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영종지행순덕영모의열장의홍륜광인돈희체천건극성공신화대성광운개태기영요명순철건건곤녕익문선무희경현효대왕실록/10년

十年 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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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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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戊寅/太白晝見。


○下諭勸農于八道兩都曰:

勸農之道, 其要有六, 不奪農時也, 使民奠居也, 顧助農糧也, 備給犁牛也, 堤堰灌漑也, 警飭懶惰也。 夫民之安否, 繫農勤慢, 不飭則慢, 飭則勤。 若飭勵而無其效, 是予言之不信。 咨爾方伯守令, 體予至意, 益勵無怠。

仍命承旨問《農家集成》板本所在, 印其書而廣布, 使我聖祖爲民撰輯之盛意無替焉。


○命承旨招致各邑正朝戶長, 採問民邑弊瘼, 登對以聞。


○司諫趙明澤、持平南泰良因吏曹參議徐宗玉疏, 批有耳目寂寥之敎, 竝陳啓引避。 泰良之啓略曰: “聖心悔悟, 絲綸渙發, 深戒訑訑之色, 洞開直言之路, 此宗社之福也。 然而改繹容受, 新工未孚, 而疑阻譴怒, 積畏已多, 群臣之不敢盡言者, 未必不由於此, 而殿下方且望治於旬月之內, 責人於一日之間。 暫時志氣, 不能無難繼之憂, 一言評斷, 依舊有輕視之病。 臣恐耳目之地, 轉相促迫, 爭先鬪捷, 苟焉爲塞責之計, 而忠言至計, 卒無以進於殿下之前也。” 批勿辭。


○校理吳瑗、修撰金若魯ㆍ尹得和等上箚陳戒, 略曰:

願殿下日新厥德, 以體天運; 夙夜寅畏, 以謹天戒。 發號施令, 必當天心; 擧直措枉, 無違天則; 明愼刑罰, 以奉天討; 敷求賢能, 以共天爵。 益勉儉德, 節約財用, 以愛惜天物, 亟修廢政, 釐革弊瘼, 以保活天之烝民。

末又言:

沈建伊妖惡情節, 不可以祈穀齋戒, 而晷刻稽討, 宜亟設鞫嚴覈。

上優批嘉納, 設鞫事不從。


○命自今受講時, 七書諺解, 一從舊解。 蓋諺解有新舊兩本, 而傳謄之際, 自致訛誤, 故因承旨所達, 有是命。


○政院陳戒, 請體曾傳之訓, 益懋新德新民之道, 答曰: “勉戒切實, 可不猛省? 原本留中, 以爲盤盂之銘。”


1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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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慶尙道大丘府有賊掛書於鎭營門外帿柱上。 監司金始烱馳啓曰:

掛書中數轉語, 極其凶悖。 其下又有權裨、軍器等語, 所謂權裨, 似指臣幕裨權順性, 而欲害順性凶悖之說, 至及於不敢言之地, 玆敢堅封凶書, 使軍官親納于廟堂, 罪人方譏捕云。

大臣拆見後, 授備局郞, 送于政院。 承旨洪尙賓請對進之, 上命政院火其書。 尙賓曰: “今若焚之, 則雖得罪人, 無考據究覈之道, 不可焚也。” 上許令姑置。


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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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上詣社壇齋宿, 將祈穀也。


1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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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上祀于社壇, 命自今諸執事上壇, 由正路, 下壇由夾路, 永爲定式。 命自今祈穀祭動鴐時, 百官至夜珠街, 下馬步從, 回鑾時則到琮琛橋乘馬, 侍衛將士勿爲下馬, 永爲定式。


○太白晝見。


○以洪鉉輔爲大司憲, 李宗白爲司諫, 李壽海爲持平, 李瑜爲禮曹參判, 李壽沆爲忠淸監司, 宋徵啓、朴弼均爲修撰, 金尙奎爲承旨, 李德重爲檢閱。


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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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太白晝見。


○修撰鄭亨復奉命, 致祭文純公李滉書院, 旣復命, 疏言:

其嫡孫前縣監李守謙家計旁落, 無以供祭, 宜令銓部甄錄。

從之。


○上御明政門, 百官朝參如禮。 前夜, 肅章門傳漏軍失火燒死, 以兵曹不能檢飭, 命汰該郞, 恤其死者。 召諭禮房承旨曰: “其在重人命之道, 今日朝參, 不可行於仁政門, 其令移設於明政門。” 蓋以仁政門近於肅章門也。 先是, 祈穀祭將事之際, 藝文館依幕火, 延及社壇傍松木。 至是, 軍人又燒死於禁門之內。 災異之警如此, 而廷臣無陳戒者矣。


○以李著爲司諫, 趙明謙爲副修撰。


○命減京畿、三南被災尤甚邑, 癸丑條物故身布, 從大臣之請也。


○奉朝賀李光佐白上曰: “臣曾以立聖志, 擇守令, 量入爲出三者爲戒, 而聖志懈弛, 國勢無可恃。 只以言語感人, 則必無實效, 須行非常之事, 然後可以大慰民志。” 上迫問曰: “何事可以大慰?” 光佐逡巡曰: “如俄者減布事是已。”

【史臣曰: 光佐所謂非常之事, 必有所指, 而及上督迫詰問, 則乃以減布爲對, 其不誠如此。】


○領議政沈壽賢請以甲山府使李匡德擬差咸鏡監司。 壽賢前已薦匡德, 上許之, 旋因儒臣金若魯言還寢。 至是壽賢申請之, 上勉而許曰: “第自廟堂議薦。” 及薦望入不點, 蓋匡德屢言宮房事, 積忤上旨故也。


○戶曹判書宋寅明言: “三南魚鹽船稅, 旣命本曹句管, 而本曹諸道別將差人, 不可不革罷。 然則各宮房、各衙門別將, 亦宜一體禁斷。” 上曰: “此是李匡德之政, 而亦多有弊。 先自湖南爲始, 以試便否。”


○上謂吏曹判書金在魯曰: “自古稱落點爲天點, 稱銓官爲天官者, 蓋以人君奉三無私, 而銓官體行之也。 爲銓官之道, 要不出於公之一字。 卿之短處, 予姑不言, 卿宜自反也。” 在魯遜謝。 上曰: “昨日湖西伯之望, 亦未叶於予心矣。” 仍命推考。 在魯曰: “徐宗爕則曾經吏議, 嚴慶遐則地望亦可合, 故果擬望矣。” 上曰: “地望雖可合, 豈皆人材乎? 苟其材也則雖通禮, 亦可擬也。 豈可以曾經吏議, 盡擬於方伯乎?”


○憲府【持平李壽海。】申前啓,【請還收尹邃減死島配, 仍令嚴鞫, 請還收南泰績島配, 仍令嚴鞫, 請逆坦孥籍, 請明彦更令拿鞫, 請還收金重器還發配之命, 仍令嚴鞫, 請還收權攝減死島配之命, 嚴鞫, 請物故罪人燁、諸子査出島配, 請還寢炯、烒定配, 仍令嚴鞫, 請寢睦天顯、睦聖觀減死島配, 仍令嚴鞫, 請李夏宅設鞫嚴訊, 請寢僞造印信罪人鄭道信減死島配之命。】竝不允。 又啓: “肅章門軍卒燒死, 實是無前之變。 兵曹與衛將專管宮城內巡更禁火, 而矇不檢察。 郞官纔已汰去, 兵曹堂上及衛將罷職, 部將及守門將拿處。” 上從之。


○吏曹參議徐宗玉請內遷富平府使金尙星, 上曰: “大誥後進言, 獨尙星一人耳。” 遂可其奏。


○上命承旨宣諭于東、西班曰: “如有可言者言之。” 宗室南原君進曰: “邦運不幸, 尙無儲嗣, 宜選擇良家, 以廣求嗣之道。” 上曰: “予豈不思乎?”

【史臣曰: 之所言, 實爲當日急務, 爲大臣者, 乃不敢言, 而言出於, 其可謂國有人乎?】


○右通禮文德麟進曰: “民無種糧, 將至廢農。” 上命助種糧, 特加褒諭。

【史臣曰: 雖有求言之命, 而前後言者, 或涉於朝政得失, 則謂之傾軋而罪之; 或涉於義理是非, 則謂之黨習而斥之。 故下之所陳者, 止於德麟助耕之言而已。 古人曰: ‘不從其令而從其心。’ 信哉!】


○命遞左承旨洪好人職。 先是, 駕詣社壇也, 命陪扈百官下馬步從, 諸侍臣前行者不及聞命下馬。 吏隷傳呼, 駕前擾亂。 上始命諸侍臣拿處, 旋改重推。 於是, 校理吳瑗等陳疏徑出, 盛斥喉司之不善周旋, 上嚴批罷職。 至是, 好人以批旨中驕蹇妄恣等敎, 有欠大聖人辭令, 請改之, 上厲聲曰: “玉堂怒於君父, 移乙於政院, 予故罪之, 好人乃敢費辭營護乎? 特遞其職。” 都承旨李春躋始與好人約以合辭陳請, 及好人得罪, 默無一言而退, 人多鄙之。


○大司憲洪鉉輔上疏, 請寢四儒臣罷職之命, 仍請改批旨中驕蹇妄恣四字, 上嚴批不許曰: “大誥之後, 無他勉戒, 而力護儒臣, 良可慨也。”


○全羅監司趙顯命引朱子爲藩帥上封事之例, 應旨上疏, 其目有六, 曰涵養本源也, 曰和協梱內也, 曰正朝廷以正四方也, 曰紓民力也, 曰裕財用也, 曰釐正軍制也。 其論涵養本源之道曰:

殿下聰明冠古, 睿智出天, 日御經筵, 博觀經史, 而氣質之變化, 或有所未盡, 理欲之存遏, 或有所未至, 發於政令者, 未免差謬, 出於辭氣者, 多欠和平。 激惱之至, 則往往以臣子所不忍聞之言, 垂涕泣而道之, 事過之後, 輒示悔悟之意, 而草野竊議之人, 千古秉筆之士, 安能一一曲恕於殿下也? 所貴乎學問者, 氣質欲其變化也, 理欲欲其存遏也。 政令之發, 欲其正也; 辭氣之出, 欲其訒也, 而殿下之爲學也, 何其異於此哉? 若夫涵養之術, 則不出敬之一字。

其論和協梱內之道曰:

刑妻而後御邦, 齊家而後治國, 此蓋人道之大端。 然此等說話, 臣言之已支離, 殿下聽之, 亦厭飫矣。 第有一端悲苦之情, 或可見哀於父母之前。 臣待罪知申時, 自各殿有例頒香囊, 而獨內殿所出色品, 視他殿若有間馬。 此必偶然之事, 未必有所以然之故, 而奉玩以來, 自然傷感, 不覺抱持而泣。 今日臣子哀痛之情, 出於天性, 而不能自已者, 槪可見矣。 況今螽斯之祝, 擧國同情, 聖子之誕, 尤有望於妊姒。 臣雖嚴不敢盡其辭, 而殿下倘或念及, 則不待臣言之畢, 而知所改圖矣。

其論正朝廷, 正四方之道曰:

大臣百僚之儀刑也。 大臣之責, 固不在於錢穀、甲兵, 必才德竝用, 長短相須, 而後事功成矣。 故周勃少文而輔之以陳平, 玄齡善謀, 而斷之以如晦, 此漢、唐之治所以盛也。 臺閣人主之耳目也。 殿下之文辯, 足以禦諫, 而轉環之量, 終不能無歉。 指斥乘輿之言, 固不可得聞。 至於朝廷得失, 則同色者雖知之, 不忍言, 異色者非不欲言, 而嫌於伐異, 而不得言。 故呼唱出入者, 不過謄傳故紙, 强引避嫌而已。 今殿下廣開不諱之門, 指斥聖躬闕失者, 不復以沽直好名疑之, 而不問言者之色目, 惟其言之得失是別, 則臺諫不緘默矣。 吏、兵兩曹銓衡所在, 而近日銓格漸壞, 仕路淆雜。 以蔭則纔陞六, 而或爲州郡, 以武則初出身, 而驟除閫帥, 甚至於雜技遍於字牧, 奴隷騁於衣冠, 銓選之臣, 頻可警責也。 秋、漢二府訟獄所歸, 而厭貧避劇, 苟充尤多。 堂上則爲二品武宰輪差之窠, 郞廳則爲老殘蔭官久任之所, 故猾胥舞弄, 刑法不肅, 立落成於關節, 金矢多於桁楊。 於是, 都下之人心不服, 四方之聽聞可愧, 詞訟之官尤可愼簡也。 如臣等輩, 亦忝方伯, 今日此選, 可謂寒心。 或以德望, 或以風稜, 或以守法奉公, 或以聰明才敏, 作爲題目, 詢于大臣、六卿, 別爲名錄, 隨闕差送, 如肅廟朝代柱帖之爲, 則監司可以得人矣。 生民休戚, 係於守令, 守令之不得人, 京司殿最之法不嚴也。 外方守令, 出自郞署, 郞署之不得人, 初仕保擧之法不行也。 保擧之法行, 則初仕不淆雜矣; 殿最之法嚴, 則郞署無濫廁矣。 然則出爲守令者, 其有不稱職者乎?

其論紓民力之道曰:

良役二疋, 本非苦重, 行之百年, 民未始以爲病焉。 自私募之門廣, 一疋之役出, 則一疋與二疋, 苦歇懸殊, 故智者用其詐, 富者用其財, 相率而入其中, 良民日益縮。 於是, 老弱病殘, 混同見充, 而逃故雜頉, 不以時代定, 此隣族白骨之弊所以生也。 捄此之術無他, 革罷追設之軍門, 減損不緊之兵額, 剔塞京外投入之淵藪, 復度僧之法, 申漏籍之禁, 則良丁足而隣族之徵紓矣。 田結之役、烟戶之斂, 一切出於民者, 宜有一定之規, 而輕重多寡, 通一國而道各不同, 通一道而邑各不同。 要皆別穿孔穴, 巧作名色, 征斂無藝, 爲弊孔酷。 宜令備堂中有心計習知外方事者, 量定條目, 嚴立科條, 頒宣各道, 犯者論以贓律, 則橫暴之斂息矣。

其論裕財用之道曰:

殿下至以草衣木食之敎, 發於絲綸, 而在下者不能導揚, 此臣所以慨恨者也。 臣願殿下自今年, 一年所入財賦, 毋論多少, 就其中五分除留一分, 以其四分, 準一年經用, 則如此五年, 成一年之蓄, 十五年, 成三年之蓄矣。 議者以爲: “以一年之入, 不能繼一年之費, 以五分之四, 何能支用乎?” 是固然矣。 然汰冗官、冗吏, 則食之者寡矣。 又自上供, 下至俸祿料布, 以次遞減, 要以準五分四之數, 則可無難繼之患。 夫旣能此, 則米布積矣。 每年倭貢生銅, 殆過數十萬斤, 而銷融於弓角契。 今若括此, 間年鎔鑄, 而山海間魚鹽之入於私門者, 皆自度支主管, 則煮海鑄山之利興矣。 銀非國産, 然密防菜蔘之潛賣, 嚴禁八包之濫帶, 則倭銀日至, 而入燕之數減矣。 然則銀貨亦不可勝用。

其論釐正軍制之道曰:

國家之於訓御兩局, 托重則均, 而制度規模, 未免斑駁。 今若以訓局之京兵, 半屬御營, 御營之鄕軍, 半屬訓局, 平均分排, 以爲南北二軍。 罷經理廳而屬之畿營, 與守禦、摠戎廳, 使爲左右後三輔, 遠近內外郡縣, 皆設獨鎭, 定爲信地, 賊來使之自戰, 則禦暴之術備矣。 至若稍變戰兵船制, 而輪回漕運, 則供軍之費可減, 而能櫓可以習水矣。 增損丘濬車制, 而用之戰陣, 則京外軍門卜馬之弊可除, 而亦可代拒馬之用矣。

末又言:

士夫庶孽之出身者, 分屬三廳之一, 可以解積鬱之冤矣。 積年舊逋之鬼錄者, 特降蕩減之令, 則可以慰倒懸之怨矣。 逆族法外之連坐, 侍從言事而竄配者, 竝示疏釋之典, 則梟獍之心可馴, 噤烏之風可矯矣。

上賜批曰: “六條勉戒, 深嘉不諱。 二府擇差公卿錄薦事, 當留意。” 仍命原疏留中, 紓民力以下, 謄下廟堂議處。


○命大臣、禁堂, 行推鞫。 先是, 稷山縣有沈建伊者, 訛言國有大喪, 傳說於本縣將校金晋賛, 晋賛傳於鄕所李瑍, 瑍告于縣監李渭輔, 渭輔馳告于監司鄭彦爕。 彦爕覆其言根, 建伊以爲聞之於李亮濟及甘德, 彦爕以聞。 至是拿來, 命大臣按鞫之。 建伊者, 罪人杭之家奴也, 甘德卽建伊之甥姪女, 而杭子炫之妾也, 亮濟, 炫之姨從也。 鞫廳問李瑍, 瑍供: “上年十二月十七日, 晋賛來傳此言, 而以爲聞於建伊云。” 問晋賛, 供如瑍言。 問建伊, 建伊供: “亮濟來住崔於自里家, 而甘德亦自公州來會, 故臣往見, 則亮濟見京書, 色動驚歎。 臣問其故, 答曰: ‘國家有未寧之候。’ 及臣臨歸, 甘德附耳語臣曰: ‘國家有變, 而無儲嗣無近宗, 故姑不發說。’ 云, 故臣歸傳於晋賛云。” 問甘德, 甘德供: “臣欲捧租價於建伊, 建伊曰: ‘有名卜推吾命曰: 「明年當死。」 云, 幸勿困我。’ 臣答曰: ‘名卜若有靈驗, 自古豈有國喪乎?’ 此外無所言。” 問亮濟不服, 自此連行推鞫。


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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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太白晝見。


○上召見奉朝賀閔鎭遠, 問當務之先, 鎭遠曰: “臣雖罪廢, 前此國有大事, 不敢不言, 而一未蒙採納, 更有何奇策, 可以當聖心乎?” 上問良役變通之策, 鎭遠曰: “外邑游手, 今不可一朝汰定。 若以備局軍官、額外校生爲號, 而試射沒技者賜第, 武技優等者及考講純通者特免納布, 其不能者, 各收一疋, 則或可除良民偏苦之弊。 至於結米, 其名不正, 不可行也。” 上慰諭勉留。


○同知李翊漢上疏, 略曰:

黨錮之弊, 已成難醫之疾, 而一自戊申之後, 殿下意在蕩平, 政懋通用, 彼此俱進, 此誠五六十年來所未有之擧。 然或不無表裏之各殊, 言議之相反。 惟當益加飭勵, 漸至消融, 做得蕩平之實效。 見今奉朝賀三臣, 俱以三朝老成之臣, 素負一世之望。 崔奎瑞早自恬退, 晩著大勳, 閔鎭遠則親同元舅, 義共休戚, 向國之誠, 必倍他人, 李光佐則殿下亦嘗褒以貫日之忠, 而年猶未老, 遽許休退。 伏願置此兩臣於左右, 參謀國事, 而亦令崔奎瑞留住城裏, 有事必問焉。

又曰:

良役變通, 終無善策, 宜各遣御史, 專管此事, 以責其效。 兵曹騎步布, 宜令道臣, 定差員領來, 三南田結, 宜令守令, 親自踏驗, 道臣按其成冊, 査其災實。

又曰:

奢侈之弊, 實爲亡國之端, 而尙方之織機雖撤, 燕市之綵緞不禁, 則惡在其飭勵之意乎? 臣謂使行時貿緞一款, 不可不嚴防也。 司䆃寺所供宮人之料, 宮人身死之後, 又出其代, 加給料米, 而死者之料, 依舊仍捧云, 宜有變通之道矣。

上優批。


○命各邑守令殿最, 監司與兵使相議封啓。 時, 黃海兵使朴纉新奏言: “守令之戎政勤慢, 道臣、帥臣相議黜陟, 自是故規, 而近者兵水使, 初不與聞, 請自今同議可否。” 故有是命。


○以鄭必寧爲承旨, 金尙星爲副應敎, 金相奭爲校理, 鄭亨復爲副校理, 吳彦冑爲修撰, 擢金始㷜爲咸鏡監司。


1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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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太白晝見。 夜五更, 木星、火星相犯。


○前宣傳官李仁植呈疏政院, 首以討平逆亂, 贊頌聖德, 請被之管絃。 又請進號東朝, 政院却之。 上聞之, 謂非來諫之道, 命推考諸承旨。 其疏將入, 藥房都提調徐命均奏曰: “此類敢懷希覬, 宜却其疏而罪其人。” 上曰: “上款所請固不可, 東朝尊號則例也。 只可不捧, 何必罪之?” 命均請自今疏章之語涉贊頌者, 一切退却, 上許之。 仍命永爲定式, 承旨推考之命還寢焉。


○以金興慶爲判中樞府事, 徐命彬爲副提學, 朴弼載爲副修撰。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故礪城君楫以孝旌閭, 從宗臣疏請也。


○弑主罪人萬才伏誅。 萬才者, 寧越人金大宗之奴也。 大宗嘗殺萬才之父, 萬才旣長, 弑大宗以報父讎。 設省鞫, 取服正法。


○上御仁政門, 親鞫嶺南掛書罪人徐武弼等。 先是, 大丘府有掛書之變, 監司金始炯購捕武弼, 按問輸款, 竝與干連人申斗炳、金遠聲牢囚啓聞。 至是, 竝拿致金吾, 遂命親鞫。 武弼累變其辭, 或言: “遠聲、斗炳以被督逋糴之故, 怨營裨權順性欲害之, 遠聲作文, 斗炳書之。” 又言: “捕納臣者方載維亦同謀, 而恐事覺, 誣引臣。” 又言: “營校河圖文、金壽等謀害營裨。” 問斗炳, 斗炳亦變辭曰: “不勝杖, 始誣服。 作凶書敎臣掛之, 實無是事。” 問遠聲, 供: “掛書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二、三日, 其時斗炳往柒谷, 實不預聞。 臣雖有逋負, 而於營裨, 嘗蒙其曲護, 有恩而無怨。 武弼之言誣也。” 遠聲與武弼對質, 兩不相屈, 遂命庭鞫。


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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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太白晝見。


○左尹吳光運上疏言良役之弊曰:

良役不變通則必亡, 不善變通則必亂。 臣愚以爲, 萬全而必可行者, 惟有戶錢一事。 蓋自古良法, 無如租、庸、調, 所謂戶錢者, 卽調也。 士大夫其身則無庸, 田與家等耳。 田旣有租, 家之有調, 顧何損於名分乎? 今若通計戶布所捧之幾何, 又計一國戶口之幾何, 商量舊費, 分排新捧, 則大率小戶所捧, 不過一兩, 而足於昔日良布之數矣。 不曰戶布, 而曰戶錢者, 以布則小戶一疋, 不惟過重, 收捧之際, 操縱有弊。 以錢則旣便於分排, 而又無吏胥弄奸之端。 蓋家戶難隱, 人口易匿, 則口錢不如戶錢也。 若遊布與大軍籍, 則人心驚擾, 難以鎭定, 終無有如戶錢者矣。

批曰: “當令廟堂確處。”


○全羅監司趙顯命因赦令, 啓稟道內定配人權瑩、李萬維當放與否, 上命推顯命, 兩人仍配。


○獻納金廷潤上疏, 請行戶大同之法曰:

通計民戶, 分大、中、小, 各捧三四斗米, 可當軍布之數, 則全減二疋爲上策。 不然則輕其斗數, 以除一疋, 亦爲救弊之道。

又曰:

殿下登極之初, 稍嚴贓法, 如尹植、沈世俊屢年竄配, 至今廢錮, 而此法近漸懈弛, 雖有十倍於尹植輩者, 一經査事, 擧皆淸脫, 顧何以懲貪乎? 請隨其現發, 益加嚴懲。

又言:

文科出身積滯者, 至於三四百人之多, 抱紅牌餓死者, 亦多有之。 三曹各司之曾有文窠者, 皆復舊規, 郵官守令, 必以文、南、武交差, 至於初仕, 不可不擇。 有蔭子孫, 勿拘支嫡而擇用, 昭載於《典錄通考》, 且有先朝受敎, 而近來只取嫡長, 嫡長未必皆賢也。

批曰: “良役事、文官陞遷事, 令廟堂該曹稟處。 蔭支調用事, 定式屬耳, 豈可輕改?”


1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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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慶尙道掛書賊徐武弼伏誅。 武弼屢訊不服, 是日, 上復御仁政門, 鞫武弼, 先問其捕得狀於押來營校, 對曰: “武弼善爲謠言匿名書, 而嘗受杖於營裨, 故疑而捕之。” 命以此嚴訊武弼, 武弼供: “凶書果自爲之, 斗炳、遠聲實不與知。” 上又慮其誣服, 令誦其凶書, 武弼誦其誣上句語。 上又問: “凶言何從聞之?” 武弼供: “有崔台望者, 曾經萬戶, 出入李宜顯之門, 而戊申前往來邊山, 且與張后相及白守一之子相親, 故台望聞於后相而傳之。” 承旨柳儼進曰: “后相素與裵胤命竝稱妖惡, 不可不逮。” 上詢問諸臣, 領議政沈壽賢曰: “后相仁同大族, 逮問而無其實, 則恐難處。 上曰: “武弼言台望與李宜顯相知, 固不足疑也。 白守一之子安在?” 侍衛諸武臣皆言守一無子, 上曰: “脫空可知也。” 命加刑。 武弼供: “方載維有捕納之嫌, 而台望與載維爲舅甥也, 故誣引矣。” 於是, 武弼以誣上不道, 正刑, 孥籍如法。 特放斗炳、遠聲, 仍命活人署, 救療以送。


○副提學徐命彬上疏, 略曰:

淫朋之害, 終必亡國而後已。 今雖人人皆言破黨, 究其本則殿下倡之於上, 故群下從而言之耳。 人君只當摠其大體, 而殿下未能提挈綱維, 徒留意於言語事爲之末, 暴怒未免於頻復, 恩賞輒歸於屑越。 進退臣僚, 必束縛馳驟之, 俾不得伸其廉隅, 士大夫風節, 由是而漸壞。 殿下以彼此俱進, 比肩仕宦爲要法, 然彼此各有所謂義理未嘗合而爲一, 徒以參互對擧謂之蕩平, 此則蕩平之皮毛也。 願殿下毋徒以色目爲拘, 俾群下得以眞實事君, 則世道淸明矣。

又言:

尹淳忠受之誠, 廉白之操, 實合委任。 李仁植嘗試之計, 宜加罪責。 日昨儒臣之疏批, 辭令失平, 此殆涵養之工有未盡而然, 乞竝留意。

批曰: “勉戒切實, 予用嘉之。 投疏人之不治, 恐妨來諫之路。 儒臣事, 不過事體, 豈可久棄?”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司諫李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臺閣之於時政, 無一事不當知, 而軍國、刑獄之政, 諸道狀聞之事, 皆不與聞。 聞見不廣, 是猶塞耳目而責視聽也。 昔唐太宗宴遊寢息, 諫官未嘗不左右參議。 唐制雖難盡行, 請自政院啓下文書及擧條, 不出朝報者, 悉送臺廳, 使詣臺之官, 得以見之。 雖已下備局該曹者, 亦許取見, 以爲廣視聽, 資言議之道。” 又言: “憲府之職, 在於伸冤枉禁濫僞。 凡爲冤枉者, 必經由憲府, 然後始許擊皷上言, 乃舊法也。 請自今申明舊典, 不受憲府退狀, 直爲擊皷上言者, 一切勿施。” 上以有關後弊, 竝不從。 著又言: “日昨大臣書進冊子之命, 誠有得乎天章閣給札之意。 請令政院, 竝取臨御以來言事疏章, 撮其有關於君德治道者, 作爲冊子, 今後章奏, 亦令續附, 以爲集衆言, 用長策之道。” 又言: “王府文書判付, 中官誤傳, 致有換書之擧, 當該中官宜拿處。” 上竝從之。 敎曰: “今日始見臺閣風采矣。”

【史臣曰: 著之所論, 沒稜角無挨逼, 深中上意, 博得褒諭, 識者莫不竊笑之。 有一宰臣, 衆中譏著曰: ‘模稜之啓, 何從多得也?’ 自是, 人皆目著以模稜啓臺諫。】


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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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太白晝見。


○以申思喆爲判義禁, 李瑜爲副提學, 韓顯謩爲應敎。


○上引見諸承旨于熙政堂, 裁決諸公事。 戶曹判書宋寅明奏曰: “今年諸道實結, 此辛丑無異同, 一年支用無路。 請以關西稅收米, 折半取用, 添補經費。” 上許之。 寅明又曰: “宮家無後, 祭需自本曹擧行, 有違禮典。 取考前式, 別無可據。 至如龍城大君、淑愼公主則代數久遠, 旣自該宮句管奉祀, 而又自本曹擧行, 於禮未安, 請令知禮儒臣議處。” 上曰: “從當下敎矣。”


○命自今凡有匿名書, 卽付水火。 時, 武弼旣伏法, 戶曹判書宋寅明奏曰: “此必怨國伺釁之徒, 搆煽譸張, 而每草率究竟, 不得窩主, 臣竊憂之。” 上曰: “今則凶徒, 或有自覺其非者, 或有將信將疑者, 或有廢棄憤怨者, 苟使朝廷擧措得宜, 用舍均平, 則皆將革心從化, 如春雪之消矣。 勘錄已頒, 而又敢掛書誣人。 昨年湖、嶺掛書之變, 無他, 在上者不能治其本, 而求其末。 故修明治化, 正人彝於旣晦, 則不逞之徒, 自可革心。 不此之爲, 乃使君父, 日接不忍見聞之凶書, 其可乎?” 遂有是命。


○憲府【持平李壽海。】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掛書罪人, 自本道不能明覈, 混同押送。 倘非聖上親問, 則斗炳、遠聲將不免俱焚之歎。 慶尙監司金始炯宜從重推考。 東萊府使鄭來周素有吏能, 及授本府, 治聲大損。 病昏特甚, 奸裨猾吏寅緣作弊, 來周宜遞差。 慶尙右兵使閔昌基性猜政暴, 營妓之方孕者, 欲爲逼奸, 恚其不從, 淫刑立斃, 昌基宜罷職不敍。” 竝依啓, 鄭來周事, 不允。


○命敍吳瑗、兪冣基、尹得和、金若魯四儒臣。


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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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夜, 月入東井星。


○上引見輪對官。 先是, 典牲署直長柳鼎茂於對策, 有異日經筵, 當盡所懷之語, 御批賜第。 至是登對, 上俾盡所懷, 鼎茂惶懼不知所對。 上固問之, 乃言良役變通之道曰: “文武擧子, 其數幾十萬, 令各試取於其道, 而除其赴京道路之費, 代納禮錢, 則可當良役之半。” 上笑而不答。 其後鼎茂恥其失對, 上疏言事, 又不省。


○宗室洛昌君樘上疏, 請進號東朝, 其疏略曰:

昔我寧考, 上奉莊烈聖后, 以母臨年久, 加上尊號, 斯豈非今日可法者哉? 且國制三年後稱觴, 自是應行之節, 宜趁卽擧行。

批曰: “尊揚之誠, 曷嘗少弛? 第慈聖常執謙退, 且私服甫盡, 慈心猶慼, 予有蘊未達。 今得卿章, 縷縷申請, 而終不賜可, 抑鬱深矣。” 仍謂右承旨洪景輔曰: “予以李仁植及洛昌疏辭, 反復陳請, 而撝謙不許, 予亦不敢强請矣。” 景輔曰: “仁植疏所請, 外議亦多以爲可行。” 上曰: “抑鬱之敎, 予意有在。” 蓋上意欲令大臣請之也。

【史臣曰: 樘之所言, 進宴則可也, 尊號則不可。 景輔之擧仁植言, 歸之外議者, 其視徐命均請罪之事, 果何如也?】


○諭備局, 令申諸道濫刑之禁。 時, 鞫廳放送人金遠聲道死。 上聞之惻然, 令該曹運屍歸瘞, 又令本道恤其妻孥。 仍下諭曰:

殺不辜, 得天下不爲, 亞聖攸訓。 此年以來, 凶逆變書, 無歲無之。 其所致討, 豈可勿也, 而難測者獄事。 今番親鞫, 意雖審愼, 憤痛在前, 輕施刑訊。 翌朝乃悟, 雖命停刑, 深悔率着, 帳殿特放, 繼命救療, 而不干之人終至道死。 其所矜慘, 逾日未解。 噫! 遠聲卽遐方蠢民, 其所審愼, 卽殺不辜也。 古所云刑不可復續, 政謂此也。 宜以此書之簡策, 使後辟鑑予而愼刑焉。 因此而有戒飭者, 雖以人主之尊, 枉殺蠢民, 猶尙若此, 況按道之方伯, 治邑之守宰乎? 濫刑曾已申飭, 更令備局, 將此意另飭諸道。


○前中部參奉白奎昌上疏言時弊, 其一曰精貢擧, 請於庭試謁聖, 皆設初試, 以防科儒僥濫之弊。 其二曰懲貪汚, 請罷保民補役等廳, 以杜守令暴歛之竇。 其三曰均良役, 請各營軍官及校院生, 皆令試射與講, 其不能者罰布以代良役。 其四曰禁奢侈, 請禁燕貿彩緞。 其五曰祛無益, 請禁南草。 其六曰: 罷無用, 請罷北漢。 其七曰寬坊役, 請罷各廳冒屬, 以均其役。 又言:

兩稅所出, 一結不過十二斗, 守令衙祿及雜費, 又不過此數, 而戶首所捧, 或至四、五十斗, 請罷八夫作結之法, 以散戶行之。

又請田稅載送, 必用地土船, 上優答之, 令廟堂議處。


○行推鞫。 鞫沈建伊, 供如前。


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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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太白晝見。


○以安相徽爲獻納, 李箕鎭爲禮曹參判, 申德夏爲慶尙右兵使。


○全羅道長興幼學魏世鳳上疏, 論湖南大弊。 其一。 論敎養廢弛之弊, 請以鄕人爲訓導, 以修學政。 其二。 論俗習易撓之弊, 請依呂氏鄕約, 以立坊約。 其三。 論不積貯之弊, 請依朱子社倉之制, 以設里倉。 其四。 論良田荒廢之弊, 請隨陳許頉, 以給田災。 其五。 論戰船櫓軍, 以峽民充定之弊, 請以海邊募軍換定。 其六。 論才俊冤鬱之弊, 請依嶺南西北例調用。 又請實敬天以省圖治之機, 實典學以端趨治之道, 實勤政以盡講治之術, 實納諫以開嚮治之門, 實破黨以藥病治之源, 實崇儉以祛蠧治之根, 實愛民以鞏保治之基。 又以實立志三字爲出治之本。 上嘉奬之, 六條令備局稟處, 七實字以下, 令政院書入省覽。


○行推鞫。


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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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太白晝見。


○訓錬院判官尹弼殷上疏, 言時弊:

一曰, 錢貨也, 懶農尙侈, 耗財糜穀, 皆由於錢也。 一曰, 良丁也, 島陸避徙之類, 可以査括徵布也。 一曰, 勸農也, 完築新舊堤堰, 舊堰之不宜水者, 許民耕食也。

又請:

田稅、大同趁歲收捧, 早春裝載, 以免風覆之患。 釜山諸島, 多設火砲鐵菱, 以爲禦敵之備。 海西蒜山鎭, 多植松桑, 漢江下流, 別設防禦, 江都吉祥塲, 罷牧馬募居民, 南、北漢軍餉, 不當捧留各邑, 以資盜糧。 廢四郡、鬱陵島、大ㆍ小靑等地, 皆可許民耕食, 以固關防。

批令廟堂稟處。


○行推鞫。


○忠淸道韓山幼學李涏上疏言:

目今國家危亡之兆有四, 紀綱不立也, 簽丁踈虞也, 經費大縮也, 奢侈日盛也。 民生疾苦之端有四, 白骨徵布也, 赤地斂稅也, 守令侵漁也, 富民徵債也。

又請:

監、兵、水使軍官, 以宣薦中, 堂上、堂下有才望者, 啓請帶去。 褒貶能否, 能者依京軍門遷轉例, 自兵曹卽付當窠。 勢家墓下居民士夫, 籬底奴僕, 外邑不敢充役, 宜一倂八屬軍案。 國家貢擧之法, 不過詩、賦、策、論四六之文, 其實無用, 當採程、朱貢擧之議, 立德行之科。

批曰: “深嘉應旨之誠。 其令廟堂確處。”


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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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太白晝見。


○以徐命彬爲承旨, 吳瑗爲修撰, 尹得和爲副修撰。


○大司憲洪鉉輔上疏, 略曰:

臣連參推鞫, 此獄肯綮, 專在於究得言根, 而建伊旣以不忍聞之言, 傳之晋賛, 前後招辭, 亦多違端。 連施四次之刑, 終無異辭, 則似不可一向加刑, 以至徑斃。 且以亮濟、甘德之招觀之, 多有情跡之可疑者, 揆以獄體, 不可不問。 請亮濟、甘德一體嚴訊。

批曰: “亮濟、甘德之招, 設有殊常, 不可以此, 輕加嚴訊。”


○司諫李著上疏, 略曰:

按獄之道, 貴在詳愼。 苟有一分可問之端, 靡不用極。 所謂崔漢之妻、亮濟等, 皆以爲干證。 所謂芿相者, 建伊亦以爲傳書之奴, 則不可不竝拿究覈。

批曰: “所陳俱非關係本事者, 置之何妨?”


○命以備堂, 分差八道句管堂上。 是日, 上引見大臣備堂, 敎曰: “良役不可不變通, 而結役及一疋之役, 皆不可行。 只須擇守令, 使之搜括簽丁, 而又使備局諸堂, 分管各道, 往來審察, 可以詳悉事情。 且旣分管, 則雖不往來, 道內守令士民, 可以相接, 水旱疾苦, 可以日聞。 如是則不特良役, 凡於蘇革之政, 實爲裨益。” 仍詢其便否, 諸臣或言其便, 或言其不便。 其言不便者以爲, 往來則廚傳有弊, 在京則遙分監司之權, 不可也。 上曰: “一疋之役, 則必不足, 不足則後必加斂, 加歛則是促亂也。 今日諸議雖有甲乙, 古人云: ‘謀之在衆, 斷之欲獨。’ 欲斷而行之。 句管堂上, 誰其可者?” 命均曰: “宜各以曾經道伯, 習知事情者爲之。” 遂以金在魯、宋寅明等八人, 句管八道。 仍敎曰: “夫子云: ‘民無信不立。’ 噫! 爲民父母, 其可欺乎? 良役設廳, 未久中止, 欺民多矣。 今者句管堂上名雖大矣, 若有始而無終, 則又將欺民矣。 九重蔀屋, 如隔天壤, 廟堂道臣, 互相疑阻。 若是而民情何以導達, 良役何以均齊? 雖有道臣, 凡係民瘼, 商確講定, 莫如句管。 況中朝有十三科道, 此豈無按察之人而然哉? 今旣分差八道, 道內軍役, 各其主管堂上, 與道臣相議, 採取代定, 則可除侵族之弊, 可解倒懸之急。 咨爾主管之臣, 勤勤勉勉, 毋負飭勵之意。”


○初, 金在魯之爲戶曹判書也, 請得關西木四百餘同, 正郞安允中固請於在魯, 先以戶曹木四百餘同, 出與市人, 使之作銀。 及白木廛火, 允中懼其難捧, 鞭撻而督納之, 市人大怨, 宣言: “允中受賂七百金。” 允中欲避嫌, 呈狀戶曹云: “有盧啓漢者, 中間受賂。” 於是, 戶曹執啓漢, 徵其賂金若干, 移送刑曹治之。 是日, 李廷濟以啓漢之罪律, 不過杖流, 而其情絶痛, 宜用重律, 命施三次刑, 勿限年定配。


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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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太白晝見。


○以金若魯爲修撰, 兪最基爲副修撰, 宋敎明爲持平。


○命卜相以金興慶爲右議政。 時, 領議政沈壽賢耄昏庸蠢, 左議政徐命均雖有淸素名, 而無才能。 興慶便文自營, 無所建明, 而徒以姻婭, 再入鼎司, 時人憂之。


○以李聖龍爲承旨, 申晩爲修撰, 吳瑗爲副修撰。


○都承旨李春躋白上曰: “向因臺啓, 命臨御後, 言事疏章, 作冊以進, 而本院有難抄選矣。” 上曰: “此玉堂之任也。” 後, 玉堂又言其不便, 事遂寢。


○上謂承旨曰: “近來草野疏中, 魏世鳳稍勝, 而白奎昌之言, 亦可尙也。 今臺臣不言, 而奎昌能言, 豈不勝於媕婀耳日之官乎?”

【史臣曰: 臣下不匡其刑, 墨有言責而不言, 誠有罪矣。 然言路通塞, 惟在人主。 曷嘗見上有納諫之君, 而下無盡言之士乎? 今也以言獲罪者, 前後相望, 則不言之責, 奚獨在於臣下哉?】


○禮曹參議李聖龍上疏, 進八箴, 其一曰審大體, 其二曰祛彌文, 其三曰恢規模, 其四曰重辭令, 其五曰辨賢邪, 其六曰納諫諍, 其七曰崇儒學, 其八曰修武備。 上優批答之, 仍命原箴留中, 以爲座右之銘。


○憲府【持平宋敎明。】申前啓, 不允。 鄭道信事停啓。 又啓曰: “前持平金光世新除憲官, 別無情勢, 而無端三違, 終至坐罷, 宜罷職。 徽陵參奉張至大嗜酒狂悖, 全不赴直, 宜汰去。” 從之。 諫院【獻納安相徽。】申前啓, 不允。 三千事、李徵瑞事、政院文書送示事, 停啓。 又啓曰: “中人濫職追贈, 已有先朝飭敎, 而近來東西郊纍纍之塚, 立石以表者, 率多判書參判之贈, 名器玷汚。 請令該曹, 嚴塞中人輩濫職追贈之弊。 生民之源在農, 農之成在牛, 此國典所以重屠禁也。 請申其禁京外犯科, 勿許懲贖, 依法刑配。” 從之。


○應敎韓顯謩上疏, 略曰:

臣於向日, 四儒臣之罷職, 竊以爲處分未免過中也。 侍臣下馬, 旣有傳敎, 則爲侍臣者, 何憚而不爲奉承耶? 倉卒之際, 不卽聞知, 由於承宣之不善周旋, 則求對請罪, 亦非異事, 而初旣命拿, 末又特罷, 聖明此擧, 不亦過乎? 先儒云: “整衣冠尊瞻視, 心便齊一。” 祀事隔夜, 齊明盛服, 對越神明, 則殿下之心, 亦幾齊一矣。 心正則所發宜中節, 而殿下辭氣, 未免暴怒。 此時如北, 則蠖濩燕閑之時可知, 臣竊憂之。

批曰: “儒臣事, 不過事體, 本不關治道之緊要矣。”


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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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太白晝見。


○上謁太廟儀注。 上具翼善冠袞龍袍, 百官以黑團領陪從。 至廟門外, 降輿升步輦, 入詣齋室。 少頃, 具冕服, 百官四品以上朝服, 五品以下黑團領詣廟庭, 行展拜禮。 陞入廟內, 承旨、史官、內官各一員隨之。 奉審訖, 詣永寧殿, 展拜奉審如太廟禮, 百官行禮於南門外。 是日, 奉審各室冊寶, 仍命今後春秋奉審時, 冊寶一體奉審。


○行推鞫。


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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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太白晝見。 夜, 月犯右角星。


○校理趙尙命上疏, 請改向日四儒臣疏批中, 驕蹇妄恣四字, 命還入抹下。


○上將行召對, 而侍讀官趙尙命以病不進, 上下嚴敎, 遞其職。 於是, 玉堂無行公者, 遂停召對。


○修撰朴弼均上疏, 略曰:

向日有敎, 凡諸凶書, 卽付水火。 惟彼凶書, 苟可以投火而止, 則丁未以後, 非不投火, 而何其愈出而愈凶, 不知止也? 若於訊鞫之際, 窮覈言根, 亟行天誅, 則不待投火, 凶言早已熄滅, 而殿下不此之爲, 屈曲假借, 只增賊氣, 臣竊憂之。 宜亟還寢前命。

批曰: “戊申以後, 不許登聞, 故五年寢息。 昨春儒臣陳聞訛言之後, 湖嶺相繼倡訛, 末又掛書。 朝廷動靜, 固宜審愼, 若爾之言, 勿設禁而待之可乎?”


○領議政沈壽賢以老病上箚乞遞, 優批不許。


○吏曹參判李縡免。 縡退居林下, 前後除召, 輒辭不赴, 至是遂許遞。


○執義梁得中在鄕, 上疏辭職, 批曰: “實事求是, 予方飭勵, 況爲此言之人乎? 爾須體此意。” 蓋得中曾於赴朝也, 以實事求是四字仰勉, 命得中書進, 付諸座右, 故有是敎。


○持平李壽海、獻納安相徽等上疏, 略曰:

前日兩臺臣之疏, 專出於覈言根, 重鞫體之意, 而殿下不許。 臣等竊以爲, 建伊姑爲停刑, 甘德、亮濟宜刑訊究覈。

批曰: “所陳業已處分矣。” 是日行推鞫, 刑建伊, 供如前, 刑甘德, 不服。


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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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太白晝見。


○以朴師洙爲平安監司, 徐命彬爲黃海監司, 金有慶爲吏曹參判, 申晩爲吏曹佐郞, 金若魯爲校理。


○罷副修撰吳瑗職。 先是, 吳瑗等疏斥諸承旨也, 洪景輔、李匡輔迭上對章, 或曰: “移乙之怒, 專事混斥, 未伸之忿, 必欲追快, 擧一院而斷之以閃弄手脚。” 或曰: “不料淸朝經幄之列, 有此可駭之擧。” 左尹吳光運以曾被瑗之筵斥, 上疏引嫌, 有曰:

彼之銜臣者, 在於威福二字。 蓋威福二字, 自《洪範》以來, 見於前脩之說者屢矣, 惟恐威福之不在上者, 乃臣道之當然。 彼以臣言, 爲切害於己者, 抑何心哉? 噫! 谷永之專攻上失, 以媚當路, 臣不忍爲, 則宜乎事君盡禮, 人以爲諂也。 至於君子、小人之名, 是猶玉石涇渭, 婦孺亦辨, 而獨怪夫君子指小人爲小人, 小人亦指君子爲小人。 司馬光得奸邪之目於章、蔡輩, 眞德秀得眞小人之目於梁成大, 至如石豫之攻尹和靖, 沈繼祖之斥蔡元定, 或謂之邪, 或謂之妖, 此名之來, 從古已然。 臣平生言行, 無一彷彿於古人, 而得此題目於時人, 臣實自愧而自嘲也。

至是, 瑗爲副修撰上疏, 略曰:

臣等之請推政院, 只欲效職責存事體, 而諸承旨迭起詆斥, 故對辨之疏, 不得不嚴矣。 聖旨切嚴, 至有移怒之敎, 爲人臣子, 萬一萠此念, 則神必殛之。 及見諸承旨對疏李匡輔之詬罵, 麤悖固無倫理, 而洪景輔之反詆巧憯, 旨意叵測。 臣始不自惜, 乃與此一流, 責望曲直, 追思愧恧之不暇, 復何辨哉? 抑臣於吳光運之疏, 尤有所危怖者。 臣常謂人臣事君, 責難陳善, 納君無過, 而不爲身謀者, 必愛君者也; 窺覘迎合, 以君玩戲, 而圖濟其私者, 眞無禮於君者也。 噫! 小人伎倆, 惟諂與讒而已, 欲售己之計, 則必阿上之旨, 欲擠人於禍, 則必因上之怒, 故諂者必讒, 讒者必諂。 光運所自謂不忍爲谷永者, 其意難測。 古人之非谷永, 爲其時王鳳輩擅國竊柄, 方危漢室, 而永不一言及之, 所以有專攻上失之譏也。 今光運果謂朝廷之上有如鳳輩者, 則大誥之下, 上封言事, 而何不及此耶? 至於廉恥自守, 難進易退之士, 固嘗積忤聖心, 訶責譴罰, 蓋已屢矣。 光運乃以罔測之語, 搆而陷之, 豈非乘上之怒, 欲售其禍心者耶? 光運果謂其中, 眞有作威福者, 何不擧名直諫, 冀正典刑, 而藏頭沒尾, 䵝昧其辭耶? 彼以齟齬難合, 二三在野之人, 指擬於此, 則必擧世之人, 皆是發蒙振落之輩, 然後方可謂威福不在下耶? 臣實惑焉。

上下敎責之曰: “承宣疏語中, 設有不擇, 只爭本事可也。 況其所云此一流者, 尤非今日飭勵之意。 且指人爲小人, 烏可無對擧也? 其中廉恥自守, 難進易退等說, 於十九日以前則可也, 十九以後則自守者何, 難進者何? 向以吳光運事陳達之時, 予已曲盡下諭。 且大誥飭勵, 旣參其對, 公字御韻, 亦已賡進, 其所懲勵, 宜先他人。” 遂命罷職不敍。


○上謂吏曹判書金在魯、承旨李聖龍曰: “吳瑗疏中所謂二三在野者, 予未知其爲誰, 而其意似以此等人爲淸流高致耳。 然十九日下敎之後, 何敢復然? 向者趙明翼云: ‘自聞臣擇君之敎, 飜然覺悟。’ 云, 爲人臣者當如是矣。”

【史臣曰: 瑗與景輔之所爭, 其事至微, 而轉激至此, 固過矣, 而至若與光運所爭者, 上亦知其是非之所在, 故不欲顯言, 直歸罪於難進之二三臣, 而輒以十九日下敎爲欛柄。 夫十九日下敎, 特一調劑之策, 豈眞得義理之正耶? 旣不得其正, 則彼難進之義, 固自若也。 豈肯舍己之見, 而從君之令乎? 彼趙明翼者, 始以辨聖誣, 號爲義理, 而上曰無可辨則明翼亦曰無可辨。 又以伸四臣, 號爲義理, 而上曰不當伸 則明翼亦曰不當伸, 是豈有覺與不覺而然哉? 直以迎合爲事, 以圖寵利耳。 上乃欲以此爲人臣之準, 則豈可乎哉?】


○上引見六曹長官, 裁決諸道覆啓。


○諫院【司諫李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縣道疏章, 旣命勿捧, 而日昨掌令李濰之疏, 旣非言事, 獨爲捧入, 當該承旨宜重推。 當此大誥求言之日, 草野韋布之疏, 皆得上徹, 而朝臣縣道之疏, 親病外勿許捧入, 在外之臣, 豈無聞見之及時附陳者, 而無以自達, 宜寢前命。” 竝從之。 憲府【持平李壽海。】申前啓, 不允。 改鄭來周遞差之前啓曰: “雖無貪虐之政, 難掩病昏之失。 官吏之拿入者, 循階匍匐, 而不覺其逃。 民人之抱冤者, 叩門呼訴, 而莫察其狀, 宜遞差。” 又啓言: “擊皷上言者, 經年而不覆奏, 該堂稽緩之罪, 宜重推。” 竝從之。 是後, 來周爲承旨, 出入禁中, 未見有昏憒之狀, 而壽海旣自發啓, 又改其辭, 準請乃已, 人以爲挾雜。


○校理金若魯上疏, 辨洪景輔疏曰:

景輔疏中, 移乙未伸等語, 扳援聖敎, 容易爲說, 旨意巧憯, 無少顧憚。 彼亦人臣, 言之無嚴, 何其甚矣?

上賜例批。


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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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太白晝見。


○左副承旨洪景輔上疏, 辨吳瑗、金若魯等疏曰:

移乙之怒, 專事混斥, 未伸之憤, 必欲追快云者, 蓋指起怒於該房, 移鋒於諸僚, 未伸其憤於請對, 必欲追快於疏論而言也。 上下文勢, 自可易曉, 不料經幄博識之士, 看文字鹵莽至此也。

上賜例批。


○上召見大臣、備堂。 戶曹判書宋寅明奏曰: “諸宮免稅, 視舊典有加, 不可爲法於後世。” 上曰: “彰義宮則予已痛禁。 獨壽進、於義、明禮三宮, 則屬於東朝, 而免稅近萬結, 予恐後世, 不知予本意, 曾以御筆區處。 公、翁主免稅, 各有定數, 無過八百結, 文書當在地部, 豈卿未之見耶? 異日諸宮如有違式濫請者, 予雖許之, 自本曹計除八百結外, 一切勿許。” 時有宮差矯誣上旨, 作弊於高城楡岾寺, 寅明聞而奏之, 命秋曹嚴訊處斷。


○命飭撥路稽滯之弊。 時, 東萊府使鄭來周狀啓, 盛陳撥軍稽傳之弊, 請自政院, 嚴飭諸道, 重究地方官。 仍請撥軍老弱充定之守令, 依軍丁老弱充定律, 隨現勘斷, 定爲事目, 故有是命。


○全羅監司趙顯命以道內農牛鮮少, 請得濟州牧場牛千餘頭。 宋眞明曰: “濟州牛本不過千頭, 而每年二十頭, 以純黑者擇送京司, 以供犧牲, 事體不當。 移給請送關西屯田牛千餘頭。” 上可之。


○漢城判尹張鵬翼因趙顯命之疏, 引嫌。 左議政徐命均白上請遞, 上可之。 命以從二品通擬其代, 蓋以命均曾有擢用尹陽來之請也。


○吏曹判書金在魯言, 南陽府使兪拓基外補已三年, 宜遷他職, 上可之。 在魯又以李秉常、權𥛚之久外爲言, 上曰: “秉常則卿勿復言。 今雖召還, 豈肯仕乎? 吳瑗雖以難進易退許之, 其人予不取也。 況彼誣人之權𥛚, 豈遽放還乎?”


○命濬源殿參奉一窠, 以京人差除, 各墓守衛官, 用三十五崴以上人, 仕滿五十朔, 始許陞遷, 從吏曹判書金在魯之請也。


○命諸道軍兵逃故, 代以三營【監、兵、水營。】屬濫額汰定, 守禦、摠戎廳各屯牙兵, 名額亦濫, 自廟堂考案査正, 一依本道營屬代定例施行, 從黃海監司朴師洙之請也。


○諫院【司諫李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喬桐松家島初爲太僕句管, 中屬水營, 今則戶曹收稅。 不過一結一斗租, 而水營稱以太僕舊例, 濫徵一斗五升。 請令本道, 詳覈加徵之數, 還爲給民, 其時水使論罷。” 又啓言: “監兵使、守令拿處之代, 限以十五日, 罷職之代, 限以三十日, 限內辭朝, 明有定式。 請申明舊典, 過限不赴者, 隨卽稟啓。” 又啓言: “宮差之矯誣者, 請移捕廳嚴訊。” 竝從之。 憲府【持平宋敎明。】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犯倫罪人金浹只施二次刑, 尙未究覈, 請當該禁堂重推, 期於得情。” 又啓言: “近日大小文武官, 若得一邑, 輒畜一妓, 轉相倣傚, 浸成痼弊。 由是而各道官婢之餘存者, 只是老弱。 請一切刷還, 犯科者罪其家長, 道臣、守令亦竝論罪。 宮家打量文書, 關由地部, 而今此宮差之作弊, 伊時地部諸堂, 亦有不察之失, 請重推。” 竝從之。


○特罷前承旨李匡輔職不敍。 先是, 朴師順之子洙源爲其父擊鼓稱冤, 而引弘彦供辭中語以自明。 上令問其所從聞, 蓋李匡輔爲承旨, 謄示《鞫廳日記》而知之也。 是日, 上語入侍臺臣曰: “此事豈未及聞耶?” 上意蓋欲使臺臣劾匡輔, 而兩司竟不論。 左議政徐命均請用重律, 於是, 上命罷職不敍。 仍命自今《鞫廳日記》, 櫃藏封閉, 雖承旨, 非公事不敢見。


○右議政金興慶上疏辭職, 優批答之, 遣史官使之偕來。


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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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太白晝見。


○正言李錫杓上疏辭職曰:

臣決科之日, 試券雷同, 掄次之際, 主客倒置, 伊時考官, 已有言者。 其後譏議又復紛然。 夫士子之慾, 莫大於科第, 臣亦急於趁限呈券, 殊不知蹈襲他文之爲羞恥事, 其爲慙恧, 實無異於攘人之物, 而私有之者。 然旣不能自首於唱臚之日, 又不卽陳辨於入仕之後, 上以欺君, 下以欺心, 將不免爲晏殊之罪人, 此尤愧死無地矣。

批曰: “此非陳疏引嫌者, 勿辭。”

【史臣曰: 錫杓素有文名, 然功令非其所長, 而與習功令者雷同, 人皆謂主客倒置, 故錫杓有此疏。 然不辭於唱名入仕之初, 而辭之於厭避之臺職, 人以此短之。】


○左議政徐命均白上曰: “臣聞, 殿下因尹淳事, 至有淸字, 予甚惡之之敎, 不識有諸?” 上曰: “有激而云爾。” 戶曹判書宋寅明曰: “昔在孝廟初, 先正臣宋浚吉等, 當自點、器遠濁亂之餘, 承召赴朝, 正色昌言, 力持淸議。 談者謂, 國脈賴而維持云。 近來俗習委靡, 士趨汚下, 是宜在上者, 惟恐淸論之不行, 何可預憂其弊, 而反加厭惡也?” 上曰: “予非惡激濁之淸、律己之淸, 但惡夫似是而非者。”

【史臣曰: 厭薄淸流, 固上之大病根, 而其不以尹淳爲眞淸者, 可謂知人則哲也。 淳嘗提擧藥院, 御供饌物, 使其家婢, 烹飪以進。 時人謂之割烹以要, 淸者固如是乎?】


○校理金若魯上疏, 斥洪景輔, 又以與吳瑗同罪異罰引嫌, 敎曰: “吳瑗處分, 大意旣異, 甘心同歸, 甚矣宿習。 此疏還給。”


○左尹吳光運上疏, 略曰:

吳瑗之筵席醜辱, 專出凌藉, 對疏之辱, 又倍於前。 以其得失場中, 傾巧機變之心, 自畫出窺覘迎合, 導諛承奉讒諂等, 鄙夫之態, 被之於斂跡守分之身, 足令人齒冷。 第其所謂以君爲玩戲者, 是何等罪惡? 果如瑗言, 則臣當伏不道之誅; 言出誣臣, 則瑗當受反坐之律。 此豈可置之䵝昧, 而容息於人世乎? 伏乞下臣司敗, 與瑗對質, 以辨玩戲之虛實。

批曰: “此等語脈, 本其人之病源, 卿何過嫌?”


○行推鞫。


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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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太白晝見。


○諫院【正言申宅夏。】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貞陵近處偸葬人, 終不覈聞, 誠極寒心。 士夫墓偸葬者, 自官掘移, 明有典憲, 況園寢至近之地, 京城禁標之內乎? 宜飭該府, 卽速掘移。” 又啓: “前戶曹正郞安允中苦請四百同木綿, 預授廛人, 醜聲狼藉, 臺論將發, 則乃刻期督納於失火呼冤之中。 大臣使之自處, 則允中投狀言: ‘有一市民, 自稱後宮至親, 而一例嚴督, 致有大臣之言。’ 云。 果如其言, 市民之藉重者, 固已可駭, 而允中又敢藉是文飾, 巧掩己醜, 深持大臣, 情狀可惡, 允中宜削版, 自稱後宮至親者, 宜令該曹覈治。 其居間納囑人盧啓漢收斂二千錢於一廛之說, 萬口喧傳, 人孰不聞, 而頃當下詢諸臣, 無一人痛陳其事, 畢竟歸罪啓漢, 免死流配而止, 將何以懲後? 啓漢宜令捕廳窮覈定罪。” 又啓言: “慶尙監司金始烱以本道荐荒, 災邑罪謫, 啓請移配, 只云令該曹稟處, 不擧該府二字。 乃憑該曹覆啓, 竝與禁府罪人韓師億, 混移湖南。 金吾雖已請推, 不可問備而止, 始烱宜罷職。” 又啓言: “法筵出入, 自有常度。 頃當啓覆之日, 都承旨李春躋旣請進去政廳, 而旋入筵席, 替達政官之言, 大損事體, 春躋宜罷職。” 又啓言: “昨年十九日處分, 義理正當, 倫綱增重, 俟聖人而不惑。 金有慶以狠愎之性, 肆怨懟之筆, 敢以義理晦塞, 倫綱斁敗等說, 登諸章牘, 此聖上所以削名朝籍, 至降三字之敎, 而檢擬已涉太遽, 銓任尤駭物議。 有慶吏曹參判之任, 宜改正。” 又啓言: “臨陂縣監李泰祥素稱不治, 未叶物情, 且犯乘轎之禁, 泰祥宜罷職。” 又啓言: “白川郡守具鼎勳未曾經縣, 直拜名郡, 有乖政例, 鼎勳宜改差。” 又啓言: “前宣傳官李仁植呈進一疏, 盛稱聖烈, 敢爲嘗試之計, 宜嚴斥仁植, 益昭謙光。” 上竝從之。 以具鼎勳之直除郡守, 命推銓官。

【史臣曰: 宅夏一日九啓, 足以風勵媕婀循默之習, 然其以十九日下敎爲俟聖人不惑者, 非諂則妄也。 蓋建儲、代理之策, 旣爲忠而復爲逆, 鏡、虎、夢、顯之黨, 旣爲逆而復爲非逆, 天下安有此理哉? 建儲、代理旣爲忠, 則其黨皆忠也。 其中雖有陰邪不正之徒, 是其人逆也, 非其黨皆爲逆也, 罪其人而無疑其黨可也。 鏡、虎、夢、顯旣爲逆, 則從其論者其黨皆逆也, 其中雖有崖異自拔之人, 是其人非逆也, 非其黨皆非逆也, 用其人而無扶其黨可也。 是猶陰中之陽, 陽中之陰, 豈可以一線之陰, 而謂全體之陽曰陰也, 以一線之陽, 而謂全體之陰曰陽乎? 十九日下敎, 蓋曰諸黨俱有逆, 終歸於混同忠逆, 而宅夏乃謂義理正當, 倫綱增重, 甚矣其惑也。】


○應敎韓顯謩、修撰朴弼均屢召屢囚, 撕捱不膺。 上於禁府判付, 下敎責之曰: “若是違命, 卽不立今朝之意。” 顯謩、弼均終不出。 後因金尙重疏, 命改不立今朝四字。 上每於臣僚勉出之際, 必束縛馳驟, 故辭令之失至此。


○上引見八道句管堂上及六曹長官于熙政堂。 刑曹判書李廷濟言: “通津府使李義翼盡括樞府錄事及江華守堞軍校之居境內者, 以充闕額云。 宜令諸邑, 倣而行之。” 上曰: “是固善矣。 然此後樞府、江華或言其不便, 則予亦難保其不許。 自今凡係軍政者, 皆經備局而後乃聞。” 靈城君朴文秀曰: “國家良布, 例收二疋, 監、兵營雜色, 則只收一疋, 以充私用。 是故怨歸於國, 利歸於私, 甚非所宜, 宜悉罷之。” 兵曹判書尹游曰: “文秀之言誠是, 然一朝罷之亦不可。” 文秀曰: “尹游之按關西也, 亦嘗私用以與其同生四寸, 故今言不可罷, 然此豈有毫分利益於國也?” 游大怒曰: “朴文秀之爲慶尙監司也, 獨不與其同生四寸乎?” 文秀瞋目厲聲曰: “臣則爲慶尙監司, 嘗論啓請罷, 而竟爲趙文命所沮遏。 豈如尹游之甘於私用, 而不罷乎?” 游益怒, 轉輾噴薄, 至曰: “汝何敢凌侮我乎?” 殿上喧擾。 承旨洪尙賓請竝推考, 上敎以重臣、宰臣宜有差等, 只推文秀。

【史臣曰: 天威咫尺, 宰相詬詈, 辭氣鄙悖, 筵體之不嚴如此。 是後, 文秀又於稠坐, 面責尹游貪饕、醜汚之狀, 至以悖言相辱。 游不敢晏然供職, 略示辭巽, 而旋又冒出, 隷儓亦皆唾罵。】


○刑曹判書李廷濟陳諸上司囚禁之弊, 請一切禁之。 承旨洪尙賓曰: “掖隷受打於人, 而該曹不治其打者, 自政院囚禁例也。 日者掖隷頒料時, 監隷用小斗, 故亦自政院囚治監隷, 此等囚禁, 何可廢也?” 戶曹判書宋寅明曰: “當於掖隷輩惟恐其橫肆, 而反以受打爲慮, 減料亦似無是理。 尙賓失言, 宜推考。” 蓋寅明方帶經筵也, 上勉從之。

【史臣曰: 尙賓嗜酒昏庸, 全不省事, 力護掖隷。 曾爲承旨也, 請罪武人之與掖隷相鬨者, 今又如此, 掖屬至目爲吾承旨。 是以乍遞旋授, 恒不離政院。】


○上下諭于句管諸堂曰:

句管之命, 意固深矣。 若專爲良役, 則非予本意。 凡水旱、備禦、荒歲賑濟, 內而句管堂上, 外而諸道方伯, 預確善處, 而目今生民倒懸, 專由良役, 今日雖減一疋, 明日豈無侵族? 大抵軍額色目漸繁, 良丁因此大縮。 諸道中良役尤甚處, 先從舊制査革, 而欲行此道, 抑有二者。 査革之際, 祛私務公然後, 虛實不相蒙; 汰定之時, 先自上司然後, 小民可服, 其各着意奉行。


○鞫廳罪人建伊物故。 是日, 上御熙政堂, 引見左議政徐命均、判義禁申思喆、知義禁趙尙絅、同義禁尹陽來ㆍ李普赫、司諫李著、持平李壽海等, 問以獄情。 命均曰: “臣聞於湖西之人, 去年冬已有此訛言云, 固未知其必出於甘德。 且建伊三變其說, 而多落空。 亮濟補中湯之說, 又非不道, 宜竝酌處矣。” 上使諸臣各陳, 思喆、尙絅、陽來皆曰: “建伊所傳凶言, 決非常漢所可辦, 亮濟當訊問。” 普赫曰: “訊問而不服, 則收殺豈不難乎?” 著曰: “治獄之規, 告者刑四次不變辭, 例刑被告者。 建伊八次不變辭而死, 甘德、亮濟不可不訊問矣。” 壽海曰: “臣則頃已疏請訊問甘德, 而今大臣則徑請酌處, 普赫則預慮收殺之難, 皆非矣。” 上曰: “今若以炤之族而疑亮濟, 是促其禍心也, 雖白放可也, 而諸議如此, 當酌處。” 遂下敎曰:

雖一人不宜死而死, 則心有所矜憐。 頃於遠聲死, 至今惻傷。 今之亮濟旣無可殺之罪, 則雖炤之姨從, 不可以結連而致疑也。 若以廢族怨國云爾, 則建伊卽炤之奴也, 其亦怨國耶? 此等之類, 以其言根出處, 而必皆窮治, 則禁偶語之法, 亦當行之矣。 其違端不過幸國有事之言, 元非大段可疑者, 予謂疑亦有弊。 予初疑遠聲, 到今悔之。

遂酌處諸囚, 或配或放。


○憲府【持平李壽海。】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甘德名卜之說, 亮濟湯劑之言, 俱涉可疑, 宜寢酌處, 更鞫得情。” 不允。 又啓言: “軍威縣監黃宅河威欠束濕, 謗騰不廉, 吏欲久任, 民願速去, 宜罷職不敍。” 從之。


1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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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司諫李著上疏, 略曰:

今日必亡之兆有三, 民心也、世道也、國體也。 蓋自逆變以後, 人心牿喪, 天理斁滅, 凶書續於街市, 逆種間於州閭, 詬天誣日, 有不忍聞, 而綱常之變, 相望於郡邑, 三省之鞫, 不輟於王府。 父子兄弟猶不相保, 親上死長之義, 何從而生乎? 今之所以救此者, 惟以詗察訊鞫爲急務, 至於敎化本源, 未嘗留意。 此所以治之而愈亂, 禁之而不戢者也。 願殿下省刑薄賦, 以厚其生, 摩仁漸義, 以化其習, 使旣牿之民心, 稍知嚮義, 然後治道乃可議也。 世道汚隆, 惟在士夫之習尙, 士夫之習尙, 惟在人主之導率。 我國朋黨之習, 終釀滔天之逆亂, 殿下必欲痛革, 專意蕩平, 而十九日下敎後, 膠固之習, 猶夫前日。 昔之爲黨者, 猶曰我是爾非; 今之爲黨者, 乃曰我忠爾逆。 昔之爲黨者, 表裏皆私, 其跡易見; 今之爲黨者, 內私外公, 其心難辨。 是以, 論人者必雙擧, 用人者必互對。 循是以往, 設令彼有巨奸大慝, 此無可對, 則將不得論; 此有高才異等, 彼無可敵, 則將不得擧, 此豈理也哉? 是由於殿下疑臣太過, 望治太速, 馴致掃一世之風節, 壞士夫之心術, 而君臣上下, 方且逌然自喜, 以爲蕩平之極功已成, 寧不謬哉? 若以一黨字, 橫着肚裏, 必欲避之, 則此心已自不好, 尙何王道之可言哉? 國勢所以相維而不傾者, 紀綱也, 體統也。 故下有百執事, 上有大夫公卿, 而人主臨焉。 其尊如天地, 其明如日月, 若使天地之化, 隨品物而雕畫, 日月之光, 尋幽蔀而曲照, 則其化勞矣, 其光狹矣。 故量衡石, 傳士餐, 未足以爲勤; 發弊席剖鼠矢, 未足以爲明。 今殿下謂群臣莫己, 若必欲物物而察之, 事事而飭之, 恐銓注之不從令, 而至於御筆題單, 則是下行吏曹郞廳事也。 慮按治之不如意, 而必欲於帳殿親訊, 則是下行鞫廳大臣事也。 京兆之所當禁、御史之所當劾, 亦多親察而自飭之, 是又下行有司事也。 若絲綸命令之間, 或傷纖悉而有欠簡重, 君勞臣逸, 不亦倒置乎? 朝廷不尊, 堂陛不嚴, 武臣效尤於文宰, 敢違天牌, 宗臣發怒於大臣, 對囚府吏。 甚至於一醫官不稟, 提調肆然陳白於榻前, 誠可寒心。 國家之待臺閣, 自有體統, 而今則朝廷之督責, 無異庶官, 政院之呼斥, 如視郞僚。 如使今日臺閣, 果如晋司隷傅玄執簡竦踊, 先正臣趙光祖達夜爭啓, 則初豈有此哉? 願殿下, 旁求直士, 布列臺省, 優容寬假, 養其廉節, 則士皆願立, 而自有不諱之風矣。 近日罷諸宮折受, 停尙方織造等事, 大光聖德, 而昨年亦罷科外免稅。 撤私稅鹽盆、漁箭, 盡屬地部, 而不過數年, 又復如前, 安知今日又不如昨年乎? 織機之罷, 誠出於示不復用之意, 萬一宮中服御不能一變, 紗緞之內入, 不減前日, 則地部貿易之費, 反不如置織機之爲愈也。 天生財物, 不在於國則在於民, 而今也不在國不在民, 而滲漏於中間者, 孔穴多也。 若不杜孔穴滲漏之弊, 則上雖茅茨土階, 大布大帛, 終無益矣。 良役之弊, 爲今第一根柢, 如欲剗去宿弊, 則與數三才猷之臣, 從容講究, 就其可行而行之足矣。 何必設句管之號, 播變革之名? 萬一或歸於先聲後實, 有始無終則豈不惜哉? 目今之爲戶布之說者, 欲以良役之怨, 遍之於一國, 可謂不思之甚, 而至於罷定之策, 亦有可商量者。 良丁之逃散者, 不但避其布, 亦避其名, 今若一切罷定, 則朝充暮散, 徒致紛紜。 臣以爲, 諸道軍官以下諸名色, 酌定其立役者, 歸之營邑, 其餘悉令收布, 以佐軍需, 而無變其名, 則稍似便宜。

上嘉納之, 原疏留中。


○大司憲洪鉉輔上疏, 略曰:

金有慶之疏, 不過自陳其不可進之義, 伊時處分, 未免過中。 收敍之後, 甄復舊踐, 自是政例, 而今諫臣一筆句斷, 直驅罔測之科。 誠如其言, 則流放竄殛, 何所不可, 而乃以改正爲請乎? 況以三字之敎, 扳援爲說, 以爲脅制之計, 如許臺風, 令人代羞。 殿下旣敍之, 又官之, 今於臺啓, 卽賜允可, 臣竊慨然。 至若知申、嶺伯之事, 不過做錯, 而要作互對之資, 外假公直, 內售擠陷, 似此情狀, 臣實痛之。 宜施譴責, 以懲其習。

批曰: “近來耳目之官不無此弊, 在上者惟當觀其事之是非, 豈可以此, 立疑人之的乎?”

【史臣曰: 鉉輔以拔援脅制, 斥宅夏者, 其言是矣。 然其不能明言快論, 辨義理之源, 救上敎之失, 而徒從皮毛說去, 亦未知其有臺風也。】


1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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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太白晝見。


○持平李壽海上疏, 劾左議政徐命均, 其略曰:

國家之治亂, 必係輔相之賢否, 此今日志士所以興歎於有君無臣也。 竊瞷, 近來應旨進言, 日滿公車, 而無非專攻上失, 不敢侵及宰輔。 豈夔、龍居三台, 元、凱列八座, 初無一疵之可指, 而獨殿下不免有許多闕失耶? 伏聞殿下以踵武豊陵, 勉諭倚毗之大臣, 不識有諸? 殿下動法堯、舜, 盍使大臣遠追稷契, 而必曰近效豊陵耶? 大臣亦少日淸愼自好之人, 而及今名位漸高, 氣血向衰, 前後勸誘, 莫非伐異之言, 左右慫慂, 皆是黨同之計。 內主先入, 而是非每多不辨, 外撓浮議, 而名義或未暇顧。 急於引進, 則罪累之至重者, 率皆湔拂吹噓; 病於營護, 則守令之被劾者, 亦復費辭伸白。 廟堂議薦, 屢引姻婭, 郡邑差除, 每沮異己, 至於豫先陳白, 隨後薦擬, 雖謂之市恩樹黨, 恐難以自解也。 藩閫居留, 凡係廟薦, 幾乎純然一色, 惟才是用之道, 固如是乎? 至若宗臣之替囚政府吏, 勳宰之面斥不白直, 無論其得失如何, 具瞻之地, 受此無前之恥辱, 休休之量, 雖不悻悻, 朝廷體統, 由是而盡壞。 從今以往, 若能祛私恢公, 盡心國事, 則臣之此言, 適足爲他山之石。 幸殿下, 下臣疏於中書, 俾自飭勵焉。

又曰:

一發九啓之諫官, 驟聞風采。 雖似可觀, 細究旨意, 足供一笑。 曾謂如許小機關, 瞞過一世耳目耶? 嶺伯所坐, 不過做錯, 奚至駁罷? 兄弟方按南北, 不無物議, 故爲此擧, 將使求遞者遞, 欲赴者赴, 雖自謂巧人, 孰不知? 亞銓改正, 尤極駭然。 伊日三字之敎, 在殿下亦爲失言之大, 則居臺閣者, 宜盡匡救之道, 而乃反稱揚之不足, 又從而論罪, 似此風習, 臣竊恥之。

上下嚴敎, 遞壽海職, 仍黜補鏡城判官。

【史臣曰: 命均爲相, 淸素儉約, 頗得時譽, 而旣無識務之才, 又有黨私之謗。 然其視沈壽賢不啻有勝, 而壽海不論壽賢, 先論命均, 人固疑其挾雜, 而其所爲說, 抑揚捭闔, 全無直切之氣。 且有君無臣及豈殿下獨有闕失等語, 殊不免諂諛之態, 識者非之。】


○左議政徐命均因臺疏出城, 上遣史官敦諭, 使之偕來。


○左承旨洪尙賓上疏言:

結布、口錢、戶布之不可行, 軍門之不可罷。 惟當申飭各道, 充定逃故, 俾無隣族侵徵之弊。 句管堂上自辟文武中幹事一二郞, 按籍査括, 期有成效。

末又請田政之次第釐正, 上優答之。


○諫院【司諫李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正言李錫杓以科名爲嫌, 已不成說, 而再違試牌, 一向慢蹇, 錫杓宜罷職不敍。” 從之。 憲府【持平宋敎明。】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前獻納金廷潤爲人庸懦, 持身賤汚。 向來一疏, 元無可觀, 旣已就職, 旋又疏辭, 顯有規避前啓之跡。 廷潤宜罷職不敍。” 從之。


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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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太白晝見, 夜, 月犯立星。


○以洪好人爲北兵使, 金潝爲平安兵使, 宋眞明爲大司憲, 金尙奎爲大司諫, 李光湜、李以濟爲掌令, 金尙重爲持平, 沈聖希爲獻納, 趙尙命、李顯望爲正言, 尹陽來爲都承旨, 趙命臣、李匡世爲承旨, 黃梓爲應敎, 尹心衡爲副應敎, 尹得和爲校理, 兪健基、兪最基爲修撰, 李日躋爲義州府尹, 李潝爲東萊府使。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吏曹判書金在魯上疏辭職曰:

日昨諫啓九件, 太半臣罪。 金有慶之前夏一疏, 只是自列難進之情, 則聖敎非常, 實出意外。 在下者縱不能匡救, 反汗恩敍之後, 從而枳塞, 寧有是理, 而臺臣反以宿趼例擬爲駭。 苟有深惡, 何不直請重律, 而以改正爲目也? 李泰祥曾典三邑, 皆有治績, 而以不治爲辭, 具鼎勳以觀津世閥, 兼有才局, 蔭仕二十年, 今始得郡, 亦云晩矣。 知申之罪, 由臣而致之, 臣何敢倖其獨免? 安允中事, 實在臣待罪地部時, 虎出龜毁, 責有所歸, 其何可厭然自在也? 臣謬蒙知簡, 受命以來, 卽以祛私恢公, 愼官方惜名器, 屛干請抑操競等語, 書于壁而銘于心, 必欲少效職責, 而罪釁層疊, 撫躬悼慙。

上批略加開釋。

【史臣曰: 在魯以書壁自勉之意, 陳於筵奏章牘者屢矣。 果能是則何必書壁, 不能是則書壁何益? 夫旣不能, 而猥陳於君父之前, 不幾近於自衒而徼寵乎?】


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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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領議政沈壽賢上箚辭職曰:

臺疏盛論輔相之不得人, 臣之老昏, 不能辦一退, 人言之來, 眞足愧死。 苟使左揆而有失, 卽臣之罪也。 去就進退, 義難獨殊。

上優批不許。


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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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太白晝見。


○上御召對, 講陸宣公奏議。


1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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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太白晝見。


○左承旨趙命臣登對言: “外方儲蓄匱竭, 請飭諸道, 務廣儲蓄。” 又言: “湖南多島嶼, 而王化不及, 事有可虞, 請令各其守令, 往來審察。” 竝從之。 仍下諭曰: “陸書中茶、鹽兩稅, 以備水旱等說, 誠爲切實。 令諸道鹽穀, 別爲儲置, 使之句管備局, 用備水旱, 切勿他用。” 是日, 諸臣方離席奏事, 有鵲飛入殿上, 啄取席毛而去。 上曰: “雖微物, 亦欲及時營巢, 民事之不可緩, 可推而知也。” 仍敎曰: “昔程子因折柳而勉君, 齊宣見觳觫而萠善, 今於前席, 寓物觸感。 噫! 微物亦知時而營棲, 哀我赤子, 無衣無食, 顚連道路。 須飭諸道, 去擾民之政, 令安土而耕。 至於鰥寡孤獨, 文王之所先, 而壯而無妻, 老而無夫者多。 今當陽春, 尤宜飭勵, 內而京兆, 外而方伯, 各別訪問, 隨聞顧助, 擧行形止, 其令登聞。”


○左議政徐命均上疏辭職, 優批不許。 副護軍李楷上疏, 言白骨徵布之弊, 且曰:

今若倣古, 一井出一卒之規, 一字之內, 選置一長, 以爲結長, 凡結內出力助耕與災實報官等事, 一以委之, 則結民不敢欺結長, 結長亦不敢欺官家。 又於結內, 減其稅十分一, 以資結兵之用, 春秋操鍊, 以習騎射, 或分隷本道, 或上番京城, 則無土之兵爲有土之兵, 無用之士爲有用之士, 而從其結兵成冊, 許令赴科, 則武夫之出身者, 皆由結兵, 而鄕曲之抱才者, 盡歸結長也。 國家安而休之, 則爲天下上農夫; 國有亂而擧而用之, 則爲天下精銳。 裕國强兵之策, 捨此而奚求哉?

上令廟堂確議。


○憲府【掌令李光湜。】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慶尙右兵使申德夏外佞內貪, 專事掊克。 曾守南陽, 民謗載路, 及其遭艱解歸也, 調發馬軍馬五十餘匹, 駄載米錢魚鹽, 一境至今唾鄙, 不可置之戎閫之任。 德夏宜罷職不敍。” 又啓言: “龍仁縣令柳謙明民田結卜, 公然加執, 其所剩捧, 半歸私橐。 軍政歲抄, 一委奸吏, 賂門大開, 重以捧糴紛濫, 役民苛酷, 謙明宜罷職不敍。” 依啓。 諫院【正言趙尙命。】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朝臣之一日三牌, 若非特命, 則有不敢請, 況四牌乎? 日昨政院之請召政官也, 乃敢云: ‘一日四牌, 有傷事體。’ 有若循例稟旨者然, 甚非惟允之體。 請當該承旨推考。” 又啓言: “昨冬式年殿試直赴人尹迎來其身已故, 而因該曹稟達, 書名榜尾。 不知前例如何, 而旣骨之人, 書名金榜, 終涉苟簡。 請兵曹該堂推考, 物故擧子拔榜。” 竝從之。 又啓言: “李日躋才器通敏, 固合置之邊上重任, 而自寧邊而遷江界, 又未幾移授灣尹。 江與、灣其爲重鎭則均, 而數遞有弊, 請還收灣尹之命。” 不從。


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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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上御召對, 講《近思錄》。 檢討官兪健基論文義曰: “出於道心者皆善, 出於人心者皆惡。 凡係人心者, 皆可無也。” 上曰: “不然。 飢食渴飮, 是皆出於人心, 而合於道心者也。 是亦可謂之惡乎? 《書》曰: ‘人心惟危。’ 危字有味。 人心未必皆惡, 而流於慾則爲惡, 故只曰危而不曰惡矣。” 健基猶曰: “性中本無人心。” 時人謂之無人心玉堂。


○領議政沈壽賢引病乞遞, 右議政金興慶亦四上辭疏, 上遣史官敦勉。


○命禮曹擇入德興大院君廟展拜吉日。 蓋有先朝已例, 而嗣服後尙未行也。 凡儀節, 與宗臣行禮, 一依古例。


○時, 諸道虎囕死者甚多, 道臣啓聞而畿內尤甚, 識者憂之。


十年 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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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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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丁未/上御夜對。 參贊官鄭必寧、檢討官兪健基講《近思錄》, 至惡亦不可不謂之性, 上問: “此與荀卿論性惡何異?” 諸臣不能明其兼氣質而言, 或以爲: “伊川之言不能無病敗, 明道則必無此言。” 或以爲: “誠如聖敎。 此等處當活看。” 聞者皆掩口。


2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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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憲府申前啓, 不允。


○禮曹參判李箕鎭上疏, 辭兼帶藝文提學曰:

聞一宰臣以臣濫吹, 面嘲銓官於禁掖稠人之中。 若稽先輩故事, 處文任而遭人言者, 雖屋下私談, 未或不引以爲嫌。 今臣所被, 便是公朝顯斥, 雖欲冒進, 奈嗤點何哉?

批曰: “引嫌極涉太過。”

【史臣曰: 朴文秀以吳光運之不得爲館閣, 嘗於上前, 歷擧已經人姓名, 以較其高下, 翌日又言於閣外稠坐, 故箕鎭之疏如此。】


○司直朴泰恒上疏, 請行戶大同之法, 以救良役之弊。 又言:

螽斯尙遲, 國本靡托。 昔漆室女倚柱而嘯, 憂太子之幼少。 彼以閭巷愚婦, 而不恤其緯, 尙憂其國, 況臣受國厚恩, 致位崇班者乎? 願默運聖慮, 爲鞏固基命之地。

批曰: “令廟堂議處。 末端事, 非今日可言者也。”

【史臣曰: 泰恒曾附賊鏡, 戕害善類, 罪不容誅, 而今此一疏, 猶有一段憂國之意, 人以爲將死之善言。】


○左議政徐命均上疏乞免, 遣承旨敦諭。


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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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雨雹。


○以愼無逸爲大司諫, 趙漢緯爲獻納, 閔瑗爲掌令, 金相奭爲持平, 沈聖希爲吏曹正郞, 李德壽爲吏曹參判, 鄭羽良爲慶尙監司, 李瑜爲都承旨, 擢尹陽來爲漢城判尹。


○領議政沈壽賢又上箚辭職, 左議政徐命均初度呈辭, 竝優批不許。


○奉常寺僉正李瀁上疏, 陳十條。

其一。 養聖擧而究治道, 其二。 廣賢路而收人心, 略曰: “名宦崇秩皆是綺紈世族, 雄州鉅邑無非膏粱子弟, 遂使遐鄕之人, 執黃卷而虛老, 抱紅牌而長泣。” 其三。 務大體而略苛細。 略曰: “殿下聰明太露而有好察之病, 氣質太銳而少含容之美。 辭令或欠簡重, 酬酢傷於支離。” 其四。 肅頹綱而振委靡。 其五。 重官方而必愼擇。 略曰: “用捨顚倒, 拔擢無節, 銓衡重地, 閱若傳舍, 藩臬隆寄, 選用骰子。” 其六。 任守令而勿數遞。 略曰: “循良之效未見, 數遞之弊先起, 其源出於頻遣御史。 御史求一時之塞責, 酷加黜陟, 而殿下以暗行廉問爲奇務何也?” 其七。 省浮費而恤國用。 其八。 謹祀典而擇享官, 略曰: “致謹於近代, 有忽於遠代。” 其九。 崇廉恥而抑邪逕, 略曰: “世之登仕路者, 一窠有缺, 十人爭占, 寸祿欲付, 百計鑽剌。 猶且鳴珂曳玉, 高視於街里之上, 結駟紆綬, 雄驤於州縣之間。” 其十。 祛文弊而布實化。

上不省而命留中。


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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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太白晝見。


○典籍柳鼎茂疏論時務八條, 一曰: 平朝廷。 二曰: 擇人才。 三曰: 久職任。 四曰: 改兵制。 五曰: 禁奢侈。 六曰: 疏滯獄。 七曰: 變文體。 八曰: 懋心學。 批曰: “條陳切實, 深嘉爾誠。 其中可以稟者, 令廟堂確處。”


○諫院【正言趙尙命。】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昨秋因成均館啓, 發遣郞屬, 檢田收稅, 貽弊多端。 至於湖西則良民世耕之地, 或稱記上, 或稱折受, 勒令分半, 數百良民, 嗷嗷失業, 至煩擊皷, 該堂宜重推, 該郞宜拿問。 田租之分半者, 宜卽出給。 掖隷縮料, 自政院親檢斗量, 已損事體, 至煩筵達, 尤爲瑣屑。 不可例推, 承旨洪尙賓宜罷職。” 竝依允。 前啓中李日躋灣尹移拜還收事, 亦依允。


○行晝講, 講《禮記》, 上曰: “《禮》云: ‘天子一食, 諸候再, 大夫士三, 食力無數。’ 食力者, 農、工、商賈是也。 觀此別有感焉, 予則雖不御點心, 如農、工、商賈之類食無數, 而近年以來, 糊口爲難, 其在爲民父母之心, 寧不愧乎?” 侍讀官尹得和曰: “臣之高祖海嵩尉曾在宣廟朝, 親覩宣廟進御太丸, 下敎曰: ‘此足療飢。’ 今殿下命撤點心, 可謂法先王之儉德矣。”


○行夕講。


○黃海監司徐命彬免。 初, 李壽海之劾徐命均也, 有藩閫純色之語, 故命彬撕捱不赴任, 至是遞免。


○以兪拓基爲黃海監司, 柳儼、朴師正爲承旨。 儼自戊申以後, 附於蕩平之論, 爲人伶俐巧佞, 善伺人主意, 故上頗寵幸之。


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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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太白晝見。


○以李匡輔爲承旨。


○行晝講。 時, 上務革侈風, 接見臣僚, 多御垢汚衣襨、弊裂黑靴, 諸臣曲拜之處, 席弊不改。 由是, 諸臣之巧於逢迎者, 裏着綺縠, 而外服木綿團領, 與吏胥無別。 侍讀官尹得和因文義言: “諸臣內奢外儉, 章服無章, 有失表貴賤之義。” 上不以爲然。 上謂靈城君朴文秀曰: “尙方織造機, 頃已撤棄矣。 冕服織機, 則別置之乎?” 文秀對曰: “果有難處之端, 故封置庫中。 若封而不開, 則何傷之有?” 上曰: “唐玄宗初罷織錦坊, 而終以奢侈喪邦。 凡事貴有始有終也。 《大典》禁奢侈條, 自備局分付京兆, 翻以諺譯, 曉喩坊曲。” 尋又下敎曰: “只頒禁條, 近於文具, 其令備局, 別爲文字, 頒示中外。”


○全羅監司趙顯命罷。 先是, 朝廷以湖南沿海之凶荒, 令道臣別巡, 審察民隱。 至是, 顯命以田稅及軍米之難捧, 啓請停退, 上下諸臣議。 靈城君朴文秀以爲: “遇災蠲租, 人主之常事, 況於停退乎? 宜許之。” 都承旨李瑜以爲: “南民多詐。 凶荒難捧, 未必其然, 不可許也。 且田稅、大同係是正供, 藩臣事體, 宜不敢請停也。” 知經筵尹游素與文秀不善, 乃曰: “文秀與顯命相親, 故欲許其請職。 而他道旣不許, 何可獨許於湖南乎?” 上曰: “旣令別巡, 採聞民隱, 其請不可不從, 而藩臣請停惟正之供, 又卽先許於民間, 大損事體。” 仍命被災尤甚邑田稅、軍保米未捧者, 特令蕩減, 而顯命罷職。


○命關西、關北兩道中軍, 以曾經閫帥人擇差, 使之面看交龜。 從兵曹判書尹游之請也。


○行夕講。


○命戊申死節人鎭川把摠金天章、淸安別將張譚竝依居昌李述原例, 錄其子, 從朴文秀之請也。


2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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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以李濟、徐命彬爲承旨。


○右議政金興慶請寢全羅監司趙顯命罷職之命, 上從之。


○時, 三南災邑, 民多餓死。 命道臣, 竝設壇賜祭。


2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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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上幸德興大院君廟, 展拜。 儀註。 設幄次于廟門外, 展拜位於廟前閣當中北向。 上具翼善冠、袞龍袍, 出還宮時, 百官黑團領, 袛迎袛送。 前後皷吹, 出宮時, 陳而不作, 還宮時振作。 駕至洞口, 降輦乘小輿, 【以路狹也。】 入幄次。 少頃, 入就板位, 行再拜禮, 奉審如儀。 宗臣二員依乙亥例隨入。 卽閉廟戶, 【以有昌嬪神主也。】 承史及侍衛諸臣皆伏廟庭。 出還宮時, 主人以下黑團領, 就門外袛迎袛送, 展拜時亦入侍, 上展拜訖, 還入幄次。 敎曰: “只行展拜, 未奠一酌, 心甚缺然。” 仍命該曹擇日, 遣成平君泓, 致祭于大院君及昌嬪, 祭文頭辭, 依乙亥例, 以國王謹遣臣爲辭。


○命加敦寧都正李亨宗及咸平君泓、陽平君檣各一資。 亨宗, 大院君奉祀孫也, 泓等展拜時, 入參宗臣也, 蓋用乙亥例也。 亨宗孽弟一人, 命除相當職, 亦用乙亥主人子姪中一人除職之例也。


○以宋眞明爲吏曹參判。


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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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上御熙政堂, 行親政。 謂吏曹判書金在魯、兵曹判書尹游曰: “卿等須爲官擇人, 毋爲人擇官也。”


○以具聖益爲忠淸兵使, 李義翼爲忠淸水使, 金聖應爲訓鍊院正。

【史臣曰: 聖應戚里也。 雖與常調武弁不同, 然拔擢無漸, 出身纔數月, 銓曹遽授此職, 翌日又陞全州營將, 以迎合上意, 人多鄙之。】


○左議政徐命均又上疏辭職, 其略曰:

臣先父昔在寧考朝, 累拜相職, 少有人言, 必皆力辭, 先王亦賜矜許。 臣雖不肖, 至於去就之節, 不敢廢墜, 以負先父於地下。

上優批不許。


2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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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有星流于貫索星之下。


○慶尙監司鄭羽良以其親年七十, 陳疏乞免, 許之。


○上御熙政堂, 行親政, 如昨儀。


○以金尙翼爲校理, 朴弼均爲修撰, 金若魯爲副修撰, 李宗城爲大司成, 李德壽爲大司憲, 李鼎輔爲奉敎, 鄭履儉爲待敎, 柳復明爲慶尙監司, 李箕鎭爲副提學, 李光躋爲注書, 李勛佐爲繕工監副正。

【史臣曰: 復明曾按關東節, 大起京第, 至被臺閣之論, 而又授雄藩。 光躋昏劣無文, 而濫被薦選。 繕工副正, 自是蔭選, 而以狂貪之勛佐擬差, 公議非之。】


○以特旨, 擢朴乃貞爲知中樞。 時, 乃貞以兵曹參判, 入侍政席, 上問其登科之年, 乃貞以甲戌, 中壼復位慶科爲對, 上遂命擢拜。

【史臣曰: 正卿之秩, 不可以年老而濫授。 甲戌之科, 又不特乃貞一人, 今乃加以無名之資, 其有欠於嚬笑之義多矣。】


○刑曹參判朴文秀以李箕鎭之辭文苑、李壽海之引勳宰, 上疏辨之曰:

臣向者語及文苑之選, 偶擧吳光運名, 與尹淳等較論者, 實慨光運之無援引也, 寧有他意哉? 若臣之所駭惋, 實在於李壽海。 噫嘻甚矣, 暗籍筵奏之妄發, 巧作逐人之資斧, 大臣因此出城, 臣實痛之。

上賜例批。


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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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左捕盜廳軍官見一男子盜賣衾袴, 捕問之, 乃禁衛營兒旗手金世進也。 世進自言: “今初五日, 往所親朴枝蕃家, 有人先坐, 故不見而轉之尙方直房, 偸得此衾袴。 又往枝蕃家, 伏匿舍廊廳下, 枝蕃與金弼雄等五六人, 聚會房中相語曰: ‘己酉洞口內之人, 謀逆未成而死。 今若有齊、厚陵行幸, 吾等作變於十步之內, 雖千兵萬馬, 何敢當也?’ 又於去月晦夜, 爲偸竊潛往內官金長番家, 窓內有人語聲, 竊聽之則其中朴貴碩者曰: ‘己酉之獄, 朴世萬不告其黨而死, 吾輩賴以得生, 吾輩宜祭世萬。’ 又曰: ‘吾輩宜爲世萬報讎, 今番陵幸, 吾輩爲負持軍, 當作變於晝停所。’ 云。” 於是, 左捕將張鵬翼持供, 請對奏之, 上命與右捕將申光夏合坐, 更問世進, 供如前。 且曰: “內官家聚會者, 卽其婢夫朴貴碩及李守大、千聖龜, 而熟諳其聲音, 故從戶外知之。” 上疑其爲庚戌崔必雄餘黨, 令設鞫嚴問。


○命該曹, 慶恩府院君延謚時, 賜樂宣醞。


○鞫廳大臣言於承旨曰: “鞫囚旣告陵幸時作變, 則陵幸宜停。” 於是, 都承旨李瑜等及玉堂金若魯等, 請對入侍。 瑜等恐上不從, 乃托言: “今日親閱訊案, 明日上陵行祀, 有非齋潔之義。” 上笑曰: “予知卿等怯也。 予在東宮, 嘗隨駕, 其時尹就商爲訓將, 一鏡爲守禦使, 而前行部曲, 忽若有退縮狀, 左右皆色變, 予則泰然不動。 今豈因無賴輩虛言, 不果行耶?” 諸臣固請不已, 上終不許曰: “今若停行, 而史冊書之曰: ‘因負持軍變作之說停行。’ 云爾則後世視之何如也?” 諸臣不敢復言。


○掌令李濰上疏, 略曰:

今日養民之政, 惟在殿下誠不誠如何耳。 願殿下御廈氈之安, 則思窮閻風牖雨室之苦; 御文繡之衣, 則思窮民懸鶉百結之寒; 御大庖之膳, 則思饑民稀粥惡菜之艱。

又曰:

今日急務, 在於收人心, 而收人心之本, 在於疾敬德。 竊瞷殿下於政措之間, 踈暢光明慈詳和易底意思較多, 沈潛縝密嚴重允塞底氣象較少, 恐於大德敦化上有些欠闕。 願將文純公李滉《聖學十圖》, 潛玩體認, 以爲立大本, 行達道之樞要焉。

上優答之, 原疏留中。


2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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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上幸懿陵, 展拜奉審, 還詣丁字閣, 行祭如儀。


○是日, 左議政徐命均祗迎于路左, 上駐馬, 遣都承旨李瑜敦諭, 使之隨詣陵所。 命均對以職名未解, 不敢承命, 上又諭之曰: “卿不隨駕, 則予不前進。”凡九往復而後, 命均始以承命爲對, 於是車駕始進發。 召見于齋室, 命均力辭相職, 上慰諭縷縷, 仍命隨駕入城, 命均固辭。 上握命均手流涕曰: “予得卿諾, 然後始可釋手。” 時日已向西, 命均不得已以承敎爲對, 上始釋手。


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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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左議政(餘命均)〔徐命均〕又上疏辭職曰:

臣親承聖敎, 不敢不勉承, 而其傷國體、喪士節, 更無餘地。

上優批不許。


○忠淸監司鄭彦爕捕送罪人南極, 命金吾推鞫。 先是癸丑, 丹陽地有人, 自稱南正郞, 或稱南校理, 變幻其名, 自稱挺明, 或稱時采, 或稱五宅, 而率一奴一婢, 到郡人鄭延甲家, 謂與本守相親, 圖免其子軍役, 遂誑取其馬而去。 郡守許沃聞其事, 報營將鄭恒賓, 恒賓捕問之, 乃槐山人南極也。 卽戊申賊祖謙之壻, 而其假稱官銜, 燮幻名字及僞造御寶官印, 成帖潛賣之跡, 狼藉難掩, 旣皆款服。 又以與嶺南人聚會謀逆之說, 書納供辭。 恒賓轉報觀察使鄭彦爕, 彦爕拿致究問, 極自言: “庚戌十月, 與南挺明, 同往淸凉山, 則權恪、權緻、李增榦、禹致範、南雲紀、南聖雲、南汝亨、張龍采、柳光遇、權忱、鄭允默ㆍ允碩兄弟、閔遠龜、李泰齊、裵胤休ㆍ胤榮兄弟、申重泰、南斗光、南斗樞、南斗彪、名不知任先達、眇目金姓人等來會, 而會者七八十人, 雖托以排斥淸陰書院, 而實則聚黨也。 坐中權恪倡言曰: ‘嶺南角立則高可爲六國, 下不失尉佗矣。’ 或作詩或聯句, 而眇目金姓人有待他乙卯年之句, 蓋其謀議, 以乙卯爲期也。 金姓人又贈權恪詩曰: ‘患難中間事, 君我將無同。’ 蓋恪之五寸權世龍, 戊申以逆誅, 金姓人妻父鄭哥亦死於鞫廳, 故兩人患難相同也。 權恪之族人贈南雲紀詩曰: ‘他日深羞在此山’ 其下句曰: ‘經營半世南方事, 成敗宜尋牒寺韓。’ 云, 而黃道重言: ‘星州牒寺洞有名卜韓聖天, 而元龜輩欲問謀事成敗, 故詩意如此。’ 其翌日, 座中人皆書名於冊, 其暮, 聖雲、雲紀、恪等相語曰: ‘吾儕皆禍巢餘卵, 而任先達置船, 河東錢貨將至萬餘, 恪又家富, 足以角立矣。’ 留二日, 又與權恪、柳光遇、裵胤休、李增榦、黃道重、張龍采、閔元龜、南雲紀等, 還到南聖雲家, 恪曰: ‘水上船若來, 計可成矣。’ 水上船者, 順興逆賊鄭哥之三寸鄭夢錫居蔚山, 而有大船, 造家於船上, 恒在其中, 而其船方在河東沙里浦任先達船泊處, 而夢錫爲凶謀領首故也。” 至是, 彦爕以聞, 押送極及其奴莫男、其婢禮英。 遂命王府設鞫, 而奴婢則令捕廳嚴囚。


○憲府【掌令閔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乘轎之禁, 雖侍從不敢犯法, 況弓馬發身者乎? 定州牧使柳純章赴任之時, 肆然乘轎, 宜罷職。” 上命拿處。 又啓曰: “武科借射代射者, 竝全家徙邊, 明有受敎。 今番代射之類, 宜飭秋曹, 依法勘處。 今番忠淸監司押送罪人變書凶慘, 且是御寶僞造, 則俱爲極罪, 而同義禁李普赫以其奴婢, 請付京主人, 大是失言, 宜重推。” 竝從之。 諫院【正言趙尙命。】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府啓中, 慶尙兵使申德夏自南陽遞歸也, 調發軍馬, 載其贓汚之物, 其罪不可請罷而止, 宜拿問定罪。” 從之。


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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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以任守迪爲大司諫, 趙明澤爲校理, 南泰良爲修撰。


○行常參。


○憲府【掌令閔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頒曆授時, 王政之大者, 而今年立春日時, 與中國時憲, 或先或後, 其他節候之進退, 月朔之大小, 亦多相錯。 現發本監, 移送秋曹, 徵贖旋放, 因行其訛舛之本, 事極驚心。 請觀象監正金振渭拿覈勘斷。” 答曰: “纔已科治。 罰何疊焉?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2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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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行召對。


○命以捕廳罪人尹廷顯押送于江原監營, 竝南格嚴査以聞。 先是, 有人詣義禁府, 請告密事, 羅卒却之。 其後筵臣白其事, 命捕廳譏捕, 至是獲之, 乃廷顯, 而春川人也。 廷顯言: “戊申賊朴弼顯六寸弼長居春川, 而弼顯出宰時, 枉路過弼長, 三日留連而去, 未久變起, 弼長同謀明甚。 且弼長與南格、南泰績結爲兄弟, 情跡殊常。 所以詣禁府者, 欲告此也。” 且曰: “戊申亂時, 中軍洪夏成留陣本府, 有驪州人梁應標者持賊都目, 往來於春川, 見捕於邑校, 夏成持其都目, 而南格以爲, 多人必死, 奪而火之, 故人言喧藉, 夏成因此, 憂慮成疾死。 以是觀之, 格等謀逆可知也。” 捕廳以聞, 遂有是命。 又以結爲兄弟, 共謀惡逆事, 命鞫泰績, 蓋泰績以戊申鞫囚, 方在於金吾故也。 泰績供: “格與弼長俱在春川, 故臣與之情熟。 臣喪母, 格護喪顧助, 若謂情若兄弟則可也, 豈有結爲兄弟之事? 且與弼顯初不識面, 弼長家來留與否何以知之?” 鞫廳請更推, 命姑置之。 以方令本道査聞也。


○行推鞫。 鞫世進、貴碩等。


2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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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以金始慶爲承旨。


○行晝講。 檢討官金若魯言陵幸日臺官有以便服祇迎者, 上命問名遞差。 蓋臺官實無是事, 而若魯妄言, 故臺官無自現者, 遂寢是命。 其後司諫閔珽請譴責若魯, 不從。


○上嗣服之初, 李光佐欲自掩追尊張氏之罪, 又要阿上之旨, 請追尊上私親, 上不許。 私親之父母, 亦不贈官。 至是, 上覽海嵩尉尹新之文集, 始知昌嬪、仁嬪之父皆贈議政。 遂召吏曹參議徐宗玉, 敎曰: “予以 先王側室之子, 叨此不敢當之位, 而外家寒微, 親屬有服役於太僕, 而終其身者。 予之待外家, 可謂太薄, 蓋欲體私親謙恭之意也。 然私親父贈職, 旣有先朝舊例, 宜遵而行之。” 命依仁嬪父金漢祐例, 贈領議政, 仍令勿出朝報, 蓋不欲其張大也。 是日, 上對宗玉, 嗚咽流涕, 良久不能言。 言訖, 又流涕曰: “俄者方寸不佳, 不能卽言。 日昨陵上對咸原, 亦悲不成聲。 予亦自知其過, 而不能禁矣。” 蓋上慈仁有餘, 而剛大不足, 故語及先故必流涕, 語及時事必流涕, 甚至於勉出大臣亦流涕焉。 是日傳敎, 初書以外親, 儒臣金若魯奏曰: “當稱私親父, 不當稱外親。” 上遂命改書以私親考妣。

【史臣曰: 傳敎之下, 筵臣莫敢覆奏, 而若魯能言之, 可謂能擧職矣。】


2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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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修撰南泰良上疏, 略曰:

臣聞, 孔子曰: “古之學者爲己, 今之學者爲人。” 二者之間, 其端起於一心之公私。 臣伏讀前後備忘, 皆引經傳義, 憂民慨世, 願治之意, 爛然甚盛, 而其實義理太多, 頭緖太繁, 明傷於察細, 威褻於多言, 無論政治之得失, 而卽夫文字之間, 亦可見聖學之不甚得力矣。 是以, 飭勵施爲之跡, 不勝其多, 而眞積久大之基, 常若欠闕。 甚至於硬說道理, 疑阻臣隣, 朝廷之事, 一切委靡渙散, 名實不相副。 以此推之, 則殿下或未免有爲人之心, 故惟以言語文字, 爲究竟事業, 而求其所以虛心遜志, 除實病進實工, 則乃未嘗一日用力焉。 審如是則雖孜孜爲學, 亦文具而已。 願殿下深察爲己爲人之分, 深戒向前之失, 務祛難克之私, 內外本末, 粹然無一不出於至誠, 則聖學之效, 乃可白於天下後世矣。

上嘉納之。


○正言李顯望上疏, 略曰:

判尹尹陽來頃拜關西伯, 被駁遞改, 公議可見, 而彈墨未乾, 遽陞正卿, 有若角勝臺言者然。 至於知事朴乃貞之特資, 若以康寧爲貴, 則老健之臣, 指不勝屈; 若以榜年爲感, 則同榜之人, 非止一二, 豈可人人而加恩哉? 兩人新資, 宜竝收還。

不從。


○掌令閔瑗上疏, 略曰:

罪人泰績之謀逆情節, 畢露於戊申諸賊之招, 而徑先酌處。 臺啓之發, 已過七年, 一向靳允。 今者捕廳罪人之招亦曰: ‘南格、朴弼長、南泰續結爲兄弟。’ 昨日渠之納供, 便是承款, 而置之之命, 遽下意外。 且南格之令, 本道査覈, 大違獄體, 弼長亦無究問之命。 請泰績嚴訊, 格、弼長拿致鞫問。

不從。


○左承旨趙命臣上疏, 略曰:

天下之勢, 有强有弱, 强甚則折, 弱甚則屈。 權之使不至於折屈者, 威與惠也。 殿下仁慈有餘, 剛果不足, 習於惠而賞或加於無功, 屈於威而罰或靳於有罪。 敗官之罰不申, 懲討之典不行。 鞫獄連起, 人心狃安, 全無嚴重之體。 以至君臣之際, 顔情稔熟, 假借備至, 筵席欠肅穆之儀, 奏對多戲褻之習, 此皆弱之失也。 願殿下必以剛果爲主, 政必擧刑必施, 則庶乎國體尊, 而紀綱肅矣。

上嘉納。


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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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引見大臣備堂。 先是癸丑冬, 朝廷聞彼國有我國人犯越事覺, 欲自我先發, 乃以江界人金世丁等犯越事, 附奏於使行。 至是, 盛京禮部咨到, 始知彼中所捕者非世丁, 乃票海常, 票海常卽我音朴海昌也。 義州府尹黃晸按問之, 海昌實江界人徐貴江, 而變姓名, 以告於瀋陽也。 晸以聞, 右議政金興慶請待使臣回還處之。


○以閔珽爲司諫, 沈聖希爲獻納。


○江華留守金東弼以文殊山城俯臨江都, 而守備單弱, 易爲賊所據, 請移通津府治於文殊, 而爲獨鎭, 以德浦鎭屬之, 又合陽川、金浦而設一雄府於陽川縣治, 上令廟堂稟處。


○諫院【獻納趙漢緯。】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春秋》書城郞, 譏非時也。 自數年飢荒之後, 財竭民窮, 湖南爲最。 請令道臣, 姑寢城役, 無奪農時。” 上令備局, 問于道臣稟處。 又啓曰: “定州牧使金聖應雖有地處才望, 而登第未半年, 一政三超遷, 殊非古人老其才之意。 請聖應遞差。” 從之。


○忠淸監司鄭彦爕啓論道內罪人當放當仍, 而置尹㝚、朴致遠於稟秩。 蓋㝚所坐甚重, 量移已是失刑, 而㝚是奉朝賀閔鎭遠妻姪, 故鎭遠諸子囑彦燮, 使置稟秩也。 判義禁申思喆覆奏, 請仍㝚而放致遠, 上下責敎曰: “執法之官, 凡諸議讞, 當審律名之輕重。 而請仍徒年之㝚, 請放勿限年之致遠, 豈飭勵之意哉? 尹㝚放送, 朴致遠仍配。” 右議政金興慶、修撰金若魯皆言㝚不可放, 上不從。


○故事, 太廟有修改移安之事, 則上不御正殿。 是日爲 太廟修改, 而上引見大臣備堂。 禮曹參判洪鉉輔上疏言, 喉司不能引例陳稟, 宜加警責, 上從之。 命自今定式, 宗廟修改移安日, 勿爲殿坐。


○大司諫任守迪上疏, 略曰:

聰睿仁愛, 固是殿下之盛德, 而惟其聰察爲明, 過用精神, 呴濡爲惠, 不惜嚬笑, 苛摘細事, 大體或歸於弁髦, 牽挽私意, 恩典不免於屑越, 政令擧措, 多有歉於正大公平。

又曰:

整刷頹綱, 誠爲今日要務, 而殿下所以整刷者, 遺本事末, 循名無實, 敎令不信, 動作無常。 良役變通, 諸宰分管, 張大名號, 而恬憘猶前。

又曰:

諸宮之折受已減, 尙方之織造亦罷。 且伏聞殿下或時衣絮, 此固帝王之盛節, 而宮中高䯻, 四方一尺, 自古侈風, 鮮不始自宮禁。 倘殿下無漢帝弋綈大練之化, 而徒欲效夏禹之菲衣, 衛文之大布, 則無或幾於近名乎?

又曰:

昨年箭郊閱武之時, 訓局砲箭, 猝起於乘輿之咫尺, 禁旅徑發, 不待軍令之指揮, 其時訓將及禁軍別將, 宜罷其職。 全羅監司趙顯命之旣罷旋仍, 不但朝體苟簡, 廉隅亦不可晏然。 宜寢仍任之命。

上答以留意, 而訓將及湖南伯事不從。 時, 上外示儉約, 而宮中之人侈習自如, 內入之物, 無減於前, 故守迪疏及之。


2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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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以安相徽爲掌令。


○左副承旨李濟上疏, 略曰:

竊觀朝廷之上, 積玩成習, 都政退行, 轉成近例。 守令除署, 每致煩稟, 備堂林立, 而參坐之人絶少。 館錄陸續, 而曠直之日常多, 況刑獄詞訟之積歲淹滯者, 可勝道哉? 前秋庠製, 人言喧藉, 至於武科初試, 代射、代講之類, 比前尤多, 宜嚴明申飭。 科場之文, 自有程式, 而近來科儒, 專事剽竊。 鋪敍則必要促急, 製作則惟責神速, 文體不成貌樣, 蓋由掌試者眩於監別, 只觀呈券之早晩, 而取捨故也。 大小科考官, 宜各別擇擬。

批曰: “所陳方有申飭耳。”


○上召見輪對官。


○行召對。 講《近思錄》。 檢討官金若魯曰: “昔先正臣宋浚吉, 於經筵, 請諱先賢之名, 載於年譜, 今亦宜諱讀也。” 上曰: “曾已定式, 使之諱讀矣。” 若魯曰: “只諱程、朱, 而顔、曾、思、孟, 不爲擧論矣。” 上曰: “諱程、朱, 則顔、曾、思、孟, 何可不諱乎?”


○咸鏡監司金始㷜, 因李壽海之疏, 引嫌不赴, 至是遞免。 銓曹啓請還收其資, 降爲通政。


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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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領議政沈壽賢上疏陳當遞之義六, 上優批不許。


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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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左議政徐命均又上疏辭職, 優批不許。


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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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奉朝賀閔鎭遠上疏辭周急之命, 不許。 先是, 致仕大臣例有周急之典, 奉朝賀崔奎瑞以旣受常廩, 而又受周急爲不安, 辭而不受, 上特許之。 至是, 鎭遠引例以爲辭, 批曰: “此乃舊典。 況卿奉府夫人, 所以待卿, 非特爲大臣也。 宜安心領受。” 是後, 李光佐亦上章辭, 不許。


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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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以金若魯爲校理, 南泰良、尹得和爲修撰, 兪健基爲副修撰, 趙鎭禧爲承旨, 徐宗爕爲大司諫, 趙漢緯爲獻納, 趙明履爲正言。


○誣人惡逆罪人金世進伏誅。 初, 鞫廳捕世進所告諸人, 問金弼雄, 供: “曾與朴枝蕃作伴讀書, 而近日元無往來之事。” 問枝蕃, 供: “曾與世進相識, 再昨年爭鬪告絶。 今初五日, 同學人云: ‘有一人來, 開戶視之則還走, 故問于廊嫗, 則乃世進。’ 而元無五六人聚會之事, 且廳下石塊塡塞, 實無容匿之所。” 問李守大, 供: “臣與朴貴碩、千聖龜同是扶持軍, 正月十六日間, 臣與聖龜同往貴碩家, 只論負持價多少而已, 無他語矣。” 問千聖龜, 供: “臣聞世進不欲爲負持軍, 被責於其母: 初四日竊取其母之錢, 仍出不歸, 作賊見捕云。 至於作變之說, 萬萬無據。 世進所告貴碩家主, 實非金長番, 乃內官崔敬泰也。” 問敬泰, 敬泰供: “貴碩在臣行廊, 而某日與某人相會, 臣實不知。” 云。 世進與諸人面質, 語多屈, 遂變辭曰: “臣果與之同謀, 初非竊聽。” 云。 其後又變辭, 引張戎福爲證。 問戎福, 供: “與世進本不相識。” 世進凡刑三次, 供: “枝蕃、弼雄則常常侵侮臣, 貴碩則臣往其家, 而不許接坐, 聖龜、守大、戎福則嘗凌辱臣, 故臣以是誣告。” 鞫廳請世進依律處斷, 弼雄等諸人竝放, 上可之。


○設庭試于春塘臺, 文取金尙耉等六人, 武取梁賢渭等八十七人。


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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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吏曹判書金在魯以從兄弟迭掌銓柄, 上疏辭職。 兵曹判書尹游以三過大政爲辭, 至曰: “若復不去, 人不食其餘, 天必厭之。” 竝優批不許。 未幾, 在魯、游皆復出仕。 初, 金取魯之代在魯而爲兵判也, 在魯以堂從之相代, 勸取魯不仕, 取魯不聽。 及在魯之代取魯而爲吏判也, 在魯無必辭之意, 而旣有前言, 故固辭而後出。 蓋在魯自在參下, 歷敭淸華, 而取魯爲人猜忍狂悖, 爲士類所短, 見枳於名塗, 故忮忌在魯, 積不相能。 及蕩平以後, 昵付時輩, 與在魯官位相埒, 則遂分門割戶, 相訾毁益甚焉。


2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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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上御熙政堂, 召見關西御史李喆輔。 時, 關西有犯越之變, 命喆輔按査, 至是復命。 上問査事, 對曰: “羅多洞犯越殺掠, 明白無疑, 至於細洞事, 疑端甚多。 且其中有父子兄弟俱犯者, 而首從輕重, 宜有區別之道。” 上命後日次對入侍更陳。


○持平金尙重上疏, 略曰:

京外譏察, 所以防非常也; 王府訊鞫, 所以懲不軌也。 譏察而得可疑, 不得不拷掠, 則又從以上變, 旣已上變, 則安得不設鞫而閱實也? 譏察不可廢, 而譏察之弊, 亦不可不念也。 至若諸道投書, 又有曉然易知者。 假令凶逆潛圖不軌, 則惟恐逆狀之昭著, 又何必渠自宣露乎? 此不過訛惑人心之計, 則向來處分, 眞可謂卓越千古也。”

又曰:

胡元百年之運, 天已厭之, 而凡我所請, 彼無不曲副, 則動色相賀, 如受大惠。 奉使者又夤緣曲逕, 希覬彌縫, 如象舌輩, 安知不宣露事情乎? 逆種漏網, 潛商犯越, 國憂未靖, 邊釁屢生, 宜飭中外將兵之臣, 留意戎備。

又曰:

向來禁推玉堂判付中, 有不立今朝等敎, 誠使兩臣, 果有近似於聖敎者, 流放竄殛, 固無不可, 而只以督勉之意, 要作迫隘之界, 則有乖禮臣僚之道。 然爲臣子者, 得此嚴敎, 惟當陳章待勘, 而朴弼均之偃然坐違, 誠極未安。 臣謂判付中四字, 宜命收還, 而弼均則亦宜罷職不敍也。

又曰:

左相遭罹讒誣, 殿下敦勉, 惟當務積誠意, 而路上駐輦, 至以同去留爲敎, 試所進去之命。 又在引入之時, 有乖敬大臣之道。

又曰:

李匡德之撕捱逡巡, 誠似太過, 而絶塞遠補, 未免過中。 由此而躁競貪進者, 專以趨造爲恭, 皎飭自好者, 皆以傲慢獲罪, 恐非聖朝礪廉之道。

又曰:

安允中之受賂, 狼藉難掩, 宜令拿覈重勘。

又曰:

趙虎臣之自願換邑, 出於窺捕之意, 而畢竟未捕, 宜削其職。 錦城縣監具宅奎捽曳統校, 而統帥金潗請棍宅奎。 文官傲亢之習, 固所當懲, 武臣驕縱之風, 亦不可滋長。 宅奎旣命拿問, 金潗亦宜警責。

又曰:

海南縣監趙東夏厭避試役, 偃臥不參。 及除南邑, 恚其殘薄, 乃於稠坐, 敢曰: “飢臺何不彈我?” 似此驕妄, 另宜裁抑, 請罷職不敍。

上賜優批, 前日判付改下。


○校理李喆輔上疏, 略曰:

盱旴轉甚, 噂交加, 至於徐宗爕之疏, 語意絶悖。 夫以癸卯科爲不正者, 其意豈不曰非逆, 而强號逆也耶? 誠使非逆而謂之忠亮之枉死, 則直請伸理, 一翻前案, 然後所謂討逆科, 又從而罷削之, 豈不誠光明正大, 而今則逆旣自若而不敢伸, 科亦仍舊而不敢論, 特欲空言而斥其榜, 臣未知所斥者何事, 所秉者何義也。 又敢拖出敎文之說, 欲爲脅持之資, 臣未知此科之設, 由討逆乎, 由頒敎乎。 藉令設科眞由頒敎, 敎文中鏡賊凶言, 不過渠自逆耳, 顧何與於科事哉?

批曰: “往事不必爲嫌。”

【史臣曰: 鍜鍊誣獄, 將以謀害國本者, 逆鏡也。 代撰敎文, 將以釀成凶謀者, 亦逆鏡也。 以此心治獄, 以此心勘勳, 以此麊心頒敎, 以此心設科, 其時聽敎於陳賀之班, 呈券於試士之庭者, 其心果何如也? 然朝家所以處之者, 不曾明正義理, 同惡旣不罪, 僞科亦不罷, 故喆輔乃敢以討逆頒敎, 分爲二事。 夫所謂討逆者, 不但止於戕害一邊, 則討逆頒敎, 果何別乎? 喆輔所謂不過賊鏡, 渠自逆耳, 何與科事云者, 非特不成說, 無毫分痛迫之意, 其心蓋可見矣。】


○行召對。


2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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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以李日躋爲掌令。


○上引見大臣、備堂及關西御史李喆輔。 問犯越人勘律輕重, 喆輔以爲: “宜分首從, 不可竝施極律。” 金興慶亦言: “領將當梟示, 其餘則當嚴刑爲奴。” 上從之。 喆輔又言: “金昌溫者, 實無所犯。” 命減死定配, 其後昌溫不赴配所。 又於更査時, 犯越情節狼藉, 喆輔累月按覈, 而其不得情, 多類此。


○李喆輔言: “江邊諸邑, 儲穀太多, 易爲藉寇之資, 宜早區劃。” 上命備局分付道臣, 從長區劃。 喆輔又言: “滿浦上游仇非江中有一島, 自是我地, 而樹木障蔽。 彼人多結幕依接, 宜斫其樹, 俾無此弊” 上從之。


○江華留守金東弼狀請, 本府軍餉腐朽者依例蕩減, 量縮者以耗穀充補, 上許之, 此後勿以爲例。 蓋江華以海島瘴濕, 倉穀易腐易縮, 有蕩減之例。 癸卯以後, 命分徵於典守之人, 仍爲定式。 後因本府吏奴上言, 許以耗穀補其縮。 至是, 東弼援例以請, 上許其請, 而禁其例。 仍命作爲定式, 勿復許施。


○先是, 莊陵有碑役, 而不設都監, 故例無賞典。 至是, 右議政金興慶請其賞, 禮曹判書申思喆等言不可, 上令考例, 許其書啓。 後又有沮之者, 只命錫馬。


○諫院【司諫閔珽。】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稷山人趙天彬與本縣沈萬有私怨, 佯作大賊, 乘夜突入, 使其黨寶甫, 剌殺沈萬, 檢驗得實, 而只以天彬族盛之故, 推官不卽嚴訊。 沈萬之子呈捕廳, 推覈得情, 而事係殺獄, 還送本道, 則推官又復緩治, 前後推官宜竝拿問。 天彬、寶甫宜令本道, 嚴査依律。” 從之。 又啓言: “犯越人之區別首從, 失之太寬, 非所以嚴邊禁懲後弊。 承款之類, 無論首從, 宜竝梟示。” 不從。


○校理李喆輔上疏, 論江邊七邑兵力之單弱, 請以納米布軍官團束, 作隊兩營, 巡到試才, 賞以勸之。 又論江邊各鎭堡, 旣設城柵, 且峙械糧, 而又有有難則退保之令, 爲他日藉寇資盜之憂。 請反其令而申其約束, 見賊走者, 以軍律從事。 又論江邊人才之沈滯, 請依六鎭、濟州例, 時遣近臣, 試取文武。 竝令道臣, 擇其俊異, 每於殿最, 登聞奬用。 又於七邑, 擇其一人, 厚其廩料, 屬之備局, 詢訪形便。 江界、昌城別武士, 亦依義州例, 都試直赴, 各取一人。 又論江界採參犯越之弊, 請一切禁之。 事下廟堂。 是後覆奏, 只許殿最登聞一事, 餘皆不報。


2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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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命諸承旨入侍, 裁決諸公事。 召見各司久任郞官。


○以李宗城、朴師正爲承旨, 洪昌漢爲持平, 兪最基爲副校理。


十年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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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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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丁丑/上行召對, 講《近思錄》。


3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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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夜, 有星流于北斗星之下。


○行召對。


○左議政徐命均上疏乞免, 又呈辭, 上臨筵賜批, 有曰: “卿若終始過讓, 則無信不立, 夫子所云, 更何顔面, 施令群臣, 董率億兆乎?” 檢討官兪健基曰: “勉出大臣之道, 必先誠意, 而批敎太近督迫, 大臣必不安, 宜改下。” 上曰: “經幄之臣有懷, 則陳可也。 駁正批答, 敢如是乎?” 遂命推健基。


○領議政沈壽賢又上箚辭職, 上優批不許。


○命罷判義禁金始煥職。 時, 鞫囚滿獄, 而判義禁日日遞改, 無一行公者。 及始煥代之, 又鎭日違召, 故有是命。


3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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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左議政徐命均因上批, 待命金吾, 上遣史官敦諭。 尋又出城, 遣承旨使之偕來。


○以金始炯爲大司諫, 沈宅賢爲判義禁, 趙明翼爲大司成, 李聖龍爲承旨, 金聖應爲慶尙右兵使。 兵曹判書尹游承望上意, 進用聖應太驟, 識者駭之。


○憲府【掌令安相徽。】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蒙放罪人尹㝚名出賊河宜璉之招, 同被援引者, 幾盡承款正法, 而㝚獨一次例問, 徑先酌處, 已是失刑, 今忽有全釋之命, 王章不嚴, 物情愈激。 尹㝚宜依前定配。” 又啓曰: “德川爲奴罪人乭萬以賊黯之孫, 定屬邊郡, 變幻其名, 往來京城, 招引人物, 潛賣西邊, 不可只施以在謫逃躱之律。 乭萬宜嚴刑, 絶島定屬, 不能檢察之該郡守, 宜拿問定罪。” 又啓曰: “定州牧使黃應洙爲人驕妄, 疵謗溢世, 湖邑貪汚, 已著臺彈, 應洙宜遞差。” 又啓曰: “三陟營將尹得商望輕資淺, 陞拜太驟, 目不識丁, 政委下吏, 得商宜罷職。” 上不允, 乭萬、尹得商事依啓。


○校理金若魯上疏, 略曰:

向來南泰良勉聖學之疏, 語甚切實, 而初登筵席, 遽承責敎, 則徑出違牌, 烏可已也? 朴弼均之所被判付, 實是人臣不敢聞者。 臺臣之請還, 誠得體矣。 兩臣之或推或罷, 俱係薄罰, 而臣所惜者, 罪不當罪, 則勿論輕重, 均爲過中之歸, 宜命反汗。

上不從。


○掌令李以濟上疏勉君德, 又曰:

繕工副正, 昨年大臣陳白革罷, 未及一朞, 無端旋復, 而新差者李勛佐也。 勛佐崖異至親, 專事黨論, 曾莅郡邑, 且乏廉聲。 爲此人復此窠, 臣未知可也。 慶尙監司柳復明一按關東, 厚招人言, 餘謗未已, 公議嗤點。 保寧縣監權賢荒歲營賑, 民不蒙惠, 遏糶取剩, 利歸私橐。 宜竝遞罷。

上以勛佐事爲過中, 復明事爲已甚, 賢事爲未詳, 竝不從。


○執義梁得中從縣道上疏, 略曰:

臣於聖批中, 實事求是, 心尤味焉之敎, 竊有感焉。 今士之不由科名者, 爲崇儒重道之號所壓倒, 惟以不仕爲高致, 因作僞楚之充隱; 由科目而進者, 爲管子四維之論所壓倒, 惟以牌不進爲廉隅, 因作踰墻婦人之模樣。 嗚呼? 虞廷相讓, 豈如今之廉隅耶; 汲黯廉隅, 何遽不若今人, 而自請出入禁闥耶? 臣昨年赴召, 都下之人群駭而聚笑, 有如褒姒笑赴僞烽之諸侯, 或爲之代羞, 看作鄭女之褰裳涉洧, 欲明實事之本意, 竟歸虛僞, 狠狽而歸。 目今廷臣方爲廉恥二字所惱, 轉動不得, 殿下方汨沒於牌招推考, 日不暇給。 臣竊悶塞, 復獻狂言, 亦必復惹朝廷之一番驚駭也。

上優答之。

【史臣曰: 得中以儒爲號, 而前日之去就顚倒, 今日之疏又狂亂如此, 其羞當世辱儒林甚矣, 而上特示嘉奬之意, 人以爲上之所好非眞儒, 而眞儒不見好也。】


○密陽府使李重恊上疏, 首言損上益下, 與民同利之義, 而以年荒, 請退捧田稅, 又請減合沒絶戶逋糴, 又勉以崇儉之道, 上嘉納。 旣而下敎曰: “向以湖南道臣事, 纔已處分。 李重恊職在外邑, 其所勉戒, 雖足嘉尙, 事係惟正之供, 而乃敢爲請, 事體寒心。 李重恊拿處。”


○正言趙明履上疏陳三條, 其論敦聖學曰:

殿下窮理之工旣未盡, 居敬之方又未至。 故所以涵養者, 斷續不專, 而審察者混雜不精, 以致政令施措之間, 多不合于其宜。 蓋習用計較安排之規, 而不合乎大公至正之道, 務行周便姑息之政, 而不遵夫明法尙嚴之則, 作聰自聖而少虛受之義, 硬定勒制而違順應之方。 辭氣過激之時, 殊損凝重淵厚之度; 權數把弄之際, 却欠明白誠直之意。 細節之太拘, 而弘毅之體未著, 常格之太循, 而通變之法不足, 眩於賢邪, 而錯於取舍, 則殆近於認石爲玉。 滯於儀度, 而過於縝密, 則一反乎尙質, 救文節約之道未盡, 而侈靡之弊猶在, 仁愛之心或懈, 而窮餓之怨無止, 殿下其可不反求諸身而益勉乎哉?

其論公好惡曰:

殿下於用人之際, 隄坊圯潰, 群邪肆進, 混圇雜沓, 不成朝象, 此豈但如錯薰蕕氷炭於一器之中乎? 事關惡逆, 情跡可疑之類, 多逭法律, 生者意氣自若, 而死者官秩如舊。 慷慨敢言, 不欺無隱之士, 多遭譴斥, 前者蒼黃奔逬, 而後者顚倒摧沮。 聖敎嘗以爲: “逆變由於時象。” 所喩時象, 若指一隊偏邪陰譎之習而言之, 則此正逆變之根柢, 治之固不可不嚴。 若以士類之是非論議爲時象, 而謂夫被斥而見棄者, 不得其志, 遂起逆變, 則是非之心, 卽秉彝固有之物也, 縱今治之何以易之乎? 且夫言路者, 國脈之所維持也, 而殿下摧折慢罵, 揮抑竄逐, 遂使朝紳, 縮首屛氣, 不敢開口, 媕婀脂韋, 習慣成風, 此豈治世之氣象, 而其爲弊將如何哉?

其論恤民生曰:

顧今論者之說, 凡有四般, 曰戶布也, 結布也, 口錢也, 遊布也。 蓋四者之法, 皆恤良役之偏重, 欲加賦於他民, 使之分苦也。 夫爲政不求其本, 而欲正其末, 則烏能有濟乎? 爲今之計, 莫如節用。 先取宮掖諸需, 除東朝奉養外, 無不量宜存罷。 且於朝臣中, 擇剛明曉事者十餘人, 而以大臣領之, 凡京司費用之不至緊要者, 一切裁損, 至於外方, 則宜令各道監司, 檢會諸邑, 一年公用之數, 詳細陳報, 而一例減削。 且惟我國民寡而邑夥, 國少而官繁, 京外冗官, 其數不少。 苟能明加究覈, 或合或汰, 則其錢布、粟米之所得, 不亦多乎? 夫如是則可以量減良役之布, 而實惠普洽也。 至於士庶奢侈之風, 守令貪濫之行, 吏胥欺竊之奸, 此又耗財病民之大者, 必須益加警飭, 然後可以盡養民之道也。

上嘉納。


3月 4日

편집

○庚辰/鞫廳罪人南極逃。 敎曰: “鞫囚之逃, 往牒所無。 禁府行公諸堂及入直都事, 竝拿鞫嚴處, 吏卒令捕廳嚴問。” 仍命懸賞購捕。


3月 5日

편집

○辛巳/捕廳軍官柳植捕納南極。 極詐稱廣州吏, 爲被髮奔喪之狀, 夜宿高陽店舍, 植物色追捕。 命加植一資, 軍卒給賞。


3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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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上詣皇壇親祭。 命擇日, 致祭于楊經理、邢軍門之祠。


3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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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以呂光憲爲掌令, 宋寅明爲判義禁。


○全羅監司趙顯命因臺啓之請寢全州城役, 上疏言可築之狀, 條列其財用之費, 丁夫之數, 訖役之期。 且曰:

大役一停, 不可復始。 留儲之財, 漸就耗失, 一年二年, 終必寢罷而已。 然則臺臣待豊之說, 不幾近於俟河之淸乎? 天下之事變難知, 萬一有不幸之會, 南門無所恃賴則臺臣必將悔讀《春秋》, 而亦何及也?

批曰: “卿之經始, 實有意見。 旣始之役, 何可中輟?”


○行推鞫, 刑南極。


3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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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行推鞫, 刑南極、閔元龜。


3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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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行推鞫, 極與元龜面質。


3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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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上幸私親淑嬪廟, 行展拜禮。 遣月城尉金漢藎, 致祭于孝章世子廟。 承旨李聖龍曰: “遣官致祭儀節, 當與本廟四節享儀有間, 拜禮一節, 何以爲之乎?” 上曰: “國王遣官致祭, 則例無拜禮, 而今則係是別致祭, 依常時祭儀行之也。”


3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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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行輪對。


○行召對。


○掌令安相徽上疏, 略曰:

昨日駕幸私廟也, 近仗軍士容隱賣酒女於布帳內。 當該大將、將官及禁喧郞、吏卒, 宜竝論罪。

上從之。


○兵曹判書尹游上疏辭兼帶經筵, 又曰:

如李眞望、李秉常、宋眞明數臣者, 可謂當今文學之士。 殿下何不召置, 以備顧問乎? 今日瀛館諸學士, 儘皆賢矣。 至如金尙星、李喆輔、吳瑗、南泰良輩, 盛之玉堂, 實無愧矣。 願勿以禁推罷職, 責其出, 別開可進之門, 以爲膺命之地。 且念, 山林讀書之士尹東洙、魚有鳳、朴弼周、尹東源、沈錥、朴弼傅諸人, 或有淵源之學, 或有窮格之工, 願益篤誠禮, 期於召致。

批曰: “所陳當留意”。


○吏曹判書金在魯上疏, 辨李以濟疏曰:

李勛佐屢典州郡, 輒有聲績, 故擬差副正, 而今臺臣乃以崖異至親, 專事黨論, 劾勛佐。 近世至親異論者, 殆不勝數, 其可盡擧而罪之耶? 柳復明素以才局見推, 向者見辱, 係是別件, 而亦旣昭雪, 復加齗齗, 必欲擊去, 非臣意慮之所及也。

上優批。


○上以親祀皇壇, 下御製, 令承史賡進。 又以江漢朝宗海爲題, 命製十韻排律。 又招弘文提學宋寅明, 使之和進御製, 仍令科次諸作, 賞賜有差。


○淸國禮部以我國人殺越事, 移咨曰:

前來査朝鮮國人金世丁等, 擅入內地, 搶殺一案, 其被殺之人, 或係旗人, 或係民人, 應令盛京將軍及寧古塔將軍, 確査具奏。 仍飭令該國王, 將在逃之金永昌等, 嚴拿務獲, 同金世丁等, 一竝確審, 具奏請旨。 至於踈防之該地方官與約束國人不嚴之該國王, 俟査明到日, 一倂交部, 照例査參議處等因, 於雍正十二年二月初四日奏, 本日奉旨依議云。

我國冬至使臣等在彼中, 先使首譯李樞, 探問諸本措辭於禮部, 序班輩言: “殺越事, 當援康熙二十九年事。” 使臣等以爲: “其時回咨辭意甚重, 非今可引。” 使更周旋, 序班輩又以作稿, 郞中張若霳之意來言: “當爲刪節, 務從平順。” 及見咨本, 有辱國語, 使臣等圖囑禮部, 挽止回堂, 因常明轉通於淸尙書三泰, 三泰卽招張若霳, 使之刪改。 漢尙書吳襄云: “決不可全沒舊例。 必欲刪改, 我則不得署押。” 仍又迫令入奏, 竟以依議準下。 於是, 都承旨李瑜等啓言: “犯越回咨中, 至有約束不嚴, 査參議處之言。 出疆之臣苟能力爭, 則悖辱之語, 豈無刪去之道, 而昧然齎歸, 甚乖不辱命之義, 宜重加譴罰。” 上曰: “從當處分。”


3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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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引見領議政沈壽賢、右議政金興慶及備堂三司。 上出示淸咨, 壽賢等曰: “國辱至此, 痛心何達? 宜以大臣, 差遣陳奏使。” 上可之。 戶曹判書宋寅明請犯越諸罪人, 移囚平壤, 而更遣御史, 與觀察使同査。 吏曹參判宋眞明請以李喆輔更差御史, 上許之。 修撰金若魯、兪健基等進曰: “今番三使臣, 【正使密昌君樴、副使閔應洙、書狀官尹彙貞】受其嫚書, 不能爭執, 不可不嚴處。” 上命削職。 若魯言其太輕, 改命拿處首譯李樞亦命拿鞫。 壽賢曰: “金永昌宜懸賞購捕。” 上從之。


○平安兵使李遂良因邊民犯越, 曾有拿問之命, 至是 命革職, 江界府使金浚亦命革職。


○諫院【司諫閔珽。】 申前啓, 又啓言: “密陽府使李重恊正供退捧之請, 雖涉猥越, 亶出爲民, 而致勤拿命, 非所以通下情恢言路, 宜卽還寢。” 竝不允。 又啓言: “北咨嫚書, 有非人臣所忍聞。 奉使諸臣旣命拿處, 李樞亦命拿鞫, 則行中首譯宜一體拿鞫。” 又啓言: “稷山縣監李渭輔怒沈萬妻之呈訴法府, 拘留其家云。 渭輔以主推奴, 偏護正犯, 囚禁屍親, 欲絶其訴冤之路, 極其可駭。 渭輔宜拿問定罪, 而正犯趙天彬、寶甫等宜拿致京獄, 嚴覈依律。” 竝從之。 又啓言: “兩年饑癘, 民尙未蘇, 而因朝令之至嚴, 搜括閑丁, 侵擾民間, 耕種愆期。 諸道簽丁等事, 宜限秋成, 姑徐之。” 答曰: “其騷擾, 乃守令之不職耳。 諸道監司重推, 守令嚴飭。” 憲府【掌令安相徽。】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禁府時囚罪人任爾元供辭及理山府使禹夏亨緘答, 自相逕庭, 夏亨宜拿致嚴覈。” 答曰: “令該府, 添問目更査。” 後因判義禁宋寅明稟旨, 始命拿問。


○領議政沈壽賢奏曰: “李重恊疏, 意在爲民, 而處分太過, 非所以示四方也。” 上曰: “大臣有言, 予何可不從?” 遂寢拿命而罷其職。


○長湍府使成德潤捽曳摠戎廳將校之居境內者, 摠戎使趙儐啓聞請罪, 上命拿問。 禁府奏當分揀, 上下嚴敎曰: “弊習予尙惡之。” 命施以凌蔑上官之律。

【史臣曰: 上嘗疑文士驕傲, 輒加摧抑, 故統制使金潗敢請棍治具宅奎, 趙儐又以不關本廳事, 而妄請德潤之罪, 識者憂之。】


○以徐命均爲陳奏正使, 朴文秀爲副使, 黃梓爲書狀官, 尹淳爲禮曹判書, 趙尙絅爲漢城判尹, 閔致龍爲掌令, 李道謙爲平安都事。 吏曹判書金在魯政也。 道謙曾於戊申, 爲湖西御史, 逃避其難, 至於充軍, 而今當西邊有事之日, 起廢而用之, 物論非之。


○行推鞫。 南極、朴信命面質, 刑元龜。


3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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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以鄭壽期爲開城留守, 李箕鎭爲咸鏡監司, 尹得和爲義州府尹, 權𢢜爲右參贊, 尹淳爲藝文提學。


○憲府【掌令安相徽。】 申前啓, 不允。 黃應洙事停啓。 諫院【正言趙明履。】 申前啓, 不允。 完營城役事及李重恊事停啓。 又啓言: “鞫案之秘不宣洩, 法例至嚴, 而前參議李匡輔任自謄傳事, 極放肆。 匡輔宜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又啓言: “干連逆獄之事, 所當反復究覈, 而江原監司趙最壽査問之狀, 極涉草略, 最壽宜重推。” 又啓言: “尹廷顯所告罪人, 命原營行査, 聖意固有在, 而干連鞫獄之事, 付一藩臣, 査究非所以示四方也。 宜令金吾, 拿致嚴覈。” 又啓言: “鞫囚訊問, 不容暫徐, 而知義禁朴師益旣出之後, 旋復言病, 殊非輿疾討賊之義。 師益宜重推。” 又啓言: “金吾郞素稱蔭選, 而都事李昌麟人不了了, 循例職事, 每須下吏指導, 昌麟宜汰去。” 竝從之。 又啓言: “李思周緊出賊招, 與泰績無異, 則得免竄殛, 於渠已幸。 今忽拂拭, 授以摠管之任, 聽聞驚訝。 思周宜刊去仕籍。” 不從。


○行召對。


○平安道泰川地震。


○行推鞫。 刑元龜, 刑信命, 刑吳泰禧, 問權恪, 不服。


3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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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夜, 月犯左角星。


○陳奏正使徐命均上疏辭相職曰:

當此主辱之日, 宜亟治行, 而相職未解之前, 決不敢重入脩門。

優批不許。


○行晝、夕講。


○行推鞫。 南極、權恪面質。 問黃道重, 不服。 極、道重面質。


3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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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行朝講。


○行常參于宣政殿。 關西按覈御史李喆輔亦入侍。 先是, 兩國査犯越事, 而我國所査地名、人數與瀋陽所査多不合。 廟議皆欲牽合, 喆輔曰: “彼以爲殺掠於三渡溝云, 而我以羅多洞殺掠事當之, 前頭羅多洞事, 又發則將若之何? 臣意則從實似宜。” 上然其言。 領議政沈壽賢、右議政金興慶等以爲: “不可無方便彌縫之道。” 上使更探於鳳城, 詳知三渡溝、羅多洞所在地方, 然後務爲査明。 都承旨李瑜曰: “謀國交隣, 不可無權。 且此事與大臣, 從容消詳可也, 而今於法殿大朝會言之, 喆輔誤矣。” 上曰: “忠信可行於蠻貊, 不誠其能有成耶? 行査後據實以聞。”


○以李錫杓爲正言, 鄭羽良爲大司成, 金尙星爲校理, 南泰良爲副校理, 申宅夏爲修撰。


○鞫廳罪人元龜物故。


○憲府【掌令安相徽。】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前高山里僉使李泰祥不能撿束鎭卒, 致有犯越。 北咨辱國, 專由於此, 而照律太輕。 禁堂宜重推, 泰祥宜遠配。” 從之。 諫院【司諫閔珽。】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假都事監刑, 前所未有。 堂上之許其替行, 亦不可無責, 該堂宜重推。 鞫廳罪人元龜受刑數次, 遽爾徑斃, 事極怪駭。 入直都事宜拿推, 救療官宜從重科罪。” 從之。


○領議政沈壽賢奏曰: “陳奏副使朴文秀有疾, 宜遞。” 上命遞改。 文秀卽請對, 言査事便否, 仍請自往, 上曰: “聞卿求對, 已料其請行。 然以卿之疾, 何可遠役?” 文秀力請不已, 上許之。


○以李宗城爲備局副提調。


○行推鞫。 南極、鄭夢錫面質。 問李尙起、黃道重, 皆不服。


3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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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禁府啓言: “元龜屍體, 漢城府檢驗則顯有飮毒之跡。 本府羅卒及守直軍人, 請竝移捕廳嚴覈。” 上從之。


○掌令安相徽上疏, 略曰:

鞫囚逃躱, 卽前古所無之變。 羅卒輩受賂故縱之狀, 旣已顯露, 此非在囚元龜之所可獨辦。 卽伏聞, 罪人南雲紀之弟雲炳變其服着, 乘夜往來, 見捉於巡軍, 方囚捕廳。 雲紀卽賊黯之壻, 元龜之姑母夫, 其弟之變服夜行, 極爲殊常。 宜令捕廳, 嚴加究問焉。 元龜之行貨獄中, 使南極逸獄, 已極陰凶, 而飮藥徑斃之跡, 又著於京兆檢狀。 臣謂南極逃躱時, 羅卒中已承款者, 爲先正法, 其餘亦皆窮治取服。 元龜招中, 以謀主發告者及南極招中姓名相符者, 竝卽發捕嚴鞫焉。

批曰: “可以究覈者, 令該廳擧行。 其所正法, 究覈後可以擧行。”


○行推鞫。 尙起、道重面質, 極、雲紀面質, 問李郁聲, 不服。


3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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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憲府【掌令安相徽。】 申前啓, 不允。 改南泰績前啓曰: “泰績以泰徵近族, 緊出賊招, 而情實未究, 處分太遽, 還收之請, 積年靳允。 今因南格事, 更有鞫問之命, 請以前問目, 添入嚴鞫得情正罪。” 可之。


○以金始㷜、魚有龍爲承旨, 趙尙絅爲左參贊。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推鞫。 問南極, 刑雲紀, 竝不服。


3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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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右議政徐命均又上疏辭職, 優批勉副。 命均自遭李壽海之言, 凡呈七單, 上十三疏乃遞。


○以金聖應爲同副承旨, 徐命彬爲副提學, 趙尙命爲修撰。 吏曹判書金在魯、參判宋眞明政也。 以聖應擬承旨, 李宗城擬副學, 人以爲承上旨也。


○義禁府議前平安監司權以鎭不能禁戢邊民之罪, 請依兵使例革職, 可之。


○行推鞫。 刑李亮濟一次, 刑甘德三次, 竝不服。 刑雲紀二次, 不服。


3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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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以徐命均爲判中樞府事, 沈爲正言, 尹宅鼎爲慶尙右兵使, 擢梁得中爲同副承旨。


○上御召對。 是日判府事徐命均出仕。 上引見慰諭, 命均曰: “李壽海之疏, 切中臣病, 而殿下罪之太過。 是塞言路也, 宜卽召還。” 上曰: “如唐介者, 尙且遠補, 況壽海乎? 卿雖欲效文彦博故事, 決不可從之。”


○行推鞫。 問亮濟、甘德, 竝不服。


3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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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引見大臣備堂。 判府事徐命均請於使行齎去銀貨, 以爲周旋之費, 上曰: “彼中常明所謂使臣勿來之說, 意在索賂。 此路一開, 則壑欲難充, 而國不可支矣。” 不許。

【史臣曰: 常明者彼國寵臣, 而自稱我國被虜人之後, 故我之使行, 每介常明, 以圖凡事, 而常明嘗言我當周旋, 不必使來, 故上敎如此。】


○先是, 有捕納犯越亡命者, 出身閑良則加資, 公私賤則免賤後加資之命。 至是, 吏曹參判宋眞明言其太薄, 命以加賞千金之意頒布。


○時, 故靑平尉沈益顯及公主將遷葬, 上命地部, 送錢二千兩、木二十同於內司, 以爲小方床之費。 戶曹判書宋寅明言其太多, 命減其半。


○憲府【掌令安相徽。】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鞫囚拿來, 何等重大, 而差遣假都事, 或未拿來, 或換名拿來, 不可無飭。 假都事宜拿處。” 從之。 諫院【司諫閔珽。】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正言李錫杓臺職肅謝署經之後, 始以科名爲辭, 强飾嫌端, 規避臺地, 錫杓宜遞差。” 從之。


○擢鄭齊斗爲右贊成, 中批也。 以李瑜爲副提學, 李眞淳爲都承旨, 崔命相爲執義, 洪啓裕爲正言。 齊斗素爲陽明之學, 而爲人恭謹而已, 故世目爲鄕愿, 而上欲寵異之, 有是除。


3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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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召見輪對官。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洪啓裕。】 申前啓, 又啓言: “西氓惹釁, 北嘖罔極。 專由於邊上守臣, 不能嚴加禁防之致, 犯越地界守令邊將宜竝減死島配。” 竝不允。


○行推鞫。 問亮濟、尹廷顯、南格ㆍ泰績, 竝不服。


3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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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行召對。


○行推鞫。 刑亮濟二次, 問尹廷顯、南格ㆍ泰績, 竝不服。


○行推鞫。 問申重泰、尹尙甲、金𠇟, 竝不服。


○上召見鞫廳大臣及參鞫諸臣, 酌決諸囚。 先是, 憲府申李亮濟、甘德等前啓, 上允之。 蓋因獄囚南極之逃, 訊問金吾吏卒, 而亮濟、甘德潛相通書之事, 爲巡更軍朴信命所告。 於是鞫廳更問亮濟, 亮濟供曰: “嘗貸米於獄卒, 送于甘德, 使之作粥以送。 果三次通書。” 問甘德, 供曰: “聞亮濟有病, 作書於檟葉, 勸加粥飮。” 云。 更問甘德, 供曰: “亮濟初書云: ‘建伊旣死, 吾輩將不得脫出。’ 再書則送米, 而要臣作粥以送, 三書則送錢, 而又使之貿米作粥, 臣則一次爲答而已。” 更問亮濟, 供如甘德言。 上下詢諸臣, 仍命亮濟、甘德竝依前酌處施行。


○初, 捕廳罪人尹廷顯旣押送原營, 使監司趙最壽按驗, 則廷顯所告, 略如捕廳所供, 南格則謂無是事。 最壽捕弼長隣人及泰仁官人, 問以弼顯歷見弼長與否, 則皆言無歷見之事。 又捕戊申春川中軍洪夏成所帶軍校等, 問以梁應標賊都目有無, 則皆言無應標捕捉之事, 亦無賊都目投火之事云。 於是因臺啓, 廷顯及格與干連人拿致鞫廳。 鞫廳問廷顯, 供如捕廳所告, 而以爲梁應標則更思之, 姓則梁而名非應標。 又以爲: “或云申姓人, 而未能詳知。 賊都目投火之說, 亦不記其來傳之人。” 云。 問格, 供曰: “弼顯元不來春川, 臣亦無與弼長、泰績結爲兄弟之事。 況泰績於戊申初, 不下來春川乎? 梁應標元無見捕之事, 則都目有無, 更無可論。” 云。 問泰績以本罪及廷顯所告事, 本罪則供如戊申, 廷顯所告事則以爲: “格、弼長果與相親, 而無結契之事。 弼顯則始見於李弘肇之家, 其後見於弼䕫之家, 又自西關上來時, 歷入順安見之。” 云。 更問廷顯, 供曰: “申姓人云者, 原營面質時, 南格以爲: ‘有申哥往來。’ 云, 故爲言耳。” 更問泰績, 供曰: “初招云, 與弼顯不知面者, 乃弼顯南邑下去時, 不相見之謂也, 非謂其平生不相識也。” 是日, 上下詢于按鞫諸臣曰: “泰績之違端, 在於不知逆顯之說。 然戊申所酌處者, 今不可以他事訊問, 予欲酌處。” 右議政金興慶曰: “泰績不知賊顯云者, 是爲大段疑端, 何可輕易酌處乎?” 上曰: “戊申賊河之招有曰: ‘泰徵愚, 泰績詐, 詐者必不入。’ 云, 此可見其不同謀也。” 判義禁宋寅明曰: “泰績, 今番事雖曖昧, 戊申本罪, 死無惜矣。” 上曰: “不殺尹邃而獨殺泰績, 豈不冤乎?” 遂命泰績, 依前酌處。 【以有臺啓, 不捧傳旨。】


○是日以國忌齋戒, 兩司例不得連啓。 執義崔命相以所懷奏曰: “亮濟之獄, 肯綮只在京書出處, 而建伊、亮濟之前後所供, 顯有隱情。 亮濟、甘德宜寢酌處, 仍令嚴鞫得情。” 又奏曰: “泰績以泰徵近族, 緊出賊招, 而尙保首領。 今仍廷顯之招, 更加鞫問, 未及究竟, 遽又酌處, 失刑爲大。 泰績宜寢酌處, 仍令嚴鞫得情。” 竝不從。 正言洪啓裕奏曰: “泰績情節, 狼藉難掩, 而頑忍不服, 輿情久鬱。 況今被告於廷顯, 前後納招, 不啻相反, 而酌處之命, 又出意外。 泰績宜令王府, 仍爲嚴鞫正法。” 不從。


3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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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上御召對。 參贊官李聖龍言: “田結等數太高, 故田多陳廢。 今若降等則必皆起耕, 小民可以無田而有田, 朝家可以無稅而得稅矣。” 上令廟堂稟處。


3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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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上御晝講。 知事尹游曰: “林下之人如鄭齊斗者, 宜招致經筵。” 上可之。

【史臣曰: 游之前疏, 歷擧魚有鳳等六人, 而不及齊斗。 至是, 上特擢齊斗爲贊成, 游乃追薦之, 以承上旨, 人莫不代羞。】


○命頒《心經》、《近思錄》于關西, 以奬勸儒敎, 因宋眞明所白也。


○以沈聖希爲副應敎, 申晩爲獻納, 朴文秀爲戶曹參判, 趙遠命爲刑曹參判, 金漢喆爲正言。


3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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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上御晝講。 特進官洪鉉輔曰: “童蒙敎官之設, 其意非偶, 而近來無敎授之事, 古規全壞矣。” 上命自今以山林有學識人擇差。


○命各軍門朔射, 單巡沒技, 則別單書入, 屢巡則勿論, 從尹游之言也。


○誣人惡逆罪人南極伏誅, 籍産如法。 初, 鞫廳問極, 其供略如湖營所告。 又引安東人南相龍、東萊人李春澤、平海人金遂萬爲淸涼會中人, 又引比安人金光佐, 爲別契目六十人中首題之人。 又引安東人柳澄謂: “傳南挺明之書, 而納其書於行擔, 置之南聖雲館主人金尙文家。” 云。 鞫廳捕所告諸人, 問金尙文, 非尙文而乃昌孫也。 昌孫供: “元無南極行擔受置之事。” 問南挺明, 非挺明而乃斗精也。 斗精供: “初不與南極相識。” 云。 問權恪, 供: “南極則元不相知, 而前年有南挺明者, 自稱曾經修撰, 被謫蒙放, 路逢賊患云, 而來過臣家矣。” 問南雲紀, 供: “臣卽閔黯之壻, 而南極、南挺明, 俱是不知之人, 亦無淸涼山往來之事。” 問柳光遇, 非光遇而乃光弼也。 光弼供: “臣卽戊申賊李允幸之壻, 而南極、南挺明俱是素昧, 亦無淸涼聚會之事。” 極與斗精面質, 不相識, 又與恪面質, 極語多謊。 且以斗精爲雲紀, 至如柳澄、韓聖天及任先達則金吾郞遍行搜捕, 皆無其人。 更問極, 供: “斗精非挺明, 而挺明別有其人也。 柳澄則屢見於安東, 任先達則往來沙里浦, 韓聖天則乃名卜黃聖天。” 云。 極與光弼、雲紀面質, 俱不相識。 問閔元龜, 元龜卽黯之孽孫也。 元龜供: “初不知南極, 亦未嘗見淸涼。” 問鄭夢錫, 供: “初不知南極, 又不知有沙里浦, 亦無使船之事。” 極自知所告虛罔, 乘夜越獄而走。 蓋羅卒金興瑞受元龜帖, 給租錢, 與書吏金兌輝, 潛囑外直羅卒吳泰禧, 使解元龜與極之枷, 極因是而逃。 經日而就捕。 鞫廳更問, 極供: “臣之逃躱, 皆元龜所敎誘也。” 尋又變辭曰: “臣非目見淸凉會也, 特聞於黃道重輩, 而權恪謀逆則是實。” 問元龜, 供: “臣於前年, 見南極於李浹家, 而會者十五六人, 皆不知名。 極與浹約往淸凉, 而臣則有故不往。 其時暫見極, 故初供云不相識。” 極與元龜面質, 極之所擧淸凉會中人, 又與前供多違錯。 更問元龜, 元龜供: “租錢帖果成給, 而四寸若來留於金時賛家, 則使之覓去。” 云。 時賛卽李宇鼎墓奴, 而所謂四寸, 宇鼎之孫也。 卽戊申就拿者李道文之子, 兒名得喜者, 而元龜之嫡姑母子也。 捕廳捉來喜得, 則名郁馨云。 元龜又變辭曰: “豈可與南極輩共圖大事乎? 機張縣監權𥛚使臣通書於李浹, 且謂臣曰: ‘吾以枳塞朴文秀外補, 而四忠尙不得伸枉。 如羅學川者, 爲鄭澔上疏。 於吾輩有誠款, 而又有如李萬維者, 久謫濟州, 南、老合勢則何事不可做乎? 蔚山府使安慶運、東萊府使鄭來周、梁山郡守名不知者亦同議。 其謀主則李浹、金瑞翰, 而浹欲於八月陵幸, 驅兵北上。’ 云。” 於是, 鞫廳大臣以下請對稟旨, 上曰: “此不過疑亂延拖之計也。” 金興慶曰: “曾於戊申有誣告尹淳等者, 而特命勿問。 今元龜所引, 亦何可輕疑乎?” 上曰: “𥛚雖外補, 予豈以逆疑之?” 命更問元龜, 元龜變辭曰: “淸凉會臣果往參, 而裵胤休等, 同會謀逆。” 又變辭曰: “臣不果往參, 而所以誣告權𥛚等者, 欲爲一時延命計也。” 元龜旣物故, 鞫廳更問極, 又與黃道重面質, 語多錯。 又與鄭夢錫面質, 不相識, 命放夢錫。 又與雲紀面質, 皆如前供。 問申重泰、金𠇟、李浹、尹尙甲等, 皆言不識, 南極亦不見淸凉山。 極與尙甲、浹面質, 皆不相識。 問權緻、南聖雲、裵胤休等, 皆言不識南極。 與極面質, 互相爭詰, 無立落。 極凡刑四次, 始輸款曰: “臣之自作之罪至重, 故欲爲延拖之計, 做作淸凉聚會之說, 而臣兒時, 一見淸凉, 尙記其地形, 故取其易於爲對也。 契都目通文事, 皆是做出者, 淸陰書院事, 臣自年前聞有此議, 故憑藉爲說也。 六國尉佗之說, 臣粗解文字, 故引用隗囂之言, 以實嶺南角立之意。 三路防守事, 臣慣知嶺南, 有鳥竹嶺及尙州、報恩相通之路, 而但擧嶺南, 則似沒摸捉, 故做出三路之說, 以實之也。 千金得力士, 欲以張大其事也, 水上船事, 乃是猝辦之言也。 所告諸人, 或聞其名, 或知其面, 或作虛名, 而俱是知名之士, 故歷擧多人, 以實其聚會謀議之事。 詩句皆臣所作, 而牒寺韓之詩, 臣在鎭營時, 臨急猝成, 而押韓字以叶韻。 雖知有名卜黃聖天, 而變爲韓聖天, 以實其叶韻之意。 牒寺元非地名, 而其時適聞刑房告牒報之聲, 以事改作寺字也。 心懷彼此同之詩, 本草在於權恪家, 故欲掩其見詩恪家之跡, 以爲淸凉所作, 而改以君我將無同, 乃是金𠇟訪恪不遇, 而留題之詩也。 前後所供, 都是誣罔。” 云。 至是, 極旣正刑, 上召見按鞫諸臣。 敎曰: “元龜之死, 終有可疑, 而極旣以誣告自服, 被告餘人當酌處。” 仍命權恪、南聖雲、裵胤休令該署, 題給藥物, 救療以送, 柳光弼、南斗精、黃道重、申重泰、尹尙甲、金𠇟、李浹、權緻竝放, 南雲紀娶黯女於爲婢之後, 不稱黯爲逆, 其心可知, 遠配。 吳泰禧、金興瑞、金兌輝等移秋曹勘處, 囚於捕廳者竝放。


○是日又敎曰: “尹廷顯之所告, 旣歸虛說, 不可不嚴懲。 減死島配, 南格放送。”

【史臣曰: 時, 鞫獄頻起, 春初有沈建伊、李亮濟凶言之獄, 又有徐武弼掛書之獄, 又有金世進負持軍之獄, 又有尹廷顯、南格之獄, 又有南極、閔元龜之獄, 而極與元龜所援引, 多至百餘人, 皆南人大家, 逆孽廢族。 鞫廳請捕, 而上特施寬典, 或捕或不捕, 捕亦皆白放, 以安反側。 至是, 諸獄始畢。】


○敎曰: “凈掃囹圄, 古禮有之。 況近者鞫囚無月無之, 囹圄無潔凈之時。 今則鞫事已了, 令該府其卽凈掃, 以示滌囹圄之意。”


○義禁府議該堂鄭亨益、李春躋、趙明翼等罪曰: “堂上非監囚之任, 而罪人捕得之後當分揀。” 議都事洪啓百罪曰: “不可以罪人旣得爲恕。 當別爲照律。” 上以分揀太輕, 命罷亨益等職, 啓百以徒年勘處, 而減等爲奪告身。


○憲府【執義崔命相。】 申前啓, 改泰績前啓曰: “臺啓之積年爭執, 蓋欲伸輿情之憤鬱。 今此被告, 雖曰不實, 以渠所供觀之, 前後相反, 顯有隱情。 泰績酌處之命宜還寢, 仍令嚴鞫得情。” 又啓曰: “尹廷顯終不以虛謊自服, 顯有欺隱之跡。 廷顯宜寢島配, 嚴鞫得情。 南格賊都目投火之說, 渠旣不自明, 而獄事未究, 遽爾放釋。 格姑勿放送, 以待結末。” 竝不從。 諫院【正言洪啓裕。】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尹廷顯今若輕先酌處, 則不但被言者終無以自白, 日後之弊, 亦不可勝言。 廷顯酌處之命, 宜卽還寢, 嚴鞫得情。” 又啓言: “廷顯所告, 雖曰虛妄, 終未取服, 則被告之人不可輕釋。 南格宜仍囚, 以待結末。” 不允。 又啓言: “平安都事李道謙以御史時事, 多年枳礙, 而今忽首擬承點, 殊非擇差之意。 道謙宜遞差, 銓堂宜重推。” 又啓言: “沃川郡守安宗海行己麤悖, 頃爲賑郞, 問候於摘奸中官, 下吏嗤點。 及授本郡, 又多不廉之誚, 宗海宜削版。” 又啓言: “載寧郡守尹世觀, 性度麤狂, 邑民嗤點。 且所眄之妓, 卽座首之女, 日夜沈惑, 政出其手, 世觀宜罷職不敍。” 竝從之。 且敎曰: “郞官問候事旣駭異, 而中官不奏, 當該中官罷職。”


3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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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夜一更, 有星流于文昌星之上。 五更有星流于北斗星之下。


○上引見右議政金興慶、判義禁宋寅明、刑曹參議柳儼于熙政堂, 問禁府受賂吏卒等罪狀輕重, 興慶等曰: “旣無故縱之事, 只以受元龜賂, 殺之則過矣。” 上命金兌輝、吳泰禧、金興瑞及軍卒等, 竝嚴刑島配。


○校理金若魯以宋寅明、尹游別薦玉堂文學之士, 而名不入其中爲恥, 上疏辭職, 略曰:

自有崇宰筵白, 亟欲自處, 而隱忍未發。 重臣之疏又出, 而公議峻嚴。 重臣只以忠厚之意, 姑不顯斥, 欲令如臣者, 知恥而去也, 臣何敢冒據乎?

批曰: “引嫌太過。” 於是, 副校理南泰良、副修撰兪健基投章徑出, 蓋兩人寅明、游之所薦者也。


○慶尙監司柳復明免。 復明因臺言不赴, 至許遞。


○關西按覈御史李喆輔及平安監司朴師洙更問犯越諸囚, 皆變辭不服, 喆輔等狀聞。


3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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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陳奏副使朴文秀請對, 上引見之, 謂文秀曰: “昨見御史狀啓則金世丁者, 卽犯越魁首, 而變辭不服矣。” 文秀曰: “臣取考前例, 雖人數不合, 必有査勑。 況今則竝與地名而不合, 若有査勑, 將如之何? 前此使行, 皆於査勑後發去。 至於庚寅初, 無送使之例, 今雖不送使, 亦無不可。” 上曰: “姑無査勑之報, 而何可不送使乎?”


○故事, 親臨大祭, 散齋四日, 致齋三日, 而自肅廟末年, 久未親享, 至上丁未, 始親享, 而只用致齋, 不用散齊, 遂成謬例。 是日承旨李聖龍稟旨, 上曰: “近來致齋, 亦非三日, 只如國忌之例, 用二日矣。 自今除正日, 前期三日爲致齋, 而散齋則視事, 勿爲頃稟。”


十年 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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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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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丙午/日食, 在地下不見。


4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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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敎曰: “此後雖文官, 以閫任登對之人, 必衷戎服。” 仍命作爲定式, 蓋以北兵使洪好人之辭陛時, 不着戎服也。


○命弘文提學宋寅明試士于泮宮, 蓋三日製追行也。


○憲府【執義崔命相、掌令安相徽。】 申前啓, 不允。 停尹廷顯前啓, 廷顯已死故也。 改南格前啓曰: “賊都目投火之說, 旣發廷顯之招, 而不能自明, 不可以廷顯之死而置之, 格宜遠配。” 從之。 又啓曰: “鞫囚逃躱之初, 禁府堂郞至命拿鞫, 而金吾吏卒則遽施輕典。 噫! 興瑞輩受賂之狀, 已露於泰禧之招, 枝葉之故縱, 亦著於極賊之結案, 而徑先酌處, 非所以嚴隄防杜後弊。 興瑞輩酌處之命, 宜幷還收, 令該曹嚴刑取服, 繩以重律。” 不從。 諫院【正言金漢喆、洪啓裕。】 申前啓, 不允。 停尹廷顯前啓。 改南格前啓曰: “廷顯所告, 雖曰虛妄, 賊都目投火之說, 旣不能自辨, 則不可以廷顯之死, 無端全釋。 格宜遠配。” 又啓曰: “宣惠郞廳鄭潤先大同捧納之際, 與監色、庫直符同受賂, 冒禁換捧, 爲該堂朴文秀所發覺。 本宅分付之說, 已出於諸招, 而冒沒蹲據, 人皆唾鄙。 潤先宜拿問定罪。” 又啓曰: “摠戎使趙儐放恣無忌, 銀錢庫直, 任以傔從, 新營監官, 差以私人, 封不動銀子, 擅自取用, 多至二千兩, 除番需米及江倉糧餉, 濫給親舊, 私自犯用。 驕肆濫猾之習, 不可不嚴懲, 儐宜先罷職, 令金吾拿覈。” 幷從之。 儐則將待供勘處, 命姑勿罷。


○執義崔命相、正言洪啓裕聯名上疏, 略曰:

頃於鞫囚放送之日, 罪人裵胤休忽以爲: ‘吾輩之事, 一月則可知曖昧。’ 云, 其所曖昧, 更何必遲待一月而後始知耶? 有若別般事端, 隱在於不覩之中, 一番究覈, 斷不可已。

上命刑曹嚴問胤休。


○行召對。


4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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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憲府【掌令安相徽。】 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分館申飭, 非止一再, 而尙不擧行, 承文上博士宜拿推, 分館各別催促。” 又啓曰: “掌令閔致龍旣無情勢, 居在不遠, 而鞫獄方張之時, 不卽上來, 致龍宜遞差。” 幷從之。 諫院【正言金漢喆。】 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經幄諸臣之鎭日撕捱, 可謂太過, 而金若魯未出之前, 兪健基決不當冒沒先出。 況其經學之薦, 作一笑囮, 而衆嘲群譏, 擔閣一邊, 玉署花甎, 抗顔前進, 壞廉隅而羞搢紳, 健基宜改差。” 答曰: “健基當初引嫌, 已涉太過, 何必同其去就?”


4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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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以權𢢜爲慶尙監司, 趙侹爲掌令, 趙明澤爲應敎, 鄭亨復爲校理, 李承源爲承旨。


○上召館學儒生, 分製講試之, 講取李昌儒, 製取閔齊岳、朴昌潤, 幷直赴殿試。 三日製居首進士金硡亦直赴殿試。


4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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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上幸太廟, 爲行夏享也。 是日, 行望廟禮, 奉審各室冊寶訖, 仍詣永寧殿, 行望廟禮, 奉審冊寶。 睿宗廟有世子時寶, 觸手輒碎, 蓋白鐵也。


4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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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上親享于太廟。


4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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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還寢冬至上使密昌君樴拿問之命, 只削其職, 以樴階一品, 與大臣等故也。


○慶尙監司權𢢜上疏, 略曰:

臣於十八年前, 待罪此藩, 以嶺儒作挐科場事, 狀聞請罪。 一道儒生, 怨毒次骨, 群憾同聲, 必欲置臣於罔測之地, 迭出構誣。 臣於嶺南, 不可更蹈一步地者決矣。

批令勿辭。


○命自今祭官, 皆依《大典》, 珮玉行事, 從判府事徐命均之言也。


○戶曹判書宋寅明言: “德源有銀穴, 請設店採用。” 上以爲有弊, 寅明固請之, 乃許。


○掌令趙侹上疏, 略曰:

倫常斁敗, 亂逆肆行, 而歲久防弛, 干犯至重者, 亦且甄錄。 故臣於昨年, 略論一二, 而其時亞銓之疏, 譏切臣不遺餘力。 噫! 辛壬之間, 嗜利無恥之輩, 附麗逆鏡, 甘作鷹犬, 憯毒之論, 無不攘臂擔當, 彼大英者, 卽其一也。 送劍莅斬之論, 亦出其口, 毒手禍心, 人莫不切齒。 自玆以後, 見枳公議, 至於六七年之久。 彼廷弼則當戊申變起之日, 身爲封壃之臣, 棄符投印, 竄身荒谷, 致令賊勢充斥, 若繩以唐朝六等之科, 則至今偃息, 在渠亦幸, 何可擧論於政注之間乎? 至於胤東甲辰國挽之語, 乙巳世胤家宴席酬唱之詩, 造語凶慘, 用意叵測, 斷不可容易檢擬。 故臣果論列, 而李顯望引避之章, 移鋒狙擊。 臣之所論, 於渠何關, 而若是詬辱耶? 無乃渠以顯章之弟, 惡聞嚴討之論, 視若必報之私讎, 而然耶?

上賜例批。


○修撰趙尙命上疏, 論館學齋生不能明經之弊, 請皆試講而後, 始許入齋。 又論平安都事金徵慶之苟然塡差, 請推銓堂, 遞徵慶。 又論遐方文官積仕之弊曰:

今番大政, 守令之窠, 文士絶未參錯。 請飭銓曹, 隨窠甄用。

批曰: “守令擇差之時, 勿拘文武, 或多或少, 事勢固然。” 餘皆從之。 諫院【正言洪啓裕。】 申前啓, 不允。 兪健基事依啓。 又啓曰: “定州牧使黃應洙曾莅南邑, 多有人言, 濫授本職, 物情譁然。 臺啓之停, 不免徑先。 渠乃不思自處, 汲汲冒赴, 應洙宜罷職不敍。” 又啓曰: “臺啓體重, 未收殺之前, 雖朝令不得擧行, 而平安監司朴師洙以黃應洙已停啓, 則催促發送爲請者, 前所未有。 輕臺閣而損事體, 不可無警, 師洙宜重推。” 又啓曰: “右副承旨趙鎭禧行己鄙悖, 全無士夫規模。 隨時俯仰, 千億化身, 見棄於公議久矣。 及授是任, 物議譁然, 鎭禧宜改正。” 答曰: “朴師洙事依啓, 黃應洙、趙鎭禧事不允。”

【史臣曰: 鎭禧自少言行鄙悖, 出入娼樓。 登第之初, 有靑樓餘夢登龍門之謠, 而變幻言論, 東西奔走, 老論當局則納交於洪啓迪, 群凶用事則附麗於鏡、夢輩, 爲其鷹犬。 乙巳以後, 又復納款於老論, 又自戊申, 蝨附於趙文命輩, 至擢灣尹, 臺啓一出, 人皆快之。】


○朔寧幻學李碩輔等上疏, 言本郡白地徵稅之弊, 上令備局稟處。


○全羅監司趙顯命發錦城縣監李衡坤、南原縣監徐宗鎭、興陽縣監權相稷等貪贓不法事, 條列請罪, 事下禁府。 該府將欲輕勘, 顯命又逐段査啓, 該府不得已勘以杖流, 而末又減爲徒配, 議者惜其失律。


4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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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上召見大臣、備堂。 論北咨事, 禮曹判書尹淳奏曰: “考之前例, 則査勑前不宜送使。 且咨文中議處二字, 在我國臣民之心, 雖極憤痛, 在彼則不過文書間例用之語, 非出於辱之之意。 先送齎咨官, 報以今方査究之意, 而姑停使行似宜。” 上曰: “旣有議處之語, 何可不送使耶?”


○領議政沈壽賢奏曰: “以今年我國曆, 與淸曆有差, 明年置閏, 亦將不合。 請送觀象監員於使行, 得來造曆新法。” 上可之。 蓋自順治以來, 彼國用時憲曆法, 我國亦用此法。 至康熙末年, 彼國造《曆法考成》之書, 其法與時憲略同。 自今年彼國又用新法, 故我國曆節候時刻皆參差。 至是請得來新法, 然待其還而始印, 則歲前不可頒曆, 故姑仍舊法, 而但不印三四月數板, 以爲進退閏月之地。 是以, 我國明年曆與彼國所同者, 只是置閏與月朔大小, 而節候則日時皆不同。


○全州睿宗胎峰碑石折傷, 大興顯宗胎峰崩頹, 命竝修築, 從禮曹判書尹淳之言也。


○憲府【執義崔命相。】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宣傳官之奪符, 事體甚重, 祗受之際, 必着公服, 蓋以敬御押也。 權以鎭之就拿也, 以白衣便服, 祗受標信, 慢君命壞體統, 已極寒心。 至於張傘引路, 殆同無故遞歸之人, 雖因金吾吏之言, 旋爲中止, 然其無少謹畏之狀, 尤極可駭。 以鎭宜削版。” 又啓言: “夾侍內官, 不離左右, 扶護聖躬, 乃其任耳。 日者太廟門外, 玉趾蹉跌, 雖幸聖體無損, 而夾侍內官, 未卽扶護, 厥罪難赦。 宜拿問定罪, 伊日陪從諸承旨, 於玉趾蹉跌之際, 未能轉報藥院, 密邇陪侍之意, 果安在哉? 諸承旨宜竝重推。” 又啓言: “摠戎使趙儐今日就囚, 明朝保放。 罪人未納供之前, 不敢保放, 乃其例也。 托以有疾, 草記煩請, 人莫不駭, 金吾該堂宜重推。” 竝允之。


○正言金漢喆上疏, 論祛黨之要曰:

破(明)〔朋〕黨, 豈不是美題目? 若不得其要, 往往至於亡國, 甚可畏也。 然今時則易然, 惟當嚴忠逆之分, 明邪正之辨。 然後克收一代之俊, 以祛百年之弊, 不拘色目, 惟才是取, 則皇極建中之美, 可見於今日, 而氷炭同器之譏, 永絶於聖世矣。

末又言保民節財之道, 上嘉納之。 時, 上方以祛黨保民爲號, 故漢喆擧此兩事爲言, 而言皆骫骳, 識者笑之。


4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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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上試講專經文臣。 典籍李東元居首, 賜熟馬, 不通者竝罷職。


○以尹淳爲判義禁, 趙尙絅爲刑曹判書, 兪崇爲工曹參判, 李宗城爲副提學, 李廷濟爲左參贊, 兪最基爲副校理, 申致謹爲修撰, 金若魯爲副修撰, 金尙重爲持平。 吏曹參判宋眞明政也。 致謹推送泰徵之馬, 嘗爲眞明所枳, 而今忽復除館職, 於眞明之政, 人皆駭之。


○憲府【執義崔命相。】 申前啓, 不允。 停亮濟、甘德前啓。


○正言洪啓裕上疏, 略曰:

臣得見囚人安宗海供辭, 以問候事歸之爽實, 而伊時中官之來也, 宗海慇懃勞問之狀, 同坐史官宋敎明見而駭之, 歸播於儕友。 今宗海獨擧郞僚, 中官爲證, 而不及史官何哉? 密昌君樴旣有辱國之罪, 而上价之責, 尤當別焉。 資級高下, 非所可論, 宜一體拿處。

批曰: “以此添問目更推。 宗臣幷拿之請, 予所未曉。”


○刑曹推問裵胤休, 胤休供: “其時喪性, 故不記所言, 而追聞南聖雲之言, 果有一月之說云。” 刑曹參議柳儼請推問南聖雲, 上曰: “聖雲已下鄕則勿問, 而渠若曖昧, 何必遲待一月而後乃知乎? 將復置嶺南於黯黮之中, 不可不痛治。 施威嚴問。” 胤休屢訊不服, 遂命減死島配。 胤休, 正徽之孽子也。


○慶尙道、江原道、平安道霜降雨雹。 全羅道雨雹雨雪, 杆城地震。


4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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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獻納申晩上疏, 略曰:

君德成就, 在於經筵, 而三講、兩對, 每致停掇, 一曝十寒, 已多其憂。 雖開講之時, 略說文義而止, 何望開發成就之效哉? 臣僚晉接, 只有常參次對, 而常參之設行甚稀, 次對之頉稟居多。 及至引對, 終日講論, 不過數度狀啓, 國事安得不岌嶪乎? 殿下每遇災異, 輒下求助之敎, 而災過之後, 此心不繼, 氣象如舊, 敬天以實之道, 豈若是而已哉? 至於前冬, 興感於陸贄奏議, 渙發大誥, 廣開言路, 而旣無公車之積, 未聞芻蕘之擇。 甚至於咫尺前席, 專事贊頌, 奬詡同類, 要示德色, 而視國事無異越視秦瘠, 如此而國爲國乎? 殿下之臨朝發歎, 以言路爲憂者, 其果出於誠耶則如前日以言獲罪, 積久廢錮者, 率皆昭釋甄錄, 然後庶幾士氣自振, 讜言竝進, 而筵臣之以此爲言者多矣。 殿下牢拒不納, 至以在謫諸臣之置諸稟秩, 特椎道臣。 朝家之懲治言者, 若是其嚴, 人情安得不懲羹而吹薤哉? 且殿下於聽言之際, 不審其言之是非, 只觀其人之如何。 出於疏逖, 則言雖是而厭斥之; 出於親幸, 則言雖非而優容之。 或有觸犯時諱, 不摡聖心者, 讒人等敎, 容易加之, 殿下何以此等辭令, 輕施於臺閣之臣乎? 若夫四臣事, 兩臣則雖已昭雪, 而同事一體之人, 尙在丹書, 幽冤莫伸。 罪在宗社, 事關凶逆之類, 生前死後, 官秩自如, 處分之倒置如此, 將何以勸懲哉? 至於十九日下敎, 雖父子勿許相傳, 莫有知者, 而一種痼於宿習, 陷溺其心者, 乃敢藉口跳踉, 以至李喆輔之疏而尤無忌憚, 噫嘻痛矣。 虎龍變書, 一鏡敎文, 何等凶逆, 而以此錄勳, 以此設科? 科勳雖殊, 其實一貫, 而鏡、虎伏法, 勳旣罷削, 則科名之猶存, 寧有是理? 乙巳削榜, 處分至嚴, 而聖志不固, 隨時見撓, 初改爲別科, 後復其初名, 末乃特書承宣之望單, 深罪枳拔之政官。 此輩一倍增氣, 自許以義理, 或斥以逆名, 肆然爲說, 不少顧畏。 若如渠言, 則一鏡之官可復, 虎龍之勳可存, 而科名亦可以無疵矣。 渠亦殿下之臣子, 何敢若是無嚴於今日朝廷乎? 且人方指議其科名, 則榜中之人, 惟當悚縮, 而乃敢攘臂突出, 公肆噴血, 如許道理, 未或前聞。 此在渠爲薄物細故, 何足深責? 所可惜者, 殿下終不嚴辭痛斥, 明施典憲, 君綱不尊, 臣紀益壞, 臣竊痛心焉。

上下敎責之曰: “申晩疏, 不無省勉者, 而旨意可知。 噫! 十九下敎之後, 爲今日臣子者, 其敢若是? 晩之曾前除拜, 輒皆撕捱, 今乃不得不售其舊習, 良可寒心。 遞差, 其疏還給。”


○諫院【正言洪啓裕。】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今番使行, 不免有辱國之罪, 則班資崇卑, 非所可論。 正使密昌君樴宜一體拿處。” 又啓言: “申致謹向來北路一事, 大招物議, 久枳淸塗。 不可以數年外補, 滌其疵累, 而徑除館職, 有駭聽聞。 致謹改差。” 又啓言: “兪健基彈墨未乾, 宿趼旋擬, 事雖甚微, 所關非細。 且以久枳淸塗之申致謹, 卒然檢擬於館職者, 尤有乖於政例。 吏曹該堂宜重推。” 又啓言: “兼臺事體, 與時帶無異。 書狀官尹彙貞拿處命下之後, 不卽請減兼帶, 致令帶臺銜就理, 當該承旨宜推考。” 又啓言: “豪貴有勢之家, 侵虐多端, 或私門徵債, 與人分利; 或先用廛物, 不償其直。 法司無以繩其罪, 窮民無以保其業, 自今私門徵債廛物先用之類, 宜痛加禁斷, 隨現重究, 雖宗戚重臣, 切勿饒貸。” 又啓言: “申晩之疏, 出於憂愛之誠, 而殿下遽以黨習疑之, 至下情外之敎, 殿下之待臺閣, 何其薄也? 晩小年決科, 出入三司, 今幾年矣。 每稱情勢, 有除輒辭, 曾不以格君心, 糾官邪爲己任, 臣嘗慨然。 今其一疏, 少效職分, 則乃反呵斥摧折, 不少留難, 言路通塞, 所關非細。 申晩遞差之命, 宜還寢。” 答曰: “承旨推考及私門徵債、廛物先用事, 依啓。” 餘竝不從。 至申晩事, 敎曰: “晩之除職, 輒皆撕捱, 不耐其心, 竟售舊習。 此則雖駭猶恕, 而至若四臣事, 十九下敎之後, 爲今日臣子者, 何敢容喙? 只遞其職, 亦爲末減。 洪啓裕之營護, 極涉無嚴, 此輕處分之故也。 申晩罷職不敍, 正言洪啓裕先遞後罷。”

【史臣曰: 往在辛丑, 國勢澟然如一髮。 當此時也, 建儲代理, 不容一日少緩, 則爲大臣者, 當不顧禍福, 躬自建請, 而乃使李廷熽、趙聖復輩替請之。 及夫聯箚旣上, 而泰耉潛入, 則又隨其後而請寢, 以致彼輩之所藉口, 故文正公李縡跋《紹熙行禮記》曰: ‘惜乎辛壬大臣, 不能辦此也!’ 若以是追咎四臣, 則義理事面, 正大光明, 而彼四臣者, 亦無辭于罰矣。 今其所以罪之者, 乃反在於聯箚, 夫以聯箚爲罪者, 是以代理爲不可也, 此國是所以不明, 而亂逆所以藉口也。 至若交通私覿者, 若律之以第一義, 則固未也。 然究其本, 蓋亦出於爲宗社建儲之意, 不害爲嫂溺手援之義, 則固不必深究也。 臣擇君之說, 其有無虛實, 固未可知。 假使眞有是事, 在於位號未定前, 此又何足以罪之也? 夫護宗儲建大節, 竟賴諸臣之協力, 駢首同死, 亦由群凶之逞毒, 則顧何必苛摘追理, 以掩其死事扶社之大節也哉? 强加不成之罪, 久置丹書之中, 幷與代理之義理, 不白于世者, 所關至重。 今此伸冤之論, 奚直爲四臣地哉? 申晩之言, 言則是矣, 其言不在於初入臺閣之日, 而在於旣經名官之後, 此識者所以短申晩也。 洪啓裕之啓, 可謂得臺體, 而一幷斥之以黨習, 惜哉。】


○上御召對, 講《近思錄》。


4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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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執義崔命相上疏, 請寢申晩、洪啓裕特罷之命, 其略曰:

晩之疏, 非渠一人之見, 乃輿論之所同。 言多剴切, 有足觀者, 殿下乃反嚴斥啓裕之卽請還收, 實憂言路之永塞, 而又復激惱, 兩臺相繼顚沛, 聽聞俱駭, 何殿下過擧之至此耶? 申致謹評事遞歸之路, 重刑賊徵㺚馬執捉之人, 及至戊申, 其爲二匹見捉於賊陣, 則致謹所爲, 顧何如而館職改差之請, 反歸於黨習? 臣竊爲殿下惜之。

上嚴批責之曰: “今日靑丘, 可謂有黨無君之國矣。 漢之大不敬, 獨論於白衣之權以鎭, 獨不論於護黨之輩乎? 旣知其律身, 何犯之乎?” 蓋命相之斥以鎭也, 有大不敬之語, 故上批如此。


○行召對。


○以宋徵啓爲副校理, 任珽爲副修撰, 鄭熙普爲掌令, 趙明履、沈爲正言。


○政院【左承旨李聖龍、右承旨魚有龍。】 啓請還收申晩、洪啓裕譴罷之命, 上賜嚴批, 仍敎曰: “國之爲國, 專在乎三綱, 今則幾至無君之域。 此後若此者, 決不貸不敬之律。 其令諸臣, 先讀漢法, 毋犯重憲。”

【史臣曰: 聖龍阿附蕩平之論, 濫經諫長、藩臬之職, 善承人主之意, 長在近密之列。 其視義理, 不啻若弁髦, 故雖黽勉爲此啓, 而無一言及於本事。】


4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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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上行召對, 講李忠定奏議。


4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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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持平金尙奉上疏, 略曰:

今日之大義理, 如星揭日昭, 聖上隱忍不發, 始發於十九日者, 所以嚴君臣之分, 則彼牽連拘掣, 未忍割斷, 以此爲去就大關者, 臣分都虧, 人理都晦, 而申晩之屢入三司, 一例退縮者, 忽地顯訟, 不自知愧, 無亦舊習闖發, 忍耐不住耶? 抑或大勢潮驅, 未能自脫歟? 諫啓憲疏, 首尾相應, 喙喙不已。 李喆輔之積被齮齕, 不過諱惡榜名, 初旣錮塞, 末又僇辱, 則當之者一遭痛辨, 事理固然, 而又從以搆罪, 抑何意哉? 如洪啓裕之卒附時論, 欲效新功, 議論風生, 自甘於擺脫本色, 反責他人之變幻, 此已可羞, 而兪健基之相議膺命, 而一駁再駁, 有若關係至重。 申致謹之循例檢擬, 而登諸白簡, 次第擊去, 一則使行公之玉堂必欲撕捱, 一則使佐銓之兩臣, 混被餘波, 排布旣巧, 風色可怕。 至於趙侹, 含憾於李顯望, 至擧其亡兄而辱之。 當此敦尙風化之日, 豈可置之耳目之列乎? 宜命削罷, 永勿檢擬於臺選也。

批曰: “其所處分, 惟在於上, 不必若此也。 痛懲往事, 孰是孰非? 十九下敎之後, 自有百代之公眼, 何必自是, 又何必非他? 予雖暗此等世態, 洞然于中, 不顧君君臣臣之義, 獨售舊習者, 三尺在予。 趙侹事, 豈特非侹、顯望所召, 侵人致辱, 反治辱者, 雖宰百里者, 猶不爲, 況莅國者乎?” 及召對時, 李宗城以爲: “批旨中, 侵人致辱以下語, 有欠絲綸之體, 而反詈者辱人之兄, 有關風化, 請改下而罪侹。” 遂命還入, 改以趙侹事, 尹大英被斥後, 李顯望勿復檢擬之請, 有若爲大英斥侹, 此等之習, 尋常非之, 而辱人之兄, 亦係風化, 遂命趙侹罷職不敍。


○命外方公都會, 依陞補例, 逐年設行, 而踰年則置而勿施。 從禮曹啓請也。


○上行召對, 講李忠定奏議。


4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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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行召對。


○時, 任珽自北評事, 移拜副修撰, 而屢召不出, 修撰朴弼載亦久不膺命, 上下嚴敎, 命以珽還補北評事, 以弼載補山陰縣監。 副提學李宗城上箚, 竝請反汗, 上從之, 珽、弼載卽膺命。 弼載之館錄, 卽權爀之所嘗斥也, 而冒沒出仕, 人皆駭之。


○關西犯越罪人金世丁等, 更爲承款, 而只服羅多洞殺越事, 而不服細洞事, 人命殺越之數, 亦與瀋陽所査不同。 按覈御史李喆輔査啓以聞。


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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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行晝講, 講《禮記》。


○行夕講, 講《禮記》。


○時, 尹敬龍罪補報恩縣監, 受由上京, 久不還官。 道臣以聞, 上下嚴敎促令還任, 遂寢內擬之命, 仍命自今特除之守令, 切勿許由。


○以徐命彬、鄭彦爕爲承旨, 趙遠命爲大司憲, 沈聖希爲執義, 李著爲司諫, 閔瑗爲掌令, 尹汲爲校理, 鄭亨益爲右參贊, 金漢喆爲持平。 彦爕曾爲忠淸監司, 置尹㝚於稟秩, 許姜世胤之歸葬, 得罪公議, 被駁而遞, 故不敢膺命。


4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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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行晝、夕講。 時, 上抄選《禮記》講之, 參贊官李宗城以所選猶多, 請又精選其一二篇以進講, 而繼講《詩傳》, 上從之。


○忠淸道溫陽郡地震, 屋宇掀動, 有聲如雷, 移時乃止。


4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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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行朝講, 講《禮記》。 特進官趙正萬曰: “《坊記》之坊字, 乃防慾之意也。 臣嘗受學於宋浚吉, 浚吉書遏慾存理四字而與臣, 臣之友金昌翕, 又嘗以臣之有病, 作淸心寡慾之說以戒之。 此臣之所得於師友者, 而與《坊記》之義相符, 故臣敢以是八字獻焉。” 上嘉納之。 又命正萬書進遏慾存理四字曰: “淸心寡慾四字, 已有先朝御筆矣。”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自今還穀未捧守令, 雖有褒啓, 定式勿施。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司諫李著。】 申前啓, 不允。 趙鎭禧事、密昌君樴事、申致謹事、吏曹當該堂上事、申晩事幷停啓。


○持平金漢喆上疏, 略曰:

殿下每以十九日下敎之後, 何敢乃爾爲敎。 臣於其時, 待罪右史, 至承手書, 而殿下旣不播告, 且有父子間勿相傳之敎。 以此鉗制一邊, 使不容喙, 一種承望之徒, 憑藉跳踉, 臣竊惜之。 殿下以言事忤旨, 罪申晩, 以伸救言者, 罷洪啓裕, 至於大不敬三字, 摧折諫臣, 杜絶言路, 臣恐衛國莫敢矯非者, 不幸近之。 伏願前後嚴旨, 幷命還收也。 臣於金尙重之醜詆洪啓裕, 不勝駭惋。 當臺閣寂寥之時, 獨啓裕有懷輒陳, 綽有古諫臣風, 而今乃以卒附時議, 欲效新功等目, 勒加詬辱, 而終無譴責, 臣竊憂歎焉。

批曰: “聽十九之下敎, 爾猶若此, 他尙何說?”


○命以生進、儒生冠服之制, 收議於諸儒臣。 先是, 因趙明翼疏, 使玉堂博考, 校理兪最基曰: “欄衫、幞頭乃華制, 故相臣閔鼎重赴燕時覓來, 故始知其制度, 卽今好禮之家, 亦頗用之於冠禮時。 自上欲用華制, 臣實感歎, 而今番則應榜期日已迫, 似難及期辦備矣。” 上命該曹, 以其冠服制度, 博詢於山林諸儒臣。 至是, 諸儒臣所收議, 皆無明白可據者, 上曰: “從當博詢。”


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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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行晝講, 講《禮記》《坊記》。 至利祿先死者之文, 上曰: “戊申有軍功者, 亦多已死之人, 宜有先死者之道矣。” 命銓曹錄其子孫。 時, 南延年之子德夏, 尙在罪籍, 亦命給牒。 參贊官李宗城曰: “吳命恒之弟命新, 以名出賊招, 一斥不復, 亦宜收用。” 上許之。 宗城曰: “申致謹纔遭臺言, 而臣爲御史也, 聞於北道, 則實無是事。 宋眞明之投望於玉堂者, 非永枳致謹之意也。” 上曰: “若如洪啓裕之言, 則豈特枳望玉堂而已乎?” 是後, 宋寅明爲吏曹判書, 又枳致謹於玉堂, 蓋命新以李椷之妻娚, 爲椷之所援引。 致謹推馬之說, 北人皆言, 而宗城之言如此, 甚矣黨私之難祛也!


○以宋秀衡爲執義, 徐命珩爲獻納, 南泰齊爲正言, 趙明翼爲刑曹參判, 洪尙賓、鄭必寧爲承旨, 金尙星爲副應敎, 金若魯爲校理, 兪健基爲修撰, 兪最基爲副校理, 趙東彬爲南兵使。 是日政, 吏曹請敍坐罷玉堂, 而洪鳳祚、吳瑗、權爀、申晩幷被敍命, 此皆上所嘗靳敍者也。


○行輪對。


○行夕講。


4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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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正言南泰齊上疏, 論領議政沈壽賢曰:

顧今領揆耄昏, 頗不任事, 而無敢爲殿下一言者。 夫忠厚老成, 殿下必欲圖任, 聖意甚盛。 臣非敢沮殿下此心, 而但非德望素重, 志慮不衰之人, 則徒有伴食之請, 實無鎭物之功, 此臣所憂歎也。 惜其知恥有素, 而守義不堅, 兩次引入, 皆不免迫於嚴命而復起, 此亦殿下之過也。 臣謂宜以禮進退, 以全終始之恩焉。

上不賜批, 命遞泰齊職。 尋又下敎, 黜補珍島郡守, 卽令辭朝。


○領議政沈壽賢因南泰齊疏, 出往城外, 上遣承旨敦諭。


○上御晝講, 講《禮記》《坊記》。 至不娶同姓之文, 檢討官朴弼載曰: “吳孟子云者, 魯人諱之也。 是故, 孔子之答陳司敗則曰: ‘昭公知禮。’ 於《春秋》則直書之。 以此觀之, 君上之過, 當時雖不敢言, 書之簡策, 以傳於後世, 甚可懼也。” 蓋弼載實不覺李氏之在宮中, 而泛論文義。 是後政望屢靳點, 人以爲弼載之罪, 祟於文義。


○憲府【掌令閔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厚陵參奉文道濟矇不識事, 陵隷與兩都民人, 作爲契房, 家材鹽柴, 任意斫出, 而莫之禁焉。 道濟宜汰去。” 依允。 又啓曰: “司饔直長李泰翼爲人賤陋, 多行不法。 及至拿問, 飾辭彌縫, 同列羞與伍, 而吏卒皆怨罵。 泰翼宜削版。” 答曰: “浮謗難信, 拿處。” 又啓曰: “順安縣令尹尙遠爲人闇劣, 昏不省事。 至與官屬對坐, 爲雜技賭酒肉, 恬不知愧。 尙遠宜罷職。” 上曰: “尙遠是蔭官乎?” 李宗城進曰: “故相尹趾善奉祀孫也。” 上曰: “風聞未可盡信。” 遂不允。


○戶曹判書宋寅明奏曰: “日昨南別宮西宴廳無風自頹, 關西雷風之變亦非常, 而犯越査事, 尙未究竟。 領相又遭人言, 一臺諫之獨論大臣, 壞體統甚矣。” 參贊官李宗城曰: “近來人皆數化, 以其趨利也。 不獨南泰齊也。 若不嚴處, 則將無以禁之矣。” 宗城之意, 蓋指洪啓裕也, 上曰: “往者洪啓裕亦然矣。 予雖昏, 豈不知其情態乎? 金尙重之疏亦非矣。” 宗城曰: “尙重之言, 但欠忠厚, 而是則是矣。 十九日下敎, 義理昭然, 而護黨之輩, 不信聖敎。 雖以昨日玉堂敍命觀之, 壞亂朝廷之輩, 開其復用之路, 繼起者必紛然矣。” 掌令閔瑗曰: “殿下每以黨論爲戒, 而今宗城右尙重, 而吳瑗、權爀、洪鳳祚謂不可敍, 此是黨論也。” 朴弼載曰: “臺臣旣傳啓, 則宜卽退出, 而故爲遲留, 乃以黨論, 斥李宗城矣。” 語未畢, 上遽曰: “閔瑗固非矣, 而朴弼載之斥瑗, 有若爲李宗城, 而互斥者然, 弼載亦非矣。” 命遞瑗與弼載職。

【史臣曰: 啓裕與宗城連姻, 故宗城欲引爲己黨, 未唱榜而擬差騎郞。 及啓裕入臺, 論議風生, 宗城惡之, 甚於他人, 必欲擠排。】


○副修撰任珽上疏, 請寢南泰齊補外, 其略曰:

南泰齊以踈遠一新進, 不顧一身利害, 急於願忠, 敢論當軸之首相, 亶出於一片赤心, 而殿下乃反嚴辭譴斥於海島瘴烟之地, 大爲聖德之累。 且今私意橫流, 牽制畏愞, 顧瞻搖蕩之風, 已成朝廷之痼疾。 求其不拘時俗, 不怵禍福, 敢爲殿下達一國之公議者, 只有一泰齊而已。

敎曰: “南泰齊怪駭之狀已諭, 而敢襲洪啓裕議申晩之習, 誠可駭也。” 命遞珽職。


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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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宗臣夏陵君樀上疏, 以肅廟卽阼回甲, 請上東朝尊號, 批曰: “今觀卿疏, 慕深感切, 而謙挹盛德, 難以强煩, 惟抑鬱于心矣。”


○校理金若魯上疏, 略曰:

向因北咨, 差出陳奏使, 則固當刻期發行, 而竊聞, 日昨筵臣以送使謂無前例, 而至以爲彼之嘖言, 是固例用者。 其後大臣踵請姑停, 使行先送譯舌, 臣不意大臣亦有此言也。 噫! 筵臣之意必曰: “彼旣以藩服待我, 我又屈意事之, 嘖辱之來, 勢所難免。” 云爾則國小力弱, 皮幣以事, 猶爲至痛, 況因邊民一事査處之議, 至及於君父, 爲臣子者, 其可考證前例, 恬然坐視乎? 抑將驚心痛骨, 以死力辨乎? 此無他, 大義之爲世所諱久矣。 今世士大夫平日, 不能以忍痛含冤四字存諸胸中, 故目見今日之事, 尙且低心下氣, 不知其爲羞辱。 如使此事, 在數十年前, 則人心之憤痛慷慨, 必不若是矣。 臣竊爲世道悲之。

末又言譯舌輩夤緣常明, 交通行賂之弊曰:

渠以彼國寵臣, 交通外國, 居中納賂, 其人必是陰邪。 一朝事發, 恐致連累於我國, 宜進定使臣, 行期毋或少遲, 仍飭譯舌, 以防常明交通之路。

批曰: “使行日期, 何必進定? 末端事, 當飭於拜表之日。”


○以趙世垕爲掌令, 李錫杓爲正言, 趙漢緯、趙尙命爲副修撰。


○濟州牧封進枳子, 蓋非例也。 上下諭曰: “昔夫子不時不食。 枳子乃不時之果, 非薦新之物, 則事涉猥屑, 徒貽民弊。 令廚院下送, 此後勿復封進。” 仍命牧使鄭道元從重推考。


4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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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命依肅廟朝定式, 雖勳戚大臣, 遷葬時勿許禮葬, 只葬需擔軍參酌題給, 從判府事徐命均之言也。


○按覈御史李喆輔上疏, 略曰:

臣復按西事, 終與瀋報相左, 只得如前取招, 方玆入城, 而申晩之疏攻臣, 全無道理。 蓋其許多張皇, 都出於忘君護逆之心, 則斯亦妄人也已矣。 在臣何怒, 又何辨焉?

上賜例批。

【史臣曰: 喆輔以鏡、虎鍜錬之誣獄爲是, 而反以忘君護逆之目, 加於申晩, 豈不悖哉?】


4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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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司諫李著上疏, 略曰:

十九日下敎, 出於建皇極, 明人彝之意, 而一邊之惑, 去而益甚, 此豈但黨習者之罪哉? 亦殿下使之然也。 其時, 下敎之頒示臣隣者, 不過曰: “彼此皆有不逞之徒。” 而裏面詳悉之敎, 無有聞者。 雖以金漢喆、申晩之疏觀之, 皆以不得聞爲辭。 苟使知之, 其不敢如是也明矣。 噫! 正君臣嚴亂逆之大處分, 只與數三臣僚, 密勿於半夜前席, 惟恐外廷之或聞者, 有非公言之義, 而臣於金尙重疏批中, 百世公眼之敎, 亦有所慨然者。 夫欲俟百世者, 聖人不得位之事也。 殿下處可爲之勢, 操可爲之柄, 顧不能行之於今日, 而欲俟百世耶? 臣謂, 宜寢伊日下敎秘勿相傳之命, 使纏繞舊習之人, 洞然知私黨之不可護, 然後痼弊可革矣。

批曰: “十九下敎, 略而詳矣, 而佯若不知, 徒事務勝者, 無嚴也。 因此務勝, 必欲制彼, 亦不反也, 孰是孰非?”


○憲府【持平金漢喆。】 申前啓, 不允。 停金吾吏卒及尹尙遠事, 而李泰翼事, 拿問間姑停。 又啓言: “臺啓體重, 而掌令閔瑗傳啓之際, 燁、諸子事, 無端落漏, 瑗宜罷職。” 從之。


○禮曹判書尹淳因金若魯疏斥, 上疏自明, 其略曰:

彼喝出臣所不言, 從以臆臣意中事, 立一歐擊之話柄, 置人於輕主辱, 忘大義之科。 臣於伊日, 何嘗曰: “嘖言是例用者也。” 噫! 國小力弱, 慢書責金之辱, 前後相望, 在其時雖鉅儒藎臣, 森然於朝野, 而惟以循例彌縫爲事則低心下氣, 不獨今日之爲可悲, 而其所云, 事在數十年前, 必不若此者, 多見其未詳故實耳。 然其外托義理, 中藏機括, 不專在於臣身。 天日在上, 臣復何言?

上賜例批。

【史臣曰: 尹淳之援據前事, 請勿送使, 又以議處二字, 爲例用之語者, 豈必出於忘大義輕主辱, 而及若魯過加詆斥, 則淳又欲諱其已發之言, 以有謂無, 固已不直。 且鉅儒、藎臣一句, 要以譏侮秉大義之先賢, 侵逼若魯之伯父, 何其悖也?】


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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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命以徒配罪人李樞隨往陳奏使。 時, 樞纔赴配, 正使徐命均白上曰: “丁丑年, 臣之從祖徐文重赴燕不得竣事, 其時首譯卞爾遇被罪發配, 而故相崔錫鼎仍請率去。 今亦宜用此例。” 上曰: “此非放釋也。” 遂許戴罪率去。 蓋是時, 彼國金常明者, 自稱我國人後裔, 故譯官李樞、金是瑜者, 自稱常明之族黨, 夤緣往來, 至謁常明父祖之廟, 以欺他人之耳目, 而納賂圖事, 故每有使行, 必帶去兩譯。


○工曹參判兪崇卒。 崇晩得科名, 夤緣倖會, 致位宰列, 而碌碌無稱, 至是卒。


○持平金漢喆啓曰: “臣之前疏, 略論十九日下敎事, 而亞諫之疏, 忽復攙及臣身, 殿下又以孰是孰非爲敎。 臣之疏論, 只欲明伊日筵敎, 本非此輩之所可藉重而已, 元無較爭角勝之意, 而諫臣之侵斥, 抑何意也? 臣之不詳論, 蓋以有不相傳之敎故耳。” 上賜例批。


○執義宋秀衡上疏, 略曰:

人君言動, 實關治忽。 殿下聖學高明, 而群下一言不摡, 則摧折鉗制, 黜補竄逐, 或下情外刻迫之敎。 雖以近日諸臣譴罷事言之, 殿下惟當平心恕察, 可用則用之, 可罪則罪之而已, 何至輒下不忍聞之敎, 以駭四方之聽乎? 辭令之過中, 實爲聖德之累, 而在廷之臣, 無一進規者, 往往有乘機投疏, 要激上怒, 而以黨人二字, 歸之於一邊, 臣未知爲此言者, 果能無一毫黨私之習, 而軋人如是耶?

上賜例批。


4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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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領議政沈壽賢上疏辭職曰:

臣挈曳垂絶之喘, 奔走班行, 其苟且無恥甚矣。 臺疏峻發, 而其言初無一字過實, 揆以國體, 何可一刻虛縻, 以增國人之唾鄙乎? 且聞金若魯疏, 以姑停使行, 先送譯舌爲非云。 此亦臣慮事昏錯之致也。

上遣都承旨, 敦諭偕來。


4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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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命拿致關西犯越諸囚於京獄。 先是, 犯越罪人及犯越地名, 與瀋陽所査不合。 及問鳳城, 鳳城所報乃與我査相合, 而人數猶未脗合。 諸臣請復遣按覈御史, 上曰: “又送御史則往來徒費時日, 犯越諸囚, 拿致京獄覈之。”


○淸國拿送犯越人徐貴江。 右議政金興慶請梟示于邊境, 上可之。


○修撰兪健基上疏, 略曰:

臣本以遊羿彀之蹤, 又況處睢盱之地, 果然金漢喆之僇辱及之矣。 未知譏嘲等說, 果俑於誰口, 而設令其姻婭宿憾之間, 自做物議, 暗裏閃弄, 臣何以覺得, 亦何以得聞也? 念臣昨年臺垣, 旣招人次骨之怨, 向日筵白, 又礙其進身之路。 畢竟逞憾之毒鋒, 果出於親姻之地, 傳法之神, 此尤可怕。

批曰: “須就事對辨而已, 何必以此等之目譏人乎?”


○以趙明翼爲京畿監司, 李德壽爲吏曹參判, 徐命彬爲吏曹參議, 尹陽來爲刑曹判書, 沈聖希爲副校理, 南泰良爲副修撰, 趙尙絅爲漢城判尹, 擢宋秀衡爲同副承旨。 吏曹判書金在魯政也。 德壽前日所坐, 非比細事, 而無礙通擬於亞銓之望, 識者惜之。 秀衡纔進鶻突之疏, 旋蒙擢拜之寵, 人多譏之。


4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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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上引見大臣、備堂。 是日兩司無一人入侍者, 司直宋眞明進曰: “故事, 次對則三司必備員, 若不備則備局請對入侍, 不以次對爲名, 而近來則無論備員與否, 皆謂之次對, 宜申明舊式。” 上可之, 仍命承旨, 取考前例。 其後承旨金聖應奏曰: “古規則次對必以三司長官入參, 因先正臣宋浚吉言, 若無長官則雖次官, 亦令入參。 近則次官亦多不備, 故雖無三司, 而次對則依例行之。 且古則次對一月三行, 自肅廟朝, 改定以六次。” 上曰: “旣有前例, 三司備員, 非定式之事也。”


○上命於雙嶺戰亡處立碑。 右議政金興慶仍奏曰: “丙子斥和臣尹集、吳達濟、洪翼漢三人節義, 尤爲卓異。 今吳、尹子孫俱有入仕者, 而洪翼漢之孫禹錫, 老職僉知, 見遞之後, 家貧無以奉祀。 特爲付祿, 似有光於褒忠之道矣。” 上可之, 仍命禹錫永付軍職。


○領議政沈壽賢又上疏辭職, 優批不許。


○上御召對, 講李忠定奏議。


十年 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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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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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丙子/行晝講。


○穩城犯越人金水京等四人, 竝梟示于境上, 府使徐行進ㆍ黃拓坡、權管金自允竝拿問定罪。


5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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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行晝講。


○命罷吏曹參判李德壽、參議徐命彬職, 以屢違召命也。 以宋眞明爲吏曹參判。


5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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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御寶僞造誣人惡逆罪人徐震積伏誅。 震積卽前任掌隷院吏也。 僞造御寶, 空名帖潛賣於咸鏡道, 事覺, 乃上變。 觀察使趙遠命馳聞押送, 命捕盜大將張鵬翼、申光夏究問。 震積供: “渠之父卽靑坡人朴礎之奴, 故渠嘗往來礎家。 戊申年前, 湖南人羅萬迪之子崇勳居在靑坡, 與礎密密遇從, 而湖西居李生員者, 亦往來綢繆矣。 及戊申, 見麟佐之頭, 乃是往來礎家之李生員也。 且鐵原人黃壽夢及礎之族詹, 聚會於泮村以爲: ‘吾等雖漏綱於戊申, 必有後患, 着實圖之。’ 云。 尙州人崔有恭亦與礎相語曰: ‘國家擾亂, 吾輩當謀, 爲萬民蕩平。’ 云而靑坡人吳命建亦參其謀。 且壽夢與其族壽仁聚議曰: ‘今會寧府使可以締結成事。’ 仍令渠, 傳書於會寧府使許璘, 璘稱病不見, 書給答狀, 故傳之壽夢。” 云。 上以其所告, 出於求生之計, 且以奴告主, 事係綱常, 更命訊問, 震積供: “僞造事發, 欲延時刻之命, 爲此誣引, 而渠之母, 卽徐行進家婢, 放良之後, 朴礎奪其贖券, 侵徵無比, 故心常恨之。 壽夢、有泰、詹、命建俱有私嫌, 故竝誣告。” 云。 於是, 上召見右議政金興慶、判義禁尹淳、刑曹判書尹陽來、捕盜大將張鵬翼ㆍ申光夏等議當律, 僉曰: “奴告主, 罪止處絞, 誣人惡逆及僞造御寶, 俱是極律, 震積宜從重律。” 上從之。


5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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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領議政沈壽賢上疏辭職, 上以手書, 賜批許遞。


○以金尙奎爲承旨, 李宗城爲副提學, 南泰慶爲執義, 趙漢緯爲司諫, 申宅河爲持平, 李光湜爲正言, 沈壽賢爲判中樞府事。


5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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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京畿廣州人金大賚奴永萬, 咀呪弑大賚及其奴婢凡三十餘人。 大賚之奴世迪以其主及父母皆死於咀呪, 手殺永萬, 自首於官。 監司申昉以聞, 事下刑曹。 刑曹請依律, 杖六十, 上可之。


○平安監司朴師洙啓言江邊犯越之患, 又言: “昔在萬曆及肅廟初年, 命西北守令問于體府差出。 今亦宜令該曹, 議于廟堂差出。” 事下吏曹。


5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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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忠淸道公山幼學柳幹采上疏, 贊揚平亂之功、蕩平之政, 末又論搜人才、廢錢貨之宜。 批曰: “上贊寡躬, 非予所求。 修陳事, 令備局議處。”


○以宋秀衡爲承旨, 金尙翼爲副修撰, 金漢喆爲持平。


○罷前黃海兵使閔思淵職。 先是, 癸丑六月, 荒唐船來泊瓮津界, 思淵遣將校逐之, 而將校反被唐人打傷, 軍械亦皆見奪, 而思淵諱之, 瞞報巡營。 至是, 觀察使兪拓基發其事以聞, 請罪思淵。 廟堂只請罷職, 上可之, 議者以爲罰輕。

【史臣曰: 蓋自丁丑運粟之後, 唐人之諳知海路者, 爲採海蔘, 每於夏秋之交, 往來海西, 歲以爲常, 而來者益衆, 不知爲幾百艘。 地方守令、邊將雖欲追逐, 而彼衆我寡, 或潛與酒糧, 誘之使去, 識者憂之。】


5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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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上御召對, 講李忠定奏議。 是日, 玉堂金若魯、兪最基等, 書上故事, 以久不開筵爲戒, 上卽命召對。 若魯曰: “聖候方在靜攝中, 召臣等於便殿, 使之講讀, 而殿下臥而聽之, 亦無妨矣。” 上曰: “臥聽則有非不冠不見之義, 故不爲也。”

【史臣曰: 昔宋學士竇儼見太祖燕服而不進, 爲儒臣者, 當以儼爲法。 今也, 上無難强之疾, 而若魯請以臥聽, 將有以啓慢下之心, 而怠遜志之意, 可謂竇儼之罪人也。】


5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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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行召對。


5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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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李廷弼之子擊皷訟其父冤, 上不省。 判府事徐命均盛稱其冤, 上曰: “廷弼固嘗得罪淸議, 自侍從出宰, 當亂棄郡。 雖有末後之功, 當初之失郡, 是其罪也。 趙侹之請置六等之科, 亦無怪矣。” 命均曰: “《勘亂錄》只憑狀啓載錄, 而趙顯命、朴文秀, 每言廷弼之冤矣。” 戶曹判書宋寅明曰: “《勘亂錄》臣果只憑其時狀啓載錄, 故如此矣。” 上曰: “豈可以《勘亂錄》, 永枳其人乎? 朴師洙戊申之疏, 至以黃璿之死, 致疑於廷弼矣。” 是後, 師洙又疏辨焉。


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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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行召對。 上曰: “李基夏爲訓將時, 取岳武穆禦兀朮那札刀之法, 製進戰車, 一面則槍, 一面則劍。 今觀李忠定奏議, 其論軍制, 本制甚詳, 此兩箚【議軍政、敎車戰。】 令玉堂, 寫送於政院, 頒示各軍門大將。”


5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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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以尹東源爲執義, 李裕身爲持平。


○關西犯越諸囚, 拿致刑曹究問則諸囚皆變辭不服。 右議政金興慶請對稟旨, 上命刑曹三堂與兩捕將, 同議訊問。 蓋將用治盜之刑也。


○關西犯越亡命人金永昌就捕。 命賞捕納者千金, 加其資。


○始復貢價。 先是, 因年荒, 減買物之價, 至是復舊, 從戶曹判書宋寅明之請也。


○右議政金興慶白上曰: “故相臣李頣命之妻, 年老無依, 請移配其孫鳳祥於近地, 使之相依。” 朴文秀亦言其情理可矜, 蓋文秀與頣命, 爲至親故也。 上命量移近地。 宋寅明請以移配爲名, 上從之。


○罷特進官朴文秀、侍讀官金若魯職。 時, 諸臣登對, 方論犯越査事, 朴文秀曰: “金若魯在此, 臣宜示卽日發行之意, 而査事未究之前, 勢不可行矣。” 及諸臣又以罪囚徑斃爲慮, 至請稍緩其枷杻, 文秀曰: “毋爲此論也。 玉堂又必以緩獄聲罪也。” 蓋若魯嘗論使行延拖之非, 故文秀譏之也。 若魯遂與文秀爭詰, 喧聒不已。 金興慶請幷推考, 上可之。 文秀、若魯爭益甚, 上復命重推。 旣又下敎, 責以虧損紀綱, 幷罷之。


○命下慶尙監司權𢢜于金吾, 以久不膺命也。 承旨宋秀衡啓言處分太過, 命推秀衡。


○右議政金興慶上箚, 請寢權𢢜拿處之命, 其略曰:

𢢜職雖藩任, 秩是重臣。 乃以不卽膺命之罪, 置諸縲絏之中, 有非禮使之道。”

上命寢拿處, 重推飭勵, 俾卽肅命。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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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夜, 月犯木星。


○上御晝講。 參贊官李宗城以天氣正熱, 請依先朝故事, 差早開講, 上命改以巳時。 其後, 又以辰時開講。 是日, 宗城請還寢李鳳祥移配之命, 上曰: “向者一邊人則必欲追罪, 一邊人則必欲其生, 故前年令該府考律, 則卽今所被之律, 已是過中, 而同是竄配, 何必請寢?” 宗城曰: “先朝亡命之人, 不可以情理可矜, 而輕其罪也。” 上曰: “器之旣不服而死, 鏡、夢欲加法外之律, 故鳳祥不得已亡命, 此非亡國家之命也, 只是避鏡、夢輩也。 若無鏡、夢輩, 則雖在景廟朝, 鳳祥必當自現矣。”


○持平李裕身上疏, 更論李德載啓草借書之事, 而醜辱之。 且言鄭益河査事彌縫之狀, 而請覈之, 多至累十萬言。 批曰: “予已洞察, 何必煩籲? 侵爾者德載, 何可以疑移乙, 張皇不已?”

【史臣曰: 鄭益河之爲翰林也, 枳塞金若魯於翰薦, 若魯兄弟怨益河, 必欲中之, 及益河宰忠原, 多不廉聲。 會, 李德載駁李裕身父子, 若魯兄弟乃宣言曰: ‘德載之啓, 益河嗾之也。’ 裕身信其言, 遂上疏, 論益河貪贓不法事數十條, 又以爲欲論益河, 故益河代草啓辭, 嗾德載先發制人也。 上遂命拿問益河, 而貪贓及代草無證左, 事遂寢。 至是, 裕身又陳疏申論, 而語甚噴薄, 至累十萬言。 觀者駭之, 遂被臺斥。】


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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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行賓對。


○黃海道瑞興縣有全貴益者, 其妹以惡疾死, 貴益恐其傳染, 燒其屍。 觀察使兪拓基以其情絶痛, 而《大明律》甚輕, 請令廟堂議定重律。 至是, 諸臣皆傅之生議, 獨宋寅明以爲: “當施極律。” 上曰: “此乃庾袞之罪人。” 仍命刑配絶島。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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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以徐宗玉爲吏曹參議, 申思永、閔致龍爲掌令, 李台重爲正言, 金尙耉爲持平, 李宗白爲校理, 金尙翼爲副校理, 宋徵啓爲修撰, 朴弼均爲副修撰, 金尙魯爲檢閱。


○行常參。 先是, 淸國捕拿我國犯越人票海常, 幷咨押遣按誅如法, 卽具咨回付瀋陽。 瀋陽禮部不肯轉報燕京, 托辭以還之。 右議政金興慶、吏曹判書金在魯等請別定齎咨官, 直送燕京, 判府事徐命均言: “先送別齎官, 恐妨使事。” 遂命留付使行。


○以沈錥、金廷潤爲掌令, 成範錫爲持平, 尹得徵爲正言, 吳瑗爲副修撰。


○命留孔宗洙於泮宮, 月給其料。 宗洙龍仁人也, 蓋先聖後裔云, 故大司成鄭羽良請之也。


○上御朝講。 知事宋寅明曰: “白木廛失火, 尙未改建, 景像蕭條。 請自備局飭賑廳、地部及五軍門, 各捐財以助成之。” 上許之。

【史臣曰: 市肆改建, 瑣事也, 而要一時之民譽, 創無前之謬規, 不覺其虧國體而啓後弊, 可勝惜哉?】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寧越府使權始經上疏言民瘼, 其略曰:

“詳定後縮結, 宜以他邑田結移劃, 陳棄之土, 宜令邑民減稅許耕。 翁主房折受處, 勿許打量, 宮差等幷窺捕嚴治, 廚院所進槽板, 亦宜停寢。”

上賜批嘉奬, 命寢折受處打量, 其餘令廟堂稟處。 尋又下敎曰: “始經疏中木槽事, 雖云民弊, 其名瑣屑, 推考。”


○命移配坐淸債編配之類及逆賊緣坐諸罪人之在關西江邊中山邑者, 於三南、海西、關東等地, 從道臣朴師洙狀請也。


5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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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行晝講。


○還給前判書權以鎭職牒。 先是, 以鎭爲平安監司, 坐江邊犯越事革職, 尋以奪符時着便服, 臺臣啓請削版, 允之。 至是, 副提學李宗城言: “以鎭旣革職, 則奪符時雖欲着公服, 不可得也。” 遂有是命。


○憲府【持平成範錫。】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亡命罪人李鳳祥得保首領, 已是失刑, 今此移配, 寔出意外, 請寢鳳祥移配之命。 鳳祥之祖頣命, 朝家旣不復官, 則今其移配擧條稱故相臣某, 承旨雖已微稟改下, 矇然捧入, 罪固難免。 請當該承旨罷職不敍。” 答曰: “故相臣三字, 其時大臣忘而偶達之致也。 況鳳祥本律, 本非極律, 若是爭執, 亦太過矣。” 幷不從。


○行夕講。


5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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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命吉州牧使依舊典, 以文武交差, 六鎭中一府, 亦以文臣差遣, 北評事面看交代, 仍爲定式, 從咸鏡監司李箕鎭之言也。


○以禹夏亨爲渭原郡守, 特敎也。 初, 夏亨之守理山也, 言命賊黃鎭紀有逃竄胡地跡, 自請設機窺捕, 朝廷許之, 卒無驗。 會以他事, 坐遞未幾, 渭原缺, 上特命差遣, 俾責前功。 夏亨懼無效將得罪, 遂托疾三月不赴。 判府事徐命均爲夏亨, 屢言於上, 請其遞改, 上黽勉從之。 夏亨於命均, 爲舊幕, 故議者以此短命均焉。


○以洪昌漢爲正言, 李春躋爲兵曹參判, 尹汲爲修撰。


○忠淸道丹陽、永春諸邑霜降如雪。


5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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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命加江界人申尙仲通政階, 賞以千金, 高山里僉使柳以進等四人亦施賞有差, 以捕金永昌也。 初, 關西民潛越淸國界, 殺掠於羅多洞、細洞兩處, 未幾事覺, 我國與淸國各行査, 再遣御史, 按問金世丁等二十餘人, 而地名月日, 終與淸査相違, 且首犯金永昌亡命未捕。 高山里鎭校申尙仲者, 覘知永昌隱匿胡地狀, 於是, 僉使柳以進等招尙仲, 以利陷之, 尙仲遂潛相通謀, 取永昌來。 道臣朴師洙具由以聞, 故命施賞。 又赦尙仲弟之犯越當死者。 師洙又上密啓言: “沿邊人之逃罪越匿者, 其數殆不勝計。” 副提學李宗城言于上曰: “比聞, 犯越者往往見捕於胡地, 是其勢, 守宰邊將不能躬自往也。 恐或闖啓邊釁, 不可不嚴飭也。” 上密諭師洙, 使之招集。


○正言李光湜上疏, 略曰:

耆舊大臣再欲釋負, 黽勉復出, 而前正言南泰齊一筆句斷, 不少顧籍, 駭妄甚矣。 然身爲臺官, 論一宰相, 而屛逐於炎荒瘴癘之地, 臣恐從今以往, 事關宰相則雖有專擅不法之人, 人莫得以論之也, 願收泰齊補外之命。 前吏曹參判金有慶遭彈改正之後, 遽爾還擬, 視若無故之人, 是不有臺啓也。 當該政官不可無警責也。

批曰: “南泰齊處分猶輕。 政官事, 若是齗齗, 其涉太過。”


○以金箕錫爲正言, 金若魯爲修撰, 吳彦胄爲副修撰, 朴文秀爲戶曹參判, 吳光運爲漢城左尹。


○獻納徐命珩自西邑赴召, 上疏, 略曰:

自有犯越事, 邊境騷擾, 擧懷逃散之心, 宜飭道臣、帥臣, 俾盡懷綏鎭安之策也。 潛商緣坐及其他編配罪人, 皆在江邊列邑, 當此邊憂孔殷之日, 此輩若一搖足, 則不知其爲幾永昌。 亦宜幷移他邑, 以絶無窮之慮也。 臣行到博川境, 郡民遮路泣訴曰: “郡守李思順銳意撫摩, 而不意以中考遞歸。 願奏天聽, 特爲仍任。” 道臣亦云追恨, 仍勸臣歸達民情。 況其新倅, 年紀衰耗, 到處不治, 宜遞新仍舊。 寧邊府使鄭壽松專廢公務, 民不見面, 呈訴官門者留連多日, 未免空還, 亦宜罷遞。

批曰: “首件事業已處分, 移配事令備局參量爲之。 李思順事, 殿最體重, 今難更之。 末端事依施。”

【史臣曰: 命珩爲臺官, 而受藩臣之指使, 請仍貶遞之一邑倅, 時人駭笑。】


5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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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行召對。


○副校理金尙翼上疏, 略曰:

瀛錄何等極選, 而臣以違傲爲定計者, 蓋向來儒臣之疏, 殆若偏着於臣身。 何者? 當初主圈者, 不過長席東壁, 而臣弟猥當東壁, 其弟主圈, 而其兄與選, 則可謂公擧乎? 在臣私心, 已有倖占之嫌, 而公議之疵斥, 又如此, 臣之處義, 其可與泛引之諸僚同乎? 自遭人言, 實有沒齒難洗之愧, 積犯違逋, 此皆臣命, 尙復何言?

例批以答。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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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行召對。


○以呂光憲爲掌令, 金尙重爲正言。


○平安監司朴師洙上疏, 略曰:

臣伏聞, 頃日筵敎謂臣以黃璿之死, 致疑於李廷弼, 而廷弼之子寅徽至以此擊皷云, 臣不勝惶惑。 曩在戊申, 諫臣李壽沆發啓, 請錄黃璿之勳, 而其時元勳盛斥璿不能奮發討賊, 故臣悶璿爲國殫瘁而死, 功不白而反受垢, 疏陳在嶺外時所聞, 大略以爲: “李普赫、朴弼健之討賊, 皆本於璿之指授。 但璿不能庇觀望之帥、逃匿之倅云。” 其言逼於廷弼則有之矣, 何嘗謂璿死之由於廷弼乎? 宋寅明以大司諫, 疏陳黃璿之死, 人或致疑於中毒, 請令拿覈營屬。 臣代寅明爲諫長, 又疏論廷弼棄軍之罪, 且請營屬拿覈於京獄而已, 實無一毫疑廷弼之語。 今寅徽之供, 至以讒誣斥臣, 臣誠冤甚。

批曰: “今觀所陳, 於寅徽更無可冤之端。”


○鍾城府使李重述坐失戎政, 北兵使具樹勳狀請科罪。 重述供辭, 臚列樹勳罪狀, 凌辱狼藉, 上大駭之, 命施以凌蔑上官之律。


5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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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行晝講。


○行輪對。


○上御夕講。 知經筵趙尙絅、特進官申昉、參贊官李宗城、侍讀官兪最基侍講, 講《詩傳》《關雎章》。 諸臣各解琴瑟鐘皷之句, 或言當屬文王, 或言當屬宮姬, 上曰: “外有文王, 內有太姒, 能成《關雎》之化、故予當以爲《關雎》之前, 未有《關雎》, 《關雎》之後, 亦未有《關雎》。 蓋文王雖有此盛德, 不有內助之賢, 何以成其化哉? 其所以窹寐思服者, 乃思賢配也。 却將此琴瑟鐘皷字, 屬宮姬看也, 似無味, 不如屬文王看也。” 諸講官仍進戒曰: “治國平天下之本, 惟在於齊家, 宮閫之間, 先自乖離, 則雖欲致《關雎》之化, 得乎? 今日一國臣民之所顒望, 在於不言之中也。” 上嘉納。


○吏曹判書金在魯因諫臣疏, 避, 上疏, 略曰:

金有慶之於銓職, 係是十年前宿趼, 改正之請, 全不襯着, 今而後益驗當初擬律之爲今日準備也。 在前被劾改正, 苟非公議, 則不移時, 而旋擬原職者, 歷歷可數。 況銓任最重前望, 何獨於宰臣之橫遭排擊, 而更不敢擧擬耶? 臣聞列朝盛時, 臣僚有忤旨靳點者, 則銓曹必加意屢檢, 未聞以違拂上旨, 斷之以無嚴, 訐之以君命不行, 如今日之爲, 亦可以觀世道之變也。

上優答之。 李光湜避辭有角勝無嚴, 君命不行等語, 故在魯之疏如此。


○平安道江界等六邑雨雹, 大如鴨卵, 順川等二邑, 霜雪交下。


5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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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校理李宗白上疏言:

臣於月前, 移窆母葬。 擧下之制, 旣是三年之餘, 先輩多於緬服未盡之前, 不欲應官。 今臣三月持服, 若未自盡, 則不孝之罪, 無以自贖, 乞解官以伸情禮, 不許。


○行晝講、夕講。


○以金光世爲持平, 金宗台爲正言, 李喆輔爲修撰。


○犯越罪人金永昌押至京, 秋曹鉤問情節, 永昌援金昌溫爲罪首。 昌溫者亦高山里鎭校, 而先已流配, 至是拿致, 竝嚴訊取服。 命還囚前後諸罪人於平壤, 以俟淸國回咨。


5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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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判府事徐命均請進宴于東朝, 上曰: “予或有請, 則慈殿輒不豫。 曾在甲辰、戊申, 雖曰勉從臨宴, 一不親受, 有進宴之名, 而無其實, 是予所以迄今趑趄也。”


○以朴文秀還差陳奏副使。


○上御召對。 侍讀官兪最基進曰: “近日朝著不備, 右揆及銓長皆引入不出, 至若李光湜避辭, 以角勝無嚴、黨議橫肆等語, 攻斥吏判, 極涉駭異。” 上曰: “予雖不明, 自有正月十九日下敎, 界限已明, 決不撓改。 無論李光湜、成範錫, 豈可扶抑哉? 言端旣發, 予當詳諭。 雖以李鳳祥事言之, 器之若承款正法, 則鳳祥乃極律亡命之人耳, 施以極律固也。 器之旣不服而死, 則必欲殺鳳祥者, 元非景廟處分也, 寔由於在下者創請無前之律也。 昔宋神宗創靑苗之法, 而哲宗改之。 假使此事出於景廟處分, 處分若過中, 則今予改之, 乃所以光景廟之聖德也, 況初非景廟處分乎? 其時黨議滔天, 而請行此法外之律者, 果是誰也? 當日在朝之人, 亦豈皆忠於景廟哉? 故相臣三字, 不過大臣率口而發。 然如以筵奏不審非之, 則猶之可也, 至於承旨特依其奏辭, 書入擧條而已, 固無可罪, 而範錫至請罷職不敍, 其意蓋有在焉, 予於此等處深惡之。 如範錫者, 置諸落科, 少無不可, 而副學之欲置立科者, 專爲上款也。 下番之處置也, 偶置落科者, 專爲下款也。 上下番之各自若此, 亦豈非偏係處乎?” 上番李宗城也, 下番兪最基也。 宗城曰: “十九日下敎, 臣實未聞, 臣每欲一稟矣。” 上曰: “下番亦未之聞否?” 最基曰: “秘不相傳, 臣亦何從而聞之乎?” 上曰: “此指諸黨俱有逆之敎, 雖不明言, 自可知之矣。”


5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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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上御晝講。 參贊官李宗城奏曰: “館中有鏤板講式曰: ‘上讀前受音一遍, 不讀釋, 新受音讀一遍, 只釋大文。’ 雖未知創於何時, 而旣是故例, 則宜用此講式。” 上詢于知經筵趙尙絅, 尙絅對曰: “旣有從古所傳來者, 則其爲祖宗朝已行之規明矣, 宜自今從講式。” 上可之。


○獻納徐命珩上疏, 略曰:

近來黨議益肆, 傾軋成習, 居臺閣者, 率多意東言西, 如成範錫、李光湜之啓疏, 亦其一二耳。 當初擧條旣已稟改, 則當該承宣, 少無追劾之義, 而强請罷職之律, 其意之不在承宣, 灼然可知。 金有慶之向者一疏, 亶出忠慨, 則彼憑藉一時聖批, 爲迎合脅持之資者, 固已可羞, 而亞銓改正之啓, 前所未有, 必以此勘請者, 不過欲爲阱於銓地耳。 況其更擬已經筵白, 而光湜急於投合時好, 始則緩辭低論, 以爲嘗試之計, 終焉下語危怕, 惟恐擠排之不力, 手脚盡露, 情跡可惡, 不可不明辨痛斥, 以懲其敲撼之習也。 西邊犯越, 關係至重, 而李喆輔前後按査, 極涉踈忽。 細洞卽罪人之所首服, 而猝然變辭, 則反信其言, 歸之虛套; 金昌溫乃其窩主, 而行賂圖脫, 則全然見欺, 反請酌處。 其他作變日月、所殺名數, 無一得實, 畢竟以未了之案, 朦朧歸奏, 曾謂席上之珍, 乃如是耶? 其奉使失職之罪, 不可不亟施削奪之罰也。 荒唐船之頻數出沒, 殆未前有, 防逐之道, 宜倍平日, 而黃海水使閔思淵坐失船上軍器, 其中佛狼機尤係緊物, 而亦竝見失。 道臣査聞請罪, 而不過罷職而止, 不可不更拿重處也。 槐院乃新進發軔之地, 而今番完圈之際, 先逐異己之僚, 專取同色之人, 允合是選者, 率多遺珠, 當該上博士, 宜罷其職。

先是, 李宗城疏稱李喆輔爲席上之珍, 故命珩斥之如此。 批曰: “成範錫、李光湜俱不無過中者, 而痛斥之請, 未免過矣。 李喆輔之査狀, 雖曰差誤, 今者所請, 殊涉太過。 槐院事, 亦涉過中, 閔思淵事依施。”


○正言金宗台上疏, 略曰:

鳳祥之善地流配, 出於末減, 而大臣、宰臣相率陳白, 忽請移配, 至於故相臣三字, 謄諸擧條, 肆然捧入, 請罷承宣, 實出於嚴大防之意, 而職在論思者, 乃反極力周遮, 攘臂狙擊, 不料經幄之列, 有此放肆之言議也。 鳳祥移配之命, 亟宜還寢, 伊日處置之玉堂, 當施罷削之罰也。 徐命珩之疏論李思順, 誠有所怪駭者。 道臣之置諸中考, 果出做錯, 則先爲規警, 請仍其任, 容或可也, 而今其疏, 惟附於道臣喉氣, 受人指使, 貽笑聽聞, 亦宜譴遞也。 勳府有司, 素稱膴仕, 帶礪同盟, 旣多其人, 則引例相讓, 固其宜也。 錦原君朴師益一味蹲據, 不知斂避, 亦卽遞改, 以礪頹俗焉。

批曰: “鳳祥當初律名, 本非極律, 則若是相持, 其涉太過。 玉當處置, 雖未免偏重, 成範錫之斥承宣, 其意亦非, 則到今護之者, 奚異處置? 徐命珩、朴師益事, 亦涉太過矣。” 時, 持平成範錫請罷擧條捧入承旨, 將以敲撼右相, 及其引避, 玉堂兪最基以其用意至深, 置範錫於落科, 故宗台又論斥最基如此。


○敎曰: “金宗台、徐命珩之疏, 各斥異己, 自露本色。 此等之習, 不可不嚴懲, 竝姑先遞差。”


○咸鏡道甲山儒生金淑鳴等疏論甲山、三水土地之閑廢, 關防之踈虞, 請竝雲寵、惠山二鎭設一郡於兩邑之間, 事下備局。 後因筵臣李宗城言, 命勿施。


○以金尙星爲副應敎, 金若魯爲校理。


○行夕講。


5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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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校理申宅夏上疏, 略曰:

臣於徐命珩之疏, 竊有所駭惋者。 金有慶之罪犯何如, 而奬之以亶出忠慨, 聖上之處分, 何如而謂之以一時聖批, 其縱肆無嚴, 胡至此極? 若其斥臣之言則曰迎合、曰可羞, 有若臣承奉不當奉之聖敎, 故爲脅持之計者然。 苟有一分紀綱, 則蔑義理循黨習, 寧敢爾耶? 至於重臣疏中, 爲今日準備云者, 亦不免坐在圈套, 何其不相諒, 而疑怒太深也?

賜例批。


○以李善行爲獻納, 李顯望爲正言, 申宅夏爲校理, 南泰良爲副校理, 兪健基爲修撰。


○行召對。


○注文島僉使尹弼殷上疏, 論海防形便, 請以:

吉祥牧場馬, 分置於無衣、龍流、信島等牧場, 而吉祥沃土, 許民耕食, 甫音、牙次島、西撿島之民, 屬之注文鎭, 而以無衣、龍流、德積島之民, 屬之長峰, 使之從附近完聚, 幷力以應不時之變。 且注文入防水軍, 多在豐川、長淵、海州, 而此三邑所屬水軍, 則多在延安、白川, 宜從附近相換應役。 所謂戰船, 甚高且大, 決非制風赴戰之器。 今當新造, 宜一依魚腹形體, 又添左右翼, 以避矢石而庇風雨。 邊將所在處, 宜各置瞭望一軍, 隨其唐船之犯境, 以烟火次次相應。

上令備局稟處。


5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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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正言李顯望上疏, 略曰:

趙侹之論劾尹大英也, 白簡之中, 字混魚、魯, 傳啓之際, 音舛杖、獵, 堂堂聖朝, 何用如許不文之類, 聽人指揮, 壞亂朝象也? 臣之請勿擬淸選, 蓋由於此, 而渠忽以萬萬危怕之言, 誣人亡兄, 天下寧有是耶? 臣兄故承旨顯章, 乙巳爲李倚天所搆捏, 至被竄謫, 及丁未, 首蒙特放之恩, 晉用未究, 遽先身沒, 則渠雖急於逞憾, 白地汚衊, 一至此哉?

上賜例批。

【史臣曰: 侹之辱人父兄, 固可謂不美, 然顯章得罪名義, 則爲其弟者, 得免坐累, 亦其幸矣, 乃敢攘臂大言, 殊不知公議在傍, 何其無忌憚也?】


○行召對。


○以權爀爲獻納, 宋徵啓爲副校理, 吳瑗爲修撰。


5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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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行召對。


○持平金漢喆上疏, 略曰:

兪健基之疏, 無非可怕之語, 其所謂姻婭、宿憾等語, 似指鄭益河事也。 益河, 卽臣妹壻之父也。 苟無應避之嫌, 而如有可論之事, 則其可一一曲避, 而不敢言耶? 替傳他臺, 減得分數云者, 此指洪啓裕連啓時, 去其末端數句語也。 臣之當初發啓, 實出相規之意, 而往復僚臺, 略有所改者, 蓋出於平恕之意。 其果彷彿於誣辱、擠陷之目乎? 其他機關、閃弄、逞憾、傳神等醜詆之言, 顧何足較辨也?


○諫院【司諫趙漢緯】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奏御文字, 至嚴且重, 向者李裕身爲父訟冤之章, 不啻累萬言, 都是街巷鄙悖之語, 大失敬謹之體, 裕身宜罷職。 裕身之論鄭益河, 件件鑿鑿, 俱有指的, 比前疏更加一着, 宜令道臣更加嚴査。” 竝從之。


○以尹汲爲獻納, 李台重爲正言, 金尙星爲副應敎, 李喆輔爲校理, 吳瑗爲副校理, 申宅夏爲修撰, 兪最基爲副修撰。


5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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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命八道監司收聚道內獄案, 啓聞疏釋。 時天旱, 判府事徐命均請之也。


○副校理吳瑗上疏, 略曰:

吳光運之疏, 以玩戲二字, 創造別語, 指擬無倫, 至曰: “何敢以此, 用之於不敢言之地。” 噫! 臣疏中, 痛陳從古君子、小人之情狀者, 非臣取給於口也, 實古聖賢之定訓也。 光運今乃自唱自和, 肆然扳援於至嚴至敬之地, 徒欲上眩天聽, 逞其構陷之宿習者, 誠亦可哀也已。 朱夫子前後封章, 指斥小人, 有曰: “戲慢媟狎。” 曰: “逞邪媚以蕩上心。” 曰: “濁亂聖心。” 曰: “蠱惑陛下之志。” 其辭彌切, 而時君樂聞, 未嘗敢以此爲罪, 而今光運之言, 乃至於此, 豈世級愈下, 而人之無忌憚, 有甚於前歟?”

例批答之。


○慶尙道大丘等二十七邑, 忠淸道泰安等十一邑, 江原道三陟等九邑, 平安道定州等八邑大饑, 設賑, 至是月始罷。 饑民摠計爲七萬一千九百餘口。


十年 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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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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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乙巳/特敍冬至三使臣密昌君樴、前參判閔應洙、前正尹彙貞。 初, 樴等坐奉使辱國, 削其職, 至是有是命。


○平安道理山等六邑, 雨雹大如鷄卵。


6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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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命遣侍從臣, 行祈雨祭。


○吏曹參議徐宗玉上疏, 略曰:

守令之任, 文武、生進外, 以蔭路雜技而進者, 試講七書而後, 始許檢擬, 而近來白徒加資者, 如得五衛將僉使履歷, 則間多差除, 國家典章, 將至弁髦。 臣以爲, 戊申軍功別單, 固不在此例, 而其餘白徒, 無論已經未經, 宜一切防塞, 永爲定式。 南行陞六者, 必經郞署、金吾、詞訟衙門, 然後得除守令, 蓋欲歷試事務, 以重臨民之責也。 戶刑曹、京兆、憲府、隷院, 自有朔數, 而如工曹、義禁府, 則朝經其任, 夕遷外邑, 又或有未肅謝, 而視爲履歷者, 烏在其試可之意哉? 臣以爲工曹、禁府亦以六朔爲準, 而其中遷轉者, 宜通計前後。 諸路察訪有文、蔭、武三岐, 所謂蔭岐, 乃六品窠, 而年限已過者, 率多差遣。 《大典》曰: “年過六十五歲者, 乃外敍。” 察訪亦外敍也, 不可以職卑而異同。 臣以爲勿論文、武、蔭, 亦宜從三十朔例, 定爲年限。 小各司官員, 例以三十朔爲瓜限, 而瓜限垂滿, 則又遷他司, 甚至於三四遷者有之。 六品職窠窄之弊, 亦由於是。 臣以爲三曹郞官、禁府都事、詞訟衙門外他各司, 只許陞品, 而勿許移拜, 若大政疏通時, 則宜不拘此例。 生進年三十, 幼學年四十, 始許入仕, 而功臣、名賢、戰亡、淸白吏子孫, 獨無年滿之法, 勝冠者或至佩印, 紛競成習, 仕路多混。 臣以爲功臣嫡長外, 一依生進、幼學例, 宜定其年限。

令廟堂稟處。


○副提學李宗城上疏, 略曰:

臣於獻納徐命珩論罪李喆輔事, 誠有所慙歎者。 喆輔之受命也, 細洞之見漏, 昌溫之酌處, 自今觀之, 可謂踈漏, 而其始則亦未嘗不反復參驗, 斷之以衆供。 臣未知可以嚴懲者何事, 削奪者何罪也。 蓋因其開口觸諱, 爲的於世, 吹洗擠笮, 靡不用極。 至借臣昔者疏中一句語, 要作嘲罵之欛柄, 噫嘻! 何至是也? 且伏聞, 日昨訓局將校與別軍職, 宴飮於北營, 倡優百戲, 歌吹沸騰, 讙呼謔浪, 聲徹於禁闥, 婦孺觀光, 逼近於皇壇, 而渠輩以稟旨爲言, 省記入直者, 竝皆會集云。 顧此讌戲, 何等猥屑, 而乃敢達於黈纊之前耶? 推類言之, 其端可畏。 願殿下反省加工, 訓局將校、別軍職則摘發懲治焉。

批曰: “徐命珩之疏, 其心予已洞知。 末端事別軍職, 與他有異。 然勉戒切實, 將校及別軍職爲首者, 令攸司科治。”


○上御召對, 講李忠定奏議。 仍召惠廳堂上尹游, 下諭曰: “予近讀李綱箚, 其所論常平法, 於民國可謂俱便矣。 我國亦置常平廳, 而有其名而無其實, 常歲所蓄儲, 不能爲一二年計, 一過歲歉, 公私輒遑遑罔措, 常平之義果安在哉? 綱之所謂: ‘豐年則增價以糴, 不使傷農; 凶年則損價以糶, 不使艱食, 倉廩有蓄而民無飢困。’ 云者, 誠至論也。 卿方主管賑廳事, 其須盡心於常平之制, 先將見在錢貨, 從便易穀, 務加儲峙, 用備水旱, 毋使都民有穀貴艱食之患。”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趙明履爲持平, 尹彙貞爲校理, 金尙翼爲副修撰, 李廣道爲獻納, 以申德夏爲南兵使, 崔道章爲黃海水使。 兵曹判書尹游政也。 游三載主兵, 專循私意, 差除之間, 衆妾用事, 受賄賣爵之謗, 溢於一世。 至謂閫帥、邊將皆有定價。


6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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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上御晝講。 講訖, 知經筵趙尙絅陳北路江邊烽臺事曰: “初以厚州鎭爲火底者, 蓋爲其與淸國壤相接也。 歲在乙丑, 革其鎭空其地, 遂設置魚面鎭於長津江濱, 將厚州民卒竝屬魚面, 故火底亦隨而移之。 長津距厚州爲二百餘里, 邊壃之有事無事, 漠然不相涉, 而只擧烽燧, 事極踈虞。 且萬一胡騎俟長津氷合, 取路厚州, 由長津氷路而來, 不費三四日, 可薄咸興, 是又不可不慮。 臣待罪咸營時, 與帥臣相議, 狀請移設魚面烽臺於舊乫坡知鎭矣。” 參贊官李宗城亦繼陳形便如尙絅言, 上令廟堂問于道帥臣, 稟旨以處。


○憲府【持平趙明履。】 申前啓, 不允, 尹㝚、李泰翼事依啓。 又啓言: “勳府有司之任, 雖親勳臣見在之時, 襲爵之人亦多句管, 則錦原君朴師益之循例仍帶, 有何不可, 而金宗台乃以放倒貪戀等說, 勒加詬辱, 宗台宜罷職。” 上允之。 前啓中李鳳祥事、承旨罷職事停啓。


○上御夕講。 講訖, 參贊官李宗城進曰: “王者之所愼重, 惟刑是已。 臣於昔年自北歸, 目擊親鞫時酷杖之具尙留闕庭, 心甚怛然, 間嘗略陳迷見, 而近來鞫囚之移送捕廳, 今番犯越罪人之令秋曹捕廳合坐按治者, 雖緣罪人之頑忍不服, 而終有違於法例。 豈可以鞫囚而移之捕廳, 又豈可使捕將, 合坐於司寇衙門, 施之以治盜之刑哉? 宜自今定式, 後勿援例。” 上曰: “所達是矣。 從當有處分矣。”


6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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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行召對。


6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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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遣宰臣, 再行祈雨祭。


○鄭彦爕爲承旨。


○持平金光世上疏, 略曰:

殿下務調劑之策, 專事鎭定之方, 言出同色, 則謂之乖離, 語涉異己, 則謂之排軋。 事關廊廟, 則曰傾陷也, 論及銓地, 則曰敵撼也, 發一啓則逆料其受他指使, 提一事則輒歸之染於黨習, 大而加挾私之目, 小而致惹鬧之疑。 凡此數箇題目, 實爲士夫之羞恥, 孰肯以無瑕之身, 受不潔之名? 今之處臺閣者, 其術有三焉, 一則謄傳故紙, 拖過時日, 二則雙擧互對, 善爲彌縫也, 三則艱覓可東可西, 彼此不當之言議, 巧成似黑似白, 左右無礙之文字, 苟且了當, 幸冀無事也。 故曰: “居臺之難, 莫難於今日。” 惟殿下大加警悟, 凡於聽納之際, 勿置臆逆, 奬進骨鯁之士, 丕變委靡之風焉。 頃日兩宗臣相繼陳章, 請上尊號於東朝, 蓋援莊烈王后故事, 而此有不然者。 惟我寧考上奉莊烈大妃, 凡諸敦孝之道, 靡不用極, 而仁廟踐阼之年, 雖回於先王御世之日, 未聞有揭徽之事。 及至母臨周甲之歲, 始擧尊崇之禮, 則此於今日, 不可援例。 況我慈聖徽德彌隆, 不賜勉從, 撝謙之美, 有足以垂耀簡冊。 殿下將而順之, 則其有光於聖孝, 豈止於數字加號之比哉? 鳳祥之當初減律, 已是失刑。 到今移配, 此何擧措? 臺閣之繼請還收, 自是執法之論, 憲臣罔念, 國法之至嚴, 擅停重發之論, 全無顧忌之心, 宜施譴罰。

批曰: “首件事, 心雖抑鬱, 奉慈聖撝謙之德者, 豈待爾等之請所引古事, 事體未安。 鳳祥事, 曾已屢諭, 此非若是者也。”


○知義禁趙尙絅上疏, 略曰:

鄭益河査事, 揆以獄體, 不無逕庭之端。 李裕身當初所論, 聖上不欲置人黯昧, 遂命行査, 本道覈聞, 金吾議啓, 貪汚不法之說, 自歸脫空, 至有特放之命, 此可謂已了之案。 今因讎怨者之每每追呈, 今日更査, 明日更査, 不但出場無期。 王府事體至嚴, 若以前日之査, 謂有未盡, 則道臣、査官首先論罪後, 益河拿問行査可也。 不然, 外方按覈, 易有人言, 宜令秋曹, 拿致干連諸人, 直爲査決焉。

批曰: “鄭益河事, 果如所陳, 當下敎矣。” 後於筵席, 大臣諸宰皆言旣經査處, 不宜更査, 遂寢前命。


○上御召對。 講訖, 上諭參贊官李宗城曰: “向者欲講名臣奏議, 而勸予以李綱奏議者, 非副學乎? 副學之以是書勸之者, 其意在於得人, 今當畢講, 深有感焉。” 仍下御製詩一篇于宗城, 詩曰: “爲國丹心見理明, 高宗胡不感深誠? 于今展讀令人嘅, 黃卷編中垂大名。”


6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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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諫院【司諫趙漢緯】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鳳祥之罪, 關係至重, 兩司之啓, 公議齊奮, 而趙明履肆然停啓。 身居執法之地, 反爲蔑法之論, 明履宜罷職不敍。” 從之。


6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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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正言金箕錫上疏, 盛陳文具太勝, 國體不尊, 政令甚煩之弊, 縷縷數百言。 又曰:

今年亢旱, 政宜警懼抑損, 而都下豐亨之擧, 比前有加, 傀儡之玩, 酣歌之戲, 無日無之。 宜亟命禁斷, 以示遇災修省之意焉。

又曰:

鳳祥之啓, 作一臺閣上相爭之端, 止息無期。 停啓之憲臣, 旣被駁論, 原啓之復發, 恐或難禁。 方今收殺之道, 莫若亟允本院之啓也。

又曰:

李光湜之論南泰齊也, 至以論一宰相, 是何大罪等語, 侵逼大臣, 顯有凌踏之意, 宜有譴罰也。

批曰: “勉戒切實, 可不留意? 鳳祥事, 其時法外之律, 乃鏡、夢輩欲實敎文, 創而行之者, 而府啓不足, 又有院啓, 此等過激之習, 卽予不取。 然上下相持, 徒使朝象不美, 果如爾疏。 姑寢量移之命, 李光湜罷職。”


6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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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遣宰臣, 復行祈雨祭。


6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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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行召對, 始講《左傳》。


○掌令呂光憲上疏, 略曰:

陵寢樹木之冒斫者, 必施杖配, 三尺之典也。 仁嬪房墓奴, 凶强自肆, 光陵連抱之木, 恣意揀伐, 陵官稟報, 勘以編配, 則納贖脫免, 聚其同惡, 伺捕陵卒, 虐施治盜之刑。 如此凶頑之人, 宜命捕廳嚴鞫, 置之極律。 華陽亭一區, 國初所設, 而高深其柵溝, 禁斷人耕牧者, 乃所以重攻駒也。 近來太僕諸員輩, 擅作室家于亭後, 幾至百餘戶, 環築膏沃之土, 作爲稼穡之場, 宜摘發首唱之人, 亟施徙邊之律, 撤其家毁其築, 俾爲放牧之場焉。 國家需用, 多責於市人及貢人, 凡其疾苦, 宜加撫恤, 而市民則各司、軍門及諸宮家勒買之弊, 不一其端。 貢人則官員有行則責立健馬, 有事則召執使役, 近者床廛之撤毁, 賈兒之泣訴者, 此其證也。 宜令備局, 揀定郞廳二人, 專管此事, 別爲廉察, 隨見論罪。 童蒙敎官, 專責誘掖之道, 而自夫逐月試講之法甚闊, 而敎官之口授漸怠, 科後考案之規一廢, 而生徒之造學益倦。 宜擇才學之人, 畀以敎導之意, 明其月講之法, 申其考案之規焉。 武士積滯之患, 未有甚於近日, 而該曹實無推移調敍之道。 臣以爲每科榜出, 使五軍門擧其一榜, 沒數分屬, 名之以偏裨, 隨闕擧用, 則庶爲疏滯之一道。

批曰: “所陳竝依施。 其中備郞專管事, 煩瑣難行。 童蒙敎官事, 更加另飭。 武科調用軍門事, 前已下敎, 何必分屬?”


○右議政金興慶上疏辭職曰:

李鳳祥之本律, 只是流配則年久之後, 請移近地, 以其情理之可矜, 而至於故相臣云云, 蓋以臣平日冤愍之意, 耿結于中, 故奏對之際, 自不覺率口而發。 乃者, 臺啓張皇, 專指臣身, 而末梢罷職之請, 反歸喉院之臣, 欲加之罪, 臣實爲首。 彼一依筵奏, 捧入擧條者, 何罪之有, 而以臣之故, 替受其鋒? 況又停啓之人, 旣被論罷, 移配之命, 亦令反汗, 則臣之惶悸恧縮, 尤萬萬矣。 乞削臣職, 以謝臺議。

上優答之。


○行夜對, 講《左傳》。


6月 10日

편집

○甲寅/咸鏡道茂山霜雪交下, 道臣以聞。


○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徐宗伋爲大司憲, 李性孝、尹得徵爲持平, 尹汲爲校理, 吳瑗爲副校理, 申宅夏爲修撰, 兪最基爲副修撰。


○行夕講。


6月 11日

편집

○乙卯/上御朝講。 特遣史官, 敦召右議政金興慶, 與之偕入, 興慶上疏辭, 上賜優批。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晝講、夕講。


○司僕都提調徐命均奏曰: “頃因掌令呂光憲疏, 有箭串馬場人家毁撤之命, 而先朝壬午, 故相申琓請以外方諸員, 許接於箭串屯田, 以爲當亂時, 責立馬夫之地者, 計非偶然矣。 其時許入之家, 則今不宜混令盡毁也。” 上可之。


○副修撰兪最基上疏, 略曰:

臣於向日處置憲臣也, 以其意在大臣, 而移攻承宣之爲非, 遂置落科。 今臺疏所以聲罪臣者, 極其狼藉, 罷削之請, 亦出末減, 而但有所駭訝者, 鳳祥罪不至死, 而必欲置之於極律, 移配何關, 而惟恐施之以寬典。 今於時移事往之後, 復襲戕毒之餘套, 欲售已甚之憯論, 爲世道不勝憂歎也。

上賜例批。


6月 12日

편집

○丙辰/行晝講。


○諫院【正言金箕錫。】申前啓, 不允。 李鳳祥事停啓。


○行夕講。


○持平尹得徵上疏, 略曰:

向日申晩之疏, 實循一國公共之議, 而譴罷、收敍之後, 一味枳塞於三司者, 蓋出於鉗制言者之計, 固已可駭。 李喆輔之科名, 關係非細, 通塞可否, 惟當消詳於同席, 而每當首堂之不赴, 輒皆檢擬, 視同無故之人, 作爲義理, 力戰公議, 其在政格, 已極乖舛。 且金尙星之肆然營護, 誠甚無嚴, 而末乃逞憤於洪啓裕, 公肆醜辱, 不遺餘力, 臣竊痛之。 頃者成範錫憑藉擧條之捧入, 攙引特罷之故事論列, 在大臣勘罰, 在喉司其挾雜回互之狀, 有不可掩。 玉堂處置, 實出公論, 而前後入臺者, 或啓或疏, 專爲脅持之計。 日昨諫臣疏批, 至以鏡賊輩欲實敎文爲敎, 則聖上旣知其言之爲非, 而只爲惹鬧之慮, 曲循角勝之言, 終未免處分之顚倒, 臣誠慨然也。

疏入, 上下嚴敎, 罷得徵職不敍。


6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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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獻納李廣道上疏, 備論良役之弊, 仍請諸般軍役, 一竝革罷, 遵國典楮貨之制, 禁錢用楮, 而計量印造, 以當軍布之數, 以紓民生之急。 批曰: “窒礙難行。” 其疏又言:

光陽民挈其二子, 行乞於其族人, 族人懼其簽丁徵布, 不肯留。 兩兒相謂曰: “吾不幸而生爲男, 將使父母飢死。” 遂以刀自宮。

命本道査聞, 其事果然, 而非光陽, 乃樂安郡也。 上聞之慘然曰: “良役之毒, 一至此哉?” 命減該郡軍額。


○京畿利川儒生李始煥等上疏, 請賜額本府三賢祠。 三賢卽麗朝內史令徐熙、本朝徵士李寬義、左贊成金安國也。 批曰: “院之賜額, 不過其文, 爾等宜祛文修實。”


○行晝講、夕講。


○命放前承旨李匡輔門黜。 初, 匡輔坐謄傳鞫案, 至是, 副提學李宗城言于上曰: “匡輔之所謄傳者, 非鞫案, 乃《事變日記》也。 且有老母, 情理可矜。” 上曰: “鞫招謄傳, 烏可無罪? 然施罰已久, 情理可矜。” 遂有是命。

【史臣曰: 匡輔所坐, 本自不輕, 事變日記, 獨非鞫案乎? 一儒臣肆然請宥, 物議駭之。】


6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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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行晝講。


○禁府保授罪人趙儐死。 儐方帶摠戎使, 以私用官貨, 重被臺劾, 下金吾。 以病保放, 未納供而死。 上聞之, 卽命放宥, 尋因其子擊皷, 伸其冤。


○平安監司朴師洙啓言: “西土人之招引京城人物者, 雖有勘以一律之令, 然轉賣之事, 曾未現露, 而一切斷之, 以與胡人賣買, 以殊死論者, 殊非王政之所宜有。 請自今江邊七邑外, 罪係招引者, 勿以一律勘處, 江邊則賣買者同其罪, 以防潛賣之患。” 後因備局覆奏, 特命人物之驅脅招引者, 勿論淸南北, 一依舊例, 斷以一罪, 江邊之賣買者, 竝以次律論斷。


○平安道商僧釋訓等持錢帛載之牛, 過昌城境, 牛忽跌墜于江, 爲淸人所拯。 錢是禁物也, 淸人等頗嚇喝, 府使申漫賄牛酒糧饌以誘之, 遂推還其錢。 道臣具由馳聞, 仍請地方官守邊不嚴之罪。 上詢于大臣諸宰, 皆以爲: “漫宜將功折罪。” 遂命重推勿罷, 僧人則定配。


○吏曹參判宋眞明因得徵疏, 上疏對辨, 其略曰:

申晩之突然爲請伸之論者, 大是意外。 依舊檢用, 有拂物情, 略示規警, 徐議疏通, 實爲平銓衡之道。 況改擬有命之後, 不經稟裁, 輒復强擬, 尤爲未安。 故旣與長席有所爭難, 數次停枳, 其見怪於黨臼中心眼, 亦非異事。 至於李喆輔事, 其兄承宣之望, 他人文銜之除, 更無異議, 而獨於喆輔之館職, 例擬張目大言者, 可謂橫決之甚, 豈喆輔文雅峭直, 偏見忌嫉而然歟?

吏曹參議徐宗玉亦上疏對辨, 如眞明言, 上皆例批。


○應敎趙明澤上疏, 略曰:

向者南泰齊所論大臣之疏, 不顧一身之利害, 言人所不敢言, 而殿下乃反詬叱, 放逐於絶海瘴癘之濱, 抑何故哉? 特命收還, 則閉塞之言路, 庶可以更闢。

批曰: “南泰齊斥補, 亦云末減, 則若是營護, 極可異也。”


○行夕講, 講《詩傳》。


○下別諭于經賑諸道方伯曰:

予方講《毛傳》, 於《伯兮章》註說, 不覺因文而興嗟。 噫! 自古戍役, 雖有遠近之不同, 亦有歸家之時, 而因歲之飢, 塡于溝壑者, 其歸何日? 若其孤子、寡妻之呼父喚夫, 無處可依, 反有甚於飢歲賑民, 而前後設賑之時, 則其幹事之人, 雖或盡心, 畢賑之後, 則其不放過乎? 昨年之下送本土, 許以農業, 而飢餓道路, 未能還集之類, 爲方伯、守令者, 其能助而恤之, 各安其土, 各業其業乎? 今當下諭, 不自覺其惻然于心, 體此由中之敎, 勉飭列邑。


6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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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右議政金興慶又上疏辭職, 優批不許。


○命弘文館, 抄進歷代名臣奏議。 副提學李宗城與金尙星、金若魯、南泰良、兪最基等, 揀取君德,【五篇】聖學【四篇】敬天【一篇】仁民【五篇】勤政【一篇】賞罰【三篇】知人【五篇】聽言【七篇】戒逸慾【三篇】謹名器【二篇】別單書進, 仍上箚勉戒, 上嘉納, 元箚留中。


6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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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行召對。


○吏曹判書金在魯上疏, 略曰:

申晩之疏, 亶出於盡言不諱。 如晩之地望、文學, 宜先牽復, 故臣於數政, 連擬舊踐。 及與亞僚同政也, 亞僚初無指名相難之事, 遂以晩仍前備擬。 逮臣遭嘖引入, 過累政而晩不見擬, 始知其故爲枳塞。 亞僚之同擬旋枳, 未知其如何也, 至於李喆輔科名, 關係甚重。 雖處分數變, 榜號苟存, 終不可視同無疵之榜。 文職猶可例擬, 而若乃淸塗、極選, 決知其重難。 故前後館職, 未嘗檢擧, 而兩僚赴政, 則輒必擬之, 爾征我邁, 便成一副當道理, 區區苦心, 惟在於方便彌縫, 不復起鬧, 而臺疏卒發, 至以政格責之, 臣不勝其悚恧也。

批曰: “撕捱太過, 所執亦爲過中。”


6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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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親試講儒于宣政殿, 進士安宅重居首, 命直赴殿試。


○吏曹參判宋眞明上疏, 略曰:

左右寮宷, 彌綸敗局, 卽臣苦心。 故稜角、畦畛, 一例闊略, 鶻突、糊塗, 從他姍笑。 雖以申晩事言之, 原初持難, 戒在乖張, 務欲從容, 爭之不得, 則退坐而不復與聞而已。 及臣獨政, 則不必屈意苟同, 果有數次停枳之事, 蓋朝而改望, 夕又還擬, 恐非道理。 臣之欲俟稟擬, 徐議疏通者, 亦自謂煞有商量, 今長僚咎臣以同擬旋枳, 可謂太不相諒矣。

批曰: “玆事其所弦韋, 惟在於上, 豈政官之若是相爭者乎?”


○時, 開政命下, 而吏曹三堂竝陳疏, 俱不膺命。 上下嚴敎曰: “政注通塞, 雖在政官, 而時議所關, 其弦其韋, 惟在乎上。 推究往事, 孰非孰是, 此十九下敎者也。 第觀今日扶抑爲事, 此何景像? 銓官此等撕捱之章, 更勿捧入。”


6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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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以申光夏爲摠戎使。


○右議政金興慶凡四上辭疏, 至是始出仕。 上引見于熙政堂, 興慶白上曰: “光州牧使李秉常原初所坐, 只是不肯就職, 而黜補遠邑, 歲已周矣。 曾任冡宰之人, 不宜久黜。” 上命備擬內職。


○關西犯越人査招, 與淸査相左。 諸臣請推移以成文案, 上曰: “不然。 交隣之道, 貴在誠實。 旣非其實, 而勒成其案, 彼若悉置極律, 則豈王者之所可爲乎?” 他日又謂諸臣曰: “此死罪也。 若不詳審, 直以死罪斷之, 則其與《西銘》同胞之義何如也? 孟子曰: ‘殺一不辜得天下, 不爲也。’ 此輩雖與不辜有異, 然予於蠅蟻之微, 猶不忍踐踏, 況人命乎? 彼國若以人數多寡生梗, 則予寧甘心受困, 決不忍枉殺一人, 卿等須愼之。”


○行召對, 講《左傳》。 上曰: “予覽故相臣李廷龜所撰《抗義新編》, 文烈公趙憲方其時名稱未著, 職秩且卑, 而能出而倡義, 與七百義士, 赴亂殉節, 豈不卓犖煒炳乎? 田橫之五百義士, 往史義之, 而趙憲倡率之人, 同時捨命, 至於七百之多, 且其起自草莽, 奮身死國, 亦不可與田橫同日語矣。” 特遣儒臣, 致祭于趙憲殉節之墟, 而七百義塚別撰祭文, 同爲致祭。 後數日, 侍講官金尙星奏曰: “忠烈公高敬命, 與趙憲同享一祠, 不可不一體賜祭。” 上可之, 仍命趙憲後孫勿論嫡支錄用。 尙星曰: “收錄後裔之命, 足爲聳動之政。 然朝家令典, 自有定限, 嫡長之外, 又許支派, 則恐啓日後干恩之習。” 上曰: “李文成、趙文烈兩人, 與他名賢異, 故前後此命, 至于再矣。 然儒臣之言誠得體, 此兩人外, 更勿援例。”


○時, 銓官皆違牌不出, 上下敎責之曰: “科非黨人之科也, 其革其存, 在予處分。 館職非今初擬, 其何持難? 申晩之於館職, 非是初擬, 亦何爲難乎? 互相務勝, 宜矯其本, 三堂竝重推。” 翌日, 銓官又違召, 上又下敎切責, 仍命此後違牌, 更勿煩稟。 於是, 銓官等就職。


6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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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行召對。


○以具聖任爲摠戎使, 擢崔命相爲東萊府使。


○執義尹東源在鄕上疏辭職, 批以待儒臣之道, 不在職名之有無, 遂許遞。


6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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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行賓對。


○命以慶尙監司權𢢜付遞於尙州, 以不肯赴任也。 初, 𢢜退居湖鄕, 前後除命, 輒辭不就。 及授嶺藩, 上屢下嚴敎, 必欲使之膺命, 而𢢜終不赴, 故有是命。 初命卽其地付處, 諸臣以爲太過, 改命尙州。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吏曹判書金在魯、參判宋眞明、參議徐宗玉等詣闕上疏曰:

竊念人君御下, 自有其道, 使臣亦必以禮, 而近瞷殿下不問事之大小、義之當否, 一切以督出爲主, 或令勿捧其辭疏, 或命勿稟其違牌, 使不得回轉而後已。 如臣等輩, 又怵怯而冒出, 故殿下之心, 方且悅於從己, 利於順令, 而殊不覺國體之虧損。 從今以往, 留心改圖, 毋復如今日之爲也。 日昨下敎有曰: “銓注通塞, 雖在政官, 時議所關, 弦韋在上。” 噫! 朝家若以通塞取捨, 竝歸之於時議, 使銓官一循上旨, 而不得行其意見, 則一政吏足矣。 尙安用三銓官爲哉? 此不但在君上爲侵官, 在臣等爲失職。 抑恐日後無窮之弊, 從此而權輿, 可不懼哉? 乞賜明敎, 俾銓法無失焉。

批曰: “予之前後敦迫, 非脅制政官也, 乃紀綱也, 分義也。 至於政注通塞, 乃政官之所爲, 而鬧端層生, 調劑無期, 在上者其可默默而不飭乎?”


○江界府使李日躋周覽沿江形便, 盛陳備禦方略, 移牒于道臣, 道臣朴師洙具狀以聞, 仍附己見, 請於江邊六邑及各鎭堡嶺隘, 江口樹柵築壘, 以爲臨急退守之所。 事下廟堂, 如其請施行。


6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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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引見時任大臣、撰奏ㆍ管査諸臣及陳奏正副使。 時金永昌、金世丁等犯越獄事, 始究竟, 命禮曹判書尹淳撰奏, 至是奏文成, 命入對稟裁。


○以李玄輔爲承旨, 李秉常爲禮曹判書, 李光傅爲執義, 沈聖希爲司諫, 李台徵爲掌令, 李載厚、朴弼均爲持平, 李錫杓爲正言, 尹汲、吳瑗爲修撰, 申宅夏爲副修撰, 徐命彬爲慶尙監司, 李匡德爲刑曹參議。 始, 匡德因事黜補甲山, 筵臣迭請宥還, 至是有是除。


○上御召對。 講訖, 檢討官兪最基奏曰: “文烈公趙憲昔在萬曆甲戌, 充質正官朝天時, 手寫《日記》一冊, 其下以《朝天錄》附之, 採錄中朝典禮及沿途聞見頗詳。 經壬丙之亂, 而冊猶在于其家, 誠可貴也。 今若刊行, 可以寓《匪風》之思。” 上命道臣刊進。


6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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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上御召對, 講《左傳》。 敎曰: “晋文公之於介子推, 其周旋患難之功, 有不可忘者, 而終使子推, 自焚於綿上, 此正爲人主鑑戒處也。 況今戊申軍功, 非予親覩, 只憑別單, 則已不無踈漏之慮, 而歲月稍久, 人情易忽, 雖在錄功之中者, 漸致遺忘。 其令兩銓, 另加調用。”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嶺南人兵曹正郞金聖鎔等, 以慶尙前監司權𢢜之前後三疏有嶺人怨毒次骨, 迭出搆誙之語, 又有渝俗生釁隱憂等說, 上疏自辨, 批曰: “權𢢜之疏, 無義過中, 於嶺人何有哉?”


6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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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以柳儼爲水原府使。


○咸鏡道南自安邊, 北抵慶源, 亘兩月大水, 道臣以聞。


○以申昉爲藝文提學, 兪健基爲副修撰, 李宗白爲應敎, 趙錫命爲大司憲, 金在魯爲判義禁, 李德壽爲同義禁。


6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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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行召對, 講《左傳》。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左副承旨李玄輔上辭疏, 略曰:

駭機方張, 惡言交沸, 申晩之詆、尹得徵之咻, 一節深於一節。 至於銓長疏出, 而語意愈緊, 義理益晦, 甚矣! 人心之陷溺, 黨議之難破也。

蓋玄輔癸卯榜中人, 故其言如此。 於是, 吏曹判書金在魯上疏對辨曰:

玄輔之疏, 以臣之論其科名, 怒色相加, 盛氣反詈。 噫! 癸卯科之辨, 自有百世公議, 豈榜中人所可自稱以義理, 而不思關係之至重, 乃欲混歸之黨論, 以解其疵點, 惜乎其不知自反也。

批曰: “癸卯科之枳擬, 實涉過中, 而參科者, 便作義理, 若是相較, 予亦非之。”


○吏曹參議徐宗玉上疏, 略曰:

昨政, 權爀爲龍岡縣令, 名官出宰, 固難輕議。 況爀已通銓郞, 自非責罰, 不當外補。 且臣雖未赴政, 此等事宜在與聞, 而終不相問。 願亟收成命, 以存政格。

批以玉署銓郞, 俱方靳點, 則出除外官, 豈曰過乎?


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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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諫院申前啓, 不允。


○右議政金興慶奏曰: “近來守令罹罪, 屢經歲抄, 而未蒙收敍者多矣。” 戶曹判書宋寅明曰: “如李顯弼所坐, 不過與營將相較, 而尙靳歲抄。” 上曰: “赦者, 小人之幸。 至如歲抄, 一年再行, 尤是無名之赦。 李顯弼、成德潤、李重述, 予欲一切不貸也。” 寅明曰: “人之立朝事君, 年壽幾何? 苟是薄過, 不當永廢。” 上曰: “以李鳳徵之類, 亦入於歲抄單子, 其將謂之薄過, 而竝宥之耶? 予欲嚴愼於此, 故常患其濫, 而不患其漏。 卿等退語諸人, 俾勿犯科也。”


○行召對。


○命承旨往典獄署, 放釋輕囚, 以日熱故也。


6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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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行召對。


○上御夜對。 諸講官以勤於立政, 勤於擇人, 敷衍文義以爲戒, 上曰: “周文之不遑暇食, 隋文之衛士傳餐, 勤則同也, 而於其中, 自有誠僞之分。 夫不遑暇食, 雖如文王之爲, 如其不誠也, 則都歸於文帝之傳餐而已, 衛士傳餐, 雖如文帝之爲, 如其誠也, 則可 跂於文王之不遑, 此不可以一箇勤字泛看處也。”


6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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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黃海兵使朴纉新啓言: “謹依辭陛時聖旨, 與解事守令, 約會于黃州棘城, 周覽形便, 則土築舊址, 其高僅丈餘, 間又頹圯。 今若就其址, 一半用舊築, 一半代石以築, 城之岸頭, 設一砲樓, 而城之右曰石筒浦, 掘其舊浦口數百步, 使潮水達于城下, 城之左曰大也筒, 環筒內外掘丈許, 使高者爲岸, 凹者爲濠。 又罷蒜山鎭僉使, 以本營虞候作折衝窠兼管之, 移處於棘城之內, 而冬三朔則兵使留防, 蒜山虞候還守本營, 可爲緩急之恃。” 事下備局。


○全羅道全州府城役, 閱三月而完, 道臣以聞。


○忠淸道牙山縣海溢。


十年 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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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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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甲戌/行召對。


○以金龍慶爲承旨, 金尙翼爲持平, 權相一爲掌令, 李性孝爲正言, 尹游爲冬至正使, 洪景輔爲副使, 南泰溫爲書狀官。


○行輪對。


○平安道江界人邊起萬妻爲暴水所渰, 其女合節、起林臺等二人望見之, 投水同溺, 抱其母而死。 道臣狀聞, 褒旌。


○驪川君增上疏, 略曰:

大君、王子, 其祀固百世不遷也。 旣無世祿之規, 奉其祀者, 惟有卽其私田, 免公稅而已。 今聞戶曹査出代盡數三家, 俾卽出稅云。 其田土以免稅之故, 量田之際, 率多等結之升剩, 而今卒出稅, 則雖盡其土之所出, 不足以輸官租。 此其勢非徒不足以祭, 公族之後屬, 將無以支生。 旣許其百世不遷, 則祭田之免稅, 乃爲其祀也, 非爲子孫也。 似不必以宗代爲限也。

批令廟堂稟處。


7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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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陳奏正使徐命均、副使朴文秀、書狀官黃梓詣闕拜辭, 上引見徐命均進曰: “迨臣之未還朝, 獲聞螽斯之慶, 是臣之所顒祝也。” 仍請廣求嗣之道, 上曰: “予所恃者惟天耳。” 朴文秀曰: “修人事, 無一毫未盡, 而天不眷顧, 則固無奈何, 殿下於人事, 果自謂盡之乎? 大臣所云, 廣求嗣之說誠是矣。 然求嗣之道, 亦非一端, 保嗇一也, 廣求二也, 恤刑保民以積善慶三也, 而殿下旣不修人事, 只歸之於天, 臣未敢知也。” 仍涕泣曰: “臣今當出疆, 愚衷益激。 夫讀書者, 將以體驗而力行之也。 殿下方講《詩傳》, 而《關雎》在其首。 聖德旣有歉於首章, 則雖日講十篇, 何益之有? 況殿下上奉東朝, 下有翁主, 而宮闈之間, 殊無和平之氣像。 殿下之齊家如此, 而尙可望吉祥之事乎?” 上曰: “靈城人謂之狂, 而予獨不曰狂。 今日筵席無靈城, 焉有斯言? 曾於豊原已諭予意, 而豐原則疑予太過, 靈城則直諫可嘉。” 命均等將退, 命各賜醞。


○三使臣齎奏文而行, 其文略曰:

據議政府狀啓: ‘金世丁、金永昌、徐富成等, 罔畏國法, 敢肆凶頑, 倡越封界, 首謀搶掠, 使用兵器, 戕害兩處多人, 論其情犯, 的是魁渠。 金貴同、金哲同等十六人, 被金世丁、徐富成等引誘, 倡率跟入內地, 幇助殺掠, 雖異首犯, 竝係極罪。 徐云必、金尙回等九人, 確據伊供, 且憑衆證, 顯不交手殺掠, 而旣係凶犯夥下, 冒禁越界, 揆以邦憲, 亦難容貸。 朴之澄罪均凶犯, 生應幷斷, 而旣已水死, 無所致法。 高山里僉使李泰祥、江界府使金浚等, 雖其末後詗捕, 可見初非故縱, 而俱以邊訊、官弁, 凶夥犯越, 矇不防斷, 溺職之罪, 在所難免。 節度使李遂良、觀察使權以鎭等, 原以一道頭領官, 不能鈐束該管官民, 致此內地殺掠之變, 不可以詗得奸跡, 究捕凶夥, 終逭責罰, 而作犯人等, 俱係該部奏, 奉欽依內事理, 有難擅便。 且奉回咨內聖旨, 許令確審具奏, 合將各犯等, 牢固監囚, 備將所據査案, 耑奏天聽, 明降相應等因具啓。 據此竊照, 臣忝守藩封, 恪遵敎條, 非不申束邊禁, 痛斷奸闌, 圖所以仰答皇慈, 毋底罪戾, 而不意玆者, 奸民金世丁等, 越界行凶, 若是狼藉。 臣聞卽驚痛震怖, 急先咨報, 祗俟譴罰, 伏蒙皇上天地大度, 姑遂涵貸, 容令審奏, 仰戴恩旨, 且悚且感。 原擬登時査究, 以稟明命, 而各犯情節, 錯互反覆, 未易歸一, 重以在逃之金永昌, 實係首犯, 査質肯綮, 多管在伊, 跟購務獲, 曠延時月, 晩始斯得, 纔訖査案, 稽緩至此, 益用懍惕, 方在俟罪之中, 理難晏然論奏, 而旣奉聖旨, 不敢遲違。 且此原係朝廷犯人, 非臣所敢擅結, 除將各犯等責得供辭, 另加監囚, 恭稟裁斷外, 緣係欽奉咨內旨意, 按問各犯, 査明開列, 恭候睿斷事理, 爲此謹具奏聞。


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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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上御召對。 參贊官鄭來周曰: “臣新從東萊來, 萊之爲邑, 與倭界接, 而名雖獨鎭, 不成州府體貌。 以卒伍名者, 悉爲節度使所管轄, 府下無一箇親兵, 宜別設一名號, 稍尊其衙門, 俾得自專。” 明日, 上詢于承旨鄭彦爕, 以彦爕曾經萊伯也。 彦爕對曰: “萊府宜兼防禦之議, 自古有之。 壬申、癸酉年間, 金洪福爲府使時, 兼防禦使, 旋卽還寢云。 脫有緩急, 則軍兵盡屬兵營, 府使空拳待死而已。” 上命廟堂確議以稟。


○江原監司趙最壽上疏陳民瘼。 其一, 嶺以西民役, 請以錢布參半也。 其二, 諸驛卒所納三手糧, 請勿創行也。 其三, 高城、洪川兩邑舊逋賑廳穀, 請竝蕩減也。 事下廟堂, 只許第二件事, 餘皆不施。


○平安道价川郡弑夫罪人莫承, 拿致金吾, 設鞫訊問。 莫承者, 洪士澄妻也。 與人交奸, 奸夫剚殺士澄, 而莫承同參弑謀。 處斬孥籍, 貶降邑號, 守令則勿罷。


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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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行召對。


○以特旨, 黜副修撰申宅夏爲尼山縣監, 以屢違召命也。


7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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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上引見大臣、備堂。 右議政金興慶曰: “諸各司直關之弊, 雖已防塞, 而捕廳與他司有異矣。” 上曰: “事係捕賊, 秘密擧行者, 則當直關, 而此外則不可直關, 出擧條分付。”


○命遞全羅監司趙顯命職, 以城役已完, 而備堂乏人也。


○憲府【執義李光溥。】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因筵臣陳達, 聞有宗班作弊市民掇廛之擧, 事極驚駭。 宜令宗簿寺, 問名定罪。” 不從。


○以黃晸爲承旨, 柳復明爲全羅監司, 宋徵來爲京畿水使。


7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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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行召對。


○咸鏡南道兵使申德夏辭陛, 上命往審城津以南關防及甲山烽臺火底, 從其請也。 上以德夏曾經寧邊, 問鐵甕形止, 對曰: “雲山等四邑軍兵, 雖是入城守堞者, 臨急必有錯亂之弊, 宜令本府, 時行合操也。 軍餉十萬石, 漸至耗縮, 今不過三萬餘石, 宜以本府稅納米, 留作軍餉, 而本府九倉, 皆在城外, 宜撤移城內也。” 上命廟堂, 知委監司。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同副承旨黃晸上疏, 略曰:

臣之所遭人言, 卽頃年廉問南平時事也。 臺啓則以爲: “韓師善全無善政, 而挾私濫褒。” 儒臣則以爲: “連姻之間, 以不治爲善治。” 蓋師善卽臣亡壻之堂從也。 有何親切之情, 挾私蔑公, 以欺我君父哉?

上賜例批。


7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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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吏曹判書金在魯、參判宋眞明、參議徐宗玉以銓郞通塞事, 各上疏爭辨。 在魯疏云:

郞望中一人, 間被枳礙於館職, 今僚議不曰不可擬, 而只以李喆輔之不許竝擬, 反欲仍枳申晩。 夫喆輔自喆輔, 申晩自申晩, 而申晩之進退, 係於喆輔之通塞者, 臣實未曉也。 噫! 癸卯科之當枳, 臣之所執, 自信其百世不惑。 且喆輔方在罪罷, 先擬申晩, 徐待喆輔之被敍, 更加爭難, 尙未爲晩, 而汲汲然必欲請敍而對擬, 抑何意也?

眞明疏云:

不幸申、李事出, 而成一圭角於銓地, 涓涓不塞, 終必有滔天之患。 故臣先言政注通塞之不可不公, 幷論李喆輔之當擬館職, 則長僚乃欲先通申晩, 幷與前例請敍, 而作爲持難之端。 千百年黨禍之作, 求其端則皆如此之微矣, 可不懼哉?

宗玉疏云:

昨日政席, 以申、李事相難, 終未歸一。 蓋長僚則必欲通晩而塞喆輔, 臣意則以爲晩固未必永枳, 喆輔亦無可塞之端, 如欲疏通, 則不可彼此。 且長僚以喆輔之方在罷散爲言, 而使喆輔而可通, 則玉堂之特罷請敍, 自有近例, 何獨於喆輔拘之哉?

疏入, 上下責敎, 命皆還給。


○憲府【掌令李台徵】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頃見呂光憲之疏, 宮家悍僕, 亂斫陵樹, 狃以爲常云, 光陵時任參奉宜汰去。 四山監役鄭權卽逆魁有翼之妹壻也。 戊申之春, 有翼托跡於其家, 變生之後, 其妻被拘於捕廳, 以此見棄。 及授是職, 物論爲駭, 權宜汰去。 金浹之父千重卽賊黯之妾女壻也。 及黯伏法, 假稱閔熙之壻, 欺世行身, 固已痛駭, 而向除西邑, 欲挈去其子之所淫奸者, 以掩其懷孕之跡, 而見阻於大臣, 情狀 凶巧, 千重宜遠配。” 幷從之。


7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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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行召對。


○故豐陵府院君趙文命妻李氏卒逝。 嬪宮擧哀等節, 命依府院君喪例擧行, 喪葬諸需及擔軍, 依靑恩府院君沈浩喪制, 令該曹該道, 從優題給。


7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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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藥房入診。 都提調金興慶請敍槐院官李聖海等, 上作色曰: “聖海等分榜, 宜主至公, 而渠敢用意於其間, 此輩非予之臣, 乃崔致重之臣也。” 蓋庚戌榜, 多有人言, 聖海等以是尼榜中人李山培於槐選。 坐此被錮, 積年不敍, 故大臣有是請, 而上終不納。 明日, 玉堂金若魯、吳瑗等陳戒曰: “殿下失言, 凡幾遭矣。 曾於金有慶有非吾臣子之敎, 於尹得徵有時象臣子之敎, 今於聖海又有此辭令之失, 國乘書之, 野史記之, 後世將以爲何如也?” 上曰: “事過之後, 予亦悔之, 今聞爾等之言, 竊自愧焉。” 承旨鄭必寧請勿載《日記》, 上笑曰: “《日記》雖可禁, 史筆亦可禁之哉? 惟在予加勉而已。”


○世宗、端宗大王胎峰, 在慶尙道昆陽郡, 睿宗大王胎峰, 在全羅道全州府, 顯宗大王胎峰, 在忠淸道大興郡, 將竪碑以標石缺當改, 命遣禮曹堂上、繕工監役各一員, 蕫其事, 用先朝辛卯例也。


○其後, 禮曹啓言: “取考《謄錄》, 則瑞山明宗大王胎室表石重建時, 因禮官陳達, 表石後面所書皇明年號, 依初書之, 其下註以某年月日改石。 今此昆陽兩胎室表石, 今始新建, 後面似當以崇禎紀元後幾年干支月日書刻, 全州胎室表石後面, 則仍存當初所刻中朝年號, 註之以幾年改石, 如瑞山之例, 大興胎室表石, 旣以康熙年號書刻, 則今於改建, 亦當以卽今年號, 註刻矣。” 上從之。


○憲府【掌令李台徵。】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光陵前後官之不能禁伐者, 宜令該曹詳査, 幷命汰去。” 從之。


○檢閱李德重上疏, 略曰:

臣伏見被薦人曺命敬供辭, 有曰: “始欲不與, 終乃苟免。” 又曰: “回薦時有言, 恬若不知。” 臣於是, 一愧一惑。 當初議薦之際, 臣意則在於妙簡, 僚議則主於廣取。 臣以爲: “一時幷擧, 不若分作兩薦。” 多費持難, 屢次罷坐。 諸僚謂臣曰: “一薦五人之例, 亦非一二, 何必固執乎?” 臣旣無枳塞命敬之意, 故果從僚議而完薦矣。 翰薦之規, 貴在消詳, 被薦之人, 曾無以完薦前消詳之語爲嫌者, 而今命敬乃以爲自引之端, 不亦過乎? 至若回薦時有言云者, 臣未知何人爲此言, 而諸先進皆以恰好爲言, 若其退有後言, 則非臣之所料也。

奉敎李鼎輔、待敎鄭履儉亦皆上疏, 對辨如德重言。 檢閱金尙魯卽命敬之同薦者也, 亦上疏以徑先冒出引嫌, 批幷令勿辭。


7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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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上御召對。 侍讀官金在魯進曰: “嬪宮本親之喪, 已經成服, 而除服一節, 殊有違於禮經。 《禮》曰: ‘父母之喪, 無貴賤一也。’ 又曰: ‘女子適人, 爲父母齊衰不杖朞。’ 此乃今古上下之通禮。 且歷代后妃之爲父母朞服, 詳載於《大明集禮》, 而《五禮儀》王妃及王世子嬪爲父母除服條小註曰: ‘十三月而除, 其有稟旨行公除之禮, 則十三日而除。’ 儀曹每引此文於十三日公除後, 除衰服而進素服, 是以日易月也。 惟我聖孝, 凡於喪制, 旣遵古禮, 一洗陋習, 則獨於朞服, 何可用易月之規乎? 乞命禮曹, 問議大臣, 以正其謬。” 上命議于大臣及知禮儒臣以啓。 明日, 若魯又上疏以爲:

嬪宮申心喪一節, 退歸館中, 更考禮書, 則《五禮儀》王世子嬪爲父母除服議曰: “掌縫進素服, 贊請變服。” 此爲除衰服時服色之可據。 《杜氏通典》曰: “宋孝武大明二年, 有司奏王偃喪, 依格皇后服, 奏心喪三年。” 又曰: “陳文帝天嘉元年, 尙書儀曹謂: ‘今皇太后, 於吉安君心喪之周, 宜除於再周。” 此爲王家心喪之可據。 歷代后妃之爲父母申心喪終三年, 旣有可據之禮, 則更何疑於倣而行之乎? 至於除衰後, 心喪服色及心喪時進見服色, 自當有漸變之節, 屈殺之道, 亦宜商確而講定之。

上覽疏, 又命添此條問議。 諸大臣無異辭, 而右贊成鄭齊斗獨以爲: “申心喪一節, 士庶家雖行此制, 旣非本諸禮經。 至於后妃, 尤有尊統壓屈之義, 遠引南朝創說, 不用王朝定禮, 恐不可。” 上取覽《杜氏通典》及《五禮儀》, 遂下敎曰:

通喪三年, 貴賤無異, 而降服之節, 蓋出於壓屈之義也。 三年之禮, 旣復朞服之制, 且明惟於王妃、嬪宮之爲父母喪, 尙有欠典。 適因儒臣陳達, 詢問諸臣, 而今觀獻議, 大臣之意, 其無異同。 至於贊成獻議中, 卑南朝之禮者, 意誠是也。 然取覽《通典》, 不過言除服時還着衰服之節也。 以此推之, 用淡服而終再朞, 非南朝創始。 況本朝《五禮儀》曰: “十三月除服時, 進素服。” 所謂素服, 決非縞素, 乃是淡服, 則除服之後, 申心喪之禮, 自在其中, 而今之禮曹儀註中, 十三日除服云者, 大有違於本文也。 今宜遵用《五禮儀》正文, 十三月而除衰埋服, 以心喪而終再朞, 無失禮經之意, 而進見之禮, 亦不可廢也。 十三日公除之例, 則存而行之, 自公除後, 至除衰前, 進見之服則用淡服, 自十三月後, 至再朞之間, 則常服淡服, 進見宜用吉服, 其自今以此定制。


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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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行召對。


○吏曹三堂屢違牌不進, 上召見敎曰: “今予特召者, 欲聞卿等所執之義理也。 其各面陳。” 判書金在魯對曰: “申晩則僚議初不甚靳, 而特以李喆輔之故, 至今相持。 至於癸卯科, 則前後聖敎, 雖以敎文科榜, 分作兩件, 然旣有此頒敎, 仍以此設科, 則何可謂之不相關也? 敎文凶言, 旣爲戊申逆亂之本, 賊虎以逆伏法, 僞勳亦已削去, 則此科之旣削還存, 苟簡甚矣。 朝家旣置政曹, 畀以通塞之權, 其可視以無疵, 用之無礙乎?” 參判宋眞明對曰: “大凡朋黨之禍, 始雖微而終則大矣。 除係關綱常之外, 小小事則付之先天, 姑納世界於混沌, 而收拾人材, 務盡恢蕩之道, 以扶孤危之國勢, 是臣苦心。 故申晩暫欲枳望, 徐議復通。 至於癸卯榜, 則沈宅賢、徐宗燮曾枳李玄輔於承宣望, 而今長僚又枳喆輔於玉署, 如是而可無拂鬱乎?” 參議徐宗玉對曰: “申晩臣果一時枳望, 到今更無持難底意, 而李喆輔若以敎文而枳之, 則其時靑衿之赴擧者, 盡罪而盡塞之, 然後乃可, 而臣亦其時赴科人也, 臣豈可枳其科乎?” 在魯曰: “亞銓之言, 不成義理。 爲國之道, 豈容有混沌世界乎? 雖臨亂之時, 不可全無是非也。” 上曰: “辛丑以來, 都無是非, 須經一大開闢, 然後國事可爲也。 參判混沌之說, 似非而實是也。 至於參議之言, 有不免硬勒爲說者, 若問曰: ‘甲辰討鏡後, 何以始知敎文之凶慘?’ 云爾則將何辭以對乎? 此皆由於顧惜鏡賊, 而不知其然也。 辛壬以來, 高談大論者, 宜先枳塞, 而今日之獨枳李喆輔, 不亦近於軟地揷木乎? 判書之欲枳喆輔, 參判參議之欲枳申晩, 予則以爲兩無義理矣。 卿等所執, 終莫之改, 則宜各納官而去。” 在魯曰: “俄者亞僚以關係綱常外, 竝略小事爲言, 而今之所爭, 非倫常所關而何? 虎龍變書, 何等凶逆, 而不惟不討罪, 乃反褒崇勳封, 其心豈以殿下爲有今日乎? 虎龍是大逆, 而反以爲忠, 則所謂討逆者, 果何如哉?” 上曰: “其時果無逆乎?” 在魯曰: “所謂逆者, 亦有輕重大小焉。 其時粧出虎賊, 必欲網打, 人情莫不憤惋。 故如龍澤、天紀之死, 或疑其出於鍜錬。 臣則未見文案, 然此特狐鼠耳。 當時賊鏡輩, 逆心狺然, 其所謂討逆者, 豈指幺麽此輩, 而科擧之以討逆名者, 亦豈因此輩而設乎? 討逆之勳旣削, 而討逆之科尙存, 則可謂名不正也。” 上曰: “此正夫子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者也。 削其勳而存其科, 苟簡云者是矣, 謂此科無可疵云者不可也。 然必欲枳之者, 亦非公也。” 又下問曰: “苟無討逆二字, 則能用喆輔乎?” 在魯曰: “參榜雖有疵欠, 如改科名, 豈不差勝乎?” 上曰: “仁廟反正後, 大北餘黨猶有收用之敎矣。” 在魯曰: “癸亥大北之誅, 死者甚衆, 而其餘黨則稍待十餘年, 往往調敍於外官, 檢擧於散職, 此蓋遵仁廟之盛意, 而至如淸顯, 夫嘗復踐? 臣非謂今日事, 與彼相似, 而大抵銓官以上敎收用則可也, 以上敎通塞則決不可也。” 眞明等曰: “長僚所云大北者, 大是失言矣。” 上曰: “吏判之言, 不過因予言而發也。 申晩如可通則通之而已, 何必苟同於喆輔, 而又欲因喆輔而枳晩則非矣。 卿等自起鬧端, 輾轉至此, 正夫子所謂末如之何者也。 國無法則已, 如其有法, 當自貴近始。” 仍命黜補金在魯爲慶尙監司, 宋眞明爲黃州牧使, 徐宗玉爲伊川府使。 明日, 大臣以一時竝黜, 處分大過, 爲之救解, 上不納。 以眞明所授黃州, 是病鄕, 改命洪州。


○平安監司朴師洙上疏, 略曰:

陳奏副使朴文秀盛稱朔州前府使鄭德明淸白之節, 以臣貶題中, 貪婪二字, 謂之爽誤, 至請拿問, 而使臣更査其虛實, 臣誠駭惑也。

仍陳德明居官貪饕, 作奸受賂之狀, 又言:

德明之曾任渭原, 黷貨無厭, 多買田土於鐵山, 鐵山之人至今謂之渭原坪云。

批曰: “待其供辭, 自有處分。” 其後, 右議政金興慶奏曰: “貶下者行査, 非委任藩臣重考績之義。” 遂命文秀所奏擧條勿施。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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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行賓對。


○憲府【掌令李台徵。】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政注間曰可曰否, 宜付一世公議, 而吏曹三堂, 纔命入侍, 旋卽一時竝黜, 事體顚倒, 景色愁沮。 請還寢外補之命。” 嚴批不從。 仍敎曰: “身爲耳目之官, 不思規正, 敢稱公議, 此等之習, 不可以長。” 仍命黜補李台徵爲長水縣監。


○副校理南泰良上疏, 略曰:

兩銓官初非有永枳申晩之意, 而銓長之於李喆輔, 則必欲終塞。 彼兩臣實出於共濟之苦心, 而銓長之偏任己見, 錮人於聖明之世, 其亦過矣。 然此特政注之事, 有司之守耳。 今殿下不少平恕, 竝施譴補, 朝著因此而益不靖, 此臣之所大憂也。 顧今敎書見屬於臣, 而旣知爲過擧, 則泯默撰進, 有非實心。 敢以一言匡救, 願聖明深思遠覽, 竝命還收。

批曰: “製述官啓下之後, 不卽製進, 若是陳章, 極涉未安。” 遂下敎于藝文館曰: “莫重敎書, 不 肯製進, 此後則南泰良勿爲擧論於知製敎。”


○特除申昉爲吏曹參判, 李匡德爲吏曹參議。


7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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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行召對。


7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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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命重修忠淸道沃川郡文烈公趙憲表忠祠, 仍使揭額, 從大臣之請也。


○執義李光溥上疏, 請還收三銓官及發啓臺臣譴補之命, 又曰:

臺啓旣請還寢, 而下直單子遽然捧入, 新除政官, 循例請牌, 此則視臺啓如無也。 當該承宣亦宜警責。

不從。


○命銓曹錄用文純公李滉奉祀孫, 從慶尙監司金在魯請也。


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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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行召對。


○憲府【執義李光溥。】申前啓, 不允。 前啓中作弊宗臣事, 命現告罷職。


○副應敎金尙星上疏, 略曰:

李喆輔之一時通塞, 胡大關係, 而佐銓諸臣, 亦非甘心黨私者, 豈敢以涓涓滔天等語, 恐動聰聽也? 殿下之一倂黜補, 專出於鎭靖之策, 則臣不欲論列可否, 推助波瀾, 而蓋聞引對之時, 銓堂之言, 有以癸卯科之一切枳塞, 專欲歸罪於擧子。 臣亦伊時觀光之人也, 雖有立落、得失之別, 特不過幸與不幸耳。 顧其罪則與喆輔等而在臣等則無礙, 在他人則枳之, 在承宣則無礙, 在經幄則枳之, 在堂圈則無礙, 在舊望則枳之, 臣未知同一擧子, 而罪有輕重, 同一公器, 而人有取舍, 同一館選, 而時有低仰何也。 且臣於殿下辭令之間, 竊有所深惜者。 日昨筵敎中, 納官等敎, 恐有失於禮下之義也。 至於僚臣, 則因一陳疏, 使勿擧論於代撰之列, 殿下之蔑待經幄, 一至於此耶? 幷願還寢焉。

批曰: “十九下敎之後, 爲今日臣子者, 安敢在舊日之心乎? 今予之處分銓官, 非欲勒令湊合也, 無端惹鬧之臣, 烏可無飭也? 因喆輔而撕捱者, 噫, 里名勝母, 曾子不入。 君臣之義, 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時議何關而不顧其本, 反欲同歸? 此不可謂廉隅, 亦不可謂分義。 不當賜答, 而悉攄予恒日蘊於心者, 非徒諭爾, 實諭擧世也。”


7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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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憲府申前啓, 不允。


○咸鏡南道舊兵使李義豐因微事, 杖殺營校裵守賢, 其妻者斤禮爲復夫讎, 厚賂營隷, 潛謀內應, 遂與其父張命燁, 其兄張萬彭及夫黨諸人各持刀、斧、棍棒, 直犯義豐。 義豐跳走, 者斤禮跟逐之, 以小刀剚其左臀。 於是, 府官發軍, 幷捕囚, 獨裵希唐失捕。 道臣具由以聞, 上驚甚, 始命道臣, 嚴杖以問。 翌日玉堂金尙星等上疏, 請擇遣近侍, 痛加究治, 上然之, 特差應敎李宗白爲御史, 卽日馳往, 與新兵使申德夏, 盛張威儀, 將被捕諸賊梟示官門, 傳首北關, 在逃賊人, 令本道懸賞購捕。 宗白請與道臣, 同爲按査, 上許之。 宗白馳至咸興, 與觀察使李箕鎭究問諸囚, 取招訖, 者斤禮等六人, 幷梟首于北靑府, 餘徒裵已唐等及入直官隷, 分輕重或配或杖。


7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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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憲府申前啓, 不允。


○修撰吳瑗上疏辭職, 其略曰:

慶尙監司金在魯敎書, 臣旣代撰, 而遣辭之間, 不稱聖旨, 改下改入, 屢煩睿念。 昔宋知制誥楊億所撰國書隣壤之壤, 有命改進, 億卽以隣境改入。 翌日引唐朝故事, 學士撰文不合, 爲不稱職, 亟請罷免。 今臣所製文字, 屢處點改, 非特楊億一字未妥之比, 此而無罰, 其何以重綸言, 而嚴官箴也?

賜例批。 時, 上凡於代撰詞頭, 煞有不合意者, 輒多改易, 故瑗引故事, 以寓規箴, 時人以爲得詞臣之體。


7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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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行賓對。


○憲府【執義李光溥。】申前啓, 不允。 又啓: “作弊宗臣之現告者, 只綾城副守而已, 驪善君壆亦有所犯, 而不爲首實, 壆宜罷職。” 批以宗簿提調有不審之失, 幷重推, 更令現告。


○以宋寅明爲吏曹判書, 李廷濟爲戶曹判書, 李德壽爲都承旨, 趙命臣、鄭羽良爲承旨, 金尙奎爲大司成, 尹彙貞爲司諫, 申思永爲獻納, 宋瓆爲持平, 洪昌漢爲正言, 吳瑗爲校理, 尹心衡爲副校理, 任珽爲副修撰, 柳純章爲慶尙左兵使, 金聖應爲黃海水使, 尹鳳九爲掌令。


7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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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行召對, 講《左傳》。


○都承旨李德壽上疏, 辭以重聽, 不許, 遂就職。 德壽病聾, 每登筵席, 輒使傍人高聲大叫, 替傳上敎, 人多目笑。


7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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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以李縡爲大司憲, 李眞望爲左參贊。


○行召對。


○時, 京城有寡女名紅點者, 與其夫姪權道亮潛通, 又有文斗章者奸其子婦阿只。 尋事覺, 攸司幷逮捕, 道亮自剌死, 紅點及斗章、阿只等竝就服法, 當不待時斬, 而紅點、阿只皆懷孕, 律有懷孕者, 請旨待時之文。 上下大臣獄官議, 或以律文所謂懷孕, 似指孕於本夫者。 或曰: “今此淫奸, 與他有異, 係是倫紀大變, 當用無俾易種之例矣。” 上曰: “逆賊種類, 猶有待時之律, 此雖淫慘, 豈加於逆賊乎?” 命先誅斗章, 而紅點等待分娩正法。


○獻納申思永上疏, 略曰:

朴師順子洙源之供辭, 恣意反詈, 臣不勝駭痛。 臣之當初啓辭, 只言渠父爲夢賊腹心, 則族屬遠近, 非所可論。 至於候風所之躬往, 渠亦不能全諱, 謂之歷見茂長云者, 不幾於五十步百步之間乎? 至若名出羅賊之招, 則以其原辭見之, 有曰: “會津朝士朴師悌居在, 而南復之聞此等說於朴師悌與否。” 云云, 所謂師悌卽師順, 則渠父之出於賊招, 若是明白, 而刪略說去, 欲爲眩幻之計者, 尤亦痛矣。

上賜例批。


7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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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諫院申前啓, 不允。


7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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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上御召對, 講《左傳》。 上因季札觀樂之文, 下諭曰: “大廟各室, 皆有樂章, 而比來樂工專不肄習, 歌詠之際, 莫辨其聲, 所謂樂官, 執麾而已, 漫不知所奏之爲何章, 樂官之設, 豈亶使然哉? 其自今飭樂官, 使樂章分曉聲音, 有始有終。”


7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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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以尹心衡爲執義。


7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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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諫院申前啓, 不允。


○持平金尙翼上疏, 略曰:

風敎漸壞, 法綱漸弛, 巫蠱、埋凶之變, 殆遍京外, 淫奸犯倫之獄, 多出閭巷。 臣聞, 金彦熙之家, 有孽嫂作變之事, 符同婢僕, 謀害家長, 而所謂沈女, 邪性難化, 爲計益肆, 宜令秋曹, 糾發重勘也。 金浹淫奸之獄, 已成斷案, 迄今抵賴, 特不過頑悍忍杖, 而王府例刑, 亦從以間輟, 宜加嚴訊, 趁速處斷也。 今此秋曹獄事, 亦係倫變, 而原初發覺, 蓋由於憲隷之從中索賂, 則法府下屬之橫挐閭間, 推此可知。 伊時行公憲臣難免不能檢飭之失, 宜有警責也。 戊申嶺變之初, 道伯黃璿行關草溪, 使卽發兵, 則其時郡守鄭暘賓以爲: “賊之强弱, 有未可知。” 不肯發兵。 璿乃題其狀曰: “當此危疑之際, 不爲發兵者, 其心所在, 誠不可測。” 云。 夫强弱二字, 顯有觀望之意, 道臣回題, 足爲勘斷之案, 而及夫道臣身歿之後, 顚倒事實, 眩幻聽聞。 故趙顯命之曾任嶺伯也, 考見文案, 以其不得正法, 深示痛恨。 近有私書, 盛傳洛下, 宜命究覈, 以正其罪也。

竝從之。 後, 暘賓就拿自明, 尙翼又疏請取來嶺營文牒, 嚴査以處, 上許之。 時, 李廷弼坐陜川事, 七載廢錮, 而其罪案肯綮, 在於暘賓, 故人皆以爲: “臺臣之追論暘賓, 蓋爲伸脫廷弼之張本。” 云。


7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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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行召對。


○時, 久旱且風, 大損穀。 上悶之, 召禮官問曰: “立秋後禱雨, 曾有例否?” 禮官對以無例。 又詢于諸大臣, 皆以爲: “爲民祈雨, 不必拘於有例無例。” 奉朝賀閔鎭遠又附陳勉戒曰: “宋孝宗時, 楊萬里上疏言: ‘《洪範》曰: 「恭作肅肅時雨若。」 蓋恭肅者, 謙而不自盈, 卑而不自高之謂也。 卽天道下濟, 天氣下降之理也。 是以爲時雨之證。’ 孝宗又嘗以久旱, 齋居請雨, 一夕而應, 劉珙進言曰: ‘陛下感格, 其應如響。 隱微之間, 纖芥之失, 其應不亦猶是乎? 願陛下察此而益謹其獨。’ 今殿下於斯兩言, 宜加體念也。 宜名臣奏議, 敬天、災祥兩條, 多不待祈禱而得雨者。 若令儒臣抄出寫進, 以備觀省, 則實爲修省之一助。” 上遂下敎曰: “《麟經》書八月大雩, 杜註曰: ‘旱也。’ 此時祈雨何循常例? 予將親禱社壇, 其令儀曹, 不卜日以三十日擧行。 奉朝賀末端獻議切實, 亦令弘文館書進。”


○宗室礪恩君梅上疏, 略曰:

昔我肅宗大王當甲申歲, 卽阼爲三十年, 景宗大王仰請稱慶徽號之上, 雖或靳兪隆養之節, 卽蒙俯許, 而今我慈聖, 母臨八域, 恰滿卅禩則凡所以尊養崇奉之典, 當與肅廟朝故事, 同一揆矣。 願殿下必以景廟之請於肅廟者, 感回慈心焉。 殿下於莊陵, 旣立紀蹟之碑, 而於顯陵, 獨闕顯刻何哉? 蓋顯德王后以莊陵之母妃, 不幸而際莊陵之事, 言其事變, 則與莊陵無異。 況且復陵之盛節, 尙無所記, 願殿下取覽顯陵誌, 卽命具事實而竪碑焉。

批曰: “慈聖下敎, 非撝謙之比, 實難强請。 顯陵竪碑事, 揆以事體, 不可獨竪於此陵。 蓋莊陵竪碑, 異於畿道故也。”


7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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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以申思喆爲禮曹判書。


○行召對。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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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上詣社壇, 將行祈雨也。 上具遠遊冠絳紗袍, 乘步輦, 命減儀仗不張繖。 承旨及玉堂以當暑無益, 必損聖體, 迭進力請, 上不許。 行至敦化門, 都承旨李德壽當前遮道曰: “臣願效薛廣德故事, 死則死耳, 不得命則不退。” 遂伏地不起, 上始從之。


7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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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上具冕服行祀, 禮畢還宮。


○引見大臣及金吾ㆍ秋曹長官、三司諸臣, 議釋輕囚徒配, 爲悶旱也。


○前正郞安允中受賂廛民之事, 閱歲未究竟, 至是, 上詢及諸臣, 遂下諭曰: “允中所引啓漢、邦弼等招中, 因婢僕納賄之說, 昭然難掩, 而終不直招, 禁錮其身, 啓漢等嚴刑邊配。”


○忠淸道牙山等二十六邑, 有蝗熾發, 道臣請設酺祭, 許之。 全羅道蝗災孔酷, 亦設祭以禳。 京畿、黃海、慶尙諸道皆有蝗災, 道臣連續狀聞。


十年 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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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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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甲辰/上御晝講, 講《詩傳》。


○淸禮部以淸人湯成等, 私越朝鮮國境, 訛要米糧, 縛拿鋪兵事, 査勘回啓後, 因平安監司朴師洙狀請, 淸胡湯成等捕執諸人, 分輕重施賞。


8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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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上詣太廟, 爲禱雨也。 藥院諸臣請對奏曰: “數日之間, 連行祀事, 恐損聖躬, 請攝行。” 上曰: “顧我元元, 莫非祖宗付畀之民也。 歲將大歉, 民其盡劉, 則他日將何顔, 歸拜祖宗? 雖欲以躬代之, 得乎?” 副提調李德壽曰: “《春秋》以旱再行大雩, 先儒譏之曰: ‘不反躬而瀆祀。’ 蓋人君事天之道, 惟在方寸對越, 而不在瀆祀也。” 上曰: “予亦常以瀆祀爲戒, 而人有疾痛, 必號父母, 今予心不啻疾痛, 不於太廟而於何籲告?” 諸臣迭請, 上終不聽。


8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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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上親祀于太廟。 儀註: 前一日, 上具遠遊冠、絳紗袍, 詣太廟, 入齋殿, 改具冕服, 行望廟禮, 陞殿, 奉審如儀, 轉詣永寧殿, 亦如之。 翌日時至, 以冕服行祭如禮, 禮畢還宮。


8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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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藥房入診。 提調宋寅明奏曰: “方當歲旱民困之日, 樞管之地, 每患乏人, 而且有內重外輕之別。 平安監司朴師洙、黃海監司兪拓基、鐵原府使尹惠敎, 宜竝內移。” 又言: “先正臣朴世采, 道德學問爲世所宗, 而後嗣零替, 無以奉其祀, 宜遵先朝故事, 收錄其主祀孫。” 都提調金興慶曰: “用人之道, 雖有才識者, 必經歷而後, 可以諳練事務。 堂下名官, 宜飭選部, 依舊式輪差外縣。” 又言: “近來臺臣疏啓中, 永勿檢擬之請, 事甚不韙。 李膺已有調敍之命, 而沈命說所論權賅、李箕獻、李滋三人, 亦宜同之。” 上皆可之。 副提調李德壽亦進曰: “前監察李鵬運、李命峻以薄過被臺劾, 削官已久, 宜原宥。” 上從其言, 還授鵬運等職牒。 夫兩武, 微官也, 削版, 重律也, 而一承宣, 肆然爲干恩之請, 人皆駭之。


○命贈故獻納金斗南職, 錄用其子。 大臣言斗南淸白之操, 宜加褒賞, 故有是命。


○行召對。


○以沈聖希爲司諫, 李宗白爲執義, 李度遠、兪健基爲持平, 金䆃爲正言, 李宗城爲副提學, 沈星鎭爲副修撰, 尹就咸爲獻納。


8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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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全羅監司趙顯命上疏, 陳本道弊瘼, 又論田稅收租之無定制及郡邑徵斂之多端, 具上別單。 又盛稱舊使李匡德之善政曰:

凡此橫斂之目, 皆匡德之所革減也。 臣之辭陛之時, 殿下以匡德之過於減削, 深軫營邑之凋弊, 許令臣便宜復舊。 今臣之爬櫛, 甚於匡德, 大違殿下便宜復舊之敎。

批曰: “疏末所陳, 未免抑揚。 別單條件, 亦多零瑣, 而意在爲民, 其令廟堂議處。” 其後廟堂白請勿施。


○行賓對。


○前南兵使李義豐在途托以疾, 使偏裨替納密符。 上初欲原恕, 筵臣皆以爲事關後弊, 命罷職。


○檢閱李德重因曺命敬供辭, 又上疏對辨曰:

臣之前疏所謂多費相難, 勉從僚議云者, 乃是薦數以五人爲定也。 此果爲始欲不與, 終乃苟充之案耶? 命敬又謂, 回薦時先進申致謹有言云, 而夫回薦之規, 必屛人相對, 出示薦記, 先進曰恰好則是爲完薦, 曰不可則是爲敗薦。 旣曰恰好而薦記入袖之後, 則雖或有語涉薦事, 都歸屋下之私談, 無關薦事之成敗矣。 頃者回薦於致謹也, 待敎臣鄭履儉往而不遇, 其明日臣又進去, 出示薦記, 則致謹見之曰恰好, 臣納之袖中之後, 致謹曰: “同朝未相識, 今始見之矣。” 又曰: “今番薦數, 何爲減一於彼耶?” 臣曰: “惟觀其人之可合與否, 何論彼此多寡?” 致謹曰: “回薦自是下番事, 君以上番而來何也?” 臣答曰: “吾乃下番也。 昨日來者, 則上番鄭履儉也。” 致謹憮然曰: “吾果錯認也。” 致謹又問曰: “韓翼謩於顯謩爲兄弟耶?” 臣曰: “是顯謩之弟也。 君之所以問之者何意?” 致謹曰: “吾未能的知故也, 非有他意。” 伊日酬酢, 不過如斯。 凡此問答, 寧有可以敗薦者耶?

批曰: “曺命敬之撕捱, 極涉無義, 爾何爲嫌?”


8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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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行晝講。


○下諭曰: “謁陵事重, 禮宜亟行, 而以兩朝行幸時日見之, 爲民盛意, 可以仰揣。 今觀道路看審手本, 禾穀宜惜。 其令禮曹, 更以九月推擇以啓。” 時, 上欲謁章陵, 初以八月涓日, 爲慮傷穀, 有是命。


○咸鏡道蝗, 道臣狀聞。


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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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行晝講。


○上召見時原任大臣。 備堂, 以紀綱之愈壞, 黨習之益痼, 國事之判渙, 生民之困悴, 縷縷引咎, 反復誨責。 遂下敎曰: “噫! 此非諸臣之過, 卽予之誠意之不孚也, 予之處事之不固也, 予之愛民之無實也, 予之剛毅之不足也。 源淸流潔, 表端影直。 予能盡爲君之道, 豈至此極乎? 罪在寡躬, 責躬祈籲, 非寡躬而誰? 曩在戊申秋, 因極備之災, 減膳十日, 而今者風旱, 非比其時。 特會廊廟之臣, 方務上下之飭勉, 則反躬自責之道, 不容少緩。 其自明日, 減膳三十日。”


○上又將親禱于先農壇, 諸臣力請攝行, 上終不聽。 工曹判書金取魯涕泣爭之, 上遂勉從, 只命親傳香祝。


8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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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遣大臣祈雨于先農壇, 上臨宣政殿, 親傳香祝。 是日, 上仍具盛服, 坐殿庭, 焚香露禱徹夜, 翌日天乃雨。


8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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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命以海西昌麟島還屬水營事, 令司僕寺稟處, 從黃海水使金聖應之請也。 蓋此島在西海, 爲荒唐船出入之咽喉, 而地是太僕所管, 移借於所江防營者, 至六十年, 以其居民爲瞭望、射砲、能櫓軍, 及罷防營, 還屬太僕, 關防踈虞故也。


8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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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賜先農壇獻官右議政金興慶廐馬, 諸執事亦各賞賜有差。


○上引見大臣、備堂, 以御筆書下勑諭, 分賜廟堂及六曹。 於廟堂曰:

尊朝廷鞏固邦本, 事謀始以重政令, 祛察細務存大體, 詳民情耳須孜孜, 力王事脫其因循。

於吏曹曰:

一心秉公, 爲官擇人。

於戶曹曰:

節用蓄力, 均貢愛民。

於禮曹曰:

修明五禮, 無墜舊典。

於兵曹曰:

撫恤武士, 以嚴宿衛。

於刑曹曰:

大公至當, 謹守法文。

於工曹曰:

恪謹其職, 宜體周官。

又下諭于廟堂曰: “予方反躬自勉, 何暇飭勵, 而不相交勉, 反歸姑息, 知而不諭, 亦非誠實。 手筆書下, 而眷眷五條, 以尊朝廷爲始, 以力王事爲終。 咨予廊廟諸臣, 宜體此意, 亦勉寡躬。”


○諫院【大司諫金始炯。】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聖心焦勞, 責躬求助之日, 廊廟諸臣, 宜不敢言病偃便, 而今日賓對, 始頉終進, 其無實病可知。 備堂之不進者, 宜竝重推。 近仗軍士之因該郞嚴飭, 相率逃匿, 事未前聞。 軍士宜重究, 入直堂郞亦宜推考。 昨日全羅監司柳復明飭勵之命, 再煩特敎, 終無動靜。 朝令不尊, 國體有損, 復明宜重推。 臣昨到臺廳, 聞有承旨推考之敎, 令院吏謄來, 則喉院吏諉以事關本院, 勿出朝報云。 國家之置臺閣, 必欲其隨事與聞, 則此等謬規, 誠無意義, 當該承旨宜推考。 從今以後, 雖係喉院, 俾出朝報。” 上皆可之。 承旨則特命罷職。


○持平兪健基上疏, 略曰:

朝著不靖, 習未抑, 勿論彼此, 皆欲一場大得志, 以洩其藏蓄之氣。 雖不敢明言顯肆, 而潛施機括, 互相磨軋。 體國當事之人, 每先被其鋒鋩, 而聖上所以委任責成者, 亦不能耐久篤毗, 一年二年之內, 逈異其恩疏, 人毁人譽之間, 顯示其疑貳。 雖以向來兩大臣之去位觀之, 亦可知世俗之難平也。 至如權𢢜之不赴嶺南, 金潝、張泰紹之偃蹇違召, 又莫非紀綱凌遲之漸也。 願聖上明示其好惡, 無損其威重焉。 大比之科, 八路均設, 而國家之糜費供億, 誠爲不貲, 擧子之齎糧遠赴, 亦難枝梧。 凶荒之餘, 又値旱災, 公私經費, 宜思撙節。 臣謂式年大小科初試, 竝宜退行於明秋也。 李義豐以堂堂元帥, 至受一女子之所剚剌, 其無周防之智、威猛之勇, 亦可知已, 此不可使聞於邊壃。 且其替納密符, 大失事體, 臣謂如許孱怯之武夫, 不宜復擬於邊閫也。 從容祠致祭、兩臣遺裔有收錄之命, 而聞其子孫零替, 香火淒涼。 臣謂宜勑銓部, 趁卽錄用。

上優答之。 大小科退行當否, 令廟堂稟處, 因科期已迫, 遂不退行。


○以黃晸爲承旨, 金尙翼爲修撰, 尹彙貞爲副校理。


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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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行晝講。


○憲府【兪健基。】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牛禁至嚴, 而天安郡守金得大屠肆狼藉, 斥賣場市, 得大宜罷職。” 允之。 停驪善君壆及宗簿寺提調之啓。


○右副承旨鄭彦燮受暇下鄕, 在途上疏, 其略曰:

臣離違天陞, 終南漸遠, 北望顒祝曰: “再次勞動之餘, 丙枕其安歟? 召對、晝講之禮, 其無間斷歟? 日接賢士夫, 講究轉災爲祥之道歟? 夜雨霢霂, 不無潤洽之望, 不審都下亦然, 而稍弛宵旰之憂歟? 旅館無寐, 耿耿憂戀。

上覽疏嘉之, 賜優批。

【史臣曰: 彦燮稍有辨給才, 出入筵席, 專事側媚, 贊揚上躬, 逢迎上意, 有所奏事, 俟諸臣退出, 輒獨留私語, 上甚嬖幸之。 此疏諂諛之態, 亦溢於辭表, 一世莫不唾鄙。】


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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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特宥前修撰閔亨洙。 初, 亨洙坐疏斥李光佐, 竄甲山, 尋又加棘。 一日, 亨洙抵書於鄭彦燮, 盛詡地主李匡德, 且誇其主客相得狀。 時, 彦燮在喉院, 而於亨洙自是狎客, 故喜聞其說, 旣入告于上, 又逢時宰輒道此事, 以丏其藉力。 於是, 宋寅明、鄭羽良等迭奏言: “亨洙謫居懲創, 與李匡德爲莫逆, 交矢不復爲黨論, 抵書洛中, 至許匡德以當代第一人, 如此之人不宜久竄。” 上深納其言。 未數日, 敎曰: “予方齋居, 遙望園陵, 戚臣存者無幾。 特命撤籬放送。” 蓋是日爲仁顯王后忌辰也。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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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上御常參。 校理金若魯進曰: “常參日, 各司廢坐, 而常參是祖宗朝逐日應行之禮也。 今若日行常參, 則各司將無開衙之日, 雖未知昉於何時, 而甚無意義。” 上詢于大臣, 亦如若魯言。 遂命自今勿復以常參懸頉, 廢坐。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持平兪健基。】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軍門防納, 實爲外方難支之弊, 訓局差人權和經肆虐作弊, 或勒捧添價, 夤緣受賂, 或點退稅木, 輕價私買, 關東之民冤號徹天。 宜令攸司, 嚴覈正罪。” 允之。 其主將又命重椎。


○副提學李宗城上疏, 略曰:

今之爲民害者, 莫甚於良役, 而終不能就生弊之源頭, 下手釐正, 故萬方通變之議, 都無可施。 臣敢以節財穀, 以制國用之說, 僅遵明命, 條列以進。 蓋聞先王之政, 視歲豐耗, 量入爲出, 而至於今日, 一歲之入, 未足爲一歲之出。 數年荐饑, 無穀可賑, 更値水旱, 將何措手? 爲今之計, 去事之害財者而已。 其爲害者有二, 曰奢侈也, 曰冗費也。 天之生財, 不在於官, 則在於民, 而今旣不在官不在民, 又不盡歸於貪官猾胥, 則是必奢侈而耗之耳。 士夫之間, 風俗日變, 言其第宅則華搆峻墻, 土木爲妖; 言其服飾則豐貂美帛, 器玩漸巧。 武將至乘軺車, 學士多騎㺚馬。 以至婚喪之需、飮食之費, 爭奇鬪新, 窮極其美。 貧者竭力追蹤, 賤者忘分效尤, 一衣費十襲之價, 一味費十器之直。 至若國用之不支, 多在於冗費, 而所謂冗費者, 窠臼旣多, 孔穴至繁。 試以地部別例一房言之, 昔則一年所錄之簿, 不過數十張, 而今則幾至數百張。 以禁御兩營言之, 昔則軍保之米, 以十哨上番, 而猶有羡餘, 今則減爲五哨, 而反患其乏絶。 以外方言之, 平安監司遞等所下, 少不下三千金, 以京外廩料言之, 衙門日增其窠額, 小縣各設其廳號, 或厚軍校, 或養吏奴。 甚至於度支之財, 專失山澤, 而利歸於私門, 一國之金, 盡輸燕市, 而害滋於奢靡。 一遇凶歲, 則百官三軍不能養, 八路萬姓不能救, 不幸而有師旅, 則欲戰欲守, 已無及矣。 與其無及於後, 曷若急圖於今也? 此惟在殿下之躬行而已, 而竊聞宮掖之間, 恩例漸廣, 賜與無節, 器玩日侈, 工費甚煩, 宗臣赴燕之行, 多貿貝玉粧奩之具, 翁主賜第之傍, 廣買閭舍, 將欲開拓營第。 不審殿下果有是否? 嘗瞷殿下御服屢澣, 御茵常渝。 以自奉則不恥寒士, 而慈愛之鍾情, 不覺其導一世侈汰之習, 以己私則克節財用, 而恩澤之濫觴, 不免爲倡群下冗費之風。 倘殿下深自貶損, 自身而家, 凡係供奉貢獻, 大行減蠲, 後庭貴主之器用服飾, 一從儉約, 如果有奇樣異制, 焚之殿庭, 痛加戒飭, 爲一國先。 且自婦寺、掖隷之屬, 恩賜之規, 皆循祖宗舊制, 始告于慈聖曰: “須有大節損, 可以保國。” 慈聖必不以一時減省爲未安, 而喜殿下有扶顚救危之計。 又以告于慈聖者, 告于宗廟, 祭享儀物, 限年權減, 則列聖陟降之靈, 亦必嘉殿下之能任付托, 悅豫於冥冥之中矣。 又擇精詳綜核者數臣, 命取京外簿記新規謬例, 一切革罷, 又召聚百官以諭之曰: “自寡躬服御, 以至東朝供奉、太廟享典, 不得不裁損。” 凡有人心者, 孰敢不體聖意也? 夫然後向臣所論騎步兵之制, 可以稍變也, 木大同之法, 可以創行也。

仍附陳變通條目, 批曰: “所陳不無所聞之過者, 而有懷無隱, 予用嘉之。 其中關係之重者, 非臣子所敢輕議, 他餘事, 議于備局處之。” 仍命留箚于中。


○以金尙奎、任守迪、韓師得爲承旨, 李喆輔爲副修撰, 魚有琦爲慶尙左兵使。


8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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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吏曹參議李匡德遞。 時, 匡德在甲山府, 未替代, 判書宋寅明以都政之將未備員, 白遞之。 寅明急於新通, 不顧事例請遞, 僚堂無少難, 公議非之。


○行召對。


8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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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平安道祥原郡地震。


○以趙明履爲持平, 任珽爲獻納。


8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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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兵曹參知申致雲上疏, 辭職以爲:

臣曾論太廟享儀, 有跛倚不敬之失。 又以久旱露禱之時, 金火皷鑄, 有乖閉諸陽之義, 請罷鑄錢。 惟此二事, 疑忌隨乘, 祔廟之禮朝畢, 而枳礙之論夕發矣。

批曰: “此等之事, 何必過嫌? 夫銓郞通塞, 自有一世公議, 非見枳者所敢與, 而致雲之疏, 攙引他事, 巧爲訐訴, 無少顧忌, 亦可以觀世變也。”


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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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行賓對。


○兵曹判書尹游奏曰: “取考明安公主出閤舊例, 則劃送木綿二百四十同有贏、錢二千兩有贏, 而自兵曹出。” 上曰: “當此民窮財竭之日, 宜務節省。 且五都尉第宅雖廣, 而子孫不繁, 予豈不思惜福之道乎?” 遂命兵曹木綿六同, 戶曹木綿六同、米一百二十石, 參酌劃送, 蓋和順翁主將以是歲出閤也。


○諫院【大司諫金始炯。】申前啓, 不允。 前啓中, 犯越地方守令江界府使金浚、邊將高山里僉使李泰祥事, 改其律, 減死請島配, 從之。


○平安道龍岡縣人趙賛敬父歿, 而繼母奸其夫從姪, 生二子, 一日賛敬乘憤敺擊。 道臣朴師洙引中廟朝受敎, 嫡母、繼母潛奸他夫, 則母道已絶, 許其告訴之文, 請議廟堂以處之。 上詢于諸臣, 或曰: “母道已絶, 不必重究。” 或曰: “未告官之前, 母子之名猶在, 宜用重律。” 遂命收議大臣。 奉朝賀閔鎭遠、判府事沈壽賢以爲: “不可原貸。” 奉朝賀李光佐、右議政金興慶以爲: “宜用次律。” 遂從光佐等議, 命減死島配。


○命自明年, 八道大同及諸般軍布, 依舊典, 純用木綿。 先是, 軍民身役, 許令以錢木參半輸之官。 至是, 吏曹判書宋寅明、副提學李宗城等以爲: “錢貨騰踊, 民不堪支。” 力主變通之議。 上詢于大臣諸宰, 或言便, 或言不便, 卒用二臣之言。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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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夜, 月犯畢星。


○藥房入診。 提調宋寅明進曰: “目今世道時象轉益危險, 爲今之政官, 不亦難乎? 殿下謂臣, 或可以彌綸敗局, 授之以銓衡之柄, 則姑且容臣展布, 以責成效而已。 若就一二政注, 輒慮有偏係之私, 則是殿下疑心先動也, 臣何以措手足乎?” 都提調金興慶曰: “向來李玄輔承旨望之御筆添書, 不免爲下行銓官之事。 此等取捨, 當付銓官, 非在上者所宜指敎也。” 上曰: “前擬玉署者, 今則不擬, 前擬承宣者, 今則不擬, 若此不已, 用捨之權, 不在於君上。” 興慶曰: “天下事有是非有公議, 今若不問其是非公議, 專以蕩平爲主, 則亦非銓衡之道也。” 上曰: “如今之嶺伯, 不甚於黨議者, 而猶以龍澤、天紀輩, 不曰逆而曰無狀, 此人如此, 他尙何說?” 興慶曰: “當時諸臣爲宗社建大策, 而爲一鏡輩所搆捏, 幷被慘禍, 爲國事而見害於凶賊者, 豈可謂之逆乎?”


○行召對。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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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行召對, 講《左傳》。 上因文義敎曰: “日食之災, 古人最愼之, 而近者徒知水旱之爲災, 至於太陽之薄蝕, 視若尋常, 此豈謹天戒之道哉? 親臨救食, 載在《五禮儀》, 而今則廢久。 自今以往, 每當日食, 非國忌及有故日, 予將親臨, 其令該曹, 臨時稟行。”


8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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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夜, 月入東井星。


○行召對。


○咸鏡道利城、端川等邑, 大水, 山麓崩汰, 陵谷變移, 人物多渰壓死者, 家舍墊沒亦以百數。 道臣以聞, 上召見大臣備堂, 命劃給本道穀三百石以賑之, 渰死人恤典, 如己酉例。 又別諭于道臣, 使之躬往慰撫。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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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行晝講、夕講。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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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上御朝講。 諫院【大司諫金始炯。】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都政逾月遷就, 銓堂連日違傲, 殊無飭勵之意, 銓堂宜幷重推。 搢紳之間, 自便之習, 誠一痼弊。 塡差祭官, 見擬試望, 則必欲規免, 便稱下鄕, 宜令喉院, 隨現論責。 今番謁陵時, 深軫民弊, 務從省約, 則守令之憑藉貽弊者, 宜隨現重究。” 竝從之。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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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以申思永爲司諫, 沈星鎭爲獻納, 李錫杓、金相紳爲持平, 閔應洙爲大司成, 趙明澤爲應敎, 申致謹爲副校理, 兪健基爲副修撰, 鄭彦燮爲承旨。


○引見大臣、備堂。 諫院、憲府申前啓, 竝不允。


○行晝講。


十年 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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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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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癸酉/設行式年監試初試。


○行朝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御常參。 判決事朴弼正盛陳掌隷院凋殘之弊以爲, 宜革罷而屬於刑曹, 不然則宜有變通之道。 上以其語多細瑣, 令廟堂申飭。


○行都承旨李德壽奏曰: “殿下近日講《左傳》及《詩經》。 如延陵季子者, 聆列國樂章, 能知其興衰。 若使延陵季子生於今日, 而觀我國儒生之詩, 則必將以爲亡國之風, 以其尖巧短促, 絶無委蛇渾樸之氣故也。 大司成誠能擇人而久任, 則其弊寧至於此乎?” 上嘉納。 仍命明日行文衡圈點。


○上御晝講。 特進官李森奏曰: “巡令旗俱是靑色, 而臣曾見, 統營有紅大緞令旗, 此乃壬辰, 天將與忠武公督戰時所用云。 御前巡令旗與各軍門同色, 故無以辨別, 今若以紅色改之, 則可以爲辨別上下之道矣。” 上命與兵判及他將臣, 相議更稟。 其後, 御前旗遂改以紅色。


○行夕講。


○執義李宗白以北關御史, 竣事而歸, 上疏陳北路事, 其一。 北靑前府使朱炯离請令甄復, 其他屛散者, 亦令隨窠調用也。 其二。 故佐郞文德敎有壬辰倡義之績, 請加褒贈也。 其三。 南道前營將, 請移兼於北靑府也。 其四。 今歲糶糴, 請許以他穀代之。 其五。 推奴之禁, 依舊式申明也。 其六。 茂山、三水、利城三邑貶罷之代, 請無待都政, 卽日擇差, 馳馹發送也。 幷令廟堂該曹稟處。


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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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行召對。


○以尹淳爲兩館大提學。 淳再典文衡, 主試不嚴, 士論頗拂鬱。


○命全羅監營, 刊進《東賢奏議》及《續經筵故事》。 初, 文簡公李喜朝抄輯文忠公鄭夢周以下六賢疏啓, 編爲八卷, 名曰《東賢奏議》, 進于先朝。 文純公朴世采又抄文正公趙光祖以下五賢經筵講義, 編爲二卷, 名曰《續經筵故事》。 至是, 玉堂金若魯繕寫以進, 仍請刊行, 故有是命。


○以金箕錫爲持平, 李春躋爲戶曹參判。


9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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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行召對。


○憲府申前啓, 不允。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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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憲府【持平金箕錫。】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大小科一二所錄名數, 必相準例也, 而今番監試二所擧子, 比一所幾加二千人。 以此之故, 紛沓蹂躝, 致傷者多。 二所錄名官及禁亂官, 宜拿問定罪。” 從之。


○行召對, 講《左傳》。


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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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上引見大臣、備堂。 右議政金興慶進軍額釐正別單, 所括良丁, 爲四千餘名。 上命抄京畿、湖西兩道中, 民寡軍多之邑, 減其軍額, 而以所括良丁之布, 充給其代。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司諫申思永。】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廈氈咫尺之地, 俚語雜進, 猥屑莫甚, 喧譁相爭, 擧措有駭。 甚至有訐訴之言、干恩之請, 宜自今嚴加警飭。 堂后假官, 自是參下淸選之階, 近來或不掄選, 猥雜居多, 宜嚴飭擇差。” 上曰: “語雖糢糊, 大體則是。 皆允之。” 思永之兩啓, 顯有指的, 而藏頭吐呑, 不成啓體, 時人譏之。


○以魚有龍爲大司諫, 南泰慶爲執義, 李眞淳爲兵曹參判。


○因全羅監司趙顯命狀請, 尤甚九邑合沒者身布及還上, 竝許蠲減。


○命自今武臣必經六鎭守令, 然後始擬閫帥, 永爲定式。 蓋六鎭地遠, 人多厭避故也。


○行夜對。


9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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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行晝講。


○憲府【掌令權相一。】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今者監試二所前縣監朴來章、李世瑃, 曾忝衣冠之列, 而有外製現露之事, 其行身處心, 其將無所不至。 來章等宜嚴刑勘律。 掌試之官亦難免其責, 二所試官及監試官宜幷重推。” 從之。


○副護軍許樑上疏, 陳結役軍丁之弊, 末言交河遷陵後, 舊浦九曲水, 宜還鑿故道。 批曰: “令廟堂稟處, 水道事, 令該曹看審。”


○上御夕講, 講《詩傳》。 至《鴇羽章》, 下敎曰: “講此《鴇羽章》, 其旨意與《陟岵章》相似矣。 其云: “父母何恃, 父母何食, 父母何嘗?’ 者, 此乃從征之民, 憂念其父母之意也。 然從征雖久, 及其還歸, 可以見父母, 而無父母者, 當作何懷耶? 此爲興感處也。 大抵孝悌之心, 自王公至匹庶, 而貴賤無間, 以予之心, 可以推下民之心矣。 歲飢民貧, 流離他鄕, 其思戀憂念之懷, 豈不如此乎? 蔀屋之間, 怨咨愁苦, 而爲守令者, 亦不能盡知, 況處乎廈氈之上, 其何以備知耶? 祖宗朝詠聶夷中農家詩, 而至於感泣, 此載於《寶鑑》矣。 但聞諸道貧民之流離, 未聞一民還集。 其中謀避軍役, 輕棄故土者, 雖或可惡, 而究其本則亦由於良役之病民, 豈不矜惻乎? 樂安小兒自宮之事, 若在眼中, 不能暫忘矣。 辛壬以後, 流離失所者, 不知幾戶還集, 而此等新歸之民, 或減其稅, 或蠲其役, 務盡蘇息之道, 然後可以支吾。 申飭諸道監司, 流亡與還集之類, 皆令報于備局, 以爲講究安保之策。” 後因右議政金興慶所奏, 流民還集者, 減田稅蠲身役, 限以三年。


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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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行召對, 講《左傳》。


9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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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行召對, 講《名臣奏議》。


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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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雷電。


○掌令權相一上疏, 略曰:

畿內荐饑, 民力困悴。 嚮殿下悶旱憂民, 屢下綸音, 而今此陵幸, 糜費萬數, 殊與傳敎本意, 大相違背。 竊恐愚民不識聖主霜露之感, 而以謂君上之言, 亦不可信。 欲望殿下, 敷告德音, 沿途民瘼, 詢訪除革, 則可爲仁政之一助。

又請諸道舊逋糶穀, 竝許停捧。 又以災異之疊見、饑饉之相仍、貪贓之狼藉、賄賂之肆行、用舍之不公、士習之漸渝、奔競之成習、倫常之壞亂, 略而陳戒, 批曰: “條陳切實, 可不留意? 舊逋事, 令廟堂稟處。”


○行晝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持平金箕錫。】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前參議兪命凝家女僕, 與射場武夫, 有所相鬨, 武夫輩結黨突入, 詬辱命凝。 秋曹捉拿科治, 則其黨又突入其女壻權姓家, 亂打權哥夫妻。 此前所未有之變, 宜摘發依律重勘, 令該曹詳査以啓。”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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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憲府【執義南泰慶。】申前啓, 不允。 兪命凝家作拏人啓姑停。 又啓言: “注書之推移入侍, 自有其例, 而今日次對因其推諉, 致令史官不備, 至煩上達, 當該承旨宜重推。” 允之。 諫院【司諫申思永。】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注書徐命臣諉以當該假官未出代, 不卽入侍, 致有招來登對之命, 命臣宜重推。” 允之。


○以朴師洙爲大司憲, 徐命彬爲副提學, 徐命珩爲獻納, 任珽爲修撰, 沈聖希爲應敎, 兪健基爲修撰, 尹汲爲吏曹佐郞。


○上御晝講。 講訖, 召見守宰、郵官以差員來者, 詢以民瘼、軍政。


○命削奉敎李鼎輔、待敎鄭履儉、檢閱李德重等職, 檢閱金尙魯及翰薦人曺命敬、洪重一、韓翼謩、閔通洙等, 幷陞六品。 初, 鼎輔等以尙魯等完史薦幾數月, 命敬始言: “回薦時, 申致謹有沮戲言。” 引兼不應講, 鼎輔等疏辨之。 上亦以致謹之起鬧於完薦之後, 屢下責敎, 仍令諸翰林就職, 而鼎輔等終不出仕。 至是, 致謹上疏曰:

向者翰林回示薦記, 而凡翰薦之規, 首薦爲一薦之首, 末薦主張將來之薦事, 而其對番則相與議薦者也, 自餘便爲漫地, 而於一邊之人, 則旣占首末兩薦, 又置第四對番, 爲異日主張之地, 盡置他人於中間, 要作遮眼之資, 排布次第, 煞有用意。 且多取寡取, 不甚相敵, 故臣果以李德重, 錯認爲鄭履儉, 而曰: “今薦於彼則多, 於此則寡, 何其不均也? 吾儕本色, 每事屈於人, 而今亦見屈。” 德重曰: “吾非鄭翰林也, 乃下番。” 云, 而遂問薦中人何如, 臣答曰: “薦中人則似好。” 仍問韓翼謩於顯謩爲何如人? 德重曰: “顯謩之弟也。” 卽攝記而去。 至於李鼎輔疏中, 董狐、馬遷云者, 未知果指何人, 而誠如其言, 非徒鼎輔之愛護, 臣亦爲之嗟惜。 苟其不然, 而只爲長者家兒之一時蹭蹬, 而發此言, 則鼎輔之用心, 無亦太勞乎? 然對辨之際, 未免礙逼於巨室權貴, 將添一重罪案也。

蓋鼎輔前疏以爲: 完薦之後, 若有人言, 則雖董狐之筆法、馬遷之文章, 不得更薦, 豈不惜哉? 云, 故致謹之疏及之。 批曰: “今觀所陳, 乃知其由, 而其生葛藤, 未知宜也。” 後一日, 上深慮史局之久曠, 詢于大臣, 遂有削職、陞六之命, 仍命差出別兼春秋, 使之新薦。


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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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行晝講。


○引見辭陛守令, 勉飭以送。


○行輪對。


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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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9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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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上幸章陵, 止宿于金浦郡館舍。 夜, 引見大臣諸臣及差使員守令, 命依辛未先朝已例, 地方官及竝站邑, 令廟堂問于本道, 特減今秋新大同二斗, 而地方官則又當宿所之役, 尤宜顧恤。 今春停退大同, 亦爲蠲減, 其他年久條, 可以蕩滌者, 幷令廟堂稟處。


○命遣禮官, 致祭于金浦郡文烈公趙憲書院、贈領議政尹暹、贈判書尹棨墓、果川縣昌嬪安氏墓、六臣祠、衿川縣䄙嬪朴氏墓, 又親製文, 遣近侍, 致祭于衿川縣延齡君昍墓。


9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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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上詣陵所, 具翼善冠、黲袍、烏犀帶, 就望陵位行禮, 轉詣陵上奉審。 時至, 行酌獻禮如儀, 是日還宮。


○駕次金浦, 命召郡中諸生, 勉之以尊聖窮經。 以本郡鄕校獨無位田, 命道臣依例劃給, 又賜耆老人食物, 放釋輕囚。


○到鷺梁閱武, 命陪從大臣、備堂、三司班首宗臣, 皆入陣中。


○拿棍兵曹佐郞洪相朝及兼司僕將李玗等, 以失職失儀也。 郞官有罪則罷之可也, 竄之亦可也, 固不必以軍律從事, 而上嘗輕蔑士大夫, 視郞官殆同軍校, 輒以棍罰加之, 識者憂歎。


9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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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全羅道舊監司趙顯命詣闕納符, 上召問一路風俗、邊山形便, 命差備局有司之任。 命遞大司憲朴師洙, 仍任平安監司, 以藩任數易有弊故也。


○司諫申思永上疏言:

昨日, 大駕自敎場還宮之時, 大旗不由正路, 迂就狹道, 百官班序蒼黃, 移次顚倒失儀, 觀瞻俱駭。 該掌官宜拿問定罪, 差備諸人, 亦宜科罪。 史薦體重, 不容以私意參錯, 而申致謹所謂彼此多寡, 吾儕本色, 每事見屈等語, 極爲駭然。 薦中人不合於渠意, 則直爲可否, 何所不宜, 而渠乃以朝家公器, 視若私黨之物, 較絜多寡, 誠甚無嚴。 至於長者家兒, 巨室權貴之說, 忽地攙入, 遣辭絶悖。 蓋渠之當初擧措, 朝紳莫不駭笑, 故薦事旣完之後, 費辭粧撰, 欲爲自掩之計, 惹成鬧端, 公肆沮戲, 致謹宜施譴罷之罰。

幷從之。


○慶尙道安東儒生權錫揆等上疏以爲:

本府災異變亂之作, 專由於故府使愼景尹之改鑿水道, 邑基破碎。 證引地理, 請改水道, 以復其舊。

批曰: “往者之事, 非爾鄕之不幸, 卽國家之不幸, 何致惑於風水乎? 爾等益修學業, 毋瀆不經之請。”


9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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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上御晝講。 講訖, 上語及嶺南人物, 敎曰: “昔仁廟對張顯光, 問孝廟學問, 顯光對以多謀難斅, 此言豈不樸直哉?” 侍讀官金若魯曰: “不惟顯光之樸直, 亦可想聖祖容直之量矣。” 知經筵宋寅明言: “嶺人前主簿成爾鴻、前參奉金聖鐸ㆍ鄭冑源最有名。” 上命承旨, 書進三人姓名。 又命銓曹, 已陞六者除職, 未陞六者陞六。


○以六臣墓塋域崩頹, 標石欹側, 命道臣封築, 愍節祠所屬船隻之移管於惠廳者, 亦令還屬本祠, 因筵臣所達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司諫申思永。】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園、陵親享之文, 何等嚴重, 而撰進之際, 不能審愼, 致有做錯之失, 大提學尹淳, 宜重推。” 允之, 幷推該房承旨。


○獻納徐命珩上疏言:

輦路廣狹, 自有定制, 而紀綱解弛, 民多犯耕。 宜飭道臣, 犯耕者摘發科罪, 當該守令從重論罪也。 親臨閱武, 何等嚴重, 而一邊號令, 一邊落旗, 殆同玩戲, 當該諸執事, 宜加嚴懲也。 頃當承旨罷職現告之時, 入侍承宣, 不有院例, 推諉僚員, 事實相反, 罪罰易置, 宜施責罰也。 向來銓官之斥補也, 臺臣旣發反汗之請, 其人雖黜, 其啓尙存, 而喉院不善周旋, 聖上違例强行, 方張之臺啓, 擔閣一邊, 勒令辭陛, 創開三百年所未有之擧, 其壞損舊章, 輕視臺閣, 爲如何哉? 其時承宣, 宜罷其職, 以防後弊也。

又請修築六臣塚墓, 以示崇節之意。 批曰: “犯耕正路者, 令道臣申飭。 當該執事事, 此非執事之過也。 修築事, 已有下敎。 其餘所請, 俱過中矣。”


○引見諸勳臣於暎花堂, 命中官宣醞。 仍賜銀盃一坐于趙顯命, 刻字盃心, 戒以崇飮, 又賜一坐于勳府。 又下御詩一絶, 各令卽席和進。 又特敍全陽君李益馝, 又賜食物于故海恩府院君吳命恒、故豐陵府院君趙文命家。 諸勳臣將退, 上勉之曰: “昔我太祖大王嘗論鄭道傳曰: ‘無忘在莒。’ 予於卿等, 亦望其安不忘危。”


○慶尙右道監試初試, 開場於三嘉縣, 擧子柳台明等招聚徒黨四五十人, 托以不許改題, 作挐試場, 呼喊叱辱, 亂投瓦石, 考官被傷, 至於流血, 遂罷試, 道臣以聞。


9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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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引見大臣、備堂。 吏曹判書宋寅明請自今申明陞資, 邊倅未滿十朔, 而徑遞者, 收還資級之典, 上可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趙顯命爲摠戎使, 徐宗伋爲大司憲, 金取魯爲判義禁, 金始炯爲禮曹參判, 李宗城爲吏曹參議, 李匡德爲副提學, 朴弼健爲漢城左尹, 李聖龍、徐命彬爲承旨, 洪得厚爲持平, 兪健基爲副校理, 金洸爲忠淸兵使。


○罷吏曹佐郞尹汲職, 不敍。 先是, 吏曹判書宋寅明於獨政, 擅通吳瑗、金若魯、金尙翼、任珽、沈星鎭五人於銓郞, 物議譁然。 至是, 尹汲以銓郞參政, 先塞南就明、吳光運於左尹望, 又與寅明力爭新通, 洪得厚、韓鳳朝於持平, 寅明固已不平。 汲又塞李玄輔於承旨望, 寅明不聽, 汲投筆起, 顧謂曹吏曰: “銓郞之一政五通, 古所未有。 如吳瑗、金若魯則通之固可, 其餘則多物議, 後勿再擬也。” 寅明大恚, 啓請汲罷職, 上命罷職不敍。 寅明之一通五銓郞, 專出於阿好權貴, 驟用私黨之計, 而壞盡政例, 人莫不駭憤。 及汲言之, 聞者快之, 然猶惜其强加區別。


○持平金箕錫上疏, 略曰:

今番監試亂雜之弊, 前所未有。 至於拔劍剌傷, 國家設科禮羅, 今反爲鬪鬨擊剌之場, 究其弊源, 實由於寫手隨從, 借述傳印, 無人曳白, 至於今日, 來章、世瑃輩而極矣。 宜詢廟堂, 嚴立禁令, 雖勢家子弟, 一或犯禁, 繩以一切之法。 且開門差晩, 以致紛沓, 今後則宜早開, 不許入門錄名之規, 另行出入考牌之禁。 嶺右亂傷之變, 至及於試官。 噫! 匹婦剚刃元帥, 章甫礮傷主司, 事雖殊而變則一, 不可刑配而止。 宜飭道臣, 各別重究, 試官之不能撿飭, 亦宜罷職。

皆從之。 嚴立禁令事, 令廟堂稟處。


9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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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行召對, 講《名臣奏議》。


○刑曹啓言: “取考顯廟受敎, 內人貴烈潛奸其兄夫生子, 結案以啓, 則判付內, 此罪不可比産後百日行刑之典, 宜卽擧行。 且頃日紅點解娩, 翌日卽爲行刑, 犯倫淫獄之産後卽刑, 旣有定例。 今淫奸罪人阿只, 不必更煩問議, 請直爲正法。” 允之。


○以宋寅明爲判義禁。


○設行式年文武科初試。


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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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行召對, 講《名臣奏議》。


○命錄用文敬公金集後孫, 從吳瑗之言也。


9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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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行召對。


○忠淸道沃川儒生洪啓淵等上疏, 請文烈公趙憲表忠祠移建于憲之新塋, 又以憲之子完基配食, 上令該曹稟處。


○副護軍李遇普上疏陳八條。 其一。 部勒都城, 以寓內政。 其二。 移近親兵, 以備非常。 其三。 罷空頭帖, 以重名器。 其四。 革新設市, 以樸民俗。 其五。 嚴城門將卒之分。 其六。 飭鄕民出入之防。 其七。 申惰農移秧之禁。 其八。 除帳籍設吏之費。 下備局稟處。


9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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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行朝講。


○憲府【持平洪得厚。】諫院【獻納徐命珩。】申前啓。 又啓言: “頃日陵幸時, 掖隷李時弼濫騎御乘, 王法決難容貸, 而島配失之太寬, 時弼宜依律處斷。 近來科場不嚴, 至於監試二所外場之變而極矣。 試官不可推考而止, 宜竝罷職。” 竝不從。 又啓言: “昌寧縣監洪致期素無行撿, 濫典郡邑, 不恤民隱, 專意善事, 創造奇巧異樣之扇, 賂遺權貴, 致期宜罷職不敍。” 命拿問。 時, 致期以玳瑁爲扇, 以遺尹游, 故命珩論之, 及拿問, 竟歸無實。


○行輪對。


○命弘文提學宋寅明試士于泮宮。 先是, 將行泮製, 屢召大提學尹淳, 淳有疾不膺, 陳疏引例, 請令提學替行, 上許之。 寅明亦久不出, 是日, 上下嚴敎, 始設場。


○咸鏡道三水府有一流人行止可疑, 府使韓師正執而問之, 其人或稱朴世萬, 或稱朴世元, 或稱醴泉人, 或稱忠州人, 而又自言: “戊申年前, 爲逆賊世樞、希亮所使, 持書札往來京城, 爲貿婚需綵緞, 及戊申賊陣敗散, 脫身至此。” 師正執送觀察營, 觀察使李箕鎭以爲, 旣係賊黨, 非外臣所可按治, 遂押送于京。 承旨黃晸持狀請對, 上覽之, 敎曰: “世萬不過貿緞之人, 不稟朝命, 直爲上送, 誑惑人心, 極涉徑先。” 仍命重推箕鎭, 世萬下捕廳, 合坐究問。 於是, 捕廳問世萬, 世萬供: “丁未爲世樞傳書于京居崔丁信, 貿去藍緞二疋。 戊申春, 世樞謂我曰: ‘方圖大事, 汝欲官乎?’ 又使傳書于希亮, 我以世樞之言, 問於希亮, 希亮只曰: ‘爲官亦不異矣。’ 終不言所圖之爲何事。 其後, 又往安東院長權孚家, 則世樞與一人帶劍而入, 謂孚曰: ‘方圖大事, 汝可從乎?’ 孚曰: ‘吾雖耳聞此言, 決難隨往。 汝斬吾頭以去。’ 俯伏延頸之際, 孚之三子自內而出, 世樞等散去, 我亦恐怯而出。 其後與希亮、世樞, 同赴咸陽賊陣, 及希亮等被執, 我脫身而逃, 轉入三甲。” 捕廳又問賊陣中亡命者姓名, 世萬供: “安東人權始相、醴泉人朴東秀ㆍ崔業會于賊陣, 而其前又見世樞, 與醴泉人金奎齡謀議, 而所謀事不能知。” 捕廳以世萬所告居住姓名, 詗捕崔丁信, 而無其人。 世萬凡施五次亂杖, 終無他辭。 承旨黃晸請鞫權孚, 上曰: “以其斬首之說觀之, 可知其非逆。” 不許。 李宗城曰: “孚旣聞世樞言而不告, 此非死罪乎?” 上又不許。 世萬竟斃杖下, 權孚或云權煦云。


9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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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諫院申前啓, 不允。


○生員朴弼理泮製居首, 命直赴殿試。


○時有親臨觀武才之命, 而從前觀武才, 例以文臣儒生庭試, 輪回對擧, 別試才則無對擧之規。 今番當試儒生, 而戊申別試才以特敎, 已行儒生庭試, 故禮曹啓稟, 下大臣議處。 右議政金興慶以爲: “當行儒生庭試。” 從之。


9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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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上御朝講, 講《詩傳》《匪風》篇。 上謂諸臣曰: “今觀末章, 追想孝廟志事, 不覺感愴。 今日君臣上下, 宜無忘此篇之義。”


○以吳瑗爲吏曹佐郞, 任珽、趙漢緯爲副修撰, 吳彦冑、李喆輔爲修撰, 趙明澤爲副應敎, 李光傅爲執義, 尹志遠爲掌令, 金尙魯、李性孝爲持平。 時, 尙魯以翰林陞六品, 而翰林未修史, 例不得除職。 吏曹判書宋寅明以尙魯爲兵曹佐郞, 政吏據例言之, 寅明不聽。 及尙魯旣經持平, 始乃以越例引咎, 寅明於尙魯兄弟, 不敢違其所欲如此。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工曹參判趙顯命上箋, 以謝賜盃之恩。 又上疏引六不可出之義, 以辭摠戎使曰:

殿下之授臣, 實由臣過辭淸顯, 而始辭淸顯, 媒得戎權, 旣握戎權, 復叨淸顯, 以文以武, 左右罔利, 則廉恥之士, 必將不食臣餘。

批曰: “若取勳戚, 捨卿誰先?” 顯命遂膺命。


○行夕講。


9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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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有宮女偸賣御器者, 事覺, 法當死, 特命減死島配。


9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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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引見大臣、備堂。 工曹參判趙顯命進曰: “吳命恒有大勳於國家, 而身沒之後, 疑謗溢世, 其中亦有緣臣妄擧, 傅會成說者。 蓋命恒於辛壬年間, 與鏡、夢角立, 沮遏一鏡入銓之路, 嚴斥李重煥兵郞之除。 及戊申之變, 先除兵判之說, 出於賊招, 又有陣中剌客之變, 其與凶賊角立之狀可知, 而及到振威, 見假都事金聲玉所帶來平澤將校所佩筒箇, 明有兵營表識。 臣請於命恒曰: ‘故放將校, 使之過去, 潛伏砲手於要路, 而殺之可矣。’ 命恒以爲: ‘黑夜不可動軍, 待其犯陣而禦之, 未晩也。’ 暗號軍中, 戒嚴以待。 及其變出, 臣杖劍入大將幕中, 面折命恒曰: ‘不用吾言, 今果何如?’ 又見甲冑在前, 臣以劍擊地曰: ‘公欲以此戰乎, 以此走乎?’ 命恒曰: ‘吾豈走者? 吏輩驚怯而出置之耳。’ 仍命去其甲冑。 又有臣所帶吏謂臣曰: ‘所騎驛馬, 聞砲聲驚逸。’ 云, 天明見之, 則馬實不逸, 繫在元帥帳前, 故軍中傳以爲笑。 及至凱還, 命恒以爲: ‘吾以此勳名, 若又得士卒心, 則吾無置身之所矣。’ 論功甚略。 於是, 士卒多怨之者, 仍造謗曰: ‘振威夜警時, 都巡撫被甲立馬, 將欲逃去, 趙顯命拔劍爭之。’ 云, 聽者惑焉。 臣非謂殿下有疑於命恒, 而臣心以此鬱結, 故言之耳。” 上曰: “予豈致疑, 而今聞卿言, 尤釋然。” 吏曹參議李宗城曰: “命恒家不幸, 而又有命新事, 故其一家爲一邊人所棄, 誠可愍然。” 上不答。


○吏曹參議李宗城請依持平金箕錫疏, 請自備局, 作爲節目, 申明科場攔入之禁, 從之。


○以金若魯爲吏曹佐郞, 南泰良爲校理, 沈星鎭爲副校理, 金尙星爲應敎, 李著爲執義, 金漢喆爲持平, 鄭彦燮爲承旨, 朴乃貞爲判尹。


○以前濟州牧使孫命大曾有戊申雲峰之功, 而死於海島, 惻傷之, 命贈二品職。


○校理宋徵啓撕捱館職, 久違召命, 命補泰仁縣監。 吏曹判書宋寅明以尹敬龍、申宅夏外補已久, 請復館職, 上不許曰: “紀綱因此輩壞盡, 外補纔七朔, 而遽請檢擬耶?” 命推寅明。


○諫院【獻納徐命珩。】申前啓, 不允。 試官罷職事停啓。 又啓言: “嶺南稅船船人輩, 受惠廳關文, 以新造斛子, 遍授各邑。 及至梁山, 本倅與舊斛較量, 則幾爭一斗, 本倅杖詰, 則船人輩以爲: ‘瞞訴惠廳, 而新造猶慮不大, 添排鐵釘。’ 云, 宜令本道査出, 依和水律勘斷。 惠廳改造, 只從船人之言, 又付之船人, 隨意舞奸, 幾爲無窮之弊。 自梁山枚報巡營, 則諉以惠廳關文, 終不懲治, 惠廳該堂及其時道臣宜重推。 前兵使李義豐濫杖殺人, 乃爲一女子所傷, 其防衛之踈、殘劣之甚, 令人代羞。 況都正別將是武弁極選, 而無所枳礙, 物情俱駭, 禁軍別將李義豐宜罷職不敍。” 不允。 船人及惠堂、嶺伯事, 依啓。


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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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以沈聖希爲司諫, 金廷潤爲獻納。


9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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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引見大臣備堂。 右議政金興慶請調用死節臣南延年子德夏, 上曰: “德夏已經水使, 檢擬陞擢, 而此後若又如前, 當有處分。” 蓋德夏曾不歷辭於李森, 故上敎如此。


○以金尙翼、任珽爲校理。


○行召對。


○時, 惡虎縱橫, 囕害人物, 八路狀聞, 殆無虛日, 自夏至秋, 摠計死者爲一百四十人。


十年 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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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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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癸卯/日食, 在地下不見。


○命勘北道犯越地方官之罪, 穩城府使徐行進奪告身, 黃拓坡權管金自允極邊充軍。


10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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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行都政。 吏曹佐郞吳瑗、金若魯以尹汲之言, 引嫌不出。 判書宋寅明等請對言: “汲於二人, 初旣區別, 而浮議沮之, 故瑗等不敢出。” 上遂下責敎, 竝重推督出, 三堂上亦竝推考。 蓋以爲郞官相率求對, 有關事體也, 瑗等猶不出。 上屢加嚴督, 及其膺命開政, 日已夕矣。


10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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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以金始炯爲大司憲, 趙錫命爲禮曹參判, 南泰良爲修撰, 吳彦冑爲副修撰, 徐命珩爲獻納。 罷政後, 以乘夜開政, 爲三百年所未有之事, 特命拿處吏曹左郞吳瑗等。


10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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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行召對。


○憲府申前啓不允。


○兩西及開城府雨雹雷動。


10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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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行賓對。


○憲府【執義李著】申前啓, 不允。 兪命凝家作挐事停啓。 又啓言: “朝綱解弛, 官長不能檢飭, 郞僚每當有事, 必自上費了許多辭令, 而後始得擧行, 至於今番都政而極矣。 吏曹堂郞旣已處分, 而自今申飭, 凡於公會, 必令先期整待, 俾無逐事煩稟, 臨時苟簡之弊。” 從之。


10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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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上親臨觀武才于春塘臺。 遣工曹判書金取魯, 分試于慕華館, 蓋以應射者多也。


○憲府【執義李著。】申前啓, 又啓言: “親臨試武, 事體至重, 而西北別付料落榜之類, 相率伏地, 猥越莫甚。 宜摘發科罪, 兵曹該郞亦宜重推。” 幷不允。


○上之幸章陵也, 右贊成鄭齊斗中路袛迎, 上疏辭疾而歸, 上優批, 遣史官傳諭。


○以洪景輔爲承旨。


10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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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上親試劍士於春塘臺上, 去御座甚近, 左承旨李聖龍私語其不可, 右副承旨鄭彦燮白請稍退, 上怒曰: “自先朝試於臺上。 惟彼軍兵, 卽予所愛恤者, 今若稍退, 豈不懷疑懼之心乎? 其罷聖龍、彦燮職, 以謝將士。” 副校理兪健基、修撰南泰良上箚請寢, 右承旨洪景輔、執義李著相繼陳請, 上終不聽。


○以洪尙賓、李玄輔爲承旨。 玄輔不膺命, 上曰: “不畏君父而畏尹汲耶?” 玄輔終不出。


○先是, 因吏曹判書宋寅明所奏戊申功勳事, 上命以奉朝賀崔奎瑞之子尙鼎差除近邑, 使之便養。 至是, 崔奎瑞上疏辭曰:

雖得口體之養, 臣心不願也。

批曰: “吏判提起戊申事, 而予之錄用, 專爲養耆舊也。”


10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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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以金始㷜爲承旨, 李光溥爲司諫。


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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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上親臨試士于春塘臺, 取李命坤等五人, 武取金義淑等五十人。 軍兵之在父母喪而入格者, 命待終制赴殿試, 武技高等者, 或加資, 或除守令邊將有差。 唱第陳賀時, 百官雨立, 四品以上多不着朝服。 上曰: “諸臣其不知程門立雪之義耶?” 命推吏、禮房承旨及押班監察。


○命文臣、宗臣射帿, 文臣願射者, 只有洪尙賓、曺允濟二人。 允濟不文而登第, 其再從弟允成不射而勸武, 時人謂之誤中。 蓋武將欲得允濟, 而誤得允成; 試官物色允成, 而誤得允濟故也。


10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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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持平李性孝上疏, 略曰:

殿下憂勤十年, 治不加進者, 坐於有其名而無其實也。 日御經筵, 外似勤學, 而一回誦讀, 徒爲應文備數之歸, 願殿下必以知行二字加勉焉。 我國用人, 只由科擧, 專尙門閥, 名在通籍者, 尙未免老死蓬戶, 其他又何可勝道也? 曾於戊申, 命三品以上各薦二人, 甚盛擧也, 而有始無終, 嶺南西北人調用之敎, 徒歸文具, 宜申明薦人之法, 不拘常格而用之。 武士出身, 近來尤多, 一得先達之名, 永作無用之物。 宜使各道監、兵使, 聚道內出身, 試取優等一人, 修啓上聞, 就五軍門哨官、敎錬官, 隨闕塡差, 庶可疏冤鬱之氣矣。 句管堂上差出之擧, 此特一時救急之政, 莫如使在廷諸臣各陳所見, 又就曾前獻議, 採其便宜之策, 斷然行之也。 殿下致意於節儉, 諸道貢獻、日用御供, 多所裁減, 罷尙方之織, 御澣濯之衣, 而宮闈之內, 猶多不緊之費, 願益懋節約, 以光聖德。 殿下非無虛受之量, 猛省之批、留中之敎, 輒發於疏入之日, 而不過爲空言而止。 言議之地, 便作厭避之場, 含糊鶻突, 已成一副當規模, 往往曲避巧嫌, 以遞爲期, 此非治世氣象。 向來三銓官斥補, 聖心雖出於息爭, 而處分終歸囫圇, 殊非勸懲之意, 況今朝著乏人, 亟宜召還。 且宰臣自初苦心, 務主彌綸, 坐於力綿, 終未調劑, 而混加譴補, 尤宜軫念也。 近來銓郞之選, 便作一邊之私物, 公議固已不平, 而尹汲之加膝墜淵, 一任己私, 使異趣者不得參互, 此習斷不可長也。 臺閣之任, 所宜難愼, 而洪得厚、韓鳳朝兩人, 地望素輕, 聲聞未著。 且是判銓不識何狀之人, 而一付郞官之手, 任其壞弄, 臣謂當該堂郞宜重推也。 典牲主簿李潝初除參奉, 橫奪同僚之積勞, 冒受六品之賞典, 宜命刊汰。”

上優批嘉納。


10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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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以李普昱爲司諫, 任珽爲校理, 鄭亨復爲副校理, 金相奭、朴弼載爲修撰, 鄭羽良、金聖運爲承旨, 洪重一爲持平。 吏曹判書宋寅明政也。 普昱嘗爲鏡、夢爪牙, 戕賢毒正之論, 多出其手, 至使李晩成瘦死, 故見枳已久, 而肆擬臺職, 物議駭之。


10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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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以鄭必寧爲承旨, 閔應洙爲副提學。


○原溪君㮿上疏, 略曰:

故宗臣雲興君撰修《列聖八高祖圖》, 上自太祖, 下至先朝, 內外四代姓源, 井間列書, 具疏奉獻于肅廟朝, 則特賜優奬, 令該寺稟處, 而適値國艱, 不得刊行。 其子廷㸁, 又續撰《列聖王妃八高祖圖》, 伏願令該寺搜納, 一經睿覽後, 卽命一體刊附於《璿源譜略》焉。

批曰: “所陳事, 令該寺取入, 而《王妃高祖圖》, 卽敦府所知, 非宗簿所刊矣。”


○吏曹啓曰: “開政有命, 而本曹佐郞吳瑗、金若魯雖以臺疏爲嫌, 申飭之下, 無意變動, 請幷罷其職。” 敎曰: “今覽李性孝原疏, 其所撕捱, 比前自別, 不可罷職而止, 拿處。”


10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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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憲府申前啓, 不允。 禁喧郞廳事停啓。


10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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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以鄭羽良爲承旨, 金尙奎爲大司成, 韓翼謩爲持平。


○上親臨春塘臺, 頒武技入格將士賞賜有差。 宣醞五軍門大將, 親製別諭, 以愛恤軍兵, 嚴其紀律, 無怠敎習三者爲勉, 手書賜之。 是日, 冷雨終日, 諸臣請上還宮, 不許曰: “當與士卒同甘苦, 何可獨便?”


○命汰禁軍將南德夏、德夏, 忠臣延年之子也。 曾以不歷辭於李森, 被謫。 歸見尹游, 游問不見之由, 對曰: “森乃逆賊世樞之所援引, 故不忍見耳。” 森聞其言, 上疏辨之, 上下嚴敎曰: “忠臣之子, 反斥討逆勘勳之臣, 此不忠不孝也。 令禁營決棍五十度, 汰去禁軍將。” 時, 森及德夏當受賞於觀武才, 而兩人俱不來。 上命勿施德夏賞, 仍謂侍臣曰: “德夏事, 必文官之所嗾也。”

【史臣曰: 聖王之於人, 未嘗奪志, 況於仇讎而强合之哉? 假令德夏不當讎而讎之, 何必加之罪乎? 上之所以處德夏者有三失, 使見父讎一也, 竄配於其父殉身之地二也, 引避讎嫌, 謂不能自辦三也。】


○大司憲金始炯上疏, 略曰:

惟我國家自有規模, 所重者人才, 所急者民事。 逮至仁廟朝, 有若李元翼、崔鳴吉、李敬輿老成宿德之臣, 竭誠輔助; 有若鄭經世、朴炡、兪伯曾勁直敢言之士, 隨事繩糾, 士夫平居講究者, 不出於民憂國計, 而一自黨議分岐, 私意漸流, 憂國不如憂家, 愛民不如愛身, 好惡異趣, 黨伐成風, 此殿下所以調劑者。 而殿下試觀之, 籌司訏謨之地, 似若有寅協之風, 臺諫駁擊之章, 似若無排軋之習, 以外面言之, 趨功赴事, 恪官勤職者, 不患不多, 而曷嘗有一人之眞箇擔當, 一事之眞箇設施乎? 譬如萬斛龍驤, 泛彼中流, 而副手梢工, 千百爲群, 惟自飽飯熟睡, 不肯同心出力。 其間亦豈無慷慨懷忠者, 頭角稍露, 則媢嫉先集, 寵遇稍隆, 則讒構先至, 必欲擊逐而後已, 故自好者皆以退靖爲良策。 下於此者, 則旅進旅退, 聊以優游, 又其甚者, 則善能文飾, 巧自兜攬, 惟欲在彼無惡, 在此無斁, 徒知爛做功名, 不知氣節、廉恥之爲何等物事, 此豈一朝一夕可以矯革者耶? 兩司前啓, 太半是干係鞫獄者, 相持六七年, 徒爲臺閣上故紙。 假使當死而尙保首領, 則有失懲討之典也; 罪疑而終未酌處, 則有乖欽恤之意, 宜令大臣、獄官及三司, 反覆詳讞, 可生則生之, 可殺則殺之, 無使幽鬱之氣, 仰干天和, 而朝臣之竄謫者, 亦令量宜疏釋, 則豈不爲哀矜惻怛之一大政耶?

末又言守令要譽之害人材, 淹滯之弊, 上優批嘉納。


10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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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上御常參。 命戶曹及賑恤廳, 出錢十萬兩, 分俵三南, 貿米留置, 以備水旱, 從趙顯命之言也。


○吏曹判書宋寅明上疏, 略曰:

臣於本曹郞官吳瑗等供辭, 有所駭惑者。 李性孝之疏論洪得厚, 咎臣以一付郞官, 臣於得厚, 旣有親姻之分, 則謂之不識何狀, 已非其實, 而至於尹汲所傳誦無前例三字, 從前新通之一二三四, 初無定規, 則前例有無, 非所可論。 信如其言, 則銓郞極選, 臣敢濫通, 創爲無前之事乎?

上賜例批。


○行召對。


○以趙尙絅爲兵曹判書, 金尙星爲應敎, 南泰良爲副修撰, 尹游將赴燕, 故辭遞, 尙絅代之。


10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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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行晝講、夕講。


10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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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上御晝講。 知經筵趙顯命因周公居東事, 陳戒曰: “名臣碩輔, 朝而都兪一堂, 暮而流竄嶺海者何限, 此明哲所以見幾而作, 以保其身也。 願殿下, 毋使臣下懷保身之計也。” 上嘉納。


10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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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引見大臣、備堂。 時, 掖隷豪橫, 詬辱內局醫官。 是日提調宋寅明請治掖隷, 上曰: “此例事也。” 勉從之。


○以李夏源爲大司諫, 金尙翼爲獻納, 權一衡爲持平, 趙迪命爲副應敎。


10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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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行輪對。


○行召對。


○時爲方伯者, 多使私人, 廉問守令能否, 至或有受賂延譽, 挾憾中傷者。 是日, 玉堂官爲上陳其弊, 上問方伯之喜廉問者爲誰, 對曰: “趙顯命、朴師洙、朴文秀之爲方伯, 尤喜廉問。” 上曰: “方伯之於守令, 旣見其爲人, 又見其文報, 此足以知其能否, 何必乃爾?”


10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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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以朴樞爲執義, 李顯良爲持平, 李喆輔爲修撰。


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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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以宋秀衡爲承旨。


10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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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夜, 月犯左角星。


○藥房入診。 上謂諸臣曰: “今日乃仁敬王后忌辰也。 予雖靜攝, 夜不脫衣, 如將事耳。 光城家近甚衰替, 予嘗愍然。” 命官其奉祀孫。


10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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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召見辭陛守令于克綏齋, 吏曹判書宋寅明承命同入。 上問寅明以申致雲、權一衡見枳之由, 寅明曰: “致雲以疏斥宋時烈, 見非於世, 然豈可永枳乎? 一衡則尹汲無端枳塞於試官望, 臣不欲相較, 故不甚力爭矣。” 上又問權益淳、呂善長所坐何事, 寅明曰: “明誼受出箚本於逆鏡, 而二人聯參, 故見枳矣。 然善長爲人可惜, 不可終棄。” 上曰: “善長豈不以墨汚《堂后日記》, 而見枳耶?” 寅明對以不知。


○先是, 李匡輔以謄傳鞫案, 被削黜, 至是宋寅明稱其無罪, 上曰: “匡輔人物不潔, 近來稍勝否?” 命還職牒。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趙明澤爲副校理, 沈星鎭、南泰良爲修撰, 金箕錫爲持平, 李重協爲承旨。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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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江原監司趙最壽上疏, 請移嶺南糶穀一萬石, 以資東民, 上令備局稟處。


○憲府【掌令尹志遠、持平金箕錫。】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喜之永貞一詩, 至爲凶慘。 自古亂逆之橫肆誣辱, 未有此比。 卽聞, 李顯之敢於上言訟父之章, 至以喜之凶詩, 歸之詩案云, 噫嘻痛矣。 詩案二字, 旨意陰慘, 有若詩人直士, 以文字賈禍者, 然關係至重, 不可不痛加隄防, 承宣之循例啓下, 尤極駭然。 顯之宜絶島定配, 當該承旨宜罷職不敍。” 從之。 時, 李頣命弟益命以其姪喜之緣坐, 八年被謫, 其子顯之爲訟父冤, 而用詩案之語, 故志遠等論之。 後金興慶、宋寅明、趙顯命皆言: “喜之不承款, 益命之隨坐固冤矣, 顯之島配亦過矣。” 上不聽。


10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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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虹見。


○行賓對。


十年 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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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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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命漢城府, 書入丙子虜難以後, 戶口加減之數。 崇德己卯, 戶四十四萬一千八百二十七, 口一百五十二萬一千二百六十五。 後漸繁殖, 至當宁壬子, 戶一百七十一萬三千八百四十九, 口七百二十七萬三千四百四十六。


○先是, 宗室原溪君㮿上疏, 請刊行故雲興君所撰《列聖八高祖圖》, 命宗簿寺考校。 是日, 提調宋寅明奏曰: “本寺寶閣所藏圖帖及雲興家所呈圖帖, 相與考準, 則寶閣本不書定宗、文宗、睿宗、仁宗之《八高祖圖》。 蓋寶閣本似以直派爲重, 而雲興本則竝書之矣。” 上曰: “雖非直泒, 竝書宜矣。” 寅明又曰: “仁祖大王《八高祖圖》中高祖母, 寶閣本則書以慶州金氏, 雲興本則書以林川趙氏, 而詳考諸家譜牒, 則雲興本爲的實矣。” 上曰: “錯誤處詳審亟改也。” 寅明請刊印, 上曰: “古有譜牒而已。 庚申年間, 朗善君撰成譜略一卷, 其後洛昌君又續成四卷。 況《八高祖圖》尤爲貴重, 勿爲刊行, 只精書五件, 奉安於京外五處璿源閣宜矣。” 寅明曰: “譜略與御牒及列聖誌狀不同處甚多。 誌狀中定宗徽號溫仁下順孝上, 又有恭勇二字, 太宗受禪之初, 又上仁文恭睿之號。 元敬王后誌文中有仁粹之號, 貞顯王后誌文中有慈順和惠之號, 而俱不載於御牒及祝板矣。” 上曰: “此後太廟朔望祭享時, 奉審神主所題, 以此爲定宜矣。” 寅明曰: “舊譜中順懷世子嬪書以德嬪, 考之前例, 嬪宮謚號皆二字也, 德嬪之稱, 殊涉可疑。 考之《寶鑑》, 德嬪乃生時所稱, 而恭懷乃其謚號也。 且昭惠王后初封粹嬪, 則粹嬪亦生時所稱號也。 今番校正之時, 德嬪以恭懷嬪改錄似宜。 且嬪宮之有生時稱號, 明有前例則卽今嬪宮尙無稱號, 似是闕典矣。” 上曰: “東宮若在, 則嬪之稱號, 有相礙處, 而戊申後, 當有稱號, 而似是闕典矣。 其令禮官博考以聞。”


○禮曹參議兪彦通奏曰: “考之譜略及他文籍, 則粹嬪爵號、德嬪爵號乃在嘉禮初, 似與聖敎中戊申後闕典之意差異。 考之《宣廟實錄》, 恭懷嬪十歲冊封德嬪, 而翌年世子卒云。 蓋國朝世子嬪冊封時, 皆有爵號。 定安王后初封德嬪, 元敬王后初封貞嬪, 昭憲王后初封敬嬪, 獨顯德王后封嬪時, 無爵號。 睿宗、仁宗在東宮時, 嬪宮無爵號, 自是以後, 或有或無矣。” 上下詢于諸臣, 或曰: “一字加號, 似非未安。” 或曰: “論以事體, 宜有爵號。” 上命依舊例定行, 而爵號之或有或無, 必有委折, 使別兼春秋, 詳考《實錄》。” 又命儒臣博考《皇明會典》及《文獻通考》以稟。


○以閔應洙爲大司憲, 沈聖希爲司諫。


1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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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11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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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夜, 有星流于奎星上, 色赤光照地。


○冬至正使尹游、副使洪景輔、書狀官南泰溫詣闕拜辭, 上引見慰諭送之。 又以犯越事, 回咨于淸禮部曰:

竊照, 此案原由, 小邦邊民睯不畏法, 潛通交易, 以致該犯人等指稱, 已爲正法, 的裵進萬拖欠要索生事, 此莫非小邦常日不能申束訊禁, 預杜奸萌之致, 慙負敎條, 惶悸彌切。 廼蒙皇上曲軫小邦, 將湯成等照法勘處, 極甚森嚴, 再慮嗣後有違禁越境之人, 特許遵照定例, 嚴拿解送。 此誠出於峻邊禁, 綏遠人之至意, 感戴鴻私, 寸忱益激。 除將旨內事理, 申戒邊訊官弁, 益加澟遵, 以無負飭勵之聖意, 少效恪謹之微誠。 外爲此合行咨覈, 以伸叨謝之忱, 煩乞貴部, 照詳轉奏。


○上御召對, 講《名臣奏議》。 上因唐文宗朝廷朋黨之語, 敎曰: “文宗苟得其道, 去黨何難? 牛、李所爭, 不過君子、小人, 猶不至於以忠逆相爭矣。” 時, 上以爲蕩平之功已成, 故有此敎。 然所謂蕩平之論, 又自爲一黨, 蔽上行私, 病國害政, 殆有甚於南ㆍ西、老ㆍ少之黨, 識者憂之。


1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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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引見大臣、備堂, 司畜署別提金聖鐸承命同入。 聖鐸, 安東人, 粗有文名, 朴文秀、趙顯命爲觀察使, 聞其名而就見之, 聖鐸輒移處山中小屋而見之, 以示安貧之意。 其後道臣、御史交章力薦, 除職輒不仕, 至是, 屢召至京。 上引見, 問以治道, 對曰: “卽今民生困悴, 當以省刑罰, 薄稅斂, 立紀綱三者爲先務。” 上嘉納。 上命讀咸鏡道犯越罪人李晩白査狀, 敎曰: “北民犯越, 由於守令之不擇。” 命以可合閫帥者, 差送六鎭守令, 一經六鎭然後, 始擬閫帥, 而曾經閫帥者, 不拘此式。


○憲府【持平金箕錫。】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李晩白威脅窮民, 冒犯邦禁, 按治之際, 不容遲延。 宜令金吾, 鎭日開坐, 嚴覆正法。” 又啓曰: “李晩白獄事干連人覈出, 何等嚴重, 而北兵使擧行稽緩, 身爲道臣, 不能檢飭, 監司李箕鎭宜重推。” 從之。


○以趙漢緯爲司諫, 沈星鎭爲獻納。


○掌令尹志遠上疏, 陳時務, 略曰:

各道各邑, 先分水陸, 沿邊則爲水軍, 山郡則爲陸軍。 有御營軍之邑, 竝屬御營, 有禁衛軍之邑, 竝屬禁衛, 以至他良役及束伍牙兵皆劃分, 無使相混。 戶籍落漏三歲兒者, 皆施梟示, 無公文移徙者, 詰其身役, 卽定其役, 統內如有掩匿者, 彼此竝梟示。 各邑軍兵匠人之保, 自官收布分給, 各陵守護軍及香炭山直, 令各其邑充定, 書院疊設而募入者, 混濫者亦皆汰定。 不緊冗兵, 釐正減額, 則軍丁元額之外, 必有餘數, 收布者量入計出, 更定以一疋尺數, 使之適中其用, 平均其役, 則可無不均呼冤之弊矣。 武弁出身者, 別作隊伍, 以爲緩急之用, 該司之可合者合之, 郞官之可減者減之, 胥吏雇軍亦皆汰減。 外則都事、敬差官勿爲差送, 擇監司、守令, 專任踏驗之政。 鄕試官則擇差道內文臣守令, 郡縣之小者, 或合二爲一, 或合三爲二, 則殘邑之弊除矣。 繡衣別擇差遣, 而勿使出頭, 所陳書啓, 嚴禁漏洩, 而又遣他繡衣, 三人所啓相合然後, 施以黜陟之典。 各寺僧徒, 分送各邑, 以充軍額, 江都沿邊外邑, 皆屬江都, 平時受其節制, 有亂皆令入守。 津路城堡, 加意修築, 移設畿營於北漢城內。 明經科初試, 依增廣例, 出論、表、賦、策, 臨講七書, 而各卷抽栍一章, 純通然後會試則依別試例取優等, 合爲一科, 增廣別試, 亦依此設行。 節製被抄給分之人, 有經工自願者外, 付當頭增別試。 太學則每月朔望, 出旬題試齋生, 歲末計劃居首二三人, 直赴增別會試。 校生考講不通者收布, 而勿爲永定軍役, 逐歲考講, 隨講陞補。 耗財濫費, 莫過於酒, 勿論大小釀, 一禁沽賣之路。 南草之害, 比酒尤甚, 嚴立科條, 使鄕不得種, 廛不得賣。 士夫年五十以上及堂上官外, 朝士、儒生竝禁紬衣, 私賤之着笠者, 亦爲嚴禁。 三南堤堰, 各別掘築, 各司推刷官, 永勿差送, 令各其邑査得, 而俾不得減縮元數。 八路諸邑, 各置賑倉, 劃給其邑還耗, 使之分給收斂, 一如糶糴例, 以補賑資。 今年八路舊逋, 一竝退捧, 使無離散之患。 甄收人材, 隨器分掌, 專委其任, 勿責近功, 則大有益矣。

上令廟堂稟處, 其中素有定制, 可以申飭者外, 竝不施。


11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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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以吳瑗爲修撰, 朴弼載爲副修撰。


○行召對。 司畜別提金聖鐸同爲入侍。


○科場代述人前縣監李世瑃邊遠充軍。


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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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憲府申前啓, 不允。


11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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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別兼春秋金漢喆、趙榮國議翰薦, 漢喆欲擧李碩臣, 而榮國塞之, 榮國欲擧宋翼輝, 而漢喆塞之, 竟不合, 竝投疏而出。 上下敎責之, 命拿處。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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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引見大臣、備堂。 先是, 臺臣論鄭暘賓戊申逗遛之罪, 命禁府覈之。 是日, 判義禁宋寅明言: “暘賓實有逗遛之跡。” 命革暘賓職。

【史臣曰: 暘賓始雖逗遛, 終能討賊成功, 而嘗立證李廷弼棄郡逃去之狀, 故爲扶廷弼者所惡, 掩功而追罪, 人或冤之。】

上問李廷弼事于趙顯命, 顯命請取覽其時嶺營文牒, 上可之。 未幾, 廷弼死, 遂不竟其事。


○上問七色標下保, 元軍一名, 其保幾何? 工曹參判趙顯命曰: “或一名, 或二三名, 無定數。” 上曰: “不爲定制, 則將無限節矣。 標下軍數, 大臣與將臣相議定額後, 元軍一名, 只給一保, 且令自得充定, 無或自官代定事定式宜矣。” 右議政金興慶曰: “標下元軍, 守禦廳則八百五十餘名, 摠戎廳則一千六十五名。 今若依守禦廳例減額, 則所餘當爲二百餘名, 竝與其保, 餘存者一千二百餘名, 分爲兩廳保人, 似爲順便矣。” 上可之。


○憲府【掌令尹志遠。】申前啓, 又啓: “賊勢方張, 急如風雨, 固當勇往直前, 殫力勦討, 而鄭暘賓累日逗遛, 顯有畏縮之意, 不可革職而止, 宜充軍。” 竝不從。


○命贈故參奉金是榲三品職。 是榲, 聖鐸之曾祖也。 丙子和虜後, 隱居不仕, 遺命題墓曰崇禎處士。 及聖鐸承召入京, 受上眷待, 筵臣爲之請, 故有是命。


1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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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藥房入診。 都提調金興慶以提調尹淳能解醫理, 請久任, 上從之。


○行輪對。


○吏曹判書宋寅明白上曰: “嶺南人雖擬望, 多未受點, 請復懸注之規。” 從之。


1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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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憲府【掌令尹志遠。】申前啓, 不允, 鄭暘賓事依允。 志遠又言: “交、坡之間, 火賊橫行, 皷進金退, 有若行軍, 打傷人民, 燒燬村舍, 虎患亦熾, 囕殺人物。 宜令兩捕廳, 各別譏捕, 發遣都監砲手, 別行蒐捉。” 答曰: “訓局砲手, 非陵寢非動兵, 則不可調發。 火賊事, 只令討捕營跟捕。”


○以李春躋爲都承旨, 金若魯爲副修撰, 權一衡爲持平, 鄭熙普爲獻納。


○是日政, 吏曹判書宋寅明重通趙翼命、申致雲於承旨, 新通尹興茂於獻納。 皆非物議所許, 而不問於參判申昉, 獨自通擬。 昉以爲: “是不以僚席見待也。” 遂上疏辭職。 寅明對疏曰: “承旨不過檢擬前望, 何能稟旨於不參政之僚堂乎? 至於獻納望, 僚堂雖涉多事, 臣亦不無踈率之失。” 參議李宗城亦以與聞興茂新通, 陳疏自劾, 上皆例批而和解之。


○行召對。


○前判書權以鎭卒。 以鎭以黨於南論, 肅廟之世, 見枳名途, 壬寅以後, 附托於李光佐, 爲其所奬拔, 遂至卿列, 坐事革職, 死於家。


1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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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行召對。


○以金浹爲咸鏡北道兵使。


1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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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夜, 月犯畢星。


1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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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夜, 火星入羽林星, 月入東井星。


○雷動于平安道, 道臣以聞。


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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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憲府申前啓, 不允。 譏捕蒐捉事停啓。


○行召對。


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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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引見大臣備堂。 先是, 朝廷送曆官于淸, 探來造曆新法, 而未及還, 淸曆已頒來, 明年置閏四月。 蓋曆法置閏於無中氣之月, 而淸曆則小滿中氣, 在於四月二十九日, 夜子初二刻十一分, 故其次月無中氣, 而爲閏月。 我國則分野節候差異, 故小滿中氣, 在於二十九日夜分後子正一刻八分, 便屬次月初一日, 以新法推之, 則淸之四月, 當爲我國之閏三月, 以《曆象考成》舊法推之, 則我國亦當置閏四月。 若從淸曆則節候乖舛, 不從則彼中往復文書, 將有不便, 故觀象監提調申思喆稟旨。 至是詢于諸臣, 右議政金興慶言: “宜從舊法, 置閏四月, 以同於淸曆。” 諸臣亦皆如興慶言, 獨判中樞李台佐言: “當置閏三月。” 上竟從興慶言。


1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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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行召對。


1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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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以開政有命, 而吏曹三堂屢召不進, 下敎切責。


○以金箕錫爲掌令, 曺命敬爲持平, 吳瑗爲修撰, 金若魯、南泰良爲副修撰, 李喆輔爲副校理。 參議李宗城政也。 特除金在魯爲禮曹判書, 宋眞明爲戶曺參判, 徐宗玉爲兵曹參知。 三人曾以銓官補外, 至是召還之。


1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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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行夜對。


11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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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以日寒, 命遣承旨, 釋典獄輕囚。


○平安監司朴師洙上疏, 略曰:

伏見儒臣兪健基所錄示筵說, 則儒臣任珽盛陳監司譏察之弊, 至謂其所遣者, 或受賂或逞憾, 而健基擧臣姓名, 自上敎以方伯頻接守令, 觀其文報, 可知治否, 何必譏察? 臣於此, 不勝惶駭。 臺諫則許以風聞, 監司則許以廉問。 風聞與廉問, 豈必盡信, 而臺諫與監司, 事事有難親聽目見, 不如是則無以擧其糾剌按覈之職故耳。 若使監司而廢廉問, 是猶矐目而責其明, 塗耳而求其聽, 何以爲監司哉?

批曰: “玆事不必深嫌。” 時, 健基陳趙顯命、朴文秀譏察之弊, 而竝及師洙, 故師洙之疏如此。


○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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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引見大臣、備堂。 時, 全羅道全州築州城, 判官具聖弼及將校十二人皆用勞加資。 玉堂金若魯言其太濫, 改覆啓, 而猶多濫者。 工曹參判趙顯命以鄭彦燮亦有東萊築城之勞, 而未蒙恩例, 爲之稱冤, 後竟以此加資。 兩城之築, 皆在顯命按道之時, 彦燮、聖弼諛佞承奉, 深得上官意, 故顯命皆加褒奬, 人以此短顯命。


○訓錬大將張鵬翼奏曰: “北漢築城後, 各軍門軍器、軍餉移置者甚多, 而旣無主管大將。 一依南漢之屬守禦廳例, 宜令摠戎使, 主管檢察矣。” 上曰: “旣有經理提調, 似不無掣肘之事。 雖令摠戎使主管, 各軍門其能受制乎? 姑待後日, 商確稟處。”


○憲府【掌令金箕錫。】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曆象授時, 有國所重, 而置閏之朔, 與淸曆相遠, 至有追刊退頒之擧, 本監任官, 宜從重科罪。 捕盜大將申光夏因兵曹草記, 慍怒陳疏, 極涉猥屑。 治盜之外, 輕施亂杖, 又非法例, 光夏宜重推。” 竝從之。 時, 禁衛營卒, 與捕盜軍官相鬪, 辱及大將, 光夏施以亂杖。 兵曹判書趙尙絅棍治捕盜軍官, 而請推光夏, 光夏疏辨甚張皇, 故憲府論之。 吏曹參議李宗城又筵斥光夏, 且曰: “受棍之軍官斃矣, 宜罪尙絅。” 上幷罷光夏、尙絅職, 諸臣皆言尙絅罷職之太過, 而還寢之, 然軍官實不死。 後, 宗城自陳誤聞妄言之狀, 筵臣請推宗城, 上可之。


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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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夜, 月犯亢星。


○上引見校正廳堂上。 驪川君增奏曰: “御牒中尊號, 有太廟位板奉審之敎, 而成宗大王徽號中, 獻武之獻字, 今見位板, 以憲字書之, 宜從位板, 改以憲字。 昭惠王后徽號中, 徽肅之肅字, 御牒及祝板, 皆以淑字誤書, 故今方以肅字釐正, 而列聖中追上尊號年條, 只載於太祖、定宗、端宗及肅廟御牒下, 而列朝則皆不記載, 或詳或略, 恐涉踈漏, 似當一一追補矣。” 上可之。


○行召對。


1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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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行晝講。


11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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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憲府申前啓, 不允。


1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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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冬至使行始渡江。 正使尹游漁色留連, 旣渡江日字忙迫, 不計風雪, 晝夜趲進, 郵卒手足凍墮, 死者多至十餘人。


11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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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雷動。 三南亦皆大雷以雨。


○以宋眞明爲副提學, 尹就咸爲獻納, 金光世爲正言, 沈星鎭爲持平, 鄭壽松爲捕盜大將。


十年 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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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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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壬寅/上引見大臣、刑官、三司, 初覆京外死囚。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洪致期事停啓。


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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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校理兪健基上疏, 略曰:

八路句管, 名目徒存, 而革弊無期。 六曹、諸司卯申雖飭, 而恬憘依舊, 承宣六典, 殆同束閣, 臺閣故紙, 已成謬習。 此莫非徒尙文具, 不能務實之害也, 其何以謝天怒, 弭天災也?

仍請祛文務實, 上賜例批。


○持平李顯良上疏, 略曰:

臣於出身之初, 遽遭橫逆之來, 人言喧藉之說, 先倡於臺臣之彈章, 全榜沮塞之論, 繼起於槐院之呈文。 至於朴聖源之供, 遣辭危險, 追思猶悸。 臣何敢揚揚就列, 受人嗤點也哉?

批令勿辭。


○刑曹參議鄭羽良上疏言, 罪人仙玉年過七十, 法不當刑訊, 上賜嚴批, 仍命重推羽良。 時有士人權取身者, 後娶禹鼎九女, 五朔而落胎, 後又生女, 同居四年。 取身祖參奉厚之妾, 與婢宣言曰: “前之落胎, 乃眞産也。” 厚及其弟孚信之, 使取身離異之, 禹女自殺, 鼎九爲女訟冤。 上覽之, 深憐禹女, 親發問目, 辨其疑端, 前後判付, 殆過屢千言。 厚之婢妾, 皆被刑訊, 而有仙玉者, 年過七十, 法不當刑, 故羽良疏如此。 然仙玉誣陷禹女, 情節狡惡故, 上特命刑訊。 其後其婢妾皆自服, 獨取身受刑不服。 上詢于諸臣, 皆以禹女爲冤, 而請酌處。 上遂下敎, 辨其冤, 命刊厚、孚於仕籍, 幷配遠地, 取身島配, 婢妾等流配有差。


1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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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夜, 有星流于北極星之下。


○右議政金興慶以雷異, 仍請策免, 上優答不許。


○命丁未以前文官參下, 竝陞六品, 從金興慶之請也。


1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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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上御召對, 敎曰: “章服等差, 自有定制, 而近甚紊亂。 雖以胸褙言之, 文臣則繡以飛禽, 武臣則象以走獸, 其所取義, 各有條理, 而近來武臣或着鶴胸褙, 今後則另加申飭。”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掌令金箕錫因雷變上疏言:

天怒於上, 民怨於下,君臣上下, 政宜惕然警懼, 而朝廷之上, 疑阻猶前, 恐今日蕩平, 徒有其名, 而未見其實也。 李秉常、李眞望、宋成明、權𢢜、李縡諸人, 受國厚恩, 致位隆顯, 或無端退去, 或强引嫌端, 無意造朝。 當此人才眇然之時, 彼數臣文學才諝, 一任閑廢, 臣竊惜之。 近來仕途淆雜, 雜岐推轉濫廁字牧, 至於吏胥, 濫通正職。 臣願申飭兩銓, 俾示愼惜之意。 公私僕隷, 免賤多岐, 離籍未幾, 或參政望, 亦宜嚴飭, 以防其弊也。

上嘉納。


12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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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雷電。


1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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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行召對。


12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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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行晝講。


○引見大臣備堂。 兵曹判書趙尙絅請以武臣之已經三水、甲山守令者, 依六鎭例, 許擬閫帥, 上可之。 是後, 又命以已經平安道江邊七邑者, 亦擬閫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停李義豐事。


○南陽府使崔宗周上疏陳邑弊, 仍請江都移轉米壬子舊逋, 姑爲停退, 使將散四之民, 得以懷保焉, 批令廟堂稟處。


○副司果李濟因災異上疏, 略曰:

天下萬事, 罔不以務實而成, 不務實而敗。 況人君爲國, 不務其實, 而能成其治乎? 敬天而誠不純一, 非實敬天也; 恤民而澤不下究, 非實恤民也。 發隱伏之奸以爲明, 非實明也; 行喣濡之惠以爲仁, 非實仁也。 好賢而不能任, 非實好賢也; 求言而不能用, 非實求言也。 殿下前此遇災, 未嘗不求言, 及至近年, 間或闕焉。 至於前秋閱武也, 非時雷雹, 可驚可愕, 而不惟不求言, 文廟酌獻, 春臺試士, 便是太平盛事。 若殿下對越之誠, 無少間斷, 則豈爲此豫泰之擧哉? 以此言之, 敬天可謂盡其實乎? 殿下勤恤民隱, 而廈氈之上, 睿念徒勤; 蔀屋之下, 實惠未究。 荒歲蠲減, 貪猾之所陰利也; 舊逋蕩滌, 豪右之所竊幸也。 辛壬荐饑, 殿下傾內帑而周之, 任事者不謹, 乾糧入錄, 太半虛戶, 而猾胥之櫜, 幾於尾閭, 全活之數, 不直死亡, 而末稍論賞, 金玉爛然。 以此言之, 恤民之政, 可謂盡其實乎? 章疏挾雜之言, 未嘗泛觀, 閭里隱微之情, 亦皆旁照, 而今番禹女之獄, 十二條淸問, 皆刑官之所未思得者, 此殿下之明, 而若乃大本大體, 關係安危存亡之幾者, 則一任弛置, 若不省悟, 可謂實明乎? 貧民之死不入土者, 官給米布; 老人之年踰七十者, 歲賜魚肉, 此殿下之仁, 而若乃孑遺之氓, 困於橫斂者, 殿下若不聞不知, 可謂實仁乎? 所貴乎好賢者, 爲其道可行也。 贊成臣鄭齊斗受殿下禮遇, 已過十年, 而尙未見幡然而起, 是殿下好之而不能任之也, 可謂實好賢乎? 至於兩大臣許退, 莫曉其故。 旣欲許退, 則何必迫令入城, 旣令入城, 則又何以遽許其退? 大臣進退, 關係安危, 而處之怳惚, 殆同戲劇, 竊爲殿下惜之也。 殿下每答應旨之疏, 或曰: “予用嘉尙。” 或曰: “可不留意?” 然而未聞有實用其言者, 該司稟處之命, 漠然若眢井之投石, 可謂實求言乎? 至於臺閣之言, 少有觸拂, 輕者摧抑, 重者竄逐。 是以, 人皆以言爲戒, 含默成風。 殿下設有失德過行, 朝臣設有巨奸宿慝, 何由而聞之耶? 昔禹戒舜曰: “毋若丹朱傲。” 而舜安而受之; 汲黯面斥武帝之多慾, 而武帝許之以社稷之臣。 藉令數臣遇殿下而正言不諱, 則殿下能容受乎? 臣愚死罪, 恐殿下不能也。 鞫囚還收之啓, 閱歲相持, 有刑獄以來, 安有過七年, 不生不死之囚耶? 臣謂博詢于大臣、宰執, 斯速收殺, 實是王政之大者也。 嗚呼! 殿下務實之道旣未盡, 故朝廷之上, 有百虛而無一實, 臣請略陳之。 古之命官也, 后稷知農, 共工知工, 而及至挽近, 僥倖一第者, 雖無卓異之才, 苟有席藉之地, 則以一人而歷百職, 此其用人之規, 已失古法, 而至於銓官, 掌一國用人之柄, 其心不公, 則用舍偏, 其識不明, 則賢愚混。 孤寒者詘於貴勢, 踈遠者奪於親舊, 恬靜者蔽於奔競, 故政席未開, 物色先定, 除書未出, 姓名已播, 臣未知前後秉銓者, 果皆得其人乎? 臣竊觀, 殿下取人, 先技能而後器識, 貴警敏而賤朴實, 喜軟熟而厭鯁直, 則前後秉銓者, 豈皆山濤其人耶? 在昔, 西北人亦有通顯仕, 躋宰列者, 而今則雖三南人物之府庫, 其由科目進者, 官不過一郵一縣, 而至於蔭塗入仕, 絶無有焉。 噫! 一國之人孰非王臣, 而分以內外, 用其內而舍其外, 又於內之中, 分以黨目, 用其同而捨其異, 其何以服人心而平物情乎? 殿下勉勉不已者, 蕩平之政也。 所謂蕩平, 其道至大。 人君不先建極於上, 以爲正朝廷, 正百官之本, 而徒以區區政令之末, 敺川蜀分裂之黨, 而悉令爲元凱之寅協, 則在下者, 必爲方便周遮之論, 不陰不陽, 不白不黑, 回互委曲, 陰濟其私, 是果眞蕩平者耶? 以臣見之, 只壞却士夫心術, 而爲世道害耳。 戊申以後, 人心大變, 視逆賊如街市行刼之兒, 視鞫獄如訟庭推閱之坐, 彼攻此必曰黨逆, 此攻彼亦曰護逆。 子賊金鐵, 殆無定論, 烏玄鷺白, 幾失本色, 以致善惡混幷, 是非貿亂, 有同膠漆之盆, 噫嘻! 此何世界也? 願殿下, 無求蕩平之名, 而務其實焉。 守令犯贓者, 一經査覈, 無不白脫。 夫臺閣、繡衣之廉察, 容有爽誤, 而十人經査, 十人皆脫, 則豈非可駭之甚乎? 眞箇巨貪, 頭會箕斂, 上以奉權貴, 下以業子孫, 則査覈輒脫, 歷職如故。 無勢小吏, 差失於簿書者, 則反以贓論, 永不收敍, 豈不冤哉? 閫帥、守令, 善事結托者, 罪與贓等。 臣謂節箑歲儀之外, 無時受餽者, 使臺閣隨聞論劾, 竝與受扺罪宜矣。 良役變通, 實爲當今急務, 而良丁未非不多, 避役之所多, 故難得也。 監、兵營牙兵守堞等軍官一也, 營將守令額外軍官二也, 鄕校校生書院募入三也, 各邑鄕廳官屬差備四也, 大王、功臣子孫冒屬五也, 幼學、業儒冒稱六也, 假稱私賤, 投屬兩班七也, 漏籍閑遊八也。 至於備局餘丁, 其數亦不啻累百, 良丁之難得, 蓋以此也。 臣意則自廟堂收聚其軍案, 其不可盡罷者, 定其額數, 數外則悉付守令, 以充逃故之代, 其冒屬冒稱漏籍之類, 使守令一一査出, 則良丁不可勝用矣。 伏願愼擇守令, 而又使道臣, 廉察各邑, 如有隣族侵徵者, 隨輒啓罷, 以作元定貶目, 則守令莫不盡心矣。 古語曰: “一念苟實, 萬事皆眞, 一念不實, 萬事皆假。” 然則斡旋轉移, 惟在殿下一念之實耳。

上賜例批, 可以稟處者, 下備局。

【史臣曰: 濟之所言, 多中時病, 而以其年老、跡踈之故, 上不甚奇, 而廟堂覆奏, 亦無採用之實。】


1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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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以金取魯爲左參贊, 金尙星爲副應敎, 任珽爲校理。


○陳奏使徐命均等竣事復路, 先使軍官, 馳上淸禮部咨文。 其禮部議云:

今據朝鮮國王奏稱, 違禁行凶金世丁等各犯, 俱已拿獲, 責錄供辭, 牢固監守, 伏候睿斷等語。 臣等伏査康熙四十四年題準朝鮮國人金禮進等越境劫殺一案, 將犯人金禮進等, 竝所轄汛防各官, 俱令該國王議罪議處, 完結奏聞。 其該國王伊時, 將凶犯全獲, 免其議處在案。 今該國民人金世丁等, 越境行凶, 劫殺人命, 相應遵照康熙四十四年之例, 將犯人金世丁等, 該國王分別首從, 定擬治罪, 汛防各官, 照例議處, 一倂完結奏聞。 至該國王將犯凶多人, 卽行全數拿獲, 竝無漏網, 亦應照康熙四十四年之例, 免其議處, 奉旨依議云。

蓋命均等使譯輩, 周旋於淸尙書三泰及撰文者漢郞中莊請度、掌印者淸郞中常保, 使援免議之例。


12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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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引見大臣及刑官, 追覆死囚之未及論於初覆者。


○吏曹參議李宗城上疏, 略曰:

齎咨官卜物出來, 事雖微細, 關係儘重。 當初使臣之發關灣府, 使勿出送者, 以意揣之, 不過二端。 若非譯舌爭利, 病其先售, 則必是曆官多濫, 欲親搜檢。 冬至卜駄, 到柵空還, 順付而來, 卽是前例。 在其時則固無不可, 在今日則決不當許。 自夫淸債辱國之後, 申明延卜之禁, 彼我潛商之類, 失利久矣。 夤緣事機, 欲一相通, 縱日夜規利之徒, 會千百求售之商, 甚非所以杜奸而塞竇也。 臣謂曆官卜物, 姑令留置, 以待使行, 同時出來, 而陳奏行中譯舌爭利告訴者, 亦宜嚴懲。

上批以問于大臣處之。 時, 灣尹尹得和以齎咨官卜物, 留置柵外事狀聞, 上許令出來, 故宗城疏如此。 其後左參贊金取魯曰: “頃年辱國之後有定式, 無論使行與齎咨官卜物, 皆令領來。 今聞留卜於柵外, 而陳奏使回期不遠, 自當與使行同時出來矣。”


1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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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設柑製, 進士兪彦國居首, 命赴殿試。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1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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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夜, 月入東井星。


○以李森爲工曹判書, 金若魯爲獻納, 閔應洙爲慶尙監司。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2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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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三覆死囚, 傅生者五, 置死者十。


○憲府【掌令金箕錫。】申前啓, 又啓: “罪人韓世愈矯誣王言之罪, 固不可免死。 況稱以官差, 作弊外邑, 此而容貸, 將無所懲。 張應奎、崔聖中等, 或造僞印, 成給物故, 或成僞刻, 憑藉收布, 不可以木片、竹編, 有所分別而原恕。 宜還寢減死之命, 竝依律處斷。” 竝不允。 諫院【獻納金若魯。】申前啓, 又啓: “朴永萬之殺人情節, 昭在文案。 元色旣屬官婢, 渠且呈狀棄絶, 則不可以奸所殺死之律, 傅之生議。 永萬減死之命, 宜還寢。” 竝不允。 又啓: “大辟論斷, 至爲重大, 刑官固宜審愼於照律再覆之時, 而今於三覆詢問之下, 或謂擬律差輕, 或謂當傅生議, 事體未安。 刑曹判書張鵬翼、參判金始炯宜竝推考。 科次試券, 例自賓廳直爲出納, 而昨日柑製試券, 未下賓廳之前, 詣閤承旨, 徑自取見, 榜聲先播。 都承旨李春躋、左承旨鄭必寧宜竝重推。” 皆從之。


○修撰吳瑗奏曰: “今日親臨慮囚, 可見好生之德, 而敎化乃爲治之本, 刑罰是輔治之具, 若能導之以德, 齊之以禮, 民自不犯, 則刑措不用矣。” 上曰: “今番啓覆之多, 前所未有也。 古者承旨讀推案, 而有咽咽不成語者, 蓋死生之判, 在於一刻之間故也。 今則諸臣視若尋常, 而輒請依律, 今日依律者九度, 而人命則十也。 十人之死於一日, 實由予敎化不明, 犯此邦憲之致, 惻怛之餘, 亦用歉愧。”


○宗簿提調宋寅明奏曰: “御牒中, 前所不載之徽號, 今將追書, 而更爲參考, 則定宗誌文及謚冊, 皆書溫仁恭勇, 而恭勇二字, 不載於御牒。 太宗朝上仁文恭睿之號, 而亦不載焉。 肅廟朝加上懿文莊武, 而此則已載。 今若以恭勇仁文恭睿, 竝書於御牒, 則恭、仁、文三字, 皆爲疊複。 取考禮曹《上謚謄錄》則有曰: ‘「定宗大王前稱溫仁、恭勇、順孝, 今皇帝賜謚恭靖, 恭字不宜竝用。 請除恭勇二字。」 而從之。’ 此乃其時禮曹啓辭也。 以此見之, 仁文恭睿, 亦必以仁字、恭字之疊而不用, 初非闕漏不載也。 元敬王后誌文中, 厚德二字與御牒所載彰德昭烈, 有德字之疊。 章敬王后誌文中, 淑愼明惠四字與御牒所載宣昭懿淑, 亦有淑字之疊, 追載御牒, 似甚未安。 若於御牒前註中, 更爲懸註, 恐或得宜。 至如昭惠王后徽號仁粹二字與御牒所載徽肅明懿, 無所疊複。 貞顯王后尊號, 則燕山朝加上慈順和惠四字, 而與御牒所載昭懿欽淑, 亦無疊複, 此則當追載於御牒矣。” 上曰: “其時以疊字不書者, 若出於特敎, 或因大臣獻議而然, 則今當於前註中懸註, 若只是禮曹啓稟而爲之者, 則不必遵守, 惟當不拘疊字, 而盡書也。”


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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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藥房入診。 提調尹淳面辭文衡曰: “若不解此任, 決知有不能保全之患。” 上不許。 先是, 宋寅明欲得文衡, 而爲沈壽賢所沮。 未幾南泰齊劾壽賢, 人或疑寅明嗾之。 且淳與寅明素不相能, 故淳必欲辭免。


○以捕盜廳多滯囚, 欲疏釋之, 命承旨取考文案以聞。


12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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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以尹惠敎爲大司憲, 金尙星爲應敎, 吳瑗爲副應敎, 任珽爲校理, 南泰良爲副修撰, 尹和鼎爲全羅兵使, 韓範錫爲京畿水使。


○行召對。


1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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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上御召對, 始講《貞觀政要》。 上曰: “唐本《女四書》與《內訓》無異。 古昔聖王之治, 必以正家爲本, 閨梱之法, 乃王化之源。 此書若刊布, 則必有補於閨範, 而第有諺釋, 然後可易曉。” 命校書館印進, 使提調李德壽諺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全羅道敬差官鄭亨復再上疏言, 左道陳田之多, 請依前疏, 加給災結, 批曰: “當下敎於大臣矣。”


12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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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自未時, 大霧四塞, 咫尺不辨, 至暮益甚, 人呼喚尋聲而行。


○命蠲全羅道合沒陳田二千七百餘結, 從前監司趙顯命及敬差官鄭亨復之言也。


○以申晩爲吏曹佐郞, 尹心衡爲副校理, 李喆輔爲副修撰, 鄭亨復爲正言。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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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都承旨李春躋等因冬霧陳啓, 請修省, 上優批。


○應敎吳瑗等亦上箚言, 凍雨重霧, 虹見雷動之異, 略陳勉戒, 請以一實字, 爲存心立政之本, 上優批嘉納。


1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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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引見大臣、備堂, 以遇災恐懼之意也。 右議政金興慶以冬暖霧塞, 上箚乞免, 上不許。 工曹參判趙顯命白上曰: “殿下罪言者則有之, 而賞言者則絶無。 向日李濟之疏, 可謂名疏, 而特以踈逖, 故上無寵擢之恩, 下無調用之事。 如李壽海論一大臣而黜補, 至於南泰齊敢論當路之大臣, 有足多者。 況沈壽賢老病, 然如其言, 可謂鳳鳴朝陽, 而遠黜海島, 豈不冤乎?” 上嘉納之, 特命內遷壽海、泰齊。 吏曹判書宋寅明請調用李濟, 上曰: “其人不如其言。” 行司直宋眞明進曰: “忠淸監司不許率眷, 而限一年, 故數遞爲弊。 因御史書啓, 廟堂覆奏, 限以二年, 而監司每嫌其自我創行。 自今宜別擇差送, 而使之率眷, 限以二年。” 上可之。


○命禁衛軍兵, 南別營操錬, 自今移設於南伐院。 蓋以南別營爲宗廟對案, 砲聲相應故也。 從兵曹判書趙尙絅之言也。


○獻納金若魯啓言: “持平李顯良自外邑移除, 已滿三朔, 且有應避之嫌, 宜卽上來自處, 而了無動靜, 顯良宜遞差。 忠淸監司李壽沆於殿最, 落書題目覺得之後, 陳章引咎可也, 追書馳啓, 擧措顚倒, 壽沆宜重推。” 竝從之。 若魯又曰: “李壽海等, 旣命調用, 如尹得徵、金宗台、洪啓裕者, 亦不宜棄置也。” 宋寅明言: “李大源亦不可久棄。” 上命敍得徵等三人, 而不許大源, 以其所坐不輕也。


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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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行召對。


1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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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諫院【獻納金若魯。】申前啓。 又啓: “京兆之長, 位望自別, 而判尹朴乃貞望輕歷淺, 年老政憒, 人皆傅笑, 乃貞宜遞差。 出納之地, 何等緊重, 而左承旨李鳳翼衰病老瞶, 殆不勝任, 鳳翼宜遞差。 江陵府使李廷熽科外橫斂, 政令鄙瑣, 沈惑女色, 擧措怪駭, 廷熽宣罷職不敍。” 幷不允。 又啓: “明川府使金錫基爲人暗劣, 全不了了, 安峽縣監朴弼勛老悖儱侗, 政多憒憒, 鎭岑縣監李必範人地鄙賤, 遽然濫授。 錫基、弼勛、必範宜罷職。” 幷從之。


○上御召對, 講《貞觀政要》。 上曰: “今觀《貞觀政要》, 皇明憲宗御製序文, 旣弁其首矣。 予欲作後序, 以表興咸之意。” 仍親製序文, 命芸閣刊進。


○命諸承旨持文書入侍。 召獻納金若魯, 奬其恢公直陳, 仍諭以初欲褒賞, 而人將謂予親近而賞之, 故留其賞, 以待踈逖之直言者。 蓋鳳翼、廷熽俱是若魯同色, 故上褒其公直, 然守令之貪饕、承旨之老昏, 有甚於此者, 而若魯獨論此兩人, 博得天褒, 人多笑之。


○故兵使金洙同堂孼弟縣監浹淫洙妾紅桃, 事覺, 幷待時絞。


○司諫趙漢緯因災異, 從縣道上疏, 略曰:

顧今生民之困瘁、言路之閉塞、紀綱之頹敗、儲蓄之虛竭, 人所共知, 而惟士氣之日就衰靡, 實爲必亡之兆, 殿下亦嘗知其故乎? 臣則曰蕩平之祟也。 隨象混俗, 圖占身便者, 固是衰世之恒情, 而周旋於彼此之間, 顧瞻於同異之際, 惟以無圭角無是非, 雍容言笑, 優遊祿位, 爲方便法門。 是以, 漸染成習, 長此不已, 極其弊而言之, 張禹、馮道是耳。 至若十九日下敎, 關係至重, 殿下旣發其端, 尙不能明言顯斥, 使人曉然何哉? 此何等大是非, 而置之䵝昧之間耶? 嗚呼! 有國所重, 惟名與器兩銓之長, 責任何如, 而擬望之人, 皆以十數, 銓曹之參判ㆍ參議、玉堂之長席, 曾經與擬望, 亦皆以十數, 甚至於銓郞之一政五通而極矣, 此莫非蕩平之故也。 初不論其人之優劣, 必欲兩邊之互對, 一通再通, 致此猥多。 如尹汲之類, 又就其互對中分別主客, 必欲以銓筆之極選, 攬爲私物, 尤可痛矣。 辛壬荐飢之後, 凋瘵尙未蘇息, 而似聞訓錬大將張鵬翼之生日設席, 窮極豐侈, 酒肉之盛, 絲管之殷, 都人觀光, 爲之傾城。 將臣之不念謹愼, 固已可駭, 而仍又遍請朝紳, 軒車駢闐, 終夕酣醼, 纏頭伶妓, 聽聞所及, 莫不代羞。 臣以爲此等汚習, 決不可不警責也。 前校理申致謹目見史薦之不均, 遂有不平之言, 則此豈可罪之事, 而臺啓踵發, 抑勒爲罪, 譴罷累朔, 尙靳收敍, 臣謂宜卽甄敍矣。 字牧之任, 全不擇差, 頃日牙山窠, 至以李燁首擬, 甚失愼簡之義。 臣謂當該銓官, 宜加規警, 而又聞大臣以李燁之不受點, 仰質於筵席, 聖敎以錯認爲答云, 臣謂君臣胥失矣。 大臣之道, 以人事君, 苟能以俊才登薦, 人主不用則補綴更進, 未爲不可, 而今以老醫之失邑, 至請聖意之所在, 事未前聞。 聖敎所謂錯認, 若出於難於爲答, 姑且權辭, 則殿下之待大臣, 亦不誠實矣。

批曰: “欲齊時象, 湊合群彦, 爾患其多, 而予則猶恐乏人。 申致謹所爲非矣, 其何扶抑? 大臣所達, 本無深意, 予之下敎, 亦非權辭。 然寂寥之中, 勉戒切實, 予用嘉之。”


1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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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以朴文秀爲大司諫, 李濟爲承旨, 鄭益河、趙明履爲持平, 金尙翼爲副校理, 金廷潤爲掌令。


○特賜吏曹參議李宗城貂帽, 諭之曰: “李判府事自予在春宮時, 以賓客輔導, 大拜之後, 此心靡懈。 其子受乃父之訓, 匡其君隨事補闕, 或有其言之過中者, 不豫于心, 伊後思之, 言雖過中, 誠實愛君, 故講席寂寥則必也思焉。 每有政令之過處, 心自以爲宗城之意奚似, 厥後入侍, 果補其闕。 今下貂帽, 自政院召而與之。” 先是, 宗城嘗言爲翁主治産, 不可太過, 上怒而罷朝, 旣而諭曰: “唐太宗則有會須殺此之語, 而予則無此意也。” 蓋宗城機警善談論, 登筵論事, 多稱旨, 間又勉兩宮之和, 語宮房之弊。 上亦頗眷愛, 賞賜詩文以寵之, 至是又降異褒。


○吏曹判書宋寅明、參判申昉以司諫趙漢緯疏論銓郞五通事, 皆上疏引咎, 上賜例批。


1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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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夜, 有星流于北極星之下。


○右議政金興慶因趙漢緯疏論李燁事引嫌, 批曰: “耳目之官, 雖或不諒, 君臣當自勉, 何嫌之有?”


○吏曹參議李宗城上疏, 謝貂帽之賜, 其略曰:

臣聞, 人君聽言從諫爲上, 賞諫爲次, 非以爲觀美也, 蓋將以爲實用耳。 是以或引刀斷懸, 或輟食銷印, 此楚莊、漢高之能成一代之治者也。 不然, 雖賞之以千金, 加之以萬鍾, 抑何補哉? 念臣幄對箚牘, 殆千萬言, 而聖質克治, 未底於日新, 時事艱危, 轉至於日甚, 區區願忠之誠, 未免爲空言之無補, 而韓休、李綱之褒, 御筆宸章之賜, 昔非不足, 只見賞其身, 而未見用其言, 此臣所以受恩懷慙, 以榮爲罪者也。 嗚呼! 沈霧晝昏之變, 決知非尋常之災, 政宜十分警懼, 痛加懲悔, 謀所以赫然奮勵, 迓續邦休, 尙可以緩節安步, 泄泄沓沓耶? 振風雷之勇, 恢經綸之策, 拯生民於水火, 繫國命於苞桑, 使後之視今, 不啻如今之視貞觀, 則臣雖駑下, 亦當殫竭寸赤, 對揚休命, 千載之下, 庶得免魏徵之罪人矣。

賜優批。


○持平趙明履上疏, 略曰:

臣向以停啓事, 慘被金光世、趙漢緯論劾。 蓋頃年聖敎以爲: “鳳祥之父, 旣不承款, 今於鳳祥, 宜用當行之典。” 仍令考律, 《大明律》罪人拒捕條有流三千里之說, 聖敎以爲: “島配亦流配, 置之。” 其後因臺疏, 有出陸之命, 而臣向爲憲職時, 取考議啓所引律條, 則有曰: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 各於本罪上加二等。” 所謂拒捕, 言違拒捕捉人, 而其註解末端曰: “若犯罪逃走, 不曾拒捕者, 不在加等之限。” 鳳祥曾無拒捕之事, 則加等之律, 似無可擬, 且鳳祥之自島而流者, 幾十年則雖令移之, 未知其違於古例, 故遂停其啓。 臣雖碌碌, 豈私於鳳祥, 而甘爲蔑法之人乎?

批曰: “其所爲嫌, 極涉太過。”


12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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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行召對。


12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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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行召對。


12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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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以柳萬重爲承旨, 金錫一爲持平, 申晩爲檢詳。


○上御召對。 侍讀官兪健基曰: “凶荒之餘, 國用蕩竭, 地部經用, 自辛亥年有降品之命, 今年當陞品, 而自上有姑置之敎云。 自夫降品之後, 經用賴此而頗爲儲聚, 今若依前, 更降一二年, 則其有益於經用, 豈小哉?” 上曰: “軍兵所給則不可降, 而其他則降之何害? 陞品事, 姑勿擧行。”