不能復之, 爲大臣爲禮官者, 固當啓而復立也。 如此則不亦天然乎? 今以一樣之言, 左顧而答之, 右顧而答之, 予不能堪也。 但大臣有言, 予亦不能使之勿言也。” 演等又啓曰: “臣非以爲泛然常事而隨例請之也, 惟以至誠期於得請而後已焉。 且我朝太祖時則草創而已, 至太宗而法制大備, 當今之時則制作規模, 又加於前, 以遺子孫萬世之範, 此其時也。 況今營創佛寺之禁者在令甲, 苟有犯者, 罪之無赦。 大抵法之行也, 自王宮國都守而不替, 然後下民效之, 顧乃於宮城之側, 營創佛寺, 其於立法之意何如? 甚非所以示民庶訓後嗣也。 殿下雖以爲奉先之孝, 不得不爾, 殿下奉先之孝, 天地鬼神之所鑑, 一國臣民之所知, 豈因佛堂而後始著乎! 且爲此事而利於先王, 利於國家, 則臣等豈待殿下之命而後啓請復立乎! 反復籌之, 暫無利益, 而是非分明, 故斷然以爲不可也。 殿下聽老臣之言, 三復審思, 則當知臣等之言出於愛君憂國之至誠, 而無他意也。” 上曰: “已悉。” 命饋酒食。 又命六曹先出, 只留政府謂曰: “予欲議定永膺第宅基址, 然不必汲汲, 卿等宜退去。” 演等復啓曰: “此事甚大, 期於得請。 今日不得請, 則明日復進, 以煩上聽。 初(問)〔聞〕命留, 臣等竚望兪音, 伏惟俯從。” 上曰: “卿等以命留, 意必有兪音, 予未喩其意。 此事豈待六曹之出, 獨與政府密議乎!” 演等曰: “非敢以六曹已出, 獨自密啓得請也。 臣等蒙上許留, 惟以更啓爲幸, 心切兪音之降, 故爲此言耳。” 上終不答。


윤형·이활·이계전 등이 불당설치의 불가함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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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府大司憲尹炯、司諫院知司諫李活等啓曰: “已立之寺, 尙欲汰之, 已廢之寺, 何可復立! 凡作事, 必謀及卿士庶民, 旣從然後爲之可也。 今日之事, 雖無知至愚之人, 聞者莫不痛憫, 請亟收是命。” 上謂同副承旨李季甸曰: “爾知予意, 宜以予意答之。” 炯等更請, 不答。 又啓曰: “太宗革寺社田民而不盡革者, 小貞吉之意也。 且太宗立營建佛寺科罪之法, 欲其通行於後世也。 今欲造寺, 於立法之意何? 且以近日之事觀之, 爲中宮祈禱之時, 有僧一雲作法而尋死; 僧行乎自爲法主, 未久而亦死。 以此而言, 佛力之無驗, 班班可見。 臣等嘗爲近臣, 侍講者非一, 殿下當時觀古聖賢嘉言善行, 景仰不已, 凡所施爲, 一遵古制, 獨此一事, 未厭人望。 政府、六曹、政院、臺省、集賢殿咸曰不可, 則此事之不合人心可知, 況耳目之官所言, 罔聞不答, 尤爲觖望。” 上曰: “予欲不答, 然大臣儒士, 皆以城內爲不可, 故將於城外爲之。” 炯等曰: “於城外爲之, 稍自喜焉。 旣知城內之爲不可, 則何必城外而爲之耶?” 炯等反復極言其不可, 竟不答。


신석조·이사철 등이 불당설치 불가를 아뢰나 민신을 불러 역사를 일으키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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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今者命建佛堂于禁中, 大小臣僚罔不驚駭, 冒威陳達, 卽命於宮城百步外創置, 可見殿下從諫之美也。 然旣知其不可, 則當夬決無疑, 以答衆心, 宮城內外, 何擇焉! 是所謂直不百步之類也。 今侍從曰不可, 臺諫曰不可, 大臣皆曰不可, 而殿下必欲成此擧者, 不識何謂也? 昔太宗深燭佛氏之害, 滿國酷好, 而獨闢之, 今殿下滿朝不可, 而必欲置之, 是非所以法祖宗訓後世也, 尤切痛心, 尤切痛心。 臣等雖無似, 待罪侍從, 不敢含默, 伏望殿下不以人廢言, 去邪勿疑, 亟收成命, 以副一國臣民之望, 不勝幸甚。

不報。 (碩祚)〔碩祖〕等固請, 不允。 至曉, 碩祖等更來請之如初, 且曰: “《龍飛御天歌》詠太宗之盛德曰: ‘滿國酷好, 聖性獨闢。 百萬佛刹, 一朝盡革。’ 言裔太宗闢佛之盛德也。 又曰: ‘裔戎之邪說, 怵誘以禍福。 此意願毋忘。’ 言子孫持守之道也。 撰述此詩, 曾未幾日, 而復崇佛法, 其於撰述之意何如? 況侍從大臣臺諫, 皆以爲不可, 則此事之非, 斷可知矣, 一無可否, 心切痛焉。”

上曰: “雖一千議政言之, 吾意已定, 安有可從之理乎!” 碩祖等又曰: “太祖承前朝之弊, 而太宗盡革之, 可知爲不可也。 殿下雖稱爲祖宗而復立, 侍從之臣, 尙未知其然也, 況國人其肯以殿下爲不崇佛法乎!” 都承旨李思哲等又啓曰: “臣等非因集賢殿而助其辭也。 觀侍從、臺諫、大臣之意, 則期於得請而後已, 勉從其請。” 上曰: “予非受制於權臣之君也。 凡事之可疑者則謀於衆, 無可疑者則獨斷爲之, 爾等以予爲權臣所制而不能自爲可否乎?” 思哲等曰: “臣等非以殿下爲不能獨斷也。 凡擧大事, 必左右皆曰可, 諸大夫皆曰可, 國人皆曰可, 然後察而行之。 今衆議如此, 而尙不從之, 無乃不可乎?” 上曰: “承旨等學術正, 故以予爲不可, 予自布置。” 卽召繕工提調閔伸, 使防牌二百人起役。


권용 등의 상언에 따라 유사덕을 승진시켜 서용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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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學權庸等上言曰: “劉思德私置書齋, 聚童蒙敎誨, 有成才者, 已曾啓聞褒賞, 而長爲九品, 請陞資敍用。” 從之。


7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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하연·정인지 등이 불당 설치 불가를 또 간하였으나 듣지 아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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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河演等又來啓曰: “《元》、《續六典》, 新創寺社及重修之禁, 昭然明著, 今乃於宮禁近地, 建立僧舍, 號曰佛堂。 《六典》之法, 自上先毁, 下人所犯, 何以禁之?” 鄭麟趾曰: “殿下凡於國事, 悉皆議諸大臣, 然後施行, 獨於佛事, 每出宸斷, 不取衆論。 雖其關係興亡、利害至切之事, 猶當廣資衆議, 佛法何事, 最緊而强行之乎?” 上曰: “卿等初以宮內爲不可, 予已從之, 許於城外立之, 今又以城外爲不可, 正如誘三歲小童也。 卿等雖據《六典》爲言, 然《六典》之法, 乃爲下而言, 非爲上也。 凡今之事, 有上所得爲, 而下不得爲者。 若枚擧言之, 不其多乎!” 演等又啓曰: “臣等初以宮內爲不可者, 非以宮外爲可也, 特宮內則尤爲不可, 故擧其甚者而言耳。 臣等初心以爲聖明之主, 安有如此之事乎! 今日之擧, 正是臣等所不意也。” 許詡曰: “《元典》, 太祖時所定; 《續典》, 太宗時所定; 謄錄則今朝所定, 皆有建寺之禁, 以此事國祚盛衰長短係焉, 代代立法, 嚴切如此, 欲使後人以爲懿範也。 今佛法自上好之, 法令雖嚴, 創寺頗多, 而有司莫有請壞之者, 《六典》之法, 掃地盡矣。 上若不遵《六典》, 則下安能從之! 《六典》本意, 初非欲只行於下而不可行於上也。” 麟趾曰: “且以佛道言之, 治心爲上, 因果次之, 造佛建寺, 固無功德, 爲其道者當於山川淨處, 靜居不出, 今處於京城宮闕之間, 豈合於其道哉! 苟有知識之僧, 必不肯來, 雖有來居者, 必皆無賴之徒耳。 以此觀之, 無益尤甚。 今也自上好佛, 故諸宗室爭慕效之, 好佛之風漸廣, 臣切痛心。 若庸暗之主則不知其理而不從, 苟知其理, 或有可改之望。 殿下明睿所照, 豈不知佛道之是非, 乃至於此, 臣竊未喩其意也。” 上曰: “卿等雖以予爲好辯, 然有一言。 且以《六典》之法言之, 《六典》禁會飮, 而有餞宴之禮, 官爵皆待三十箇月, 方許加資, 而又有不計箇月, 特命陞資者。 昔予以一人超授職秩, 有司擧箇月之法爲言, 固請不已, 予至今以爲可笑。 凡此皆上之所得爲也, 卿等以予拘於《六典》而不得爲如此之事乎?” 僉曰: “加資餞宴, 出於上之特恩, 何所不可! 佛事, 不可之大者, 自上行之, 何以訓民! 古人云: ‘以身敎者從。’ 下民之視效, 皆在於人君之一身, 豈可自行非義而禁人爲非乎!” 上又問麟趾曰: “卿以我爲不取衆議, 將欲使我不能自爲可否, 一一取議於臣下乎?” 麟趾對曰: “近者或以創寺, 或以佛事諫者固多, 而皆不允許, 故臣敢爲此言也。” 上曰: “卿等以佛道爲非, 合辭以諫, 予甚嘉之。 若賢君則必從卿等之言, 予則否德, 不能從也。 予今獨斷而不議於下者, 以今之諫者類非出於中心, 或有議於朝廷而退言曰: ‘此非予意也。’ 或以君上爲不可而已則爲之, 或心雖不然, 而泥於妻子, 不能禁之者, 其言與行如此, 故予嘗不與之議也。 昔撰《治平要覽》時, 鄭麟趾以佛事上書, 金汶從傍笑之, 予至今不忘, 此意, 麟趾知之矣。” 演曰: “孔子云: ‘不以人廢言, 不以言廢人。’ 雖哲人或有過言, 豈可以過言而廢其人! 今以佛事爲言者, 雖曰不賢, 所言則當矣, 豈可以人之不賢而幷廢其言哉! 惟聖上勉從。 臣等爲社稷, 所以不憚煩而屑屑也。” 上不答。 演等又曰: “若於宮後建此寺, 則寺基反爲主, 而地勢高, 臨視禁中, 其不可也又審矣。” 又曰: “太祖非不崇信, 尙以景福宮爲法宮, 而宮城內外, 元不建寺。 又於太宗朝, 宮室之間, 凡干浮屠卍字等畫, 一皆削去, 其意可知, 伏惟審思之。” 上終不答。 臺省亦固諍, 又不聽。


신석조·조서안·이계전 등이 불당설치의 불가함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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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臣等以停建佛堂, 累瀆宸聽, 未蒙兪允, 不勝痛憤。 今又獲覩傳旨, 反復思度, 益切驚愕, 更冒天威, 謹逐一條達。 竊惟天下之事, 不越乎是非善惡兩端而已。 是非不兩立, 善惡不同途, 故好善惡惡, 取是捨非, 人心之所同然也。 佛氏背君父滅倫理, 惑世蠧民, 敗家誤國, 其害不可勝言。 是以古今人皆論其非且惡, 而三尺童子, 亦莫不習聞, 誠有如聖敎者矣。 旣曰非且惡, 則排擯黜斥之不暇, 不容以取捨論也。 假以取捨言之, 自古人主心好之而不能沙汰, 則謂之取可也, 雖惡之, 而或循習俗之舊, 或因事勢之難, 未能盡汰者, 亦謂之取可乎?

我太宗以高明不世出之資, 當高麗壞亂之餘, 値太祖草創之時, 然猶不徇時俗, 扶持正道, 排斥異端, 裨益甚多。 及卽位, 革寺社收田民, 至於山陵, 排群議而不許置刹, 若曰: “毋令汚穢之徒, 褻近我側。” 其深惡而痛絶之者嚴矣。 於是, 佛氏之弊, 十去八九。 若其(忌晨)〔忌辰〕設齋大喪追薦等事, 正以其習俗之舊、事勢之難而不能頓革耳。 抑爲小貞, 以爲他日大貞之漸也, 豈可倂以此爲不能捨而取之也! 儻曰此佛堂, 特復文昭殿之舊耳, 則向之以文昭殿, 但從俗奉安睟容而已。 今則異於是, 凡其體制, 一如宗廟, 豈宜於廟宮禮法之地之傍而爲建佛宇, 處以汚穢之緇流乎! 鳴鍾擊鼓梵唄之聲, 鬧於晨夕。 以太宗在天之靈毋近我側之心, 其肯安之乎!

且此堂之建, 於義爲合, 在所當先, 則自癸丑以後至今十六年之久, 而何聖慮曾不及此! 擧國臣僚, 豈無一二效忠建白者, 而始發於今日乎! 近來佛事稍張, 而此事又生, 雖曰復祖宗之舊, 臣庶之心, 皆以爲殿下好佛之誠, 至於此極也。 夫仁人孝子之事親, 必以禮必以義, 苟不以禮義, 餘無(正)〔足〕觀, 未聞古之帝王創寺於宮廟之側, 以爲孝子者也。 雖以臣等愚暗之心度, 亦未知其可也。 且義所不可則雖創一間, 守以一僧, 遠在郊坰之外, 固爲不可, 何計其間架居僧之多少與地之遠近乎! 今日一間一僧, 安知不爲後日千百間千百僧之權輿乎!

苟言之善者則芻蕘亦在可採, 況議政大臣, 皆曰不可, 殿下違之, 强爲此擧! 議政, 殿下所與共天位治天職者, 而言之不從, 諫之不聽, 殿下誰與共爲國乎? 今則非獨議政六曹, 臺諫侍從臣僚, 亦皆以爲不可, 殿下猶不從之, 其於有廢有興出入師虞之義何如? 且興天、興德、開慶等寺, 雖至傾頹, 因而不葺可也。 向者興天修塔之時, 在朝臣僚, 罔不廷諍。 然則修葺之事, 亦非出於國家之公議, 豈宜援以爲例乎! 臣等固未知此堂之尤爲親切也。 雖廢撤百年, 何愧恥之有! 違古禮背公論, 建佛宇於廟宮之側, 實爲可恥。 此擧不已, 臣等恐殿下不獨自恥, 而後世亦爲殿下恥也。 此堂之建, 雖曰小事, 然子孫之則効、下民之趣向、治化之汚隆、正道之消長、生靈之利病、國勢之安危, 皆決於此。 國家者, 祖宗之國家, 非殿下之私有也, 何不爲國家萬世慮乎! 伏惟殿下勿以逆耳爲憚, 繹而改之, 亟賜停罷。

不報。 碩祖等又啓曰: “此事是非善惡, 灼然甚明, 無可疑者, 豈聖上不知其然乎! 擧國臣僚同辭以諫, 一無可否, 心切痛焉。” 左承旨趙瑞安等啓曰: “臣等累煩惶恐, 然事關大體, 豈敢含默! 國論皆同, 無一人以爲可者, 勉從輿議。” 同副承旨李季甸曰: “自古擧國之人, 皆以爲不可, 而人主不聽, 實非美事, 亦無有擧國强諫而終不聽者, 伏惟更思之。”


하연 등이 육조와 함께 불당설치 불가를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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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左議政河演等同六曹上疏曰:

臣等伏覩傳旨曰: “文昭殿西北隅, 建一佛堂, 七僧守之。” 臣等驚駭, 陳其不可, 但許宮城外營建而已, 未蒙兪音。 退而思之, 今此一擧, 實關政治之汚隆、國家之興替, 不忍含默, 更具疏以聞, 冀回天聽之萬一。 臣等竊惟聖孝深至, 凡可以追福者, 無所不用其極, 必以爲佛氏之道, 雖不足信, 或者幽明之間, 容有一種道理。 然臣等之心以爲天地日月山川鬼神, 昭布森列, 彼佛亦何等之鬼, 能作禍福於其間耶! 斷然知其無有也。

殿下雖從流俗, 以伸孝思, 亦不過於山水淨處, 依已行祖宗之法, 追福而已。 況景福宮, 太祖所建, 萬世之法宮; 文昭殿, 前廟後寢, 與宗廟相爲表裏, 萬世之原廟, 不可雜以浮屠, 以貽萬世之口實。 前日文昭殿之有佛堂, 殿下旣知其不可而撤去, 臣庶咸仰殿下一哉之心, 不圖今日更爲此擧也。 臣等俱以不才, 備位政府六曹, 實同休戚, 謹披肝瀝膽以陳, 伏望殿下特留三思, 亟收前命, 以副臣等日夜仰望之願。

不報。


평안도·황해도에서 요동과 노새·나귀를 무역하고 기르는 법도 알아서 번식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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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遼東牝馬可爲種馬者及騾驢, 每年正朝聖節使臣之行, 令通事二人以黃海、平安牧場牝馬及布貨貿易, 其騾驢喂養之法, 幷求以來, 使得蕃息。” 從之。


7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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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간들이 연명으로 불당설치 명령을 회수하고 역사를 정지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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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臺諫交章曰:

竊謂佛氏之誕妄不經, 無益於國家, 前賢之論, 詳且盡矣, 而亦聖鑑之洞見也, 臣等何容贅焉! 恭惟我太宗躬上聖之德, 知異端之非, 革去寺社, 收其土田(莊)〔臧〕獲; 山陵之制, 亦不建寺, 其無崇信之心, 可見也已。 逮我殿下以緝熙之聖學, 繼前聖之道統, 其於釋敎, 銳意排斥, 都城之內, 只置兩宗, 餘悉罷去, 斯道之幸, 孰大於此! 文昭殿佛堂之設, 乃我太宗一時悲哀之至, 爲聖祖而置, 非欲爲萬世之法也。 移安之時, 廢而不復, 固無損於聖上奉先之孝矣, 何圖今日, 更營佛堂! 臣等伏覩傳旨, 不勝驚駭, 合辭廷諍, 屢煩天聰, 未蒙兪允之命, 尤增痛憤。

臣等竊念必於原廟近地, 營建佛宇, 然後乃可以資福於祖宗, 有補於聖孝, 則雖至罄一國之財, 盡萬民之力而爲之, 臣子所當贊襄之不暇矣。 臣等何敢屑屑不已, 至於如此乎! 政府六曹大臣, 又何必期於必從而固爭乎! 近侍法從之臣, 又何必封章力請而不憚煩也哉! 是則今日之擧, 大小臣僚所共觖望而慨歎者也。 伏望殿下稽好察於虞舜, 體從諫於成湯, 亟還成命, 俾停是役, 以副輿望。

不報。


신석조·이활 등이 불당 설치 명령을 회수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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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嘗觀夫子對定公曰: “予無樂乎爲君, 唯其言而莫予違也。 如不善而莫之違也, 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 子思言於衛侯曰: “君之國事, 將日非矣。 君出言自以爲是, 而卿大夫莫敢矯其非。” 自古國家治亂興亡之機, 決於從諫拒諫之如何耳, 可不畏哉! 可不畏哉! 今者惑於裔戎之邪說, 以倡無父無君之敎, 天下之不善, 孰大於此! 政府六曹臺諫侍從, 莫不痛憤, 皇皇奔走, 極陳不可, 殿下視如草芥, 略不加意, 一則曰: “一千議政言之, 予何肯焉!” 一則曰: “予豈是受制權臣之主, 不能獨斷乎!” 一則曰: “予已知之, 予已知之。” 一則曰: “予已知之之言, 是答也。” 一則曰: “予之政事, 不合理者多矣, 何獨是事乎!” 諫之愈切, 而拒之益固, 自以爲是, 孰甚於是! 以不善之大者而執自是之心, 拒諫至於此極, 大非宗社生靈之福也。 苟言之善, 則匹夫之言, 亦在可採, 殿下何有千議政之說耶! 古之人君, 有捨己從人, 從諫如流者焉, 是皆受制於權臣者歟? 已知已知之說, 顧非訑訑之聲音顔色, 拒人於千里之外者歟? 若曰: “政事多不合理, 何獨是事!”, 則殿下將自棄而安於小成歟? 臣等聞命, 深爲殿下惜之也。 願殿下鑑喪邦日非之戒, 廣納衆言, 亟收建寺之命, 以副一國臣民之望。

上曰: “若等逐條言, 予亦欲逐條答之。 然如是則人君不幾於多言乎! 是以不答也。” 碩祖等啓曰: “垂示後嗣之道, 不可如此。” 上曰: “疏中有言: ‘政事不合理者多矣, 何獨是事!’ 其曰何獨是事者, 非吾意也。” 碩祖等啓曰: “臣等以爲殿下之意, 必謂予之所爲, 事事不善, 何獨於是事不爲乎! 臣等非不知上意而言之也。 上敎以爲予之政事, 不合理者多矣, 是自謙之辭也。 謙其不足而自强於善, 則善莫大焉, 乃曰我非賢也, 而不改其過, 則弊將無窮, 此臣等所痛憫也。” 臺省又合辭來請, 不聽。 李活等啓曰: “歷觀史冊, 亦有拒諫之君, 雖異代之事, 尙且慨然, 況今聖主拒諫如此, 尤切痛恨焉。” 上曰: “以一樣之言屢煩言之, 欲使予一一答之乎? 然則予將終且言之。” 臺省乃退。


성균 생원 유상해와 김안경 등이 불당역사를 정지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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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均生員兪尙諧等上疏曰:

今欲建寺宮城之東, 下旨政府, 臣等竊聞, 痛心觖望, 不覺揮涕。 夫人主, 萬民之表; 京師, 四方之本。 人主所好, 萬民慕之; 京師所尙, 四方效之, 爲人主者, 可不愼哉! 比年以來, 水旱相仍, 飢饉尤甚, 是乃荒政恤民恐懼修省之秋也。 雖其可興之役, 猶當戒而勿擧, 何忍不視歲之豐稔, 而遽興土木, 以創無用之虛器乎! 殿下以爲倉廩實歟? 百姓足歟? 以佛氏之道爲國家之急務, 而不可廢歟? 非臣等之所敢知也。

儻曰佛堂, 祖宗之遺意, 而後嗣之不是可廢, 則臣等以爲繼志述事, 雖云子職之當然, 豈在於創寺事佛之是勤哉! 孔子曰: “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釋之者曰: “如其道, 則終身無改可也, 如其非道, 則何待三年!” 佛之非道, 是固殿下素所知也, 奈何徒知繼志之爲孝, 而不知事佛之爲非? 徒知土木之是興, 而不慮年歲之豐凶, 以違臣民之望, 以累聖明之治乎!

歲在戊午, 重創興天, 臣等之腐心, 已有日矣。 況今大都之內、宮城之傍, 欲建佛宇, 以惑萬民之心哉! 百姓愚瞢, 易惑難曉, 苟見殿下如此, 將爲眞心事佛曰: “在聖明而若是, 百姓何更惜身命!” 於是焚頂燒指, 斷臂臠身者, 擧國靡然, 若待數年, 則民無黔首矣, 誰與守邦! 如以賴佛而俾守國脈, 則今日之創寺, 猶之可也, 若以吾道而治其國家, 則臣等喋喋, 不亦宜乎! 此臣等尤所痛心而不敢默者也。

臣等又謂殿下卽位之初, 小心翼翼, 勵精圖治, 從諫如流, 樂取諸人, 無有邪說亂其間矣。 迨至于今, 敬謹之心, 寢不如初, 異端之盛, 至於此極, 臣等恐太平之治, 始虧於今日, 而臣民之望, 於是乎絶矣。 伏惟殿下自强不息, 終始惟一, 回剛斷之明, 罷佛堂之役。

生員金安敬齎疏以進, 上曰 。 “已知。” 安敬曰: “上但云已知, 臣等未知天意之所向, 心甚憫焉。” 上曰: “予已言之多矣, 爾等後當知之。” 安敬又啓曰: “臣等自以爲身逢堯、舜之君, 挾冊遊學, 將爲輔君澤民之計, 迨今日乃至於此, 臣等必欲知天意也。” 上曰: “大臣之言, 尙未聽也, 況爾等言乎!”


주자소와 구전 아문외의 각 아문의 제거 칭호를 별좌로 고쳐 칭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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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吏曹呈申: “口傳衙門內如推刷色、詳定所, 雖爲三品衙門, 而例稱別監, 獨鑄字所以提擧稱號未便, 請罷提擧, 改稱別坐。 其餘各衙門提擧之號, 竝皆革罷, 稱爲別坐。” 從之。


충청도 남포현에 사는 숙인 김씨의 나이가 108세이므로 달마다 술과 고기를 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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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淸道藍浦縣住淑人金氏年一百八歲, 月賜酒肉。


7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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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갑손과 허후가 정부와 육조의 뜻으로 와서 불당의 일에 대해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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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以政府六曹之意來啓曰: “近以佛堂事, 屢瀆天鑑, 今日亦欲擧司來請, 然臣等所啓之意, 殿下已悉無餘, 殿下之敎, 臣等亦盡知之矣。 擧司而進, 且恐煩瀆, 故使臣等更達。 臣等反復思之, 殿下縱以此事爲小, 臣等不以爲小也, 請殿下更加審思。” 許詡曰: “諸臣之意皆然, 臣等之爲此言, 惟以聽許爲限, 諫雖不從, 可但已乎!” 上曰: “吾無復有可言之事。” 甲孫等更啓: “臣等亦無別有可啓之事, 但願停之而已。” 上曰: “大小臣僚, 皆以爲期於得請, 是似恐動我也。” 甲孫等又請曰: “人臣安有如此之心乎!” 甲孫又曰: “佛之是非, 不可更爲殿下辨之也, 姑以昌德宮、文昭殿佛堂之弊言之。 當時居僧不過六七, 皆憚而不肯居焉。 夫然者, 一則起居不得褻慢, 二則外人不得相通, 三則閭閻間不得往來, 故皆憚焉。 當初建立之意, 必謂可使持戒之僧安心以居, 厥後無狀之徒, 憚居而無誠心。 今所建佛堂, 僧徒之居者, 豈能終始如一日乎! 又必有憚居無誠心者如前日矣, 亦何益哉! 凡事是非間, 當以誠心爲之, 不誠, 安有感應之理乎! 無有感應, 則無益尤甚, 不如不爲也。 自我國古事言之, 新羅之時, 崇信佛法, 建立寺刹, 罔有紀極, 寺多於家。 前朝之時, 亦崇佛法, 京城之內, 大刹幾至十三四, 當時豈無諫者! 以人君不聽, 故雖諫而不從。 至于我朝, 太宗親覩其弊, 盡革寺社, 我殿下從而法之, 土田奴婢, 盡革無餘, 擧國欣悅, 以爲邪說不復萌矣。 夫何近日, 佛道漸張, 到今乃有如此之事乎! 古之人臣, 合謀以諫, 雖一國將傾, 君若不聽, 則臣下終不得遂志矣。 今殿下不聽, 則臣等亦將不得請矣。 然未知何以强拒不從如此乎?” 許詡曰: “人君有欲爲之事, 苟臣下多有諫者, 則不敢遽行。 今臣等及侍臣臺諫學生, 無一以爲可者, 姑緩二三月熟慮之。” 且垂涕曰: “臣本昏愚, 過蒙聖恩, 知無不言。 前朝之季, 致亂之事, 類皆出於內願堂。 新羅之時, 有射琴甲之事, 亦出於內願堂也, 豈不深可畏哉! 當今昭代, 固無一毫之疑, 然爲子孫萬世之慮, 豈可謂必無此事而苟爲之哉!” 上曰: “琴甲之事, 予所未知。” 甲孫曰: “唐憲宗創安國寺樓, 使李絳作碑銘, 絳對曰: ‘碑銘所以記功德也。 今建寺樓, 作碑可乎!” 憲宗感悟, 卽命破之。 當時有惜其材物而徐破之者, 憲宗以大索圍樓, 用萬牛引而壞之。 在唐中主, 尙且如此, 況在聖明, 何拒諫不從如是之甚乎! 已設之樓, 猶且壞之, 未設之事, 何不停之?” 詡曰: “殿下於事之大者, 必謀大臣, 猶不卽決, 累日商量而爲之者多矣。 此事之建, 何不商量, 刻日營之乎? 政府六曹咸欲進啓, 恐煩聖鑑, 令臣等來啓曰: ‘雖不永停, 姑緩其期, 反覆商量, 而後營之, 未晩也。’” 上曰: “旣已定矣, 何用商量!” 甲孫又曰: “自古人君, 雖已成之事, 下有諫之者, 則停之。 如朝覲會同征伐等事, 事之大者也, 諫而中止者甚多, 況此事, 非此之比, 一柱一石, 尙未營造, 乃以一定而不許, 心切痛焉。” 詡曰: “新羅射琴甲之事, 非唯口不可道, 千載之下, 聞者莫不憤之, 此不謹其漸而內願堂爲之張本也。 此是羅代末葉之事, 不足論也, 然其初, 儻無內願堂, 則此事何從而出乎! 請進《三國史》親覽。” 上曰: “予無知且惑, 琴甲之事, 未曾知也。” 詡曰: “射琴甲, 古今之所共憤, 何不進而見之? 微臣當此之時, 其敢愛身愛爵祿乎! 一心得請, 是所願也。 其在太祖時, 如撫安君之死, 夫人靦面上寺, 恬不爲愧。 且凡人之喪, 必於殯堂, 大設法席, 以至僧人, 親燃婦人之臂者, 亦多有之。 太宗盡革寺社田民, 又禁婦人上寺, 是乃憤前朝之弊而爲之也。 今則不然, 可懼之事甚多。 大慈菴、僧伽寺, 宗親家婢, 或稱燃燈, 或稱願狀, 頻數往來, 莫之禁焉。 去年淨業院住持率尼遊龍門寺。 且道峯山寧國等二寺、西山從巖等二寺, 皆新創也。 又聞三聖山安養寺基, 重創大刹, 是皆殿下所不識也, 佛法之復興, 誠可畏也。 百姓又聞新創內佛堂之說, 則繼踵而爲之, 不啻萬計。” 甲孫又啓曰: “以平民觀之, 父子兄弟之間, 毫釐之利, 不無吝惜, 至於佛事, 出米布罔有限際, 此雖小事, 公私糜費, 可勝言哉! 以此觀之, 佛法之無益於人, 亦可知矣。” 上不聽, 遂傳旨承政院曰:

琴甲之事, 意切上請, 言之可矣。 婦女上寺, 嚴其禁令, 暫不少弛矣。 果川作寺, 太祖命於撫安君墓側, 創立齋刹, 以資冥福, 今遷其墓, 不移其寺可乎? 此固非新創之例也。 至若造經之事, 予何敢隱! 近年以來, 連歲凶荒, 以故不費國財, 以內需所米, 分與宗親, 命造《藏經》。 國家之物, 卽人君之物, 北自五鎭, 南至濟州, 皆君之所得擅用也, 不計公私用之可也, 以私財用之, 此予意狹也; 不用國家之財, 予之過也。 予豈欲隱而諱其事, 使人不知之理乎! 經函之事, 亦可推而知矣。 今語爾等, 使知予意也。


대간이 연명으로 불당설치의 불가함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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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諫交章曰:

竊謂人臣愛君之忠, 心有懷則必達; 人君從諫之意, 言雖微而必採。 苟有失, 人臣豈可含默而不言! 言(域)〔或〕有理, 人君豈以逆耳而不取哉! 自古人主之失德, 莫大於拒諫。 觀史冊, 猶可太息。 今逢聖明之世, 陳其可採之言, 尙未蒙允, 其在凡民, 亦所(慼)〔感〕憤。 臣等雖至庸愚, 旣叨言官而莫效回天之力, 則其痛心肝, 爲如何哉? 此臣等所以情不自已, 又具疏期於必從而後已焉者也。

今佛堂之役, 雖曰復祖宗之舊, 初與兩相議其可否, 則其於聖鑑, 亦知其非斷然可爲之事也。 十六年已廢之佛堂, 今忽改營於廟寢之傍、宮城之側, 處以汚穢之徒, 以累禮法之地, 非特一時之駭愕, 抑貽千載之譏謗。 以我殿下至聖之德, 恐得好佛之名於後世, 可勝惜哉!

且新造寺社之禁, 著在令甲, 猶有犯禁, 爭營佛寺者比比, 況殿下居君師之位, 爲億兆之表, 一朝身先倡率, 則下之則效, 捷於影響, 傾財破産, 建寺造塔, 猶恐或後, 政治之失、世道之降, 將有不可勝言者矣。 我殿下以詢謀樂取之意, 凡所施作動, 輒擬議必求至當之論, 今日此擧, 獨運睿斷, 大臣駁之而不從, 諫臣言之而不聽, 亦獨何哉? 伏望殿下去邪勿疑, 從諫如流, 亟賜兪音, 以副臣等夙夜仰望之心。

持平趙季砰、獻納金得禮齎疏以進, 啓曰: “殿下憚臣等所言之煩, 臣等亦恐煩瀆。 然此事終當允許, 而後可也, 亟賜兪命。” 上曰: “予不敢以汝等之言爲煩也。 若有欲啓之辭, 陳之無隱。” 季砰等固請, 不聽。


생원 유상해 등이 불당의 역사를 파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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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員兪尙諧等上疏曰:

竊聞惟木從繩則正, 惟后從諫則聖。 自古致治之君, 未有拒諫而能治其國者也。 故予違汝弼, 舜之所以爲舜; 從諫弗咈, 湯之所以爲湯。 君若自聖而言路蔽塞, 則非細故也。 臣等所以懇懇於殿下者, 以舜、湯爲冀, 而殿下所以敎臣者, 無異於唐宗憚十漸之意也。 臣等之痛心, 可勝言哉!

臣等又不知殿下之事佛也, 欲其壽乎? 欲其富乎? 以爲壽也, 則楚王侫佛, 而致大獄之禍; 以爲富也, 則梁武事佛, 而未免臺城之餓, 佛之無益於國家, 蓋可類推。 臣等又以近日之事言之, 歲在丙寅禍延中宮時, 奉佛之誠, 非不盡也; 齋僧之費, 非不極也, 固無寸晷之延, 忽貽擧國之哀, 是亦事佛無益之驗也。 殿下寧不於此而一悟焉?

臣等又謂貴戚之臣, 愷切忠藎, 而與國同休戚者也。 君若有過, 則繩愆糾繆, 非他臣之可比。 今也孝寧大君崇信浮屠而倡之於外, 安平大君同心協力而應之於內, 內外相援, 而事佛日勤, 或大興土木, 營建寺社, 或銷金寫經, 費財百端, 以誤聖上之心, 以致今日之事, 是則無惑乎王之不知也。 伏惟殿下罷其佛堂之役, 以副臣等之望。

尙諧等仍啓曰: “昨日上敎曰: ‘已知。’ 今日又曰: ‘已知。’ 一無可否, 殿下不聽大臣之言, 又不聽小臣之言, 則聽誰言爲政乎?” 上曰: “一日之內, 五疏駢至, 予不能勝答也。” 尙諧等又啓曰: “昨聖敎曰: ‘予意已敎於大臣。’ 尋聞其敎曰: ‘祖宗所爲。’ 夫祖宗所爲, 莫《六典》若也, 而《六典》之法, 亦且因時損益, 改易者頗多, 獨於佛事, 一從祖宗所爲, 不能改者, 何歟? 若以祖宗所爲而終不改, 則佛事何時而已乎? 衆心所同, 時乃天道, 今擧國皆曰不可, 是天道也。 殿下猶且不從, 無乃違天道乎?”


좌의정 하연 등이 불당설치의 불가함을 거듭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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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議政河演等上疏曰:

“夫人臣以匹夫之微, 敢抗言於千乘之主, 其勢力則至爲懸絶。 然所以不顧其身者, 爲宗社之大計, 不得不爾。 是以忠臣極言不諱, 人主亦且聽納, 此君臣各盡其道, 而國家昇於明昌者也。 若人臣畏人主之威而杜口, 人主忌臣之直言而拒諫, 則國事日以非矣。

伏聞聖意, 建一佛堂, 非予創始, 修擧前規。 然初太宗建佛堂於文昭殿之側者, 無他, 奉承太祖之志, 姑爲是擧耳, 此亦三年無改之道也, 非垂示萬世之法也。 興天、興德, 實太祖之所建也, 而不加意於崇奉, 蓋太宗灼知異端無益而有害, 處之如此。 夫帝王之大孝, 不過祖有功宗有德而已。 伏望殿下以太宗處異端之道處之, 渙發兪音, 毋復已撤之寺, 毋還已逐之僧, 以塞後世熳爛之源, 其於聖孝, 豈不光且明乎!

不報。


직제학 신석조 등이 불당 역사를 정지할 것을 거듭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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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臣等請停佛堂, 或口或疏, 陳瀆宸聰, 累至十數, 竟不蒙允, 更竭悃愊, 期於得請而後已也。 臣等竊惟匹夫匹婦敎子孫, 尙以義方, 不納於邪, 欲以正家法而不墜門戶也。 況以人主之尊, 承祖宗付畀之重, 爲萬世計者, 將欲子孫聞正道行正事, 以保祖宗之基, 使國家長治久安乎! 欲子孫習邪說行邪道, 隳祖宗之業, 使國家危亡, 必如齊襄、梁武之覆轍乎?

今殿下踐祖宗所居之位, 乃於法宮之側、原廟之後, 營建佛宇, 處以緇流, 大張夷狄之敎, 以示子孫焉。 東宮德性, 雖已成就, 然聖狂之幾, 只在一念, 而世孫則方在蒙養之初, 邪與正, 惟所導之耳。 以殿下之明睿, 親炙太宗之正大, 且有今日之事, 東宮世孫習見殿下崇信之至, 耳濡目染之餘, 他日所爲, 必有甚於今日者矣。 後世子孫轉相倣效, 代益滋蔓, 汚染風俗, 敗毁國家, 無所不至, 其禍可忍言耶! 若爾則國家萬世無窮之禍, 未必不自殿下始也。 伏惟殿下爲祖宗爲子孫爲生靈爲國家億萬世, 更加三思, 更加三思。

碩祖等仍啓曰: “大抵人君所爲之事雖是, 而人臣誤度言之, 當回其意, 以爲無乃吾之所爲不可乎? 必加商量。 今以是非明白之事諫之, 而固拒何哉?” 上曰: “若等之諫, 誠可嘉也。 然在予之言, 可否兩端而已。 若賢君則固當聽之, 我則不賢, 焉能從之!” 碩祖等對曰: “以臣等所言爲嘉, 臣等竊以爲得回天之機矣。 乃以不賢自處而必欲違之, 臣等尤以爲憾也。” 不聽。


김명중·하순경·고신교 등이 불찰을 세우라는 명을 거두어 줄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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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奉敎金命中、成均博士河淳敬、校書郞高愼驕等上疏曰:

自古人君, 莫不從諫而興, 成湯之從諫弗咈, 太甲之尙賴匡救, 實萬世人主之懿範也。 今我殿下宮城之側, 命建佛刹, 凡有耳目, 莫不驚駭, 上自廟堂大臣, 下至粉袍書生, 封章詣闕, 咸曰不可, 殿下何惜一兪, 以爲大德之累乎? 此厥不聽, 吝而不改, 使佛氏之說夤緣於上, 遂至蔓延, 則一時之害, 固可慮矣, 其在後世, 安知不爲楚英、梁武之貽笑者乎! 又恐殿下拒諫之名, 有穢於靑史矣。 伏惟殿下留神。

不報。 大司憲尹炯等庭立, 反覆固爭, 亦不報。


전옥 죄수 불로 2인과 강서현 죄수 김성수 등 6인을 율에 의하여 베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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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典獄囚强盜佛老等二人、平安道江西縣囚强盜金成壽等六人, 依律斬。” 從之。


충청도 감사가 야잠 고치 15두를 바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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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淸道監司進野蠶繭十五斗。


7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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영의정 황희가 불당을 설치하는 것을 폐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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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領議政黃喜上疏曰:

臣於前日, 面上發腫, 特命內醫(胗)〔診〕治, 屢遣存問, 更迎朝夕, 生死肉骨, 聖恩罔極, 而又手指髮際, 瘡腫纏連, 尙未謝恩, 惶恐無地之際, 伏聞宮城近地, 新構佛堂, 卽欲詣闕, 敢進瞽說而請罷, 今又面上腫核, 不能齊沐, 未獲親詣, 徒自鬱抑, 仰陳鄙悃, 干冒天威, 慞惶隕越之至。

伏惟釋氏之說, 有害生民, 無益國家, 聖上素所洞見也, 老臣何敢庸贅! 臣竊謂雖關利國安民之事, 人皆曰不可, 則固當俯從, 況今佛宇之建, 實是耗國蟊民之漸! 臣嘗侍太宗, 敎曰: “佛氏之敎誕妄, 有害治體, 甚不可也。 予將拔去其弊。” 不幸未遂而賓天, 聖敎丁寧, 洋洋盈耳, 陵室之傍, 不建佛刹, 是其驗也。 殿下卽位以後, 累下沙汰, 繼志述事, 臣私自喜慶矣。 不意今日新建佛宇於國都, 以開後世無窮之害, 以資侫佛之口實也。 近政府六曹臺諫近侍, 以至儒士, 連章固請, 皆曰不可, 殿下不墜祖宗所建, 欲致奉先之孝, 然寢廟之側, 必置僧舍, 以爲孝, 則聖賢必詳論著, 以示後人矣。 臣未聞自古以來創建佛宇, 以奉先世也。 殿下俯從輿望, 收還成命, 則奉先之誠, 不戾於聖賢; 從諫之美, 永傳於後世矣。

佛堂之設, 殿下旣知不經, 廢之已久, 何必更設, 貽笑後世乎! 自古帝王, 雖祖宗成憲, 苟不合於時宜, 則因時損益者多矣, 殿下何以佛堂乃謂祖宗所設而不改乎? 後世謂殿下爲何如也? 此老臣所以尤切痛心者也。 臣今年八十有六, 百疾交攻, 命在朝夕, 圖報無由, 常欲致君於無過之地, 不敢含默, 冒犯雷霆之威, 伏惟典察危悰, 聖慈剛斷, 臣雖死, 瞑目而無憾矣。

不報。


신석조 등이 불당이 완성되기 전에 불당 설치 명령을 폐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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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上疏曰:

佛氏之入中國害人家國者, 不知其幾也。 吾東方佛法之始自中國來者, 只順道一僧而已, 卒之塔廟半閭閻而新羅亡。 高麗太祖親見其弊, 嘗作訓要曰: “宜戒新羅競造佛寺, 以底於亡。” 反惑術僧圖讖之說, 躬自蹈之, 貽謀不善, 遂使後世君臣上下爭互崇信, 馴致遍照之亂, 寧滅國而無悟也, 吁可哀哉!

天啓我朝, 太宗以天縱聖學, 生於佛氏滋蔓千百年之後, 一朝闢之廓如而不疑也, 所謂功不在禹下也。 其光明正大之心之事, 三韓耳目, 孰不聞之見之! 近日《龍飛御天歌》之作, 亦以闢佛爲太宗之盛德, 而列於詩章曰: “滿國酷好, 聖性獨闢。 百千佛刹, 一朝革之。” 係以陳戒後王之辭曰: “裔戎之邪說, 怵誘以罪福, 此意願毋忘。” 所以顯揚前烈而垂訓後世者也。

夫歌詩之作, 將欲被之管絃, 用之朝廟, 用之鄕黨, 以化成邦國, 傳萬世而勿隳也。 今制作甫定, 絃誦未洽, 而殿下不思繼志貽謀之道, 先怵邪說, 遽創佛寺於宮城之側, 又從而爲之辭曰: “爲祖宗復舊耳。” 臣等唯見其太宗斥之於前, 殿下復之於後, 其不幾於掩太宗之美德而反累以崇佛之名乎? 安在其爲爲祖宗也? 是周公之禮樂, 不待伯禽, 而大本已壞, 乃欲鏗鏘於朝廟, 洋洋於里閭, 欲誰欺歟? 以是而求後嗣之鑑, 不亦倒乎? 此臣等之尤憤鬱而不已者也。 伏望鑑前代覆車之轍, 遵太宗去邪之意, 不吝改過, 亟寢成命, 則繼述之孝、燕翼之道, 不勝幸甚。

不報。 碩祖等啓曰: “以一家言之, 不可作寺於家之旁近, 以遺子孫, 況爲天下國家之計者, 其可作寺於宮廟之側, 以爲後嗣法乎! 臣等諫之雖切, 而但曰已知, 以延日月, 欲及其成, 則曰業已成矣, 不可壞也。 然臣等之意以爲雖其已成, 必須壞之, 況當其未成而罷之, 則從諫之美, 亦彰矣。”

上曰: “業已成矣, 不可壞也者, 非吾言也。 爾等何以預度而恐動之歟?” 碩祖等又啓曰: “終當得請而除去耳。 宮城之傍, 乃有凶穢之物, 臣子安可忍視而終不除去乎!”


종학 박사 김신민 등이 불당 설치의 불가함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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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學博士金新民等上疏曰:

今聞創寺宮城之側, 臣等雖非言官, 職忝師儒, 情激于中, 不敢含默。 恭惟殿下天縱之聖、日躋之敬, 灼知佛氏之誕妄矣, 安有敬信而崇奉之哉! 第以內願堂爲祖宗成事, 思欲創而新之, 以伸孝思, 臣等亦知殿下之心固無他也。 然起一念慮, 雖若未害, 後世之弊, 不可勝言; 興一佛堂, 雖未甚費, 宮城之北, 非其所也。 闕庭, 乃臣僚朝會之地, 而佛堂與闕庭相近, 當其受朝之時, 韶鈞奏於前, 梵唄囂於後, 正邪相雜, 甚不可也。 國家歲比不登, 餓莩相望, 不勝賑恤, 愚惑小民聞有是命, 競相髡禿, 以逃編籍, 遊手日增, 軍額日減, 則無惑乎妨政害治者矣。 又況怠敬無常, 否泰相乘, 其始雖微, 其終必大。 今雖因其成事, 創爲小寺, 臣等深恐自今伊始, 寺社之說, 日新月盛, 而後世必指爲口實矣。

不報。


윤상 등이 불씨의 해악을 들어 불당 설치의 불가함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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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均館兼司成尹祥等上疏曰:

佛氏之道, 裔戎一法耳。 駕一片空虛之說, 淪滅三綱, 耗蠹民財, 異端之害, 莫此爲甚也。 其害理亂眞, 未暇論也, 姑以顯然者言之。 夫婦, 人倫之始, 本乎天地, 順乎陰陽, 以成萬物生生之本也。 彼佛者乃曰欲也, 而去男女之配, 絶生生之源, 爲害一也。 君臣, 天地之大義, 元首股肱, 相爲一體, 不可斯須離也。 彼佛者乃曰利祿之媒, 而離世絶俗, 逃遁山林, 不顧大義, 爲害二也。 父子, 天合之親, 天之生物, 使之一本, 彼佛者乃曰私恩, 而必欲兼愛其親, 父母無異路人, 辭親割愛, 以亂天常, 其害三也。 失此三綱而人道滅矣。 以如是之道, 有惑世誣民者, 則爲人上者所當痛禁也。

恭惟太宗以英明冠古之資、精一緝熙之學, 洞見道眞, 排斥異端, 沙汰浮屠, 收奪田民, 是誠漸枯其枝而將拔其根株也。 至於陵墓之傍, 勿建佛刹, 以垂後戒, 誠千載之盛際也。

今殿下善繼善述, 運撫盈成, 崇信聖經, 博觀史傳, 以畜前言往行, 搜輯嘉言, 採摭善行, 以爲勸戒, 欲敦三綱。 臣等以爲世躋雍熙, 道升大猷, 三代之治, 可指日而復見也。 玆者乃於宮城之北, 命建佛宇, 欲開道場, 其故何歟? 以爲祖宗之法則太宗勿建佛宇之命, 完然如昨; 以爲帝王之法, 則三代以前, 邈然無聞, 而自漢以後, 始入中國, 以至五季, 事佛求福者, 史具可見, 其能信尙而得福利者, 幾何人歟? 今政府六曹臺諫再三諫之, 而固拒不納, 何也? 謀從衆則合天心, 衆所允, 從天意也。 衆皆諫止, 而固拒不納, 於天意爲如何也?

不報。


행 성균 대사성 김반이 불당 설치를 반대하는 대신들의 청을 들어줄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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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成均大司成金泮上疏曰:

臣以庸愚, 久玷成均, 蒙恩過厚, 末由圖報, 今聞可言之事, 謹條列以聞。

一, 君臣父子之道, 天地之常經也。 堯以是傳之舜, 舜以是傳之禹, 禹以是傳之湯, 湯以是傳之文、武, 而自昔言善治歷年之永者, 必稱二帝三王之盛。 當是時也, 安有無父無君之佛道乎! 漢、唐以下人主之所信者佛也, 而享年愈促。 梁武帝事佛彌勤, 釋御服持法衣, 親爲四衆, 設會講經, 而末年荷荷之時, 佛能救歟? 否歟? 殿下以二帝三王之聖, 行二帝三王之道, 繼我太宗之志, 盡革寺社, 罷去佛堂者, 蓋亦有年, 而治隆俗美, 非漢、唐以下人主之所能及也。 今聞宮城之北, 復建佛堂, 是雖上以追福祖宗, 下以祈壽國脈之美意, 然彼佛滅君臣之義, 絶父子之親, 將何道以福祖宗壽國脈乎? 故子朱子於《大學》、文集曰: “彼五祖和尙, 所厚者薄, 所薄者厚, 雖六度五行, 具足圓滿, 將何以贖其不忠不孝之刑哉!” 其無父無君而無益於國家, 斯亦可見矣。 此政府六曹臺省三館以至五部生徒數百餘人所以日諫不已, 尙未蒙允, 莫不痛心觖望者也。

一, 竊念敢言不諱, 人臣之克忠; 優容弗咈, 人主之盛德, 故直言雖過, 必須優容而納焉。 昔孔子美舜之智曰好察邇言, 伊尹稱湯之德曰從諫弗咈, 舜豈不欲邇言而忽之哉! 然猶必好察而優容; 湯豈不欲逆言而拒之哉! 然猶弗咈而聽從, 蓋聽言之道, 若不好察而容之、弗咈而從之, 則克忠者將恐懼而不言矣。 故好察, 然後可以來善言; 弗咈, 然後可以聞直言, 此聖人好善求言之要道, 萬世人主之大法也。 今殿下好察之智, 同符大舜; 弗咈之德, 允邁成湯, 眞二帝三王之大聖也。 政府大臣, 元首股肱, 有同一體, 可否相濟, 共成其治者也; 六曹臺諫, 所與共治天職, 而交修不逮者也。 此所以調護匡救, 維持協輔, 以收治平之效者也。 不然則君出言自以爲是, 而卿大夫莫敢矯其非, 唯唯諾諾, 以至於敗。 今佛堂復立之事, 聖謀睿籌, 雖已講畫, 然政府六曹臺諫三館諸生申請再三, 尙不兪允, 其於大舜之好問、成湯之弗咈, 何哉? 伏望好察從諫, 以廣言路, 以增聖德, 以示後世。

不報。


집현전 부제학 정창손 등이 대신들의 간함을 좇아 불당 역사를 파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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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等上疏曰:

歷代人主崇信佛法, 有捨身爲奴者; 有僧尼道士, 與諸妃嬪雜處無別者; 有凍餒而嘆飯僧數萬之無益者矣; 有焚修僧出入內殿而致琴甲之變者矣; 有敵兵已圍, 而講《楞嚴經》者矣; 有使參與國政, 而潛移神器者矣。 此皆庸君暗主之所爲, 而卒至於國敗身危, 厥鑑昭昭, 固殿下聖學之所洞照者也。 未審殿下以此爲可法者歟? 可戒者歟? 何乃深自酷信, 必欲建寺於宮城之側, 以踵覆轍乎?

今有人雖酷好浮屠者, 必不肯置寺於垣墻之底, 與緇流混處, 以階亂矣。 脫或有之, 有司嚴加治覈, 上請其罪, 殿下將以處之, 何其不思之甚也? 昔武后欲造大像, 聽仁傑之諫而卽罷其役; 憲宗已構安國寺碑樓, 感李絳之言而亟令曳到。 武后, 一婦人也; 憲宗, 特中主耳, 猶能果於從諫, 傳於史冊, 曾謂殿下聖明而今此一事, 反居其下乎! 臣等爲殿下惜之, 爲殿下恥之。 伏惟剛斷無留, 以快臣民之望。

不報。


생원 유상해 등이 불당 설치의 불가함을 거듭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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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員兪尙諧等上疏曰:

竊惟天地交泰, 然後歲功得以成; 君臣相須, 然後政治得以行。 《書》曰: “匹夫匹婦, 不獲自盡, 民主罔與成厥功。” 是故古之人君, 從善如不及, 納諫如轉環, 誠以廣聰明而樂取諸人也。 今佛刹之建, 在廷大臣, 咸執不可; 臺省言官, 交章論奏, 已有日矣, 而天意不回。 夫大臣, 國家之柱石; 臺諫, 朝廷之繩墨, 今乃拒大臣之言, 逆臺省之奏, 自聖自用, 聞似不聞, 臣等恐讜論不進, 而言路塞矣。 殿下將誰與共天位治天職哉!

臣等又聞學校, 風化之源, 作人之陶冶也。 今以學堂修繕之卒, 役之於佛堂, 臣等不敢知殿下將以崇信浮屠, 而移易風俗, 然後快於心歟? 抑將人皆髡首而無父無君, 然後足於意歟? 不然則兩宗之設, 亦已誤矣, 又置佛刹於宮城之隅, 亦何心哉! 大臣臺諫極陳不可, 而終莫允許, 臣等知斯道之將廢, 辭先聖以出去, 伏惟聖裁。


전라도 처치사가 청한 녹사를 그 직이 필요치 않다는 이유로 보내지 아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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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竊稽正統八年受敎: “諸道水陸將帥掌務錄事, 其任不緊, 徒費廩祿, 竝令上京, 以待年豐。” 今全羅道處置使請復掌務錄事, 下三道雖稍稔, 然錄事之任, 旣爲不緊, 不復差遣。”

從之。


7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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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갑손·허후가 정부와 육조의 뜻으로 와서 불당을 파하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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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以政府六曹之意, 來請罷佛堂, 上曰: “予之昏暗固執, 卿等所知。 以予愚惑之意以爲佛道未能盡革, 則爲祖宗創寺, 猶之可也, 況復祖宗之舊乎! 以此爲心, 不能回也。 予以一辭反復答說, 有如兒童誦習《千字》, 此後予不復答也。” 甲孫曰: “臣等一口所進, 且至千言; 大小臣僚, 下至學生, 亦各千言, 殿下答辭無慮數千, 其憚於答辭宜矣。 上自以爲愚惑, 甘爲下流, 子孫萬世之業, 獨不顧慮乎? 臣等之言, 亦非爲一身計也。 若爲一身之計, 默不進言, 則聖上不動慮, 臣等亦且自便。 佛堂之害, 必不生於今日, 臣等必不及見, 但以後日宗社之計, 不勝憤發, 敢此極言。

今領議政黃喜年八十有六, 左議政河演七十有二, 其餘諸臣, 類皆年老, 其中最少者, 亦不下五十六七歲矣, 其不及見其害明矣。 今日之言, 豈爲身計哉! 今大臣臺諫百僚庶士, 以至成均生員、學堂六七歲童子, 累日進闕, 行路之人, 莫不皇皇, 豈皆釣名而然歟? (階)〔皆〕出於至誠也。 殿下乃曰: ‘我是愚惑。’ 以絶臣等, 使不復言, 殿下何不審思! 且今秉史筆者, 列於左右, 今聞殿下自稱愚惑之言, 書諸史冊, 傳諸後世, 則謂殿下何如也? 殿下何爲出此言也?”

嗚咽不能止, 詡亦反復極陳。 上不答, 但問日本國使賜給之事, 甲孫等各以意對。 甲孫又曰: “大抵大臣臺諫所進之言, 大體雖善, 或礙於事理, 或不切時務者, 人君亦或有不能從者, 此則事理之明甚者, 何爲不聽乎? 且前朝之時, 酷好佛道, 建寺萬萬。 當時, 豈無諫者! 而不如今日之極也。 太祖之時, 營建興天, 至太宗亦建開慶與文昭殿佛堂, 亦未聞如今日之極諫也。 以當時之人習聞其事, 不以爲怪也。 厥後太宗銳意闢佛, 至於陵側, 亦不建寺; 殿下之時, 罷五敎合爲兩宗, 臣等以爲佛道無復有萌, 今乃建此佛堂, 盡棄前功者, 何哉! 臣等所以極諫者, 欲於其小而防之, 從此不復有所萌也。 若今終不允許, 强立此寺, 則明年建一寺, 後年營一塔, 月增日益, 無有限制, 則誰復有諫者! 其弊不亦大乎! 且太祖營創興天之時, 太宗言於撫安君, 以啓太祖, 撫安曰: ‘此事非吾之過, 大兄胡爲與我言耶?’ 以此觀之, 太宗亦且以佛事進諫矣。”

詡曰: “前朝之時, 酷尙佛法, 旣立內願堂, 常於正殿設道場, 多聚僧徒, 動至千萬。 當時宮闈, 禁令不嚴, 內人相雜, 無復有限, 宮人好之, 垂簾出視, 以爲常事, 其間之弊, 不可勝言。 在我聖朝, 固無可慮, 其在後世, 弊將何如? 請姑停是役, 更加商量。”

上曰: “近日佛堂之廢, 非遺忘也, 亦非姑廢之而欲於今日復立也。 但予所不忍, 不容不建, 卿等所已知也。” 又問於甲孫曰: “卿以我自稱愚惑, 使卿等不得復言, 然予所云愚惑固執者, 乃非謙辭, (眥)〔皆〕是實語, 若枚擧言之, 固亦不少, 姑以一事言之。 今乃爲一塊肉, 坐於房內, 使宦者傳言, 此皆取笑事也。 以我不德之故, 使卿等不得進言, 卿等又以年老釣名, 持祿爲言。 釣名之言, 予所不意也。 雖乳臭之童, 有言於予, 予不曰汝爲釣名, 況卿等乎! 年老釣名持祿之言, 何關於諫諍乎! 且今屢聞譽我之言, 豈稱於吾事哉! 譽我之言, 非所願聞也。”

甲孫曰: “臣等敢謂吾君不能乎! 以殿下聖德, 必從臣等之言, 故期於得請耳。 釣名持祿之言則臣意以爲無狀之徒, 諫諍不出於誠, 欲以釣名者, 容或有之。 此則擧國之人, 同心一辭, 出於至誠, 故以此爲啓耳, 非有他意也。 稱美聖德, 亦皆實事, 略無諛辭。 臣等若小有如此之心, 則今日何肯眷眷來請! 所以眷眷來請者, 以殿下聖德可以諫也。 臣等若苟譽聖德, 則昔日文昭殿佛堂, 祖宗所爲, 而殿下此擧, 實繼志述事之孝耳, 何肯以殿下此擧爲非, 屢煩固請, 以瀆聖聽乎! 此必不然之事也。”


첨사원 첨사 김구 등이 불당에 관한 대신들의 뜻을 따라줄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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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事院詹事金鉤等上疏曰:

竊觀人君置公卿, 以共庶政; 置臺諫, 以聞得失; 置經筵, 以廣延訪, 此三者, 與國俱存, 不可一日而無。 順之則安, 逆之則危, 此古今之大戒也。 今者佛堂之作, 政府六曹臺諫集賢殿再三陳請, 乃至太學諸生, 執章籲呼, 而未蒙兪允, 擧國臣民, 不勝觖望。 方其陳請之時, 殿下假以溫言, 慰撫於上, 而將行之吏, 多方董督, 以速其成, 陳請之言, 未及畢達, 而此堂幾成矣。 自古人君凡有興作, 左右曰可, 諸大夫曰可, 國人皆曰可, 然後猶察之於心, 見其可焉, 然後爲之, 況其皆曰不可者乎! 今擧國皆曰不可, 群議洶洶, 殿下獨斷於內, 堅執不允, 臣等竊有惑焉。 伏望特降兪音, 速停其役, 以答輿望。

不報。


대간이 합사하고 와서 불당역사의 정지를 거듭 청하였으나 윤허하지 아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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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諫闔司來請停佛堂之役至再三, 不允。


종부시 판사 김구 등이 불당 역사 명령을 거둘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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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簿寺判事金鉤等上疏曰:

今者禁宮之側, 將建佛堂, 鳩工就役, 董治方興, 政府六曹臺諫侍臣, 以至學館諸生, 數上封章, 極陳其弊, 一不蒙允, 擧國臣民罔不觖望。 臣等竊念人主所爲, 萬民視效, 子孫儀刑, 不可不愼, 今此之擧, 非所以訓後嗣示萬民也。 特收成命, 以慰臣民之望。


승무원 판사 김황 등이 불당 역사를 파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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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文院判事金滉等上疏曰:

竊聞上有好者, 下必有甚焉。 曩興天、大慈佛事之後, 愚民崇信之漸, 已爲難禁, 今又宮城之側, 創建佛堂, 遂使錙流昵近禁庭, 崇奉益篤, 臣等恐非徒臣民染化, 傾貲破産, 造佛營刹, 靡然淪陷而莫之救, 抑亦子孫萬世, 是則是効, 相惑信以至剃髮爲僧, 捨身爲奴之事, 靡所不至, 殿下何不思焉? 此一國大小臣僚所以驚駭極諫而不能自已者也, 而殿下堅執不聽, 果何謂耶? 今若飜然聽納, 近日拒諫之過, 有如日月之蝕, 無損於明, 如終不允, 史臣必書曰: “宮城之傍, 營建佛堂, 群臣力諫, 固拒不從矣。” 然則我殿下卽位以來都兪相濟, 言聽諫行之美德, 竊恐虧於一簣, 而千載之下, 人皆憾焉。 伏望特回剛斷, 亟罷是役, 以慰一國臣民之望。

不報。


대간이 연명으로 불당 설치의 불가함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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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諫交章曰:

夫《六典》乃我朝不刊之典, 而子孫萬世共守之法也。 新創寺社之禁, 著在《六典》, 而今之官吏, 執此之禁, 奉行中外, 今殿下欲建佛堂, 以毁此禁。 是法, 殿下立之, 而殿下毁之, 此古人所謂乃天子自毁之也, 其不示信於民審矣。 其不可者一也。 太宗以明睿之鑑, 親睹麗季信佛之禍, 乃其卽位, 革寺社收田民, 小貞其弊, 以開子孫大貞之漸。 今殿下創寺宮城之旁, 飯佛齋僧, 以駭臣民之聽, 此雖殿下爲祖宗追福之意, 其於太宗沙汰小貞之義何如哉? 其不可者二也。 太宗深知佛道因緣誕妄之說, 且惡緇徒汚穢之風, 山陵別廟, 不許置刹, 不因習俗, 扶植正道, 此子孫萬世所當守而勿替者也。 今殿下建寺廟側, 大集緇流, 晨夕梵唄之聲, 喧動寢廟, 其於太宗不許置刹之義何哉? 其不可者三也。 殿下卽位之初, 善繼太宗之志, 京中五敎盡汰, 而只留兩宗, 又革寺社, 嚴度僧之禁, 臣等以爲太宗之志, 必大行於殿下之時, 而迨今排衆議而不聽, 遂使信佛拒諫之名, 有累於靑史, 其不可者四也。 昔開經筵, 日與儒臣講論經史, 殿下尊崇聖學, 排斥異端, 臣子之所共見聞, 而今日信佛之端, 曾是不意, 今反信而事之, 以至置刹於宮城之側、原廟之旁, 何聖心前後之頓異而貽譏於後世乎? 其不可者五也。 殿下今日制度施爲, 乃萬世子孫所共取法而則効者也。 以殿下之明聖而尙且易信佛道, 置刹以奉之, 聚僧以事之, 則後世子孫, 必以殿下爲口實, 而其立刹奉佛糜財害民之弊, 將不止於此而廢牲捨身, 有如梁武者而後已。 不但後世, 今子孫方在蒙養, 當以正道導之, 而不當以邪說見聞之也, 豈宜創寺宮傍, 以髡緇之徒、梵唄之音, 朝夕習聞之也歟? 其不可者六也。 當此之時, 堂制雖小, 守僧雖寡, 安知後世子孫不以殿下爲藉口而補其寺宇, 添其僧數, 益成耗財害政之弊乎! 近有私印《大藏經》, 私創寺院, 而民間受弊之事頗多, 矧伊殿下崇信倡之, 而臣下化之, 庶民惑之, 創寺印經, 競効爲之, 則國家之艱難、生民之塗炭, 可刻日而待矣。 其不可者七也。 其不可之大略如此, 而無一可者, 殿下何所見而排衆論逆忠言, 以累聖德乎?

臣等竊念《書》曰: “惟先格王, 正厥事。” 又曰: “格其非心。” 《詩》曰: “式訛爾心, 以畜萬邦。” 《孟子》曰: “人不足與適也, 政不足與間也, 惟大人爲能格君心之非。” 又曰: “先攻其邪心。” 蓋君心者, 出治之本, 萬化之源, 苟有一毫之不純, 則政事號令之間, 未有不至於差爽, 而庶事將日非矣。 古人所以拳拳歸重於君心者, 其亦有見於此也歟? 迹其事而觀之, 今殿下之心, 已惑於邪說, 崇奉之勤, 至於此極, 前日格致誠正之聖學, 一朝掃地, 我國之事, 誠可寒心。 伏望殿下思其所不可者而還收是命, 永絶邪妄之說, 以正出治之本。

不報。


성균 생도들이 모두 파하여 가자 그 방문을 가지고 이사철이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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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學堂學官來告承政院曰: “生徒以請罷佛堂不得, 皆罷學散去。” 俄而成均正錄又來告曰: “館生皆謁聖罷去, 掛榜曰: ‘異端方熾, 吾道將衰, 不可虛拘, 禮聖辭出。’” 正錄幷持其榜以進。 都承旨李思哲將此以啓。


정창손은 불당 설치의 불가함을 상소하며 사직하다. 학업을 파한 유생들을 국문할 것을 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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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等上疏曰:

臣等每讀前史, 見歷代有志之君, 莫不勵精圖理, 惟恐不及, 迨其昇平日久, 漸生驕逸, 或事遊畋, 或喜聲色, 或興土木, 或好神仙, 或淫佛老, 以虧前日已成之業者, 未嘗不扼腕廢書而歎也。 雖異代事, 而心之激烈, 尙且如此, 況在當代而目擊乎! 然遊畋聲色土木神仙之事, 其弊止於一身一時而已, 至若佛氏, 其流禍愈久而愈慘也。

殿下卽位之初, 孜孜聖學, 銳意爲治, 其於異端也, 非徒不好, 又從而闢之, 邪說屛息, 正道昭明, 三韓民庶, 咸仰太平之治。 近年以來, 漸不克終, 佛事稍張, 而興天之役則曰: “修太祖舊器而已。” 佞佛則曰: “非予志也。” 至大慈之事則曰: “東宮所係至重, 予與東宮不與焉。” 是時, 殿下猶知好佛之非也, 今則非徒不能闢之, 反惑其說, 一心崇信, 每以庸主自處而不愧, 排群議毁《六典》, 新創寺刹, 敢爲萬萬無益之事, 以累三十年聖明之治, 以基億萬載無窮之禍, 以負太宗付托之重而不之恤, 可謂痛哭流涕長太息者也。 何殿下一身而前後若是之反乎? 今大臣臺諫侍從臣僚, 各懷憤鬱, 而不得伸其志, 至於太學生, 張牓罷去, 黌舍爲之一空, 此非細故也。 伏望殿下勉從輿情, 亟罷此擧, 以副一國臣子區區忠憤之至情。

上曰: “予無賢德, 凡事不能斟酌合理, 今建佛堂, 堅執固守, 不能回心。 若等非嬖幸之臣, 非勳舊之臣, 非貴戚之臣, 非爪牙之臣, 唯以正道相合爲君臣, 在我心有所快, 然後可爲若等之君; 於爾心亦以我爲賢, 然後可以我爲爾之君。 古史, 予固不知, 朱文公四十日之內上六十餘疏, 必非一事, 當是各異之事也。 今爾等以一事, 三諫已過, 將至十諫, 其視朱文公, 亦未不足, 君臣之間, 道不合已多矣。 我爲爾君, 不無有愧, 爾爲我臣, 豈無可恥! 予以爲祖宗所爲, 不忍廢而不復, 以此爲意, 不能回也。 若等宜悉此意。”

於是, 昌孫等辭職曰: “臣等俱以庸劣, 待罪侍從, 學不足以備顧問, 言不足以回天意, 不宜靦面就職。 乞罷臣等職事, 不勝至願。” 下承政院, 仍傳旨曰: “今儒生皆罷去。 儒生非朝士例, 若朝士則予得以進退之, 儒生, 時未仕者也, 予不得招之使來也。 來之之術如何? 何以處之?” 都承旨李思哲等曰: “今集賢官呈辭罷去, 學生張榜罷去, 千載之後, 駭聞之事也。 儒生罷去, 無他術以來之, 殿下若聽其言, 則不招而自來矣。” 因痛哭不能自止。 上曰: “如今集賢殿, 擧司罷去, 而儒生亦且散去, 臺省亦當從此逝矣, 予今已爲獨夫矣。 人君有過, 爲臣者可棄而去之耶?” 尋命召左議政河演、左贊成朴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等, 議鞫問儒生之罷學者, 演等極言其不可, 上不聽, 遂下傳旨于義禁府曰: “成均生員進士幼學及四部生徒年二十歲以上者, 竝推鞫以聞。” 命左承旨趙瑞安, 往問之。 仍謂曰: “首倡議諭衆, 張榜罷學者, 備問以啓, 若不承, 拷掠以聞。”


황수신의 직첩을 돌려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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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黃守身職牒。


7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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비를 빌것인지의 여부를 정부로 하여금 의논하게 하였는데 비가 내려 정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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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禮曹請禱雨, 上謂承政院曰: “今年夏無大風大雨, 恐有秋霖。 今之禱雨, 何以爲之?” 僉曰: “臣等聞今菽麥皆槁, 禱之可矣。” 上曰: “乙卯年秋旱, 有司請禱雨, 予命停之。 菽麥雖有所傷, 他穀皆實, 今年無大風雨, 恐將有秋霖之災。 且天之所爲, 何以一一合人心乎! 其令議諸政府。” 政府亦曰: “當禱。” 尋以雨停之。


남지·이견기·안지 등의 간청으로 유생들을 국문하려 하는 것을 정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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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禁府提調南智、李堅基、安止等進承政院啓曰: “今聞囚鞫學生之命, 固當承奉, 然學生讀古人書, 專未經事, 志尙高亢, 嘗以爲天子不得臣, 諸侯不得友, 皆在繩墨之外者, 不可例以朝士。 彼狂簡自謂 ‘身逢堯、舜之君, 我雖直言抗節, 聖上豈有加罪!’ 惟恃殿下包容之德, 不知事之過當, 事或失中, 而志則可尙。 今振之以威, 一挫其志, 則後將何如? 請優容勿問。”

上曰: “君父所爲, 告於神明, 是不忠也。 且罷學之後, 將終身不復讀書乎? 固無是理, 而辭先聖, 是欺神也。 又張牓罷去, 是脅君也, 漸不可長, 不可以如此風俗遺諸子孫也。” 智等更啓曰: “學生其敢以君父之事訴諸鬼神乎! 罷學之事, 又豈脅君也! 惟以進言而不得, 故慨然而至此耳, 固無異於人子在父母膝下, 有所請而不得, 則怨慕之意也。” 上曰: “已知。” 南智曰: “臣觀遼、宋之間, 有太學生上書, 數大臣之罪, 請誅之, 時君雖不聽焉, 猶嘉納之, 況今聖代, 擧國臣民之諫, 奈何不聽? 殿下在位三十年, 勵精爲治, 今乃至於如此, 史筆先書三十年善政善治, 卒書建佛堂逆忠言之事, 則前日之功安在? 深爲殿下惜之。” 智等伏地痛哭不能已, 上不答。 又啓曰: “臣等徒以君命, 鞫問諫君之學生, 其將何辭以成文案乎? 臣等何敢强爲心所不然之事乎? 臣等請代書生受罪。” 上亦不答, 命饋政府六曹及南智等。 許詡流涕曰: “太學館四部學堂生徒, 志欲匡君, 三上疏不聽。 因此憤憤, 張牓罷學, 非以成群脅君也, 原其情則可恕也。 集賢殿, 一則謂殿下訑訑, 一則謂殿下自棄, 此是不赦之罪, 然言之迫切, 諫之不已者, 以殿下能聽諫也。 政府六曹偕進闕庭, 累日請之, 非他意也, 欲殿下悔過也。 殿下不動怒, 一皆寬容, 故諸生恃聖明而至此耳。 今者拒諫不從, 固已矣, 又從而囚之, 諸生之狂妄極諫, 實老大臣爲之導也。 旣以諫君而囚之, 則大臣之恥, 不可勝言。 臣若言官, 極言而不聽, 則致事而去矣。 今臣等, 與君同休戚之臣, 將何所歸乎! 旣不得請, 則將何面目出闕門哉!” 在坐諸臣皆泣。 南智、安止等涕泣啓曰: “臣等不忍鞫諫君之書生, 若以不能鞫問罪臣, 則當甘受而不辭。 以敢諫爲無禮, 囚諸生五百餘人, 書諸史冊, 則後世安知聖明哉! 此臣等所以涕泣也。” 上曰: “佛堂爲近宮城, 予欲移御, 移御則與佛堂懸絶矣。 昔皇甫仁、權踶勸予入居此宮, 予從之, 若移御則何害之有!” 又謂南智等曰: “以臣下逆君命, 不肯奉行, 人君自爲之乎?” 河演曰: “殿下之命, 矛盾至此, 乃何乃何? 終日徹夜, 待命而已。” 許詡曰: “此宮非殿下宮闕, 乃萬世子孫之宮闕。 殿下雖移御他所, 宮闕與佛堂如故也。” 南智等曰: “非以逆命, 大小臣僚同聲敢諫, 獨於儒生囚之, 臣等所以痛切也。” 鄭麟趾曰: “人皆諫之而獨囚儒生, 是俗諺所謂潤地椓杙也。” 上曰: “事異而曰潤地椓杙, 何也?” 麟趾曰: “非是異事也, 其原則一事也。” 上曰: “欲罪卿等而不得, 移於儒生乎! 雖卿等, 罪之其難乎?” 且曰: “今欲鞫問儒生, 非以極諫也。 脅君辭聖張牓, 此三事, 罪惡至重, 雖斬一二人, 固無所靳, 今因卿等之請停之。 若賢君則固當從之如流, 予不賢, 勉從。” 於是, 都承旨李思哲招成均司藝羅洪緖曰: “宜令生徒赴學。”


종학 박사 김신민 등이 불당의 역사를 정지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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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學博士金新民等上疏曰:

今以佛堂爲祖宗成事, 不可終廢, 則近者因時損益, 以變舊章者, 固非一二, 獨於佛堂, 以追先志爲辭乎? 國家旣立宗學, 設敎官, 講經義, 俾宗親旣知正道爲磐石之固, 慮甚遠也。 式至今日, 新創佛宇, 以身先之, 竊恐宗親爭慕效之, 前日讀書之心, 移之念經, 必有如楚英之最好者矣。 臣等職忝宗學, 尤所痛心者也。 政府六曹臺諫侍從, 以至儒生, 封章數四, 竟不回天, 不勝憤抑。 或辭職就家, 謝師罷學, 其愛君匡救之心, 出於至誠。 伏望停罷佛堂之役, 以副衆望。

不報。


예문 봉교 이물민 등이 불당 역사 명령을 회수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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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奉敎李勿敏等上疏曰:

近日佛堂之役, 關國家治亂存亡之機, 擧國臣僚痛心刻骨, 連章合辭, 據太宗闢佛之訓, 陳歷代佞佛之禍, 盡言極諫, 皇皇栖栖, 至有涕泣而不能已者, 皆是出於至誠。 殿下縱自輕, 何不以國家爲念, 而拒之益固, 如此其甚乎? 自古人君違天棄人, 而能保有社稷者, 未之有也, 臣等爲殿下懼之。 三十年聖明之治, 終累於一佛刹之營, 臣等爲殿下惜之, 今又命囚諸生之敢諫者, 臣等尤切痛心。 前朝恭讓王時, 生員朴礎等上書詆佛, 言語不恭, 恭讓終不之罪。 彼衰世暗君, 猶尙如此, 以殿下反欲居其下乎? 臣等重爲殿下惜之。 臣等職忝載筆, 不敢不記, 不忍以佞佛拒諫之名加乎聖明之主, 執筆涕零, 筆不得下。 伏惟聖鑑不遠而復, 亟收成命, 使殿下從諫之美照映史冊, 則實我朝鮮宗社生民萬世無疆之福也。

不報。


이순몽과 남지 등이 불당설치에 관한 대신들의 말을 따를 것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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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臣嫡長領中樞院事李順蒙等啓曰: “佛堂之建, 大小臣僚以至書生, 皆曰不可, 請從之。” 上曰: “卿等不知其理, 無乃隨波而啓乎? 在末世, 不察事之是非, 一從權臣者甚多也。” 順蒙曰: “佛道是非, 臣所不知, 擧國臣僚, 至于童蒙, 莫不極諫。 政府大臣, 皆爕理陰陽者也, 豈其不察而爭進虛言者也! 此臣等所以願從政府所言也。” 上曰: “不知其理, 而例隨大臣, 予甚喜之。” 南智曰: “深知佛道是非者, 程、朱之外, 無人焉。 然佛道不可以治國, 雖臣等之無知, 素所洞知也。 況今諸大臣之論, 皆正大光明之言也! 臣等以爲今日不從, 則明日必從矣, 終無不從之理。” 不允。


대간이 불당 역사를 파하기를 청하고 물러나 사직하니 직사에 나오라고 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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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諫請罷佛堂之役曰: “臣等以言以疏, 諫之不一, 殿下皆不從。 此寺經始之初, 臣等已見其弊。 田制色, 重事也。 使令本十五人, 今兵曹只送三人, 問其故, 則曰: ‘使令皆歸於佛堂營繕。’ 擧此一事, 可知其餘。” 上曰: “如此小節目, 不足道也。” 又啓曰: “此固小事, 然已有弊, 則流弊何窮!” 不允。 臺諫退而上狀辭職, 命就職。


정창손을 불러 직사에 나올 것을 이르지만 그가 물러나 다시 사직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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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等謂曰: “昨日予愧爲若等之君, 然若等以我爲君, 則可出就職。” 昌孫等曰: “臣等之職, 非錢穀出納之任, 非奔走服役之勞, 但備顧問於左右, 苟有可言之事, 陳之無隱, 以補聖德。 今殿下不聽臣等之言, 是臣等不能感動殿下, 未盡其職而備員耳, 乞罷職事。” 上曰: “若等終不以我爲君則已矣, 如其不得已而爲臣, 則出仕何如?” 昌孫等曰: “何所往而不爲殿下之臣乎! 特不稱其職, 故辭之耳。” 昌孫等退而復辭曰: “臣等俱以無狀, 濫叨侍從, 特蒙殊遇, 固非泛然之臣之比。 私竊自念, 無他奔走服勞之事, 惟以論思獻替爲任, 誓報聖恩之萬一, 今者屢陳懷抱, 誠未動天, 曠官廢職, 心竊愧赧, 玆乞解職, 伏承聖敎, 不勝隕越。 臣等非欲潔身去國, 不爲殿下之臣也。 苟心力所可盡者, 雖抱關擊柝, 亦所不辭, 若竊祿尸素, 强顔從仕, 臣等所不敢, 此所以固請而不已者也。 請罷職事, 不勝至情。”

下承政院。 數日, 又命就職。


문득겸이 《지리도로서》를 들어 불당을 다른 곳에 설치할 것을 상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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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書雲掌漏文得謙上言: “《地理道路書》云: ‘井字則子孫貧窮。’ 今闕後作佛堂, 則路成井字。 來脈居寺, 則氣絶, 今於主山來脈置寺, 不可。 且東宮今年北方辰星, 直星在處, 三殺方也。 今營造犯動, 臣切甚恐, 更擇他處。” 不報。


7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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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간이 관사를 닫고 와서 불당을 정지할 것을 청하다. 안평 대군이 의정부와 육조당상의 청으로 밀지를 받들고서 두세 번 왕복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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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臺諫闔司來請停佛堂, 不報。 議政府六曹堂上亦來請, 安平大君承密旨, 屛人往復者再三, 近侍及史官, 皆不與聞。


대간이 불당에 관한 정부 대신의 청을 들으실 것을 거듭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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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諫又啓: “小臣所言, 雖不足聽, 政府大臣之請, 皆是正大之言, 乞須允許。” 上不答。 臺諫又請曰: “今疏上已數十, 而言亦數萬, 其利害, 何容更論! 若從政府之請, 上雖不答, 臣何憾之有! 臣等進立闕庭, 期在蒙允, 不然則佛堂已成, 僧徒已入, 臣等之請壞請黜, 何時而已乎!” 上曰: “老大臣之言, 尙且不答, 若等雖庭立固請, 豈能動予哉!” 政府六曹亦請之, 不報。


생원 유상해 등이 속히 불당을 파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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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員兪尙諧等上疏曰:

臣等狂妄戇愚, 濫陳佛堂之非, 罪當萬死, 殿下不加罪責, 聖恩弘大, 糜粉難報。 雖然薰(猶)〔蕕〕不可以同器, 邪正不可以竝立。 殿下不容臣等之言, 益督佛堂之役, 異端勢張, 斯道日卑, 痛悼之心, 曷有其已! 臣等今承上命, 身雖在於芹宮, 心欲決於黈纊, 豈畏雷霆之威, 忍視吾道之廢! 肆將螻蟻之誠, 再瀆宸聽。 竊謂從諫而治, 拒諫而亂, 理之常也。 今政府六曹臺諫集賢, 咸執不可, 諍之非一朝, 殿下皆藐然不聽。 若終不聽納, 則臣等安然在泮, 不亦難乎! 伏望俯察臣等之誠, 速罷佛堂。

不報。


조관은 중추원 부사로, 기건은 전라도 도관찰사를 삼아 전주 부윤을 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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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趙貫爲中樞院副使, 奇虔全羅道都觀察使、兼全州府尹。


7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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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부와 육조에서 동궁에 선위할 것을 두려워 하여 이어를 정지할 것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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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政府六曹請停移御, 恐有禪位東宮之事故也。


황희가 불당을 파하자는 대신들의 청에 따라 명령을 회수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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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議政黃喜上疏曰:

竊見諸臣請罷佛堂, 章疏期於得請而後已, 非旅進旅退, 禮成而已。 其所言或有過情者, 不惟愈於諂侫含默者乎! 百僚庶士盡言不諱者, 治化大行之致然也, 此爲國之福, 實萬世無疆之慶。 今此建刹, 奉先之禮, 欲無所不至, 可謂至矣。 然一國臣子合辭請罷, 豈無見歟! 必有一得之愚。 殿下若不兪允, 恐隳三十一年勵精圖治之盛德也。 臣位極人臣, 年將九十, 日迫西山, 豈有他望! 惟願殿下動無過擧耳。 伏望(丞)〔亟〕收成命, 渙發兪音, 則始欲建寺奉先之至情, 終焉捨己納諫之美德, 竝傳無窮矣。

不允。


대간에서 연명으로 불당에 대한 대신들의 간함을 좇을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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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諫交章曰:

自古人君之德, 莫大於從諫; 人君之失, 莫甚於拒諫。 是以從諫, 則雖狂而可至於聖; 拒諫, 則雖聖可至於狂矣, 聖狂之幾, 可不畏哉! 今此佛堂之擧, 非特臣等力言極諫, 上自政府六曹, 下至粉布之徒, 皆歷敍前代崇佛致亂之由, 屢達忠懇, 未聞允兪之音, 祗增鬱抑, 進退庭諍者, 今已九日。 臣等所言, 若不合義, 黜而退之可也, 如或有理, 擧而行之可也。 殿下何不一悟於其間乎! 臣等尤切痛閔, 尤切痛閔。 舍己從人, 堯之所以爲堯; 改過不吝, 湯之所以爲湯。 古昔帝王從諫之美, 稽諸方策, 昭昭可見, 而殿下之所洞見者也, 何至不允之至於此極乎? 竊恐好佛之名、拒諫之失, 有累靑史也。 此臣等所以憂思鬱抑而叫天不已之意也, 伏望殿下深思之深思之。

不報。


유상해 등이 수온을 잡아 그 죄를 바루고 요망한 중을 벌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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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員兪尙諧等上疏曰:

臣等聞妖僧信眉矯詐百端, 自謂生佛, 陽爲修善之方, 陰懷寄生之謀, 其眩惑人心, 蓁蕪聖學, 莫之勝說。 且信眉之弟校理守溫以儒術著名, 而助說異端之敎, 依阿貴近, 以資進取。 乞將守溫, 正名其罪; 特斬妖僧, 以絶邪妄, 則臣民咸知大聖人之所爲, 出於尋常萬萬也。

不報。


상감께 헌수하는 것은 동궁을 시켜 대신하게 하고 남지로 잔치하여 위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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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臣嫡長李順蒙、南智啓曰: “太宗朝功臣, 每歲四仲朔, 獻壽于上, 其後雖未得四時爲之, 一年一節, 必須行之。 頃因水旱, 久廢其禮, 又因國喪, 亦未得行。 今年五月, 已過禫期, 臣等欲請獻壽, 又因旱未得以啓。 今則農事稍稔, 願依前例。” 順蒙又啓曰: “前此守陵官以功臣爲之, 三年後, 功臣都監備宴慰之。 今無功臣, 故以南智爲之, 請亦依前例, 使忠勳司宴慰之。” 上曰: “獻壽則予之不接人久矣。 若爲之, 當使東宮代之, 然姑停之。 慰宴南智, 當如所啓。”


7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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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간이 불당설치에 관해 아뢰고 대성도 이에 대해 아뢰고 사장을 바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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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臺諫來啓曰: “去年命撤去都城內僧幕, 今創佛堂於宮城之傍, 顧何意耶? 於民視聽何? 臣等執何法以糾治乎?” 上不答。 臺省又啓曰: “臣等職忝言官, 前此政治得失、生民利害, 諫無不從。 今佛堂一事, 請之者十日, 而未蒙兪允, 是則臣等所言, 不合於理, 格天之誠, 有所未至也。 不可具位言官, 亟罷職事。” 遂呈辭狀, 命還就職。


하연 등을 빈청에 불러 환관에게 언문서를 가져오게 한 뒤 비밀히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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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左議政河演等于賓廳, 令宦官金得祥、崔浥持諺文書數紙, 辟史臣密議。


의정부에서 병조의 첩정에 의거하여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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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京畿及下三道牧場兒馬、濟州貢馬內, 每年擇無惡旋有良才者一百匹, 牧養於水原府弘原串, 令司僕兼官二人監牧。” 從之。


7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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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간이 두세 번 불당 역사를 정지할 것을 청하였으나 회답하지 아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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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臺諫再三請停佛堂之役, 不報。


정창손이 명령을 받고 다시 직사에 나와 불당 역사를 정지할 것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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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等啓: “臣等承命就職, 然佛堂之役, 請須停罷。” 不報。


정인지가 전라도에 전품을 정하러 가면서 이어를 정지할 것을 아뢰어 정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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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吏曹判書鄭麟趾于全羅道, 定田品, 從事官及敬差官八十餘人從行。 麟趾拜辭, 且啓曰: “近日移御之事, 擧朝驚駭。 臣之往也, 豈能安心!” 上曰: “姑且停之。”


김신을 보내어 잡혀갔던 중국 사람 소리 등 4인을 요동에 압령하여 보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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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通事金辛, 押送被虜唐人小李等四人于遼東。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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윤형이 앞으로의 폐단을 지적하며 불당 설치의 불가함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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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臺諫闔司來啓曰: “臣等願聞兪音, 昧死復進。” 尹炯且曰: “昔閔義生爲禮曹判書, 炯爲參判, 命看主山來脈。 其時啓以‘主山來脈淺弱, 宜當補土。’ 上亦許之。 今營佛堂於山趾, 以絶來脈, 以此而觀, 佛堂尤不可建也。” 上曰: “已知。” 又啓曰: “今建佛堂, 在今雖若無大弊, 萬代之後, 弊不可勝言。 佛堂在宮禁之後, 暫不阻隔, 此而不已, 恐有後宮托以燒香, 往來無禁, 以至男女混雜, 將何以禁之?” 上不答。


정창손이 불당 역사를 정지하는 명령을 내려 주실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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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等上疏曰:

近臣進規, 古之道也。 古人有章數十上而不止者, 是則事未合宜, 義所固爭, 不以煩瀆爲嫌, 期於得請耳。 臣等歷觀千古帝王, 未有擧國諫之而終不聽之者, 雖或不聽, 而厥終亦未必無悔也。 殿下卽位以來, 三十年間, 凡所施爲, 動遵古昔, 未有過擧, 今此一事, 殿下雖以爲小, 而擧國臣僚罔不痛憤, 萬口一辭, 累日固爭, 則其不合於人心天理而有關於事體之大者, 斷可知矣。 古人云: “凡人之言, 離而聽之則愚, 合而聽之則聖。” 殿下何不虛懷採納, 以副一國臣民之望? 若人臣視君過擧, 而不能强諫, 則曰: “非我不諫, 君不我容。” 引謗以歸於上, 不忠孰大於是! 此臣等所以區區不已, 期於得請而後已者也。 伏望殿下勿以爲小事, 勿以爲遂事, 一下停役之命, 三韓臣庶, 向之鬱抑而不伸者, 今則蹈舞而相慶, 豈不快哉! 豈不幸哉!

不報。


의정부에서 아뢴 대로 여러 도의 어염의 세로 잡곡을 바꾸어 의창을 보충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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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啓: “義倉分給之後, 未能一一還納, 因此元額漸至耗損, 殆非長久之計。 請以諸道魚鹽之稅換雜穀, 以補義倉。” 從之。


三十年 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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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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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감사 한확에게 서울에서 종사할 만한 사람을 선정하여 보내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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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朔/諭平安道監司韓確: “諸道人從仕于京者多, 獨其道防戍最急, 民之勞苦, 倍于他道, 而從仕者少, 予甚憐焉。 卿其精選可從仕者十人以遣。”


경주 아전 최저가 품관 최기의 아내에게 폭행한 죄를 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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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州吏崔渚刦縛品官崔歧妻, 驅曳出于路上, 笞辱之, 下義禁府鞫之, 上讞罪當斬。 提調南智獨曰: “《元典》愿惡鄕吏典刑廣示者, 指所犯深重者言耳。 若渚罪, 豈至於深重者耶!” 命政府議之。 左議政河演等議曰: “渚當典刑, 其官守令不能制如此爲惡者, 亦宜罷黜。” 從之。 渚至三覆, 命減死, 屬平安道邊郡驛吏。


8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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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창손이 불당 설치 불가를 간절히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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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等上疏曰:

臣等以佛堂事, 累瀆天聰, 未蒙兪允, 義難在職, 再乞罷退, 命令出仕, 臣等惶恐隕越, 黽勉就職, 心懷憤激, 不能自已, 又瀆天聰, 尙未蒙允。 臣等自覩傳旨以後, 至今十四日, 千思萬慮, 晝忖夜度, 未知殿下此擧有一可者也。 臣等以爲邪正迭爲消長, 理亂相爲倚伏, 自古天下國家邪正幷用而能長治久安者, 未之有也。

人君之所與共此者, 公卿百執事耳。 今殿下拒公卿百執事正直之言, 必欲爲之興此邪道而後已, 殿下將欲緇流共治國家乎? 前日殿下敎臣等曰: “予未知此事若是之大也。” 殿下此言, 恐非國家之福也。 《書》曰: “爾惟不德罔大, 墜厥宗。” 假令此擧, 實爲小事, 苟知其非, 則在所不爲, 況佛氏之禍, 至於國敗, 則事孰有大於此者乎! 殿下雖曰小, 而臣等固以爲大也。 殿下雖欲斷然爲之, 而臣等斷然以爲不可而以死諍之也。 若以臣等之言爲是, 則亟停此擧, 若以爲非, 則請治臣等妄言之罪。 臣等不忍見裔戎醜類, 處於宮城之側, 玷累聖治也。

上曰: “予若終不聽之, 則不能使爾等在集賢殿乎? 爾等之言, 何其深耶?” 昌孫等對曰: “去留惟在殿下命, 然此事, 必須聽許。” 上曰: “予非以爾等使之去也, 亦非使之留也, 但爾等皆以正道而行者也。 今爾之言, 若賢君則當從之, 予則不賢, 終必不能從也。 如此則我爲爾等之君, 無乃有愧? 爾等以我爲君, 亦豈無可恥者乎? 此予之所嘗與爾等言者也。 予雖不賢之君, 爾等乃曰以死諍之, 似若誓盟, 國雖危亂, 人臣皆可死乎? 予之不聽丁寧, 厥終其何以處之? 君臣之間, 道不合, 則處之甚難, 予意止此耳。” 昌孫等對曰: “人臣豈有誓盟於君! 固無是理。 臣之所啓, 只欲請而已。 古人上書有曰: ‘昧死。’ 有曰: ‘不避鈇鉞之誅。’ 豈欲盡死乎! 臣等之意, 固無他也。” 上曰: “已知。”


8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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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에서 야인에게 환상을 주지 말 것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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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議政府啓: “歲癸亥, 野人所糴會寧府雜穀, 托故不償。 若督之, 必生釁, 姑勿徵, 今後不與糴。” 從之。


대간이 연명으로 불당설치의 명령을 회수할 것을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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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諫交章曰:

大抵臣子之於君父, 倘有小失, 諫而不聽, 猶有所憾, 況有大害於國家者, 豈可以諫不聽而止之哉! 固當期於必從而後已焉。 今又仰瀆天威, 抗疏獻言, 天下之事, 始雖小而終必大, 理勢之然也。 是故一念之非, 或貽四海之憂; 一事之失, 或致千百年之患, 矧今佛堂之設, 非一念一事小失之可比乎!

彼佛之敎, 無父無君, 惑世誣民, 害及國家, 則雖在聖明之日, 若無大害, 至於後世, 崇信之極, 安知不有慮外之患乎! 非徒臣等刻骨痛心, 上自元老大臣, 下至靑衿童稚, 咸懷忿激, 或疏或言, 極諫不可, 今已十有餘日, 奈何殿下排群議而獨斷乎? 臣等未知殿下之心自以爲國論非是而不從乎? 臣等未聞自古帝王擧國非之, 而自以爲是也。 臣等職係言官, 常懷致君無過之地, 今知佛堂之不可, 而其忍含默不諫乎! 此臣等所以辨爭不已之意也。 伏望殿下思祖宗締造之艱難, 念後世持守之不易, 亟還成命, 以副輿望。

不報。


의정부에서 예조 첩정에 의거하여 이문등록에 대해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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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禮曹呈申: “《吏文謄錄》, 每五年一次書寫, 十年一次印出。” 從之。


8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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임영 대군의 집에 이어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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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移御臨瀛大君第。 初命佛堂之作也, 上雖知必有言者, 然謂例爲之而止, 及臺諫、集賢殿、政府、六曹大小文臣國學諸生, 以至樞府武臣, 亦皆極諫, 期於得請, 上不悅, 徹膳者屢矣。 傳旨之時, 微示禪位之意, 又有移御之命, 群臣惶恐沮抑不敢言, 唯集賢臺諫進言不已, 後乃聞之, 亦不復敢言。


정분에게 불당설치를 추위전에 끝내기 위해 선군을 역사시키라고 이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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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謂左參贊鄭苯曰: “卿不得已而掌佛堂營造之事, 如今天氣向寒, 不可不速, 今欲役京畿船軍四千, 然其數太多。 今月役一千, 來月役一千何如?” 苯對曰: “寺基稍高, 宮城低下, 固當築而高之, 工役不細。 然佛堂制作, 止十三間耳, 十月望前, 猶可及成, 船軍不必役也。”


목효지가 지리설로 불당설치 불가를 상소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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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孝智上疏曰:

竊惟地理之法, 以祖宗山來脈爲本, 其祖山之脈, 高峻秀麗, 委蛇屈曲, 或起或伏而來, 至於入首之處, 端正豐厚, 無有斷絶, 亦無傷破, 然後山氣方盛, 而蔭益長久。 譬諸草木, 根本旣固, 久則枝葉茂盛; 根本傷殘, 則枝葉枯槁, 理之必然也。

竊觀佛堂之基, 其地有三不宜。 東穴是文昭殿主山, 入脈傷破, 則一不宜也。 四穴是景福宮主山, 入脈傷破, 則二不宜也。 地勢似高, 而僧徒來往, 臨壓宮闕, 三不宜也。 臣三往看審, 然後質諸古文, 李淳風小卷云: “城斷路截, 穿鑿溝渠, 皆傷氣之穴也。” 《明山寶鑑》云: “欹側崩敗, 是爲病龍。 病龍者, 産難長病。” 又云: “或爲洪水衝破, 或爲人力傷破, 則爲敗龍。 敗龍者, 村里多敗也。” 《地理新書》, 李筌曰: “築長城斷山岡而秦亡, 開淇、汴斷地脈而隋亡。” 臣以爲歷年有永, 雖在敬人之休命, 然亦古人地形之說, 不可不察也。

《明山寶鑑》云: “寺觀神壇, 據其首尾, 則應殺穴。” 《坤鑑歌》云: “寺觀神壇幷道院, 出人屠宰及髡黔。” 《指南》云: “寺觀靈壇山水異, 別生形穴任裁量。” 註云: “不宜在寺觀社壇之前後, 亦不宜相對爭龍爭主, 地神拱揖於神佛。” 《龍穴明圖》云: “不聞鍾鼓之聲。” 以此法觀之, 莫若無也。 以上寺觀之論, 雖或未信, 然其主脈傷破, 其害甚大也, 而其主脈之上, 有傷破深坑之處, 正郞臣李賢老曾已啓達, 塡土補接, 以全龍脈, 而更得據其咽(候)〔喉〕, 斷其筋脈, 建置佛堂。 如是則違古人卜宅相土之法也, 不得已則非此地而已。 伏望特命精於地理者改卜之, 以全山脈, 永無凶咎, 此臣之至願也。

承旨李宜洽等啓曰: “地理之說, 非臣等所敢知也。 但云傷脈, 其言果是, 則無乃不可乎?” 上曰: “兩脈一在東一在西, 其下平地, 乃佛堂之基, 暫不相干。 孝智爲人, 非己所爲, 則必非毁之, 其言不可從也。”


8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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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부와 의논한 후 세자가 조참 외에 시사와 서연에 있어서 남향하도록 교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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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敎議政府曰: “曾定世子西向之制, 然已攝政, 且境內皆稱臣, 依元朝之法及時王之制, 朝參視事書筵, 竝皆南向。” 議政府齎還敎旨, 啓曰: “臣等伏覩敎旨, 以未蒙兪允爲嫌。 視事則然矣, 朝參受於繼照堂, 欲仍舊禮, 今欲改西向爲南向, 臣等之心, 尤有嫌焉。” 上曰: “此非予所創爲也, 元朝亦有是法。 繼照堂則世子之坐, 如舊西向, 群臣亦如舊東向以朝, 但改禮文, 故云南向耳。” 政府更請曰: “世子南向, 非古定制。 今東宮攝政而猶西向, 其爲謙德, 不亦美乎!” 上從之, 乃於前下敎旨, 削朝參二字。


수양과 안평 대군이 궁금 옆에 불당을 설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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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諫請停佛堂之役再三, 竟不報。 上晩年以病不得與大臣接見, 而廣平、平原二大君連逝, 昭憲王后又薨, 聖心無聊。 於是首陽大君、【世祖諱。】 安平大君瑢惑於邪說, 先意啓迪, 置佛堂於宮禁之傍, 一國臣僚, 莫不極諫, 而尙不回天, 以累聖德, 此實兩大君啓迪之過也。


8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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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조참을 받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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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世子受朝參于繼昭堂。


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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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에서 공조의 첩정에 의거해 여러 도의 금 채취에 대해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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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議政府據工曹呈申: “竊觀諸道採金之狀, 每歲抄州縣人民採取, 故或有騷擾之弊, 且止役於農隙不數月之間。 由是試驗無際, 貢額難定。 自今擇遣朝官, 率防牌十人, 於産金州縣, 就多産處, 採取試驗, 每一所限二月採取, 日課置簿, 以得金多少差等給暇。 其給暇之日, 幷以實到計給。

從之。


8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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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방어사의에 대한 김효성의 말에 따라 유서를 지어 감사에게 이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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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召工曹判書金孝誠, 問平安道防禦事宜, 孝誠對曰: “沿邊各郡, 可除者頗多, 量宜罷之。 軍額可減處, 亦非一二, 乞皆減損。” 上謂左副承旨安完慶曰: “聽孝誠之言, 製書諭于平安道監司。”


목효지가 문맹검을 지적하여 불당 터에 대해 상서하여 도로 천인이 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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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孝智上書曰:

臣前以地理之說上言, 未蒙兪允, 痛憤激切, 更審其地, 兩脈之間作寺, 今雖云不傷破, 然不掘破, 則隘窄之峽, 何以作寺! 勢必掘破, 然後可以作寺也。 又於東西兩脈之上, 遂開道路, 僧徒往來, 兩水所注, 因以成塹。 如其歲月未久, 其脈雖不斷絶, 至於百年之後, 則斷絶必矣。 臣更考諸書, 朱文公《經濟文衡》云: “至於穿鑿已多之處, 地氣已洩, 雖得吉地, 亦無全力。” 文公之論, 其可忽諸! 今建寺之處乃癸, 癸屬丑之分度。 諺曰: “本命之方, 不可犯動。” 以此觀之, 其害甚大。

文孟儉別無才德, 過蒙上恩, 官至六品, 猶爲不足, 監臨自盜, 定役書雲, 不顧大體, 希望上恩, 如此大事, 知而不言, 略不畏忌, 則罔上迷國大逆不道之罪, 不容誅矣。 臣本微賤, 歲辛酉, 特蒙上恩, 夙夜戰兢, 手不釋卷, 參究衆說, 明知其事之利害, 而不盡情以陳, 人必以爲不忠, 況臣子之於君父, 安忍有顧望而默默不言哉!

上覽書不悅曰: “賤人亦可稱臣歟? 今定佛堂之基, 非一人所爲, 獨指孟儉, 是何意歟? 欲下義禁府拷問之。” 承旨等啓曰: “不限貴賤, 皆可稱臣, 猶言億兆臣妾, 豈計貴賤言之乎! 但今孝智當稱某司奴臣某也。 獨指孟儉者, 必有所謂, 臣等不敢知也。 此人言雖過當, 進言之人, 不可罪之也。” 上曰: “雖不加罪, 其獨指孟儉之意, 不可不問。 且穿着圓領之由, 幷問以啓。” 孝智曰: “臣到佛堂基觀之, 其點穴立標等事, 孟儉獨爲之故云耳。 若着圓領, 則前此臣得參風水學, 是以服之。” 於是, 命還屬爲典農寺奴。 孝智本典農寺奴, 以知風水之術, 免賤爲良, 仕風水學, 至是還賤。


8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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문득겸이 불당 터를 옮길 것을 상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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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前書雲掌漏文得謙上言曰: “主山來脈居寺, 則神魂不安, 子孫亦不安, 上自都邑, 下至州府郡縣, 固無來脈居寺矣。 昌德宮來脈居寺, 故不得安寧, 去乙丑年, 移御衍禧宮。 時臣考古書, 中宮直星在西方。 丑生逢丑年, 修治宮闕, 則三年有離人長病之災, 三上書諫之, 書雲觀業已擇定, 故欲免其罪, 强稱無凶。 今造寺之處, 非徒主山來脈, 亦文昭殿來脈也, 造寺則神魂不安, 深以爲恐。 東宮今年直星在北方, 不宜犯動, 尤甚恐雖是小臣之(罔)〔妄〕言, 〔不〕幸有災, 則非衣服不可以更製, 請移他所。”

不報。


8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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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동교에서 볏곡을 구경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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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世子觀稼于東郊。


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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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조참을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정사를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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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視事承華堂。


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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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의 면복을 이변에게 주어 예부에 청하도록 하고 그 뜻을 탐지케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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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召政府六曹, 議請世子冕服及遣尹重富, 群議不一。 上曰: “宦者族屬, 旣已守法不送者累年, 今雖入送, 冕服得請, 亦不可必也。 停之何如?” 僉曰: “允當。” 命都承旨李思哲曰: “草世子冕服事目, 付聖節使李邊, 使請于禮部, 以探其意。”


8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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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업을 파한 유생들을 가두라는 명을 어겨 이사철과 조서안을 국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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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上謂都承旨李思哲曰: “儒生旣辭於予, 又謁聖張榜罷去, 甚可憎也。 爾乃私令儒生還學, 近臣之義何如? 近臣之職, 雖領議政有言, 不可聽受, 只出納君命耳。 況此事, 非大臣所爲, 爾乃私自爲之可乎? 吾將問其所由。” 又謂左承旨趙瑞安曰: “儒生上書, 其夜命爾速囚, 傳旨義禁府, 敎之非一, 至天明且不囚。 予詰之趣囚, 至午命放還, 其時亦猶未囚也。 此豈敬君之義乎! 予深居一室, 臣下壅蔽, 此風不可長也。” 遂下思哲、瑞安于義禁府, 命刑曹判書李承孫、同副承旨李季甸鞫之, 幷鞫義禁府官吏。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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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휘덕전에서 추석제를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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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世子行秋夕祭于輝德殿。


김종서와 허후가 이사철과 조서안의 죄를 석방할 것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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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宴于內殿。 右贊成金宗瑞、禮曹判書許詡進物膳, 仍請釋思哲、瑞安之罪, 不允。


평안도 감사에게 군사와 군액의 감제와 병합을 위해 지역사정을 심의케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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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平安道監司: “本道沿邊防禦之處甚多, 道路險遠, 其赴防士卒, 盡是南道之人, 分番往來, 疲弊困頓, 倍於他道。 且野人小賊, 不過剽掠沿邊而已, 非是大黨之賊, 徒勞我師, 一至於此, 予甚慮焉。 獻議者曰: ‘平安道防禦處多, 兵分力弱, 如有大黨賊變, 不足禦之, 此非細故也, 莫若可幷者幷之, 可除者除之, 使之合兵共守, 則本邑之民, 亦可禦之; 南道軍士, 不必赴防。’ 問諸工曹判書金孝誠, 啓云: ‘平安道境連彼土, 防禦之備, 固不可弛; 遼東迎送, 沿邊築城, 亦不可廢。 然而近因年歉, 流亡甚衆, 各處防禦之數, 不減於前。 以如此羸弱不多之民, 分軍防守, 甚爲不可, 莫若量減南道赴防軍卒, 使務農業, 煙臺斥候, 日加謹愼。 義州水口口子南道赴防馬兵十一全除, 步兵百十一內除三十。 定寧南道赴防馬兵四十六、步兵三十三, 竝令除罷。 本郡佛丁洞防禦所, 其南道赴防甲士十五內, 八移于高山里口子, 七移于山羊會口子。 昌城昌洲口子南道赴防馬兵一百九十八內除十, 步兵七十四內除十。 碧潼南道赴防馬兵一百八十四內除四十, 步兵一百四十八內除三十。 本郡阿耳口子南道赴防馬兵二百五十五內除五十, 步兵一百六十內除三十。 理山山羊會口子南道赴防馬兵一百三十內除十。 渭原烽堠臺口子南道赴防馬兵一百二十一、步兵一百三十, 竝除二十。 慈城虛空橋口子南道赴防馬兵一百十一、步兵八十四, 竝除十。 虞芮南道赴防馬兵二百十內除十, 步兵二百八十六內除十。 摠馬步兵三百八十人減損, 使得休息。

騎船軍則平安道固無閑役之人, 故其流亡物故之數, 未易充補, 以赴防軍及築成軍輪番代立, 殆無寧息。 船軍亦宜量減, 以待人物阜盛, 然後乃充其額。’ 然此事所係匪輕, 不可遽以爲定。 卿知此意, 上項減除幷合便否、沿邊各邑及南道軍士情願, 廣問以啓。 且金孝誠所啓外, 其可減可幷之處, 幷磨勘以啓。 大抵減軍額、幷合防禦之所, 主將所不欲也。 然本道彫弊莫甚, 非他道比, 其利國安民之策, 卿須虛心商搉以聞。”


8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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하연과 논하고 사철·서안·의금부 관리를 죄주지 아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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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李承孫、李季甸鞫李思哲、趙瑞安以啓。 召思哲曰: “爾之意, 予豈不知! 以國學久虛爲恥而爲此擧耳, 非他意也。” 仍命就職。 左議政河演等啓曰: “思哲使諸生入學, 此非臣等之指揮也。 昨聞上敎, 以思哲聽臣等指揮, 惶恐罔措。” 上曰: “大臣不忍學館之空, 使諸生入學, 誠憂國之至情, 何用惶恐! 都承旨之職, 出納君命而已, 今乃不聞予命, 而擅使諸生入學, 故下獄訊問。 然其情順, 故終不罪之。” 演等又啓曰: “瑞安及義禁府官吏所爲, 雖涉遲緩, 其情則輕, 請寬之。” 上曰: “君令臣行, 古今常理。 君上之事, 雖或不可, 臣子之義, 不可不從。 前日夜三鼓, 命瑞安囚諸生, 乃不囚, 詰朝又趣囚之, 亦不從, 至午亦不囚, 及命放之時, 亦不啓。 其不囚之故, 義禁府郞廳旣承傳旨, 卽當囚之, 告于提調可也, 不囚一人, 此皆予常居深宮之過也。 予以爲雖置極刑, 卿等不以我爲非, 今反如此請赦, 未知以此人等爲無罪, 而以我不能斟酌耶? 大小臣僚競言予過失, 故卿不忍聞而來請也。 予今年老, 貽笑萬萬, 如其益老, 則其貽笑可勝言哉!” 演等曰: “臣等非以此人等爲無罪也, 但原其情而啓達耳。” 尋命瑞安及義禁府官吏, 竝勿罪之。


8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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경상도 각 군현이 질풍과 급히 내린 비로 피해를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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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慶尙道淸道、密陽、靈山、永川、仁同、慶山、晋州、盈德、奉化、玄風、高靈、咸安、大丘、河東等郡縣, 疾風急雨, 損禾稼; 山崩水溢, 人多死者。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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병조에서 경기의 당령 선군으로 궁성을 수축케 할 것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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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兵曹啓: “請以京畿當領船軍二千人, 修築宮城, 役不過二十日。” 從之。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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형조에서 전옥 죄수 등 죄수들에 대한 형을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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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刑曹申: “典獄囚三犯竊盜勿金等三人, 依律絞; 羅州囚强盜朴乙生、博川囚强盜李仁生, 斬之。” 從之。


8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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함길도·평안도 감사 등에게 유시하여 진헌할 해청을 동독하여 잡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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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諭咸吉、平安道監司及採訪別監, 督捕進獻海靑。


예조에서 동궁의 양로연의를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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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定東宮養老宴儀: “其日, 攸司設王世子座於繼照堂中, 西向; 設香爐二於前楹外左右。 忠扈衛設群老次於宮門外; 典儀設群老二品以上座於堂內南北, 重行相向東上; 四品以上座於階上南北, 五品以下於階下, 庶人於庭中, 俱重行相向東上; 設副知通禮及典儀位於堂庭道南近東; 通贊、奉禮郞在南差退北向, 通贊、奉禮郞在北南向。 又設群老一品以下拜位於堂庭南北, 每等異位, 重行東向, 相對爲首; 庶人拜位差退。 司樽【副提調以下, 後倣此。】設尊於堂上近西東向, 設(玷)〔坫〕加爵。 攸司設升堂者尊於階上南北近東, 階上及庭中酒卓各於每品之前。 兵曹勒諸衛列仗屯門及陳於閤外如常儀。 群老以時服, 【有官者紗帽品帶, 庶人常服。】依時刻, 皆就門外次。 副知通禮贊請中嚴, 諸侍衛之官, 各具器服, 俱詣閤奉迎王世子, 出詣後堂陞座, 陳繖扇侍衛如常。 承旨、史官及宮官、執事官 【宮官如書筵詹事院, 執事官如通禮門之類。】先行再拜禮如常。 典儀率通贊以下入就位, 奉禮郞分引群老三品以下【或杖、或扶持。】 入就拜位。 副知通禮白外辦, 王世子出繼照堂陞座, 爐烟升, 繖扇侍衛如常。 承旨及宮官分左右俯伏, 史官在其後。 奉禮郞分引群老二品以上 【或杖、或扶持。】 入就拜位, 典儀曰: “再拜。” 通贊贊鞠躬再拜至興平身, 群老去杖, 鞠躬拜一座再至興平身。【若有旨除禮則承旨前承令, 退臨階北向立, 傳令曰: “除群老拜禮。” 奉禮郞俯伏承令, 分告群老。】奉禮郞分引群老應升堂者升,【仍杖扶持如初。】群老將升堂, 副知通禮進當王世子座前, 俯伏跪請爲群老興, 王世子興, 副知通禮俯伏興降復位。 王世子命群老就座, 群老跪俯伏。 王世子坐, 群老興就座。【不升堂者, 亦引就座。】典樂引歌者及琴瑟陞就位。 司饔【副提調以下, 後倣此。】進饌案, 樂作, 執事官設群老饌卓訖, 樂止。 近侍【承旨。】進花, 樂作, 執事官散群老花訖, 樂止。 司饔進湯, 樂作, 執事官設群老湯。 食畢, 樂止。【每司饔副提調進湯, 執事官設群老湯。】司樽【副提調以下。】酌酒第一爵, 樂作, 司樽奉爵跪進, 內侍傳捧置于案。 執事官行群老酒, 擧訖, 司樽進受虛爵, 復於坫, 樂止。【每司樽副提調進爵, 執事官先行群老酒。】 次進湯進爵, 竝如前儀。 酒行五遍, 司饔進大膳, 樂作, 執事官設群老膳訖, 樂止。 司饔進撤案, 執事官撤群老卓。 【群老各以袱囊收裹饌餘而出。】 典樂引歌者及琴瑟出, 群老興。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俯伏跪, 請爲群老興, 王世子興, 副知通禮俯伏興降復位。 奉禮郞分引群老, 俱復拜位, 王世子坐。 典儀曰: “再拜。” 通贊贊鞠躬拜再至興平身, 群老鞠躬拜一坐, 再至興平身, 奉禮郞分引群老二品以上出。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俯伏跪白禮畢, 俯伏興復位。 王世子降座還內, 繖扇侍衛如來儀。 奉禮郞分引群老三品以下出。


8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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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원 대군의 의녀 백이를 첩으로 삼은 이사평을 파직시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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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罷繕工監正李士平職, 以平原大君所私醫女栢伊爲妾故也。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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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양로연을 대신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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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世子代行養老宴于繼照堂, 分賜老婦酒肉于其家。


여러 도의 감사에게 옥의 관리에 대해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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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諸道監司: “犴獄, 所以囚繫有罪, 然不庇護, 則或有橫罹夭札者矣。 故其庇護條件, 載在《六典》, 且累降傳旨, 節目纖悉。 然官吏或不致意, 奉行未至, 使囚徒致有疾患, 遂至殞命, 誠爲可慮。 卿其體予至意, 各年頒降條章奉行與否, 嚴加檢覈, 勿使廢弛。 其合行事件, 又錄于後。 一。 每年自四月至八月, 新汲冷水, 數數易置獄中。 一, 五月至七月, 十日一次, 從自願浴身。 一, 每月一次, 從自願沐髮。 一。 自十月至正月, 厚鋪蒿草于獄內。 一, 沐浴時, 官吏獄卒, 親自檢察, 以防其逃。”


형조에서 강서 죄수 등 죄수들에 대한 형을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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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江西囚田生、寧海囚凡哲三犯竊盜, 依律絞; 嘉山囚强盜介知等二人斬。” 從之。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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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조참을 받고 정사를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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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世子受朝參, 視事。


소격전 종 원생의 집에 든 도적을 수사하여 잡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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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入昭格殿奴元生家, 元生欲捕之, 賊刺其脅, 遂逃。 命刑曹、漢城府、義禁府搜捕, 又命鎭撫, 率軍士搜捕于都城外十里之地。


형조에서 적성 죄수 등 죄수들에 대한 형을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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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積城囚崔龍、開城囚莫同竊盜拒捕, 三登囚於豆伊、漆原囚李同三犯竊盜, 依律絞。” 從之。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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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에서 병조의 첩정에 의거해 소나무에 관한 감독 관리에 대해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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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兵船, 國家禦寇之器, 造船松木, 使不得私自斫伐, 已曾立法, 無識之徒, 潛相斫伐, 或造私船, 或爲屋材, 松木殆盡, 實爲可慮。 今以沿海州縣諸島各串宜松之地, 訪問置簿。

京畿南陽府仙甘彌ㆍ大部ㆍ鷰興三島ㆍ巨才串、仁川郡紫鷰ㆍ龍流島、富平府文知島ㆍ甫只串、安山郡吾叱耳島、江華府今音北ㆍ彌法島ㆍ末島ㆍ井浦以北ㆍ網山ㆍ南巾冬乙山ㆍ蛇島、喬桐縣西憑將串、水原府纛三串ㆍ荊頭山ㆍ弘原串ㆍ廣德城山、通津縣古里串ㆍ大明串ㆍ於毛老。

黃海道安岳郡迎津ㆍ大山、豐川郡貴林串ㆍ椒島ㆍ席島、長連縣蛇串ㆍ加乙串、長淵縣甫仇長嶺ㆍ白翎島ㆍ長山串、海州屯多山ㆍ槌赤串、黃州茅串、康翎縣沙匠串ㆍ登山串ㆍ許沙浦船泊處ㆍ西嶺吾叉浦ㆍ六沙外島ㆍ龍媒葛串ㆍ茄乙浦ㆍ無知串ㆍ所江ㆍ今勿餘串ㆍ白巖串ㆍ阿郞浦、瓮津縣西粧串。

江原道江陵府賓之、蔚珍縣於勿里。 北山及藥師山、通川郡所山ㆍ馬山ㆍ叢石汀。

忠淸道沔川郡藏宅串ㆍ泉谷等處、瑞山郡波治島ㆍ大也島ㆍ安眼串ㆍ廣知串、洪州任內新平縣明海串ㆍ內島ㆍ津頭ㆍ熊島ㆍ草島ㆍ連陸串、唐津縣唐津浦北山ㆍ湯字島ㆍ難知島、結城縣龍生頭山ㆍ東山山、海美縣喧吉串ㆍ勝善山ㆍ扇峴山、保寧縣陵城串ㆍ松島ㆍ牛峴ㆍ高巒島、庇山縣、都芚串、舒川郡開也助島。

咸吉道安邊府押戎串及女島ㆍ浪城浦等處、德原府薪島ㆍ西峴及大母城、龍津縣加退島ㆍ曹至浦北峯、永興府寧仁社ㆍ仇里池ㆍ白安浦串等處、咸興府甫靑社ㆍ退潮社ㆍ東溟社ㆍ先德社等處、北靑府長津浦海汀、俗厚海汀、吉州古多布里海邊串、鏡城府南黃加津串、會寧府好音也串ㆍ雙浦串、慶興府豆伊山ㆍ鹿屯島。

平安道博川郡德安串ㆍ大藏山等處、嘉山郡南未冬音里、定州仍朴串等處、隨川郡陳海串等處、郭山郡金老串ㆍ亏里串等處、宣川郡撿山屈串等處、(鈇山郡)〔鐵山郡〕西所串ㆍ多只島ㆍ大串、龍川郡石串ㆍ信知島ㆍ德泉山、麟山郡倉浦串、義州鎭兵串等處、安州古孟山ㆍ淸川江邊等處、肅川府檢音山、永柔縣柔遠所山ㆍ大船串等處、咸從縣白石山、三和縣吾音山、龍崗縣加乙串山、江西縣東部金丁梁山。

全羅道扶安縣猬島ㆍ鳩島ㆍ火伊島、靈光縣毛也島ㆍ每音岾島ㆍ古耳島ㆍ甑島ㆍ沙島串ㆍ槍頭串ㆍ九岫山ㆍ臨淄島、咸平縣海際串ㆍ西鉢浦ㆍ阿士羅山ㆍ石浦串ㆍ金浦串、羅州可也山ㆍ多利島ㆍ飛示島ㆍ都草島ㆍ巖泰島ㆍ安昌島ㆍ慈恩島ㆍ其佐島ㆍ八示島ㆍ河衣島ㆍ伊示島ㆍ松島、靈巖任內貴山ㆍ葛頭山ㆍ甫吉島ㆍ豆臥頭山ㆍ露島ㆍ海際串ㆍ唐津ㆍ月伊串ㆍ佐谷串ㆍ山獺島ㆍ莞島ㆍ古示島ㆍ仙山島、海南縣珍山串ㆍ白也浦ㆍ百房山ㆍ草島ㆍ坪島ㆍ加兒島、長興府大伊每島ㆍ牛頭串ㆍ帳內串、順天府松島ㆍ長省浦串ㆍ三日浦串ㆍ京島ㆍ金鰲島、光陽縣猫島、樂安郡獐島ㆍ龍頭串、寶城郡草羅山、茂長縣梨津串、沃溝縣千方山、興陽縣松串ㆍ舟浦串ㆍ牛頭串ㆍ望智串ㆍ荒山串ㆍ場巖串ㆍ朴吉串ㆍ伊老島ㆍ俠島ㆍ井島ㆍ酒島ㆍ頃竹島ㆍ蛇浦串ㆍ加羅浦ㆍ愁德山ㆍ楡朱山ㆍ所訖羅串ㆍ末介島ㆍ其火島ㆍ八巓山ㆍ天燈山ㆍ灾山島ㆍ城頭串、珍島郡加士島ㆍ坪島ㆍ草島、務安縣古鐵金山ㆍ鍮達山ㆍ茅頭串、興德縣所要山、(臨波縣)〔臨陂縣〕城山、(減悅縣)〔咸悅縣〕城山。

慶尙道寧海府奉松坪ㆍ烏項串、東萊縣蘇苽亭山ㆍ絶影島ㆍ鹽浦以北ㆍ朔長浦串等處、蔚山長生浦串ㆍ加里串ㆍ南海島ㆍ望所訖山ㆍ場島、固城縣林浦串ㆍ於里島ㆍ草島ㆍ吾非島ㆍ昆伊島ㆍ上撲島ㆍ下撲島ㆍ楸島ㆍ自亂島ㆍ國正島ㆍ申伊島ㆍ爐大島ㆍ欲知島ㆍ豆密島ㆍ叱法吉串ㆍ所非浦ㆍ古反溪串ㆍ行廊巖串ㆍ彌乙加助音串ㆍ古加背梁ㆍ鞍島ㆍ終海島ㆍ深水島ㆍ介島ㆍ彌勒山、巨濟縣沙火串ㆍ巨大串ㆍ松茸串ㆍ赤乙島ㆍ吾時項串ㆍ朱元島ㆍ小左里島ㆍ大左里島ㆍ松島ㆍ松串ㆍ崛梁串、泗川縣初永島ㆍ草島ㆍ白也島ㆍ楮島ㆍ仇郞島、金海府亏音島ㆍ伐島ㆍ水島ㆍ加德島ㆍ鳴旨島ㆍ馬島ㆍ甘勿島、晋州夫火谷里、昆陽郡非刀里串、盈德縣沙冬浦ㆍ南驛浦ㆍ下渚浦ㆍ烏保浦、南海縣孤獨絶島、錦山所屹山ㆍ呼乙浦ㆍ亏勿浦ㆍ小柯島ㆍ兩柯島、迎日縣三士郞等處、昌原府蓑島、機張縣今音末串ㆍ冷井山、梁山郡大渚島。 上項州縣島串, 前此有松木之處, 則嚴禁樵採, 無木之處, 令其道監司差官栽植, 使旁近守令萬戶監掌培養, 以待有用。”

從之。


일본국 사신 정우 등이 돌아가면서 국왕에게 회답하는 글을 보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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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使正祐等還, 答國王書曰: “朝鮮國王奉復日本國王殿下。 今者致書, 副之辱貺, 良用慰愜。 使者且以厚意, 來藏祀儀, 亦以爲感。 所諭《藏經》及諸土物, 具如別幅, 就付回使, 聊表謝忱, 惟領納。 餘冀自重。” 別幅: 《大藏經》一部函俱、鞍子一面、白細緜(細)〔紬〕。 白細苧布。 黑細麻布各二十匹、豹皮坐子一、豹皮。 虎皮。 斜皮各十領、雜彩花席。 滿花席。 滿花方席各十張、人蔘一百觔、松子五百觔、淸蜜二十斗。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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예조에서 왕세손 입학의를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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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禮曹定王世孫入學儀:

前一日, 攸司灑掃文廟及學堂之內外。 忠扈衛設王世孫便次於廟東門外, 西向。 有司設王世孫位版於廟東階東南, 西向; 設執事者位於王世孫版位後, 稍南西向,【執事皆以學生充之。】每等異位, 俱重行西向北上; 設贊者二人位於堂下, 俱近東, 西向北上; 設學生位於庭中, 北向西上。 廟司及典祀官各帥其屬入, 設祭器於大成至聖文宣王、兗國復聖公、郕國宗聖公、沂國述聖公、鄒國亞聖公神位之前。 每位各左一籩【實以鹿脯。】右一豆,【實以鹿醢。】爵一在籩豆前。 設犧尊一,【實以淸酒。】加勺羃, 在殿上東南隅。【配位酒尊, 卽於正位尊所之東。】各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 又設殿內東西從享及兩房祭器, 各左一籩【實以鹿脯。】右一豆,【實以鹿醢。】爵一在籩豆前。 設象尊四, 一在殿上前楹東, 一在前楹西。 其二分兩廡, 俱加勺冪。 設洗於東階東南, 北向, 【盥洗在東, 爵洗在西。】罍在洗東加勺, 篚在洗西南肆, 實以巾; 【若爵洗之篚, 則又實以爵。 有坫。】設執事者洗, 又於東南北向; 執尊篚冪者位於篚尊罍冪之後。

酌獻: 未行事前, 廟司及典祀各帥其屬入, 實饌俱畢。 時至, 學生服靑衿服。 贊者二人先就階間拜位, 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 執事入就拜位, 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 贊者唱四拜, 執事者四拜, 詣盥洗位盥洗訖, 各就位。 學生入就位。 執事者洗爵拭爵, 置於篚, 奉詣尊所, 置於坫上。 王世孫服學生服出次, 侍衛如常儀。 相者引王世孫入自東門,【侍衛不應入者, 止於門外。】至拜位西向立,【每立定, 相者退立於左。】相者前, 贊請四拜, 王世孫四拜。 贊者唱四拜, 在位者皆四拜。【先拜者不拜。】相者引王世孫詣盥洗位, 北向立, 盥洗訖, 相者引王世孫升自東階, 【左右侍衛量人從升。】詣尊所西向立, 執尊者擧冪酌酒, 執事者以爵受酒。 相者引王世孫詣文宣王神位前北向立, 贊請跪, 執事者一人奉香合跪進, 執事者一人奉香爐跪進, 相者贊請三上香, 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 執事奉爵跪進, 相者贊請執爵獻爵, 以爵授執事者, 奠于神位前。 相者贊請俛伏興, 相者引王世孫出戶, 詣配位尊所西向立, 執尊者擧羃酌酒, 執事者四人以爵受酒。 相者引王世孫詣復聖公、宗聖公、述聖公、亞聖公神位前行禮, 竝如上儀。 當配位酌獻將畢時, 執事者詣殿內從享及兩廡諸神位前, 助奠訖, 【當配位酌獻時, 殿內從享及兩廡諸執事, 各以爵酌酒, 以俟酌獻將畢時, 詣諸神位前助奠。】 相者引王世孫降自東階就拜位, 相者贊請四拜, 王世孫四拜。 贊者唱四拜, 在位者皆四拜。 相者引王世孫出門還便次, 侍衛如常儀。 在位者以次出。 執事者俱復拜位, 贊者唱四拜, 執事者四拜訖, 以次出。 贊者二人就拜位四拜而出。

束脩儀: 其日, 王世孫服學生服, 至學門外, 束帛、【三匹。】酒一壺、【二斗。】脩一案,【五脡。】相者引王世孫, 位於門東西面, 陳帛篚、脩案、酒壺於王世孫西南當門, 北向重行西上。 博士具公服, 執事者引立於學堂東階上西面。 將命者出, 立門東北向曰: “敢請事。” 王世孫少進曰: “某方受業於先生, 敢請見。” 將命者入告, 博士曰: “某也不德, 請王世孫無辱。” 將命者出告, 王世孫固請, 博士曰: “某也不德, 請王世孫就位, 某敢見。” 將命者出告, 王世孫曰: “某不敢以視賓客, 請終賜見。” 將命者入告, 博士曰: “某也辭不得命, 敢不從!” 將命者出告。 執篚者以篚東面授王世孫, 王世孫執篚, 博士降伺于東階下西面。 相者引王世孫, 執事者奉酒壺脩案以從。 王世孫入門而左, 詣西階南東向, 奉酒脩者立於王世孫西南東面北上, 王世孫跪奠篚再拜, 博士答再拜。 王世孫還避, 遂進跪取篚, 相者引王世孫進博士前, 東面授幣, 奉酒脩案者從奠於博士前, 博士(授)〔受〕幣。 執事者取酒授幣以東。 相者引王世孫立於階間, 近南北面, 奉酒脩者出, 王世孫再拜訖, 相者引王世孫出就幕次, 以俟博士釋服, 升堂就坐,【左學堂東壁下, 西向。】相者引王世孫, 由西階升詣博士前講經, 如常儀畢, 相者引王世孫, 降自西階, 出就幕次。


범죄한 공사 천인·외방 주군의 노비·잡색인들의 징계방법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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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刑曹呈啓: “凡犯罪, 兩界入居及盜殺牛馬者, 流放他處, 所以懲惡戒後, 終身不返也。 然其中系本賤人及船軍、鎭軍、驛子、牧子等有役者, 俱免其役, 任意過活, 反違懲戒之義。 今後公私賤人, 聽官主收貢; 外方州郡奴婢及船軍、鎭軍、守城軍、牧子、津尺、鹽干、峯火干〔烽火干〕、驛子等諸色人, 各於其役差定。 鄕吏則定驛吏, 侍衛牌則船軍, 補充軍則牧子, 其餘雜色軍及無役人則量宜定役附籍, 毋得擅自出境。”

從之。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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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모화관에서 활 쏘는 것을 구경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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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世子觀射于慕華館。


종묘의 관창과 전폐를 합하여 한 장으로 하고 장팔구는 고쳐 짓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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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注詳定官啓: “宗廟祼鬯奠幣, 一時行禮, 而各有樂章, 章八句。 今依宋制, 祼鬯奠幣, 合爲一章, 章八句改製。” 從之。 其樂章曰: “於穆淸廟, 祀事不忒。 有嚴祼將, 以享以格。 恭奠篚幣, 禮儀旣成。 庶幾洋洋, 歆我孝誠。”


8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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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조에 승지가 신본·신목·신하의 일은 겸첨사 직함으로 시행하도록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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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傳旨吏曹: “承旨非東宮僚屬, 而奉行東宮命令, 名實有異。 依唐朝太子監國時宰相兼東宮平章事故事, 承旨皆兼詹事, 凡申本申目申下之事, 竝以兼詹事職銜施行。”


홍사석의 졸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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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聞洪師錫卒, 命還給職牒, 弔賻賜諡, 竝依他例。 諡莊襄, 勝敵志强莊, 甲冑有勞襄。 子伯涓、季涓。


三十年 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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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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왕세손이 성균관에 입학하자 윤상이 박사가 되어 소학제사를 강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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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朔/王世孫入學于成均館, 藝文提學尹祥爲博士, 講《小學》題辭。


이변을 명나라에 보내 성절을 하례케 하고 일기 해적에 대해 예부에 자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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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吏曹參判李邊, 如京師賀聖節。 又咨禮部曰: “日本國差來僧乾琢同來人趙文瑞、柴江等呈: ‘該俱係浙江等處軍民。 於永樂十五年, 被倭虜掠到倭山, 轉賣至日本國過活。 宣德七年, 蒙日本國王源義敎, 差充通事, 同正使道淵等, 往寧波府, 赴京朝貢, 欽蒙賞賜。 欽差內官雷春等齎捧封王勑書及賞賜等物, 於宣德九年回還。 十年又差同正使中誓等, 與雷春等赴京謝恩, 於正統元年廻還。 其後日本國王薨逝, 長子繼立, 翼年病歿, 次弟義成權襲, 欲於明年遣使, 從寧波府進貢, 然比年一歧等島海賊, 作耗上國邊疆, 若不報知, 慮恐沿海將帥阻當未便, 差令文端等具陳事由, 預先轉報朝廷。’ 據此參詳, 本人等今已同乾琢等廻還, 然其所告, 係外國朝貢聲息, 理宜奏達。”


황유의 직첩을 도로 돌려 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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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黃裕職牒。


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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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세민이 이어소의 시위하는 군사의 수효를 늘리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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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兵曹判書金世敏請加移御所侍衛軍士之數, 上不允曰: “東宮率軍士守闕, 移御所不遠於闕, 雖不加侍衛, 亦可也。”


9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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형조에서 전라도 무장의 죄수인 안녹의 절도죄에 대한 형을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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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刑曹申: “全羅道茂長囚安祿竊盜拒捕, 依律絞。” 從之。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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승문원 부교리 이상의 집이 화재를 당하여 의복을 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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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兼承文院副校理李相家失火, 命賜衣服。


강원도 이천현의 공물인 숯·재목 등물을 다른 관에 옮겨 정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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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戶曹呈申: “江原道伊川縣, 近因水旱, 連年失農, 加以講武場獐鹿害穀, 民生艱苦, 流亡相繼, 而貢賦之數如舊, 民不能支, 弊將難救。 請將其縣貢物炭材木等物, 移定他官, 以待阜盛。” 從之。


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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판중추원사 윤번의 졸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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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判中樞院事尹璠卒。 璠字溫之, 高麗版圖判書承禮之子也。 以蔭補官, 累遷至信川縣監。 戊申, 女爲首陽大君夫人, 以故由軍器判官陞副正, 驟遷至吏曹參議。 甲寅, 拜工曹參判, 轉戶吏二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 庚申, 進議政府右參贊, 遷工曹判書, 尋移中樞院使。 壬戌, 得風疾辭職, 醫問賜與相繼。 丁卯, 特加判中樞院事, 至是卒, 年六十五。 輟朝二日, 賻贈有加, 官它葬事。 爲人姿儀豐偉, 性寬厚, 然無可稱者, 而以大君之舅, 得至一品。 諡貞靖, 直道不撓貞, 寬樂令終靖。 子士昐、士昀、士昕。


9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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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에서 왜인과 야인의 진상과 하직 숙배를 동궁에도 할 것을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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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議政府據禮曹呈申: “前此, 倭、野人進上及下直肅拜, 若非朝參隨班日, 唯行於大殿, 今後竝於東宮肅拜。” 從之。


9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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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개·임종선·여섯 승지·김수온 등에게 관직을 제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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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以爲順城君, 任從善爲慶州府尹。 六承旨皆兼詹事院詹事。 金守溫守承文院校理。 守溫, 素佞佛者也。 其兄僧信眉造飾僧道, 得幸於上, 守溫夤緣左右, 交結首陽、安平兩大君, 反譯佛書。 若有內佛事, 則與司僕少尹鄭孝康瞑目兀坐, 竟日徹夜, 合掌念經, 唱佛說法, 略無愧色。 又常誘大君曰: “《大學》、《中庸》不及《法華》、《華嚴》微妙。” 諸大君以爲忠於上, 上特命除政曹, 會無窠闕, 姑授是職。


형조에서 전옥 죄수인 옥종 등 죄수들의 형에 대해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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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典獄囚玉從鬪歐殺人, 星州囚豆乙彦等五人三犯竊盜, 依律絞。” 從之。


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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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궁의 명령과 승지가 명령 받는 일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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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傳旨禮曹: “例賜宴及別例賜宴, 竝以東宮之命爲之。 承旨受命之事, 除啓達, 稟於東宮, 以爲恒式。”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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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의 제수하는 형식을 정부와 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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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傳旨議政府: “今後於東宮除授三品以下批敎, 勿用大寶, 用東宮之印。 官敎內敎旨, 改稱徽旨。 東班六品以上、西班三品以上批, 改稱授; 東班七品以下、西班四品以下敎, 改稱除。” 於是, 政府啓曰: “前此三品以下, 雖東宮除授, 然於官敎稱敎旨, 用大寶, 猶爲一體。 今改稱徽旨而用東宮印, 則判然爲二, 甚不便。 且當除授野人, 稱徽旨而不用大寶, 尤爲未便, 請依舊例。” 上曰: “三品以下除授, 予皆不與而稱敎旨, 名實不稱。 世子旣監國, 除授用印, 何不可之有!”


평안도 도절제사에게 투화한 전보를 진무로 하여금 압령하여 보내라고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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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平安道都節制使: “今投化李滿住管下野人田保, 令鎭撫管押以送。”


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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왕세손이 글을 강할 때의 예도에 대해 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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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上謂承政院曰: “王世孫講書時, 禮度何以爲之?” 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 “王世孫講書於闕內, 固非私宮, 何必行禮! 臣等以爲講書官入, 則於坐立待, 及就座乃坐, 講畢出則亦起立。” 從之。


9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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왕세손이 《소학》을 강하는데 박팽년 등이 국운을 가지고 나와 강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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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王世孫出時御所幕次, 始講《小學》。 左翊善朴彭年等以國韻進講。


《총통등록》을 여러 도의 절제사와 처치사에게 주고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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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銃筒謄錄》于諸道節制使處置使, 諭曰: “今送謄錄一冊, 鑄造之方、用藥之術, 備悉載錄。 軍國秘器, 所係至重, 宜常秘密以藏, 每於考閱, 卿獨開見, 勿委吏手, 日加謹愼, 及其遞代, 交相授受。” 又命藏于春秋館。 前此, 軍器監所藏銃筒, 制造匪精, 鐵重藥多, 雖放之, 乏力而矢之所及, 遠不過五百步, 近不過二百步。 乙丑春, 命臨瀛大君璆, 監鍊改治。 於是, 量其厚薄, 較其長短, 而參諸矢之輕重, 定其藥之多寡。 旣成, 試之, 藥少鐵輕, 而矢之所及, 遠至於千五百步, 近不下四百步。 輸運旣便, 而放不費力, 眞軍國之重寶, 而可爲後來制作之程式, 故圖其形體, 書其尺寸, 以傳永世。


9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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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궁이 대신 행할 강무의 기간과 지역에 대해 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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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傳旨承政院: “前此講武, 予於春秋必行, 以其國家重事, 不得不爾也。 近因國喪, 久廢不行, 今欲使東宮代行, 東宮啓云: “累日講武, 不忍遠離膝下。” 予以講武事重不聽, 然予今老矣, 東宮豈能一年再行講武! 春則日長路乾, 人馬俱安, 秋則日短氣寒, 姑停今秋講武。 然兵衛已備, 或二三日之程, 略行講武, 至明年春爲之, 何如? 其便否擬議以聞。

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 “上敎允當。” 上曰: “宜以此意諭政府。” 又召兵曹及僉知中樞院事韓方至, 議二三日程講武之地, 思哲等又啓曰: “凡行幸, 侍衛臣僚不佩弓矢, 有違扈從之義。 竊聞皇帝獵則必親佩弓矢, 又稽《通鑑》, 漢高祖命蕭何, 帶劍履上殿; 唐太宗時, 長孫無忌自持雨具, 則雖首相亦有自齎之物。 今三軍都鎭撫、四衛節制使軍士外, 竝皆自尊, 不佩弓矢, 深爲未便。 請臺諫外侍衛大小臣僚, 竝令佩弓矢。” 上曰: “予亦聞皇帝雖因祭而出, 亦佩弓矢。 又太祖皇帝設科擧之法, 先令馳馬, 然後許赴試, 夫豈不知而爲之! 昔我太宗時, 洪敷、韓長壽隨駕, 使其奴持弓矢, 太宗責之, 予親聞之。 今也儒臣執弓矢, 則群譏衆笑。 鄭麟趾嘗射侯, 卞季良譏之, 無意之甚也。 予命東宮親佩弓矢, 則雖不立法, 從行者, 誰肯不佩乎!”


9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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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건원릉 별제를 대신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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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世子代行(建元陵)〔健元陵〕別祭。


여섯 승지에게 활과 화살을 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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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弓矢于六承旨。


9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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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헌릉과 영릉의 별제를 대신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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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世子代行獻陵、英陵別祭。


9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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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궁의 생신에 하례를 행하는 예를 제정하고 표리를 바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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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傳旨議政府: “今東宮監國, 非他世子例也。 當生辰, 其無行禮節次乎! 與禮曹同議以聞。” 於是, 議定行賀禮, 仍進表裏。


사헌부에서 안훈 등을 탄핵하기를 청하나 논핵하지 말라고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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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府啓: “奉禮郞安訓, 其父犯死罪流遠地, 而訓不顧其父, 貪官就職, 殊無人子之職。 且吏曹依他呈辭之例, 改下批, 亦有罪焉, 請竝劾之。” 上曰: “予所命除, 安得不就職乎! 吏曹亦無罪, 竝勿劾。”


중추원 부사 이진이 죽음에 조의와 부의를 보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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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樞院副使李蓁卒, 致弔致賻。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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황유가 어미의 상사를 당하니 관곽과 종이 70권, 송지·석회 등을 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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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奉憲大夫黃裕遭母喪, 賜棺槨及紙七十卷、松脂石灰等物。


9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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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계조당에서 조참을 받고 승화당에서 일을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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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視事于承華堂。


형조에서 죽산 죄수와 경주 죄수의 형에 대해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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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竹山囚每邑金、慶州囚欣金鬪毆殺人, 依律絞。” 從之。


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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궁시를 차는 일·별요 설치·내금위 문제 등을 정부와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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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召政府, 議扈駕臣僚佩弓矢之事曰: “《禮記》云: ‘男子生, 以桑弧蓬矢, 射天地四方。’ 又云: ‘射者, 男子之美事, 可以疾病辭, 不可以不能辭。’ 又古者小學敎人, 必先禮樂射御。 夫如是者, 豈不以射爲男子之事, 而所當爲也! 然則雖臺諫佩持可也, 但七十以上議政則可以免矣。” 僉曰: “臺諫, 糾察之官, 須着團領。 着團領, 則佩之不宜。” 上又曰: “別窰之設, 起於遷都之初, 不久而廢。 厥後有吳信仁者請復別窰, 然實惠少而所貸官物, 頗多耗損, 太宗命罷之。 逮至丙午, 火災之後, 禁火之議出, 而復設別窰。 近日別窰赴役僧擊鍾訴冤, 予欲罷之, 何如?” 僉曰: “卽今京城人家, 太半皆瓦, 別窰之功居多, 而不關國家經費。 且年年造家者相繼, 一朝革別窰, 則私窰瓦價增貴, 而造家者必難得也。 臣等以爲自此除春秋兩等磻瓦, 止於春節燔造。” 從之。 上又曰: “內禁衛者, 本號內廂直, 太宗所設, 而數亦不多。 後改內侍衛, 又改爲內禁衛, 其被選者, 率多老成之人。 其後漸增其額, 擇亦未精, 予乃減額, 定爲百人, 徒取驍勇之才, 故年少者居多。 今內禁衛亦多有犯罪者, 是皆幼少狂妄之所致也。 今欲不取才, 以衆所共知之人改擇, 然改擇之時, 又恐有不公之弊, 何以爲之?” 僉曰: “擇衆所共知才行俱全、諳鍊秩高者爲牌頭, 於武科五六品, 擇有才行者差定, 則必無此弊矣。” 遂傳旨兵曹: “內禁衛牌頭, 已令三四品有武略可統衆者, 一望三人, 受點差定。 近來擇之未精, 多用猥碎之人, 不能鎭服牌內, 殊無統率之義, 自今須以有名望者, 選揀差任。”


병조에 전지하여 동궁이 대신 강무하는 날짜를 정하였으나 마침내 정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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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兵曹: “今秋等東宮代行講武, 以十月初八日爲定。” 竟停之。


9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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경복궁에 환어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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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還御景福宮。


9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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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궁의 조참시 승지 두사람이 입시하는 것으로 상례를 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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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 “臣等職帶詹事, 請於東宮受朝參日入侍。” 上曰: “承旨二人入侍, 以爲常。”


판중추원사 윤번에게 사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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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祭于判中樞院事尹璠。 其文曰:

惟卿三韓世冑, 士林奇材。 有量有智, 有識有才。 早登仕版, 中外敭歷。 始佩魚符, 蔚有聲績。 且生賢女, 作配首陽。 婚姻之故, 恩顧倍常。 累加超擢, 置之宰輔。 徧歷諸曹, 遂入政府。 又長烏臺, 風節卓卓。 凡厥所莅, 實爲燠赫。 頃因疾病, 辭老于家。 賜以醫問, 日望有差。 惟念舊德, 一品以爵。 庶幾康强, 永作良弼。 天不憖遺, 而至此極。 訃聞以旋, 予心是悲。 策贈弔恤, 國有常儀。 命官致奠, 侑以哀章。 卿其有知, 服玆寵光。


9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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황해도의 전세를 줄여 곡식 종자를 준비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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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議政府據戶曹呈啓: “黃海道今年雖稔, 近因年凶, 未備穀種, 民未播種者多, 田稅若依前輸納, 則明年穀種不足。 其用度最緊如奉常寺義盈庫納油與荏子及兩倉納紙芚價外, 其餘各司田稅, 除輸納, 直納州倉, 以備穀種。”

從之。


형조에서 전라도 능성 죄수 등 죄수들의 형에 대해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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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全羅道綾城囚加夫之、任實囚李還鬪毆殺人, 依律絞; 慶尙道河陽囚强盜德萬, 平安道肅川囚强盜李仁己等四人斬。” 從之。


유의손이 아비의 상사를 당하여 관곽과 종이 1백권을 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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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參判柳義孫遭父喪, 賜棺槨及紙一百卷。


9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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큰비가 내리고 우레하며 번개하고 바람이 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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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大雨大雷雹以風。


정부와 육조의 매월 초하루에 문안하는 예를 제폐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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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禮曹: “政府六曹, 每月初一日問安之禮, 其除之。” 政府六曹啓: “前此每日視事, 又朝六衙日, 接見臣下之時多矣, 近年以來, 但於初一日問安而已。 其間雖有命召議事之時, 然可議之事, 不常有之, 一年之內, 進見之時幾何? 況朔朝, 乃朝君之大節, 不可廢也。” 上曰: “世子常受朝參視事, 則予之安否, 足以知矣, 不必問安也。”


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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소헌 왕후의 기신재를 의례대로 대자암에서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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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傳旨禮曹: “昭憲王后(忌晨)〔忌辰〕齋, 例行於大慈菴。” 大慈, 本誠寧大君褈墓側齋菴也。 夤緣宗室, 凡大佛事, 皆於是行之, 所施穀帛, 不可勝記。


9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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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초하루와 16일의 조참을 받게 하고 초하루 조참에 공복·치사를 없애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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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傳旨議政府: “初一十六日朝參, 亦令世子受之。 其初一日朝參, 除公服及致辭。”


정갑손 등이 정부·육조의 뜻으로 매월 초하룻날 문안을 피하지 말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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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以政府六曹之意, 請不罷月朔問安之禮, 上曰: “予之老病匪輕, 大事不可辭避, 若可已之事, 悉欲除之。 世子受朝參視事, 則予之安否, 可以知矣, 不必別於初一日問安, 行虛文之禮, 而後愜於心也。 若此事有害於義, 則予豈不慮而强爲之哉! 以一家之事比之, 其家主有故而不得見焉, 見長子而還, 於心固無所嫌矣。 正與此事相類。 且初一日十六日朝參, 亦使世子受之, 已下傳旨, 卿等知之。” 甲孫、詡固請, 上曰: “停朝參視事之後, 亦無問安之禮, 金宗瑞始建白行之。 予本有宿疾, 又患浮腫, 今已月餘而未愈, 凡可已之事, 雖如毫髮, 皆欲掃除也。 初一日十六日朝參, 欲令世子受之, 素有此志, 然有妨於致辭之禮, 未敢行。 今更思之, 致辭之例, 委之於予, 依常時朝參例受之, 何不可之有! 卿所言, 不可聽也。” 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朴從愚、右贊成金宗瑞繼至以請, 上曰: “予之老病, 近來轉劇。 卿等以不緊之事, 强請不已, 予以爲難。” 仁流涕曰: “繼照堂朝參後, 望見殿門而不得入見, 則臣等之心當如何也?” 從愚曰: “君父, 一也。 人子不見其父, 則其子之心爲如何也?” 宗瑞曰: “宋朝之君, 率百官朝母后者有之。 母后雖不得親見, 猶必朝之者, 以禮重故也。 本朝六衙日, 比中朝則尙疏, 況一月一朝, 亦令除之, 君臣之間, 甚爲隔絶。” 上曰: “此特小事, 何如此固執?” 竟不允。


투화한 전보의 서울 거주 문제에 관하여 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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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啓: “今投化野人田保, 若處京城, 衣食供給, 必有其弊。 擇下三道富實官奴之家, 俾之昏嫁, 以復其役。” 領議政黃喜曰: “田保投化而來, 固當優待, 京外聽從其願。” 上曰: “前此朱甫非亦以李滿住管下投來, 俾處京城, 田保亦依此例。” 仍命禮曹磨勘以聞。 禮曹啓: “田保本非歸順, 背主投來。 如此之人, 處京城, 實爲不可。” 上曰: “待滿住管下投來, 已有前規, 何至田保, 建此異議乎?”


三十年 冬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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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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연변의 방어를 엄중히 하되 민심을 소요치 말게 하도록 평안도 감사에게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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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朔/諭平安道監司: “時將氷合, 沿邊防禦, 固不可小弛, 日加戒嚴。 然不可使騷擾, 浮動民心。”


초1일과 16일의 조참을 예전대로 행하기를 사간원에서 요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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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諫院啓: “伏覩昨日傳旨, 初一十六日朝參, 亦令東宮受之。 臣等以謂初一十六日, 乃大朝會, 請須仍舊。” 司憲府亦請之, 皆不允。


초1일의 임금 조현 예를 예전대로 행하기를 의정부와 육조에서 요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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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六曹啓: “夫子語子貢曰: ‘爾愛其羊? 我愛其禮。’ 蓋重其禮而有言也。 近來雖不能接見臣等, 然初一日問安, 猶有朝君之禮, 今若廢焉, 君臣之間, 甚爲疎隔, 而朝君之禮, 掃地盡矣。” 上曰: “此事與夫子所言固不同, 特小事耳, 何煩瀆啓請乎!” 遂不報。


10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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민서가 어미를 때린 죄를 의정부에서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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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議政府議閔叙之罪, 啓曰: “觀其辭證, 固無歐母之實, 然其不順之迹已著, 罪甚於罵詈。 罵詈亦是死罪, 但以親告乃坐律觀之, 叙母初非自告, 今亦號泣, 言其無罪, 置之極刑, 似亦不可, 照以絞律, 惟在上裁耳。 臣等竊謂減死流邊可矣。” 卽召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朴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 命世子引見于議事廳曰: “前此李迹作書, 揚父之惡, 特從寬典, 不置極刑, 無乃失於輕乎? 至今悔之。 今閔叙不順之罪莫甚, 從輕斷之, 恐有後人之譏, 政府議欲從輕者, 何耶? 大臣欲其生, 則人君其肯殺之乎? 然斷之輕而使元惡不道之人幸免, 則其失亦大矣。 衿領腋喉, 卽同歐例, 此律之意, 何謂也?” 仁等曰: “婢梅花伏於床下, 閔叙曳出之, 其母呼痛止之, 不聽, 强杖之, 因使其母墮地。 以此等事觀之, 不及於歐而過於罵詈。 然罵詈之罪, 親告乃坐, 而閔叙之母不爾, 故如此啓達耳。” 世子曰: “使母墮地, 有意推去而然歟? 杖婢之時, 偶爾觸之而墮地歟?” 從愚、宗瑞曰: “臣等所聞, 非有意推去, 偶爾觸之耳。” 世子曰: “此間, 生死係焉, 詳加辨析, 然後乃定其罪。” 宗瑞曰: “昔有人妾與適妻相詰, 執其裳裔, 以衿領腋喉, 卽同歐例律斷之, 置極刑。 閔叙有意推去, 使之墮地, 則以此律斷之, 無疑矣。 當更考以啓。” 世子曰: “律文所云親告乃坐者, 以其言語之際, 無形之事, 未可信, 須待親告乃可知, 故云閔叙之罪, 旣曰甚於罵詈, 則更無可疑之狀, 比於親告之例可矣。” 仁等曰: “如此節次, 臣等未盡窮推而言也。” 世子曰: “今所辨析, 只有二節, 使母墮地有意乎? 偶爾乎? 此一節也。 不順之迹, 明白無疑, 而忍杖不服。 雖不服, 而據辭證斷之乎? 必受服辭而後斷罪乎? 此二節也。” 仁曰: “死罪非輕, 而不受服辭, 斷以衆證, 不可也。” 世子入啓。 仁等退考其案以啓曰: “以初推案觀之, 以手推去, 使之墮地, 當置極刑, 但不可不受服辭而斷之也。 宜加刑鞫問, 必待輸情, 雖死於杖下, 何愛惜之有!”


10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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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궁의 생신 하례를 정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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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停東宮生辰賀禮。 議政府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進表裏。


의정부 육조 대간에서 문안례를 그대로 행할 것을 청했으나 윤허하지 아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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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六曹臺諫請仍問安之禮, 皆不報。


10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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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동교에서 사냥하는 것을 구경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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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世子觀獵于東郊。


강무 및 문밖에 거둥할 때에 시위 신료들에게 활과 화살을 차게 할 것을 의정부에서 요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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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前此講武及門外行幸時, 軍士及都鎭撫各衛節制使外, 侍衛大小臣僚不佩弓矢, 有違侍衛之義。 自今禮行外, 大小講武及門外行幸時侍衛臣僚, 皆佩弓矢。 東宮代行時, 亦依此例。” 從之, 臺諫勿令佩之, 年七十以上者, 自願外亦勿佩。


의정부 육조에서 다시 문안하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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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六曹復請問安, 上曰: “初一日, 東宮朝參後, 仍來問安。”


10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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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조참을 받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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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世子受朝參。


10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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노숙동을 지사간원사로 삼고, 3품 이하의 제수에 비로소 동궁의 인을 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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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以盧叔仝知司諫院事。 三品以下除授, 始用東宮印。


10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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호조 참판 이선제를 북경에 보내어 정조를 하례케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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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遣戶曹參判李先齊, 如京師賀正。


전 가각고 부녹사 탁비의 시무 7개조 조진 상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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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架閣庫副錄事濯毖上書條陳時務:

一, 比年以來, 當乾獐乾鹿香脯備辦之時, 官府聚民而獵, 數至千百, 籠山絡野, 久至經旬, 所獲之獸, 不過二三, 如或不獲, 則旁求四方而買納, 非徒官民之難辦, 恐或御膳之不潔也。 不寧惟是, 典醫監所納鹿角、諸道軍器粧飾鹿角, 一隻之價, 緜布則一匹餘, 米穀則二十餘斗, 狐狸獐獺之皮價, 亦如之。 至於無孔大鹿皮之價, 緜布則十餘匹, 米穀則二百餘斗; 大虎皮則緜布二十餘匹; 若豹皮或五六十匹, 或七八十匹。 如此物價收斂之時, 持囊橐者絡繹民間, 或稱貸, 或出糶, 以充收斂之數。 必也法上古園囿之制度, 海島閑曠之地域, 養禽獸, 禁其私獵, 每當用時, 量其所用之宜, 計數而獲, 皮肉與角, 皆爲國用。 如其禽獸未盛之前, 則江原、京畿兩道講武場與黃海、平安、咸吉三道禽獸蕃盛之處, 移定其貢, 以待下三道禽獸之復盛。

一, 京外攸司當納進上物膳之時, 未能親覈其實, 故色吏庫直令史之徒, 物品善惡、斗斛高下, 皆出其意。 若責賂而得之, 則物品雖不善, 斗斛雖不平, 而多方以納之; 求賂而不得, 則物品雖善, 斗斛雖滿, 巧飾以退之, 憑公營私, 姦莫甚焉。 伏望今後當收納之時, 外方則監司佐貳官、界首官、都會所官員, 除庶務, 專心點檢, 勿委吏手, 如其不善之物, 署合退還。 京中則本司官員, 先審善惡, 然後臺員更加檢察以納。 如有責賂無厭者, 外方則令其人告于監司, 京中則令外吏告于憲府, 嚴刑廣示。

一, 果園排置, 載在《六典》, 而奉行不誠, 每當酸物進上之時, 監司不計州縣所産之物, 只以所耕多少差定, 如生栗一箇, 米四五斗; 石榴一箇, 米三四斗。 諸果之價類此, 互相貿易而納官, 豈無民弊乎! 自今令各道各官報其土所宜之木, 禮曹置簿, 或一年或二三年, 分遣朝官, 春則考其某官某果接種幾株, 秋則結實幾株, 每當用時, 考其各道各郡所有之果分定, 則民無易換之弊, 國有足用之利。

一, 災傷田地審檢之際, 連伏五結皆傷, 然後免稅。 若其連伏五結之田, 假如一人耕之, 則雖三結不實, 以二結所出充納三結之虛稅, 猶可給也, 如或四結不實, 則以一結之所出, 足充四結之虛稅乎! 一人合耕, 其弊尙如此, 況五人各耕一結, 四人之田皆傷, 而獨一人之田實, 以未滿五結, 竝徵其稅, 則田損而稅實, 民憾而心傷。 伏望革連伏五結之法, 復行損實, 隨損給損, 以便民生。

一, 每降大赦, 除謀反大逆强盜外, 咸宥除之, 故雖故犯關係風俗者, 亦免。 臣願誤犯外, 故犯不孝不忠與夫盜賊姦(究)宄之類, 勿赦罪之, 以厚人倫, 以正風俗。

一, 《六典》決訟期限, 大事不過九十日, 或以元隻不齊, 或以所訟者相避爲辭, 淹延不決, 或至於十餘年, 或至於二十餘年。 若訟誤決, 則因決折官吏相避, 亦且不決, 或蒙赦或身死, 終不受罪, 淹延之弊, 亦復如前。 訟者辛勤歲月, 立待官門, 終身未得決者, 亦多有之。 臣願上官相避, 則移他官; 下官相避, 移他房。 若前決官吏, 或蒙赦或身死, 則父子外, 勿聽相避, 一依《六典》期限決之, 如有過限者, 須卽論罪。 至若奴婢相訟, 元隻中定限不現, 給時現者。 良賤相訟, 則訴良者過限不現, 從賤。 其主過限不現, 訴良者良之, 以杜爭訟。

一, 守令六期貢法及盛夏軍士遞番, 俱有其弊, 伏望聖上遵祖宗之成憲, 罷六期爲三年, 革貢法爲損實, 使軍士春秋遞番, 如有問焉, 願陳其詳。

下政府。 政府啓: “書內條件, 類皆迂遠, 不可擧行也。” 議者曰: “此疏非迂遠。 錄事, 微官也, 其論弊如此, 食厚祿位通顯者, 寧不知愧!”


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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총통위의 통찰에 대해 의정부에서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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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銃筒衛每五十人爲一牌, 分爲十六牌, 每牌定牌頭, 仍給差牒, 常令統察。” 從之。


10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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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조참을 받고 정사를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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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世子受朝參視事。


전옥 죄수 도치와 만경 죄수 이준경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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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典獄囚都致三犯竊盜, 全羅道萬頃囚李準敬竊盜拒捕, 依律絞。” 從之。


처치사 홍사석을 사제하는 제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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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祭于處置使洪師錫。 其文曰:

惟卿風姿魁偉, 志行淸素。 再擢虎科, 乃騁闊步。 久居禁旅, 赤心衛國。 予倚干城, 眷注常篤。 委管北門, 授鉞南州。 竭情武務, 攄智軍籌。 先幾之慮, 借著之謀。 屢征醜虜, 奏功是膚。 奉使朝京, 專對才優。 施無不可, 庶展壯猷。 長城之壞, 大樹之摧。 遽貽驚訃, 曷勝悲哀! 節惠易名, 伻奠菲儀。 靈其不昧, 尙克享之。


10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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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제 상정소의 경상우도의 전품 등급을 나누는 일에 대해 의정부에서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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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田制詳定所啓: “全羅道田品分等將畢, 請移入慶尙道右道分等。” 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 “全羅道以田品分等之, 故築城採金焰硝煮取等事, 悉皆罷之, 而慶尙道則初不在分等之例, 前件等事, 竝不停之。 初不定議, 遽而行之, 有違於示民以信之義, 姑待後年。” 上令政府議之。 右議政皇甫仁等曰: “焰硝銃筒等役, 速令停罷, 移入慶尙道分等爲便。 且築城畢役, 限在今月, 田品分等, 始於來月, 固無相礙。 又採金本役, 防牌雖不罷, 亦不爲弊。” 領議政黃喜議, 如思哲等。 上從喜議。


예조에서 왕세자의 생신 축하 의식 절차를 정하여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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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啓定王世子生辰賀儀:

前一日, 攸司設世子座於繼照堂當中, 西向; 設香爐二於前楹外左右。 典樂陳樂於堂庭如常儀。【俗樂。】其日, 司僕陳䩠馬于庭。 典儀設文官一品以下位於堂庭道南; 宗室及武官一品下位於堂庭道北, 每等異位重行, 東向相對爲首;【二品以上, 每品設拜席; 宗室, 每品班頭別設位; 大君, 特設位於正一品前。】 監察二位於文武班後, 東向; 設副知通禮、典儀、致詞官位於堂庭道南, 近東; 通贊、奉禮郞在西差退, 俱北向; 通贊、奉禮郞位於堂庭道北近東, 南向。 奉禮郞設門外位如常。 鼓初告, 兵曹勒所部屯門列仗, 宗室及文武群官俱集直房, 各服公服。 鼓二告, 宗室及文武群官, 皆就門外位。 副知通禮贊請內嚴, 諸衛之官, 各服器服, 俱詣閤奉迎世子, 出詣後堂, 著公服升座西向, 繖扇侍衛如常儀。 宮官及執事官【宮官如書筵詹事院, 執事官如通禮門監察之類。】先行再拜禮如儀。 典樂帥工人入就位。 鼓三告, 典儀帥致詞官以下先就位, 奉禮郞分引群官三品以下入就位。 副知通禮申外備, 世子出繼照堂升座, 爐烟升, 繖扇侍衛如常儀。 世子將出, 樂作, 升座樂止。 奉禮郞分引宗室及文武二品以上, 以次入就位。 立定, 典儀曰: “再拜。” 通贊傳贊, 群官皆鞠躬, 樂作, 再拜興平身。 樂止, 致詞官升自西階, 進當世子座前東向跪, 通贊贊跪, 群官皆跪, 致詞官稱: “某官臣某等, 玆遇王世子邸下生辰, 謹祝千歲壽。” 賀訖, 府伏興。 通贊贊俯伏興再拜興平身, 群官俯伏興, 樂作, 再拜興平身。 樂止, 致詞官還本位, 奉禮郞分引二品以上出。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跪申禮畢, 俯伏興還本位。 世子降座還內, 樂作, 繖扇侍衛如來儀, 侍臣從至閤。 樂止, 奉禮郞分引群官三品以下以次出。


10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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용강현 죄수 강도 최봉 등 10명을 참형, 옥과현 죄수 거석 등 3명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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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刑曹申: “龍崗縣囚强盜崔奉等十人, 依律斬。 玉果縣囚擧石等三人三犯竊盜, 絞。” 從之。


10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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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도승지 이사철·동부승지 이계전에게 사사의 영조와 부녀들의 사사 왕래를 금하는 전지를 짓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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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同副承旨李季甸, 宣上旨, 命製傳旨曰:

營造寺社之禁, 載在《六典》, 而節目不明, 故官吏眩於奉行。 今後於廢毁古基重創寺社及修舊寺社新造間閣者, 依已立條章禁之。 或因雨漏傾覆, 撤舊改新, 或修葺或補簷遮陽之類, 勿禁。 已前新造重創者, 竝勿禁。 婦女上寺, 累立禁章, 然文昭殿佛堂, 非山間寺社, 恐有婦女之往來者, 凡尊卑婦女往來, 一皆禁斷。 其餘寺社婦女往來之禁, 亦令申明擧行。


10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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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조참을 받고 정사를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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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世子受朝參視事。


영의정 황희가 유행병이 성한 원평·교하 등지를 구료할 것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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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議政黃喜啓: “今聞原平、交河等處, 黃海道惡病相類之疾興行, 隣里傳染, 死亡殆盡。 請依黃海道例, 發遣醫員, 齎藥救治。” 命遣醫任寶重等二人療之。


전옥 죄수 강도 유막동을 참형, 금천 죄수 연수와 진원 죄수 만철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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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典獄囚强盜劉莫同, 依律斬。 衿川囚延守、珍原囚萬哲三犯竊盜, 絞。” 從之。


10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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소격전의 저수문제를 숭덕 대부 이정녕과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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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召崇德大夫李正寧謂曰: “太宗之時, 政丞河崙言: ‘景福宮明堂水不足。’ 其後李陽達亦以此爲言, 乃於昭格殿洞口, 鑿地貯水, 而因無水源, 未果焉。 閔義生亦曰: ‘宮城旁近, 鑿地貯水, 旣合於地理之說, 亦可備火災。’ 然予處此二十餘年之久而無大害事, 必須鑿地, 然後乃可歟?”

正寧曰: “宮城左右, 皆有乾川, 水必伏流地中。 然以流水不長之說觀之, 修川引流可也, 然夏雨暴水, 積沙塡塞, 則徒費人力而無功。 臣以謂曾定昌義洞鑿地試之, 若水源不竭, 則漸以開廣可矣。” 上曰: “二十餘年未就之事, 至今斷然爲之, 予以爲難也。 爲則必務實, 不可虛費人力也。”


《동국정운》을 제도와 성균관·사부 학당에 반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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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東國正韻》于諸道及成均館、四部學堂, 仍敎曰: “本國人民, 習熟俗韻已久, 不可猝變, 勿强敎, 使學者隨意爲之。”


10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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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풍양에서 사냥하는 것을 구경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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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世子觀獵于豐壤。


의정부 육조에서 초하루의 문안례를 예전대로 할 것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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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六曹啓: “初一日問安, 頃蒙允許, 臣等不勝欣忭。 今更思之, 朝參在先, 問安在後, 先後失序, 悖於事理, 非細故也。 初一日朝參, 勿委東宮, 令臣等依舊問安。” 上不允曰: “朝參與問安, 固非一事, 何必致疑於前後之失序而更改乎!”


10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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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사냥 구경 갈 때 군사 수종인이 모두 성안에 들어온 후에 성문을 닫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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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傳旨兵曹: “世子觀獵時, 軍士及隨從人, 或因日暮, 未及入城門者有之。 兵曹郞廳、鎭撫、司鑰等持開門符候門, 待其畢入乃閉, 以爲恒式。”


10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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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조참을 받고 정사를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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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世子受朝參視事。


평안도 강서현 죄수 강도 백득희 등 5인과 평양 죄수 강도 김득길을 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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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平安道江西縣囚强盜白得希等五人, 平壤囚强盜金得吉, 依律斬。” 從之。


10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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투화한 왜인인 호군 등구랑의 조참 수반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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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投化倭護軍藤九郞請於朝參隨班, 禮曹、政府以爲: “九郞之職, 本是影職, 以影職隨班, 固無前例, 然不可直斥之, 姑權辭曰: ‘汝是客人, 勢難隨班。 若久居于此, 則必當隨班。’” 上曰: “彼願隨班, 沮之, 無乃不可乎?” 政府更啓: “若使隨班, 直房供給之費爲難。 且其他倭人援此爲例, 皆願隨班, 則何以對之? 九郞亦知朝臣循資以陞而自己資品, 不得遷轉, 欲望陞職, 又無受祿, 則亦何以處之?” 命勿令隨班。


10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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삼관의 천전법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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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三館上書曰:

太祖、太宗創業垂統, 立萬世之丕基; 設科取士, 爲一代之良規, 所以貽謀燕翼, 爲國家無疆之休考至矣。 恭惟我太宗殿下始立重試之科, 中是科者, 加級擢用, 雖在三館遷轉之例者, 不拘常資, 悉令去官。 朴瑞生以成均學生拜正言, 金久冏以權知學諭拜奉常注簿, 鄭招以藝文檢閱拜正言, 金銚以檢閱拜仁寧府丞, 鄭廣元以學諭拜敬承府丞, 此前古帝王所未有之盛擧也。 我主上殿下遵用是法, 親臨試藝, 亦皆擢用, 可謂繼志述事, 光于前烈矣。 歲丁卯, 成均學錄臣鄭從韶、兼承文院著作郞曹變隆, 亦與是科, 特加資級。 然拘於遷轉之例, 仍職不遷, 其於重試擢用之意, 豈不有虧乎! 況今從韶已陞宣務之資而行九品之職, 若隨例遷轉, 則必至於五年而後去官矣, 於太宗擢用重試之意何如? 伏惟聖裁。

下政府以議。 僉曰: “從韶旣登重試, 又以宣務, 宜令去官也。” 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朴從愚獨以爲不可, 下吏曹更議。 吏曹啓: “三館不計資級, 一從職事去官, 已有成法。 若援其一時特恩超授之例去官, 則三館遷轉之法壞矣。 依他例去官。” 從之。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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각도의 진법을 익히는 법을 밝혀 시행할 것을 의정부에서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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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各道習陣之法, 載在《續典》, 且累次受敎, 而廢閣不行, 遂至陵夷, 請申明擧行。 且印陣圖陣說, 頒于各道肄習, 都節制使營及各鎭令當番軍士每月三度習陣。 又於春秋, 各一次聚都會所, 三日肄習。 都節制使察其習陣日時及敎習能否, 每於歲抄, 移關本曹, 啓聞施行。”

從之。


10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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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 예조에서 중궁 간택을 청했으나 허락하지 아니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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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議政府、禮曹啓: “中宮久曠, 請妙選名家, 以主內事。” 上曰: “國家採納, 曾有二人, 若主宮事, 當擇此二人, 然皆無子, 其餘宮人有子。 雖使無子者主後宮, 安能鎭服後宮之心乎! 且更納, 有甚不可。 古者諸侯一娶九女, 國君年老, 則妃嬪亦老, 色衰愛弛, 人情之常。 若更娶年少者, 鍾愛必矣。 幸而有子, 則或有奪嫡之(斬)〔漸〕。 古人制禮, 諸侯不再娶, 豈無深意乎! 卿等知之。”


각사의 이전과 악공 별감 소친시 등의 복색을 상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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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啓服色詳定之事, 上謂承政院曰: “草笠則不論草之美惡, 但以竹數爲差等可也。 尙衣院、扈衛司、司饔諸員, 依流品例, 犯罪者除決杖, 皆收贖, 此等人許着團領何如? 樂工如有大事, 當具冠帶, 亦令着圓領, 無乃可乎?” 都承旨李思哲、右承旨李宜洽、同副承旨李季甸曰: “各司吏典諸員, 率皆鄕校儒士, 本着圓領者也。 屬吏典則不得着, 去官受職則又着, 以一身或着或否, 實爲未便。 且此人, 本是良民通仕路者也, 許着圓領, 何害乎! 若樂工, 本賤人, 因事近前, 則許着圓領, 常時勿令着之。” 左承旨趙瑞安曰: “若許吏典着之, 則厥數猥多, 與雜類之着圓領者難以區別。” 上曰: “吏典當着圓領, 其賤人若樂工、別監、小親侍等因事近前外, 不許穿着。”


三十年 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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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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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휘덕전에서 제사를 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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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朔/世子祭輝德殿。


11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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햇무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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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日暈。


1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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평안도 중화현 죄수 정길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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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刑曹申: “平安道中和縣囚鄭吉歐殺人, 依律絞。” 從之。


11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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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동교 아차산에서 사냥을 구경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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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戊)〔丙戌〕/世子觀獵于東郊峨嵯山。


회령 근처 오도리 등의 행성 내 거주에 대해 함길도 절제사에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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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咸吉道都節制使: “側聞會寧近處在吾都里等欲於行城內結幕, 使老弱入接。 若因此, 野人與本國人雜處, 或放牛馬, 踏損禾穀, 因以爭鬪, 慮恐生釁。 然不可直斥之, 當與野人言曰: “是雖城外, 且近關門, 倘有緩急, 猶可及入。” 善以誘之。 彼若懇請, 略造草家數間, 但使老弱接入, 其壯丁牛馬, 勿許入接。”


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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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금성 대군 집으로 이차하고, 세자의 조참 장소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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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世子移次于錦城大君第。 先是, 上命慶昌府尹鄭陟曰: “世子宮內未安, 將欲移次他所。 繼照堂近東宮, 不可受朝參於此, 勤政門坐東面西受朝參, 何如?” 陟曰: “勤政門, 乃殿下受朝之門。 世子雖坐東面西, 百官綴班, 一如殿下受朝之時, 君臣名分, 豈可以虛位而忽之哉! 臣以謂報漏門及永濟橋西水閣可矣。” 上曰: “報漏門背闕, 水閣水上, 俱不可也。 勤政門受朝, 不爲無據。 聞大明太宗文皇帝有疾, 仁宗爲太子, 坐奉天門東受朝。 又初作繼照堂, 鄭麟趾以爲: ‘世子坐勤政門東受朝參可也。’ 予之此議, 以此也。 但予非釋位, 宮闕非世子宮, 而百官西北綴班, 稍有可疑。” 仍命承政院議之。 政院亦以水閣爲言, 上召議政河演ㆍ皇甫仁、贊成朴從愚ㆍ金宗瑞、參贊鄭苯ㆍ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參判趙克寬議之。 演等皆曰: “弘禮門外庭東直房前, 設帳殿受朝參便。” 上曰: “弘禮門遠於大內, 不可徒步以出, 且非私宮, 亦不可乘轎。 予以爲勤政門外永濟橋北道東設次爲之, 若何?” 河演等令苯、詡、克寬等相視便否, 遂以永濟橋北爲定。 傳旨禮曹: “東宮移接間, 朝參於勤政門外庭, 視事於移接處。”


내구마 출입 때의 의례에 대해 의주 상정관에서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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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注詳定官啓: “大殿中宮東宮寶印衣襨及供上之物, 宗廟、文昭殿、輝德殿供上引路, 依前例以三軍隊長爲之, 着紫紬頭巾、靑緜布圓領、紅欄帶, 以別瞻視。 《記》曰: ‘大夫士, 下公門, 式路馬。’ 《論語》: ‘孔子入公門, 鞠躬如也, 如不容。 過位, 色勃如也, 足躩如也。’ 其言似不足者, 言不敢以虛位而慢之也。 今參詳, 輿輦及鞍具御馬, 與公門虛位無異, 凡大小諸臣遇於道路, 則下馬拱立。 若無辟除者, 則不識而過行者, 容或有之, 令司僕寺諸員四人, 着紫紬頭巾、靑緜布圓領、紅爛帶, 前導辟除。 洗馬及調習時無鞍御馬, 則依古禮式之, 以致敬禮。”

後上召府尹鄭陟曰: “古人皆乘車, 而車前有橫木, 故有所敬, 則俯而式之, 今不乘車, 而曰式之, 則其於馬上, 施爲爲難。 內廐馬成群出入時, 着紅勒辟除, 一二匹出入時, 則不辟除何如?” 陟與承旨趙瑞安等同議啓: “上敎允當。” 遂傳旨司僕寺: “御馬出入時, 皆着紅勒, 毋得騎行。 如以調習, 不得已騎行時及一二匹出入, 去紅勒, 除辟除。”


11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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예조에서 사한제를 얼음을 저장할 때에 행할 것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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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禮曹啓: “司寒祭在十二月月令, 而藏氷則每在十一月。 謹稽古制, 宋元豊中, 詳定所言: ‘熙寧祀儀, 孟冬選吉日, 祭司寒。 國朝祀令, 春分日開氷, 季冬月藏氷, 祭司寒於北郊。’ 《春秋》《左傳》曰: ‘古者, 日在北陸而藏氷西陸, 朝覿而出之。 其藏之也, 黑牡秬黍; 以享司寒, 其出之也, 桃弧棘矢, 以除其災。’ 古者司寒, 唯以藏氷啓氷之日, 孟冬非有事於氷, 則不應祭享。 其祀儀, 孟冬選吉日, 祭司寒, 宜從寢罷。 唯季冬藏氷則享司寒於氷井, 務牲用黑牡羊, 穀用秬黍, 仲春開氷則但用羔而已。 然則古者祭司寒, 隨其時令而爲之。 今後司寒祭, 載諸十一月月令, 然氣候不齊, 或太早或太晩, 藏氷亦或在於十月十二月。 且雖十一月, 不可預定日期, 必當藏氷之時, 擇日以祭。”

從之。


의정부에서 절도를 범하고 도망하여 수속한 자에게 자자하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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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刑曹呈啓: “犯竊盜逃亡者, 依《續典》輕罪在逃例, 只令收贖, 故雖過三犯竊盜, 以無刺字, 不得論罪, 偸生作盜, 實爲未便, 自今竊盜在逃收贖者, 所在官吏追捕刺字。 且三犯竊盜, 旣不計赦前, 雖赦前在逃收贖者, 竝皆追刺。”

從之。


진원 죄수 정노·영변 죄수 김성우·남원의 원악향리 정이를 논죄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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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珍原囚鄭老、寧邊囚金成右三犯竊盜, 依律絞。 南原愿惡鄕吏鄭理斬。” 從之。


1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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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백관을 거느리고 성절을 하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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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世子率百官, 遙賀聖節。


1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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우의정 황보인이 함길도 종성 방원보 만호를 혁파하고 천호에게 방수토록 하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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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右議政皇甫仁啓: “咸吉道鍾城防垣堡, 在行城之內, 且近於節制使營。 革萬戶, 只令其官千戶率兵防戍。” 從之。


1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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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옥 죄수 임효충과 신령현 죄수 개동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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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刑曹申: “典獄囚林孝忠歐殺人, 新寧縣囚介同三犯竊盜, 依律絞。” 從之。


1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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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백관을 거느리고 동지 망궐하례를 행하고 본조의 하례는 정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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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世子率百官, 行冬至望闕賀禮, 停本朝賀禮。 百官進表裏鞍馬, 諸道進箋。


내전에서 곡연을 베풀고 문무 2품에게는 의정부에서 잔치를 베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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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宴于內殿, 宗親二品以上侍宴。 賜宴文武二品以上于議政府。


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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시체를 들판에 버리지 말고 매장하도록 함길도·평안도 감사에게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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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諭咸吉、平安道監司: “予聞道內沿邊居民, 人死不葬, 曝露於野者有之, 予甚惻然。 自今如有死者, 其里監考正長常加檢覈, 使之埋葬, 似前不葬者, 子孫親屬幷監考正長等罪之。 其守令, 亦依律論罪。”


시체를 매장할 것과 여제를 거행하도록 제도에 명할 것을 예조에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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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禮曹: “掩骼埋胔及過限未葬論罪之法, 載在《六典》, 各官守令視爲餘事, 莫能檢擧。 人有死者, 非徒不葬, 委諸草野, 曝露骸骨, 不仁甚矣。 咸吉、平安兩道尤甚, 特降諭書以曉之, 幷諸道申明擧行。 且厲祭, 外方各官, 恐或不行, 亦竝申明。”


1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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오진의 상선이 남도에 왕래하는 것을 금하지 말도록 함길도 감사에게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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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示咸吉道監司: “側聞監司嚴禁五鎭商船往來南道者, 大抵懋遷有無, 古今常事。 五鎭布貨鮮少, 以所産魚藿等物貿易布貨, 有無相資, 其勿禁之。”


1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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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이차소에서 정사를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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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世子視事于移次所。


불당에서 경찬회를 베풀므로 각사의 도살과 행형을 금하도록 승정원에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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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承政院: “來十二月初一日至初九日, 令各司禁屠殺及行刑。” 以設佛堂慶讃會也。 又命造假家于佛堂外乾川, 以爲外僧供饋之所。


함길도 예원 죄수 홍인봉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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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咸吉道預原囚洪仁奉發人塚, 依律絞。” 從之。


11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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소도공 부인 심씨의 예장 문제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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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召議政河演ㆍ皇甫仁、贊成朴從愚ㆍ金宗瑞、參贊鄭苯ㆍ鄭甲孫謂曰: “今昭悼公夫人沈氏卒, 禮葬乎? 若禮葬, 則用何等例乎? 且錦城大君爲昭悼公之後, 當服重喪。 然氣質疲弱, 服三年喪, 予有所不忍。 凡爲人後者, 爲本宗降服, 若大君非此例, 於予當服三年之喪。 又爲沈氏服喪三年, 不亦難乎? 何以處之?” 演等曰: “沈氏雖不在禮葬之限, 從優禮葬爲便。 立後, 誠爲美法, 上之所爲, 民所則效, 不可示薄於下也。 大君旣後昭悼公, 爲沈氏當服三年無疑矣。 若特命起復, 則雖親父母之喪, 不能自終, 今大君之喪, 亦在特命起復耳。 凡以君命起復者, 着淡服終制, 今大君起復之後, 在闕內着吉服, 在外着淡服終三年。” 從愚、甲孫曰: “上壓尊而淡服三年, 似爲不可。 但臨喪行祭服淡服, 常時吉服何如?”


금은을 무역한 함길도 갑사 이명의를 장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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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咸吉道(申)〔甲〕士李明義以銀釵一枚賣於野人, 依《續刑典謄錄》客館貿易潛用金銀者大懲之例, 斬〔不〕待時。” 世子謂政府曰: “李明義, 當以何律斷之而可?” 河演等曰: “賣金銀出境者置死之法, 但立於平安道, 而咸吉則未立焉。 明義之犯, 安知其不知死罪而誤犯乎? 遽以重刑斷之, 似爲未便。 以違禁下海之律科罪爲宜, 然旣以金銀非我國所産, 請免於上國, 若不嚴立禁防, 使無識之民續續貨賣, 使上國知之, 則非細事也。 今明義之罪, 以死罪減等杖一百, 使彼道人民知其特蒙上恩, 幸而免死。 又依平安道例, 立法昭示何如?” 世子曰: “僉議允當, 予將啓達。” 遂減死杖一百。


11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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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읍현 죄수 석이를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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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刑曹申: “井邑縣囚石伊三犯竊盜, 依律絞。” 從之。


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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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 사인 박중손이 불당 경찬회에서 잡승의 공궤를 정지하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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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議政府使舍人朴仲孫啓: “請停佛堂慶讃時幷饋雜僧。” 上曰: “饋僧徒, 予之德, 有何損益乎! 雖以近於文昭殿爲辭, 然人家亦多在近地, 何獨於此事爲言乎? 且如此秘密以啓, 予未知其意。” 仲孫曰: “堂上之意, 恐臺諫聞都堂啓請, 繼踵而來, 煩擾諫請, 故密啓耳。” 上曰: “大抵設齋者, 不辨僧俗而皆饋之。 然今不可竝以俗人而饋之, 但供佛而不齋其僧可乎! 彼雜僧雖汚穢, 自當其咎, 何關於辦供者之禍福乎!”


불당 경찬회 때 승려 공궤로 잡승을 금하지 말도록 대사헌 윤형에게 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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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大司憲尹炯曰: “佛堂慶讃時, 予欲幷饋外僧, 自今月二十八日, 至來月十一日, 勿禁雜僧。” 炯曰: “此非關於慶讃, 請停之。 如不得已, 則定額供饋何如?” 上曰: “政府亦以此來請, 予旣不允, 其勿復言, 傳此意于同僚。”


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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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간원 우헌남 김득례·사헌부 지평 조계팽이 불당 경찬회 때 잡승 공궤를 정지하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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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司諫院右獻納金得禮、司憲府持平趙季砰啓: “今因廣興倉丞李依仁(闕)擲簡供辭, 乃知慶讃幷饋外僧。 此事非關於慶讃, 而使冗雜僧徒就食於宮城之側, 糜費不貲, 況佛道以淸淨爲宗, 彼就食雜僧, 率皆麤陋, 於其道亦且不可, 請停之。” 上曰: “誰先倡此議?” 季砰曰: “本府通諫院來啓。” 上謂承政院曰: “必是聞政府之言而繼請耳。” 乃曰: “因李依仁乃知, 是詐也。 問而言之, 猶且姦詐, 不問而先自言之, 姦詐莫甚。 予之臣下, 何至如此? 予實愧恥。 雖不下攸司, 予欲得其情而後乃已。” 急召大司憲尹炯曰: “朋友所言, 輒洩於人, 反害之, 不可也。 朋友問我而不以實告, 亦不可也。 然人君問之, 爲朋友不言, 尤爲不可也。 歲丙寅, 鄭昌孫亦以如此之事受罪, 今所啓供養外僧, 前此不知, 而因李依仁始知而言之歟? 政府所啓之言, 果未聞而言歟? 昨日予所言於卿者, 不言於同僚歟?” 炯曰: “曾聞多造假家, 以此知供外僧也。 且書吏來言: ‘禮曹判書, 與政府同議, 請停供養外僧。’ 以此知政府之來請也。 適是月, 臣等以事避嫌, 承命來會直房, 尋又別召臣, 同僚謂臣曰: ‘今以李依仁之言, 的知供養外僧, 幸有便, 啓請停罷。’ 臣答曰: ‘已嘗知之。 若有便, 必將上聞。’ 及至賓廳, 果有勿禁雜僧之敎。 臣承命退坐架閣庫, 邀同僚悉傳上旨, 同僚曰: ‘明日更啓, 期於得請。’ 臣曰: ‘大事旣不得請, 如此枝葉之事, 何煩更請! 祗動上念耳。’ 僉曰: ‘衆議如此, 不可中止。’ 臣心以爲有懷必陳, 諫臣之事, 況憲府雖持平之言, 不可强止, 故臣不能止之。” 又問趙季砰曰: “外僧供養, 聞諸何處而來啓歟? 政府所啓, 又聞諸何處?” 對曰: “多造假家, 聞之有素, 然因李依仁, 乃知供養外僧。 政府所啓, 未曾聞知。” 乃召執義盧皓、掌令金淳ㆍ金安生、持平許稠, 以問於季砰者問之, 皓等啓曰: “外僧供養, 因李依仁乃知, 然未有啓請之議。 至昨日, 尹炯承召, 臣等因囑啓達, 炯退在架閣庫, 宣旨勿令捕雜僧。 臣等謂炯曰: ‘似難得請, 然更議爲之。’ 肆於今日, 使持平來請耳。” 上謂承政院曰: “尹炯、季砰、盧皓等所言各異, 甚爲邪曲, 必窮辨, 然後乃已。 爾等勿以臺官爲嫌, 推詰曲直以啓。 且必是聞政府之議, 而後來請矣, 而乃曰: ‘因李依仁始知。’ 依仁何以言之, 而乃知其然乎? 今觀大司憲之言, 啓請之議, 有素矣, 何以曰因依仁而乃知乎? 大司憲與臺長, 別處以問。” 皓等曰: “初不與尹炯議焉。 因問李依仁, 而後乃知。 昨日書吏來言: ‘政府啓停佛事。’ 然未知其詳, 臣等以爲謊說也。 若素有所聞, 安敢隱諱!” 又問尹炯曰: “外僧供養, 何由得知?” 炯曰: “十七八日間, 聞造假家, 乃知爲供僧也。” 又問: “從何人而聞此言乎?” 曰: “聞諸座中, 意謂聞於持平位也。” 又問: “從何而聞政府之議乎?” 曰: “昨日書吏來示片簡, 仍言曰: ‘禮曹判書到政府, 議請停外僧供養。’ 以是知之。” 承旨趙瑞安將此言, 歷詰盧皓等, 對曰: “如此等語, 未嘗聞也。 但慶讃大辦及丹雘過制之故, 相與議其請停耳。” 季砰曰: “臣等若言假家之事, 大司憲尙且聞之, 連座掌令, 得不聞乎? 固無是言。” 又問李依仁曰: “供養外僧, 言之於憲府耶?” 對曰: “無也。” 上曰: “此必聞政府之言而來請也。 初不直言, 自相爭辨, 遂成大事, 勢難置之。 爾等反覆窮詰, 得情以啓。” 都承旨李思哲等窮詰臺長, 對之如初, 無異辭。 上曰: “此輩以如此小事, 當初隱諱, 故强辯至此, 甚爲迷惑, 其勢必不輸情。 然欲不下攸司而得情, 大司憲及臺長, 反復推詰。” 於是, 詰問不已, 夜已三鼓矣。 詰朝, 又問炯等, 且問書吏李禮恭, 答曰: “以政府請停佛事書片簡, 呈大司憲, 別無口報之辭。” 又以李依仁所言, 詰諸臺長, 小變其辭曰: “臣等退而徹夜思之, 本府嘗以佛堂之事, 屢相議之, 不識其時大司憲發假家之言, 臣等聞而忘之歟?” 命召議政河演ㆍ皇甫仁、贊成朴從愚ㆍ金宗瑞、參贊鄭甲孫曰: “大司憲, 與臺長之言相悖, 何以處之?” 仁、從愚曰: “曲直已明, 固宜左遷。 然不辨曲直, 而只令左遷, 外人安知其實! 宜下刑曹辨析, 然後上裁。” 演、宗瑞、甲孫曰: “不可。 彼雖有欺罔之罪, 出於諫諍, 義當優容。” 上曰: “予無所怒, 當從大臣之議。 然大臣之議不一, 何哉? 彼等之言, 自相牴牾, 一爲姦臣, 一爲忠臣。 今若不鞫, 則忠佞無辨。 且旣相詰, 心志不和, 還與同僚, 豈所安乎! 況此欺君之心, 不可使長也, 宜歸一以聞。” 演、宗瑞、甲孫曰: “臣等非以彼爲無罪也。 彼因上之詰問, 蒼皇失措, 巧飾虛辭, 罪固大矣。 然其心出於諫君, 初非欺罔也, 請須優容。” 甲孫又曰: “大抵人君旣知欺罔, 當治其罪 然此因言事而發, 不可罪。” 上曰: “予旣曰從大臣之議, 何敢誣也! 當從衆勿罪。 且漏洩之事, 予疑初出於承旨舍人等, 欲知其所自出耳。 今事之根本, 旣置而不問, 何論枝葉! 予竝不問也。 然彼邪曲之罪, 不可置之。 此事於我身, 有所累焉, 予不能可否於其間。” 演等謂宦官金得祥曰: “臣等所啓者, 一則彼雖姦邪, 欲盡言責, 其志可尙, 所當容受。 一則今因言事而得罪, 人臣以言爲諱, 言路塞矣。 臣等之意止此耳, 敢有右彼之心乎! 今上乃曰: ‘予不能可否。’ 臣等惶恐無地。” 上曰: “卿等雖不言之, 予豈不知卿等之意乎! 予因異端之事, 以責言官, 故大臣心以爲非, 力言不可。 彼有欺君之事, 大臣固當驚駭而欲罪之也, 今卿等不以爲非, 下人安知彼人之詐乎! 彼亦安能自知其詐乎! 曩在丙寅, 亦有如此事, 予終不罪之, 故今乃至於如此, 其可置而不治乎! 演等俯伏而退。 又命得祥問臺長與書吏所言, 瑞安等悉以所言啓之, 尋命炯、皓等竝就職。


함안 죄수 김용·영암 죄수 민이를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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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咸安囚金龍、靈巖囚閔伊歐殺人, 依律絞。” 從之。


1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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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정사를 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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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世子視事。


올량합 지휘 소고 등이 토산물을 바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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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兀良哈指揮所古等來獻土物。


무안 죄수 잉읍박을 참형, 순창 죄수 녹송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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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務安囚仍邑朴歐殺人, 依律斬; 淳昌囚祿松三犯竊盜, 絞。” 從之。


11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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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계린의 직첩을 돌려주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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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還給李季疄職牒。


백 세 이상의 노인들의 혜양 여부를 보고토록 제도 감사에게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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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諸道監司: “宣德十年, 敎百歲老人, 歲給米十石, 又令監司連給酒肉, 此法遵行與否, 備考以啓。 南陽張仁呂百二歲, 江華李守妻李氏、龍仁鄭夫介、溫陽金吉、礪山良衣金、羅州李原、濟州石柱妻召斤次泥, 竝皆百歲。 籃浦崔澤妻金氏百八歲, 陜川朴氏百三歲。 (比)〔此〕等老, 依上項立法惠養與否, 竝考以聞。 非特此也, 其他年滿百歲者, 亦依此法存恤。


의정부에서 정업원의 혁파와 그 노비의 구처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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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禮曹呈啓: “淨業院漸次革罷, 已曾受敎。 兩班婦人, 夫死之後, 剃髮爲尼者, 欲全貞節, 不必棄家離族, 朋比庸尼, 群居於外。 且住持之號, 與僧無別, 尤爲未便, 理宜亟罷, 各歸其宗, 以全婦道。 其院宇及所屬奴婢土田, 令該曹區處。” 從之。 禮曹判書許詡啓: “願以淨業院爲中部學堂, 仍給其居京奴婢。 若以爲其居京奴婢之數過多, 則分屬養賢庫, 或加置北部學堂于此院, 仍屬奴婢。” 上曰: “淨業院, 本是佛宇, 欲以修寺社, 將議諸大臣爲之。 奴婢則欲給上林園。” 後皆屬典農寺, 居京奴婢四百八十四, 散在州縣者, 三千二十五口。


三十年 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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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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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균실·이사임·이선제·김의지·안진·고득종 등에게 관직을 제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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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朔/以李均實知中樞院事, 李思任爲戶曹參判, 李先齊工曹參判, 金義之同知中樞院事, 安進中樞院副使, 高得宗漢城府尹。


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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고성에 부처한 혜가 상경할 때 역로 폐단이 없게 할 것을 경상도 감사에게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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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諭慶尙道監司: “固城付處譿令乘傳, 及歲時上京, 見其父母, 慮有作弊驛路, 擇謹愼人押送。”


1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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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궁이 휘덕전에서 삭망제를 행할 때 풍악을 쓰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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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議政府申: “輝德殿朔望祭, 東宮親行, 則依文昭殿親享朔望祭例用樂。” 從之。


1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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불당 경찬회를 베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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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佛堂成, 設慶讃會, 凡五日而罷。 佛堂制作, 窮極侈麗, 金珠眩目, 丹靑耀日。 以絳綃裁縫被楹, 謂之柱衣, 以防汚毁。 刻香木爲山, 安黃金佛三軀于其中。 其金佛, 安平大君嘗監鑄于誠寧大君第, 令近仗具冠帶, 如衛大駕儀輿入于內, 親賜觀覽, 然後安于佛堂。 其築外垣時方凍洌, 垣之內外, 燃炭以溫之, 須臾而燥。 宗親、大君、諸君爭設日齋, 惟恐或後。 議政府左參贊鄭苯、兵曹判書閔伸提調其役, 皆賜毛衣; 李命敏以督役, 超資授職。 苯、伸初以政府六曹隨例諫諍, 及承監督之命, 務極奢侈, 以稱上意, 識者譏之。 及作會, 命都承旨李思哲, 先期致齋于其所, 統察諸事。 又令各司長官親監供給饌品, 皆內廚饔人所辦, 與御膳無異。 又供外僧及社長於佛堂外乾川, 一日所供, 不下七八百人, 所費米二千五百七十餘石。 爲製新曲, 被之管弦, 樂器皆令新造。 以工人五十、舞童十人預習之, 用以供佛, 謂之音聲供養。 鍾磬梵唄絲竹, 聲聞大內。 苯、伸、思哲、朴堧、金守溫雜於群僧, 踴躍周匝, 不徹晝夜, 汗出渾身, 略無倦色。 命敏與一宦者宣言: “方精勤時, 出門顧見, 舍利放光, 光如火焰。 中有白氣, 濃結滴落, 若眞珠然。” 聞者譏之曰: “誠有是歟? 何故在門外命敏獨見, 而堂內衆人, 未之見也?” 會罷, 首陽大君圖慶讃會, 又製契文, 列書與會人名, 作軸分與之。 注書成任亦與焉, 首陽大君語曰: “汝謂孔子之道, 與釋迦孰優?” 任曰: “孔子之道, 吾嘗讀其書, 粗知其義, 至若釋氏, 吾不嘗見, 其書未敢知也。” 大君曰: “釋氏之道過孔子, 不啻霄壤。 先儒曰: ‘雖欲挫燒舂磨, 無所施。’ 此未知其理而妄言者也。”


동궁이 종묘 납향제를 대행하는 의례에 대해 의정부에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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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議政府: “今東宮代行宗廟臘享飮福於思政殿, 東壁西向, 坐交倚; 亞終獻官二品以上, 於西壁東向坐; 三品以下諸執事坐月廊, 何如? 又於六曹朝啓廳, 東宮坐東向西; 二品以上坐南向北; 其餘三品以下諸執事, 於簷外設帳, 以次而坐, 亦何如?

政府啓曰: “思政殿則近於至尊之所, 不可張樂宴飮也。 若朝啓廳則本是卑下之地, 亦不可坐也。 仍舊於宗廟, 行飮福之禮可也。”


1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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의정부에서 각색 총통전 제조법 및 총통 방사법 등에 대해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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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議政府據兵曹呈申: “各色筒銃箭製造規式及銃筒放射機械之數, 肄習節次, 磨勘後錄。 上項銃筒機械, 軍器監及各營鎭沿邊州縣各浦置簿, 新舊交代, 解由傳掌。

一, 各色銃筒箭, 曾以木爲幹, 皮爲翎。 然木箭製造未易, 皮亦難得。 次大箭、中箭、小箭、次小箭外、細長箭、次細長箭, 則今以竹爲幹, 羽爲翎, 試之, 矢及遠, 堅緻尤勝於木箭, 而事半功倍。 且羽翎, 製造便易。 今後依此例製造, 須用魚膠接翎。

一, 接翎及入鏃處, 勿裹桃皮鋪筋, 着漆于其上, 則歲月雖久, 不蟲損, 不着霾。 一年所用全漆, 亦不過三四斗, 須用全漆。

一, 各營鎭旣有工匠, 製造軍器, 則銃筒箭, 勿令監鍊官監造, 分送見樣箭于各營鎭, 依樣製造。 然無課程, 則工匠必不勤業, 邊將亦不之察, 虛消日月, 實爲未便。 自今定其日課, 令各營鎭各浦工匠日課, 每月季報監司, 監司每三月計數啓聞, 每年終, 分遣軍器監官員點檢。

一, 前此, 各營鎭各浦口子銃筒肄習, 只行於四孟月, 故銃筒軍未能(孰)〔熟〕習, 且各色銃筒, 竝皆肄習, 則火藥難繼。 今後肄習時, 皆用四箭銃筒。 兩界則每月一度放十柄, 其餘諸道則每三月一度放十柄。

一, 銃筒八箭、銃筒四箭、長銃筒、細銃筒、中小神機箭, 則兩界每年一度, 其餘諸道, 二年一度放射肄習。

一, 銃筒一柄、八箭銃筒以下各五柄, 境內隣邑, 如有賊變, 邊將必率銃筒軍救援, 則本邑守城虛疎, 深爲未便。 各官人吏日守官奴, 旣無他役, 常不離官門, 而銃筒肄習, 亦一年不日之事, 肄習無難, 擇各官人吏、日守、官奴年二十以上者, 錄名置簿, 使之肄習, 年至六十, 勿令肄習。 各道監鍊官及觀察、節制、處置使等, 每當巡行, 察其銃筒火炮肄習之狀, 至殿最時, 憑考黜陟, 陵夷尤甚者, 啓聞科罪。

一, 銃筒肄習時, 非徒銃筒軍, 當番軍士, 竝皆聚會, 藏藥打激木接箭及放射節次, 使得習見。 其銃筒軍, 傳習年久, 能任其職者, 各其道節制使、處置使啓聞, 褒賞勸勵。

一, 銃筒發箭疾舒, 專在激木堅闊, 所係匪輕。 外方拙匠, 未知體制, 大小不中, 甚爲未便。 京中磨造匠二人, 分送兩界, 使之傳習。

一, 倭客往來初面熊神鎭、富山浦、乃而浦、鹽浦外, 各營鎭、沿邊各官各浦赴防軍及當番人吏, 旣爲不計農月, 各供其役。 請令不拘農時, 銃筒箭製造。

一, 軍國重器, 各道觀察、節制使及邊將等, 宜當盡心布置, 以備不虞, 不顧大體, 多端陳弊, 不能奉行, 甚爲未便。 銃筒鑄造雖多, 箭及放射機械未備, 則將爲無用。 今後其該用鐵炭等物, 監司曲盡指辦。 若節制使、邊將不致慮者, 須卽啓聞。”

從之。


1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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불당에 안치된 금불 등의 보호책을 논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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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上謂承政院曰: “昔佛堂金鑄仁王佛、彌陀三尊與玉佛佛、齒佛、骨等法寶, 皆在焉。 然在墻內, 固無盜賊之虞, 今佛堂在宮城外, 盜賊可慮。 元時, 以金爲神主, 見偸于盜, 若佛堂金佛, 爲盜所竊, 則固不可也。 鄭苯以爲: ‘左右設警守, 周回種荊棘, 以防盜賊。’ 或以爲設鹿角城, 或以爲使人巡更。 予旣從苯言, 將設警守, 其使人巡更, 難行於永久, 鹿角城, 亦不得爲長遠。 今欲以淨業院奴婢屬佛堂, 然所生繁息, 後世難以遽革, 而永爲佛堂奴婢, 弊將不貲。 昔革寺社奴婢, 只於兩宗量給, 奴稱爲房子, 今依此例, 稱照剌赤, 不過六人, 屬佛堂, 分番入直, 何如? 爾等嘗與政府請罷佛堂, 然業已構成, 豈可視如他家之事, 不爲保守之計! 商議以聞。”

左承旨趙瑞安等啓: “左右設警守, 周回植荊棘, 又擇各司奴富實者六人, 定爲照剌赤, 分三番直宿, 依闕內各色掌例給料。” 遂傳旨刑曹: “文昭殿佛堂, 照剌赤八人, 擇京居奴富實者差定, 若有缺, 更加精擇補之。” 照剌赤, 掃除闕庭者號也。


의정부에서 성절·신정·동지 등 하례 때의 의장을 영조 및 사신 영접례와 같이 할 것을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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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禮曹呈申: “聖節正至賀禮時儀仗, 竝依迎詔及使臣迎接例。” 從之。


12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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장성 죄수 귀진과 영변 죄수 의정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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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刑曹申: “長城囚貴珍三犯竊盜, 寧邊囚義貞受賄, 故放强盜, 依律絞。” 從之。


삼군 진무소에서 강무장을 선정하여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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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鎭撫所請: “以豐壤縣入串山ㆍ居叱乙山、積城縣山泉站山ㆍ城山ㆍ注乙洞山ㆍ榛伐山ㆍ直等洞山ㆍ妙寂山ㆍ高羅山ㆍ禿干山ㆍ白達酉山ㆍ多只山ㆍ井嵒山ㆍ所伊山ㆍ猪積山ㆍ古邑洞山ㆍ道峰山ㆍ林堂山、楊州洪福山ㆍ達伊山ㆍ長興山ㆍ牛塊洞山ㆍ大母城山ㆍ凡金陵洞山ㆍ寺洞山ㆍ山幕洞山ㆍ大郞洞山ㆍ西乙谷山、抱川縣無屯山ㆍ注葉山ㆍ熊前山、加平縣於里內山ㆍ馬山ㆍ全佐山ㆍ所也洞山ㆍ松峴山ㆍ深谷山、原平府高嶺山ㆍ中山、高陽縣惠陰山ㆍ大慈庵山ㆍ未末山、廣州李夫山ㆍ榛伐山ㆍ胎藏山ㆍ儉丹山ㆍ靑溪山ㆍ鞋掛山爲講武場。”

兵曹啓: “上項諸山內, 除舊爲講武場外, 其餘諸山, 亦竝禁伐木, 則京城近地, 樵採無所, 弊亦不貲。 令所在官, 依東西郊例, 只行禁獵。” 從之。


의정부에서 청파·노원 두 역의 역리 적을 검핵할 것을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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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兵曹呈啓: “諸道驛吏, 每三年一成籍, 靑坡、盧原兩驛, 以城底十里, 獨不成籍, 實爲未便。 今後依補充軍成籍例, 令漢城府每三年推刷驛吏, 及助役百姓子枝年歲, 詳加檢覈, 幷錄其逃亡物故之數成籍, 一件置漢城府, 一件送兵曹。”

從之。


1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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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정사를 보매 지사간 노숙동이 감사가 목사를 겸하는 것을 파하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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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世子視事。 知司諫盧叔仝申: “監司兼牧有弊, 請罷之。” 世子曰: “初定此法, 不無駁之者, 予將啓達。”


홍산현 죄수 강도 정안석 등 두 명을 참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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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鴻山縣囚强盜鄭安石等二人, 依律斬。” 從之。


전운색 제조가 황해도 전세를 평안도로 전운하기를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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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色提調啓: “平安道糧餉, 不可不畜。 然自海州槌串至于黃山浦, 陸輸之弊不貲。 黃海道田稅, 自今年輸納黃山浦, 其道私畜米穀者, 亦許納黃山, 換給京倉米穀, 則自願納穀者多, 而平安道漕轉, 無破船之患矣。 且自黃山至于平壤大同江, 皆以私船漕轉, 每百石, 船價七石, 虛費實多。 請令平安道造漕船二十艘, 於水邊州縣, 分定水夫, 令右道水站判官兼管檢察。”

下政府議之。 政府啓: “正統十二年受敎: ‘黃海道軍資, 輸納中和郡, 以次移轉。’ 然中和倉庫, 不牢固。 自今黃海州縣近平安道者, 其田稅, 自己巳年始直納平壤, 其餘州縣田稅, 依所啓輸納黃山, 漕于平壤。 其換穀造船之事有弊, 不當擧行。” 從之。


12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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불당 관리와 춘추로 수즙을 검사하도록 예조에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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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傳旨禮曹: “繕工監副正以上官員, 分掌佛堂, 每歲春秋, 知工曹承旨, 與繕工提調檢擧修葺。”


12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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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의 문소전·휘덕전의 음복례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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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傳旨議政府: “世子十九日臘享宗廟, 二十日二十一日, 又行別祭于文昭、輝德殿。 然則十九日, 亦齋戒也, 東宮行飮福, 無奈不可乎? 姑停飮福, 待別祭畢後二十一日, 東宮在闕內, 率宗親飮福三祭享官, 於政府行之, 何如?” 僉議啓: “文昭、輝德殿飮福, 固無前例, 不可竝行。 且古有不留神惠之文, 宗廟祭後三日飮福, 不可也。 其日還宮後, 亞獻官以下留在宗廟, 暫行爲便。”


1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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영응 대군의 집을 영건하는 것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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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召議政河演、贊成朴從愚ㆍ金宗瑞、參贊鄭苯ㆍ(甲縣)〔甲孫〕, 謂曰: “營建宅舍者, 爭尙侈大, 故隨品定制, 大君六十間, 諸君及公主五十間, 二品以上四十間, 三品以下三十間。 以此立法後, 制度尙有宏壯者, 於是又定尺寸, 公主以上正寢翼廊梁長十尺, (楝)〔棟〕長十一尺, 柱高十三尺。 其餘間閣, 梁長八尺, (楝)〔棟〕長九尺, 柱高七尺五寸。 後臨瀛之第, 加造二間, 予以爲法不可違也, 卽令撤之。 申子敬子及朴實妻之家, 皆以過制見壞, 然今詳其制, 梁長八尺, 柱高七尺五寸, 則雖平人之家, 尙有狹隘, 何以容處! 永膺大君, 晩生之子, 親自鞠養, 甚愛之, 曾爲買宅一區, 亦足以居, 不欲別建第宅。 今繕工提調請曰: ‘佛堂餘材, 勢將朽腐無用, 宜構永膺之第。’ 凡人意料大過, 人君心所未萌之事, 先自臆度, 今改定梁柱尺寸, 則必曰將營永膺之第, 故先改此法耳。 今將改之歟? 抑仍舊歟? 嘗議于政院, 皆曰: ‘士夫之家, 遵用此制已久, 不可遽改。’ 其言然乎?”

從愚以下皆曰: “臣等嘗聞閔義生爲禮曹判書, 議立此法, 妄度詳定耳。” 宗瑞曰: “政院所啓, 不然。 諸承旨之家, 固未必依此制營構矣。” 演以嘗與議此法, 無所言, 旣而啓曰: “永膺大君, 年齒旣長, 未有第宅, 亟令營建。” 宗瑞曰: “諸大君旣皆有宅, 而永膺獨無, 固爲不可。 所買李皎家基, 間在閭閻, 地且傾隘, 又近於市, 喧擾不靜。 以上林園之地, 幷睦進恭家, 營構爲便。” 上曰: “欲於李皎家基營構。 前此爲營諸子第宅, 多壞人家, 取人譏笑實多, 然每思之, 其令王子出居門外乎? 勢不得已耳。 基址, 徐當議定。” 未幾, 李賢老啓: “地理之勝, 無如北部安國坊洞。” 遂以爲定, 凡撤人家六十餘區。


의정부에서 도성을 주현에 나누어 맡겨 무너진 곳을 수축하게 할 것을 청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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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請都城分付州縣, 若頹圮, 則輒令修築, 上謂河演等曰: “分付州縣修築, 則遠方之民, 往來頻數, 必有怨咨。 發諸司奴及宗親宰樞品從修築, 何如?” 演曰: “諸司奴(肄)〔隷〕, 率皆孱劣; 防牌六十, 力役亦多, 推出品從, 亦幾多乎! 此皆不可。 雖分付州縣, 若不頹圮, 終無修築之勞。” 宗瑞曰: “分付州縣, 實長遠之策也。” 上曰: “當從僉議。”


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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경원·경흥 지방의 피선된 자제 갑사 성중관 등을 종8품에 제수하도록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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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傳旨吏曹:

曾下旨: “慶源、慶興被選子弟, 初授從八品。” 今後非獨被選子弟, 以至甲士、成衆官、吏典、蔭取才文武雜科出身應授正九品以下者及別例初授職者, 皆授從八品; 應授權務者, 亦必階皆從八品。 前此咸吉道人應授權務者, 階則從九品, 今後雖權務, 階竝皆正九品。


12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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예조에서 세자가 대행하는 제사의 음복 의식을 정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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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禮曹啓定世子代行祭飮福儀: “前期, 忠扈衛設世子幕次於齋宮之南, 西向。【隨地之宜。】攸司設世子座於幕次, 當中;【交倚。】設二品以上獻官座於幕次內近西, 分左右;【方席。】薦俎官以上座於南行;【方席。】設諸執事座於庭中, 南北相向, 異位重行;【單席六品以上爲一行, 七品以下爲一行。】又設副知通禮及典儀位於庭中在南, 北向; 通贊奉禮郞差退; 獻官諸執事拜位於庭中, 東向南上, 每等異位重行; 設門外位於其西。 司尊設尊於次內近西, 東向。 時至, 群官以時服, 皆就門外位。 宮官及侍衛之官, 俱詣齋室奉迎。 世子時服, 詣幕次座, 繖扇侍衛如儀。 奉禮郞分引群官入就拜位, 典儀曰: “再拜。” 通贊唱鞫躬再拜興平身, 群官鞫躬再拜興平身, 以次各就座。 司饔【副提調以下後倣此。】進饌案, 執事設群官卓, 司饔進湯, 執事設群官湯。 司尊【副禔調以下後倣此。】酌酒, 捧盞跪進, 執事設群官酒。【每司尊進盞, 執事先行群官酒。】擧訖, 次進湯進盞, 竝如上儀。 酒行五遍訖, 司饔進撤案, 執事撤群官卓。 奉禮郞引群官俱復拜位, 典儀曰: “再拜。” 通贊唱鞠躬再拜興平身, 群官鞠躬再拜興平身。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 俯伏跪白禮畢, 俯伏興還本位。 奉禮郞分引群官出, 世子降座還齋室, 繖扇侍衛如來儀。


도성을 주현에 나누어 맡겨 무너진 곳을 수축하게 하고 금화 도감이 검찰을 전장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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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啓: “都城周圍, 以營造尺量之, 凡六萬八百九十二尺八寸。 除徭役繁重京畿及行城造築防禦緊要平安、咸吉道外, 各道州縣民戶多少, 兵曹、工曹、禁火都監同加磨勘, 分定尺數置簿。 各於分受處, 如有頹落, 則禁火都監檢其頹落尺數, 量其修築軍人之數, 傳報該曹, 啓聞行移。 當該州縣官農隙抄軍, 押來修築, 禁火都監專掌檢察, 永爲恒式。”

從之。


12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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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납향을 종묘에 대행했는데 음복례는 행하지 않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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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世子代行臘享于宗廟, 以別祭齋戒, 不行飮福禮。


1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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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문소전에서 별제를 대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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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世子代行別祭于文昭殿。


성절사 이변이 돌아오면서 통사 강문보를 시켜 치계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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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節使李邊還至義州, 使通事姜文寶馳啓: “世子冕服, 依事目言于禮部尙書, 答曰: ‘回去計較, 再奏來。’”


12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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세자가 휘덕전에서 별제를 대행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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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世子代行別祭于輝德殿。


세자의 면복을 명나라에 청하는 것에 대해 의논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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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河演、皇甫仁、朴從愚、金宗瑞、鄭苯、鄭甲孫曰: “前此世子冕服, 將欲奏請, 大臣皆以爲不可, 寖之。 然曩者金何之往, 禮部尙書有勉圖之語; 李穰之往, 尙書問奏本有無, 今尙書亦謂李邊曰: ‘回去計較奏來。’ 尙書之言, 似若致慮。 況今皇帝矜恤小邦, 尙書亦爲扶護, 若欲奏請, 舍此機, 何以哉? 若失此機, 後世必以爲祖宗所不許, 拒之尤固, 其時尙書, 亦不如今日之尙書, 得請亦難。 前旣不得矣, 今又請而不得, 又何害哉! 將欲使壽春君赴京以請, 何如?”

僉曰: “觀尙書答李邊之言, 非助我也, 實拒之之辭也, 不能遽絶故云耳。 然旣以洪武時無例而不允, 又曰: ‘回去計較。’, 則無乃欲使我較其是非, 知其不可而不爲乎? 大抵臣子之於君父, 有不得已痛憫之事, 則期於得請可也。 此是望恩澤, 旣未蒙允, 而强請, 無乃不可乎?” 苯曰: “姑待李邊之來審問, 然後更議。” 僉曰: “雖更議, 臣等未敢以奏請爲是也。” 宦官田畇入啓。 世子再引見演等于議事廳, 又命都承旨李思哲, 往議于領議政黃喜第。


1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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함길도에서 금은을 몰래 무역하는 자를 엄히 검찰케 하도록 의정부에서 상신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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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議政府據刑曹呈啓: “正統六年, 受敎: ‘遼東護送軍義州貿易之時, 以本國不産金銀珠玉寶石等物, 放賣出境者, 依《續刑典》謄錄客館潛用金銀者大懲,’ 而咸吉道無禁防, 故潛以上項等物賣於野人者, 或有之。 自今監司守令嚴加檢察, 如有犯禁者, 依平安道例大懲, 不能檢察守令, 依律論罪。”

從之。


전옥 죄수 장군과 보은 죄수 내은동을 교형에 처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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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申: “典獄囚將軍、報恩囚內隱同三犯竊盜, 依律絞。” 從之。


거제현의 전세를 현창에 바로 바치게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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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戶曹呈啓: “巨濟縣邈在海島, 防戍最緊, 縣之人民駄載田稅, 遠輸忠州。 以此防戍疎虞, 實爲未便。 今後直納縣倉, 以備軍需。” 從之。


1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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투화한 왜인 호군 등구랑에게 쌀·술 등을 하사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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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賜投化倭護軍藤九郞米酒鹽醬魚肉。


의정부에서 평양·함흥 토관직의 품계를 정하여 아뢰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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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據吏曹呈啓: “平壤、咸興土官正五品, 準朝官承訓郞, 從五品準宣務郞, 正六品準務功郞, 從六品準啓功郞, 正七品準通仕郞, 從七品準承仕郞, 正八品準從仕郞, 從八品準將仕郞。 平安道人曾受土官者則初授京職時, 準此例。 若咸吉道人則初授京職時, 應授從九品者從仕郞,【曾授土官從八品, 以下皆同。】應授正九品者承仕郞,【曾授土官正八品者亦同。】應授從八品者通仕郞,【曾授土官從七品者亦同。】應授正八品者啓功郞,【曾授土官正七品者亦同。】應授從七品者務功郞,【曾授土官從六品者亦同。】應授正七品者宣務郞,【曾授土官正六品者亦同。】應授從六品者宣敎郞,【曾授土官從五品者亦同。】應授正六品者承議郞,【曾授土官正五品者亦同。】應授從五品者奉直郞, 應授正五品者通德郞。 慶源、慶興人則學生及應授正九品以下者,【曾授土官正八品以下者皆同。】依曾降敎旨陞授, 其應授正九品以上者, 與他土官同。”

從之。


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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왕식의 친족 김사보를 복호하고 완휼토록 함길도 감사에게 유시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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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諭咸吉道監司: “王息之族金思甫居吉州年老, 復戶完恤。”


이현로·윤배·최읍을 의금부에 내려 국문케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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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兵曹正郞李賢老、佐郞尹培、宦官崔浥于義禁府, 又下兼判兵曹事南智、判書金世敏、參判金銚、參議趙順生、知事鄭而漢鞫之。 賢老姦詐, 交結宦者崔浥, 浥以兄甲士崔淳及其族兄金自麗囑之賢老, 培妄稱仕多, 朦朧申達, 陞授八品。


1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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성절사 이변이 와서 복명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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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聖節使李邊來復命。


12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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멋대로 관직을 제수한 병조 관리를 의금부에 내려 국문케 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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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司憲府啓: “兵曹官吏在喪未終制金俊, 授於蘭浦萬戶, 以一番甲士副司正咸克明, 擅移二番, 陞授司正, 皆係除授大事, 請令義禁府幷鞫。” 從之。


병조 당상을 설을 지낸 후 의금부에 가두도록 의금부에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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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義禁府: “兵曹堂上所犯甚重, 然當歲時不忍繫獄。 自今日至于正月初一日放出, 初二日還囚之。”


각도 각관 본궁의 장리 잡곡과 감로사 회강사 노비 신공 잡곡을 그 고을 국고에 받아들이도록 호조에 전지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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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旨戶曹: “各道各官本宮長利雜穀十三萬七千七百七十六石及甘露、檜崗寺奴婢身貢雜穀八百八十六石, 竝入其官國庫, 錄于會計, 以忠淸、全羅道田二千結, 屬于本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